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例6篇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1

论文关键词:湖泊型景区,水污染,研究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海盐县南北湖水污染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南北湖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提出了湖泊型景区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实践方向。

一 南北湖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风景区是中国唯一集山、海、湖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位于杭州湾北岸的海盐县境内,是浙江省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南北湖自然风光秀丽,山、海、湖融为一体,洞、园、池自成格局,环境独特,景色宜人。著名园林专家陈从周教授称赞南北湖:“山有层次,水有曲折,海有奇景,比瘦西湖逸秀,比西子湖玲珑,能兼两者之长。” [1]

南北湖湖区水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湖面景观和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的发展。保护南北湖湖区水质,是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保障周边百姓和游客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

1.1 水文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湖面面积1800亩,中有一堤,俗称中湖塘,把湖分为南北两半,其中南湖800亩,北湖1000亩。水位高6.3米,水深平均1.5米,可蓄水168万立方米,是钱塘江边的一个泻湖(年降雨量1200毫米)。南北湖三面环山,一面临海,湖形曲折,山有层次,且有东暖夏凉的小气候。南北湖之水,自成一上河水系。水来自鹰窠顶山、麂山、万苍山、飏山、荆山等环湖诸山的泉瀑溪涧。[2]

1.2 水环境质量

作为风景名胜区,南北湖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最低标准为Ⅲ类水,但由于湖面较小,湖床较高,水体自净能力较弱,水环境质量不够理想,虽然到2008年还没完全达到三类水的标准,但是从下表1~表5数据看出,历年来水质呈明显好转趋势。经海盐县环境监站对湖区水质的取样分析,2003、2004年南北湖水质属于劣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 2005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2006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2007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磷。2003~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见表1~表5。

表1 2003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3]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3.5.6

表2 2004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4]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4.5.8

表3 2005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5]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5.5.9

表4 2006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6]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6.5.8

表5 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7]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7.5.14

二 水污染因素

南北湖的水质为何在03、04、05年属于劣Ⅴ类、Ⅴ类水呢?造成水质下降,湖面景观水质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湖边有许多餐饮服务业设施排放污水所造成,其次是湖区周边的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湖中,加重了水质污染等因素。

2.1 餐饮服务业污染

1992年以后,随着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湖边建立了一些与旅游业配套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设施,而这些设施建成后,有许多宾馆、饭店没有将其废水有效地处理好,造成了对南北湖的水质污染。至2003年,湖边小宾馆、小饭店废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的有11家,每年排入南北湖的废水有1万多吨。南北湖湖边小宾馆、小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排放情况见表2。

表2 湖周边宾馆、饭店污水排放情况表

1986年起景区开设了水上游乐活动,最多一年湖上有手划船30只,电瓶船25只,摩托艇5条,容纳湖上游客250人;尤其是摩托艇活动项目对水环境也造成严重污染,二00六年取消了摩托艇项目,更换成手摇小木船十多条,并增设了水上自行车和三人脚踏船十五条。

2.2 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湖边居民和旅游人员自身所产生的废弃物进入景区环境所造成。在南北湖的周边还居住着南北湖村,这个村有数千人口,他们历年来都在那里居住、生活和耕作。这些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对南北湖环境也有不小的污染危害。湖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及来景区旅游的游客每年向湖中排放的生活废水约11万吨左右,这些污水进入南北湖水环境对景观水质造成危害。有关居民生活和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见表3。

表3 湖边居住(常住)人员、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表

废水(万吨)

垃圾(吨)

注:每年旺季为4.5.6.10.11月,淡季为7.8.2.3月。旺季旅游人数增加30%。

在每年的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也将出现高峰。在旅游高峰时,每天湖周边的小宾馆、小饭店及游人等向湖边及湖中排放废水约400余吨,而每天向湖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量也有50㎏之多。在旅游高峰,这些污染物加重了景区湖水的污染,使水质恶化。旅游旺季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见表4。

表4、南北湖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表

三 保护水环境措施

近年来,为了改善和保护景区的湖区水质,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研究了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基础上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拟订了整治水环境的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提出了蓄水、养水、治水、防污的工作方略,有效地改善了南北湖水质,保护了南北湖的水环境。

3.1 绿化造林,涵养水源

南北湖风管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治理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实施对环境的治理工程,如南北湖的疏浚工程、退塘还湖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等,其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是绿化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涵养水源的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1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

南北湖森林大多是在五六十年代营造起来的,几乎都是马尾松林(少量黑松林),林分郁闭度低,树种单调、结构简单,种植密度过大,又曾被当地群众视作薪炭林而被过度砍伐树枝,造成树杆纤细、弯曲,林分质量较差,森林的功能很低。因此,必须进行生态公益林的促成培育,按照规划,逐步分批进行补植造林,对于一些郁闭度低、质量差的林分,重新造林。针对风景区内森林结构简单、树种单调的状况,在造林时,调整森林结构,丰富树种,特别是阔时树种,如枫香、木荷、杜英等;大力营造针、阔混交林,结合风景区的特点,发展一批风景林。

3.1.2 绿化造林与发展经济特产林相结合

风景区内有1000多户农民,有460余公顷山林属当地村民的责任山,因此在考虑发展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农民的利益,要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技术指导,帮助当地群众发展名特优经济林、竹林、果林和茶叶;对于规模大、标准高、效益好的林果特产基地,和旅游业结合起来,形成“观光园区”。

3.1.3 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⑴大力宣传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⑵贯彻、执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出卖和变相出卖林地,禁止占用林地开发宾馆、度假村之类的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林地派作他用;开发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⑶配合县农经局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目前,风景区内每株古树名木都建立了档案,并落实了专人负责管理、保护,对一些特殊地方的古树设置了栏杆等保护设施。 ⑷在森林防火工作上,景区管委会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的方针,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在景区内建立了防火网络,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人员灭火。

⑸ 浙江省已经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景区的林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景区派出所、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公安局、农经局、土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配合下,及时制止、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依法治林,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3.2疏浚扩容,蓄水自净

湖荡的浚疏增加了湖的有效容积,加强了湖区的蓄水功能,提高了湖水的自净能力。是保护水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

1988年至1989年,由秦山核电公司出资190万元,委托县交通局疏浚南湖,挖除淤泥25万立方米。同时签订核电公司取水协议,湖水供核电厂反应堆用,年调节水量4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000立方米,水位以6.3米为控制线。疏浚湖荡以后,增加了湖区的蓄水量,提高了湖水的自净功能,进一步改善了湖水水环境质量。

在2002年至2003年由秦山第三核电公司出资562万元,风景区管委会主持疏浚了北湖,共疏浚湖床面积66万平方米,平均挖深0.65米,总清淤泥量42.3万立方米。使湖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

3.3 合理放养,平衡生态

合理放养水生物,以消解水中的氮、磷等有机物质,起到了养水的作用。2005年起,风景区管委会为充分利用湖水资源,采用深浅不同水域鱼种套养方式,先后投放鳊鱼、青鱼、草鱼、鲫鱼、鲢鱼、河蟹苗等多种鱼种,同时适时调整湖内生态结构,确保水生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渔业养殖。

3.4 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南北湖周边建有宾馆、饭店等餐饮、旅游服务设施数十家,这些餐饮、旅游服务设施每天排出有机废水上千吨,如这些废水未经治理而进入湖中将造成湖区的严重污染。1998年,南北湖山庄、飏山楼、湾景宾馆、碧波宾馆等4家饭店联合投资120万余元,建成了日处理污水750吨的餐饮污水集中处理外排工程。另有三湾度假村、桃源山庄、金牛山度假村、荣昌宾馆、天池大酒店等单位也先后建成了餐饮服务业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控制了向湖区排放污水的水质。南北湖湖边宾馆、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治理情况见表4。

表4 湖边宾馆、饭店污水治理情况表

南北湖山庄

湾景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碧波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三湾度假村

生化、厌氧

达标

桃源山庄

生化、厌氧

达标

金牛山度假村

生化、厌氧

达标

荣昌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天池大酒店

3.5 定时保洁,垃圾清运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周边居民地面清扫出来的垃圾常常是往湖边丢弃。垃圾物的溶出物渗入地表水,然而进入湖内,污染南北湖水环境。南北湖周边住有居民2700多人,且每天旅游人数也在数千人以上,如果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公斤计算,每天产生垃圾约5吨左右,全年累计可达上千吨,这些垃圾如不及时清运出去,将有溶入地表水而进入湖中的可能。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2003年建立起了一支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将湖周边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去,起到了防止污水被污染的作用。

3.6 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3.6.1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利用广播、会议等形式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宣传,宣传垃圾对环境、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管理自身产生的垃圾和废水,按湖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处理好各类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并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组织(即专业环卫队伍)。同时,建立与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3.6.2 严格执法,保障到位海盐县环保局配合景区做好环境保护和监督职能,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把环评关,对新开设的宾馆、饭店,一律要求做好环境保护评价报告书。

(2)对照环评,海盐县环境监测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3)海盐环保局监察大队澉浦监察中队不定期做好南北湖各宾馆、饭店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一律作出严肃处理。

四 结效、评估

经过连续几年的水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南北湖景区的水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治理,湖区水质下降的趋势已经得到控制。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南北湖近五年的湖水水质已经基本稳定,有关监测数据见表5。

表5 近五年的水质监测数据表

从表5中可以看出,有的污染物指标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如最近五年来,标志着水质严重超标的总磷、总氮这两项污染因子已出现了回落的势头(总磷回落情况见图1,总氮回落情况见图2),水环境得到改善的势头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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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从上述图1、图2中可以看出: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湖区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已取得成功经验,采取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治理水污染源的探索与实践是卓有成效的,南北湖水污染恶化的趋势已得到有效控制,总磷、总氮两项污染物已出现下降趋势,水质有所好转。

五 结论、建议

通过对南北湖水污染治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多年来,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坚持采取治理污染源、疏浚湖区、合理放养水生生物等有效措施,并以治理湖边水污染源和疏浚湖区为重点,必要时让湖水适当流动的办法进行实践与管理,湖库的水质逐年好转,但还没有达到Ⅲ水的标准。建议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未来开发建设南北湖景区的规划中,注重对湖边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建议对湖区居民日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处理并达标后再排入湖中,南北湖的水质才有可能在近几年内达到Ⅲ类水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南北湖志》编篡委员会.《南北湖志》.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1-2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 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 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 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 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故事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 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3

3.3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随着海水养殖业的迅猛发展, 渔业养殖依赖的载体海洋养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都规定了渔业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则,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也高度重视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 但还存在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及法律责任不统一的问题。

(1)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 缺乏可操作性, 难以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2000年修正中新增的第19条规定,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第20条规定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这些规定初步形成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南海沿海地区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具体的省级渔业法实施办法或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8。然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渔业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制定实施至今, 未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导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缺乏统一性, 而有些立法空白如防治养殖污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则仍有待填补。

(2)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不统一。针对海水养殖污染, 由于上位法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 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填补性规定, 这本身值得肯定, 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即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都要求海洋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防止造成污染,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 大部分南海沿海地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进行补充 (表2) 。

由表2可见,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各有地方特色, 但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对于同一违法行为, 出现了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的情形 (行为模式1、2中的广东和广西的不同规定) , 甚至出现了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的情形 (行为模式1中的广东的两项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4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目前,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已不能满足渔业水域环境安全保护的实际需求, 难以遏制渔业水域环境恶化的趋势。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 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 第72条的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73条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所以, 地方立法进行立法时, 应当摒弃简单重复立法的做法, 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 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做出具体的细则规定, 以发挥地方立法的具体实施作用。

为了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厘清其在渔业水域中的环境保护职责,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应结合南海海域海岸工程的实际特点, 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具体化, 使其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第43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内容的基础上, 明确以下内容: (1) 渔业部门的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预防措施是否有效可行、能否接受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2) 强化部门间的职能衔接, 明确渔业部门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必要性。渔业部门在当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根据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的数据, 提出专业意见, 再由环保部门根据渔业部门的意见, 决定是否批准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表2 地方性法规对同一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后果规定

其次, 加强南海海域渔业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为增强南海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性, 建议由环保部门负责协调部门的监测分工, 加强部门联动, 以提高监测管理效率, 减少重复监测, 降低监测成本。2018年3月, 党的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 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10]。生态环境部将以陆海统筹为原则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11]。2018年8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 要求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此次机构改革后, 生态环境部积极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并采取措施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建设, 为客观、科学评价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客观、准确的监测数据, 反映污染防治成效, 为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了避免法律的滞后性, 需要及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 明确环保部门对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职责, 并协调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 同时, 也是科学监测南海海域渔业水域多种污染源的要求,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也要做出相应修改。

最后, 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一方面, 应当细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配套细则。地方立法具有实验创新作用, 即以现行立法的形式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12]。因此, 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对养殖污染防治制度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 总结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 将其及时反馈到国家立法中, 对养殖污染防治的禁限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 第14条对养殖禁限措施的规定, 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 并做好使用记录, 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及时、合理地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 防止病害传播。第40条对违反第14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充分吸纳南海沿海地方立法经验, 修改或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明确禁限措施, 为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行为准则。另外, 还要明确禁限措施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 明确罚金条款, 并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行为规定后续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应当统一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中,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 这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实现。规定法律责任之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13]从法律的运行来说,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后果不同, 直接导致之后的执法中法律适用的困难。例如, 针对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含病原体的水体的行为,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 和《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办法》 (2015) 规定的处罚数额不同, 会导致行政机关执法依据选择的难度, 降低行政效率, 存在引发行政纠纷和滥用权力的可能, 最终导致法律的强制作用难以实现。因此, 法律责任不统一的危害不容忽视, 并亟待解决。在国家立法层面, 应明确海水养殖防治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则, 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提供统一的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对上位法的执行, 因而只有上位法的规定明确, 才能使地方立法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相统一。还有, 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技术, 强化地方立法专业性。立法工作人员立法技术的欠缺是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的主观原因。立法者在法律制定时对法律颁布后对现存法律协调性的掌控程度, 是影响地方立法能否科学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14]。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4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 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 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 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 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5

关键词:苇田;油井;污染;预防

引言

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位于辽宁省凌海市,处于大凌河和小凌河冲积扇之间,属辽河三角洲冲积区。油区内有大凌河、两个海潮沟和一个苇田上水线与海域相连,包括近10万亩苇场、5万亩滩涂养殖场,以上区域内分布着600余口油井,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责任艰巨。近几年来,采油厂在油井污染防治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通过对各种防治措施的实施、检验,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1 油井的污染预防措施

为了做好油井防污染工作,锦州采油厂从抓好环境管理基础工作入手,加强污染源和关键环节控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1 完善体系,夯实环境管理基础

在环境管理中,锦州采油厂坚持把制度创新作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基础。针对以往各类规章制度交叉内容多、可操作性不强的实际情况,在把环保例会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培训制度纳入到环保工作体系的同时,重新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以来,为了增强全员环保意识,锦州采油厂一方面通过将环保各项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承包指标、落实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手段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一方面把环保宣传教育始终贯穿于全年总体教育培训之中,注重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宣传教育质量,采油厂充分利用电脑网络的优势,将环保相关知识传送到采油井站,实现了环保信息的共享。随意打开井站的电脑,环保宣传教育材料、规章制度、污染源控制措施图、污染源分级管理实施情况等内容便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岗位员工学习环保知识。如今,各员工都知道怎样识别污染源、控制污染源、预防环境污染,都能做到对生产废弃物分类存放,对“跑、冒、滴、漏”及时处理,主动预防的意识明显增强。

1.2 动态管理,加强污染源控制

结合油井分布区域以及油井污染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程度,采油厂制定了《采油系统污染源分级管理办法》,将污染源分为“重大、一般、可控”三个级别,实施动态管理,对“重大、一般污染源”范围内的油井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通过加装管线单流阀、打防喷备卡,提前热洗或增大加药量以延长光杆使用寿命,更换划痕严重的光杆避免因杆断等措施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对苇田、海沟附近的井场修砌护坡,及时更换腐蚀的油井管线,在环境影响较大的部位修砌管线护堤,减小污染范围,降低污染损失,杜绝了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在各采油站值班室里,各级污染源存在的污染因素、应采取的控制措施、污染源承包人以及出现污染后的处理办法等内容清晰地展现在“采油站污染源控制措施图”上,岗位员工在日常操作、巡检中对涉及“重大、一般污染源”的操作重点部署、重点检查,确保各处污染源都在受控范围,大大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几率。

1.3 严格监控关键环节,实施“4321”管理办法

在油井管理中,油井的修井作业施工易产生污染,具有较大的环境风险,为加强修井作业施工管理,锦州采油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修井作业实施“4321”管理办法,对施工全过程的污染防治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是对作业施工过程进行四级监督,即采油站、作业区、作业科、环保科对作业全过程分级监督。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处理产生的污染物,各级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治理情况重点跟踪、认真落实,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是指作业施工前必须采取三项防污染措施:井口安装油井防喷器,井场铺垫高强度防渗布,作业清污车辆配备防渗漏装置。

“2”是在施工前进行两次交底,即技术交底和安全环保交底。在安全环保交底中,向施工单位告知施工现场的污染源和环境因素分布情况、控制措施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办法,提高了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清洁生产能力。

“1”是指作业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天内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确保现场整洁、规范。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6

一、沿海地区蔬菜常见面源污染主要来源和危害

1. 养殖排污

养殖排污主要指大中型生猪、奶牛、肉蛋鸡养殖排污,以东台沿海一镇五场为例,2013年年排污量380多万吨。其危害主要有:一是占地和污染农田生态环境。粪尿中大量的氮、磷渗入地下,使地下水中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二是造成地表水富营养化。东辽河源头区径流小区实验基地范围内畜禽粪尿未经处理随意排放,通过雨水径流进入河道,影响东辽河源头区水质,造成水体污染。三是恶臭。刚排泄的畜禽粪便含有NH3、H2S、胺等有害气体,在未能及时清除或清除后不能及时处理时,其臭味将成倍增加,不仅危及周围居民的健康,而且也会影响场内畜禽和农作物的生长发育。

2. 沼气治污工程的二次污染

主要是沼液的收集渗漏和乱排乱放对水源、空气和农田的人为污染,其中现有二十多座沼气工程及1千多座户用沼气,每年消解养殖粪污三百多万吨,产生沼液沼渣100万吨,其中的40%左右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而只是临时储存状态,而且大型沼气工程多采用露天氧化池暂储,即使沼液施入农田,也因沼液未经充分发酵和过滤处理,灌溉后土壤pH值、TN(总氮含量)、TP(总磷含量)均会有所增加,使用过量也会对土壤产生次生盐渍化等二次污染(部分使用沼液的大棚西瓜后茬种麦出现长势不良等盐渍症状)。目前,除认识不到位外,沼液资源难以得到利用的最主要原因是沼液过滤技术不过关,由于沼气发酵残留物还含有部分黏稠状的沼渣,渣、液往往混在一起,常规过滤器很容易堵塞而且不易清洗,给大规模的使用带来较大困难,另外沼液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代肥施用还缺乏试验及可靠的配套技术,影响了沼液大面积的应用普及。得不到及时消化的沼液长期露天集聚,或造成下渗污染地下水源,或滋生病虫害,若遭连阴雨发生漫池,则直接污染周边环境。

3. 种植污染

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大面积种植大棚西瓜及伴随大棚西瓜种植超剂量施肥造成的土壤次生盐渍化和连作障碍对土壤环境的破坏。东台沿海一镇五场年污染面积达10万亩以上。①农药在各环境要素中循环,并重新分布,污染范围极大扩散,导致全球大气、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及生物体内都含有农药及其残留。被土壤吸收的农药一部分渗入植物体内被人或动物摄取;另一部分除挥发和径流损失外,也可被农作物直接吸收并残留于体内,造成残留化学农药污染。②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偏施化肥的同时加剧了土壤板结和水体污染,造成连作障碍。③农膜。农膜属于有机高分子化学聚合物,在土壤中很难降解,残留于土壤中会破坏耕层结构,影响土壤通气和水肥传导,对农作物生长发育不利,即使缓慢降解也会释放有害物质,逐年在土壤中积累,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农膜中所含的联苯酚、邻苯二甲酸酯等还会给农产品带来污染,危害人类健康。

4. 生活垃圾污染

以东台沿海一镇五场为例,现有常驻居民及外来人员7万多人,年排污量在15万吨左右;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均不进行处理,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村头、地头或河道两侧。不仅造成蚊蝇满天飞,而且还易于病毒的传播,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污染,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广大农村地区垃圾、污水随意倾倒现象尤其严重,特别是河道两旁,垃圾入河污染现象十分严重。

5. 由城郊转移至沿海地区的小微企业“三废”污染

主要有小造纸厂、小五金厂、小皮革厂、小砖窑等。

二、沿海地区面源污染特点

与点源污染相比,农村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和难以量化等特征,同时又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人们对农村面源污染认识不足,特别是农业生产者没有防治意识,没有成为面源污染防治的主力军,致使面源污染持续发展。

1. 分散性和隐蔽性

与点源污染的集中性相反,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和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排放的分散性导致其地理边界和空间位置的不易识别。

2. 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大多数面源污染问题,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涉及随机变量和随机影响。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天气等),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3. 广泛性和不易监测性

由于面源污染涉及多个污染者,它们在给定区域内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很大,因此很难具体监测到单个污染者的排放量。另外,农村面源污染还具有量大、面广,难以防控和持续升高等特点,其危害性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三、沿海地区蔬菜面源污染的主要治理对策与措施

解决沿海地区农村面源污染属国际性难题,而我国由于农业生产压力每年剧增,所以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工作就更加困难。要想解决好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根本问题是必须全面开展流域源头的农村污染治理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 完善环境法规,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管理水平

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整体和系统的农村污染防治和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污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农业污染是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源头,防治农村面源污染要突出抓好农业污染这个重点。在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由当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农村居住区的环境,控制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地表径流。逐步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投入,解决落后的基础设施,减轻日益加大的污染负荷,缓解因农村径流和水土流失对水体造成的危害。

2. 优化生产布局,合理安排沿海大开发

科学合理安排养殖小区布局,在中长期规划与投资管理上,力求相对集中,探索农业项目报批建设前实现环境评估,对已建成大中型养殖项目可编制和探索养殖污染集中收集、集中化污处理;对已建成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应出台有效措施督促指导业主完善其沼液沼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力求田外消化,杜绝二次污染。

3. 指导合理利用农药、化肥

目前,广大农村的耕用方式有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很少考虑到土壤水分和化肥的保持,很多地方仍保留着顺坡耕种的方式和田地灌溉用水过量,很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结合面源污染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建立流域面源污染类型、等级、程度等指标体系,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农药、化肥。其主要治理措施:①削减农药使用量,实施达标防治,避免盲目用药和乱用药,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②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削减化肥使用量。主要做法为: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制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鼓励能够减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针对作物确定化肥、农药和有机肥的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施用方法,并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以及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同时积极研究和普及沼液代肥应用技术,做到科学合理运筹。

4. 指导改变耕种方式,不断完善农田林网

试验表明,不同阻控措施条件下雨后径流量是不同的。从径流量变化趋势看,顺坡垄>裸地>肥料减量化>地埂植物带>农药减量化>水平梯田,说明顺坡垄种植方式最不利于水土流失防治,地埂植物带和水平梯田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表径流量,进而降低水土流失。由此可见,改变顺坡耕种方式或采取适当的耕种阻控措施有利于减少径流量和水土流失量,减轻农村面源污染扩散程度和范围。

据观测,林带可降低风速25%~50%,有效防风距离为林带树高的30倍(其中林带迎风面为5倍,背风面为25倍),风速愈大,这种防护作用愈显著。由于风速的降低,在风沙地区,可以防止风蚀表土、沙埋粮田和幼苗等现象,有明显的护土作用,土壤中水分的蒸发量也相对减少15%~25%。同时,由于林带阻碍了气流的垂直交换,使近地面的空气湿度保持在70%以上,延长作物生长期十天以上,增产幅度可达10%~20%;农田林网还具有明显的生物排水作用,可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对改良砂姜黑土易渍易涝特性尤为重要。

5. 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由于农业面源污染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只有实行多学科、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村民中广泛宣传面源污染的危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在加强先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同时,还要提高广大农民对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提高了,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农村环境问题从根源上可认为是环境意识薄弱的问题,因此,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是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加强知识培训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以提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农业科技水平,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变为农民的自觉行为。

江苏省富民强县项目苏北专项(SBN201210032)蔬菜连作障碍治理新技术及高效立体种植新模式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