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例6篇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1

关键词:综合商社走出去民营企业

在我国“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等新一轮开放战略加快实施的背景下,企业“走出去”成为外经贸发展中的亮点和各城市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焦点。随着民营企业成长为海外投资的主力军,“抱团走出去”的理念和模式越来越为政府与企业所接受。目前,青岛企业“抱团走出去”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模式是大企业先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投资于某一园区或地区,并没有实现以资本为纽带的高效整合。通过对国内外“走出去”经验的对比研究,日本综合商社模式和我国“中民投”模式值得学习借鉴。

一、综合商社是日本资本输出的“超级航母”

“财团体制+商社模式”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核心。财团是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是成员企业的松散联合体,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依靠综合商社将贸易、金融、投资、物流、信息、咨询等资源和功能集于一体,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效整合。综合商社作为产业发展的组织者和海外拓展的战略平台,是财团发展的指挥中心。

综合商社是日本海外投资之源。依靠财团雄厚的资本和完备的金融服务体系,综合商社成为日本对外投资的主角。从基础性的矿产资源到战略性的新兴产业,从项目投资到企业并购,综合商社一方面集聚财团成员企业的资本成为共同投资公司,不断开拓高风险高收益的新领域,另一方面发挥融资租赁、信用担保、海外资金筹措等“商社金融”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全球化生产。根据对三菱、三井、住友、伊藤忠、丸红、双日、丰田通商七家大型综合商社的调查统计,2011财年七大商社对外投资总额达318万亿日元,占日本海外投资额的40%[1]。

综合商社是日本海外收益之源。依靠对产业链上下游强大的整合能力,综合商社有效降低了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保持了收益的稳定增长。如三井物产与新日铁是利益共同体,在海外购买铁矿石的过程中,通过投资矿山,又与巴西淡水河谷等矿山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当铁矿石价格上涨,三井物产凭借持有的矿山企业股权获得更多盈利,在进行铁矿石贸易时让利给新日铁;当铁矿石价格下降,新日铁成本降低,三井物产通过负责钢铁产品销售也可以更多获利。2013财年七大综合商社销售额总计达到81万亿日元,占日本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7%[2]。

综合商社是日本信息情报之源。七大综合商社在世界187个城市设有4000家子公司,从业人数超过40万人,构成了巨大的贸易情报网络,成为日本的“国际天线”[3]。综合商社建立一套依靠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支撑的反应快速灵活的情报传递网络,如三井物产的综合情报系统“三井全球通讯网”,是综合商社海外信息网中最有代表性的。三井物产依靠通讯网,昼夜不停地收集国际经济、政治、军事、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进行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日本政府也经常利用其信息,日本的外务省国际情报局与商社驻外办事处经常互通情报,并为商社的情报活动提供指导与帮助[4]。

综合商社作为日本海外投资和产业培育的主力军,通过对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实现资源链、产业链、价值链的完美融合,为日本经济的国际拓展和D型升级搭建平台,成为推动日本资本输出的“航空母舰”。

二、资本抱团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力点

国有大型外贸企业转型综合商社困难重重。日本综合商社模式的成功吸引了韩国三星、美国GE等大型企业集团效仿,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也开展了综合商社试点,如1994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上海市批准上海东方集团公司、1996年福建省批准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等开展试点,探索将国有大型外贸企业转型为综合商社。然而在传统“条块”分割体制没有被打破的外部条件下,这些企业很难比照综合商社形成复合化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2009年重庆市成立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综合平台,虽然其发展也借鉴了综合商社模式,但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外经贸企业,主要是在国资系统内进行资源对接,成为重庆市政府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但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商社模式还有差距。

“中民投”探索中国版综合商社新路径。“中民投”即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全国工商联牵头、59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大型民营投资集团,经营范围涉及股权投资与管理,商务、财务与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等领域。自2014年成立以来,“中民投”积极布局“一带一路”,引领民资抱团出海,联合三一集团、特变电工、宗申集团等国内10家龙头民营企业投资50亿美元,建设中民印尼产业园,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高端制造等领域开展合作,推动国内优势产能与国际优质资源共赢发展。探索“产业+金融”的资本全球布局模式,收购卢森堡国际通航集团全球公务机产业链,取得东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斯诺国际保险集团100%股权,在伦敦、新加坡设立海外投资平台,为民营企业“出海”提供国际融资支持[5][6]。

“中民投”的成功实践,为国内民营资本抱团“出海”提供了样板。效仿“中民投”,各省市“民投”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14年“厦民投”“贵民投”成立,2015年“浙民投”创立,2016年“苏民投”正式运营[7]。

三、青岛市企业具备打造综合商社的实力和需求

据调研,目前青岛市“走出去”龙头民企正抓紧海外拓展机遇,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商会协会等形式聚集和组织起来,着力实现从制造企业向功能复合型集团企业转型,在很多领域展开探索。

金融投资控股成为“走出去”龙头民企转型方向。恒顺众N原是专业电力设备供应商,自2013年以来通过在境外投资矿产、建设园区等,实现了矿产资源获取、产能转移合作、对外工程承接三种“走出去”模式的结合,2015年实现利润增长2092%,营业收入增长735%,其中,海外收入1102亿元,占比95%。为解决基础设施投资资金需求大、海外融资难的困扰,企业引入青岛城投金控作为战略投资者,开展融资、城建等方面合作,并探索融资租赁等新领域,由产业资本单峰发展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融合的双峰发展转变。随着海外园区招商工作的快速推进,企业带动中小民营企业“抱团出海”,提供贸易、金融、投资、物流、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的能力亟待提升,综合商社、“中民投”成为企业转型发展中可资借鉴的模式,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表示对组建“民投”类企业也有初步考虑。

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有效聚集“走出去”民企。2014年10月,青建集团、新华锦、汉缆、特锐德等单位发起成立了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联盟,注册市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至2015年底,商会已有会员企业203家。自成立以来,商会与荷兰贸促会、新西兰贸促会、南澳国际总商会等开展交流,组织会员企业赴亚、非、欧多国考察寻找商机,开展“走进企业”、“商道论坛”等系列活动,成立法律专家委员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在引领和推动企业海外拓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商会正积极推动柬埔寨贡布省经济特区青岛工业园项目建设,拟组建“青岛民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已通过工商查询,进入股东招募阶段。虽然该公司最初是以项目为纽带而组建的,但是已经迈出了青岛市民营企业资本合作的可喜步伐,是民营经济联合抵御“走出去”风险、抱团发展壮大的有益尝试。

四、培育综合商社助推企业“走出去”的建议

(一)推动成立“青民投”,培育青岛市综合商社

一是支持恒顺众N等“走出去”的龙头民营企业继续引入上下游企业和有金融服务牌照的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逐步向综合商社转型,鼓励龙头民企联合上下游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共同发起成立“民投”类企业,形成资本抱团,打造具有战略平台性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利用龙头企业海外资源,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出海。二是积极支持“青岛民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组建和发展,争取形成示范效应,发挥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的作用,引导民企发起设立“民投”类企业,实现以资本为纽带的抱团发展,支持商会和“民投”类企业共同走出去,更好地发挥商会的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形成有青岛特色的“综合商社”模式。三是积极吸引省内其他城市的大型民营企业参与组建“民投”类企业,争取“青民投”升级为“鲁民投”,集聚整合省内资源,更好地发挥青岛市在山东省对外投资中的龙头带动作用。

(二)探路“混合所有制”,不断放开投资领域

一是推动政府投融资平台、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民投”类企业,探索“混合所有制”民投企业,实现政府资源、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聚合发展,提高“民投”类企业在项目开发、园区建设、融资支持等方面的竞争力。二是争取民营银行试点,由市金融办指导,“民投”类企业等合发起,成立服务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银行,缓解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积极为“民投”类企业争取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牌照,增强企业服务功能,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样化融资手段,构筑融资成本优势。四是将“民投”类企业认定为青岛市总部企业,在房屋租赁、配套服务、人才引进、争取政策试点等方面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为“民投”类企业开辟“引回来”绿色通道,鼓励其在海外布局的同时将高端优质项目再引回青岛市。

(三)积极争取试点政策,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探索建立多元融资联动机制。创新“投、基、贷、保”一体化融资模式,对“民投”类企业选择的重点投资项目,综合运用基金、银行贷款、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支持,实现各资金支持渠道的联动。二是用好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内保外贷”、“外保外贷”、保险融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支持“民投”类企业用好境外人民币贷款。三是探索信息开放共享机制。搭建青岛市境外投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向“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商请民情、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鼓励商会、企业等将掌握了解的各类海外信息与市外办、市商务局进行交流共享,服务更多中小企业。四是争取海外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税收试点。准许“走出去”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从应税收入中提取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期满后进行纳税。

参考文献:

[1]杨晓D日本综合商社在沪投资的成功经验对上海企业海外战略的启示[D].上海交通大学,2012

[2][3]张玉来日本综合商社再转型[J]董事会,2015(11):74―77

[4]王晔日本综合商社系统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3(12):27―30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2

券商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本就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将财富管理与投行业务合作发展,即可以形成更广泛的客户基础,又能提供更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财富管理部门客户和产品的重要来源: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研发优势,给财富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产品线,有助于财富管理业务更好的开展;证券公司提供IPO、并购兼并等服务,为财富管理部门提供了高净值客来源。另一方面,财富管理客户可以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及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将有Pre-IPO投资的需求的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的投行部门。

境外券商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财富管理业务虽然起源于欧洲,但发展到现在,美国的财富管理规模位居世界第一。美国财富管理业务服务内容涵盖了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税务及遗产的咨询和计划、房地产咨询等。美国投资银行还会利用其产品设计能力为私人银行制作金融产品,如结构性产品、衍生产品、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外汇、商品等。特别的是,在法律与税收方面,对富人阶层影响最大的当属个所得税和财产转移税,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税务申报和税金缴纳的义务,这使财产转移、税务规划和遗产继承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最早的财富管理业务是由券商开展的,与欧洲财富管理业务以客户财富的保值、传承,收费来源以管理费为主不同的是,美国券商更偏向于以引导客户做投资为主,使客户财富在短时间内获得增值,因此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收入。

美国券商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美林、摩根士丹利、高盛为代表的全面服务型综合券商,收取高佣金、提供高品质服务和全面的产品,定位于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二是以嘉信理财为代表的低成本折扣经纪商,通过降低服务佣金费用、提供广泛的标准化产品和客观评价,服务于各个层次的客户;三是以Etrade为代表的网上交易通道经纪商,以较低的佣金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于收入较低的个人投资者。摩根士丹利、高盛现在已经发展成综合性的融集团,其财富管理业务更多地服务于高净值客户;而Etrade定位于低端客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管理。

境内券商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券商的财富管理业务起步较晚。随着行业内平均佣金率的不断下降,各大券商纷纷开始转型,经过不断地探索才确定了大力发展财富管理的转型方向。

我国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财富管理萌芽阶段(2003―2009):以传统经纪业务为主,但单一依靠佣金的盈利模式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券商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券商意识到依靠传统经纪业务的局限性,创新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加快研发、销售理财产品阶段。但此阶段的财富管理业务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二阶段――财富管理初步转型阶段(2010-2012):券商经过不断的摸索之后,各券商纷纷成立财富管理中心,确定以财富管理为经纪业务的转型之路,不再是简单的销售理财产品,而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进行主动的财富管理,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正从传统的佣金模式向服务收费模式过渡。第三阶段――财富管理快速发展阶段(2012-至今):探索高净值客户,提供全面财富管理业务服务阶段。从服务内容上券商要从单一提供通道服务转为提供通道、产品、投顾等综合服务;从服务模式上要从无差别“大众化”服务转为市场细分下的“个性化”服务;从盈利模式上要从单一收取通道佣金转为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下的佣金和收费并举。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低、成长性和抗周期性弱,但总体而言,行业竞争格局迎来新的变化。

目前境内券商的财富管理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并不成熟。事实上,券商的财富管理中心更相当于“投资顾问中心”,大部分券商的核心工作多停留在根据客户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度推销各类理财产品上。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除了固定收益产品、股票、基金、期货、衍生证券外,还可以提供长周期的VC风险投资、PE股权投资,以及Pre-IPO、企业并购等投融资服务,将来还可提供对冲基金、债券套利、期货套利等复杂的结构配置产品。

由于中国证券行业的特殊发展历史,国内券商业务种类也因为监管环境的制约而不能全面发展。在与国内商业银行和境外投资银行竞争中,境内券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许多方面需要自发改进与政策支持。券商所理财产品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产品同质化强,结构缺乏创新;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还相对稀缺。这导致券商财富管理产品呈现扁平化特征,客户享受不到量身定做的产品组合,而只能转而简单比较产品收费与短期回报。券商应在充分认识自身问题的同时,结合国外成熟的财富管理体系经验,向全面的财富管理业务转型,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创新。

券商财富管理的业务模式

券商财富管理的核心必须从产品配置逐渐向提供全面理财规划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而这种转变的需求产生了目前主流的券商财富管理业务模式。目前,较为成熟的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主流模式有:管家服务模式、独立理财机构模式及投行服务模式。

管家服务模式:广发和华泰案例

广发证券2010年在国内率先成立财富管理中心,目标客户定位为可投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鉴于单一部门无法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广发证券在设立财富管理中心之初就将其功能和业务提升到基本的经纪、投行等各项业务之上。运作模式上,首先由经一线的资顾问和财富管理师等业务人员汇总需求,并将符合条件的需求提交财富管理中心,再由财富管理中心整合系统内投行、资管及研究等各业务链条的资源,向高净值客户提供精准服务。其特点主要有二:一是财富管理中心作为桥梁,负责行内资源整合和客户需求汇总,集全公司之力服务客户的全方位需求,提供管家式服务;二是基于成本考虑。客户定位均是千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兼具上述特点的证券系财富管理模式俗称“One Secuities 模式”或“广发模式”。

作为“One Secuities 模式”的应用,华泰证券通过借助 CRM 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技术平台,将各项服务措施整合起来打造成一个包含丰富手段和内容的全业务财富管理服务体系,为此,华泰证券的财富管理业务逐步从面向各个层次提供理财服务,转变为聚焦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客户结构得以优化。

独立理财机构:国海案例

国海证券采取“独立理财机构”的运营模式,国海证券财富管理中心的特点是独立于各类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中介理财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以打造“独立理财超市”为宗旨,在建立强大的开放式产品平台基础上,对各类第三方理财产品给出独立评级,结合客户的具体需求和资产情况,提供独立的理财咨询意见和资产管理建议。国海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是国内首家将财富管理中心与零售业务部门分开独立并行运营的券商。在2011年实施《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之后,国海证券将经纪业务转型定位于大力打造特色投顾业务,推出财富顾问客户端,加强产品营销和渠道合作,推动综合营销平台建设,为不同层次及需求的高端客户提供差异化、精细化的投资顾问服务。

投行服务模式:中信和招商案例

类似于国际投行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式,全产品全业务模式通过整合公司内外的业务资源,围绕营业部大户一级市场投资需求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覆盖的理财产品服务。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都是这种模式。

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部下设财富管理中心,以多层次的金融或非金融产品为支撑,非金融产品如免费赠阅的低端资讯产品《每日投资参考》等,金融产品如企业融资业务相关产品、集合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将营业部个人大户及机构客户与增发等投行业务对接的个性化定制服务是中信证券财富管理业务的又一亮点,即所谓的全产品全覆盖。招商证券即为私人客户建设“智远理财”服务平台,业内首次全面梳理和重建了客户服务体系,覆盖招商证券的各类客户。积极推行服务产品化,研发理财产品,为私人客户、机构客户、理财客户、投行客户等各类客户提供专业且高度满足需求的服务及产品。

发展趋势及建议

虽然各大券商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时都强调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但因为产品创新不足、分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制约,在牌照不全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客户需求的最优配置。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复杂、券商无法掌握客户资金和信息,客户“一站式”服务、综合性资产配置以及财富人群信息保密性等需求很难得到满足,离财富管理的定制化、特色化服务还有很大差距。再加上券商自身账户支付功能的不完善,没有充分利用投行功能的优势,对于高净值客户的发展缓慢,在众多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竞争中处于劣势。券商要实现财富管理业务的全面转型,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以客户为中心,提高“客户杠杆”

目前国内券商开展业务仍然是以牌照为中心,而非以客户为中心。财富管理的核心不是产品,而是客户需求,KYC评估是财富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配置产品,制定最优计划。与此同时,要不断提高客户杠杆。所谓客户杠杆(即客户资金存款与券商净资产的比值)实际上衡量了创新业务弹性,正如财务杠杆提高了券商广义资产经营能力,经营杠杆提升券商短期资本运作的深度。

财富管理业务使具有“粘性”的大额客户资金沉淀在券商资产负债表内,这是提升券商盈利能力并开拓“高附加值”业务的基础。但证券业务“资金在银行、证券在登记公司、撮合在交易所”的尴尬表现对于其提升客户杠杆的目标较为不利。

总体而言,国外投行积累的客户杠杆,实质上是对客户需求作深入挖掘的成果。券商财富管理只有本着树立百年品牌的目标,建立并完善提供全面家族理财规划和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深刻理解并帮助客户达成复杂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长期合作。

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多牌照经营

券商应该进一步争取扩大多资产配置的渠道,为客户提供满足各类需求的全产品平台。拓宽资产配置范围之后,券商财富管理方设计产品的空间也能扩大,可适时推出一些货币挂钩、利率挂钩、股票挂钩或商品挂钩的产品。国内外经验都说明,高净值人群大多将可投资资产分布到多家金融机构,因此客户在各银行和其他财富管理机构之间的流动在所难免。对券商而言,为客户争取更多的资产配置空间,即是减少了这部分客户流失的可能。

而在2014年5月9日,国务院正式了新“国九条”,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而在其中提到了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交叉持牌照。这意味着证券商的混业经营成为可能;面对证券公司能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倍放大,市场从单一走向丰富繁荣,券商涉猎的资本市场范围能进一步扩大。贵金属市场、外汇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都是券商尝试探索的领域。打破产品同质化的桎梏,不断创新才是券商健康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本源之道。

完善账户功能、增强定价能力

在欧美,财富管理主要以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形式获得收益;国内商业银行还能获取低息存款所带来的利差收入,国内券商则主要通过销售产品获得手续费收入。究其差异,根本在于国内券商账户支付、结算功能的不完善。

在证券公司账户支付功能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未来券商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服务体系升级,提供“一站式”的客户综合理财服务管理体系。券商完整功能的账户服务体系应包括交易账户(监控客户持有投资产品数量、品种以及交易动向),资金账户(记录资金收付以及结存),客户结算账户(客户划转资金,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等内容。完善这些基本功能后,券商跳脱理财产品价格战,转而收取账户管理费及专业咨询费用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为适应客户全球多资产配置的目标,以及财富管理综合、便捷的理财服务需求,券商应为客户搭建分账核算单元下的综合服务体系,能够集成境内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以及港股、美股、境外期货等实体账户,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券商产品体系当中选择相应产品,极大地便利了高净值客户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也提升自身的定价能力。

结合投行优势、做好资产配置

券商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不仅应帮助客户做资产配置,也必须实现融资设计。高净值客户中60%以上是民营企业家,其背后都有成功的私人企业或家族,存在较大的投融资需求。此外,每年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股票解禁与扩容,都催生一大批高净值、高资产客户,这些资本市场新贵的投融资需求更加集中,推动财富管理股权融资、结构性产品的创新发展。相对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应当更好的利用投行优势,充分发挥其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之间的协调作用,创造更大的利润。

从长远角度看,高净值客户或家族所控制企业在发展生命周期中的战略投资者引入、财务诊断、上市IPO、产业咨询、兼并收购和市值管理都是财富管理服务的切入点。发挥券商投行业务长处,通过直接投资与直接融资渠道实现客户的“资产负债兼营”,是同业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优势。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3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禁区,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4

一、综合考评内容

(一)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含设备和技术入股)。

(二)当年招商引资新落地项目。

(三)招商引资新落地项目质量,包括投资规模、科技含量、资金到位率等情况。

(四)各单位领导重视、机构建设、服务环境、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情况。

(五)各单位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情况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

二、项目考评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外客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工业、基础设施类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文化、商贸业项目,以及我市企业上市后融资金额用于本市企业发展的部分,属招商引资考评认定范围。

(二)引资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资合作合同、银行转账单(进账单)、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市外投资商以设备入股的,须提供购买设备发票或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

(四)市外投资商以技术入股的,按合作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计算,从投产之日起认定。

三、考评认定办法

(一)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重在质量的考评原则。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放办”)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各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市直有关部门于每月末的25-28日期间,将有关材料报市开放办。

(二)考评认定工作采取现场实地查看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查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设备安装、资金到位、投产运行等。

(三)建立大项目台账。各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的大项目(工业项目——投资超过3亿元;三产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农业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高科技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要按月上报,定期进行评估分析。大项目台账上没有的大项目不予考评认定。

四、各镇、街道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

(一)实际到位市外国内资金(45分)

1.任务35分。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任务得35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2.超任务10分。各镇(街道)引进资金超任务得分=本镇(街道)超任务数÷该组镇(街道)超任务最高数×10分。

(二)新开工项目(30分)

1.任务20分。完成3个以上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基础设施类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文化、商贸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且落地的计20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2.超任务及大项目10分。每超任务引进1个落地项目按1个计数;引进1个大项目按2个计数。

各镇(街道)超任务及大项目得分=本镇(街道)超任务项目总计数÷该组镇(街道)最高超任务项目总计数×10分

大项目认定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能源开采类项目除外):①本年度新开工的项目。②工业项目——投资超过3亿元;三产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农业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高科技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③本年度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实际到位境外资金(10分)

根据完成境外资金任务比例计分,满分为10分。没有境外资金任务的镇、街道此项计10分。

(四)新引进出口型企业(5分)

凡新引进1个在我市有出口记录的外来投资企业计满分5分。

(五)各单位领导重视、机构建设、服务环境、工作效能等工作,综合共计5分。

(六)各单位主要领导、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情况和参加招商活动等,参考工作成效,综合共计5分。

五、各产业集聚区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

(一)实际到位市外国内资金(45分)

1.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自主招商任务得35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2.完成全部招商任务加10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二)新开工项目(30分)

1.任务20分。完成8个以上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基础设施类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文化、商贸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且落地的计20分。未完成按比例计分。

2.超任务及大项目10分。每超任务引进1个落地项目按1个计数;引进1个大项目按2个计数。

各集聚区超任务及大项目得分=本集聚区超任务项目总计数÷该组集聚区最高超任务项目总计数×10分

大项目认定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能源开采类项目除外):①本年度新开工的项目。②工业项目——投资超过3亿元;三产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农业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高科技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③本年度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实际到位境外资金(10分)

根据完成境外资金任务比例计分,满分为10分。

(四)新引进出口型企业(5分)

凡新引进1个在我市有出口记录的外来投资企业计3分,满分为5分。

(五)各产业集聚区领导重视、机构建设、服务环境、工作效能等工作,综合共计5分。

(六)各产业集聚区主要领导、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情况和参加招商活动等,参考工作成效,综合共计5分。

六、其他有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系统)、商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旅游局、畜牧局、教育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城乡规划管理局、驻京办、驻郑办、驻厦办等

总分100分。其中:

1.实际到位市外国内资金任务80分,根据完成市外国内资金任务比例计分,满分为80分。

2.实际到位境外资金20分,根据完成境外资金任务比例计分,满分为20分。

(二)市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等

总分100分。根据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比例计分,满分为100分。

七、引进高质量项目加分办法

(一)当年引进知名企业加分办法

1.引进世界或国内500强的,一个项目加15分。

2.引进上市公司或行业50强的,一个项目加10分。

以上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以上,市外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51%以上且市外资金到位30%以上,方可加分。符合以上加分办法的,按最高分予以加分。

(二)当年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加分办法

1.引进部级高新技术项目,一个项目加15分。

2.引进省级高新技术项目,一个项目加10分。

以上项目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以上,市外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51%以上、市外资金到位30%以上,方可加分。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1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且市外资金到位30%以上,一个项目加10分。

(四)本地企业上市加分办法

本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每上市1家企业加20分。

(五)同时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可重复加分计算。

八、其他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5

关键词:分业经营;综合经营;商业银行

引言

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业日益呈现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功能化的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中来。中国商业银行既要加快改革、完善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运作效率,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还要积极准备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此,深刻理解国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变化的内在机制,掌握其未来演变的方向,及时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改革,提高对外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内涵

所谓商业银行综合,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商业银行的综合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管理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而言,既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选择。狭义的理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商业银行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商业银行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实,在商业银行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款。即使在银行内部,也可以开展一些非证券类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项目融资、结构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顾问和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等。各种商业银行机构也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前的热身运动”——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行转帐业务,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的动力

银行实行综合经营或分业经营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对于经营的选择,应该视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自从九十年代初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以来,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及其自身的情况己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虽然目前银行实行综合经营要求的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但是,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大潮看,银行综合经营己是大势所趋,况且我国政府在银行综合经营上的管制有所松动。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提高其竞争力的考虑,有着实行综合经营的强烈冲动。

(一)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

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现重大的变化:

1、在地域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WTO五年后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在业务对象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

3、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涉及的银行服务范围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承对;所有类型的贷款,如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和融资;商业银行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如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担保和承兑;其他商业银行服务提供者从事商业银行信息、商业银行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提供和交换。以及对上述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如信用调查与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与咨询、为公司收购与重组及制定战略提供建议等全方位商业银行服务。

4、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商业银行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的非审慎措施,即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中国。外资银行将逐步进入中国,最终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点,经营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综合经营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进入我国市场,能够全面运用各种商业银行工具为客户服务。与我国商业银行相比,显然他们具有更强的服务功能和竞争力。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实行综合经营的银行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银行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商业银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采取综合经营模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使之能够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

(二)应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机构的竞争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依然占据了大部分份额,但其增长速度却远低于证券、保险业等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传统利润来源无非是存贷款利差。随着各个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不断的商业银行创新和融资证券化趋势,优化传统的利润来源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首先,从负债业务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商业银行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资人特点的、个性化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将逐渐开发出来,居民的储蓄会纷纷发生分流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这样,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将是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公司等机构创造出的各种各样存款性质的商业银行投资工具,更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而,这时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基础发生动摇,银行传统的汇总储蓄、活期存款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随着这些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利差基数减少,银行利差收入会急剧下降,盈利形势恶化,到那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发展,商业银行各业的交叉领域的广大业务空间必会成为其业务发展的重要方面。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范文6

2002年前: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汇综发【20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