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例6篇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广播电视设备;维护理论;广播电视技术

广播电视设备作为广播电视媒体传播信息的重要媒介和手段,在广播电视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保证良好的设备维护才能使信息的传输畅通无阻,传播的音频与视频才能满足大众的文化需求,促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发展向更加蓬勃的方向开拓。

1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理论

1.1发展概况。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理论是人们对于广播电视正常运行的一项合理的人为操控,是人们在这一方面认识水平的不断完善。从旧有的对于设备的管理忽视,到及时修复设备出现的故障,再到提前对设备进行保养,是人们认识程度不断加深的体现,都为广播电视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1.2旧有的广播电视设备维护理论。广播电视设备作为广播电视无误发送的重要保障,设备的健全无损对于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意义非凡。旧有的广播电视的维护理论强调重视广播电视发送设备的完好性,即对“修复”的重视。这就是保障设备在购进时保证渠道的合理。在使用的过程中减少对于设备的磨损,对于发现的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合理的修复。更多的强调对于设备的“事后修复”。这种维护理论对于设备的维护相对较少,而更多地是强调设备的可使用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旧有的维护理论显然与时代的发展不符,无法满足更高水平的技术使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是需要被取代的。

1.3现有的广播电视设备维护理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水平也日益更新完善,人们的思想产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原有的维护理论被新的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理论所取代。所谓“维护”,顾名思义,是保护对象免受破坏,是一种维持和保护。从后半句哈来看,维护理论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维护理论已经突破原有的单方面防止设备的破坏,到事前的预防和控制,强调更多的维护和保养的意思层面。维护理论是需要相关的维护保养人员,通过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的了解,从而能有效、经常性的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状态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予以保护。这里的设备维护理论,就更加强调事前的控制,发现设备出现不良情况的趋势,并查明原因,防患于未然。通过维护人员对于潜在的“隐蔽功能故障”进行有效把握,提高广播电视的设备维护的能力。

2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2.1认识的盲区。在广播电视发展的各个阶段来说,人们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维护的认识经历了很多阶段。现在的广播电视的发展中依旧存在对于该方面的错误认知。比如,将设备的性能好坏与使用的时间长短紧密的联系起来。将现有的设备无误与设备的无风险、无威胁联系在一起,是对于设备的维护方面认识的悖论。这些错误认知都会阻碍广播电视媒体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技术更新,对于广播电视的发展都是一种桎梏。

2.2制度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理论完善,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维护理论的提出与实施效果不配比,体现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广播电视的管理缺少合理的制度体系来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管控,使管理者不明职权,对待工作缺乏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有时呈现放任自流的状态,设备缺少及时的查修。因此,就易造成电视广播播放过程中出现图像不够清晰,音频突发的卡顿情况,对播放效果带来消极的影响。

2.3广播电视维护人才的缺失。在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的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愈加迅速。因此,能做到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的运用自如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意义重大。在发展的现阶段,我国广播电视设备维护人员的自身素质还处在十分低下的水平。很多的设备维修人员仅仅是了解电路修理修配,无完备的广播电视设备的精准认知,无法实现对于广播电视中的潜在故障的排查,对于维护理论的实现,仅仅是停留在事物的表面。

3改进措施

3.1明确认知。只有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有正确的认识,才能保证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的工作者要摒弃曾经的错误认识,与时俱进,对于设备的维护秉持着早发现、早处理的积极态度,才能使广播电视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态度是维护工作进行的准则,也为设备的维护与更新提供了依据。

3.2健全制度。广播电视的维护理论已经提出有一定的时间,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实施不利的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国家相关机构要建立健全法规,明确维护人员的权责关系,使相关的领导者做到对于设备的定期的监管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用法律加以管理和规定才能保证广播电视发展的秩序性和有效性。因此,国家的相关部门需要在广播电视的权责管理方面多下功夫,在设备的维护方面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广播电视这一主流传播媒体更好的发挥功效,保证广播电视播出的质量,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

3.3培养专业的维护人才。现实中很多工作人员对于广播电视的维修工作通常很难做到经常性的排查,而且技术不够过硬,在维护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只是应急的作用,而对于难度较大的问题,难以应付。针对维护人才不足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强在这一领域的人才培养的工作。同时根据人才不足的现状,机构需要增设在广播电视方面需要专门设置与广播电视设备有直接关联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的处理与维护。提高人才的专业素养,能对于广播电视设备的知识技能做到了如指掌,轻松地应对设备出现的故障,特别是潜在的故障。只有在专业技术领域十分过硬的专业人才才能保证对于设备的维护保养更加在行,增加更多的现实意义。

3.4技术推动。随着广播电视设备的更新发展,广播电视技术才能不断上升。在设备维护的进程中,科技力量得到保证,为广播电视的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进程起到推进作用。技术的不断上升,促进广播电视与网络化融合,使传播途径更加高速、便捷,使卫星传播等一系列手段在广播电视的传播中不断应用,提高技术的发挥空间。在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中,出现了很多如管理不善,专业人才不足,技术力量匮乏的问题。但设备的维护对于其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对于行业的技术发展有推动作用,也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与便利。因此,提高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水平,发挥更多的时效性,才能更好地推动电视广播技术以及行业的发展水平。

作者:王彦军 单位: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红旗微波站

参考文献: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广电;广电产业;法律视角

广播电视(简称“广电”)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载体,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其新闻宣传的“喉舌”功能,从产业角度讨论广电媒体问题曾被认为“不合适宜”[1],而站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广电产业化问题更是“自不量力”。但在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讨论广播电视产业化问题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分析广电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对广电产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一、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什么是广播电视?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果。传播学者认为“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向特定范围播送音像节目的大众传播媒体。”[2]从字义上讲“广播电视”应属于传播学或广播电视学上的概念,想从法律角度来说明“什么是广播电视”,确实有点困难。一个传播学概念如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呢?这本身在法理上就值得探讨。如同“垄断”一词有不少人认为是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样,同样有个疑问:“广播电视”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所谓的法律概念无非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一个概念只要具备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权威性的范畴”两个要素就应当具有法律概念的形式特征。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只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其功能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4],把某主客体、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界定法律的适用而已。而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就是“概念”本身,这个特征本来就需要从法律外进行抽象概括。因而,对广播电视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先看看“在法律上”有没有“假定”,是不是“权威性范畴”?再从概括的内容角度审视其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现在就从“法律”的“权威性范畴”中来考察广播电视法律概念。

1.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喜欢借鉴,现不妨先从国外调整广播电视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广播电视的法律概念,探讨一下各国立法是如何对广播电视进行“假定”的(下定义)。《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对广播的定义为“利用无线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国家条约》总则第2条就是对“广播和电视”的释义:“指为社会组织的、用电频而不用导线、或用导线,以文字、声音、图像的形式播出的各类节目。它还包括以密码播出,付费后可接收的节目以及图文电视。”[5]《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把广播理解为“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可见,很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是“广播电视”,给“广播电视”披上法律的外衣。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不仅没有《广播电视法》,连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也难以找到对“广播电视”的假定。因而,对我们而言“广播电视”在某种程度上还仅仅是停留在法律之外的一个概念,也正为如此,导致了广播电视与其他概念在法律范畴上的模棱两可、权限不清(如与电信的关系),这也是从法律角度理解广播电视的意义所在。

2.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之所以一直想把广播电视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探讨,原因就在于广播电视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概念或传播学俗语,它的内涵本身就具有诸多法律属性,或者说有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首先,在“媒体即权力”的视野中,作为最主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一直是权力的象征,是“第四种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功能就属于法律的范畴;其次,广播电视已由单纯的“工具客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人们曾经一直从一种“工具论”或“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广播电视的本质,广播电视也同一双筷子、一台机床一样,“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广播电视已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了,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是享有权利并能独立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第三,广播电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人们总是要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广播电视的行为,如公共信条、公正原则、合法传播等等。可见,广播电视这个概念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视线。

3.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为何要在法律范畴中讨论广播电视的概念呢?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想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广播电视的前提,只有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和界限,广电产业化才合法以及合法地产业化。

二、广电产业及其特性问题分析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化的法律问题,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广电产业及其特性是前提条件,只有认清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掌握其有别于他物的本质所在,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广电产业进行规范。

1.产业与广电产业

什么是产业?人们的认识水平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产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产业”一词最早由重农学派提出,特指农业。在人类迈入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后,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在英文中,产业与工业的表示方式都是industry。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将产业表述为从事物质性产品生产的行业,并被人们长期普遍接受为惟一的定义,也正是因为“物质性生产行业”的定位,广电媒体始终没有被赋予产业的属性,而一直尊居“事业的宝座”。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服务业和各种非生产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再专指物质产品生产部门而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服务)及其可替代品(或服务)的企业群在同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6]人们也开始对广电媒体进行重新定位,把它当作一个产业进行经营,经营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经营、技术经营、劳务经营、混合经营”。[7]因而,可以从产业的角度给广电产业下个定义:即生产、制作、经营、播放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或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同时,“‘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既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也是根据某一标准对国民经济进行划分的一部分。”[8]根据现行产业的划分标准,广电业属于第三产业。

2.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产业化是指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代化过程。”[9] “对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都可以推入市场。所以产业化问题,是就资源的配置手段而言的。从微观的角度看,同时也是‘企业化’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即是‘市场化’的问题。”[10]从人们对产业化的认识,可知所谓广电产业化,指的是“意识形态的广电媒体”向“产业经营的广电媒体”过渡的过程,也就是广电媒体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分工化、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从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过程。”[11]

3.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广电媒体一直强调其政治属性,对于其经济属性的“产业化问题”好像成了个“观念禁区”,十分敏感,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这种提法。在传播学界,甚至有人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观点,也有人提出“广电媒体是产业但不应产业化”,而最新的观点是“既是事业,又是产业”[12]双重角色。而实际上,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原其本来面目,按经济规律办媒体也应是“政治家办报”的内涵所在,现在最大的政治就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应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但承认广电媒体是产业而反对产业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看起来是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却有不合逻辑不顾实际的嫌疑。从逻辑上讲,如果广电媒体是产业了,当然不存在产业化的问题,提出“产业化”是因为我国广电媒体还不是定位在产业角色的现实困惑,要还其“产业”的面目,就得讲“产业化”。“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对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的期盼,同样是徘徊于政治话语的迷魂阵中,不敢“越雷池半步”,听使行政的使唤,背着产业规律而行,最终会使广电媒体步国有企业的后尘,陷入老化、冗员、低效的泥潭。对以上几个观点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广电媒体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

4.广电产业的特性

不同的产业都有自身不同的产业属性。与一般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农业和其他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相比,广电产业是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性应是广电媒体属性与产业属性相结合所决定的。因而,对其属性的认识,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角度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二是从广电媒体属性角度分析广电产业的特性。

(1)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主要体现为信息组织属性、利益组织属性以及控制对象属性。信息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所具有的收集、加工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它是最本质的属性,使广电媒体相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决定了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必要条件;利益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生存,在此基础上,广电媒体产生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行为以及追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运营机制。利益组织属性使广电媒体必须按照其他产业基本的生存方式生存,是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充分条件;控制对象属性是指广电媒体必然生存于一定社会环境中并且以信息传播为功能,成为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的控制对象而被制约和监控,决定了广电产业的特性。用“‘利益—控制’平衡”模式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问题会发现:在这一模式中,利益和控制二者力量的对抗和平衡,造成了广电媒体的三种形态:利益力量强则形成广电产业;控制力量强则形成意识形态广电媒体;二者在某种条件下达到平衡时,则形成信息、利益、控制三种属性上都有鲜明体现的产业化的广电媒体,我国广电媒体正朝力量平衡的产业化趋势发展。

(2)广电产业的特性。a.文化性与商品性。广电产业首要的属性是其文化性,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既然如此,广播电视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广电业的发展也折射出文化母体遗传因子所赋予的种种规定性。”[13]这种规定性正是广电业在发展中所应遵循的规律。当文化与技术和市场融为一体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也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又将广电媒体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凝聚着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性与商品性两者并不是广电业的“矛盾所在”,正是有“文化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使广电媒体有商品性的属性。b.公益性与盈利性。作为“准公共产品”,广电媒体应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4]这个论述说明了广播电视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但这也只是广电产业的一个方面,广电产业更为突出的应是其盈利性,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广电产业被人称为“最后一个的暴利行业”。[15]在认识公益性与盈利性中,人们习惯把两者对立起来,总以为经济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运行准则,而实际上,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是广电业不同社会定位中的两个不同层次,两者在不同层次中要求不同,在同一层面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没有社会效益自然就没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作用。c.意识形态性与相对产业性。从上文的控制对象组织属性可知,广播电视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权力的人”[16],总体现意识形态要求。因此,广播电视虽然具有产业属性,应按市场规律办事,但同样也有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形态的运行准则,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中的规律运行,因而其产业化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可能完全产业化,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的产业化。但市场具有神奇的力量,意识形态性并不能阻止广电媒体向产业的方向迈进。

三、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对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和广电产业特性的分析之后,现在再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广电产业的特性,实际上也是从广电产业的特性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一方面要讨论广电产业与法律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广电产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实际是探讨产业化的规范问题,后者讲的是如何在规范中进行产业化。

1.广电产业与法治

以法治业是广电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广电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了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法制还为广电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法制越健全越有利于广电产业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不可能保障广电产业的正常发展的。以美国为例,当代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就是继承了美国法治的传统,以法治业“从一定意义上,又保证了美国的电子传播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能居世界的领先地位。”[17]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广播电视产业的运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媒体权利与广电产业权利

“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8]媒体为争取自由,“历经被告到原告的历程”[19]。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美国1775年的《独立宣言》、1789的《宪法》都对媒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媒体权利,确认信息自由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是有关传媒的国际法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和标准。在美国,媒体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21]这条法律被媒体广泛运用而成为一把有效的保护伞,是媒体权利最集中的体现。但权利总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法哲学家J·边沁(JeremyBentham)和德国法学家R·耶林(RudolfJhering)所主张的“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本质可定位于正当利益,或追求正当利益行为的合理依据。”[22]媒体既是“社会公共器”也是“创利大户”,随着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并广泛应用于广电媒体,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媒体权利在产业化过程自然表现为一种产业权利,要求法律保护其产业利益,赋予法律权利,当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3.广电产业与产权

广电产业的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拥有广播电视”,即产权问题。什么是产权?我国法学界对产权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23] “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24]因而,产权问题是广电产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产生不同的广电产业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各国广电产业发展的差异。在广电产业化过程,各国都以产权改革来促进产业化,也是用产权制度来保障产业化的成果。

4.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广电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其他产业应有所不同。法虽然是“抽象的、普通的”,但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自然应适合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广电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实际包括了三个子问题,一是现行调整产业的法律规范广电产业能不能适用呢?正如上所分析的,广电产业有其特性,当然需要特别法或专项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能排除一些法律对广电产业某一领域的适用,或者说对其个别业务的调整;二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虽然广电产业的特性对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定法律原则”会使广电媒体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障碍;第三,实际上还得考虑法律局限性问题。在讨论产业法治时,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以法律手段代替了经济、行政及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5.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这是讨论广电产业法律问题的归属点和最终目的,产业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最终是要通过构建广电产业法律体系来解决的。问题的对策就是立法,构建法律或重造法律。而广电产业法律体系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产权制度外,至少应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属性的法律界定;二是广电媒体的管理体制;三是广电产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四是广电产业的市场运行规则;五是广电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协调问题;六是广电产业发展外部法律问题。

注释:

[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68页。

[6]国家体改委等编:《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

[7]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30-334页。

[8]王先庆著:《产业扩张》,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页。

[9]李晓枫、柯柏龄主编:《电视传播管理实务》,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10]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媒体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12]刘宏著:《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3]黄匡宇主编:《广播电视学概论》,暨南出版社,2000年,第122-123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15]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财经媒体的市场空间》,载江蓝生、谢绳武主编:《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6][美]Joseph Strausbhaar, Robert LaRose著,涂瑞华译:《传播媒体与资讯社会》,亚太图书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7]胡正荣著:《媒体管理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279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9]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体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0][法]洛特非·马赫兹著,师淑云等译:《世界传播概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第306页。

[21][美]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3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防火墙”,长期以来,我中心高度重视,始终把安全播出当作关系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紧抓不放,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各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三要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经过学习动员和部署安排,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加深了对做好安全播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了做好安全播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出台了十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工作方案,制定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对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影响节目安全播出的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研判,对领导值班、技术值班、工作职责及奖罚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整的播出工作计划、工作日程、安全保障制度、报告制度、报告程序、值班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播出应急、监听、监视机制,。特别是加强了对播出机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每个人都明确责任,熟悉业务,责任意识、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符合安全播出工作要求。值机人员随时监看监听并熟练掌握及时处理有害信息的办法,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加以解决,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出问题。我们还先后对广播电视机房值班人员进行了多次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进行了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值机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

今年3月以来,我中心坚持“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放过,对工作责任不明确不放过,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对存在问题不整改不放过”的要求,对照安全播出自查表,从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到安全播出管理,从有线网络到无线发射,“缺什么补什么”,逐一改进落实到位。今年,我中心在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期间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安全播出事故的渎职、失职失为,严格按照宣传管理和安全播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停职待岗,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心领导亲临第一线靠前指挥,真正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了具体责任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时刻做到“人不离岗位,手不离开关,眼不离屏幕,耳不离监听”,真正做到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

四、联动协作,严防死守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 广播电视台 青年员工 思想政治工作

一、前言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关键。对于广播电视台来说,青年员工是生力军,处在工作第一线,是未来广播电视事业的接班人。建设高素质的队伍,应高度重视青年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时代脉搏、宣扬先进思想,找准问题症结、调动工作热情,健全工作机制、因情综合施策,通过提高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提升青年员工群体素养和工作实绩,带动广播电视台工作创新发展。

二、宣传思想部门的“思想工作”更重要

一是广播电视台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更高。广播电视台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阵地之一,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时代先进思想的重要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广播电视台工作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责单位,如果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没有崇高的思想觉悟,那么广播电视台的宣传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宣传低俗、封建迷信的思想,这将会对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产生严重影响。[1]当前,一些广播电视台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弘扬时代主旋律,一味追求电视台的收视率等,没有考虑播放的内容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导致节目内容或过于虚空,脱离社会、远离时代,或过于迎合、流于媚俗化。因此,必须通过及时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校正广播电视台工作的时代方向,既贯彻党的意志,又紧贴时代、紧贴人民、紧贴生动的社会实践。

二是青年员工更需思想关心。与老员工相比,广播电视台青年员工思想开放,接受的新事物较多,但辨别力还不够强,有时很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甚至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利于树立正确的三观。因此,需要针对广播电视台的青年员工的思想特点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出现在青年员工思想上的不良苗头,帮助青年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用先进思想给青年员工注入强大的正能量。

三是从思想源头做工作,推动创新。强化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本身也是广播电视台实现改革创新的重要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是单位建设和发展的精神源泉,也是实现改革的生命线;而青年员工作为广播电视台的未来,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他们的思想活力和创新精神,将有助于加快广播电视台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解决思想问题者的“问题”不可忽视

媒体人的根本职责,是解决社会的思想问题。但现实中,媒体人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是思想认识淡薄。由于广播电视台工作岗位具有的独特性,很多青年员工虽然具有很高的工作热情,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不足,甚至一部分青年员工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多余的”“无用的”,没有树立昂扬的精神、改造思想的意识;有些青年员工在思想上更倾向于干好工作就行了,不愿意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在思想政治学习中;[2]也有些广播电视台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对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不重视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二是工作方式陈旧。方式过于陈旧是广播电视台青年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创新投入不够,再加之青年员工本身愿意接受新鲜事物,长此以往,思想政治工作无法有效吸引青年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自然也难以达到既定目标。同时,在教育过程中,思政人员依然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思想教育中缺乏激情,难以引起青年员工的互动。

四、创新思想工作寻求“影响思想”的策略办法

一是理直气壮宣扬。由于部分人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对思想政治工作存在很多消极态度。针对这种情况,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首先应该将转变思想观念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确保所有员工能接受思想政治工作,认同工作结果。首先需要抓好广播电视台管理人员的教育,结合相关管理制度,讲清在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让广播电视台领导在思想观念上认同思想政治工作。之后,思政人员就需要针对青年员工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例如,可以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充分发挥政治理论教育的影响力,帮助青年员工树立正确的三观。同时,也可以结合近几年在各媒体间广泛开展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与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活动等,保持青年员工学习思想政治的工作具体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效果。

二是树立典型感召。这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思政人员可以通过树立身边真实的典型,带动其他员工学习,发挥榜样的感召作用,达到鼓励青年员工的目的。2003年,为了科学宣传非典知识、提高民众对非典的认识,吴峰等记者率先进入非典隔离区,并进入隔离病房采访高烧病人。他的这一做法,表现出一个记者勇于为国家、为社会牺牲的崇高品质,面对个人安危与社会要求时,他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为当地宣传非典提供了宝贵的访问资料,值得青年员工学习。对于思政人员来说,在树立典型中,就可以以吴峰等记者为榜样,要求员工能遵守职业道德,铭记职业精神,把握职业要求。

三是用好信息技术手段。针对当前广播电视台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创新方法手段是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的要义。本文认为,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中,可以充分借助“微技术”进行。首先,将全部青年员工组织到一个微信群中,思政人员定期与思想政治有关的链接、短文等,保证全体员工能随时获取一手的思想政治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思政人员可以与每个青年员工建立微信好友关系,通过浏览青年员工的微信动态,判断员工是否遇到思想问题,若真正遇到思想问题,则需要在第一时间解决。其次,思政人员建立微博账号,并要求全体青年员工关注。在微博互动中,思政人员要鼓励员工能留言交流,并针对思政人员的消息进行评论。通过每个员工的评论,思政人员就能判断每个员工对先进思想的理解情况,进而有计划地调整教育方针。最后,通过微电影的方式,宣传与先进思想有关的视频、影视作品等,并借助广播电视台本身的信息交流平台(如官网、局域网等),鼓励青年员工用弹幕的形式讨论微电影中的内容。这些都是当前青年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有助于保证员工的积极性与参与度,进而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

五、结语

在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台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思政人员需要积极纠正青年员工的思想,并在原有思政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与优化,为全面提高广播电视台青年员工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为广东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5

日前,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学习动员和专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推动和促进广播电视政风行风建设。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既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也是促进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去年开展的民主评议工作中,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做到把民主评议与广播电视各项工作相结合,创新方式与突出广播电视特色相结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抵制低俗之风,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严格广告播放管理,提高传输覆盖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在行业风气和行业建设上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比如,声屏低俗之风、不良广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的问题,虽得到有效治理,但尚未根本杜绝;农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虽有较大改善,但尚未全部解决;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虽有较大改进,但仍存在滞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的情况;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广播电视行业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今年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是去年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规模虽然不变,但力度更大,要求更高。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必须不断增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充分运用民主评议这个载体,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着力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功夫,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广播电视行业不正之风上取得新成效,在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上取得新进展,为推进新一轮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政治保证。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和工作重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热线电话、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基层、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要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抓好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分工中广播电视部门应承担的任务的落实,抓好在去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今年省“政风行风热线”中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以及今年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中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不断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求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取信于民。要充分发动重大项目法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受惠群体、广播电视部门的服务对象等三个重点人群积极参与评议广播电视政风行风,认真组织实施群众满意度调查。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广播电视系统政风行风评议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近年来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成果和广播电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成效,及时报道评议活动中好的经验、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同时,要向社会反映广播电视系统诚恳接受监督、听取意见的诚意,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力支持。

对广播电视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 保障;电视;安全播出;方法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3-0060-01

1 电视安全播出的涵义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是指在电视节目播出的过程中,确保内容也不会被篡改,确保播出的信号不出现中断,确保V播电视节目信号正常的传达给终端电视用户。通过分析和总结后,也可以将电视安全播出定义为:1)设备与人员的安全:是指从电视节目的制作到电视节目的播出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2)传输系统的安全:是指在电视信号的传输过程中,能够确保电视信号不被非法分子不良的信号进行干扰或破坏;3)接收信号安全:保证传递到电视用户的电视信号,满足用户需求和相关规定。4)电视节目安全:是指电视播出的节目内容健康、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影响电视安全播出的因素

1)针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不力。随着网络化社会的到来,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一些敌对势力也希望通过广电系统电视网络的平台,对电视用户进行心灵毒害。他们会充分利用网络的高科技手段,通过非法技术,对我们的电视节目的播出进行干扰。针对这类,有此地方针对此方面的应对存在漏洞,只能通过关闭电源的方法切断非法信号的传播,而且反应速度也过慢,没有掌握较好的防御措施或手段,从而易使安全播出受到影响。再者,针对恶劣天气的影响,也需要从认识加以重视,这几年,恶劣的天气灾害不时出现,也给电视的安全播出造成不利的影响。

2)制播人员安全意识较弱。在电视制播过程中,安全播出一直是各级部门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而我国现在社会环境比较和谐,在电视安全播出方面也没有出现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这就造成部分制播人员的安全意识出现松懈,认为工作中不可能出现意外的安全播出事故。虽然各级领导频繁强调安全播出的重要性,也出现了习以为常的工作态度,对安全播出问题重视度降低,出现安全防范意识缺失,对安全播出的影响和意义认识不到位。这种工作态度,不能及时认识影响安全播出存在的隐患,易导致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发生。

3)对电视播出的投入不均衡。电视安全播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针对其硬件、软件、管理方面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扶持。在电视制播技术和设备更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这三者不能均衡发展,就会给安全播出带来的一定的隐患。而且,科技的发展步伐越来越快,我们在安全播出方面,一般重视的是硬件设施,而忽视了软件开发和技术管理,对软件系统的升级研发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在涉及到安全播出的管理系统与质量监控系统等研发时,仍因工作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对其不够重视。而电视节目的信息安全和管理方面,也是电视安全播出的重要环节。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仍存在不足。烟台广播电视台电视制播过程中,备份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还没有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这样就导致相关的技术要求与标准存在混乱和缺失,不同人员对相关要求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通过建设电视安全播出技术标准体系,给电视制播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指导,从而将电视安全播出的保障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

3 保障电视安全播出的有效方法

3.1 提高认识,做好电视安全播出的宣贯工作

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一定要从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安全播出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春节” “两会”“十一”等重要保障期和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一定要细化保障方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不留死角。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一定要有应对措施和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开展演练。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异态,第一时间研判处置、第一时间指挥调度。

3.2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的长效机制

对各级播出单位来讲,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长效机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一是抓好制度建设的落实。这些年各单位在制度建设上做的比较到位,但要将写在墙上的制度落实在行动上,需要各部门不但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而且要加大问责力度;二是加大投入,提高设备、设施的保障能力。设备设施的保障是安全播出长效机制建立的关键点。多年来,我区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设备故障、外电事故和信源故障。要彻底解决这3个方面的问题,必须解决关键设备备份(热备份)、双路供电和多信源保障问题。三是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值班人员在安全播出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四是切实加强安全播出防范。要严防热线插播事件;有线电视播出前端等部门要做好防范非法攻击、破坏、插播,并针对突发事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要加强与综治办、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联防和应急协调机制。

3.3 强化新业务、新媒体的安全播出监管

当前,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广电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不断加快,广电新业务快速发展,与互联网业务联系日趋紧密,信息安全风险增加。各管理单位,要着眼新业务、新媒体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辖区内新业务、新媒体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监测监管。播出责任单位要立足本单位实际,在规划新业务、新媒体建设的同时,要将今后如何实现对新媒体播出安全的可管可控纳入建设方案。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媒体的迅速发展和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和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不可能一劳永逸,是一项长期、持续、系统的工程,需要电视工作者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做好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3.4 重视电视制播设备维护与管理,增强整体实力

在保障电视安全播出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播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设备更新,频率与频道也在不断增加,播出时间也不断被延长,播出任务加重,对电视安全播出设备可靠性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这就保障发射、传输设备能够长时间、安全稳定的运行,这就必强化电视制播设备维护和管理,一方面,根据设备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案和抢修预案,明确设备维护的重点和难点,做好备品备件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设备在使用中的故障时间。针对老化设备,应及时给予更新,保障制播设备的安好率,提高电视安全播出的整体实力。

4 结论

保障电视安全播出,我们不仅需要通过高科技的运用,强化的“技防”工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要加强“人防”,充分发挥电视制播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加责任心,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将“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确保国家政策能够及时宣传出去,保证电视用户的收看到稳定、健康、活泼的电视节目。

参考文献

[1]杨淑娟.关于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的思考[J].西部广播电视,2013(13):57.

[2]高艳玲,刘晓梅.电视台机房安全播出技术保障措施探讨[J].西部广播电视,2014,12(2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