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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 市民;食品安全;认知;支付意愿;特征分析;河南新乡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3-0241-02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仍然以一家一户为主要单位,在低成本、高产量观念的驱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现象较为常见。食品加工企业虽然数量多,但规模偏小,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依然危机四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市场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信息交流体制建设的不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趋于透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和为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将直接决定消费者在市场的购买行为,这也是生产厂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因此,笔者以新乡市市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试图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建议。
1 研究方法
以新乡市民为调查对象,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书面调查问卷并辅以口头询问、查询相关资料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本次调查共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9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87份。
2 结果与分析
2.1 农产品购买渠道
农产品销售渠道包括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小摊贩、网络或者其他途径,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一般购买农产品渠道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农产品,对农产品生产厂家利用什么样的渠道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并能及时被消费者接触和购买,以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重要的意义[1]。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有34.62%的市民通过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有53.08%通过超市购买农产品,有11.64%的市民通过小摊贩购买农产品,通过专卖店、网络或其他途径购买的市民只占到0.66%。这说明新乡市民主要通过传统渠道购买农产品,对于网络、专卖店等较新兴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接受程度比较低。
2.2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对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和生产安全农产品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比较大的差异。认为该问题比较严重的占37.93%,认为一般的占34.48%,这两者共占了70%以上。这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很关注并且有一定的认识。
2.3 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识
农产品安全与否关系到人们自身的身体健康,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知程度,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总体来看,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有关系,而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性决定了身体的健康程度的占37%,认为对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占45%。由此可见,83%左右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与身体健康有密切关系。对于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原因,有高认知水平的占64%,中认知水平的占34%,低认知水平的占2%。这说明消费者不仅关心农产品安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而且对于农产品安全影响身体健康的机制也比较了解。
2.4 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不仅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有效需求,也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改善的价值评价,其是决定食品安全市场能否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2]。
在对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经过相关分析后发现,性别、年龄和职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是显著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家庭月均收入越高的消费者由于较为关注食品安全以及具备较高的经济支付能力,对于食品安全有着较高的支付意愿。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较深的认识,并认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60%以上的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程度决定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有较高的认识水平。
(2)70%以上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但他们对各类更安全的农产品的支付价格仅比一般的农产品高30%左右,并认为农产品越安全、价格越低是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也就是说,与当前食品安全的供给水平相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仍处于较低水平[3]。
(3)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职业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显著性因素有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
3.2 建议
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生产厂商的相应生产成本,可以促使其生产出更多安全的食品,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意愿。
(1)将家庭平均月收入3 000元以上,年龄20~50岁,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作为安全食品的目标消费人群,努力进行营销推广。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利益的认知,逐步形成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积极态度[4]。
(2)生产者要不断扩展和延伸安全食品的销售网络,构成城乡立体销售网络,提高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的便利性,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3)增强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化学、生物污染和造假制劣、非法经营进行治理[5]。
4 参考文献
[1] 尹世久,徐迎军,徐玲玲,等.食品安全认证如何影响消费者偏好?:基于山东省821个样本的选择实验[J].中国农村经济,2015(11):40-53.
[2] 王怀明,尼楚君,徐锐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支付意愿实证研究:以南京市猪肉消费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29.
[3] 金成哲,金龙勋.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意识与认证食品的支付意愿[J].延大学农学学报,2011(4):294-299.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2
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
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记者了解到,上海全市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3.2万户。2016年1-10月,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目前,在政府部门牵头、人大代表的多方呼吁和建议下,上海正全力打造“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被逐一化解。比如,此前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曾就餐桌上的地沟油问题,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尽快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彻底解决这个民众关心的问题。这次视察,上海市食药安办透露了有关“地沟油”的最新信息:经过近四年的综合整治,在上海市人大的支持下,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产、收、运、处”全程闭环监管,通过大数据和上述闭环监管合成,达到一流监管水平。
目前地沟油监管已覆盖上海全市16个区近3万家餐饮企业,每天回收交易量在70-90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化为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已在上海市10条公交线路104辆公交车上使用。近期,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典宜家家居亚太区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启动了以“环保、低碳、持续发展,落实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生物柴油三方战略合作项目,将公交车辆使用生物柴油技术,推广到巴士物流和宜家物流车辆上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变废为宝,突显环保理念。
新修版食安条例将突显地方特色
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相关立法工作不可小觑。记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后便更名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就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介绍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内容;从监管措施看,规定了从市场准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是为了可以对地方性事务中的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更好体现地方特色。
据悉,此次新修版食安条例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全程追溯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并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新版条例还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严格的实名准入制度,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检查要求,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展开讨论
2016年12月7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等机关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听取代表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突破和创新中规范细化法律监督
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的刘震华代表表示:
有关部门就草案的立法工作相当认真、谨慎,已经多次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在多次修改和完善过程中,上海市民也进行了积极参与,体现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和要求。他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些具体规定职责也逐步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刘震华认为,新修版条例中的内容规定和相关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比较起来,有了不少的突破和创新,并且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人员,他发现其中对回收食品的规定已经相当严格。再比如,农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问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之前他也曾提出过,有关方面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等环节的储存到运输过程监管存在盲区,尤其是上海城乡结合部仓储区域。目前提出对食品储存的运输有一个备案的方式,就能有效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另外,他还关注到了有关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的一个大数据的梳理和利用,也体现了目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与时俱进。
刘震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目前新修版条例中一些法律职能上的规定,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制裁中关于食品的产品、原料的提法,建议和专业人员确认后,前后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草案第88条,建议加入一些法律监督的文字表述。这一点,可以参照相关环保方面的立法。他认为,法律条文上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食品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共性。
再次,对这中间可能涉及的,就是对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销毁问题,要有一个监督销毁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对不能流入市场的产品,有一个监督处理或事后处理的过程规定。
・网络平台的食品监督难度大、盲区多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本刊曾在社会广角栏目,就网络订餐背后的食品安全乱象做过专门的报道和分析。据办案第一线的警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订餐交易市场不断飙升的交易市值,网络食品安全背后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亟待重视。
我们可以见到新修版条例立法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如,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在座代表也纷纷提到了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新关注: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高湘萍代表指出,新修版条例中加入了对平台上销售食品需进行抽样检验的条款,这个操作性是不是强?举个例子,明星做食品广告,是否要求其找机构去进行自己的鉴定?高代表认为,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由国家专门机构食品检验所来完成的,其应该对所辖范围的食品标准有自己的定期公布,如果要“技术方”去完成一个食品检验的责任,这个法律边界是否清楚,这一点值得商榷。目前,新兴行业发展得很快,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其良性健康发展会有一个好的支撑作用。
此外,一些代表认为,网络食品安全的盲点很多。对于上海这个超大型城市而言,看似不起眼的新变化、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实实在在的危机。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都在晒自制手工食品,有些人由此看到商机,转而开始开拓个人售卖。对于这类网上自制销售的食品,该如何监管,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代表观点贴肉,关键在于落实
来自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朱如安代表,对新修版条例的体会,谈得相当“贴肉”。他表示,政府对该条例的反复修改和征求民意、代表意见等工作,体现了对该条例的重视程度,希望也相信该条例出台后,对上海的食品安全治理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他认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老出问题,关键还是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成本过大。对一些网红食品的监管和宣传,媒体要有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态度,态度不能模糊。他还提出,对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仅备案制,是否有效,备案是否有标准?目前更多的执法责任落在社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能否跟上?法律文本监管的盲区,诸如夜排档失控等现象,最后谁来落实?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3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犯罪 刑法保护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大伤脑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塑化剂,现在人们对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们的卫生行政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论是基于技术水平还是执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给人们的餐桌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相反人们现在对食品的期待甚至从原来的营养丰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良生产者把食品行业作为谋取利润的跑马场而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其中有着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用法律进行规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问题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食品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标准,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当前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一种良性回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能够稳定民心,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频出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机制,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不够严厉,执行不到位,还是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约涉食品犯罪?有人也开始质疑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针对性的提出了继续完善刑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刑法并不是万能的,刑法应该有所为但是有一些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议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谈一谈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修改建议的分析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些刑法修改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这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判处刑罚。修改后就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从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概念比较看,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这种犯罪被称为行为犯。不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两者都把发生实质法益侵害排除了构成要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两者相比较来说,行为犯要更加严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险状态的构成这一入罪条件。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如果将此罪设为行为犯则剥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为只要生产出或者购买了此类食品就构成了该罪,在没有侵害相关法益甚至没有产生危险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似稍显重,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因为即便行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仍可以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现行的刑法规定完全有能力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无需进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设资格刑。设置资格刑及意味着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剥夺以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资格。我国刑法现有的资格刑仅为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其他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则散见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我国整个刑法体系没有设置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样可以用资格刑来制约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包括会计、教师、医师、证券师这些都可以实行资格刑,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为了食品犯罪而设置资格刑显然是不适当的,是没有从刑法的整个体系来考虑的,如果完善相关的资格刑则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仅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学者建议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豍”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所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对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对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纵该种行为。而且增设这一罪名似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成一体系,将该罪作为行为犯,则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再作为入罪的根本条件,因此可能会让犯罪人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一点增设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这种做法认为把体系搞乱,从以上的分析看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作为行为犯无必要,则增设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无必要。
就增加过失犯罪而言。一直以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成为共识,只有故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罚的。因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严格的规制,这是一种“运动立法”的模式,也许将来关于药品、化妆品同样会引起人们的关注,那是否应该将他们统统增加过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没有在本节设立过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从本罪的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的主观状态与本罪的目的相冲突,不会构成该罪。第二,从过失的主观恶性来说,过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观上是绝对不追求损害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管恶性,将这样的行为列入犯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因此从两个方面来看,增加过失犯罪还是一种具体的冲动应对,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
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些更加隐蔽的食品安全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它们的存在让人们更加食不甘味。笔者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与非罪,食品安全标准是关键,而这个标准认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认定权力掌握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刑法在此问题上没有主动规制的义务,仅仅扮演了消极处理结果与影响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确固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它的设定也是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关的。如前一阶段大家较为关注的面粉增白剂问题,我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们的安全标准未必是绝对科学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样才能相对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证实。随着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种类被研发,但直至今日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证实是否安全,如转基因食品。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很无奈,在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科学技术没有证实,其他的只能消极的等待,即便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在食品安全规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刑法的作用倒显得消极无奈了。因此法律的规制仅仅是一方面,而且法律规制需要成熟的配套保障与技术支持,在这些发展不到位的情况下,空谈刑法规制有如建设空中楼阁。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监管对策;完善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86 ― 02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类,人类的生存离不开食品。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食用或饮用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1〕。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在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的基础上,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威胁。也就是说在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的实施过程中,除了需要涉及到的各个环节负责人的遵纪守法、道德观念、责任感等方面素质的提高以及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加强之外,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行使法律手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够达到加强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2〕。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如何具体实施呢?下面就齐齐哈尔市监管部门采取的多种行之有效的几项食品安全措施,谈谈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近些年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地沟油、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世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地方政府部门也在加强监管有关的策略。以下为享有绿色食品之都美誉的齐齐哈尔市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三管齐下”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国家对食品监管的重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做到从严规范、落实,确保食品安全
“三联单”制度、“一票通”制度和“诚信通”建设的推进和落实,食品流通过程中每次买卖行为中对食品安全进行追溯的制度的健全,为工商部门对食品销售信息的及时掌握、消费者购买食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了培训,建立健全了农产品安全使用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备案标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把关;重视餐饮类服务和经营模式,加强卫生安全,对食品安全隐患极为重视,推行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作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正确安全使用添加剂可以大大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导致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品用物质的现象接连不断的发生,严重影响到食品质量的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针对此现象,齐齐哈尔市卫生局、管理局、食品监督委员会联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餐饮行业如火锅店、糕点店等经营场所重点检查了是否严格落实了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与索证、索票是否吻合,食品添加剂有无按其人体食用范围与摄入量使用,有无超标现象存在。另外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等食品调味料中添加剂是否具备正规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包装是否合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产品当场依法予以没收,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还针对经营许可证、生产和经营按规行事情况、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依法严肃处理。
(三)启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试点
2011年初,在齐齐哈尔市北三区,即龙沙、铁锋、建华区工商分局正式启动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试点,对全市当时的16545户食品经营户进行引导和宣传教育,还结合入户宣讲的形式发动全员参与,让食品安全监管网覆盖到市区的每一个角落。重点建立了食品准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和食品安全执法主体5个数据库,共录入食品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十余万条,其中食品零售业户信息十余万条,食品批发业户信息两千余条,为食品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提供了依据,并将食品供货商的销售凭证、经营资质、质量证明文件等信息录入系统,作为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数据,为实现网络监管提供了依据,使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的掌握、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的监管、货品进购渠道的监管、批发零售、散装食品及销售商直接送货的食品的监管、降低执法成本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得到了有效地解决。
(四)强力推行“两网六制”,建立健全“四零一员”长效监管机制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行了“两网六制”机制和“四零一员”机制,全面加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路体系建设,大大促进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所谓“两网”,是指建立并完善工商系统内部和外部监督网;“六制”,是指宣传教育、追根溯源、目标考评、示范引导、分类监管、部门联动六项机制;“四零”,是指监管零盲区、查处零容忍、无照零存在、追责零袒护;“一员”是指食品安全专管员。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管职能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都建立了高度协调的监管机制,成立了权威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美国成立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日本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监管,以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以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监管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4〕。应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二)确定监管部门权责,避免监管盲区和空白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调整最终确立实行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但这种监管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利益权衡,责任推诿,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差,导致监管效率低等现象日益凸显,主要缘于有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清,仍处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应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各尽其能,做到各个环节的问题逐一突破,避免职责推卸及出现问题无人处理的情况发生。另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应当对如何减少基层部门的冲突才予以重视,以保证食品的即时安全。
(三)完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制度,加大民众参与
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监管法,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立法工作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起草, 公开征集各方面意见, 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恣意。凡立法中直接涉及的行政部门, 原则上应当回避, 防止立法中渗入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5〕。设立专门的可以供民众参与监督和提出建议的部门,以多种方式鼓励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对不良风气和管理制度的揭发和投诉,从人民群众出发,关心民众的需求,集思广益。
(四)对小型作坊、街头食品销售的正确引导及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及自身素质也有所不同,经济条件也随之有所差异,在食品选择与消费上,人民群众难免受到一些价格因素的影响,而选择一些相对便宜,安全保障却有待考究的食品,而一些小作坊和街头食品在这种形势下迎刃而生,而安全意识相对较弱,消费水平又相对较低的民众便更加偏好于购买此类食品,这就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对于小型作坊及街头食品的生产作坊的管理,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打压、处罚、驱逐等一味排斥的态度予以对待,但往往小商贩对这种强制制度产生了抵触心理,违规生产和贩卖的状况竟然不减返增,笔者建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该研讨一套针对这些食品届的小商贩没有大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满足小商贩的求生欲望,又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不受到影响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针对街头食品可以推行带有统一安全标示的“安全食品销售车”制度,即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发行食品销售车,让小商贩通过小投入租赁食品车,严格规定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的条件,只有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个环节的审核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车进行销售,而且街头食品必须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才可以进行销售,这样既强制了小摊贩销售过程中的原料采购、食品生产、销售、消费者购买等多个环节的安全性,又能够提醒消费者只有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的街头食品才是安全的,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总之建议在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和处罚的情况下,也要加强对小商贩的正确引导和鼓励措施,要赏罚并重。
〔参考文献〕
〔1〕 宗玉英.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应对食品安全生产准入的要求〔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03).
〔2〕 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 〔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
〔3〕 郑小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法律与经济,2010,(04).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 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68—02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凸显,亟需解决。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深入研究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有益做法,对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
一、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
1.美国。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构建了严密的监控系统。美国的宪法规定了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承担着各自的责任。为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性,国会负责制定并颁布法令,各执法机构负责贯彻国会颁布的法令,并依据法令法律确保食品安全,司法机构负责对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争端作出公正裁决,确保立法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既有《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律,亦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十分具体的法律。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相关法有:《生物恐怖法》、《受控制物质法》、《受控制物质进出口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反贿赂法》、《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罐装牛奶法》、《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GATT乌拉圭回合专利条款》、《铅印中毒预防法》、《卫生食品运输法》、《茶叶进口法》等。
奥巴马上任后,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进行了改革。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并提交拳议院审议。此法案为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该法案赋予了FDA多项新权限,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新权限,甚至要求FDA发展一套能够完善追查食物污染来源的追溯系统。
纵观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涵盖面全,适用范围广。美国很早就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完善,覆盖范围广,适用对象多,基本包涵了所有的食品,同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二是法令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国会赋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有威胁公民健康的新情况出现,而法律法规还未涉及到的状况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自己的灵活性,对规章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使管理部门能以先进的方法来解决新出现的食品问题。
2.欧盟。欧盟历来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发表于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新食品政策的基础,它提出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应当是采用从农田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包括饲料生产、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储藏、运输直到消费的所有环节。根据《食品安全白皮书》,2002年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的独立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EFSA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危险性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此外,EFSA还对转基因饲料与共同体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目前,影响欧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包括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4,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管理的动物健康条例(2002/99/EC),《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以及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等。
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没有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其宗旨是通过统一手段,为欧盟创造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它强调了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所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产品必须在所有食物链环节中具有可溯性;消费者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3.日本。日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包括《屠宰法》、《禽类屠宰管理与检查法》、《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管理临时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规格管理法》、《食品与农业农村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等。
2003年5月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保护国民健康是首要任务”,“在食品供应的每一阶段都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政策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考虑国际趋势和国民意愿”,充分体现日本政府强调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在科学与充分危险流的基础上的原则。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独立的机构负责开展危险性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与社会各界开展危险流,处理突发性食源性事件。
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角色定位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重视各机构的协调,专门成立负责协调的管理机构,以充当各部门沟通、协调的角色。它的下属管理机构有三个: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日本劳动厚生省负责食品卫生的危险性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农林水产品的危险性管理,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评估。三部门均与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在相关领域进行危险流工作。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国立技术部门只负责技术支持,它们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处于中立方的角色。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例外,至今已出台了十多部核心法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还比较少,涉及的内容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职责模糊不清,对某些具体的问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等,导致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政策漏洞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要积极借鉴美国等国有益经验,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法律贯穿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在整个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危害的影响,安全的食品是通过对从食品的生产到消费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食品安全法律应覆盖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与食品接触工具或容器的卫生性;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及消费者的正确使用等。
3.建立综合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食品安全领导、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由它统一监督、管理、问责,使各个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能互相配合,有效运作,类似于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多层次、多主体、多方面的管理食品安全目的。
4.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方面是指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有权获得所消费食品真实完整的信息;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与执行应在公开、透明、互动的方式下进行,消费者拥有获得政府立法和管理信息的权利,并能够通过正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发生食品危害时,政府应及时向消费者预警信息,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欧盟、美国建立十分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5.食品安全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如美国政府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日本1999—2001年投资数亿日元,历时两年多完成了日本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美、日等发达国家均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很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另外,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被赋予法律的内涵和给予法律的保证,实现了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的有效结合。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6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梁启超在其著作《少年中国说》中是这样描述青少年的成长与国家社会发展关系的,毋庸置疑,青少年是国家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儿童时期的成长对于人的一生而言都是举足轻重的。根据新浪微博2014年的《2014年微博315消费者报告》[1]显示,食品安全首当其中成为最容易被投诉的行业,占所有投诉比例高达45%,其中上海地区对儿童食品的关注度最高。如今中小学校园周围的商家销售着五花八门的零食,而这些小零食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已经演变成了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隐形炸弹”。
一、校园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儿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基于我国在关于拐卖儿童问题上儿童年龄一问题的探讨,可以认为在我国儿童是指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不满一岁称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称为幼儿。由于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我国大多数的儿童的主要生活区域是家庭和学校。
在学校周围通常存在数量众多的零售小卖铺,为满足学生的需求贩卖各类的小零食、小玩具和学习用品等,而这些“具有特色”的小零食因其价格低廉又被戏称为“五毛食品”。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许多商家购进的产品中存在着众多的安全隐患,例如,厂家在生产时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料,是没有必要标签的三无产品,生产环境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保健极其简易甚至没有生产日期,同时为了吸引儿童的兴起,“五毛食品”多是色泽鲜艳、口味香辣,其中含有不少的添加剂、人工着色剂等,对儿童的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监管体系,但对于校园食品的特殊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法律部监管缺失,监管机构失责,缺乏明确的实施标准。在立法现状方面,虽然目前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虽然已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大量的法规规章存在,同时我国从“三鹿奶粉” 问题发生之后,对国内奶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出台一系列严格的严控措施,包括有《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关于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通知》《关于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等,但针对校园食品或儿童用食品尚未有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通常与成人食品一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法律的缺失之外,带有“儿童”字样的食品标签也被随意的使用。超市、商场等购物中心也出现越来越多打着“儿童”标签的食品,与面向成人的食品相比,大多数的儿童食品存在着配料与普通食品相同,却因为标有“儿童食品”的标签就卖出更高的价格。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表示,很多食品都会标明“儿童”二字,其实国家并没有相关的儿童型食品的标准要求,这两个字几乎是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
此外,我国于2014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虽然明确要求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的安全专项整治,但是除了集中整治之外也需要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才能彻底改变儿童食品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另外,在各项整治中,农村也时常成为监管的盲区。
二、我国对儿童食品安全的规制现状
(一)对原料和生产环节的监管
在原料和生产环节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使用不合格食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场所不达标、生产标签不达标、包装不达标、生产食品中添加剂超标、商品中含有的玩具不达标等问题。对于其中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场所卫生不达标、食品包装上缺少标签的问题,可以通过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进行规制,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执法,严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资质,同时对于原料市场的监管和原料的购入渠道进行核查。另外,笔者建议制定《儿童食品卫生法》作为特殊法,针对儿童食品的原料、制作方式、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包装容易的标准等设立更为严格的标准,以对儿童食品进行监管。
食品中的添加剂问题。为了吸引儿童的注意,通常会将食品做得颜色鲜艳、口味浓重,为此常在事物中添加大量的调味剂、糖精、色素等,根据相关调查显示,除0-3岁婴幼儿食品外,其他儿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竟然超过了成人食品。[3]我国在添加剂的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可以使用的添加剂种类,以及每一种食品中能够使用的添加剂及其剂量,但是这种剂量的规定均是以成人的身体状况为参考依据而设立,对于儿童而言,添加剂对身体发育的影响极大,因此应在现行的卫生标准中增加与成人食品相比更加严格儿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同时对于儿童身体有极大影响的添加剂应该被禁止。
“儿童”标志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商标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均没有对此类特殊标志的问题进行规制,因此造成了市场中许多的商家依靠“儿童”的标签来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应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对此标签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定。建议此标志的使用应该实行许可制,由商品的生产厂家向食品药品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许可其使用,若为获得许可则不可在其商品包装上标明此为“儿童食品”。
商品中含有不达标玩具问题。在食品的包装中放入小玩具、小卡片等方法是吸引儿童购买的高效手段,但是有许多附赠的玩具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制作,长期与食物混合后会造成食物污染,产生细菌、病菌等。因此建议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附赠玩具的食品应在包装时将食品和玩具分别包装,同时应要求玩具使用的原材料为安全无毒且适合儿童使用的玩具。
(二)销售过程中的监管
对于儿童食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重点在于应该明确其监管机构。对于学校周边商店、超市、小卖部的检查和监管,在我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针对儿童食品的监管主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儿童食品监管机构的职责,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发生问题之后互相推诿的情况。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农业、肉业在相同的监管范围内也有各地独立的法律法规,法条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更加重了职责不明导致的监管混乱。
因此为了防止以上的状况发生,笔者建议应当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将所有的儿童食品监管都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周边商店、超市、小卖部的营业资格审查。同时还应该加强健全的强度,将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变成常态。另外,还规定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监管情况,将不合格的食品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