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例6篇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考古发掘;文物保护

我国原本就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可谓是历史悠久,有很多文明古迹随着时代的演变被历史掩埋了起来,通过我国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已经有不少的历史文物、历史古迹再次展现在人们眼前。但是伴随着考古发掘工作产生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该如何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所有考古学家探讨的问题。

一、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的现状

1、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文物是古人存在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也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理应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目前有很多地区政府都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至今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文物保护和研究部门,例如博物馆、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等。使得文物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其它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另一方面,由于当地政府的认识程度不够,影响了考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很多考古工作者只是为了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开展相应的考古工作,并不是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上开展考古工作的,使得大量文物在出土之后被搁置一旁、无人问津。时间一长这些文物就会因为氧化作用而变得破烂不堪,特别是像青铜器、壁画之类的文物,最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为长时间的无人问津最终失去了它原有的光彩。

2、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目前也有很多地方政府虽然认识到了考古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大量的资金都投入在了考古发掘工作上,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由于缺乏资金的支持只能停滞不前。甚至有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都没有一个正规的文物保护所,只用简单的库房来代替,导致很多文物在出土之后一直被放在不起眼的角落里,由于缺乏专门人员的管理,很多原本就已经残缺不全的文物更是不知所踪。有些地方政府或许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很难开展破损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原本完好无缺的文物也变得残缺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1]

3、考古发掘人员的思想观念有待转变

很多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考古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负责将文物挖掘出来,至于文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都不再自己工作的范围之内,因此很多考古发掘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漫不经心,认为自己只要将文物挖掘出来即可,不在乎文物是否完整,使得很多文物在挖掘的过程中就已经被损毁了。还有一部分考古发掘者认为只有保存完整的才可以称得上文物,至于那些原本就已经破损的不要也罢,因此在挖掘的过程中,只是将一些保存比较完整的文物挖掘了出来,至于那些已经破损的就留在原地自生自灭,造成很多文物下落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考古发掘之后文物保护的措施

1、转变文物保护的观念,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无论是地方政府和考古工作者都应该转变自己的思想,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考古工作者,最应该转变自己的观念,在考古发掘的过程中,考古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文物不仅仅是历史遗留物,历史遗迹也是很重要的文物,在历史遗留物中,保存完整的是文物,残缺不全的一样也是文物,考古工作者还应该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文物保护研究部门的工作,考古工作者一样承担着文物保护的责任。只有考古工作者树立了这样的观念之后,才能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在发掘的过程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2]

2、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

地方政府在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之后,就应该落实到行动上,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首先政府应该出资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例如博物馆、文物研究所等,将一些可以移动的大中小型的文物,放置在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当中,并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保护,做好文化的修复工作,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对于那些不能移动的文物,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特别是一些历史遗迹,例如车马坑、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壁画等。其次加大保护设施的建设力度,保护设施在文物保护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历史遗迹和无法移动的大型文物,保护设施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保护棚、围栏或者是看护房等保护设施的建设。另外,当地政府要加大科研投资力度,例如购买一些实验仪器、监测仪器等,做好考古发掘工作,为文物保护打下基础。最后还要做好日常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管理人员应该注意文物保护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例如防潮、除尘等工作,这样才能全方位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3]

3、完善相应的文物管理法规

政府想要更好的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考古工作者和管理者的行为。首先国家应该完善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很多条款定义模糊、工作人员职责不清、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操作难度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政府应该结合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适当的借鉴外国一些先进的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完善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有利于当地开展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落实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与考古发掘工作同等重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才能让文物展现出原有的光芒和价值。考古工作者应该树立文物保护的理念,并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考古发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这样才能全方位的开展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吴东风.考古发掘之后的文物保护现状分析[J].文物春秋.2011,11(12):11-13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彝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保护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趋时化的背景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例如:过去普遍见到的彝族民间口弦弹奏,现在只能在高山农村偶尔见到;被称为彝族“木器艺术之乡”的美姑县候果莫乡会木器雕绘艺术的民间艺人已很少;星象学是彝族民间的常识课,而今彝区农村能熟练运用星象知识的人已越来越少。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或传统表演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便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标志着全世界从此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共同的认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春天的到来,这为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发展机遇。在这个机遇中,有的已开始了保护工作,有的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彝语得到了规范和发展,成为国家学历教育的合法文种;又如已经搜集、整理、编译出版了大量的彝文古籍文献;再如已向“文化遗产名录”进军,火把节、彝族年、漆器等成功申遗,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等等。但是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没有形成全民族的共同认识。文化自觉,是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研究、挖掘、整理、宣传、弘扬发展的行为和过程,是把文化资本发展为价值资本,并转化为经济资本的行为和过程。总体上来看,彝民族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态度已从盲目状态逐渐进入到自觉状态,但对民族内部各种群体层面上的人群而言,“自觉”程度是不一样的,从目前来看,知识精英层面上的人群认识是比较统一的,文化自觉行为也是比较强烈的,但处于领导层面上的人群内部的认识是参差不齐的,甚至有些人对文化自觉行为持抵触或反对态度;对于大众层面上的人群大都还处于自然传承的盲目态度上。这些都有形或无形中影响到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推广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还不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公约》,明确指出,“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但是目前在彝区普遍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体认识不明确,因此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与管理机构,也没有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到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普遍价值的评价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随着文化遗产热的升温,一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关爱、企业竞相开发的对象,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彝族文化本身的传承特点,把民间文化艺术作为猎奇、招商引资、旅游的手段,往往把传统的东西与现代的东西混杂在一起,这种做法虽然有些可以理解,在表面上确实反映出地方政府、企业对彝族民间文化的关爱和支持,但实际上却在有意无意间剥夺了彝族民间社会传承本土文化的权利,使节日变成大会,使“民俗”变成“官俗”。例如:彝族原生态的傩戏“变人戏”(彝语称为“撮泰吉”),是彝族重要的信仰民俗,以前尽管不那么专业,但充满原始气息,是了解彝族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一些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为了让其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在改编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其他乐舞因素,使得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越来越淡薄,原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已开始发生剥离。这种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摧残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法。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山头主义”。彝族是一个跨省区、跨境而居的民族。除了我国外,东南亚地区的越南、泰国、缅甸、老挝等国也有彝族居住。因此在有些地方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往往只着眼于本地区,无视有些文化事象的民族性和整体性,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把一个完整的文化事象的内容和品相肢解成七零八落,这种文化认识上的“山头主义”严重破坏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全民族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了对彝族非物质文化事象普遍价值的认识。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保障和得以顺利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早已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我们彝区各地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影响了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忽视情境保护、破坏性保护现象。“文化遗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文化“事象”和文化“情境”,而我们只注意“事象”的保护,没有保护文化的“情境”的情况是很突出的。例如已列为国家文化遗产名录的“火把节”和“漆器工艺技术”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只注意了文化事象标志特征,而不注意保护文化事象的内容和情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着“保护”的内容不清楚,“保护”的手段和方法没掌握的情况。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探索

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境其实也是当代许多少数民族共同面临的重大难题——文化转型的困难,即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保存现今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还要综合现实环境考虑现在和将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因此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综合考虑。本文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对如何有效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一定阶段的历史文化的记忆,对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义务去传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和视野。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切实树立几个观念:一是要树立文化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与脉的观念、是人类的精神食粮和人类永恒财富的观念;二是树立文化的多样性决定着人类的和谐、和平相处的观念;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观念,形成上下联动、上下互动的局面;四是在传承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通过加大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从而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

第二,坚持“抢救优先”原则,把抢救濒危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摆在优先地位,抢救下来、记录下来,以免人为地酿造出“人亡歌息”、“人亡艺绝”、“人忘技失”的悲剧。

第三,对传承人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给予相应的经济资助和政策照顾,重要的是保证后继有人,不让任何一项重要的遗产失去传承。同时开展逐层多级的保护制度,全面和整体地保护彝族非物质文化的生态。

第四,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重视文化“情境”保护,防止出现只注重提取文化遗产事象而轻视保护“情境”的做法。

第五,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内容的完整性,防止随意增减以杜绝“伪民俗”的出现。

第六,依托全国彝学会及各个省、市、县的彝学会,开展彝族民间文化普查,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协作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彝族非物质文化及其传承人资料数据库,并完善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与先进理念,从而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结语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3

根据《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文物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选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现代文物是继古代文物之后的文物,是中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珍贵的近现代文物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经济、政治、科技和军事,也深深蕴含着勤劳、睿智的中国人民拼搏、进取的奋斗史。正因为如此,做好近现代文物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我们有必要做好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使之能够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需求。

2.近现代文物管理及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近现代文物管理及保护的认识不足

在近现代文物管理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以及大部分群众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近现代文物保护”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视近现代文物保护为包袱,缺乏近现代文物保护意识。少数干部认为近现代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不了解近现代文物遗址的范畴,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风貌的事项屡有发生。

2.2近现代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间矛盾日渐突出

近现代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之间一直都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建设以及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对近现代文物保护是一种巨大的威胁,许多城市在盲目的追求先进化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忽视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工作。一些近现代文物遗址年久失修,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都较严重,部分政府部门明令保护的近现代文物相继被拆除,不复存在。这些不当的行为举措都无疑给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许多困难。

3.加强近现代文物管理和利用的措施

近现代文物管理部门应该做到冷静思考并进行仔细分析,要实地贯彻并执行“提高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观念,并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从思想上和体制上引起重视

思想和体制上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们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认识,这也是做好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第二,要提升领导干部对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这是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第三,提升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培养其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文物部门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必须转变那种认为越是古代的越是珍贵的认识,要加强近现代文物的利用,要善于将近现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同经济建设合理的组合起来,以便保护工作的更好发展。

3.2要进一步加大近现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中国近代时期,政治经济虽然衰败,思想文化却大放异彩,因此这一阶段具有很多重要的历史遗址和历史资料,包括中国共产党成立、建设与发展壮大等遗址及史料。中国现代时期,有许多革命文物、社建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农村改革的文物、经济改革的文物、抗洪文物、工业文物以及地震文物等,如果不对文物进行有效地保护的话,并对其随意利用,不仅文物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再因它具有的不可再生性,开展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因此,一定要加强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近现代文物的重要性并自发的对其爱护和珍惜。

3.3开发近现代文物管理和利用的新方式

针对不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应该做到以引导、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实现近现代文物系统开发和利用。要充分并深入开展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线路的研究,要牢抓试点工程,在试点获得成功后,累积相关经验,在其他地方予以大力推广。所以,要倡导近现代文物工作者科学灵活的地转变观念,学习近现代文物管理的知识。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实地调查研究,组织专业人员对不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遗址进行分析、考察,确定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方式。要确保在近现代文物的利用过程中对近现代文物不造成损害、不影响近现代文物的历史底蕴。要善于引入新科学技术诸如二维扫描技术、防腐、防水技术等。针对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做好文物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首先,要合理利用陈列展览来实现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通过文物藏品的科学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使得工作人员随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来查询近现代文物的参展情况以及现存状况,有效地提高文物展出的利用率。其次,利用现代化媒体,将近现代文物以公开的信息渠道诸如网络、书籍、报刊等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使公众能够更进一步了解近现代文物。纪念馆、陈列馆等机构可以通过将馆藏文物的全方面信息进行整理并编辑成图书、藏品集、典藏目录等出版物并赋予其经济、政治等历史内涵,帮助人们更好的去了解历史。最后,可以通过将近现代文物进行复制或制作成同等大小的模型的方式,供人们更近距离的观赏,这也是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保护和利用的一个新途径。总之要在有效地保护文物的基础上,使民族的文化得到弘扬和延伸。

4.小结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立法;文化遗产一体化保护;利益关系协调

Abstract:The Chinese local legislation on protection to the historical & cultural towns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since the 1990s. Steadily as they were been rationalizing, the institutions designed in the current local legislations turned to be more and more contradictory to the recent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research on protection to the historical & cultural town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form to the practices on protection to the historical & cultural towns and establish new principles in local legislations, especially the integral protection to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attention to the harmony of the interest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interested parties.

Key words:protection 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the local legislation;the integral protection to the cultural heritages; the harmony of the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9-5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中央相关立法的不断活跃,历史文化名城①保护的地方性立法获得了长足发展:山东、江苏、北京、福州等省市立法机关,都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的单行法规;还有部分省会城市如昆明市和南京市,在省级地方立法之外又制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甚至某些并无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如广东省中山市,也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暂行规定。这种地方立法纷纷出台的景象,表现了地方政府对名城保护的积极心态与高度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名城保护法制建设为时尚短,经验不足,尤其是相关地方立法是在理论研究尚未起步的条件下,循着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开展的。而随着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交流与合作向纵深发展,尤其是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过去在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不断显现,名城保护已有的地方立法甚至中央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如何在总结已有地方立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接受新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当前中央和地方名城保护立法的首要任务。本文以浙江省的相关立法为研究对象,就未来中国名城保护地方立法的基本理念展开理论探讨。

1 保护模式:实行文化遗产的一体保护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工作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价值的遗物,保护文物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等,因此,为了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我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大力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一、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大力倡导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但是,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相对来说还比较淡薄,很多地方都在重视开发建设,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很多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使得有的人为了自己的私欲,经常盗取文物,给文物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很多历史文物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战争的洗礼受损非常严重。比如古代历史建筑,很多古建筑经过长时间的风化,损毁严重,所以非常需要大量的经费进行维修。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都不是很充足,这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缺乏文物保护专业知识,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三)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相对滞后,缺乏先进的防火、防潮、防震等文化保护技术。同时,由于文物经过长时间的洗礼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因此,在修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非常多,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先进的技术,而且修复工作量很大,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文物单位也没有一个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法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来说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对《文物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保证文物修复工作能够拥有充足的经费。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政府还应该建立文物保护监督部门,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让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旦文物出现问题,就要及时追究相应负责人的责任,把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

(二)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众所周知,我国很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因此,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应该重点关注城镇老市区的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的关系。同时,在具体的建设规划中,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建设,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努力保证古建筑的完整性。另外,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对文物进行及时维修,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争取做到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从而减少对古建筑的破坏。

(三)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技术含量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在对文物进行修复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文物的历史特征,尽量不改变文物的原始面貌。与此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摒弃以往的传统落后技术,采用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来对文物进行修复。针对古建筑来说,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比如,三维激光扫描、近景摄影测量等先进技术手段,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又能减少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文物保护制度,并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文化保护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工作人员出现懒散的工作状态,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加强资金筹集力度,保证文物修复拥有足够的资金;再次,文化保护单位还应该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最后,文物保护单位还应该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淘汰。

(五)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来说,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从而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作,我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总结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并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从而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心玉.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8:159-160.

[2]刘建美.陕甘宁边区文物保护工作述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51-57.

[3]文晓丽,王静.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文物 保护 发展 途径

历史文物是一种极其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今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规,文物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不过,整体来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护途径,也成为文物部门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业的基础,教育载体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政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执法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政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执法力量,并为执法人员配置完善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政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违法事件屡禁不止,与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低下有直接关联。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文化主管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首先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完善文物保护宣传机制,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公共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及时推送文物保护信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如在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部门可携手博物馆、档案部门、传媒单位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刘乃涛.试论中国古建筑保护理念[J].文物春秋,200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