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入门范例6篇

工程造价入门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1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创新;研究

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行为的控制是影响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筑工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行业竞争压力。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影响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等各单位企业效益的工作,受到建筑工程领域人士的高度重视。如何完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做好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行为的控制,更是成为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1、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今的建筑工程,普遍采用招投标模式形成建筑产品的最终价格,自我国招投标法以来,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模式开始的较晚,加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招投标活动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不足。我国招投标体系中,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着对市场的管理和调节,是招投标活动的市场外部环境创造者,由于我国招投标规范化程度还不够,因此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经常会出现政出多门,各政府机构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展。业主、承包单位等组织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本应是建筑工程价格的促成者和直接受惠者,但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管理发展不成熟,因而存在着法人主体资格缺失、约束机制弱化且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建筑工程无法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下动态定价,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发展。

2、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了实现招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首先应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有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招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创建的,为了给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一个以市场调解机制为主体的外部环境,就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简化招投标活动的申报流程,并减弱各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自由开展。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后,我们还需要从招投标参与企业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首先要完善工程承包的合同管理,明确工程承包方各方的职责关系,并利用详细的合同明确工程承包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次,我们还要加大力度推行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效果,对招投标过程中建筑产品形成的价格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行为

1、政府加强宏观调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现了高速的增长,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比较脆弱,因此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不可能实现完全市场经济,仍旧会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参与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因此,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各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必须要依托于有效的市场宏观调控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为工程造价提供一个比较健康的发展环境。为此,政府需要不断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行为,避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和责任不清的局面,并根据市场的运作情况不断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政策,适时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弥补市场机制对工程造价机制调解的不足之处。最后,政府还要积极的发挥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指导作用,并以指导性意见取代过去的指令性意见,为工程造价管理机制适应市场机制提供机会,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动态发展。

2、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专门为工程业主单位、承包商等参与工程造价的主体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单位,在工程造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介入工程造价各方的行为,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促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完善。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影响,我们首先要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处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并自觉的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赔偿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最后我们还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经济法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工程招标承包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和实力,并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展开知识培训。

3、全面落实业主负责制

业主是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中微观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它们的发展很不成熟:法人主体资格缺位,有时集业主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于一身,约束机制弱化,受行政干预过多,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能。发挥其市场主体功能。要真正落实业主负责制,形成业主对投资项目独立进行决策,独立承担风险,独立获得经济利益,符合市场要求的运行机制,首先应通过制度创新,理顺业主、投资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真正还权于业主;其次应使业主承担责任与风险。要通过有关法规使业主负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要强化其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其行为市场化,真正成为工程项目责任的承担者。

综上所述,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的各相关主体行为作为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和创新的两大切入点,对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创新,我们必须抓好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和控制,并实现对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主体行为的有效管理,不断创新与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6年7月1日起施行。*0年1月25日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3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建筑法 招投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15-01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进入法制的初级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的招投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界定,凡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进行运作。首先是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再按业主要求优选出数家企业进入工程投标。本文仅就招标投标阶段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中标企业的选择

中标企业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定是选择工程造价低、工程质量优、工期短的投标企业。即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但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一是工程造价的信息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依据企业采信的社会造价信息,还可以运用目前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三种信息所编工程造价,其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差别。

二是价格要素的选用,单从工程造价专业来讲,构成工程造价的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直接实体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非实体的措施性造价,以及施工企业的管理投入和应有效益,这些要素组成实施阶段全部工程造价。而从构成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的选用,有企业的自由,可以选用社会信息价,也可选用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还可以选用企业自有价格。企业的报价是依据自身的实力,竞争策略各企业报价结果差别是绝对的。再有措施性投入各个企业可能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投入和企业的期望效益更是难以估算。两项可变要素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差别率这个未知数很难预测,确认差别率的合理性也缺乏可以参照标准,笔者认为应以社会平均造价为标准,由造价管理部门以其掌握的造价信息,分工程类别定期造价平米指标。以供经济标评定的参考。在选择中标企业时,初步确认合理低价标的排序。

2 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是权宜之计

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虽然各省、市均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各地的招投标活动,正朝着规范的方向迈进。但目前的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招标价、围标、串标、监管不利等现象的存在,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笔者认为很难以法定的形式出台。因此,各省、市都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根据自己的市场环境将评标办法纳入其中,可以说办法是多种多样。稍加分析,这个办法与低价中标的本质意义有较大差别。依据评标办法评定出的高分,并非最低价。与投标竞争的本意有悖。这种办法在市场环境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权宜之计。

3 如何评定合理低价即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初探

合理低价中标应该是社会倡导的,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更是投标竞争实质性目的。

如何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关键。

所谓低价合理是指投标的总价低价合理,应该是构成总价的要素合理,主要是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合理,其次是措施费合理、管理费合理、企业利润水平应为行业最低。

对于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社会及造价管理部门均有信息价。而对于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利润,目前施工企业的报价一是参照现行定额标准。二是依据投标具体情况考虑企业的投标策略,结合企业的实力自主报价。这种报价,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使投标总价相差悬殊,也是造成最低成本价很难判断。为使最低价成本价的评定得到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工程的成本造价定期合理幅度,并限定最低下浮幅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笔者认为,工程成本合理幅度,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给经济标的评定可以参照标准,使合理低价中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标竞争的实质性目的。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4

2002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系列配套定额,主要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有些内容还不能完全反映新疆的地域特点,如酷热风沙地区施工补贴、艰苦地区保健费等地区特有的一些地方规定。在定额方面,部颁定额的项目、子目设置也主要适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对新疆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地方特有的一些项目,如输水管道铺设,混凝土冬季施工等内容在部颁定额中就无合适的定额子目。鉴于此,造价管理部门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州和工程进行了调研,掌握分析市场人工费单价、主材价格、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的应用等方面要素,组织编制了《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和《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自2008年开始,针对国家及自治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开展了研究,通过分析、测算对项目在审批阶段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列,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目前已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在全疆范围内施行。现行地方编制规定和补充预算定额不仅反映了新疆的地域特点和施工技术管理总体水平,基本满足了自治区内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规范概估算文件的编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补充预算定额是对部颁定额缺项部分的补充,使用时与部颁定额配套使用,初步形成了新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投资概(估)算审查力度,发挥其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国内外一些调查资料表明,决策和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占到了75%~90%,而长期以来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忽视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决策和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而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结算工程价款上,这样做尽管有一定效果,但没有真正发挥出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作用。实践证明,要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就必须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特别是要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自2000年以来,管理总站不断加大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力度,参加了近2000个水利项目(包括重点水利枢纽、大型灌区、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外资援助等各类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报告的审查,从工程投资合理性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为项目审批提供依据。在前期项目审查中,对项目概(估)算文件的编制范围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设计人员要在保证项目功能的前提下,从建设标准的确定、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使设计概(估)算真正起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投资概(估)算审查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不仅提高了可研报告和初设报告投资控制数的准确度,也发挥了造价管理在决策、设计阶段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是把项目设计方案转变为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建设资金使用的主要阶段和工程造价形成的主要过程,所以说这个阶段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阶段。近年,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在投标时故意压价,中标后又采取一些办法,如利用设计变更等提出变更或者索赔,要求项目法人给予补偿。这些变更或者索赔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工期或质量,甚至可能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不和谐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在施工阶段加强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监督管理,处理好水利工程造价纠纷,也是造价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管理总站按照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水利工程结算价款、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等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涉及资金近4亿元,维护了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项目工期和质量目标的实现,也提高了为工程建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加强水利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及监督管理机制,2005年7月,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联合颁布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至目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重点工程、地州骨干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改造工程等100多个项目,近150亿元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值进行了审查,分别出具了审查意见,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奠定了基础。这项工作的开展,在全国水利行业中也属前列,标志着水利行业对加强工程投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5.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重视造价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造价管理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一是在水利部的编制规定(15号、116号文)、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地方编规等造价管理方面技术标准出台后,及时地分层次(造价师、造价员)组织宣传培训,使有关部门、单位的造价执业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新标准,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二是自2005年以来,水利造价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归口于中价协和中水协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时对所管理的水利造价员进行了换证,分批次开展了继续教育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造价员自律管理的新要求和理念、知识的更新。三是利用多种机会和平台,如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财务审计部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针对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方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等进行宣传培训,把控制工程造价的观念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类技术人员。通过业务培训宣传,一方面使基层造价执业人员更新了知识,提高了业务和道德素质,提升了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为今后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奠定了基础。

新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1.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经费缺乏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作废,目前还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使得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管理工作职能定位、工作的方向、意义等方面产生了迷茫。2009年起国家又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造价管理机构性质调整为全额预算管理,财政解决了基本支出(人员工资),但只给了极少量的办公经费,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2.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的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与审计部门开展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有交叉和重复,有些基层水利部门在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建设项目最终要经过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可以省去竣工结算审查这道环节,使得地州市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审查就直接进入了竣工决算审计程序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没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

3.从事水利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存在行业缺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区分专业。2007年,中水协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对进入水利行业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没有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一些中介机构专业结构不合理,不熟悉水利工程的特点,对一些技术问题的理解不到位,造成计价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对这些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还没有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4.造价管理人员执业水平整体不高

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在工程开工建设时组建,由区(县)水利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配备的造价管理人员虽接受过理论培训取得了执业资格证书,但对于理论知识还不能学以致用,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限,与项目投资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目前水利建设投资规模的需要。

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和启示

“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投入将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又掀起新的高潮,对工程造价管理必将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开拓创新,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

1.创新模式,加快制度建设

认识到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就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与目前建筑市场不相适宜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例如针对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工资和市场人工工作差距较大等新情况,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建设管理及费用计列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2.明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争取工作经费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于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虽然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但并没有因此而削弱造价管理职能,而是一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因此,为了确保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应当尽快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并取得支持,争取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地方编规、定额修编、竣工结算审查、造价纠纷处理等造价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造价管理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对进入本地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备案,跟踪管理,发挥行业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作用。目前,水利部已开展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管理人员从业情况、从业行为也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应当积极推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信用信息,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促进造价咨询事业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5

1.1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细致认真的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牵涉到的部门和事物较多,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1.1.1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的成本和资源占用过多跟传统的施工后审计相比,工程造价跟踪审计的操作需要更多地额投资,资金和人力各个方面都有着更多的要求,让跟踪审计操作占据了太多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不利于后期的工程建设,造成管理设计方和施工方信息的不匹配现象。

1.1.2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人员素质不高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是一个比较专业和复杂的过程,它的工作效率直接取决于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些建筑工程中的造价跟踪审计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的进行分析和解决,造成了问题的积压和累积,严重的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

1.1.3忽视了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部门的构建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整个跟踪审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数据进行统一综合分析,从宏观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有利于考虑到一些没有注意的死角问题,从而保证整个建筑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很多建筑企业虽然设有相应的跟踪审计人员,但是却缺乏了相应的综合部门,导致整个审计的过程杂乱无章,不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工作效益,对整个工程建设施工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1.2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

1.2.1确定好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操作工作的定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操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对自己工作的定位,能够保持相对的财政独立性,处理好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够在不侵害其他部门权利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并且做好实时的跟踪审计工作,不能将所有工作当做传统的事后审计工作。一定要动态进行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正常运行。

1.2.2提高工程造价审计操作人员的素质这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操作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能够保证整个审计过程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有利于进行数据分析和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还要强化审计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能够有自己的坚守和底线,具有崇高的工作责任感和正义感,用于和不正确的行为做斗争,维护好企业的利益。

1.2.3制定好符合实际的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计划独特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建筑工程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建筑施工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简单工作,而是具有一定工期的复杂系统工作,一定要做好事前的工作计划,保障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计操作,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结构。在制定计划的时候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以前的工作模板,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实际进行相应的计划分析,这样才可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

1.2.4政府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宏观控制想要让工程造价控制取得更好的效果,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宏观控制。一方面,可以出台相关的控制法规,让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的跟踪处理当中有一个行为的准则标准,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工程造价的审计力度,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和运行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跟踪控制和处理,完善建筑企业的审计工作内容,保证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建筑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操作的意义

2.1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控制建筑施工的资金投入具有长期性的建筑施工需要一个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在拥有财政部门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监管的部门,能够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和资金投入进行监督和管理,将整体资金控制在预算之中,降低工程前期投入成本,有利于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2.2弥补前期计划中的缺陷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对前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弥补,保障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3有助于建筑企业构建相对完美的监督体制,增加了工程决策的透明度建筑工程施工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和讨论,建立一套相对公正的监督体制,能够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监督,防止的发生。

3结束语

工程造价入门范文6

关键词:工程造价 咨询 监督管理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面临诸多威胁

1、来自国际竞争对手的威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来自国际得各国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产生极大的冲击。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历经磨砺,已经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无论是其的市场操控能力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乃至资金都远不是起步晚、不成熟的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所能比拟的,因此,境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时一个巨大的威胁。

2、来自行业细分的威胁

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工程咨询企业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挑战。时代科技的超速发展,使得多行业交叉的工程项目渐渐模糊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细分行业界限,比如,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公司正向工程咨询领域逐步渗透,并占有一定优势,传统工程领域面临着其他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替代性入侵”威胁。

面临一系列的威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就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引导,同样更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机构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操守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假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为,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1、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缺乏公正性和时效性

目前,市场上的很多造价咨询机构并未真正通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在其行政权力范围进行垄断经营,这就造成了期竞争意识淡薄、服务意识缺乏、工作松懈、效率低下,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有一些咨询单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延长结算时间,更有甚者,个别执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甚至采取严重低于行业收费标准以承接任务。这些都使得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缺乏公正性和时效性。

2、工程造价机构的执业能力低下、问题重重

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主体是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预算员普遍缺少对经济、商务、法律方面的系统知识,知识面狭窄,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工程咨询机构的执业水平总体不高,咨询能力低下。新时代的建筑市场是一个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这就要求工程造价机构的服务范围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而向前后延伸和扩展,贯穿着工程建设全过程,然而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胜任新时期的造价咨询工作。另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还普遍存在着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差等问题。

3、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尽完善

虽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出台保证了对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目前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仍然存在较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许多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等等。总所周知,一大部分造价咨询机构曾经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这就导致了这些机构一遇到问题,尤其是违法乱纪的问题就借故推脱或搬出靠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惩戒力度不够,这又助长了造价咨询机构的违纪行为,导致屡教不改、屡教屡犯。另一方面,这些“娘家人”的撑腰又使得行业协会缺乏权威,无力或无法对这些违规的造价咨询单位严厉制裁,产生了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的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以上种种现象表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三、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

1、完善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的根本是加大处罚力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起行业自律制度,彻底执行责任赔偿制度,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和行业内的公开通报: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增加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对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督促行业从业人员严谨态度,把握职业操守。对于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赔偿,增加其违规成本,对于造成违法行为的应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规模较小,技术有限,业务范围狭窄,因此,还需要监管部门的引导和规范,目前,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程序的前期介入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在广度上,还要在深度上进行发展,这就需要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制定适当合理的标准,保证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