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例6篇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

一、环保、消防、治安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旅馆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环保窗口,环保窗口接到《进程单》和材料袋后,本着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如无餐饮,业主只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餐饮,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油烟、噪声、污水等治理设施安装到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周围公众参与意见后,环保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填好《进程单》。

五、准予许可证明(治安)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并代业主在治安窗口登记。按照联办优先原则,治安大队10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条件符合,当场发放准予许可证明并装袋,治安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六、办理消防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消防窗口,消防窗口凭治安开具的:准予许可证明,消防审核申报表,原、现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审核意见书并装袋。

七、办理消防验收

消防窗口凭: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申请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装袋。

八、办理消防安检

消防窗口凭:申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人员培训登记表,组织网络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踏勘现场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装袋。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治安窗口凭:申请报告,申请开办旅馆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营者政历情况审核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现场平面图和位置图,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私营、个体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踏勘现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卫生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卫生窗口,卫生窗口负责与项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联系,按照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现场踏勘,卫生窗口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单位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一览表,内部卫生管理网络、组织等,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一、核发营业执照

中心业务科将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四个窗口审批完毕的《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按照规定、规章审核,在前置审批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通知业主领取。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2

一、即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均属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三)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论证,通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以及需要转有关部门或上级审批,当场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属承诺件。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填写《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通知书要明确办理时限;

(三)窗口单位要在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论证或现场勘查;

(四)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予以批准,办结。

转报事项,受理部门为责任部门。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该事项。

三、联审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基建、技改等重要项目,均属联审件,联审件实行责任部门受理并牵头联合办理制度。联审内容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

基建项目联审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县发展计划局;技术改造项目联审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县经济贸易局;个体私营企业联审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联审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它联审件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部门

联审件办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按不同的申请事项,向政务中心规定的责任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责任窗口受理联审件后,首先填写《联审件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同时通过局域网抄送各联办窗口和政务中心业务科;

(三)申请人按规定分别向各联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各联办窗口分别填写《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按承诺件程序办理;

(四)根据需要,“中心”可召开并主持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承办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五)最后,审批窗口根据各联办窗口的审批结果或重大项目联审会的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补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事项的均为补办件。承办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待服务对象补全申报材料后按即办件,承诺件或联审件办理。其基本程序为:

a)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通知书》,交申请人;

b)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c)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d)承诺时限从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五、退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或不符合我县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作为退回件予以退回。其基本程序为:

a)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b)“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退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c)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由成武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服务企业和基层群众,减少收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收费管理工作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统一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专户,行政审批项目附带费收一律在“中心”所收款存入该专户制定。

第三条各入驻单位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行使执收主体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收费事宜。所收款项按原管理渠道管理。

第四条收费程序:服务窗口开具缴款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到收费窗口缴款——收费窗口出具收讫证明——服务对象到原服务窗口领件(窗口办理业务并将行政事业收据交服务对象)。

第五条“中心”业务科负责对各入驻单位的审批项目附带收费标准,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审核,防止出现乱收费或不收费现象。

第六条对不按标准收费的服务窗口,由“中心”监察室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窗口和收费窗口每月底将收费情况上报“中心”业务科。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投诉受理制度

一投诉范围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1、违反“六公开”承诺;

2、违反审批事项办理的有关规定;

3、对所处理事项持有异议

4、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

5、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二、投诉方法

投诉方法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三、投诉受理

投诉由“中心”监察室受理,监察室人员在受理投诉时,对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收、登记,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投诉受理时限

监察室所受理的口头投诉,应马上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一般书面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监察室要积极协调处理,努力给投诉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

1、接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语气要亲切,表达要清楚。

2、见到服务对象要主动打招呼,办理完毕后要说“再见”

3、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接听时要首先说“您好”。

4、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说“对不起,请稍等,我帮你问一下”;或者把服务对象指引到应去的窗口。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说“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6、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说“谢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7、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证件时,要说“请稍侯,我马上给您办理”,“对不起,您还缺少XX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下面的手续请到XX窗口办理”等。

8、禁止使用“不知道,我不管,少罗嗦”等生、冷、硬、顶有伤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

二、仪表形象

1、按规定着装,衣着整洁,按要求佩带工作牌。

2、姿态自然大方,站、坐的姿势要端正,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准做任何不礼貌的举动。

3、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不留长指甲,不染色指甲。

4、女同志化装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5、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三、服务态度

1、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态度诚恳,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2、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3、做到“四个一样”,即对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对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4、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要争辩,作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工作纪律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及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做到“八不”,即:“不吸烟;不吃零食;不玩牌下棋;不大声喧哗;不乱串岗位;不扎堆聊天;不传播流言蜚语;不上网聊天,玩游戏。

2、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审批事项,严格办事程序,不得擅自主张,各行其是。

3、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4、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损坏“中心”信誉和政府形象,做到公开透明,办事公道,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考勤制度

一、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勤。“中心”一楼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四次指纹签到,不准迟到、早退。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随时进行抽查,上班期间,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在窗口内不出现工作空挡前提下,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由“中心”办公室批准,一天由“中心”分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需经主任批准。请假条由办公室管理,人员返回及时到办公室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汇总,适时予以公布,并纳入“中心”工作考核范围。

学习制度

1、政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学习活动由“中心”党支部组织实施,每周四下午为学习时间。

2、“中心”党支部负责制定中心的学习计划,重点内容为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各类业务知识和技能。

3、“中心”人员学习时应使用统一的学习记录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中心”党支部对学习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4、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中心”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论处。

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体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倒残茶。

二、“中心”各科室和各窗口要做到每天上班前对桌、椅、柜及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办公用品,实行定位定职管理,达到清洁、整齐的标准。并实行定期大扫除,确保干净卫生。

三、各窗口要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洁净无杂物,楼梯光亮无灰尘,垃圾及时清理。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3

各科室、窗口:

为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行政审批中心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六个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3、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心”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本制度由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第二条坚持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谁接办的事情,谁负责到底,不推诿扯皮。保证群众进一个门办好,找一个人办完,按规定日办清。不属于本人承办事项,要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和所处位置。

第三条坚持实行“六公开”服务,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四条坚持文明办事,高效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建行业新风。

第五条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

本制度由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AB岗工作制

第一条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科室、窗口各岗位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顶岗的工作制度。

条二条各科室、窗口各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

条三条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确保各项运作制度有效落实,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条四条AB岗的工作职责:

(一)各科室、窗口各岗位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脱岗现象。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三)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四)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科室、窗口安排,以便在A岗和其他B岗不能在岗时,按序顶岗。

(五)科室和窗口、窗口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六)一名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因事短时间临时离岗,离岗人员应摆放去向告知牌,并托付周边窗口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条五条AB岗工作制度的实施,纳入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窗口和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由泰顺县行政

审批服务中心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岗位责任制

根据县行政审批权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确定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科室职责。

(一)综合科(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领导协调各科室及中心工作关系;

2、负责中心重要会务(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中心文秘、人事、档案、财务、接待、工资福利、财产管理、车辆调度、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4、负责人大、政协提议案的办理工作;

5、负责中心信息编报工作;

6、负责中心党务、工青妇及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7、负责制订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8、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业务督查科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中心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负责组织协调与审批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制定联审规则和确定联审事项,督促检大联审事项的办理结果;

3、负责对审批事项的内容、办事程序、运行制度的修订完善和解释工作;

4、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一条龙服务的审批工作;

5、负责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调研工作;

6、负责中心窗口的设立与调整;

7、负责中心审批事项统计、信息和网络管理工作;

8、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负责监督和检查全县行政审批工作与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负责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各项先进的评比工作;

11、负责收退件的认定复核和办结时间的查验工作;

12、负责服务对象的来信来访、投诉调处,并配合纪委、监察部门调查行政审批违法违纪案件;

13、负责综合分析投诉信息与动态,拟制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14、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职责。

(一)窗口负责人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窗口运作情况,负责本窗口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中心和本部门汇报工作;

2、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对授权委托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4、协调与本部门各职能科室的工作关系;

5、保管审批专用公章及其他应由窗口负责人保管的印章;

6、负责对本窗口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把关;

7、协调本窗口联办事项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联办事项的现场踏勘;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文件规定办事;

2、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熟悉相关工作规程,精通本职业务,准确解答疑问,认真负责地做本职工作;

4、熟练操作和认真管理计算机系统,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连接非法网站,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各种软件;

6、尊重人民群众,妥善解决矛盾,避免发生争执;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制度由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窗口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各科室、窗口承办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各科室、窗口制定后报中心业务督查科汇总,并通过泰顺县行政审批网对外公布。

第四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六条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本制度由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增强中心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服务质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树立诚心为民、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中心窗口办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等的工作人员。被首问的工作人员负有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责任的制度称为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条被首问人员不论是职责内外的事,都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服务。

第三条首问人

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此事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详细解释,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或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并提供书面通知。第四条被首问人员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本窗口、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主动为其指明具体办理的承办人。

第五条如首问人员对超出本窗口职责范围的,但属于中心其他窗口的事要热心告诉或指明相关窗口或具体的工作人员的所在位置,必要时进行直接陪同。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工作忌语,杜绝态度生硬或不予理睬等现象。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五条 进驻部门要逐步依法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股(室)集中,内设行政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

进驻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制度;

(四)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由综合窗口提供代办服务;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六)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窗口办件管理

第八条 进驻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进驻部门必须向窗口派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或其它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一般申请事项的决定权、重要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印章使用权;

(三)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进驻部门服务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退办件,并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即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驻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对即办件,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二)承诺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驻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三)联办件,是指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由主办窗口直接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商协办窗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联席会议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窗口提出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原则上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联席会议由主办窗口提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召开,各协办窗口必须在联席会议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会同协办窗口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办件的送达工作由主办窗口承担。

(四)转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转报件由主办部门窗口先行受理服务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由受理部门初审后向上一级

行政机关转报,并负责跟踪全过程办理。(五)退办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服务对象对退办件有异议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除国家规范性的证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以外,其它行政审批件都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进驻部门要根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在窗口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除另有规定的外,审批专用章由进驻部门按统一规格自行刻制,名称统一为:“__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

县内审批环节中,审批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具缴费票据,申报对象凭缴费票据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缴费。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具有两年以上业务工作经历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行授权窗口审批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及AB岗工作制。

进驻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定岗两年以上。需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进驻部门要对窗口充分授权,要与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授予首席代表行使本部门承办的即办件和退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并联办件和转报件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考核由本部门首席代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进驻部门。窗口运行所需的专用业务办公设施由派驻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进驻部门应当为窗口工作人员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力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考核办将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业务办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合理确定考核分值,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其中,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考核量分应略高于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县人社部门应将县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人员评优实行单列,不占用原单位和政府办名额,并适当增加年度评优指标。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按进驻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县委办、政府办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各进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晋职晋级、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政务服务中心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锻炼实行单列管理。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进驻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时调整。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调整窗口人员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在相应部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多次违规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进驻单位。

县财政部门将窗口工作人员(A角,即窗口长期坐班人员)年终奖划入政务服务中心账户,经中心组织考核后,按评定格次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人社、监察、考核办等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进驻部门窗口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县人民政府对进驻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纠风办(优化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室,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请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进驻部门没有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和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服

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五)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六)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进驻部门及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五)对申请人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六条 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的。

第六章 附 则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5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文明窗口单位申报材料范文6

这一天,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总监陈娟红,一早就来到位于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的89号市环保局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因为此前就已经知道了审批手续会有所简化,所以心情也变得格外轻快。

果然,还不到上午10点,窗口的工作人员就将一份办结的审批表递交到陈娟红手中。能够这么快就拿到审批表,陈娟红难掩激动的心情,“原来据我了解,这个手续都是要5个工作日才能办完的,企业不但要等上几天,而且至少还要往办事大厅跑两趟。现在好了,当天来当天办,真的是节省了我们很多时间。政府部门能有这样的办事效率,真的是把群众的需求放在心上了,所以这一次我要给环保局一个大大的赞!”

简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能够便捷迅速地帮助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完成快速受理,快速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的负责人刘国雄也很开心,他说:“国家提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们江门市环保局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本着‘便民、公开’的原则,简除繁苛,大力简化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尽可能为本市企业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小微双创”、民生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派驻行政中心环保窗口快速办理行政许可方案》,从2016年6月起施行。这是市环保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重磅举措。所以今天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到市环保窗口申报项目,通过现场审核后,当场就拿到了项目审批意见,我们帮他们节省了很多人力和时间,心情也感到很舒畅。”

据记者了解,在《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派驻行政中心环保窗口快速办理行政许可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首先制定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派驻行政中心窗口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快速办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办理范围和办理方式。把目前属于江门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对环境影响小、不涉及相关环境敏感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登记表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由建设单位下载填写或者在窗口现场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直接在局派驻行政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进行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可现场出具审批意见,立即办理许可手续。

这一《方案》实施后,审批环节由原来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查、审批”4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批”2个环节,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在窗口当场办结,实现即办即取,大大节省了企业的办事时间、减轻了企业负担。难怪受到企业大力欢迎,获得众多点赞。

坚持送达通知,关注群众利益

当我询问窗口的工作人员《方案》实施以后,会不会因为增加很大工作量,而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呢?工作人员笑着说,这倒不必太担心,因为去年发放黄标车补贴的任务已经让他们积累了足够的经验,顺利完成大考。

当时,针对工作量大,细节琐碎,任务繁重,办理补贴申请的群众又主要集中在年底12月份的情况,环保窗口及时开通了补贴办理“快车道”,增设2个受理服务窗口;并指派工作人员在群众等候区进行指导服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车主,采取先登记,再补齐资料的便民做法,让每位前来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业务的群众都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办理申请。

虽然工作人员一直想尽办法帮群众解决难题,但是始终有些车主是“后知后觉”。在2015年12月31日受理资料截止日期后,环保窗口的工作人员发现,仍有不少车主没有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从而错过了申请期限。因为黄标车淘汰补贴和每位车主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秉着对车主负责的态度,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上级部门。

2016年1月4日上班的第一天,江门市环保局主管该业务的局领导第一时间就到环保窗口指导工作,明确要求黄标车淘汰补贴一定要补到每一位车主,虽然已过申请受理期限,但环保窗口在资料录入上报的期限前,还是要想办法再次通知车主前来办理申请。由于时间紧迫,环保窗口专门安排2名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就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逐一通知车主,平均通知2-3次。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6年3月25日,当将最后一位车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完整上报国家后,江门市环保局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终于松了一口气――在最后截止日期前,共有820位黄标车主通过追补申请资料,领取了合计金额为725万元的补贴,至此,江门市环保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款项全部发放到位,没有一位车主因通知不及时而发生漏领。经过全员的不懈努力,环保窗口共受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11927辆,圆满完成市区(蓬江、江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料的受理、审查和档案资料录入工作。

重视窗口服务,不断提升效率

无论是补贴发放,还是《方案》实施,其实体现的都是多年来江门市环保局注重窗口服务、重视群众利益的良好工作氛围和扎实工作态度,只有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能产生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巨大动力。

江门市环保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窗口工作,局领导会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把转变服务观念、建设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工作放在第一位。

在工作制度方面,江门市环保窗口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各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建立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其中“首办首问”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做到“五个一”即“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要求一次说清、材料一次收清、受理一次审清”;一次性清晰告知群众申请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所要提交的材料。日常工作也要求大家同样做到“五个一”,即办好每一件事,接待好每一位办事群众,说好每一句话,接好每一个来电,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在转变作风方面,江门市环保窗口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准则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贯彻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登记改革,以务实、高效、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积极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从行动上落实改变工作作风,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前置服务,把群众满意作为服务标准,热情为每一位办事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目前,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涉企事项入驻率100%,按时办结率100%,服务窗口办结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