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法治意识范例6篇

村民法治意识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1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民公民意识;现状

在提高公民意识的基础上将农民培育为现代公民不仅对于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农民成熟公民意识所具有的自主、平等精神能够唤起农民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地位,激发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积极性。农民公民意识的增强能够为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和运行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进一步完善提供内在的心理基础和人文环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当前农民公民意识发展现状还不足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农民公民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主体意识存在功利性和从众性的倾向

改革开放后农民萌生的主体意一方面存在着功利性的倾向,这突出表现为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地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非出于对为公民权利与责任的认同;与参与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热情相比,农民对于实现自身利益事务的热情往往要更为强烈,甚至出现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事情;而对于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事务,则以一种旁观者和局外人的身份对待。另一方面农民的公民意识表现为强烈的从众性,中国农民很难有独立的主体意识。中国农民的主体意识往往寄生于集体心理当中,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容易忽略自己独立的政治参与地位,缺乏自己独立的见解和主张,他们易倾向于在集体主张确定后才能形成自己意见,没有集体的背影中国农民易于“失声”;在村民自治参与过程中则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种情形下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不是基于自独立的政治参与地位所做出的,而是基于盲从的心理都这么做。这种从众性的主体意识不仅难以准确表达农民真正的政治主张,反而进一步弱化农民主体意识,甚至使农民的主体意识被“绑架”,使之成为某一集体意识的附属物。例如在选举过程,农村居民往往认识不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在投票过程中往往随大流。

(二)农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方面存在权利意识凸显,责任意识弱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农民割裂了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了权利意识有余而责任意识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出现的时,农民往往乐于行使,但当它们作为一种公民应尽的责任、义务出现时农民往往怠于承担。另一方面,与农民主体意识功利性相对应,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发展不平衡,农民经济性权利意识往往比政治性权利意识更为强烈,农民对于经济性权利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对政治性权利的熟悉程度,对于政治权利的漠视使得他们对于权利的维护也具有选择性,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往往选择经济性权利进行维护。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状况会对农民自身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产生危害,如果农民不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而只享受权利,难么农民自身公民权利也会被虚化,也成为了别人滥用权利的潜在受害者。

(三)农民参与意识呈被动化状态

农民参与意识被动化状态首先表现为农民对政治参与的疏离的心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对政治在思想和行为上产生了分离,农民对政治在思想上呈现出强力的关注并不能改变对政治参与的冷漠和不信任心理,对政治参与持无所谓的态度或者审慎的态度,不愿主动地参与村民自治中来,与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其次,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呈现出动员性的特点,在农民大多数并非是自主自愿的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的情况下,农民的政治参与需要进行充分的动员,农民政治参与大多带有“参演”成分,“走过场”是给动员人的面子;再次,农民参与意识表现出非制度化倾向,当农民某种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受阻时农民容易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例如不合法的上访、投诉甚至演变为暴力对抗、私人攻击等,从而阻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最后,农民参与意识具有目的性的特点,大多数农民进行政治参与前提是这种参与可以实现他们某一特定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否则很难驱使农民进行政治参与。

(四)农民民主法律意识缺乏

当前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法律知识欠缺,与城市公民相比农民法律知识普遍缺乏,他们对我国现行的与农村居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熟悉或根本不知道,很多人不知在遇到利益侵害时应该报警、找律师或法律援助,不懂得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传统“人治”观念仍存在于农村,崇拜权力而漠视法律的现象虽然在减少,但在很多地区却长期存在,“走门路”、“托关系”,使权力超越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使法律在农民心中缺乏权威性。最后,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约束相比,农民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和相逢习俗的对于行为的调整,当这两种行为调整方式发生冲突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要的地位。

二、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现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主体意识缺乏使村民自治缺乏内源性动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不仅有赖于政治制度设计的完善,还有赖于源于农民主体意识的成熟,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自觉的、自主的、独立的农民主体意识能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内源性动力。当前我国农民的主体意识具有功利性和从众性的特点,缺乏真正主体意识应当具备的自觉性、自主性、独立性。农民主体意识自觉性、自主性、独立性的缺乏使农民容易对村民自治形成片面的、错误的认识,难以产生自觉参与其中的意愿,更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促进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行发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例如“走过场式”的村民选举,在削弱村民自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的同时,也是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难以为继。追根溯源,这种状况的发生正是因为农民缺乏自觉的、自主的、独立的主体意识使村民自治缺乏运行的内源性动力。

(二)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性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其功能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作出合理安排,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以维护村民利益为目的,同时也需要农民以负责任的精神履行各项义务落实村民自治的功能。当前,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权利意识凸显责任意识弱化的倾向、农民经济性权利意识强于政治性权利意识的特点使农民在村民过程中易出现乐于享受权利而怠于履行责任、重视经济性权利而忽视政治性权利,从而给村民自治造成意想不到的困难,例如在落实村民决定的过程中会出现部分农民缺乏责任意识因为个人私利抵制甚至阻挠落实决定的现象,使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处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不利于维护村民长远利益,也不利于实现村民自治的功能。因此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性。

(三)被动的参与意识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村民自治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乡村公共权力运用,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运用乡村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农民以参与的形式予以的认可。而目前农民参与意识呈被动化状态,农民这种被动式参与意识使农民或远离村民自治,或以消极的方式参与村民自治,甚至以负面的形式参与村民自治,农民这些行为都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使村民自治所作出的决议、决策是合众意的结果,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获得运用公共权力的形式上授权,使村民自治具有合法性;有时反而会削弱村民自治的合法性,使得村民自治组织缺少运用公共权力的形式上授权,导致 “村民自治”变成“村民不治”甚至“村民他治”,这就违反了村民自治的初衷。例如在村民自治过程,由于农民被动式的参与意识使农民不愿意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使得村务的决策成为少数人的私领域,使村民自治失去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义。因此被动的参与意识会导村民自治合法性的降低。

(四)法治规则意识缺乏降低了村民自治的有序性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有序运行的过程就是农民有意识的运用民主的方式、用法治的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而当前农民法治规则意识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所期望的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行为,但远远达不到维护村民自治良性运转的程度,甚至出现由于法治规则缺乏而扰乱了村民自治秩序的现象,例如,某些村干部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大搞“一言堂”,对村务独断专行,造成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抵触情绪。另外公共事务的决策中不可避免出现损害某些个人私利的情况,而法治规则意识的缺乏会使利益受损的村民出现“大闹会场”的行为,甚至会将这种公共决策归咎为村干部的个人行为,对村干部进行个人报复。这些由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行为不仅不利于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解决问题,更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有序进行。因此,农民法治规则意识的缺乏会降低村民自治有序性。

因此,我们需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借鉴外国公民培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一方面我们要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农村公民社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切实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使农民接收到的公民认识在实践中内化成为公民意识。此外我们还要为农民公民意识的行程创造良好的在经济、文化条件。希望通过以上途径的完善促进农民公民意识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农民早日成为现代社会的理性、成熟的公民,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合格的实践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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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治意识范文2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文化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0-01

一、提高认识,正确地把握村民自治的本质

要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的内涵,才能更好地把握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好地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才能激发广大村民的参政热情。回顾村民自治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首先,我国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是有序的民主。其次,我国的村民自治是最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它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直接民主,第二个是社会自治,第三个原则是参与式民主。村民自治的落脚点是发动最广大的群众广泛参与,否则,村民自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就不会有生机。基于村民自治的三个基本原则及其落脚点,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本质就是由农民自己管理自己,在自我管理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环环相扣的,缺一不可的,其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过程,民主监督是保证。虽然村民自治在发展中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选举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问题,决策和管理还不够科学,监督还不完全到位,但笔者坚信,只要各级党委政府提高重视、正确领导、合理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经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必将日益增强,必将把自己满意的代表选出来,村庄的发展必将由村民自己做主,实现真正意义的自治。

二、加强宣传,形成内外互动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在双休日或者12.4普法宣传日等日子,向广大村民进行宪法、法律的宣传,尤其是那些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使他们真正了解民主的内涵、实质和内容,在行动中有意识的加以贯彻。坚持培养村民的自愿意识和参与民主的能力。目前村民参与村级民主建设的主要动力还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对民主的朴素认识,这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动员村民参与,但不能使村民的参与转变为自觉的行动,并有持久的动力。对农村民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要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只有行使权力的自愿意识得到加强和提高,才能激发人民的创新性,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三、开展培训,提高村民自治主体素质

首先,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新农村的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要想使广大农村都能实现致富奔小康,就要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成立一支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学习党的纲领政策,使之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决策和管理和带领广大村民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带头实践,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执行力。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标准是: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特别是在村支部和村委会在选举过程中,村干部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要严格按照选举标准进行,保证每个村民都有一票的选举权,按照村民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政治诉求。

其次,要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教育培训。村民自治是自治主体自觉的、有序的、理性化的政治行为,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素质普遍比较低,严重妨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最终得依赖自治主体民主素质的提高,因此新时期村民自治的发展迫切提高农民的民主政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明白,社会在向前发展,许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出现,政府的管理也是有限的,只有依靠群众走村民自治之路,才是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民主意识,使他们懂得自己的民利主要有哪些,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水平,保障村民的民利不受侵害。美国的宪法之父诺斯曾有这样的言论通过教育使民众“可以明智地参与其自治”。因此,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培养广大农民义务权利相一致的法制观念,将有助于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之逐步地适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模式,把“要我自治”变为“我要自治”。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干部的教育力度。目前,一些乡镇的干部过度干涉村庄选举,暗箱操作选举过程,暗地指定候选人,从而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这都是因为干部素质不够高、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政府应花大力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解放思想、摆正位置,转变观念,找准角色,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思想,切实尊重农民的自治权,不断提高干部政治文化素养,牢树为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对村民自治的有利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3

关键词: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对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治国方略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华民族在二十一世纪的宏伟目标。然而,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国家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转型的中国,实现法治,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高,便是一个很重要的掣肘因素。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极其重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一、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分析

(一)积极方面的表现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自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至今己经二十余年,己经进入到“五六”普法阶段,长时间的普法教育大大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当前农民的法治意识状况,较之改革开放以前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日趋理解、认同和接受。比如农民对法律的了解不再仅仅局限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有《婚姻法》《选举法》《土地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对法律的评价较高,对法律的认识和接受度也增高;权利意识增强,维权增多;涉农公证逐渐增多;农村基层法院审理的类似小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都是农民法治意识增强的表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对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的兴趣和关注程度也日益强化。法律正逐渐走进普通农民的心中。他们对于解决经济纠纷方式的选择,对村民自治的热情,对于法律与自己关系这些问题回答都表明法律对农民来说不在是完全陌生和与自己无关的事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中所确立的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特别是财产所有权意识,已标志着农民的法治意识正在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二)消极方面的表现

1.轻法意识。在广大农村,法律却没有达到至上的位置。部分农民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除非万不得己,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介入。例如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时,老百姓想到托人、私了、上访,很少会想到要靠法。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普法宜传也己经进入到五六普法阶殷,但广大农民群众仍在心理上轻贱法律,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仍是个不争的现实。

2.轻诉避讼意识。在封建社会,凡是进衙门告状者,往往被视为刁民,有的甚至要先打三十大板。审理案件时,往往主要靠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证据,不管当事人是否违法,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要遭受严重的摧残利屈辱。所以中国农民对打官司有--种本能的憎恶感和恐惧感,视衙门为畏途。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造成了农民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都耻于争讼,认为打官司是极不光彩的事情,不愿为此受到他人非议,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至私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这在农民中间表现得极为明显,当前农民轻诉避讼意识还是很严重的。

3.重情意识。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体系和简单的社会模式中,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络秩序内,由此形成重宗法秩序的伦理道德意识,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血缘亲属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关系的中心和重心。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与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相关。比如,诉讼本是人的基本权利,但一个人若状告父母、祖父母在农村却为伦理道德所不容。尽管当前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但在农村还只是在狭小和极其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转变。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仍很注重亲情和乡情。

4.重权力轻权利意识。在中国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它强调人民对因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民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完金分离的。对老百姓而言,他们只知道法律是规定并强制人们履行义务的,从不知通它还有保护权利的功能。受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却没有信仰,也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逃避法律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

5.清官意识。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还在人们的心里形成了较有影响的清官意识。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的文化。在这种人伦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好坏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善恶。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问往。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

二、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比较少。”传统文化早己经溶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可以不夸张地说到处都有传统文化的身影。而其中与现代法治相左的传统文化还深深地影响着农民的思想与意识,对现今法治建设存在许多消极的影响,造成当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的传统文化因素主要体现在权大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臣民意识的影响和宗法观念的影响三个方面。

(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目前,虽然我国己经迈出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正走出计划经济的时代,走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还是很不完善,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经济仍相对很落后,农民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经济活动的意识还较淡薄,法治和法律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

(三)村民自治制度不健全。我国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从1987年就开始了,农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通过村民会议、村委会对村集体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还很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督促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四)农村文化教育落后。文化教育在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在学校教育万面,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明确,加上宣传引导和立法强制,农民受教育的比例和平均年数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城乡人口的文化索质,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农村的粗文盲率大大高于城镇。

(五)城乡二元体制负面效应的制约。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不仅仅是“三农”问题的体制根源,也是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的体制障碍,严重制约了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我国在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下建立起的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包含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具体制度造成了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深刻阻碍了农民平等权益的实现。二元体制导致了我国在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人为地把我国切割成市民与农民相E别、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二元社会,农与非农的背后隐含着一系列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以及权利实现的不平等。

(六)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善。一是涉农立法的滞后和缺漏。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诸如劳动保护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自山迁徙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二是农村执法不规范。一些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群众的权益。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把法律看作是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三是农村司法薄弱。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现象盛行,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性。四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欠缺等方面。一方面,农村穷,大批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不愿来,非正规法律服务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挫伤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资源的欠缺导致农民无法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法治意识更淡薄,各种违法坑农行为肆虐,农民就更穷。

三、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民的法治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治意识水平有了大幅度地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治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滞因素,延缓了农村法治化进程,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必须大力培育广大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实现法治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第一、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健全和强化农民法治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农村市场经济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就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要素市场;要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

第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村民自治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培育农民民主和法治意识进而完善农村法治的要求。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制,让村民自治组织真正对村民会议负责,对农民负责。二是要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让村民真正做到自我管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是要理顺村治与乡政的关系,积极构建“乡政村治”的良好格局。四是要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五是要依法规范村民的民利,唤醒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六是要依法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宗族势力影响,充分发挥其团结一致的优势,消除拉帮结伙、寻衅滋事、干扰选举的不利影响。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建设是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最为直接的、最为有力的措施。只有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才能肃清传统文化陈规陋习,才能满足新时期农民不断增长的精种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一是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组织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大物质投入力度,在农村广泛建立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等设施,使农民的文化活动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二是要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积极的、健康的、丰富的农村文化活动能够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并带动农村文化发展,促进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并且能够收到此长彼消的作用,抑制乃至消除农村赌风,减少封建迷信活动,围剿不健康书刊影碟市场,使农闲时的农民不再仅是借助在一块打牌消磨时光。这些文化活动包括开展各种的娱乐活动和进行各种文化知识补习。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校教育对于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农村学校教育,国家必须增加农村教育投资,加大教育的力度。政府要为农村配置更多更好的教育设施,彻底改变现阶段农村教育的落后面貌。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86年开展普法活动,至今己有二十多年,收效甚大,农民的法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相对于法治的要求来讲,政府的推进仍然不能放松,现阶段政府仍应该大力普法。要坚持“送法下乡”,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第四、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近来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决定内容之一。要打破二元体制,要消除城乡差别,纠正城乡失衡,就必须废除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一方面要清除不合理的制度,解决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另一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只有公正而有效力的制度才能消除城乡之间各方面不公平,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一是要要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分配。二是要进行公共服务的改革,逃一步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三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上,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条件,特别要加大非正规教育的供给;在医疗上,扩大低标准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农民化解“患大病”之忧;在养老上,逐步进行从社区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的转变,提高农民养老的保障程度和水平。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限制。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第五、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要以《农业法》为龙头,尽快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如规范农业市场主体方面的合作社立法,规范农村市场运行方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法,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拍卖法立法;规范宏观调控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农业投入法、农产品价格保护法、绿色食品法立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村养老保险法方面的立法。并充分发挥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二是要规范农村行政执法。针对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压法、经济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济案件中法院判决“执行难”三个突出问题,优化执法已成当务之急。为此,要纠正农村各级干部的权力意识,牢固树立平等观念。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要加强对农村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学习,加强其法治意识。三是要改革农村司法运行体制。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而且对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强化也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为此,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真正使司法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要不断完善司法机构。加强农村乡镇法庭的建设,加强农村法庭的硬件建设,增加办案经费,保持司法中立,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充分地展现给群众。要降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偏高,是使本来法治意识就不高的农民望而却步于非法律途径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目前农民经济水平不高的状况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陷于纠纷中的群众诉诸于法律渠道的金钱门槛,是合时之举。四是要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依法落实人大的监督职能;要加强行政监督,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作用;要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力;要利用良好充分的媒体资源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切实防止权力异变与腐败。造就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法治氛围。五是要加大农村法律服务援助。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农民非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要求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和服务职能,在法律资源和财政支持上帮助农民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让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能够方便地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要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大力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方面的人才,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短缺的现象就可大大缓解。

参考文献:

[1] 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武汉:法商研究 .1997,2.

[2] 张铭远.黄色文明-中国文化的功能和模式.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l99O.

[3] 俞梅孙.走向新世纪法治的现实与趋势.上海:政治法律 .1998,5.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

[5] [日]富永健一严.立罗译.现代化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现代 化.北京:国外社会科学.1986.

[6] 曾宪义.论民族地区现代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武汉:中 南民族人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3.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4

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011年发生的“乌坎事件”可以说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的一个典型事例。“乌坎事件”的发生,除了其特定的直接原因外,还有着普遍性的根源,即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乌坎,村民自治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过场,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被治。普通村民没有实现当家做主,而所谓的村支书或者存在却成了实际权力的拥有者。这种权力“霸占”暴露的是权力结构的高度集中而非权力结构的制衡。权力一旦被某些人或者集团把持,往往诱发腐败现象,侵犯群众利益,严重者将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农村基层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农村基层管理方式与村民自治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又一重大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党政不分的历史惯性思维下,发展基层民主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阻力,总是不由自主地混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导致农村基层管理方式过于粗放,不够科学。想通过党的领导直接或间接替代村民自治,这就必然造成人为干预选举、操控选举、破坏选举等损害村民自治的不良现象。这样一来,村干部的权利就脱离了村民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诱发村级腐败现象的发生。

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素质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这一现状就造成了村民对基层民主重要性的认识不强,对村民自治的信任弱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乌坎村民潜意识里形成了对村干部的“依赖”,这种“依赖”也是对村干部所拥有权力的“依赖”。这种“依赖”行为就纵容了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说到底,这种依赖根源于村民没有形成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二、公民素质培养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根据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述,我们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公民”内涵时,就必须从个体所处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入手,把其当作一个关系范畴,统筹考虑。那么什么是“公民素质”呢?公民素质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侠义两个方面来界定。从广义上讲,公民作为一个自然和社会人所应该具备的各种素质,如德智体美劳等。从侠义上讲,在民主社会,公民作为民主社会的成员之一,在各项公共事务中能够正确履行和承担权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自主的处理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各种关系,使其成为一个与自己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一个具有品性、态度和德行的个人。如前所述,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农村基层管理方式有待改进、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等不足。公民素质培养作为人生观教育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村民当家作主的保证,是发展基层民主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实需要。

公民素质培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它是基层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村民有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众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本组织内的各项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最终推动农村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进步。而村民是否具备公民素质则极大影响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村民公民素质的培养,首先就要保证其地位和身份的独立性,使其更够最大限度的有序的进行政治参与。而当今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教育,提高其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增强其对村务参与、决策、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意识,使其在村务管理中真正发挥主体性地位,正确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民素质培养是村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民主的实现不仅仅靠政治制度的支撑,同时还需要合格的民主政治主体―――公民素质培养作为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培养,使村民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真正实现其当家作主的地位,真正实现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众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真正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本组织内的各项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公民素质的内涵决定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的责任和义务所在,那就是在村务事物管理中能够正确履行和承担权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自主的处理与他人、集体的关系。如此才能保证村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推进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公民素质培养是发展基层民主,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价值诉求就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真正实现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最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就需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培养,着重培养其主体精神,对其主体精神和主体地位所需的相关素质和能力进行培养,也就是需要其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实践的共同体现。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想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除了法规制度的健全之外,更需要广大公民具有监督意识和法治精神,而监督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正是公民素质培养的内在要求。

三、公民素质培养的路径选择

广义上的公民素质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和社会人所应该具备的各种素质,如主体意识、科学文化素质、政治参与素质等。这些素质的培养对于建设具有高水准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能够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那么,公民素质如何培养呢?本文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加强主体意识教育,提高村民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就是一个主体对自身的定位和对自我的认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主体意识主要体现在:主体如何看待自身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在村民自治中自身作用的发挥,能否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集体利益的关系,能否正确看待自己在村务管理中的权力与责任等。这种主体意识的培养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要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对村民进行主体意识教育,增强其对权利、权力、责任、义务的区分和认识,使其在基层事务管理中增强主体的规范意识和实践意识,继而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一言堂”,才能推动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村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同时有利于促进村民养成正确的参与村务事务管理的价值观念。明确了村民的主体意识,也就把握住了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关键。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主体意识教育,除了主体自身的自识和反思之外,更需要形成能够使主体在个人与集体、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思想层面的一种外在机制――农村政治社会化。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5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19-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6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