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例6篇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1

价值观的重要构成部分就是价值取向,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价值取向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其价值和本质,就必须有方向性的规划和确定性的追求,它对价值导向、政治引领、团结组织队伍、凝聚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具有动员和鼓舞的作用和功能,不仅仅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方面,而且对低于人类的日常行为方面也起着重要的定向、支配和调节的作用。在新的时期里,强化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的构建,有利于思想教育生命力的提高。只有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转化、生成和内化,才能够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理念和范式之间的转化变成现实。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和面临的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上最高的目标和范畴,用哲学的观点和理念对思想政治教育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反思,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二十多年里,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的探索研究历经了从薄到厚的阶段。但是在这些理论研究中,明显存在着不足,必须进一步进行拓展和深化。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概念较不规范亦混乱。思想政治的作用、思想政治的功能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互相混淆、分辨不清。有些学者以至于提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是和经济学领域中使用价值是对应的。这些概念的混淆使用对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可信性和科学性是不利的;其次,学术界对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价值形态的划分(分为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没有争论,但是仍然存在矛盾需要进行深入探讨:(1)对思想政治教育划分依据的理论;(2)关于社会价值和人体价值的发挥,是全面性还是侧重某一方面进行价值体现,人类全面自由的发展是否得益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作用;(3)对于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辩证观要分清。

二、在理性的基础上对生命的多重性进行认知

人类的存在是以生命的方式,在生命活动中有自己的意识和意志,这就决定了人类的生命特点是具有多重性。而人类的多重性促使对人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应该重视和满足人类的多重性,在认知教育中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注重教育对象在认知环境中进行自我超越、自我升华以及自我改造,从而突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协调价值取向的功能。(1)思想政治教育和人类生命之间相互发展必须协调价值取向,生命的存在是作为实现理想和人生价值的基础条件,人类如果没有生命一切都是无稽之谈;(2)人类生命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构成的这个逻辑就是主体协调价值取向;(3)人类生命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内在关联的意义就是价值取向的意义。人类“终极关怀”就是人类对于自身价值意义的追求。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人类的思想品德发展进行促进,人类通过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实践活动从而开展了对精神生活更高层次的追求,对意义的追求、对生命的眷顾、对价值的探索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出现的必然因素,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发展的内在依据。人类主要是通过进行主体自我调节的方式,从而发现“关联”,对“关联”进行深层次的构筑,才能实现内在追寻,帮助生成主体对于生命价值意义的寻求。

三、在理性的基础上对生命的完整性进行认知

人类是以完整的个体存在于这个世界当中,人类生命的完整性意味着人类存在的终极圆满,这是人类对于社会性、个体性和人类自身的精神和肉体进行和谐统一的追求。构建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主体协调价值对认知的构建,还包括在同他人进行交互时所实现的社会价值构建,也就是注重生命完整性,突出个体在与社会的交互、事件和沟通方面的能力。(1)人类生命所具有的和谐完美性要求人类具有社会交互的价值取向。人类之所以注重完美和谐,是因为要具有完整性,只有理想与现实、客体与主体、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才能实现。因此,人类生命的完整性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价值的提供和指引,要求思想政治相关的教育重点突出人类和社会的交互联系,引领生命趋向完整,走向意义,走向丰富;(2)人类生命的完整性以及未竞状态要求社会的交互价值进行指引。人类生命具有完整性自始至终达到了一种未竞状态,是人类自我超越、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的全过程。要实现人类的完整性其过程其实就是生命活动的过程,人类的生命活动过程一直处于不断超越的阶段;(3)人类生命存在完整的德性也要求具备社会交互价值。社会历史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命完整性存在的基础,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人类个体面临着精神方面的追求和肉体的需要、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之间的冲突与差异,只有保持两者之间存在合适的张力,这就形成了社会道德教化和个体德性生成的基本问题。人类只有具有道德才称之为人类,德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

四、在理性的基础上认知人类生命的独特性

丰富多彩的生命体构成了世界,也是丰富多彩的生命体使世界充满了活力和生机。每种生命都具有独特之处,都具有和其他生命体不同的特殊功能,着这些相比较,人类的生命是最具特点的,因为人类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具有力量和智慧。这种独特性使得理解成为人类存在的重要方式,理解组成了社会和人类的意义,若思想政治教育要尊重生命具有的独特性,就必须构建关于个体理解的价值取向。(1)人类生命的自由性、自主性这些特征的存在要求思想政治要引导个体理解价值的方向。理解不仅作为人类生存、生活的意义,同时也体现了理解者的精神,思想政治教育对象通过理解可以从本身出发与对方世界进行沟通,促进理解对象和自身的视野融合,理解价值是建立在生命自由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上;(2)人类生命具有的独特的实践性要求构建个体的理解价值。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精神生活、生产的实践,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改造。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对生命的关注,可以理性认知生命具有的独特性,成功构建出主体理解价值取向,达到提升生命品质、激发人类潜能,从而能够实现生命价值;(3)人类的生, 是有限的,发展是无限的,这就要求个体理解价值的构建。人类的生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根据人类生命特征,遵循生命发展的国际,才能更好的引领生命在生存的基础上走向存在,这也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新课题。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教育对个体理解价值的关系按概念重新定位,从而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德育的生命关怀;本质;策略

中图分类号:G4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0-0117-02

一、德育的生命关怀的本质

1.生命关怀释义

生命关怀是德育的核心价值,是德育以人为本的根基。教育视阈中的生命关怀是对受教育者的生命成长的关注、尊重、爱护和指引,是指生命关怀是“充分关注生命,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和生存意义,关注人的生成和完善,并由此及于与之密切相连的对一切生命的热爱”[1]。真正的教育是一种实施生命关怀的活动,正如叶澜教授所言:教育是直面人的生命、为了人的生命质量提高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最体现生命关怀的一种事业。生命关怀既是一种教育理念又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真正的生命关怀教育,将通过对个体自然生命的关照、对个体精神生命的提升和对个体社会生命的引领,来指引人的成长和完善。它包括充分关注个体生命的自然状态,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和生活意义,关注个体的生命体验和内在精神发展等。诚然,教育的生命关怀属性在当前往往会被以应试教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所遮蔽、瓦解,甚至成为教育理论的一种奢望或空谈,但教育的生命关怀特性并不就此消失,它必将凭借特定的教育形式和课程形式加以表达。

2.德育的生命关怀的特质

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幸福》中说:“教育的过程首 先是一个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的一部分。”[2]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教育的生命关怀特质。仔细审视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它应是集中表达教育生命关怀特质的教育形式,思想政治课应是执行生命关怀教育职责的课程形态。思想政治课进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对学生生命价值与人生态度的引导与提升,是对学生心灵世界、精神生命的指引和关怀。思想政治课回归生活,就是贴近学生的生存环境,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和生命意义,是实施生命价值和生命情感的关怀。新的时代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取向。思想道德教育理应是表达教育生命关怀特性的特定形式和教育载体;拓展和强化生命关怀特性是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课题。

德育的生命关怀更确切的解释是:关怀生命的道德教育,是以教育活动给受教育者以生命关怀。生命关怀既是思想道德教育的理念,又是其教育形式和方法。它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目标和宗旨,对人的生命状态、生活样态进行干预和引导;面向学生的思想、情感、价值观念,重视学生个体的人生体验,在贴近学生生活的层面上作用于学生的人格成长,教育学生理解和认识生命的意义,尊重和珍惜生命的价值,培育健康的生命情感,在学生的精神世界中建立生命神圣感、培养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协调生命与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现实人生问题。德育生命关怀也是生命教育在高等教育形态中的应然表达。

二、德育的生命关怀的策略

1.德育价值生命化

人是自然生命和价值生命的双重存在,德育关怀人的完整的生命存在,既要保持对个体自然生命的持续关切,又要关注人的精神生命的发展和价值完善。这就必须把学生置于现代社会的背景中去,关怀他们人性的发展和精神的成长。现代社会技术化和体制化对生活的深度控制,使人生活的实体空间增长,而精神空间在萎缩,内在的心灵世界有失平衡。在社会转型的浪潮中,传统价值的消解与多元价值的冲击,带来了个人选择的迷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疏离,说教式的高而大的价值观无法深入人心。涉世未深的青年学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经历着物质的诱惑、心灵的挤压和价值的虚无,他们缺失的恰恰是精神层面的深层观照。生存的压力感越来越明显,许多人心灵世界的平衡也越来越难以获得,社会生活、学校生活的深度体制化控制,让人感觉生活越来越依赖于外界,生活没有核心的基础,每个人生活的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基础越来越需要自己去树立和创造。德育生命关怀的力量是关注人的完整性存在,是引导个体在技术化、商业化的时代中找到自我,找到生命的价值依恋,建构心灵世界的安顿之所……在生命意义的世界中,给人一种本源性的关照。这也正是德育以人为本的真正涵义。为此,德育应是人性化的教育,主旨是关注生活、关怀生命、指引人生,从而关照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导引生命成长和发展,帮助个体的生命质量和生活品质得以提升。

2.德育内容具体化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3

Abstract: As the value of young officers and soldiers diversifies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s, the introduction of value management will play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greatly intensifying and cultivating core value of modern armyman.

关键词:价值观;管理;深化;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

Key words: value;management;intensification;core value cultivation of modern armyman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010-02

0引言

从2008年底胡主席提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至今,全军上下紧紧围绕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正逐渐被官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培养青年官兵高尚道德情操、促进青年官兵全面发展、完成党和人民赋予当代革命军人神圣使命的根本行动指南。

但我们应该看到,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有效解决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存在的矛盾冲突,推动培育工作的常态化,是当前摆在每一名管理教育者面前的首要课题。我们认为,从价值观管理的角度出发,理性分析当前青年官兵存在的价值观念冲突,运用价值观管理相关的原理解决好这些冲突,对于推动培育工作深入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运用价值观管理的“三个维度”缓解理想主义价值目标与世俗性价值追求的冲突

处在新时期的青年官兵,现实思想反映最多、变化最大的一个方面,就是对人生和人生价值的关注和思考。他们在入伍之前和入伍之初,往往把军营想象成纯洁、完美的“净土”,不少人有在部队干一番事业的理想抱负,也有人抱有通过军营告别农村生活或城市待业生活的“个人理想”。但在经历了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快节奏的紧张生活、严格而封闭式的管理和军地待遇的反差现实之后,一些人便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心理冲突。怀疑当初入伍从戎究竟值不值?特别是当个人目标不能实现之后,一些人更是感到沮丧和迷茫。个别人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转而走上“攀高枝”、“钻门子”和“跑官要官”的邪路上去;也有人在个人理想化目标失望后,采取得过且过、偷安避苦、“捞点实惠”等消极人生态度,表现出精神贫乏、工作平庸等世俗状态。

从部队调研的情况来看,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比较明显,世俗性价值追求在青年官兵中都或多或少有所体现,而引入价值观管理对于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能起到较好的成效。这是因为从价值观管理的角度出发,紧紧围绕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找准理想主义价值目标与世俗性价值追求冲突的契合点。当青年官兵出现理想主义价值目标倾向时,我们运用“需要―实用价值观”和“情感―发展价值观”两个维度实施教育管理,引导青年官兵从“理想化”走入现实,使青年官兵的价值目标在不断修正、强化中与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当青年官兵出现世俗性价值追求倾向时,从“伦理―社会价值观”和“情感―发展价值观”两个维度实施管理,规范和约束青年官兵的价值追求,使青年官兵自觉摒弃错误的价值倾向,使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逐渐内化为青年官兵个体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为。

2运用激励原理缓解个人本位价值取向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冲突

同志指出:“人们只讲个人利益、个人奋斗,而不讲国家利益、社会贡献,那么这样的民族和国家就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段论述证明,青年官兵的价值选择通常是在自我性与社会性、利己与利他、个人与集体、索取与奉献、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冲突中进行的。我军价值弘扬的基调是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西方“人本主义”价值理念,这与新时期胡主席提出的“以人为本”价值理念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青年官兵受个人认知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无法很好地甄别,导致部分青年官兵价值观念从社会本位向个体本位的偏移,使得一些人只注重个人利益、个人欲望和个人情感需求的肯定和满足,集体主义价值观、国家意识、全局观念逐渐淡薄,个别人甚至偏向极端个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无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诚然,我军青年官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自觉的牺牲奉献精神,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但他们同样是社会成员,同样有生存、发展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有获得和满足个人物质利益的正当要求。面对这对冲突,引入价值观管理,运用管理学相关原理,对青年官兵出现的价值倾向实施有效管理,可以使这对冲突得到较好地缓解。这是因为绝大部分青年官兵的价值追求与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一致的、是主流,出现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的官兵毕竟是少数,这就为运用激励手段实施价值观管理提供了平台。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正激励,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让青年官兵找准标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负激励,通过反面典型的悲惨教训,让青年官兵认清危害,这就为青年官兵协调好个人发展与部队建设、个人需要与组织需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效途径。

3运用基于价值观的人力资源管理缓解军人个体人格价值认识和人格价值行为的冲突

这里所说的人格价值,也叫角色人格价值,主要是指一定社会角色的个体或群体,在其劳动权力、创造精神、社会地位和生存发展等方面的社会尊重和自我满足程度。当代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价值观的复合、混乱和矛盾,在深层次上影响着军人个体人格价值的合理构建。特别是一些青年官兵的人格价值认识和人格价值行为相脱节的状况比较突出,观念取向与行为取向非一致性较明显。这一点在官兵的网络行为表现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广大官兵通过部队长期的思想教育,一般都能不同程度认识到军人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其道德价值行为要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因而,官兵在整体上道德价值诉求和体验是健康的。但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军营生活环境,与外界接触较少,思想比较单纯,思想免疫力相对较弱。在网络虚拟世界海量信息迎面扑来的时候,部分青年官兵不知所措,不辨真伪,不分良莠,视腐朽为神奇,视垃圾为瑰宝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青年官兵将社会上庸俗人际关系带入部队生活之中。这些都背离了一名合格军人正常的人格体验,久而久之势必导致部分军人人格目标迷茫、人格意识弱化、人格定位偏移、人格要素缺失,以至加剧人格价值冲突,诱发吃喝玩乐、放荡、铺张奢华、及时行乐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

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当代青年军人的人格价值冲突的严峻现实,引入价值观管理,帮助青年官兵塑造完善的人格,保证青年官兵在道德纯洁性的基础上,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经过前一阶段的培育工作,广大青年官兵都已经明确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价值目标,如何将这种价值目标转化为价值行为,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核心所在,而基于价值观管理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钥。首先,从基于价值观的选拔来看,部队在选拔任用青年官兵时,既要考虑核心价值观的需求,也要与所在单位的传统价值观结合起来,真正选拔出个人素质符合岗位要求的青年官兵,做到人用其才。其次,从基于价值观的培训和开发来看,通过长期实施价值观管理,运用部队开展的教育、训练、制度和环境等有效手段将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内化为青年官兵的价值行为,使之成为官兵的自觉行动。再次,从基于价值观的绩效评价和绩效奖励来看,要善于从部队战斗力的提升与否来检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效果,采取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激励官兵发挥创造精神,引导青年官兵将的个人价值认识与价值行为与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定地相信和依靠广大官兵,发挥他们在军队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把以人为本的普遍性要求与军队建设的特殊性要求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关心爱护官兵与培育战斗精神的统一,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与从严治军的统一,维护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统一。

4运用管理环境熏陶缓解单一价值体系与多元价值体系的冲突

所谓单一价值体系是指我军传统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价值体系,这是不容擅变的。而多元价值体系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由于价值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价值体系。它的表现形式是,在彻底集体主义和彻底的个人主义之间客观存在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新形势下青年官兵对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还比较肤浅,多元化的价值影响使部分青年官兵价值观游移,飘忽不定,甚至产生相互背离的情况。他们的价值取向己不是单一的色调,而具有多元性色彩。这些人既讲理想追求,也重功利实惠;既讲奉献社会,也重获得回报;既讲人格完善,也重世俗生活。当二者关系打破平衡之后,就会发生冲突。一些青年官兵对绝对的单一的人生价值标准和价值选择持否定态度,他们承认历来宣传的榜样和典型的合理性,但并不把它作为人生的唯一准则和楷模;他们认为书本上的人生理论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他们的人生价值取向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加之长期的和平环境,部分群众对军人社会价值的认识偏颇,引发军人角色价值意识的淡化和内心价值体验的冲突。

从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提出至今,广大青年官兵已经对其内涵有了深入了解,但将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作为官兵的根本价值遵循,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引入价值观管理,在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强化过程中运用管理学相关原理,将广大青年官兵都作为管理主体,树立为青年官兵服务的思想,通过管理、运行和环境氛围的培育来帮助青年官兵形成完善的人格。一方面,积极改善青年官兵成长的“硬件设施”,通过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和氛围营造等为塑造青年官兵完善人格、培育青年官兵价值观创设优良的管理环境,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军事文化这项“软件”建设,发挥先进军事文化对青年官兵价值观、信仰及行为的塑造和引导作用,不断培养青年官兵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增强青年官兵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调动青年官兵的内在积极性,确保青年官兵对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真学、真懂、真用。

在当今社会价值观念不断冲突又不断融合的大趋势下,我军青年官兵价值观念的变化是必然的,从整体上看,对于青年官兵价值观变化的表现和趋势,既毋需作“人心不古”的惊叹,更不可漠然置之,任其自然发展。对此,引入价值观管理,在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引导官兵价值取向的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不失为一条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N].报(第一版),2008.12.31.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4

摘要:人对生命的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特别是当代大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科学的生命观,导致他们不能正确理解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知道怎样去实现生命的价值。因此,明确生命观的内容,在大学生中开展一定的以生命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对于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对于他们如何通过社会实践去实现生命的价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人的生命的产生有其特殊性,即人类个体生命是通过有性生殖产生的。所谓有性生殖是指“通过两个生殖细胞(通常是和卵)的结合从而产生后代的方式”。有性生殖的好处在于它所提供的后代总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个体的重复性,永远保持着人类生命的生机与活力。因此人类个体生命总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无可替代”的具有唯一性的生命。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栋梁、接班人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群体,不仅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的生命观,而且更应该懂得珍惜和热爱生命,以及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性。

一、大学生生命观缺失的主要表现

我们的教育从小学到中学,采取的主要是应试教育模式,教育内容主要围绕升学而展开,基本上忽视了对生命本身的教育,偏离了人是教育的目的这一根本的指导思想,大学教育也是如此。目前中国的大学教育模式,主要分为公共课教育和专业课教育。而作为公共课教育重要内容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本应该承担起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任务,但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过分注重政治陛和方向性,忽视了对大学生进行生命观的教育,这不能不说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一个很大的遗感。正是因为这一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了大学生生命观的缺乏,从而造成了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由于生命观教育的缺乏所导致的大学生生命观缺失的主要表现有:

一是忽视了生命存在的基础性价值。人的生命是特殊的存在,具有特殊的存在价值。这种特殊的存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生命相对于其他非人类生命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就是人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功能;二是人类个体相对于人类其他个体而言,生命存在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所有人类的个体生命都是地球上唯一存在的个体,所以我们应该热爱和敬畏生命,因为这是个体用生命去创造所有可能性的基础。当代大学生生命观缺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认识不到生命存在的基础性价值,因而导致在大学校园经常出现大学生自杀和杀人事件。无论是自杀还是杀人,都是漠视生命存在的表现,都是否定生命存在基础性价值的表现。

二是忽视了生命实现的创造性价值。认识到生命具有存在性价值只是理解了生命的最基本层面。如果仅仅把生命理解为存在性价值,则人类的生命就和其他动物的生命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为任何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我国高校扩招所导致的教育产业化使大学生群体空前膨胀,相当多的大学生丧失了天之骄子的优越感,整天沉溺在网络游戏、恋爱和赚钱之中,思想颓废、不思进取,不断在浪费宝贵的生命。他们没有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存在,而更重要的是去实现生命的价值。也就是说,生命更高的、更大的价值在于:以保存和珍惜生命为基础,通过社会实践实现生命的价值。所以生命存在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可以创造出远远大于生命本身的价值。

三是忽视了生命本身的超越性价值。人的生命具有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去超越生命本身的能力。生命正是在不断超越自身的过程中体现其价值的,这也是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动物的生命是既定的,它们无法完成对自身的超越;而人的生命是未定的,其本质具有超越性。相当一部分当代大学生看不到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他们或是被动享受社会提供的物质条件,简单地重复生命消费活动;或是以一种经验的方式重复生命的其他活动。没有了超越本性的生命,不仅导致个人无法超越自己,更为重要的是,也使社会的发展受到影响。

四是忽视生命意识对行为的指导性作用。生命意识是对生命认识的自觉,是对生命的体认和感悟。生命意识对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缺乏生命意识,就认识不到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不会去热爱和珍惜生命,也就不会理解生命的超越本性。当代大学生由于缺乏生命观教育所导致的生命意识淡薄现象非常普遍。一是表现在有部分大学生因为恋爱受挫、成绩不好等简单的事情而选择自杀来解决问题;二是有少数大学生因为一些小事而伤害甚至杀死其他的同学或老师,比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同学的事件及中国政法大学程春明副教授被学生杀死在课堂上等,都反映了大学生的生命意识淡漠,从而无法正确指导自己生命中的行为。

二、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处在人生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因为这个时期对大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将会对其一生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而生命观又是大学生个体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思想内容。缺乏生命观或者具有不正确的生命观,会使大学生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严重制约和影响大学生生命质量的提升和生命品质的实现。另外,生命观教育还是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针对大学生生命观缺乏的现状,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在培养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优势,在大学中开展生命观内容的教育,对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1.生命存在观教育。马克思说过,“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有生命个体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而个体只有首先保持有生命的存在,才能在社会中实现生命的价值和体现生命的社会性意义。因此大学生首先要树立生命存在观,充分认识到生命存在的重要性,学会有意识地有效地保存自己的生命,学会热爱和珍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存在。“每一个存在者都满足于自身。没有一个存在者会否定自.己,会否定自己的本质性;没有一个存在者对自身来说是有限的。”人不仅有保存生命的强烈欲望,并且生命还有朝向未来的无限可能性,会在生命历程中不断扩充其内涵。大学生应该把保存生命作为自己人生的基础性价值,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充实生命的存在内涵。

2.生命独特观教育。人类生命是自然界伟大的奇迹。人的生命既有相对于动物生命而言的独特性,又有相对于他人生命而言的独特性。生命独特观包含三个层次:一是生命现象对非生命现象的独特性。生命现象的出现是物质世界演化的奇迹,是对非生命现象存在方式的根本性超越。二是人类生命对其他生命的特殊性。马克思曾经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而动物则是无意识的个体存在物;人能够意识到自己和其他事物的存在并能改造他物,而其他生命则不能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只能适应环境。三是人类个体相对于其他人类个体生命的独特性。每个个体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的生命无论从肉体到精神都有不同于其他生命的特殊性。大学生要学会理解人类及个体生命的独特性,学会尊重和敬畏人类生命。如果大学生缺乏生命独特观,就会忽视人类生命存在的独特价值,也就无法理解生命在展开和实现过程中的精彩。

3.生命品质观教育。个体生命虽有其独特性,但独特性却不是它的最主要的存在方式。“每一种生命都十分脆弱,当它的生存之境突变之时;每一种生命又可以是相当强大,那是它依存于和谐的生存之间。”所以生命在存在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变异性。生命品质的高低取决于个体把自己的生命放在一个怎样的位置。大学生怎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生命品质?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不断充实生命的内涵;另一方面要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到社会中,通过社会实现生命的价值,不应该把自己的生命封闭在自我的狭小天地。生命只有融人社会,在生命的相互依存中才能变得强大。当生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获得支持的时候,就具备了提高生命品质、创造生命基础的前提和基础。

4.生命超越观教育。人类生命是一种超越的存在。生命超越观有两层含义:一是生命对物质世界的改造和超越。生命能够通过实践活动完成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并创造出世界上没有的东西,从而达到影响和改变客观世界并满足人类需要的目的。二是人类生命对自身的超越。生命从来就不满足于自身存在的现状,它会通过生命本身的实践活动不断超越生命存在的现实,提升生命存在的价值,以其超越性不断更新生命存在的内容和方式。存在不是生命唯一的和主要的目的,超越才是生命的本质所在。大学生只有认识到生命是在不断超越自身的过程中体现其真正的价值,才能体验到生命存在的幸福感,也才能意识到社会对其生命存在的认同。

三、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途径

人的生命观不能自发地形成,即使可以自发形成,也是不系统的和不完善的。因此,进行生命观的教育就成为了培养大学生生命观的最主要的途径。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培养大学生的生命观呢?有学者认为,生命教育主要包括尊重生命、体验生命和超越生命的教育。根据国外生命及生命观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生命观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生命观至少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首先是一个思想和观念上的问题。在生命观的问题上,中国人注重对外在的物质层面的追求。我们现在也还在宣传人为了抢救或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而牺牲生命的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当然,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是十分合法和道德的行为,问题是为此而牺牲生命的行为值不值得提倡。根据生命神圣和生命至上的原则,人的价值应该大于其他任何东西的价值,因此为物而牺牲生命的行为无疑违反了生命存在的基本原则,对此不应该加以提倡。培养生命观,首先就要大学生转变思想和观念,把人而不是把物确定为社会的中心,充分意识到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同时还要认识到生命价值的两个层面:即存在价值和超越价值。存在价值是超越价值的基础,超越价值是存在价值的深化和生命最本质的内涵,人只有在存在价值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超越价值。

2.改善社会环境。一个正常的人类社会,应该是以人为中心,始终把人的发展放在第一位的社会;应该是尊重人的生命,给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提供广阔发展空间的社会。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生命观,就是要他们都来真正关注人的存在和人的生命,形成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社会意识。大学生也生活在社会中,其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的影响,只有在一个以重视生命为基础条件的社会里,人才能形成真正的科学的生命观。

3.开展生命观的理论与实践教育。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不仅应该成为大学生世界观培养的重要途径,也应该是培养大学生生命观的重要途径。结合国外生命观教育的实践,实施生命观的理论教育应该从三个方面人手:一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在大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增加有关生命意识观的内容;二是开设生命观教育方面的专门课程,让大学生接受系统化、理论化的生命观教育;三是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进行生命观方面的理论教育。生命观教育的实践教育方面主要是要求大学生多接触和了解社会,多参与到与生命活动有关的社会实践中去,让大学生充分体会人的存在的意义和人在改造社会中的伟大作用和现实价值,从而使大学生认识到生命存在的重要性,坚定他们珍惜生命、投身社会和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信心。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5

在现代宪法学视野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宪法学是因应人的需求为出发点的,始终以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基本的历史使命。如果离开或漠视人的尊严与价值,宪法学就会失去理性与道德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各国学者们普遍认为,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2]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宪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具有尊严性,即人是具有尊严性的、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在宪法世界里,人的尊严性是不可缺少的人的本质要素,是人类本体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与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那么人本身是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只有在尊严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人以价值的形态存在,同时也是有尊严的价值存在。因此,尊严是人的伦理的价值,是人所固有的价值形态。把人作为一种工具或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是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基于人格性人自然获得了主张正体性(identity)的权利,它在客观上提出了宪法保护的如下要求:人的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与统一性;人的尊严对国家价值的优先性等。就其性质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双重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原理的性质。在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中,人的尊严权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枢纽的基本原理”、“基本权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人的尊严是指导国家活动目标的引导原理(Orientierungsprinzip)、人的尊严性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人的尊严性同时成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判断标准,对宪法的发展起着补充的功能。在任何一种宪法判断中,法律条文或规范同人的尊严性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服从于人的尊严性。在发挥客观宪法原理功能的同时,人的尊严性具有主观权利的属性,抵制与防止任何把人变为工具或手段的现象。

在人类已跨进21世纪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侵害生命权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3]在国家的立法体系、某些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宪法学理论本身对生命权价值的研究与实践并没有提供必要的、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宪法角度重新认识生命权价值,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

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共同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权体系。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主要在于: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生命权的宪法化或宪法上的生命权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宪政经验告诉我们,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

生命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人身的完整性与人身自我支配权的基础。是否在宪法文本上规定生命权内容本身并不是评价生命权价值的唯一标准。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作出规定。对生命权价值的追求与内心的信念有可能超越实定法的界限与体系。即使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时,学者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功能分析宪法规范中隐含的生命权的价值。如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条款以及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中寻找生命权的价值。

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同侵害生命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并不仅仅属于“自我决定权”范围。

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生命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社会之间是有冲突的,仅仅依靠理念的力量并不能保障现实生活中个体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应把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特别是公共机关与公务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树立生命权价值高于一切的意识,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学者把2003年描绘为“公民权利年”[5].在一年中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特别是宪法权利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维权热中人们透过各种权利现象,逐步地把目光投向生命权的价值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平衡,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反生命权价值的规则,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孙志刚案使我们看到了收容遣送制度对生命权侵害,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身自由保障制度。深圳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漠视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对生命权侵害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具体执法上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保障的界限是实现生命权价值的重要问题。“小思仪”的死向全社会发出了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呼吁。一个吸毒的母亲被派出所强制送到戒毒所后,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母亲多次向有关民警说明情况,要求派出所通知她姐姐照顾女儿。但整整17天时间里,因无人通知母亲的姐姐,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活活被饿死在家。当人们发现小思仪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爬满蛀虫,头骨外露。在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宣布“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在死去的小生命面前,一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一点对生命的关怀,关心三岁小女孩的命运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在被告席上办案的两名民警讲自己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因为强制戒毒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被告的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考虑过,我们在执法的时候,是否尊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否对她提出的小女儿生命可能受到的威胁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是重要的,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低线。作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对生命的冷漠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确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享受生命的意义。

为了尊重和实现生命权的价值,需要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对生命权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如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宪法学需要回答的重要课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只能由自然人行使,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方面目前讨论的焦点是胎儿生命权问题。[6]在胎儿生命权问题上宪法应积极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有限制地推动堕胎的自由化,尽可能提前保护胎儿生命权的时间。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都产生直接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能限制或剥夺的,即使进行限制时也要严格地规定限制的形式与界限。目前,生命权的剥夺问题主要涉及到死刑制度的合宪性的判断,即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是一种唯一的限制生命权的形式。在宪法学发展史上,围绕死刑制度的存在合宪论与违宪论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理论,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要严格地控制死刑。在解释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时我们需要探讨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权,对生命的价值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即使死刑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再完备,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判的情况,对已执行死刑的个体生命不管给予多大的补偿,最终无法恢复生命权的价值。[7]因此,当一个国家基于历史、文化与现实等因素保留死刑制度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把死刑罪名限制到最小的范围,尽可能减少死刑的人数。我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是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死刑制度具有道德和宪法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4种,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而且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主旨极不协调”[8].现实中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表明死刑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与自我价值基础。为了在死刑制度中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有必要确立如下程序:规定死刑的各种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比例关系;宣告死刑程序是否完备;当社会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有必要根据社会成员的法律感情废除死刑。在分析死刑制度合宪性基础时有必要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中考察生命权价值的意义,进一步强化宪法对刑法体系的价值制约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其中生命权价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命权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后果。如器官移植与克隆技术的发展给维护生命权价值带来了深刻的社会问题,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正体性。人类不得不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重新思考生命权价值问题,呼吁社会关注生命权,维护生命权价值。比如,宪法是否允许克隆人的研究?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范畴?如克隆人诞生后给宪法制度与宪法学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毫无疑问,克隆人的出现将改变“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人的尊严与价值,损害了基本的宪法秩序与社会的伦理。又如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器官移植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如死刑犯被执行以前能否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中如何体现宪法价值?另外,在生命权与自杀、生命权与安乐死、生命权与脑死认定、生命权与生育权等问题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现实的宪法问题。当人们在宪法运行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体意志时我们才有可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生命权价值。

总之,宪法学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的意义。面对生命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学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真正以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学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在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智慧与理论支持。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2] 详见拙作:《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3] 孙志刚一案的出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对生命权价值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综合性的社会现象,虽表现为个案,但该案的背后存在着现实中国法治的“制度性”的问题。孙志刚一案的重要意义是使人们(特别是学者)从惨痛的教训中真正认识到了享有生命权的价值,从生命权价值角度重新审视各种制度和法律体系。特别是面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某些不合理制度,宪法学理论应当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专业性的建议,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权价值的理念与知识,促使国家权力认真地履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加入WTO后我们比较认真地清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实现了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但在法治社会中更重要的是认真地兑现宪法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所做的承诺。

[4] 其表现之一是在现有多数宪法学教材中没有系统地阐述生命权价值的内容,专门讨论生命权问题的论文也寥寥无几。在宪法学理论视野中有一种倾向是值得注意的,既把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刑法保障置于同一层面上,在有意或无意识之中片面地强调刑法对生命权保障的意义。

[5] 《新闻周刊》2003年12期。

[6] 德国宪法法院曾把轻视胎儿生命权的立法宣布为无效。[Vg1.BverfGE39,1(36)]

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范文6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宪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具有尊严性,即人是具有尊严性的、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在宪法世界里,人的尊严性是不可缺少的人的本质要素,是人类本体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与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那么人本身是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只有在尊严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人以价值的形态存在,同时也是有尊严的价值存在。因此,尊严是人的伦理的价值,是人所固有的价值形态。把人作为一种工具或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是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基于人格性人自然获得了主张正体性(identity)的权利,它在客观上提出了宪法保护的如下要求:人的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与统一性;人的尊严对国家价值的优先性等。就其性质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双重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原理的性质。在德国判例中,人的尊严权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枢纽的基本原理”、“基本权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人的尊严是指导国家活动目标的引导原理(orientierungsprinzip)、人的尊严性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人的尊严性同时成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判断标准,对宪法的发展起着补充的功能。在任何一种宪法判断中,法律条文或规范同人的尊严性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服从于人的尊严性。在发挥客观宪法原理功能的同时,人的尊严性具有主观权利的属性,抵制与防止任何把人变为工具或手段的现象。

在人类已跨进21世纪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侵害生命权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3]在国家的立法体系、某些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宪法学理论本身对生命权价值的研究与实践并没有提供必要的、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宪法角度重新认识生命权价值,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

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共同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权体系。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主要在于: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生命权的宪法化或宪法上的生命权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经验告诉我们,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

生命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人身的完整性与人身自我支配权的基础。是否在宪法文本上规定生命权内容本身并不是评价生命权价值的唯一标准。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作出规定。对生命权价值的追求与内心的信念有可能超越实定法的界限与体系。即使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时,学者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功能分析宪法规范中隐含的生命权的价值。如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条款以及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中寻找生命权的价值。

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同侵害生命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并不仅仅属于“自我决定权”范围。

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生命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社会之间是有冲突的,仅仅依靠理念的力量并不能保障现实生活中个体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应把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特别是公共机关与公务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树立生命权价值高于一切的意识,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学者把2003年描绘为“公民权利年”[5]。在一年中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特别是宪法权利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维权热中人们透过各种权利现象,逐步地把目光投向生命权的价值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平衡,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反生命权价值的规则,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孙志刚案使我们看到了收容遣送制度对生命权侵害,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身自由保障制度。深圳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漠视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对生命权侵害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具体执法上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保障的界限是实现生命权价值的重要问题。“小思仪”的死向全社会发出了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呼吁。一个吸毒的母亲被派出所强制送到戒毒所后,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母亲多次向有关民警说明情况,要求派出所通知她姐姐照顾女儿。但整整17天时间里,因无人通知母亲的姐姐,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活活被饿死在家。当人们发现小思仪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爬满蛀虫,头骨外露。在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宣布“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在死去的小生命面前,一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一点对生命的关怀,关心三岁小女孩的命运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在被告席上办案的两名民警讲自己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因为强制戒毒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被告的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考虑过,我们在执法的时候,是否尊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否对她提出的小女儿生命可能受到的威胁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是重要的,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低线。作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对生命的冷漠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确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享受生命的意义。

为了尊重和实现生命权的价值,需要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对生命权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如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宪法学需要回答的重要课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只能由自然人行使,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方面目前讨论的焦点是胎儿生命权问题。[6]在胎儿生命权问题上宪法应积极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有限制地推动堕胎的自由化,尽可能提前保护胎儿生命权的时间。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都产生直接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能限制或剥夺的,即使进行限制时也要严格地规定限制的形式与界限。目前,生命权的剥夺问题主要涉及到死刑制度的合宪性的判断,即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是一种唯一的限制生命权的形式。在宪法学发展史上,围绕死刑制度的存在合宪论与违宪论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理论,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要严格地控制死刑。在解释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时我们需要探讨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权,对生命的价值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即使死刑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再完备,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判的情况,对已执行死刑的个体生命不管给予多大的补偿,最终无法恢复生命权的价值。[7]因此,当一个国家基于历史、文化与现实等因素保留死刑制度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把死刑罪名限制到最小的范围,尽可能减少死刑的人数。我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是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死刑制度具有道德和宪法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4种,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而且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主旨极不协调”[8]。现实中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表明死刑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与自我价值基础。为了在死刑制度中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有必要确立如下程序:规定死刑的各种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比例关系;宣告死刑程序是否完备;当社会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有必要根据社会成员的法律感情废除死刑。在分析死刑制度合宪性基础时有必要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中考察生命权价值的意义,进一步强化宪法对刑法体系的价值制约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其中生命权价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命权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后果。如器官移植与克隆技术的发展给维护生命权价值带来了深刻的社会问题,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正体性。人类不得不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重新思考生命权价值问题,呼吁社会关注生命权,维护生命权价值。比如,宪法是否允许克隆人的研究?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范畴?如克隆人诞生后给宪法制度与宪法学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毫无疑问,克隆人的出现将改变“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人的尊严与价值,损害了基本的宪法秩序与社会的伦理。又如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器官移植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如死刑犯被执行以前能否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中如何体现宪法价值?另外,在生命权与自杀、生命权与安乐死、生命权与脑死认定、生命权与生育权等问题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现实的宪法问题。当人们在宪法运行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体意志时我们才有可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生命权价值。

总之,宪法学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的意义。面对生命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学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真正以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学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在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智慧与理论支持。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2] 详见拙作:《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3] 孙志刚一案的出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对生命权价值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综合性的社会现象,虽表现为个案,但该案的背后存在着现实中国法治的“制度性”的问题。孙志刚一案的重要意义是使人们(特别是学者)从惨痛的教训中真正认识到了享有生命权的价值,从生命权价值角度重新审视各种制度和法律体系。特别是面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某些不合理制度,宪法学理论应当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专业性的建议,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权价值的理念与知识,促使国家权力认真地履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加入wto后我们比较认真地清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实现了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但在法治社会中更重要的是认真地兑现宪法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所做的承诺。

[4] 其表现之一是在现有多数宪法学教材中没有系统地阐述生命权价值的内容,专门讨论生命权问题的论文也寥寥无几。在宪法学理论视野中有一种倾向是值得注意的,既把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刑法保障置于同一层面上,在有意或无意识之中片面地强调刑法对生命权保障的意义。

[5] 《新闻周刊》2003年12期。

[6] 德国曾把轻视胎儿生命权的立法宣布为无效。[vg1.bverfge3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