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例6篇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1

在市政工程施工当中,其与普通工程建筑类似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污染,而且还能够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因此,为了能够降低市政施工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相关施工人员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1]。由于市政工程在施工时会产生废弃物、噪音以及废气等污染物,每一项都是影响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利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当污染过于严重时甚至还会极大的影响城市城市形象和居民身体健康。然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大大改善因市政工程施工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环境的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市政施工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2.1废弃物污染。市政工程在施工时涉及了多个领域,难免会产生废弃物,如果不能够对这些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那么将会对自然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污染。例如,建筑材料这一类废弃物,如果没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将其随意堆放在施工现场,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便会出现难闻的臭味,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甚至还会对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施工产生不良影响[2]。另外,废弃物还根据其本身的化学性质,可将其分为有毒和无毒两种,无毒的废弃物在处理上相对较为简单,而且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而对于有毒的废弃物来说,不仅在处理上变得更加麻烦,而且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也较大,如果没有经过处理便将其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将会威胁到城市居民的人身健康。由此能够看出废弃物污染对于环境所产生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需要采取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理。2.2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市政工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污染类型之一,也是影响城市居民生活最为直接的污染问题。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产生非常多的扬尘,而且很多设备的使用也会产生大量尾气,其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在短时间内将会对其周围产生严重污染。而且施工中所使用的涂料等也会产生废气,从而对大气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空气本身是没有任何颜色和形状的,人类的生存十分依赖氧气,也是人类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但是市政工程将会对空气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当大气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污染时,那么人类在呼吸时便会将这些废气吸收到身体中,从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3]。大气污染是市政工程环境问题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对人体产生影响最为直接和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市政工程中的大气污染,为人们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大气环境。2.3噪音污染。市政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十分容易产生噪声污染,而且引发噪音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噪音大小和层次也不相同。从对噪音来源所进行的分析我们能够了解到,噪音最主要的来源便是施工过程中各类设备使用所发出的声音,如挖掘机、切割机等,这些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将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另外,市政工程开展焊接工作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噪声污染[4]。不论市政工程产生噪音的原因和噪音程度的大小,都属于噪音污染,严重的将会使周围居民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噪音污染和大气污染相类似,都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是人们无法通过个人采取措施所能够避免,所以需要施工企业能够在市政工程采取措施来避免噪音污染的出现,从而降低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3市政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3.1废弃物污染防治。在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和防治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认真辨别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并对其来源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能够从源头上处理掉废弃物。其次,对这些废弃物进行详细勘察,针对于能够二次利用的废弃物,需要将其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离,单独放置在某一地方,如此一来相关工作人员便能够对这些废弃物进行二次利用。如果在废弃物上的安排不够妥当,对其进行随意堆放,那么不仅不利于废弃物的二次利用,而且还会对施工工作产生阻碍。而对于无法再次利用的物质,此时则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并按照一定规律对其进行划分和处理,例如是否为化学物质,当废弃物为化学产品时,则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再排放到自然界中,从而降低降低废弃物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3.2大气污染防治。空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针对于市政工程施工中所出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首先,针对机械设备在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气和灰尘,应当在正式挖掘之前向地面喷洒适量的水,如此便能够有效降低所产生的扬尘量。其次,如果市政工程在施工时需要先设置相应的通风管道,需要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较为科学合理的设置,利用通风管道排除出去。例如,在进行地铁建设时,由于其都是在地下进行施工建设,此时则需要设置通风管道将地下瓦斯等气体排出出去,从而降低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概率。另外,针对于含有污染废气的材料,采购人员在采取时应当选择绿色环保材料,或是选择正规厂家所生产的材料,如此便能够降低市政工程施工对大气所产生的污染[5]。3.3噪音污染防治。要想对市政工程中的噪音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降低噪音的出现最为直接的方法便是对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设备所发出来的声音。例如,在混凝土的选择上可以使用商品混凝土来代替传统混凝土,如此便能够有效降低和避免搅拌机在搅拌混凝土时所产生的噪音,而对于切割机所产生的噪音,可以在切割之间对需要切割的材料进行调整和整理,然后再对这些材料进行统一切割,切割时应当在隔音棚中进行,这对于噪音的降低能够产生积极作用。第二,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检查时发现了问题,那么则需要对其进行及时更换,这对于避免因机械故障而产生的噪音污染有着积极作用。第三,在市政工程还会使用大量的运输工具,这些工具在启动和鸣笛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噪音,所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有效处理措施(如可以采取隔音板将施工现场包围起来),从而有效控制噪音污染的产生和出现。

4结论

总之,在现代城市发展当中,市政工程一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工程,通过观察一个城市市政工程能够了解到城市经济的发展情况。但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将会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市政工程施工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文章就针对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重视市政工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促使我国市政工程行业能够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非.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论述[J].门窗,2015(12):212.

[2]徐啸龙,于秋波.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研究[J].民营科技,2016(5):234.

[3]陆晨源,陈龙.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6(36):259.

[4]李海涛.浅谈市政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门窗,2012(8):352,354.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噪音控制 噪音治理 噪音危害 噪音污染

中图分类号:X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140-01

噪音是指可以引起人心情烦躁或者音量过高的声音,从物理学的角度讲,是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在无规律的条件下组成的杂音。如果从生理学观点讲,是那些使人们心情烦躁、讨厌的声音统称为噪音。噪音污染则指的是所有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长期的噪音污染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我们对噪音要加强控制,以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为目标。

1 噪音污染的危害及治理

社会的发展中,我们常要求要建立一个和谐平静的社会,拒绝各种污染,可孰不知,噪音污染,才是我们每个置身其中的人却无法置若罔闻的污染。噪音对人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总体概括起来,强烈的噪音可诱发身体的各种疾病,不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干扰语言的交流与通讯,掩盖安全信号,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及降低了生产效率,也影响了设备的正常工作。

1.1 噪音的危害

1.1.1 噪声对听觉的损害

噪音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觉神经受损。对于听觉的影响,如果人耳长期的暴露在嘈杂的环境中,以噪音环境前后的听觉灵敏度来衡量,前后发生变化,这样的变化就称为听力损失。也就是人耳在各频率中听阈的升移,单位是以声压级分贝来定。例如,当一个人在安静的环境中,突然受到强烈的噪音影响,这是会有刺耳、头痛等感觉,过段时间后,仍然耳鸣。现在马上测试的话,就会发现听力在某一频率下降20dB阈移,听阈提高了20dB。由于噪音对人耳的影响时间不常,过段时间就会恢复,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人们长期的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生活或工作,听阈也就不会恢复到以前,这样就会发生听觉器官病变,形成长期性的听阈偏移,这也就是噪声性耳聋。

1.1.2 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

人们在生活中不可少的就是睡眠。人在安静的生活环境中睡眠,可以使大脑得到很好休息,从而消除一天的疲劳。噪音的出现会使人们无法的入睡,心烦气躁,影响睡眠质量。标准的睡眠环境是声音要控制在35dB(A)以下,当音频超过50dB(A)时,会有15%左右的人在睡眠时会受到影响。一般街道的交通噪音,工程、工厂的噪音已经高达70~90dB(A);严重的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此外,噪音也会干扰人们的正常谈话、工作及学习。正常的谈话声音通常在60dB(A)左右,如果噪音超过65dB(A)以上时,人们的谈话就会受到干扰。噪音如果高达90dB(A),那么人们就很难听清对方的讲话。

1.2 噪音污染的治理

1.2.1 选用壁纸使墙壁变粗糙。

假设墙壁过于光滑就会产生回声,增大噪音的音量。因此在选用壁纸时,可选择那些吸引效果较好的装饰材料,这样才可以利用文化石等装饰材料。将墙壁表面装饰的粗糙一些,也可以起到一定隔音的效果。

1.2.2 利用布艺和木质物品

使用棉质的窗帘也是可以消除一定的噪音,这也是最常用的且最有效的方法。悬垂与平铺的棉织物也是有吸音的作用。例如:窗帘、地毯等,铺设地毯可以减轻人的脚步声,有利于人更好的睡眠。为了保证人们在休息时有更好的休息环境,可在窗户上安设厚实的窗帘。在家庭中,可选用一些木质的家具,因为木质的家具具有纤维多孔的性能。并有很好的吸声作用。

以上只是噪音污染中的一部分,由此也可以反射出噪音污染必须治理,这样我们才可以身心健康。

2 噪音污染的控制技术

要合理的控制噪音,就要从传播途径上着手,可根据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技术措施,以达到控制的噪声为目的。对于空气传播,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吸声、消声、隔声、音屏障;但对于固体传播,则采用的是减振、隔振措施。如果使用的减音措施不当,也是达不到预期的隔音效果。只有合理的运用控制措施,才会取得显著的效果。

2.1 吸声技术

吸声技术一般指能降低室内的混杂声的材料,这种技术通常是用于室内,在墙壁、天花板或者悬挂有吸声体时,声波反射到这些材料表面就会进入吸声材料的孔隙,从而引起孔隙中的细小纤维与空气之间的摩擦,使原有的声能转变成了热能,从而被吸收、消耗。吸声材料在吸声性能方面愈好、面积愈大,则降低噪音的效果就愈好。对于降低一般房间的噪音,可采取3~8dB的降噪量,假如房间的原有吸声性能比较差,可采用8~12dB的降噪量。

2.2 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主要用于降低管道中传播的噪声。消声器其实是一种能让水流或气流通过时,使噪声衰减的装置,通常这种装置是安装在管道进、出口上的。可有效的降低声音从空气或水流中传播的音量,并减少振动的频率。

消声器是按照消声原理来分类的,大致分为阻性消声器、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微孔板消声器、耗散型等等。

最常用的一种消声器是阻性消声器。它是一种以吸收声频进行降低声音的消声器,利用声频在多孔并且串通的吸声材料中,经摩擦和粘滞阻力,将其声能转化为人能进行消耗掉,以此来达到声音消减的目的。

耗散型消声器是用于降低喷注所带来的噪声,其特点是从生源上进行降低和控制声音。它主要分为小孔喷注型、多孔扩散型、节流降压型等类型。

2.3 隔声技术

隔音一般是将噪音封闭在一个密闭的空间之内或是采用密度大、体制重的材料进行阻挡声音的传播,使其隔绝空气的流通。隔音的措施主要分为隔声窗、隔声门、隔声屏、隔声罩、隔声间。以阻隔空气中声音的传播,其效果最佳,但不能阻隔固体的导声。

2.4 隔振、减振技术

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的传播途径分为两种,一种为空气传播,称为空气声;一种是有生源激发固体的振动,这种振动是以弹性波的形式进行传播,可通过墙壁,地板,机体表面等进行向外传递噪声,即为固体声。固体声的传播性能强,随着距离的增加噪音也随之减弱。对于那些因基础向外传递振动而产生的固体声,可采用隔振的方法进行控制,而对于机体表面振动向外传递的噪音,可使用阻尼减振的方法。

3 结语

在生活中噪音污染重在治理,每样物品在出行后都要有所制约,不然生活将无法适应。噪音俨然已经是一个隐形的杀手,在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噪音污染要合理的治理,这样我们才可以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让我们共同对噪音污染出击。

参考文献

[1] 李新钢,杨义会.探析城市噪音污染问题与治理措施[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3):120.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3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等强化管理后,达到国家基本指标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指标和要求

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的百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数量,且超标分贝数必须小于5。

3、达标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防治管理规定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航运交通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4类功能区的标准值。

5、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区环境保护局是辖区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区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噪声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达标区内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达标区内镇及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八条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依审批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因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工作时间的改变使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排放的环境噪声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原进行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防治噪声的设备,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已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一条对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城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进行工程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达标排放施工噪声。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泵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在开工十五日以前按企业规模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十七条在达标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按市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工地,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实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进入达标区机动车辆的管理。根据达标区中噪声功能区的要求,公示设立禁鸣区范围,并设置禁鸣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交通干线和河道航线的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二十三条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十四条在达标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达标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达标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达标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和高噪声重型车辆在达标区内行驶,并设置禁驶标志牌。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达标区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凭准行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达标区内,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学校、幼儿园进行体育、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设备,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凡在达标区内新办餐饮服务、娱乐性项目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及其他各类文娱体育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音响和中小学及其它公共的广播喇叭声,进行检查测量,对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城区环保部门与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对居民的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进行管理,要把噪声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评比条件。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绿色 施工

在现在的大多数施工场地中,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破坏施工场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以及固体废物的污染,所以要想实现绿色施工,必须从以上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本文主要论述破坏施工场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噪声污染三方面采取的施工措施。

一、场地环境保护

所谓场地环境保护,就是指在施工所占用的土地上,尽量不破坏或者少破坏原有的种植土地,更多的利用不适合种植的土地作为施工占地,在施工结束时,对已经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原。主要是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措施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针对土壤情况提出对策,采取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以及破坏植被造成的土壤沙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 施工总平面布置首先应考虑利用荒地、劣地、废地或已被污染的土地。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占用场地应紧凑,尽量节约施工用地,如果现场场地狭小,应选择第二场地堆放材料。材料堆放、加工以及工人宿舍等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地、荒地。

3 、施工中开挖的弃土,有场地堆放的应提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挖出的弃土暂时无法回填利用的,应堆放在安全的、专用的场地上,同时进行覆盖保护。

4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墙边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绿化或摆放盆花,美化环境,防止土体流失。

5、对不可再生利用的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运至专业处理场处置,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

6、危险品、化学品存放处和危险性废物堆放场应有严格的隔水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工程,防止土壤被污染。

7、对施工期间破坏植被,造成的地块,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的侵蚀。施工结束后,再恢复其原有植被或进行合理的绿化。

二、对大气污染的保护

建筑施工是处于露天环境当中,必然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包括粉尘以及一些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等,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措施把对大气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在施工前要按照相关法律以及规定制定详细的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制定专项的防治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在施工完成后,要采取措施对已经造成的污染进行补救,对于剩余的污染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治在施工完成后再次造成污染。

1、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降尘保护措施。

2、 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累计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降尘防尘装置。

3、水泥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防护措施。

4、 施工现场地面要派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对大面积的地面、坡面、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用覆盖或固化的降尘措施。

5 、施工现场设立垃圾站,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及时分拣、回收和清运现场垃圾。垃圾清运应按照批准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应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

6、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施工。

7、在采用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防护措施。作业人员也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8、在进行木砖防腐过程中要进行沥青的熬制,要严格控制温度,不要温度过高,并采取防护措施。

三、对噪声的防护

噪声,是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又一大污染源,严重的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严重时甚至会影响人身健康,所以对噪声的防治更要引起注意。

1、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的要求,将噪声大的机具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噪声作业时间,减轻噪声扰民。

2、对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具、打桩机等噪声大的机械,尽可能安排远离周围居民区一侧。

3、施工现场应选用能耗低、性能好、技术含量高、噪声小的电动工具。

4、 打桩施工时噪音控制在85db以下,且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

5、机械剔凿作业使用低噪音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夜间不得施工。

6 、对混凝土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钢筋加工场等强噪音设备,要采取降噪防护措施:

①施工中混凝土振动棒、手动电锤、锯等机具,通过时间安排上减少噪声影响;

②现场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音棚遮挡,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

③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减少噪音的排放;

④模板加工的木工棚采用全封闭房间,门口挂降噪屏(工作时放下,起到隔音的作用),窗户用降噪屏封闭;

⑤现场进行钢筋加工及成型时,将钢筋加工机械安放在平整度较高的平台上,下垫木板,并定期检查各种零部件,如发现零部件有松动、磨损,及时紧固或更换;

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

⑦根据噪音防治需要,将外脚手架满挂密目安全网,并在结构施工楼层设置降噪围档;

⑧施工现场界内应设置噪音监控点,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 环境污染; 对策;

Abstract: In the city construction as the premise guarantee for quality and finish the task in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units often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ign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balanc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 that th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is increasingly serious, which seriously affected the lives of the residents and the city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 main influencing factors for the exhaust gas, dust, noise, solid waste and sewage, the effect of dust and construction noise is more prominent.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 of th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were analyzed, and propos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Put forward some personal views with counterparts to discuss.

Key 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505

一、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概述

1.破坏地表的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要挖掘地面,破坏地表面的绿色植物,这样就造成水土流失,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及时防治,可能造成地表泥土被雨水冲走,有泥沙沉积的沟渠,从而污染水源。

2.三废污染。三废主要是废水、废气和废渣。在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是由结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搅拌、养护,或者是职工的生活污水所导致。除此之外废水可由桩基础施工中排出的泥浆、施工降水中抽出的地下水、水磨石产生的水泥浆等而产生。相对废水而言,建筑施工中的废渣主要是由施工拆除的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组成。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气一般是一些化学建材的施工造成,还有些废气是由动力机械设备而产生,比如发电机、内燃机等。建筑三废的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3.噪音污染。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状况。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很多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比如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选择夜间加班施工,这样产生的噪音污染的危害更大。

4.固体废弃物污染。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5、光污染的影响。夜间在建筑施工现场,探照灯彻夜常亮,并且会照到每一个施工角落,形成一个很大的光源体向四周扩散。大型运输车辆的照明灯,路过居民区的时候,会不时照向室内,打扰居民的生活。施工工人使用的大功率的弧焊机在空中焊接作业, 弧光闪烁,会刺伤人的眼睛,使人有一种焦躁的情绪。但国家环境保护法中还没有关于光污染方面的文件。

二、如何强化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策略分析

1.加强文明施工。加强文明施工,首先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建筑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环保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其次,文明施工的内容必须明确,在现场实现三平一通,加强施工现场各个区域的管理是文明施工的重点内容。毋庸置疑,各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形成往往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现场管理到位,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必然大幅度减少,反之,现场管理紊乱,导致三废、噪音等各类污染存在。所以必须加强文明施工,高度重视环保管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标准,制定相关文件。在施工之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队伍,加强预防为主,将环境保护采取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个人,同时必须加强宣传工作。文明施工是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必然前提。

2.减少建筑施工现场水土流失措施。在施工现场要建造临时的排水设施,将雨水和冲洗水及时疏导,以减少对地表的冲蚀。对于道路施工,及时夯实填方坡面,并进行边坡面的绿化工作,合理开采砂石料场及借土弃土位置,防止因雨水冲击塌方,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如果施工完毕,要及时进行绿化设计,尽早恢复绿色植被环境,减少水土流失。

3.三废污染防治对策

一是水污染防治。对于混凝土等搅拌作业现场,设置沉淀池,并且搅拌后排放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两次沉淀之后才能排放。对于没处理过的泥浆,禁止直接排放。施工过程中随产生的污水,合理控制污水的流动方向,防治污染蔓延,经过沉淀处理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染管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绝对禁止污染流出工地,导致工地之外的环境污染。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工地食堂的污染,比如设置隔油池等。对于施工现场而言,必须控制油漆所带来的废水污染,杜绝将剩余油漆直接导入地下或者水域,防止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防止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施工现场及时洒水,尤其是现场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采取一定的水量对垃圾进行喷施。对于水泥等粉粒状材料,必须在室内进行存放,必须要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严密的遮盖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的道路,可以简单采取固化措施,来减少现场车辆运行时所带来的尘土,导致空气污染,并且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超载。

三是废渣污染防治。对于废弃物,应采取以下措施:(1)施工及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4.噪音污染防治对策。大型设备作业时,通常会产生很大的噪音,所以对于大型设备施工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控制作业时间,并且精细化制定作业时间。然而,当前形势下,很多施工比如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上等作业,一般都会超出规定的时间带,其所产生的噪音通常难以避免,并且此类作业产生的噪音强度非常高,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尤其是在夜间作业的时候。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尤其是夜间连续作业时。为减少噪音污染,必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对于噪音的控制必须建立现场噪音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得大声喧哗,并且对于高音喇叭进行限制使用,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对于在人工密集区域进行噪音作业时,必须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在晚 10 点到次日早 6 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围挡设备,并且贴出相应的警示牌。另外,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设备,往往其噪音非常大,尽量避免使用,尽量使用噪音小的新设备,这样能从生源减少噪音污染。

5.施工现场光污染的防治。在施工现场尽可能减少电焊发出绕眼的光芒。例如可以在建筑施工周边围起护栏,遮挡强光向外辐射。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对环保的重视和对污染控制的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中也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努力降低和消除污染降低污染,树立环保意识,同时要建立环保成本的概念。在制订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力求做到爆破不扰民、泥浆不外流、轮胎不沾泥、渣土不乱抛、管线不损坏、高空不坠物、材料严把关、施工重管理。从而达到降低和消除污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