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例6篇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1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保障森林火灾抢险工作未雨绸缪、临危不乱、有序有效进行;为森林防火领导、各成员单位、各村指挥决策、防火调度、抢险救灾等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2.1《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科学防火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火,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森林防火第一要务。

1.3.2属地管理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

1.3.3防抗结合原则。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尽可能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参与森林防火。

1.3.4群策群防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范围内森林防火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济与社会事务办公室。

2.1.2镇防指组织机构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长,镇有关领导为副指挥长,镇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2.2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并监督相关成员单位森林防火值班;及时掌握并传达全镇森林防火信息;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上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抢险措施,组织灾后相关协调工作。

2.3社会化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组建

镇、村两级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要力量,组建同级森林防火应急队伍。镇级森林防火抢险队伍主要以镇武装部、乡镇干部、工作人员组成主,办公地点设在镇武装部。村委会要组建由本村年轻力壮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村级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应急抢险队伍要加强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应急响应预案

一、建立森林防火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

在发现森林防火重大事故时,知情者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种类及发生事故的程度报告给单位负责人或本地救援机构,单位负责人或救援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组织和救援,并视其事故发生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启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确定森林防火工作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

决定启用森林防火工作重大事故救援预案后,确定程序为:

1、立即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根据重大事故发生的程度来制定临时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指挥人员施救。

三、应急救援机构的设立及人员名单的确定

(一)救援机构及职责

为确实减少事故损失,提高救援效率和指挥有序,采用“统一指挥、分工合作”的方法来组织实施救援。共分综合、救援、警戒维护、后勤四个组,各组职责如下:

综合组:负责上传下达领导批示,协调救援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救援组:负责组织、调度人力对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现场的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后勤组:负责解决受灾人员的需求并根据情况联系医务部门。

(二)救援人员名单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综合组:

救援组:

警戒维护组:

后勤组:

(三)通讯联系方式

镇人民政府:

四、事故调查

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相关调查组,乡镇配合,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对肇事者予以处置。

五、信息

由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火情信息,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

六、预警预防

全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镇区域景区、宗教场所等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镇联系村的同志要深入到各村及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对重点防火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七、节假日期间采取日常防范措施

1、在林区内设置禁火标示牌。

2、在林区及宗教场所区域开展森林防火流动宣传(车载广播)。

3、组织禁火防火人员分别到林区及宗教场所区域展开巡逻检查,严格用火管理。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大局,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围绕防火责任、火源管理、队伍建设、设施建设、扑火指挥、扑救战术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全面提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力建设。

工作重点

1、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部门和内容,进一步健全规范“五条线”森林防火责任制。

2、完善野外火源管护机制。一是完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体系;二是全面推行“四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三是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四是农田林缘可燃物计划烧除的组织与实施,从申报、审批、组织实施、保障入手,逐个环节进行研究,形成长效机制;五是野外火源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推进扑救队伍标准化建设。按照村(协会)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模式,制订森林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明确扑火队伍的人员数量、管理、保障以及扑火队装备(包括单兵装备)管理、保养标准。

4、强化扑救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街道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扑火指挥编成、指挥场所、指挥保障和指挥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确保扑救指挥高效。

5、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上洋村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大力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建立林带建设与造林工程“四同步”的机制,改善防火林带树种结构,积极引导林农营造经济林带和油茶林带,达到林火阻隔体系建设的目的。

工作步骤

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25日至8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25日至5月30日)

(一)成立区四鹤街道森林防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杨昌丽兼任,办公地点设在街道农综办。

(二)加大试点宣传发动力度。一是组织召开会议,深入动员,精心部署,认真梳理、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上洋村和菜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任务,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试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三是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和张挂横幅、标语等多形式开展试点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30日至7月30日)

(一)健全责任体系。

一是健全完善街、村、西门菜队两级森林防火责任制,街道办事处下达森林防火责任书。

二是健全完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其具体职责是:

人武部:负责组建街道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扑救。

街道党府办: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规定的实施。

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全面做好街道森林防火各项日常工作。

街道森林防火协会负责防火知识的宣传;火险易发期,进行巡查护林;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扑救。

水东森林派出所: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街道纪检:负责森林防火的监察工作。

三是建立林业系统森林防火责任制。街道办事处与上洋村、西门菜队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四是建立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制。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制、责任区、责任人及加强设施的要求,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营区内设立1-2块防火宣传牌,在林区周围开设或营造防火避险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上洋村要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责任书。

五是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评定及奖惩,由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并报办事处批准执行。

六是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重新修定本街道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野外火源管护机制。

一是建立各级森林防火宣传机制。确定每年3月10日-4月10日和9月10日-10月10日,为全区春季、秋冬季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月期间,要及时印发相关宣传材料,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街道要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摸底统计,确保上洋村、西门菜队护林宣传牌不少于10面。

二是建立上洋村、西门菜队“四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同时开辟森林防火宣传专栏,森林防火宣传进村入户达100%;要建立村规民约,森林防火具体责任制必须列其中入,村规民约100%发放入户;林事生产性用火要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实行农事用火和林事用火分开管理、分开审批的制度,林事用火由用火人提出申请,村两委、林业员到实地山场验收签字后报林业站审批;农事用火由村林业员负责审批,在林缘边30米以内组织林农有序用火;街道要登记造册,确保林区内聋、哑、痴、呆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00%落实,登记册一式四份,监护人、街、村、区防火办各一份。

三是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按照《省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的要求,按街、村逐级细化规范。

街道级响应:(1)街道办事处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街道办事处应急实施办法,部署应急工作,执行禁火令;(2)街道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3)召开护林员会议,部署巡山管护;(4)监管痴呆傻等人员;(5)张贴禁火令,向农民、林区经营点发出高火险天气警示信号;(6)街道干部包村人员组成巡查组查禁野外用火。

村级响应:(1)村两委会迅速将禁火令分发到每一农户、林农手中;(2)组织巡山管护,严格执行禁火令,停止一切野外用火;(3)村级应急扑火队员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四是野外火源检查的组织与实施。街道、上洋村、西门菜队要对野外火源检查进行分类梳理与规范:(1)重点做好日常巡查:护林员在巡山中发现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置;(2)重点时段督查:区林业局、防火办、森林公安分局、林业执法大队组成督查组对护林员巡山和扑火队伍待命情况进行点验,及时通报,对没有履行护林合同的,坚决给予“一票否决”;(3)重要部位严查:区林业局、防火办和街道包村干部、林业站等同时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风景旅游点、垃圾焚烧场、物资存储库、易燃易爆点、军事等,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隐患单位、经营者限时整改,不按时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

(三)推进扑救队伍标准化建设。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建立的森林防火协会,在街道办事处成立一支20人的森林扑火队伍,上洋村(协会)成立一支10-15人的扑火分队,同时要完善装备管理保养制度,建立一个面积约10-25平方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明确扑火队伍的人员数量、管理、保障以及扑火队装备(包括单兵装备)标准,建立扑救队伍花名册,并上报区防火办,确保做到手中有兵、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强化扑救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由“三室一中心”构成,即指挥中心、值班室、扑火装备储藏室和资料档案室。要落实扑火指挥编成、指挥场所、指挥保障和指挥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确保扑救指挥高效。

(五)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建立和规范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街道、上洋村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物资台帐,确保应急需要;大力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重点在山边、田边、林边规划建设,建立林带建设与造林工程“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机制。在林区逐步规划、完善重点部位、重点地段周围的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改善防火林带树种结构;积极引导林农营造油茶林带和经济林带,加大投入计划,提高林农的积极性,达到林火阻隔体系建设和农民致富双赢的目的。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在广泛宣传、认真布署,逐步落实试点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成果,完善实施方案。对在试点工作开展期间行动快、效果好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行动滞后、效果差的村给予通报批评。

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上洋村、西门菜队要充分认识此次开展全省森林防火试点的重要意义,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高度,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行政村检查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强化指导,加强监督。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采取领导包点的方式,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责任;要制订试点工作检查指导方案,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3

金桥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村主任负责制。各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林管站,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村(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 预防

乡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乡办林场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计划、有防范的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

乡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3 预警响应

(一)当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应检查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乡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乡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禁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乡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和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4)乡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乡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3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根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5 信息管理

3.5.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5.2 信息报告

各村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县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部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村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应急扑火队、乡半专业扑火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请求武警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公安消防、武警其他、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力量支援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整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信息

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乡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其中Ⅲ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3)火灾中造成1人重伤一下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立即向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火灾相关信息。

(2)调动乡半专业队伍支援火灾扑灭,督促火灾发生地村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100公顷一下森林火灾;

(3)火灾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4)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

(5)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2)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乡或局部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决议,经乡政府领导同意后,紧急部署全乡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驻军和武警、消防部对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部扑救。

(5)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全乡森林防火。

(6)对延烧时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乡支援扑救的,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建立乡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7)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8)做好转移群众、安置人员、交通管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4.3.3 Ⅰ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 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或3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4)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重点林区、林区城镇、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受害森林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2)。

(1)成立乡扑火现场指挥部,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乡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增加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治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论分析,及时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报告,并抄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南昌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村级应急扑火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公安消防、武警其他、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气候、林业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式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物资保障

乡、村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任务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或器材室,储备所需要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5 资金保障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根据需要,各级政府逐步建立适应的扑火准备金,主要用于扑救较大森林火灾,跨区域去火队伍调动,补充扑火物资和救治扑火受伤人员等相关经费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冈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委联系农业的副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武装部部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处长、市公安局政委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消防大队、市森林公安局、电信、移动、共青团武冈市委、国有武冈公益林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林业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指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部门关系,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指挥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负责全市各级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和预备队伍建设;

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2.2.2 办公室职责

①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②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各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对指挥部各项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③加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火情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项调度信息。

④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委托,森林防火、森林扑火紧急通知,并直接组织、指挥扑火工作。

⑤负责森林防火器材机具管理。

⑥负责森林防火专业队的培训管理。

⑦组织全市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考核和森林防火会议。

⑧调查重要火灾扑救情况,总结通报防火、扑火工作经验。

⑨整理保管全市森林防火档案。

⑩负责全市村级护林员的指导培训。

2.2.3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搞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训练工作,根据森林火灾、扑火工作的需要,协同地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独立行使指挥权。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对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安排,快速提起公诉,并督促法院快审快判。

市人民法院: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并做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组织、指导云山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项目建设,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资金,保证森林防火救灾需要。

市公安局:组织调派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并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请、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邻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和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报导,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预报;组织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指导、监督林业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加当地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居民住房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团市委: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动员、号召青年团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协助各地建立义务兼职扑火队伍。

市移动、电信部门: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国有武冈公益林场:切实做好本单位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1.1 Ⅰ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③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④24小时未扑灭的。

⑤发生在市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1.2 Ⅱ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③与相邻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④威胁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

⑤市内林区发生危害较大的、12小时未扑灭的。

3.1.3 Ⅲ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6小时未扑灭的。

3.1.4 Ⅳ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2小时未扑灭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分级响应、分级处置

3.2.1 Ⅰ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上级支援。

3.2.2 Ⅱ级森林火灾: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林业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市广电局、市电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3.2.3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2.4 IV级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3 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和有火必报制度。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739-4243760。

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办事处、国有林场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在防火网上反馈并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①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②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⑥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⑦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⑧需要邵阳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4 扑火指挥

3.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②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③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④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⑤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⑥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⑦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⑧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3.4.2 指挥原则

①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②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③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④独立指挥原则:根据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市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组织指挥工作。

3.4.3 扑救原则

①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②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③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④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⑤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⑥禁止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4.4 应急基本措施

①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②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③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④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⑤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湘森指办[20xx]39号)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防火办提出申请。

3.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6 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工作。

3.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 火案查处

①2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组织力量,深入火场,查处火因及损失情况,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作出处理,写出材料存档。

②一般森林火灾,由森林公安负责调查处理。

③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林业、公安主管机关,成立火灾案件查处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5. 善后工作

5.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4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防火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②森林防火期间,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和村级护林员三级防火电话全日开通,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动用一切通信工具,完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的建设,前线指挥部与火场应随时保持联系,市防火办和上级防火办与火灾现场直接保持联络。

④各单位防火组织在重点火险期实行24小时值班。

⑤瞭望台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准确瞭望观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⑥景区、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除坚持24小时值班外,要组织防火人员、护林员进行巡查和火情监测,对重点部位和火灾多发区设点设卡派专人严防死守,禁止火源进山。

6.2 队伍保障

应急力量通过组建专业扑火队、市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扑火队与动员组织村民参与相结合的办法组织。

①市林业局成立一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市武装部成立一支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负责市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和支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动。

②全市17个乡镇、四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以本单位干部职工、林业站人员、护林员和民兵为主的应急义务扑火队,每队30人。全市483个行政村分别组建20人的义务应急扑火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由当地行政领导指挥。

③国有公益林场、银林公司各建立一支30人的应急扑火队伍,负责本场内的火灾扑救和毗邻乡镇的火灾救援,由场长指挥,并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

④配备好服装、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电筒和风力灭火机,各应急队应配备打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和电筒等工具,开展好扑火知识的培训。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6.4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要逐步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装备。

6.5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

6.6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信息库,汇集森林防火信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6.7 监督管理

6.7.1 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

6.7.2 宣传与培训

市防火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将依据《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办发〔20xx〕9号)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4 监督检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附 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

第六条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和林区牧区的部队、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牧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共同搞好联防工作。

第八条森林警察部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防火组织的统一指挥下执行防火、扑火任务。

第九条林区、牧区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扑火器械,防火期间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牧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检查站有权对进入山林和草原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制定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乱调滥用,保证防火需要。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建设的人员,由招用单位负责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改进和排除。

第十四条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推迟结束时间,并规定防火期。

第十五条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班坚持昼夜值班。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草原。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草原,必须持身份证件到当地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单位,必须持证明文件,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经批准进入林区、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森警、护林员、草原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需进入国营林业局作业区的,应征得林业局同意。

第十七条防火期间,林区、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国营林业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山、林进行清查,将擅自进入林区、草原和虽经批准而确有失火危险的人员清理出去,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烤食物、放鞭炮、炸鱼、弄火取暖;禁止用枪械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方法狩猎。烧防火隔离带、烧茬地、施工爆破、实弹演习及其他生产性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报经旗县(市)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第十九条防火期内,行驶在林区、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严防喷火、漏火。铁路(包括森铁)机车应在指定地点清炉、凉瓦。司乘、巡道、养路人员要注意了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报告就近车站和防火部门。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有关部门或者防火责任单位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必要时对危险地段要派人昼夜跟车守护。

其他野外生产机械设备,也要安设防火装置,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防止失火。

第二十条防火期内,林区、牧区的嘎查、村屯、工棚、营房、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烟囱必须带防火罩;设置倒灰坑,严禁带火倒灰。林区、草原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用火。

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起火,必须立即扑救,尽快报告就近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同时逐级上报,并通知毗邻地区。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出发,并服从调度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跨旗县(市)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跨国营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盟市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扑灭火灾后,须彻底清理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上级指挥部批准,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医疗、抚恤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当地民政政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与草原面积、林木与草牧场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盟市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报同级统计部门和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第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所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二)防火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经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不改进和排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草原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六)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七)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补播改良草场,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完善措施、强化队伍、增强能力”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火险预警监测,加大火灾处置力度,科学组织指挥调度,强化防火责任,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和力量,发挥“三项”制度(农民院户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基层信息员制度、巡山护林制度)的积极作用,分片区、划路段、定山头,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抓好野外火源、重点人群监管,从源头消除火险隐患。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以火源管理为中心,依法治火、从严护林,确保全乡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维护林区安全,为促进全乡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和谐的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至村民小组,层层发放森林防火户主责任书至林区农户。

2.落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伍建设。各村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义务扑火队。

3.根据有林地面积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乡林业办及小学校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5.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特别是在防火重要时期采取超常规措施,严管野外火源,严管特殊人群。认真落实按月例行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重要部位反复检查三项制度,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6.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按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储备各种防扑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仓库或物资储备点。

7.严格按照《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各村委会也要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发生林火时,及时成立临时指挥部,落实火场挂牌指挥制度,做到扑救山火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快速高效,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8.认真落实余火清理及火场守候工作,不发生死灰复燃,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周密安排部署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火灾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灾害,是破坏森林资源安全、威胁人类生存环境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各村各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用长远的眼光对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各村各单位要对辖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要全面落实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主管部门担主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的“三线”森林防火责任机制。

1.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按照辖区负责制的要求,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把领导责任落到实处。层层签订责任状至村民小组,层层发放森林防火户主责任书至林区农户,做到林区农户100%收到村民小组发放的森林防火户主责任书。

2.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森林防火属地管理的原则,乡政府与各村各单位及辖区施工单位签定责任状。各村对在辖区林区内从事采石、采矿、旅游开发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农家乐),要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3.认真落实地块管护责任制。今年继续把落实地块管护责任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来抓,要进一步细化林业员、护林员管护措施,加大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地块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4.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及奖励制度。各村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实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对防范措施不到位,消除火险隐患不及时的单位,由乡林业办进行督查,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问责。如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疏堵结合,强化预防管理

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是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的一项主要举措,各村各单位要按照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扩大教育面、提高受教率,使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做到宣传教育百分之百覆盖。

2.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乡属光雾山风景区核心地带,森林防火犹为重要。全乡干群、各企事业单位及外来施工者,必须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十三严禁”,即严禁烧地边、田埂;严禁在公路边、林边烧垃圾、枯枝落叶及各种废弃物;严禁在林内、林边烧灰积肥、烧垃圾;严禁在林内野炊和烘烤食物;严禁在林内打猎、烧火驱蜂驱兽;严禁在野外烧火取暧;严禁在林内点火把照明;严林在林内吸烟;严禁在林边、野外燃放鞭炮、烟花和燃放孔明灯;严禁在林内上坟烧纸钱和香烛;严禁小孩玩火、玩鞭炮;严禁带火种上山和烘烤林副产品;严禁痴呆、智障人员在野处用火。违者,将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3.对特殊人群实行严格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的人数、姓名、家庭状况等,并按每名智障人员落实1名监护人的标准,认真落实智障人员的监护人,签定监护责任状。对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采取特殊措施,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

4.加强巡逻检查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各村要明确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和管护责任,督促护林员加强巡逻检查,确保责任区无违规野外用火现象的发生。

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范文6

1.1编制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控制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直接威胁森林资源、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对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大影响。为有效控制森林火灾,避免酿成大的灾害,特制定*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局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试行)、《*省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响应实施意见》、《*省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长春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过火林地面积5公顷以内的较大森林火灾,超过5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将上报长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地级扑救预案。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区域管辖,由各乡镇、场圃按照本级(本单位)《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直接处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对下列森林火灾(Ⅲ级灾害信息)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1)过火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当地人力不足,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

(2)重点森林火险区:三盛玉林场林区、杨树林林场林区、小城子林场林区、哈拉海苗圃林区、靠山苗圃林区的森林火灾;

(3)森林植被易燃程度极高或气象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的救灾理念和就近调动,快速出动,重兵扑救及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列》规定,我县将森林火灾分为特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一千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组织体系

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援救工作。

2.1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关,负责全突发森林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森防指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7.1)。

乡镇级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森林火灾事故的救援。

2.2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

当本县乡镇、场圃辖区内参加扑救森林火的扑火队紧急救援的,必须建立本级前指。当乡镇、场圃预案配置的第一、第二梯队扑火兵力全部投入仍无法控制火势的,需要出动第三梯队和请求调动其他乡镇街扑火力量时,必须设立县级前指。

2.3前指构成

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火场大小、扑火队伍数量及组成成立现场指挥部(简称前指)。前指由总指挥、副指挥、总调度长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预案,指挥和调度各方面的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副总指挥:1—3人,由在火场的其他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分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指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由县林业局领导或防火办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指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火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扑救指挥组:组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熟悉扑火作战的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消防大队队长及防火办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大火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力量调配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财政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场扑救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交通运输与车辆等事宜。

通讯信息组:组长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管通讯的副主任担任,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和服务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油料等物资的调配和供给保障工作。

综合材料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广电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书记担任,负责火场综合情况的汇总,火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火案调查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负责火灾调查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救护安置组:组长由县森防指成员县卫生局副书记、县妇联副主席担任,职责是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搞好检疫、防疫工作。

扑火督查组:组长视情况而定,负责督查各支扑火队伍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进入森林防火期,县气象部门每天向防火办提供天气状况及火险等级。

(1)火险预警级别

火险等级共分V级。I、II级火险天气森林准燃;III级火险天气森林可燃,预警标识为黄色;IV级火险天气森林易燃,预警标识为橙色;V级火险天气森林极易燃烧,预警标识为红色。

(2)火险等级:进入防火期,县电视台在气象服务栏目中提前向社会。县防火办每天都将火险预警情况向全县森林防火部门通报,IV级以上火险信息同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3.2应急处置

(1)逐级报告

各乡镇、场圃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指挥员、火场气象信息等基本情况;县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按*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火情报告的规定向市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指挥员、火场气象信息等基本情况。接受和上报森林火灾均要在口头上报的同时,做好报告内容的记录。

(2)本级《预案》的实施程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值班员接到一般森林火灾信息(IV级灾害信息)的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县防火办值班员接到较大森林火灾信息(III级灾害信息)后,值班员要立即向县防火办主任、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启动信息报送程序。县防火办主任、副主任和值班员,要根据县森防指领导同志指示和火场实际情况,按预案提出兵力调动的具体方案,经批准后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以上领导下达相关命令。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应直接或委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场,直接督促或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上述几种火情信息都必须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如火势难控制,需启动地区级扑救预案时,由县森防指向地森防指请求启动地区扑救预案。

(3)力量划分

扑火力量的动员和组织应遵循以专业队伍为主动员群众为辅,非经专业扑火培训人员一般不直接扑打火头的原则,火头直接扑打人员应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示长春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情况调动武警森林部队。《预案》实行扑火出动“三个梯队”制,由县森防指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情况详见附件7.6)。

(4)扑火队伍指挥调动程序

凡发生森林火灾符合本预案启动要求时,县森防指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第一梯队:由县森防指下达出动命令,调动第一梯队所有兵力,赶赴火场。

第二梯队:在第一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县森防指决定全部或部分调动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在第一、第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县森防指协调调动第三梯队。

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接到命令后,按有关标准出动兵力,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火场。

3.3善后处置

(1)火场清理与看守

火场清理以半专业扑火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

(2)灾民处置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家属安置等由当地政府(单位)处理,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县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

(3)火案调查

发生森林火灾后,公安机关要立即随同扑火队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察,查找第一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司法机关要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部门。

3.4信息

森林火灾发生后,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较大森林火灾不予报道;对新闻媒体自行采写的报道,特别是对重大森林火灾及可能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有关火情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的各类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归口管理和国家林业局审定的规定执行。我县发生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后,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县扑火前指据实审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设计、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对境内外、媒体记者的管理和沟通工作。同时根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召开新闻会议,并做好相关筹办工作。新闻会原则上确定为县政府信息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信息两个层次。根据突出森林火灾事件的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新闻会级次,各参加扑火单位不得擅发。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言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材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材料组负责。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火场联络要充分发挥常设固定通讯工具的作用。进入森林防火期,全县各场圃电台要全天开机。火灾发生时,扑火队员和赴火场人员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县森防指要将装有短波、超短波无线电台、无线对讲机等设备的森林防火指挥(通讯)车立即开赴前指,建立火场与各级森防指的通讯网络。必要时,通讯部门要在前指架设临时固定电话,以便沟通火场信息。

从启用本《预案》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时起,各乡镇、场圃和参战的扑火队要每30分钟将前指扑火进展有关情况向县森防指报告一次。县森防指每30分钟将火情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4.2监视和预报

县气象台站负责火场地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保证及时、迅速、准确地报告本级森防指。

4.3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费用。人为造成的灾害,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灾害损失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财产等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理赔工作。

4.4扑火机具保障

各乡镇、国有场圃要根据需要在重点火险区附近储备相应的扑火机具,并保证设备完好。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和专业扑火队的扑火机具,平时要配备好,战时自带;第三梯队除自带部分工具外,不足部分由县森防指负责解决。

4.5物资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防指将及时调配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扑火救援物资。同时县森防指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场圃负责协调本县林业、公安、交通、财政、卫生、通信等部门,保证扑火物资供应渠道畅通。各主要负责单位的协同职责为: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动员系统内部力量全面开展扑救工作,承担火场态势侦查、火场地形地貌信息服务及向县政府提供有关扑救、作战方面的参考意见,组织县森防指办公室做好扑救调度及协调工作,必要时组织全局力量投入到前、后方工作运行保障中。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指的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县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负责做好灾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物资、增援人员的运输畅通,及时向来自其他地区及部门增援的扑火队伍调度所需的运输车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扑火物资的调配、协调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及防止余火的死灰复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预报及预警信号的工作。

除上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妇联、团县委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启动预案时,要视扑火救灾需要,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县森防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2培训演练

每个防火期前,各类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及专业(半专业)化扑火队都要进行培训和演练。

5.3责任与奖惩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行火场扑火前指总指挥负责制和当地森防指成员、各扑火工作组组长、队长分工负责制,出现组织、行动和战略战术上的过失行为,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前指总指挥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人员就地给予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通讯联络、扑火调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出现问题,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4工作评估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立即组织扑火战斗评估,全面查找扑火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各环节上的失误问题,确定出相应处理对策和处理意见。

5.5资料归档

县森防指办公室对上述火灾的所有相关材料必须详细归纳整理,认真归档保存,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6附则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县森防指具体组织实施,预案解释权及管理权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