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6篇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多部门协作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上、300辆(含3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3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政治、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省上成立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区市成立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一)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成员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州、县区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州、县区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方案、措施,检查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事后处理工作。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交通管理部门。

2、市州、县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通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递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传达应急任务,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疏导和劝解上访群众;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上报。

(2)建设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对突发事件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负责运价监管和调查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服务工作。

(6)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有关工商登记、税收的调查核实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处理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8)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出台管理政策,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9)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调解、劝说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各职能部门在出台和调整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出租汽车行业的意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注重矛盾的预防化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将突发事件控制和化解在萌芽状态。出租汽车企业发现影响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二)沟通协调机制

1、加强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健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加强信息沟通。出租汽车企业、相关部门和群众一旦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或行业投诉电话(96779)报告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在收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门)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领导小组、政府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属于一般和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企业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联络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编制联络通信录,保证通信联络渠道畅通。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县区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

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特别重大级别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由所在市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州专业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报市州党委、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应急处理

(1)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当地交通部门应会同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需要,由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政策出台后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暂缓执行或者及时适当调整、渐进式实施的办法。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开展调查,利用教育、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协调,监督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因油价上涨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政府、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方式进行化解,确保稳定。

4、对因燃油短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经济管理部门协调油品经销商,开启出租汽车加油绿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车不停业。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唆者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情况、责任单位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追究

1、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等引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

(一)各级政府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责成省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部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部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相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小组: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恢复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日常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部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根据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预报的等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范围。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计发生时间、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事件、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管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重大恶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阻塞情况、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间要求等。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

3.1.4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相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如预警直接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国务院和公众特别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路网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3.2.4.1部省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Ⅱ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交通运输部与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路网中心协调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同时及时路况信息。

3.2.4.2部门间协调机制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安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2.4.3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3.2.5国家应急物资调用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6跨省支援

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7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3.2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3.3.3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2征用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小组负责组织Ⅰ级响应的恢复重建工作,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等级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援助的,由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路网中心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援助,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4信息与宣传

3.4.1信息共享

(1)由路网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路网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4.2信息

(1)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由路网中心负责。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

(2)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交通运输部网站和路网中心管理的服务网站、以及经交通运输部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3.4.3新闻与宣传

(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的具体工作。其它级别事件分别由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会。

(3)新闻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主要方式包括新闻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新闻通稿。

(4)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包括新闻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6)同相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省、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调度本预案4.2.2.2款规定的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在发生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时,由运输保障小组负责协调运力调配,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应急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运输需求。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配发证件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管理机构应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物资设备保障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2.2.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2.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担负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路网中心。

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以及依托中心城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平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根据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技术支撑

4.4.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4.5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国家和地方公路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路网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路网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公路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统一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3

(1)2012年4月17日15点02分,一辆从宁波开往金华方向的小货车,在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段大庙山隧道内停留,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监控中心通过隧道内监控视频发现小货车轮胎自燃,监控员立即通过隧道内广播指导驾驶员利用隧道内灭火设施自救,同时将隧道内车道信号指示灯切换为红色(禁止车辆进入隧道),调高隧道灯光亮度,开启风机,并迅速报警。15点14分,高速交警、消防队、本路段兼职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设置安全警示带,封闭行车道。15点28分,明火扑灭,15点58分现场清理隧道,恢复正常通行。本此事故造成隧道封闭近1个小时。

(2)2013年1月21日19时41分,从宁波开往金华方向的一辆大货车,装满整车钢筋,在经过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方向K7+800处,由于车上钢筋没有捆扎牢固,约有1吨多重的钢筋从车上掉落在路面上,造成后方连续3辆小车撞击,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多元。

(3)2013年10月5日,台风“菲特”在浙江沿海登陆,由于连续几天的暴雨使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段山体边坡浸透。10月7日夜间11时23分,金华方向两头坞1号隧道与2号隧道之间,右侧高边坡上泥石流约有2000多方冲入路面,占据整个车道,导致洪水直接冲入1号隧道内,该路段临时停止运营,车辆拥堵长约10公里。由于应急救援车道被停留积压的车辆堵死,抢险救援的机械设施和车辆无法进入灾害地点,通过高速交警采取强制措施后,用了3个多小时才打开应急救援车道。救援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灾害地点,仅用了2个小时就将灾害地段道路泥石流清理干净,具备了临时放行车辆的条件。

(4)2014年7月31日4时15分,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往金华方向50K+000发生3车追尾事故,车辆侧翻,物品撒落,人员受伤,致使后方车辆拥堵,一时间交通瘫痪。在救援该起事故中,4时41分,后方49K+400又发生第二起连续4辆集卡车追尾,其中一辆集卡车厢内液体货物渗漏,渗漏液体疑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按照危化品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至12时50分,事故处理完毕,但由于堵车时间长,部份集装箱卡车司机已在车内睡觉休息,造成恢复通行缓慢,车辆拥堵到K14。此次事故造成中断本路段正常营运约8个多小时,路面上堵车长约36公里,经济损失无法估量。

2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

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和交通流量的增长,各类突发交通安全事故逐年增多,仅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辖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G1512)42.25公里内,近3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交通事故400多起,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突发事故成因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①自然因素,如台风、暴雨、大雾、雨雪冰冻等灾害突发,造成的塌方、泥石流、洪涝灾害引起桥梁断裂和高速公路大面积损坏,或无法正常通行;②人为因素,如驾驶人员超速、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文明驾驶等;③其他因素,如危爆物品爆炸或泄漏、轮胎突爆、制动失灵、货物掉落抛洒等。

(2)危害性。高速公路突发性事故给人最直观的印象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根据2014年国家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分别是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案,仅这两起事故共造成98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人民币。

(3)延伸性。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后,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出现整路段、大范围的社会车辆堵塞,导致交通瘫痪,现场秩序混乱。由于大部分驾驶人员赶路心切,往往导致前方事故刚刚发生,后方又发生一连串的追尾或撞击事故。甚至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或是在突发事故灾后恢复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次生灾害事故。例如,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本文的案例回顾(4)就是典型的事例。

(4)社会性。高速公路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无数的生活便利、经济效益及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也给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悲剧。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在线网公布的数据,仅2014年一季度,全国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0283起,造成1057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1亿元人民币。有些交通安全事故经新闻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如2012年8月26日,陕西省包茂高速安塞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中,引发的“表叔”事件至今网友还记忆犹新。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虽然有其突发性,但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也是可以制约和预防的。笔者结合多年来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期间安全管理经验,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浅谈以下看法: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大力普及交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放在交通安全文化教育的第一位。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形式,提高全社会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视。

(2)根据2012年9月17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第九条,已明确将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界定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既然高速公路在法律意义上被界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有必要出台一部有别于普通公路行车要求的“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规则”,并加以宣传教育,让驾驶人员只要进入高速公路行车,就感受到有一套更严格的行车规则约束驾驶行为。将安全关口前移,把事故隐患堵在路外,严格禁止违规车辆和“带病”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要做到事前管理,避免事后诸葛亮。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时间不同,但事故的性质和形式完全一样,已经成了系统性案例。这除了驾驶人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外,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互相依赖也有关连。

(4)保持应急救援车道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高速公路行车道两侧的应急车道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然而,实现中很多驾驶人员对于这条“生命线”的理解都不深刻,致使在紧急情况下许多本该可以救活的生命贻误了抢救时间,一些本该可以快速处置的灾害事故延迟了抢险最佳时机。因此,高速交警要像查酒驾一样,利用监控视频和现代科技手段,严格查处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占用应急救援车道的行为,使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真正成为生命救援和抢险救灾的绿色通道。

(5)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中,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夏季暴雨台风和冬季冰雪雨雾天气。为此,要深入探讨研究恶劣天气下影响行车安全的课题,不断积累资料,利用交通电台和广播及时恶劣天气信息,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6)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是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营运的责任主体,是预防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产生的重要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一个“防”字。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结合路段行车环境和车辆流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企业自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通行保障机制,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是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道路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高速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挡墙、机电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处于结构稳定和状态良好。三是要做好交通安全动态控制。一方面,设立路段监控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实现全路段视频监控,做到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路段车辆运行和路况实时动态监控。监控中心既是路段的信息中心(包括突发交通安全事件信息、交通流量信息、路况信息、气象信息等)、日常工作的调度中心,也是营运公司处置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协调指挥中心;另一方面,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路况巡查队,昼夜对路况和路面车辆通行情况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保持路面整洁畅通无阻,防止因交通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7)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集约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中,突出一个“快”字。一是信息要快。无论是高速交警指挥中心(浙江省报警电话12122)、高速路政路网中心(浙江省报案电话96266),还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监控中心,一旦接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报案,经确认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交通电台、路网信息中心和交警指挥中心向社会,视案情通知相邻路段监控中心,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出警要快。高速交警、路政、消防、施救、路巡队等应急抢险救援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最先到达现场的单位要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和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并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清理疏导现场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三是应急救援快。事故现场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建立起快速救援机制,以救人为第一要务,迅速确立施救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车辆疏导快。根据突发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现场可以分别采取双向全线封闭和从相邻收费站引导车辆分流,借用对向车道放行,限制车速、间断放行车辆,封闭部分车道等方式。尽可能地将现场滞留的车辆和后续车辆“快速”疏导放行,并严防“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强化施救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县(区)指挥机构

3等级划分

3.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3.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3.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通报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5.2调查评估

5.3善后处理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信息保障

6.3资金保障

6.4运力保障

6.5物资、器材保障

6.6请求援助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管理与更新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分级负责。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同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4)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1.1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交通委主任

副组长: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海事局、市公路局、**港务局(市航管局)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省有关部门或邻市(县、区)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海事局:负责对管辖水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4)市公路局:负责部署做好全市公路抢险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负责做好全市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车辆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工作。

(5)**港务局(市航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船舶,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船舶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3县(区)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县(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县(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道路水路运输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3.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的。

3.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干线公路交通中断,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3.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交通中断,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传染病疫情,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公路局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市公路局、**港务局(市航管局)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全市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市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4.1.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公路局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市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5)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港务局(市航管局)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海事局负责水路航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任务。

(6)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人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及时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4.1.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协调支援力量。

4.2信息通报

4.2.1预警信息来源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6)民政、经贸等部门提供有关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7)公安、海事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8)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9)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的市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行动结束。

5.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日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平时的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5.3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6.2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构,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6.3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6.5物资、器材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6.6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省有关部门或兄弟市提出援助请求。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7.2培训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7.3演练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对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交通委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8.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日益发展,对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城市的相关经验,为发展中城市制订相应的应急模式提供有益参考。

    引言 

    地铁一旦遭遇不可抗力,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或中断时,必将对于城市居民的正常出行产生影响。健全和完善的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机制与模式,有助于降低地铁突发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内外的一些城市,对此都日益重视,并陆续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和实践。

    一、国内大城市地铁应急经验概述 

    国内对于地铁应急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如广东广州成立了城市轨道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首长负责制。还下发了一系列应急方案,增强地铁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这些模式的优点:能够实现应急接驳运力的集中投放,迅速疏散滞留乘客。存在的问题是:应急车辆完全依靠从既有的公交线路中抽调,高峰期的操作性和响应速度可能难以保证;应急接驳车辆只沿地铁故障段开行,乘客可能需要经过多次换乘,才能到达目的地;只实现了滞留乘客的疏散,而忽视了公交对地铁的功能补充;方案实施至地铁滞留乘客疏散完毕,而没有考虑滞留乘客疏散完毕,地铁可能尚未恢复正常,居民的出行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或解决;只对运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而总量供应没有增加。

    二、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研究简介

    在总结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各城市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1.基本策咯 

    从以上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中可以总结出相关的应急预案所必须涵盖的构成要素包括协调机制和处理模式。 

    2.地铁应急协调机制 

    清晰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以及上下畅达的响应机制,是地铁应急协调机制高效的保障和支持。 

    ①构成要素。一套完整的应急协调机制应包含“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应急方案”、“启动条件”、“协调机制”等五大基本要素。 

    ②协调模式 地铁应急响应模式有三种基本类型: 

    a水平响应型:政府中没有常设的应急机构。地铁发生紧急事件后,一般情况下,地铁公司是应急处置的主体,地铁与其他相关应急单位或机构采取一对一的联系模式。2000年以前的北京地铁基本上是这样一种形式; 

    b 垂直响应型:政府设立有专门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专业常设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紧急事态下的处理中枢,担负着指挥协调的任务,运用政府强制力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上海地铁和广州地铁采取的是这样一种形式; 

    c混合响应型:有常设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达命令,并协调工作,但是地铁突发事件下的地面交通紧急接驳,由地铁公司与公交公司自行联系,或交由自营巴士进行。北京地铁、香港地铁目前采取的是这样一种方式。

    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⑴ 轨道交通应急机构的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a成立独立的常设机构,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b应急机构的成员,应涵盖紧急事态或突发事件下可能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 

    c由市一级的行政领导出任该应急机构的指挥,必要时以强力的行政手段保障应急措施的执行效力。 

    ⑵ 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a制订、审核和完善地铁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b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和事件蔓延和扩大; 

    c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善后处理的工作; 

    d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每年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 

    e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信息,平息误传或谣言,保持社会安定。 

    ④地铁应急响应机制 

    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是指地铁突发事件的事故现场(或灾害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处理单位三者之间,在既定信息通道上的信息发送与反馈机制,具体包括:预测预警机制、预案启动机制、指挥协调机制、信息机制等。 

    ⑴ 预测预警机制。一套完整的预测预警机制包括:预警、报警、接警、通报和响应五个部分。 

    ⑵ 事件报告机制。 

    当地铁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详细信息、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和控制效果等,通过专线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上报程序、上报形式、上报内容等,参照市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和《运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当达到需要启动地面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的条件时,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将如下内容通过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 

    a中断的开始时间,影响区段、方向 

    b预计影响的客运量; 

    c预计影响持续时间; 

    d需公交接驳的两端车站的站名、接驳地点; 

    e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信息。 

    市地铁总公司在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3.3应急处理模式 

    应急处理模式包括地面交通应急和站内乘客疏散两个层面。站内乘客疏散的应急预案一般由地铁公司自行制订并完成,主要涵盖的要素有:站内监控、事态报告、信息、客流引导、进出站控制、地铁运营调整。 

    制订紧急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主要目的是快速、安全地应对出现的紧急情况,及时疏散地铁滞留乘客和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地铁停运对居民出行产生的干扰,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 制订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② 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建议。 

    目前采用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主要有三大类:①疏运巴士;②出租车;③公交线路调整。其中,公交线路调整具体又分为:加密并行线路、开辟应急专线、线路延伸调整三种。 

    三、结束语 

    国内各个城市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各有优势,但是所采用解决方案单一,并且没有产生新的运力,只是实现了运力转移,缺口依然存在,平衡没有恢复。因此,实际采用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应针对不同的故障情况和事态发展,组合搭配三组分项方案使用。 

公交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6

2008年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关注点实在被“刷新”得太快,从年初雪灾开始,“3・14”事件、“4・28”列车事故、手足口疫情、“5・12”汶川地震、“6・28”瓮安事件,乃至当下的华南水灾,频度之密、级别之高、类型之繁可谓空前。有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着手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果这一计划付诸实施,将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一项记录――从实施到修改历时最短的一部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去年11月1日才实施。而修改该法的主要经验事实,无非主要来自雪灾和地震。因此,如果对雪灾的反思仅仅因为舆论焦点的转移而戛然停止,使个中教训――尤其是这场灾害暴露出来的特有问题未能得到充分总结,无疑令人遗憾。

应急预案:综合性缺陷与操作性不足的集中暴露

缺乏一定范围内的综合预案,各专项预案间衔接不畅,是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的一大软肋。政府的预案体系由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其中总体预案是适用于全部突发事件的一般性规定,可操作性天生不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适用于单一突发事件,其中专项预案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部门在应对一类突发事件中的协作关系,并未顾及它们在应对多类并发的突发事件中的协作。年初雪灾恰恰是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多种类、并发式、综合性灾害,交通受阻、电力中断、人流聚积、农林毁损、食品紧缺、物价不稳、基础设施损坏,环环相扣。部分灾害还有联动效应:冰雪凝冻损坏电力设施引起电力中断,电力中断导致列车受阻,列车受阻又使电煤无法运抵,电煤紧缺又推迟了电力的恢复,“电力――交通――能源――电力……”,按倒葫芦浮起瓢。既有的预案体系并无应对此类事件的综合方案,各专项预案对并发、连锁灾害的应对方法也欠缺考虑。随着综合性灾害的日益常见,如何增强各专项预案的协调性,在此基础上将“单一版”预案体系升级到“综合版”,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一弊端的存在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应急管理中片面强调分类应对,而忽略突发事件关联性、综合性的结果。类似的问题在汶川抗震中同样存在。

关于预案的另一个担忧,来自于应急预案的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力。我国的大多数应急预案在制定后从未经过演练,“备而不练”的结果只能是“备而无用”。对未经演练的预案,应急机关当然无法实施甚至不敢实施――一旦实施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只有通过立法强制规定,所有预案一经制定,必须及时演练和评估,才能从根本上消灭预案抄袭重复、空洞无物、脱离实际等种种荒唐现象。

应急体制:基层不作为、国企不能为、民间不知从何为

法定的应急体制在雪灾中基本能够有效运行,其经验可以总结为两条:一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应急体制,基本保证了各地政府能够顺利调度必需资源用于应对雪灾。特别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的做法,对于实现各种条块关系的综合协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政府主导、军地协同、社会动员的应急机制,确保了各种应急力量的迅速集中和高效使用。尽管如此,现有的应急体制仍在以下方面表现出明显不足:

一是基层政府不作为。基层应急指挥机构的普遍缺失或运转不灵,是导致某些地方救灾工作不能及时就地、就近展开的重要原因。雪灾的教训表明,要真正落实应对法所确立的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必须设置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到:(1)常态化,保证省级应急综合指挥部和各专项指挥部、市级应急综合指挥部和重要专项指挥部、县级应急综合指挥部的常态化设置和运转;(2)专职化,各级政府应综合权衡、挤出编制,千方百计保证各类应急指挥部配有专门办公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3)实权化,保证各类指挥机构有指挥、协调各种应急资源的实际权威,特别是要保证垂直管理的部门服从属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二是某些大型国企“不能为”。政府作为应急指挥枢纽,军队作为突击力量的地位和作用无可置疑。但对某些突发事件实施专业处置,却绝非政府和军队力所能及――政府有权力而没技术,军队有勇气而没工具――只能依赖经营该行业的大型国企来实施。雪灾中,电力、能源、运输、电信、物流等企业均能服从政府调度,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些企业在应急管理中不仅负有服从、配合义务,还是实施应急处置的主体,但其采取处置措施所必需的职权在法律上却无明确依据。以电网为例,电网企业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抗冰救灾中抢修电力设施的责任。但许多受损的电力设施身处人迹罕至、无路可通的崇山峻岭,企业在开辟道路时不可避免地将对部分耕地、林地、树木加以占用和破坏,而对上述财产企业并无紧急征用的权力,对此形成的损害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国的许多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平常状态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着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非常状态下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在需要广泛动员、集成、协调多种力量的灾害应对过程中,平常的“二元”行政管理体制反被“一元化”,这是当前应急体制的一大悖论。

三是民间力量的“不知从何而为”。在赈灾过程中,政府与民间力量的协作渠道并不畅通,政府“包打天下”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公共应急体系之所以不等同于国家应急体系,除了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之外,还包括民间力量的大力辅助。虽然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先天不足,在应急资源、应急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难以和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不足以担当应急主力军的角色,但其机构小、人员多、分布广、机制活、反应快等特点一旦得以充分发挥,仍可对政府的救灾工作形成重要补充。尽管在雪灾赈救过程中不乏“唐山十三义士”、“贵阳绿丝带”、“广州春运义工”等志愿群体的自发涌现,但其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所涉范围也十分有限,多数受灾民众甚至不能开展自救互救。

应急机制:应急管理重心的前移仍任重道远

在“一案三制”中,“应急机制”是灾难应对中问题暴露最多、问题形成最复杂、问题解决最困难的部分。但总的来看,大多数问题可以归结到一点,就是各级政府将应急管理的重心从事中处置转移到预防、预备、预测、预警、预控等事前管理环节的目标,还远远没有实现。

首先,在危机预防方面,基础设施设备防灾、抗灾能力严重不足。雪灾中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电网的覆冰设计值为30年一遇的15~30毫米,而此次跨越南方山区的一些输电线路却出现了40~60毫米的覆冰。类似的例子是,高速公路加油站和紧急停车带的面积过于狭小,导致路上的事故车辆无法疏散从而堵塞路面。当然,提高基础设施设备的防灾标准――如提高电网覆冰设计标准――势必增加建设成本,但完全可以做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只对特殊区段的电网――包括高海拔的易覆冰线段、海拔不高但具备覆冰条件的线段、冬天大雪封山抢修成本高的无人区内线段――提高设计标准即可,从而实现电网建设经济性与可靠性的结合。

其次,在应急预备方面,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质储备仍显匮乏。缺铲雪车、缺融雪剂、缺防滑装置、缺防寒装备……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江西九江大桥积压车辆长达3天而无法疏散,直接原因是江西全省高速公路仅有一辆铲雪车,也没有购置除冰的工业用盐。长沙机场更因没有除冰车而一度被迫关闭。同为受灾省份,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因冰雪封路的影响却小得多,因为这些地区动用了新型专业化军用装备装载机斗齿和推土机铲刀多角度破冰,用射流车来消融路面冰雪机械除雪和人工清理配合。对此,许多地方给出了众口一词的解释――大规模雪灾在南方百年不遇,应急物资长期备而不用又将造成浪费。由此可见,许多地方政府关于物资储备的观念仍然停留在实物储备的“原始”阶段,并无目录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概念。

再次,在预警预控方面,有关部门未能根据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做出评估、判断,导致预警过晚,预控措施来不及充分展开便已形成巨灾。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在强降雪过程开始后仍不断售票,导致交通枢纽大量人员滞留。即使在有限的预警期内,许多基层政府仍麻木不仁,坐视时间流失。国务院应急办在1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应对工作,中央部委据此纷纷启动应急预案。但许多基层政府却反应迟钝,未能利用宝贵的预警时间最大限度地排除险情,导致抗灾良机一去不返,灾害迅速扩大。事实表明,“预报之后有预警,预警之后有预控”这一应急常识,对于部分地方官员来说仍感陌生。

最后,在应急处置方面,也反应出事前技能准备、智库储备上的严重欠缺。在雪灾应对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处置措施不断被事实证明为错误。如某些省份在雪灾形成之后过早封闭高速公路,反而加剧了道路堵塞;而各地的国道、省道没有采取封路办法,却能一直保持车辆通行的状态。因为道路不封,通过车辆不断地对积雪进行碾轧,车辆尾气的热量又产生化雪作用,便能延缓道路冰冻过程。湖北、江西等地在不封闭高速公路的情况下,采取重车碾压、路警开道、结队通行、限速限载、间断放行等办法,对于消除堵塞、保证畅通很有成效。

整个雪灾应对过程,可供讨论的细节很多。但总的来讲,在灾害来临后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奋战一线,乃至寝食皆废、声泪俱下,最终大功告成,“挽狂澜于既倒”,仍是大多数党政领导所追求的应急绩效。而费时、费力、费钱又不出彩、不上镜的危机事前管理,在其心目中还很难真正摆上位置。究其根本,就是当前的制度虽然强调工作重心移到事前,但责任追究的关键却仍在事中,“职”、“责”脱节,宁不谬乎!

应急法制:信息公开痼疾的非典型复发

雪灾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应当说,除了在雪灾形成初期有所疏忽,预警信息不够及时之外,各级政府在应急预案启动后都努力将媒体的作用发挥到极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以动态报道、立体报道、互动式报道等方式保障公众及时了解事态发展和政府应对措施,发挥了媒体在预警、沟通、传播、监督和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积极功能。

但受制于各种应急预案间的抵触和冲突,以及条条、块块、条块等复杂关系的未能充分理顺,部分行政机关不能做到信息上的沟通协调,一度造成信息混乱。例如,铁路部门和广东地方政府分别立足于尽快恢复交通和就地疏散人流的不同目的,对短期气象情况和道路交通状况的就存在显著差别,地方政府呼吁农民工就地过年,铁道部却说几天内就能处理完滞留旅客,致使几十万旅客在广州火车站几聚几散、压力陡增,并一度引发铁道部和广东地方决策当局的激烈冲突。广州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指责铁道部信息不公开、不全面是旅客大量滞留广州火车站的重要原因;广州当地媒体更公开报道该市政协副主席郭锡龄对铁道部的尖锐批评;而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则高调回击……信息协调机制的缺失,可见一斑。

应当说,经历了2003年SARS、2005年松花江污染之后,突发事件信息的瞒报、谎报、迟报等痼疾逐渐成为过去,现在却以信息不统一、不协调这一更加复杂的形式呈现。无论是公共应急法制、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制,信息协调机制的建立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4月29日,国办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已经有所关注,并提出了在一级政府之内建立信息协调机制的思路。但遗憾的是,对于不同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间的信息协调这一更加棘手、也更加普遍的问题,仍无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