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例6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1

一、为加强**期间(自本办法之日至20**年10月8日)**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三、**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也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省卫生厅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教学、研究、生产等领域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

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当地技术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九、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十、**“**”期间(20**年7月1日至10月8日),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管理

十一、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加强病原微生物管理,对本单位内保存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一次彻底清点,无保存价值的按照《条例》规定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就地销毁。有保存价值的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密件形式逐级上报。20**年5月31日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当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情况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十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十三、**“**”期间,各实验室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暂停向北京地区及其他奥运赛区城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十四、因疫情需要,需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须提前报省卫生厅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和样本,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五章实验活动管理

十五、**“**”期间,凡在**境内进行的涉及《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省卫生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十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十八、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十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二十、各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期间,以市为单位实行日报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2

当前,各种传染病仍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大敌,老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发传染病不断发生,而微生物实验室在人类与传染病作斗争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微生物本身的特性和实验室安全防护方面的不足,出现了诸如2003年在新加坡和台湾分别发生的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等生物灾害事件[1]。生物安全在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本文仅对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1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核心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即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严格遵从标准化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感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实验对象的污染[1]。

2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

2.1 分级起因

据记载,在微生物实验室中曾多次发生感染性疾病。在上世纪与实验室相关的感染性疾病有伤寒、霍乱、马鼻疽、布氏菌病和破伤风等病例。1947―1973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记录了109例实验室感染[3]。1949―1951年,Sulkin和Pikel发表的有关实验室感染的调查报告,使人们认识到实验室内培养基或标本的处理及含菌尘粒的吸入是工作人员被感染的主要途径[4]。1974年,美国CDC/NIH首次提出将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4级的概念[5],作为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一般参考。随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WHO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基本沿用了此种模式。

2.2 级别划分

由于病原微生物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感染方式对健康人体造成切实的或潜在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微生物的致病性、感染与传染的严重程度、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有无将其生物危害分为1―4级。我国制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4989-2004),则根据实验室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4个级别(危害程度由低至高),为确保操作人员、周围环境不被微生物感染或污染,从事上述生物危害病原体检验或研究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也分1―4级,简称为BSL 1―4(Biosafety level ,BSL)级,实行分级管理[6]。

3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要求[7―8]

3.1 实验室建设和设施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计应着重考虑生物安全防护问题,确保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例如,从事高致病性微生物工作时气溶胶形成的问题;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横行造成的环境污染;实验室人员进出、样本检验、有毒试剂使用等工作流程问题。应从功能上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实验工作区域、休息场所、样本接收及处理、生物废弃物的处置、安放实验设备和耗材的地方均应清楚地加以区分。

实验室的墙、天花板、地面应光滑,易于清洗,防液体渗漏,抗化学腐蚀、可消毒,地面应防滑;工作台面应耐酸碱、有机溶剂腐蚀,耐中等以上的温度,防液体渗透,可消毒。实验室出门处应有洗手池,水龙头开关应设计成用肘部或脚操作,有紧急喷淋设备和洗眼装置,以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立即处理。应有专门的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前应作消毒处理。实验室应考虑提供不循环的向内气流,如不能,则应考虑开窗,这时应安装防节肢动物出入的纱窗。实验室的同一楼中应有高压灭菌器、灭火器、可靠的供电系统和紧急情况下方便疏散的照明灯。在工作场所之外提供实验人员摄食和休息的地方,提供放置工作人员外衣或生活物品的设施等。

3.2 样本运送

应按照有关病原微生物或样本规范运送的要求,将样本放在可靠、安全、经检测合格的容器中运输,严防对人员、环境的污染。

3.3 实验操作

所有的实验操作应降低气溶胶或泡沫的生成,操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柜内完成。感染性材料的离心操作应使用安全的离心杯,或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在生物安全柜中开启或封闭感染性材料。禁止用嘴吸取液体。尽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发生液体溅出、溢出等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并有相关记录备案。

3.4 个人防护

应根据操作需要穿工作服(或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应脱去工作服并留在实验室内,限制在实验室以外的场所穿工作服。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戴防护手套,操作完毕或离开实验室,接触干净区域前应摘手套,防止污染其他表面或环境。应穿防护鞋(套),在特定区域操作时应穿特殊的鞋。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戴口罩、护目镜、面罩或其他个体呼吸防护用品、防溅出的保护装置,保护脸部皮肤和黏膜,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3.5 生物废弃物处置

生物废弃物是指经实验分析后被丢弃的含有已知或未知微生物的材料,废弃物管理是保障生物安全的最后环节[9]。实验样本在处理和进行实验时产生的废弃物如吸头、离心管、平皿等应放入适当的容器或防漏的高压袋内,实验结束后立即就地高压灭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液体物质、废弃的液体标本、培养物等应放在盛有消毒液的防渗漏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加盖。实验中使用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器具等应放入专用的坚固容器,加盖。高压灭菌器应规范操作,保证灭菌效果。

4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简介[10]

4.1制订严格的实验室操作和技术规程

要求实验人员应在处理致病性和致死性病原方面受过专业训练,并有监督机制。实验室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隔离服,所有与生物病原等操作有关的步骤,都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遏止装置内进行。

4.2 一级屏障

安装包括系列生物安全柜、各种密闭容器和其他为了消除或减少暴露于有害生物材料设计的工程控制设施等一级屏障。

4.3 实验室建筑设计符合二级屏障的标准主要用于防止感染性微生物逸出进入环境,避免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之中。实验室工作区和公共通道分开,使用消毒设备和洗手装置;实验室工作区是一个完全密闭的空间,实验室只设置密封结构的观察窗。整个实验室空气成负压状态;实验室的进风要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以清除或杀灭含有的病原体[11],室内空气外排必须经过特殊装置过滤,百分之百地杀灭可能存在的各种病原体。所有物品必须要经过高温、高压的无害化处理才能带出实验室,以确保外部环境的安全[12、13]。

5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8]

5.1 组织与人员职责

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生物安全负责。制订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并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应任命协助管理层工作的生物安全员,生物安全员负责提交生物安全计划和培训计划,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提出建议和指导,对微生物的危害性作评估,监督操作过程中的生物安全,及时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5.2 生物安全手册编写生物安全手册且方便员工获取、阅读并遵照执行。内容可包括:① 评估实验中接触的微生物的危害级别;② 标准或特殊安全操作规程;③ 个人防护要求;④ 意外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⑤ 生物废弃物处置;⑥ 实验设备安全消毒程序;⑦ 内务管理制度;⑧ 员工培训方法与记录。

5.3 内务制度在实验室入口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危害标志并表明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出口处应有发光指示标志。保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非实验有关人员、外来参观、进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摄食、饮水或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实验设备维护或运出修理前进行消毒。

5.4事故处理制订报告危险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程序。所有报告以文件形式保存,对事故原因、经过、处理及预防作详细说明。

5.5安全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微生物的种类与危害级别,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接受安全教育,遵守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防止出现差错、事故,避免操作人员获得实验室感染,必须经常地对所有员工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保证每个人有好的微生物操作技术,有识别和控制生物危害因子的能力,掌握接触病原微生物后预防感染的方法。新进人员工作前应熟悉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后方可独立工作。

5.6健康检查操作人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从而监测实验感染所得的疾病。操作人员就职前进行体检,在健康时,采集血液并按规定储存,提供有效的主动或被动免疫,对孕妇等易感者免于接触或从事高度生物危险性操作作出规定,实验室发生事故或员工生病时应立即报告,对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个人作早期检查。需要时应向每个人提供医学评价、疾病监测和治疗,有关记录应存档。

6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随着国家对实验室的认可和论证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已经出台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的标准法律法规,从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管理入手,使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和规范。然而,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相关职能部门多,相关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还有待强化,目前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隐患。主要存在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亟待加强,安全设施需要完备等缺陷[14]。另外,一些临床门诊实验室和非医疗系统实验室在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方面既缺少有效的防护设施,也缺少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是生物安全防护比较薄弱的领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现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能,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生物安全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全面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能力建设;加强生物实验室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规范管理;加强生物安全知识的传贯彻力度等措施。只有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才能尽快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管理的渠道,才能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作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7 工作体会

实验室生物安全不是新出现的学科。自人类开始有医疗行为时就存在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问题。当一个生物样品从人体采集后,进行样品运送到实验检测,以及剩余样品的处置,直至检验报告发出这一连续过程中,始终贯穿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往我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谈及的很少。自200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了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管理性文件,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体系。

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体系管理,必将会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系统管理,这样就会使原来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受到约束。为此,每个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原有的不规范的行为要干预,错误的陋习要改变,尽可能将对人员、环境的生物污染控制到最低。当然也要注意,不要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而超越了实际工作现状,影响正常的临床诊断、疾病控制、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同时,必须考虑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有共性,亦有个性,要针对不同的实验对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3

关键词:消化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消化系疾病实验室是进行学科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进行学科高水平研究人才培养、相关学科和领域科学研究、开展正常实验室教学的必要保障。

生物安全是指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狭义的生物安全定义为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转基因生物跨国越境转移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系统所产生危害或潜在风险[1]。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对于科研和实验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者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如何做好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做一简要概述。

1 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

1.1作为课题组成员或者即将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实验员,应该熟知所研究课题、实验的相关设计原理和操作步骤,做到胸有成竹,这样才能在实验中少走弯路,并且最大限度避免实验室生物危害。

1.2根据课题实验要求选择实验室。消化系疾病实验可以分为非感染性微生物实验,如各种非感染性消化系疾病研究,以及微生物可能具有或具有感染性的实验,如各型肝炎病毒的研究、各种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的研究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分为4级:基础实验室(BSL-1、BSL-2)、防护实验室(BSL-3)、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其中基础实验室(BSL-1)适合于已知其特征、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危害性最小的生物因子的实验和研究,适用于消化系非感染性疾病的实验研究。基础实验室(BSL-2)适合于从事对人和环境有中度危害(危险度二级)的生物因子的实验和研究工作,可适用大多数消化系常见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和研究。防护实验室(BSL-3)主要适用于处理危险度三级微生物和大容量或高浓度、具有高度气溶胶扩散危险的危险度2级微生物的实验研究。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主要适用于外来危险因子,这些因子可以引起气溶胶传播的实验室感染和威胁生命。其中防护实验室(BSL-3)、高级防护实验室(BSL-4)在消化系疾病实验研究中应用较少。

1.3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牢记实验室规章制度。对进入消化系疾病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有利于提高实验人员对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防范实验室生物危害最重要的基础措施之一。培训内容包括心理素质、检验技术、生物安全操作、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原则、工作中潜在危险处理方法、感染预防措施等[2]。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规范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知晓。

2 重视个人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生物安全防护是指避免生物危险因子对生物体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过程中所具有的意识和采取的措施。在进行消化系非感染性疾病研究,进入基础实验室(BSL-1)工作时,需穿着工作服,在进入和离开实验室时,要做到在流水下按“七步洗手法”进行洗手清洁,避免实验室生物危害。此外,根据实验要求,可采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眼镜、手套等进行防护。

在进行消化系感染性微生物实验,进入基础实验室(BSL-2)工作时,除必须按照实验程序操作、合理应用高压灭菌器灭菌外,工作期间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此外,需限制人员出入,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实验室生物危害风险。

若需进入防护实验室(BSL-3)时,除上述防护措施外,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接种相应疫苗免疫。

3 遵守实验器械操作规范,防范实验动物所致的实验室生物危害

进入消化系疾病实验室工作,应遵守实验室内各试验器械操作规范,所有操作均应该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有调查指出,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摆放位置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仅67.5%,洁净度合格率为75.8%,生物安全柜内微小气候检测指标多数合格率较低,存在生物安全隐患。实验员在实验前后需对生物安全柜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生物安全柜洁净。

在进行消化系疾病研究实验操作时,需要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如进行血清分离时需加强眼部和皮肤黏膜保护及防范血液或血清制品对实验室的污染;使用组织研磨器和匀浆器研磨消化系统各组织时,应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操作,以减少气溶胶污染;使用搅拌器和振荡器进行实验样本的搅拌和震荡时,操作前应检查容器完好,使用时加防护装置,并在生物胺全柜中进行操作;使用离心机进行试验样本离心时,应检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盛装实验样本容器确保密闭完好,并注意配平离心机;使用皮下注射器进行皮下注射时,应避免使用过的针头回套,以确保实验操作时生物安全。

在消化系疾病实验研究中,常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大鼠、小鼠、家兔、犬等。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做到以下个人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①穿着防护服:如在基础实验室(BSL-1)进行动物实验时,穿着工作服即可;若进入基础实验室(BSL-2)进行动物实验时,需穿着实验室内专用内胆衣和相应的外层防护服;②呼吸防护装置:根据实验有无感染性选择普通外科手术口罩或N95口罩防护;③手部防护装置:根据实验动物种类可选用乳胶手套或不锈钢网孔手套;④头面部防护:根据实验需要可选用帽子、护目镜、面罩等。

4 重视实验室试剂储存、使用安全

试剂是消化系疾病实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部分实验试剂为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物质,安全储存、规范使用试剂是预防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室试剂的储存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试剂应选择适合的储存容器和在储存条件下储存;②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的试剂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双人管理,领用需核对用途、用量,建立双台账;③使用有毒、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有放射性或易燃、易爆的试剂时应了解试剂化学性质,双人规范操作;④如不慎发生意外,应沉着冷静,及时正确处理。

5结论

实验是研究消化系疾病发病机理、发现消化系疾病治疗新方法、阐明人体消化机理的必由之路,做好消化系疾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成功进行消化系疾病实验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需要每个实验人员的共同遵循和不懈探索。

参考文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4

1.1实验室设施、设备不完善

实验室在设计和建设上没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实验室本身在建设方面就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如室内流通环节不合理、密闭性差、通风系统过滤器装置不合理等,存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缺乏与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影响正常实验活动开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1.2日常管理不规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场所,操作者在进行标本涂片、染色镜检、分离培养、生化鉴定、药敏试验、血清分型等不同实验操作时,都要接触各种病原微生物及生物危险因子。日常管理不规范的表现有:个别实验室存在不使用微生物专用培养箱而采用大房间开放式培养微生物的现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废弃物所需要的收集、包装和灭活等用品与设备不能完全满足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求;有些实验室采用没有标志的普通垃圾袋包装生物垃圾;学生将实验室工作服带出实验室个人保管,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日常管理不规范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3学生自我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当

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许多实验课所用的标本来自病人,如临床检验基础、免疫学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采用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体液等标本。即使是学生提供的标本,也可能存在诸如乙肝病毒、流感病毒、痢疾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等病原菌。另外,在微生物学检验中,经常接触的有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少数二类高致病性微生物和有害生物因子,这些都出现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学生常常接触已知和潜在的生物危险因素。目前,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未能到位,部分学生对于生物安全知识了解甚少,没有意识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未能认识到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例如有的学生进实验室不穿工作服,接触阳性标本不戴手套,微生物接种时不戴帽子、口罩,有的甚至在实验室吃零食、喝饮料,将干净的书或物品随手放在实验台上,将实验废液随意倒在下水道里,实验用过的阳性标本不经处理就扔在垃圾桶里,下课不洗手或不认真洗手。

1.险评估工作不到位

在使用传染性或有潜在传染性标本进行实验前,必须对微生物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实验应在哪一级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遵守执行。然而一些高校对这一重要环节重视不够,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还有一些高校完全没有对在实验室中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进行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文件。

1.5管理监督措施缺乏

目前,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一般都建立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了标准操作程序,但往往忽略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不但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管理规范,而且缺乏具体的实验室技术操作管理规范。部分实验室尚缺乏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及监督措施,多数条款没有具体分工,未能责任到人,监管不力。

2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的措施

2.1做好生物安全的培训工作

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等法规文件,把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日常实验教学中,教师应将生物安全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尽早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严防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2完善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程。同时,把责任分级落实到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姑息任何违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清洁的工作服,除必要的书籍、笔记本和文具外,其他个人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里大声说话、打闹、乱走动,严禁学生在实验室里吃东西、喝饮料、吸烟、嚼口香糖,不可把任何东西放入口中。如果受到病原菌污染,应立即消毒,不可轻视和怠慢。微生物实验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如化学试剂、剧毒药品、玻璃器材、生物制品、菌种、实验仪器、培养基等,若不加以科学管理,实验室就杂乱无章,直接影响实验室的整洁和工作效率,因此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3加强实验室的硬件建设工作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硬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建设。对已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活动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查,确定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运行、保养良好,是否配备了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2.4加强实验室日常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管理菌种、危险品、剧毒药品。目前实验室所涉及的病原菌有炭疽杆菌、伤寒杆菌、变形杆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产气杆菌、痢疾杆菌、葡萄球菌、黄色微球菌、链球菌、水弧菌、脑膜炎双球菌等。为了合理有效地保藏管理菌种,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实际状况,制订实验室菌种的保藏管理办法:(1)购买菌种时必须是卫生部规定的正规单位,为了避免菌种的死亡或变异,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设置专用冷柜保存菌种。(2)建立菌种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对一、二类菌种设专柜,单独保存。(3)使用菌种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加强菌种安全管理,防止菌种丢失。(5)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及学校统一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专人、专柜保管且上锁,防止危险品及剧毒药品被盗、泄漏或误用。

2.5加强对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动物的管理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实验室或环境污染,进而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且不得擅自带离实验室饲养,实验结束后存活动物要送回动物室,死亡动物要做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废弃物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和非感染性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隔离、消毒、包装、转运、保存和处置。废弃物应分类按不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如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血液、痰液标本等)及接触感染性材料应放置于结实塑料袋中密封,高压120℃消毒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用过的实验材料如试管、玻片、烧杯等放入装有消毒液的废液缸内,每天更换废液缸的消毒液,应保证消毒液的量为废液缸内总量的1/2,浸泡至少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丢入垃圾袋,依据废弃物的性质及数量选用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无泄漏,处理前后都应在固定位置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6加强实验室的消毒和清洁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5

关键词: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3-0017-02

一些具有感染性的致病生物因子,无论是直接感染,还是间接地散播到环境中去,对实验室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都是一个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因此,对各类研究用实验室,如动物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临床检验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公共卫生实验室以及传染病监测实验室等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按照我国2004-10-01实施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高校、研究所、医疗检测部门现有生物实验室被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简称BSL1或P1;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简称BSL2或P2;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简称BSL3或P3;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简称BSL4或P4。规定的安全防护级别自BSL1级至BSL4级逐级升高(张伟,2011)。在管理上,BSL3和BSL4级实验室因从事严重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而受到所在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对安全防护级别较低的BSL1和BSL2级实验室往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有效防护措施,有些实验室长期管理松懈,甚至连推销人员都能随意进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实际上,我国高校绝大部分涉及生物的实验室还是属于BSL1和BSL2级,这类实验室安全级别虽低,但数量及分布最广,每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很多。因此,重视普通生物实验室的有效管理和安全防护同样十分重要。我校生命科学学院拥有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与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分子医学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微生物与功能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微生物资源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水生甲壳动物病害重点实验室、江苏省水产生物饵料重点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的生物防护级别基本上属于BSL1级,实验室的结构、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设备只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肠杆菌、芽孢杆菌、曲霉、根霉、酵母、放线菌以及一些植物病原菌和甲壳动物病害等,教学和科研一般不会涉及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如沙门氏菌、HBV、麻疹病毒、弓形虫等,更不会涉及使人传染上严重、致死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但存在的安全隐患仍然很多,如:曾发生过酒精灯操作不当而发生酒精外泄烧伤手背,实验小鼠逃逸,实验针头刺伤身体,动物尸体处理不当以及实验垃圾胡乱堆放等问题,扰乱了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下面以我校生命科学学院内的普通生物实验室为例,就查找出的部分重点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安全评估

经过调查,除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微生物的菌种分离、培养、鉴定、驯化、生理生化与功能分析以及分子微生物研究以外,我院涉及环境、动物、细胞和生态等专业的实验室也有涉及微生物的实验。尽管没有明确涉及到致病微生物,但有关土壤特殊生态环境以及一些动物肠道微生物的研究并没有经过生物危险评价,未知的传染微生物、未知是否有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以及基因修饰微生物难免会有生物安全隐患,但这些实验目前都能没有限制的随意开展。更有甚者,有些学生在微生物实验后隔离衣乱放,做完实验不洗手直接去就餐,甚至把食物、饮料和实验衣物等与实验材料同放等,这些十分危险的现象都反映出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存在严重不足。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当使用有潜在传染性材料前,必须进行微生物危害评估,以确定该实验应采取何种防护措施,应该在哪一级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操作(张伟,2011)。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遵守执行。事实上,由于目前各实验室实行PI制,课题组长确定课题组内的实验内容,其他人包括实验室负责人一般都不会干涉,因而在管理上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另外,目前人们对微生物的了解特别是对其(条件)致病性的认识还十分有限,一些微生物的孢子、用后废弃没有及时处理培养基上生长的杂菌、特殊生态环境及动物肠道微生物以及一些条件致病菌等都有可能对学生和实验工作人员带来危害。目前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确定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管控实验人员的个人行为,限制在微生物以外的实验室开展有关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并要求先行开展微生物研究的安全性评估和建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报告制,力争将可能发生的生物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生物废弃物的处理

生物实验中丢弃的所有物品可能因含有感染因子或有毒物质而应认真对待。事实上,80%的实验室感染都是不明原因的感染,大多数是病原微生物形成的感染性气溶胶在空气中扩散,被工作人员吸入感染发病,因此,妥当的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理是保证实验室清洁卫生和减少感染性气溶胶发生的关键,为此,必须做好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存放。

经过调查,我院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实验废物处理问题,如:已使用的培养材料没有及时处理,污染培养物未能采用先杀菌消毒再清洗的方法,一些一次性培养皿甚至直接丢弃在废物箱中;生物废弃物容器标识不清,一些同学不能正确的将不同废弃物分类放置;废弃的感染性物质,非感染性物质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与一般垃圾没有按规定分类丢弃。这为后期的垃圾处理带来很多困难。针对以上问题,学院实验楼每层均专门配备了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箱,对有毒垃圾桶制作了特别标识,在每个实验台标配一个红色小垃圾桶用于存放玻璃易碎品和针头等,并加大对实验室的不定期检查和监控力度,各楼层均有老师进行不定期实验室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公布,一旦查到不按要求乱扔实验废物现象将严肃处理。要求研究生提高道德心,不但要关注自身的安全还要保护整个实验环境的有序和清洁,一旦发现不在通风橱中配制有刺激性气味溶液,或在室内不当储存有味的实验材料而导致整个实验室充满难闻气味的现象,要严肃批评;严禁实验人员在其实验手套已经沾染化学试剂的情况下,仍然不更换手套直接触摸电梯按钮或门把的行为等。

另外,我们还发现,即使在实验室已经分类储存垃圾,这些实验垃圾汇总到学校垃圾场后也会被混在一起了,因此垃圾处理不是一个学院就能解决的事情,还必须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三、重视生物安全教育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入实验室前就要对研究生和大学生进行生物安全教育,千万不能以为参与科学实验的大多都是有较高学历和有文化素养的人才,他们对自身防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非常明了,但事实远非如此(厉洪等,2010),实验室生物安全对初入实验室的学生来说非常必要(杨院平等,2012)。让学生先熟悉环境,了解实验操作规程、流程,掌握所接触的菌种、化学药品、实验设备的性质和性能,这是保证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我院自2014年起,每年对不同的专业举办安全培训,对全院教师也组织学习和宣传。要求实验课教师在每项实验中都要贯穿介绍安全和环保知识,避免学生犯常识性实验错误,引起安全事故和环境染污。针对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间长的特点,要求其掌握生物安全知识,熟悉安全规则,学会避险技术,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责任心。要求实验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发扬对国家、对集体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每一细小的实事做起。总之,只有把实验室安全放在首位,方能使实验室各项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该是学生进入实验室的第一课。实验室安全运行还需要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溢水,安全使用各种仪器,避免出现环境污染和人为事故以及进行自我保护等。实验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实验室管理经验,通过参观访问和收集资料,陆续开设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课程,逐渐过渡到学生必须在通过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考试之后方可进入生物实验室。为此,我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各实验室负责人以及办公室主任为委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生物安全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其实施情况。经过多次整顿和安全宣传,我院实验室环境和面貌已有显著改善。

伴随着大学扩招和实验内容的增加,特别是开展越来越多的微生物实验和分子生物学研究,使现在的普通生物实验室比以往具有更多的安全隐患。对我国数量庞大的普通生物实验室而言,有必要尽快进行生物安全性实验评估,保证实验内容和实验对象不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控普通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和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这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条例,制定合适的管理细则,并保证能有效实施。此外,还需要将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列入研究生和大学生进入实验室前的必修课程,并不断配备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加强个人的安全防护,有效提高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国生物基础实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多出人材、多出成果和服务经济建设而尽心尽力。

参考文献:

[1]张伟.2011,生物安全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51-26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