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例6篇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1

被政治刻意分隔而急速发展之经济与跛行的政治社会领域,这两者间的矛盾正在现代的中国逐渐表面化,而两者间冲突的裂隙早晚将导致中国现有制度的解体。亦即,此种认知正广为流传。特别是第二次******事件(1989年)以后,「对民主化/****的压制、「迟缓的政治改革等形容词即成为传播媒体谈到现代中国时的“惯用语”。

然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中,藉由实施被称为「基层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村长)选举制度,农村地区正以远超过一般理解的速率,进展着制度性的“民主化”。在中国民政部的协助下,我与青山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部天儿慧教授,于1996年8~9月进入四川成都、重庆郊外的农村,进行有关当地农村选举的制度整备状况,及其实际运用实态之现场调查之后,使笔者逐渐朦胧地浮现出如下的印象。

现在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所发生的变化,令人刮目相看。因为在市场化的进展之下,中国农村的农民逐渐“觉醒”。根据这次的短期调查发现: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投票制度比我们预想的更为落实。即使在选举实施的过程中,也很难找出权力单位直接介入的痕迹,虽然是在同样的规定制度下,但是此项选举与几乎处于机能不全状态的都市住民自治组织(即都市的居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大相径庭。首先必须接受的是,农村民主化的制度性进展,已达到一个远超过上述一般人理解的水准。

然而,此项制度终究过于浮面,在农村住民的选举行动背后,传统家族.宗族意识或「利害关系所凝固的党的政治意图等,反而反映出更为错综复杂的关系。北京中央政府仅在农村认可此种「沉静的民主化究竟有何意图?是因为有自信能控制农民?还是试图「疏解包括都市部在内的不满?原本在广大的中国即有都市.农村二元性构造的显着地域性偏差。在此种情况下,此种基层选举制度能延伸至何种程度?究竟此种进展对广域的中国社会将造成何种影响?

若依照此种问题意识,则包括都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在内总称为「基层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其制度性整备的情况和实际的运用实态,即能显示转型期中国的住民自治现状,且直接呈现其酝酿的问题。此点对开发中国家——中国的民主化过程,是提供能测试其现实进展的绝佳资料。

因此,本报告系在理解调查对象地域的个别性和局限性的前提下,用以概观全国的总体情况,而于其间切入此次的调查结果(注1)。此外,在比较都市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之后,笔者亦尝试简单地掌握其全盘的意义。

村民委员会成立的历史

首先,笔者在此略述做为选举对象的村民委员会之成立经纬。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111条规定「居住地域设立各自的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是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条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若包含其萌芽阶段在内,大致可区分为三个时期。

萌芽阶段(1980~85年)

依中国民政部资料记载,为因应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展的新情势,在广西等地区「自发性地形成农村中的自治组织(注2)。在由集团农业解体为个体农户的过程中,各农民间基于必要的自我防卫,于是「自然发生自治组织。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撤销,政府方面基于行政考量,为防止从前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在转型为农工商联合公司等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因旧有「政社合一制度的解体而形成行政空间的“真空化”,从而有此种制度的产生。

82年宪法规定此种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大创举。根据这条规定,各地逐渐试办村民委员会。其后,根据『政社分离与乡政府设立通知(1983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更进一步将此种动作扩展至全国,至85年2月时全国村民委员会的总数已上升至94万8628个。但是,此阶段的村民委员会是以人民的调停活动、维持治安或公共卫生活动等为主要的活动内容,其组织制度亦无任何规范,故可说是处于农民考量现实的自我防卫优先于制度的阶段。

因此,这个萌芽阶段果真系因农民的自发性而浮现?或是应该视为上级为避免行政真空状态而进行「指导,进而发生的全面性潮流?此点关系着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定的性格,亦是形成选举制度的基本视点。

法的准备阶段(1985年~1990年8月)

对于此种实际状况,首先是各地地方政府为加以因应,而于此时期陆续整备地方性法规。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88年6月1日起施行于全国。在1989年末,在上述视点的基础上,于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干部的选举。在福建、浙江、甘肃、湖北、贵州、湖南等六省,更制定各个省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其间,四川、山东、江苏等虽于1988年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但其法源依据只不过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县乃至于乡层级的人民代表选出手续略加若干修订后,再予以个别实施而已。因此,本阶段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改选时期并不统一,具体的实施方法亦无法一致。

制度化阶段(1990年以后)

制度化阶段始于民政部接到『中共中央「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转达的通告,而于全国展开村民自治示范点(最初选定59个村落)开始。以此为肇端,中央命各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做为地方法规,并将其扩大至16省,总计在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内,展开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制度化。

在实际选举方面,由于上述第一次选举的时点并不一致,故第二次改选选举时亦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实施,因而屡见同一省份的选举时期亦不统一的事态。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层级第二次村长改选选举的准备已确实落实。例如,各省政府以自身或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地区行署、县、市等有关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通告,甚至县、市政府、办公室亦向基层下达更具体的选举实施方案。此点除将其具体化之外,同时亦浮现统一化的动向。代表性的事例为山东省。在省民政厅的积极运作下,向管辖地区规定「程序、选票、表格、验收、发证、建设的「六大统一。

在此种基础上,基于人民代表选出手续,各地终于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的专门规定,而有关各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所揭示的选举实施原则,即于各省级乃至县市层级予以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

所谓农村基层选举,系指由选民直接选出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在选举的过程中,除选举方式的选择以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机构、选举资格和候选人的选出与决定等。

1选举机构

此处所指的「选举机构乃是实施、监督与运作选举的主体,其名称依地域而有「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选举工作小组等各自不同(注3)。若由村民委员会改选选举原本的趣旨来看,福建省那种以改选前的村民委员会自身担任「选举机构的情况属于例外,比较普通的方式是成立针对该次选举的专责机关。

因此,此时最受瞩目的是村级选举机构的组成。一般而言,其成员为3人~9人左右,但几乎都是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所构成,而党支部书记则担任选举机构的组长(或主任)指导选务工作(注4)。例如辽宁省义县的选举规定中,明记村级选举机构是由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共5~9人所构成,而浙江省宁波市则规定:「一般以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主任,再加上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及村内德高望重者5~7名组成。

若由党支部系统和村民委员会这两项对立的外部思考来看,党支部系统有无进行「指导即是检验选举制度民主性的条件。然而,几乎皆以「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指导的核心作用,强调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的指导为目的(注5),并无将党支部书记排除于外的事例。

就此而言,「选举机构自身的选出过程即是问题,但此点亦无全国性统一规定。基本上,其组成存在下列各种方式。a.由村民会议乃至村民代表会议推荐(吉林县梨树县);b.由乡级人民政府乃至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而于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山西省古交市);c.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江苏省、陕西省、山东省等);d.由党支部指名(浙江省);e.由村民团体指名(内蒙古)f.由村民小组推荐(河南、黑龙江等)。在此次调查的重庆市事例中,则是采用上级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村民领导小组的人选。

在重庆郊外花溪镇建新村的事例中,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共青团、妇女连盟等7人组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象耳镇龙庙村则由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2名)、基层干部及村民代表合计五人组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如上述二例,在其它调查的村镇当中,党支部书记(乃至副书记)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

2选举资格

关于村级选举的选举资格,基本上不离宪法及其它法规所规定的一般选举资格。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为「满18岁以上之村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水准、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间,均有选举资格。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10条)。然而其实态并非如此单纯。

因为中国有户籍制度的存在,因而有符合宪法规定的选民,却因不是该村村民而不能成为村级选举选民的事例。因此,具选举资格者虽有义务进行选举资格登记,但因其户籍并非登载于该村,故须以其转入该村之日为准据,始得认定其选举资格。

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因工作、婚姻及家庭等事由,在本村居住半年以上,且善尽村民之义务者,虽未转入户籍,亦得进行选举登记(第12条)。此项规定有居住半年以上和履行村民义务的要件。在居住期间的规定方面,沈阳市规定为「半年,此为同属长期的部分,而在较短期间方面有福建省及临汾市的「选举日10日以前。

此外,选举资格者名册的发表一般为选举日10日以前。以重庆市为例,其规定为「选举资格名册须于投票日20日以前公布,这是属于其中期限较长者,但若依北京中央政府民政部之主张,则鼓励于投票日3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册(注6)。

3选举方式

在选举方式方面,我们可就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无记名选举来探讨。

所谓「差额选举的意义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超越议席的形态,若候选人人数与议席相一致时,称为「等额选举(同额竞选)。无庸赘言地,如欲表示选民意愿而给予选择可能性时,当然是以差额选举的形态方能呈现更高的民主性。做为全国层级法规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关于差额选举的实施,但各地所订该法之实施办法则逐渐整备。然而,其中一部分地方因「误解差额选举方式会分散选票,而认为此点是选举的失败,竟有鼓励等额选举方式的规定。其中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亦有规定须等额选举者(注7)。

然而,差额选举之所以成为问题,其原因是出在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具体手续上。亦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议席(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将三种选举的内容个别举行,乃是问题之所在(注8)。全国性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此点几乎是普遍性的规定,但「一般由村民直接选出则似可包括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间接选举的规定在内(如福建、陕西、青海、河北等)。

的确,以中国的现状而言,若虑及人口流动性之高,分散型居住形态或农民的政治成熟度等,对于部分地域存在倾向间接选举方式一事,绝非有何不自然之处。例如在出外劳动者高达50%的农村中,村内残留者多为儿童与老人,此时当然只能考虑变通的办法。此外,于交通不发达地域实施选举大会时,其所伴随的困难亦极易想象。更何况要寻获容纳全体村民的会场设施亦极困难。同时,在意识较低的村落中,亦有于选举时以「误工补贴之名支给具劳动填补意义之选举实施津贴,但若村的财政无某程度的余裕时,事实上此点必将是不可能达成。

另一种因应中国的状况而采用的方式,即是「流动选举站和委托投票的形态。在重庆市的事例中,其选举办法第24条及25条中,规定以不识字者或不在者为对象的投票制度。至于「流动选举站则是「在不方便前往中心会场、投票站进行投票时,得设置流动投票箱。对于各个投票箱应指定3名以上的投票监察员负责事务。(第23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2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公布并施行以来,已有二个多年头了。在这两年多来,随着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笔者根据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及通过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后,深感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改和完善。 理由之一:用词不当。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14处出现"应当"两字。笔者查询新华字典后了解到所谓"应当"是指"该和当"的意思,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字面语义不如"必须"来得严厉,据新华字典解释,所谓"必须"就是指"一定要"的意思,就字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来讲,比"应当"有更大的束缚力。笔者以为,作为一部法来讲,只可以存在"是"或"不是"两种情况,不应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以避免执法者和操作者出现难以把握实质的现象。譬如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quot;它提出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成员,但也可以没有。建议对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所有"应当"两字加以斟酌,改成"必须",或者干脆不提出有关要求。 理由之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村支部委员会在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操作困难,没有明确依据。在全省范围内不是有听到过村委会脱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擅自召开两委会的先例吗?建议应及时与组织部门商榷,对村支部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以细化。 理由之三: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两者的区别在诖迕翊?砘嵋槭欠窨梢酝蒲〈迕裱【傥?被岢稍薄4颖敬位唤煅【偾榭隼纯矗?行矶啻迕褚牙葱爬慈朔从常??笳倏?迕窕嵋橥蒲〈迕裱【傥?被岢稍薄K淙弧吨谢?嗣窆埠凸?迕裎?被嶙橹?ā返谑?趺魅饭娑ǎ?quot;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但随着计??孟蚴谐【?玫墓?桑?姓??钕蚴谐〉鹘诘淖???迕裥∽樵诶习傩盏难劾镌嚼丛降???迕裥∽樽槌ぴ诖逡患兜娜?σ苍嚼丛较魅酰??旧掀鸩涣耸裁醋饔谩N?私ㄒ楦某?quot;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理由之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quot;问题有三:一是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哪个有关规定没有明确,事实上笔者也没有找到可以借鉴的有关规定。二是假若该村同意其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那幺他的户籍所在地是否也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呢?如果也登记了(户籍地大都对外出者进行了选民登记,并且委托他人代选了),就将会造成该人重复选举的可能。三是假若同意该人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也就是意味着该人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分离开来的现象笔者既没有看到过,也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据,所以说,如果某人既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也应相应获得在本村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投票选举符合有关规定,他也可以当选该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甚至可以是村委会主任。据我县平水镇反映,该镇一行政村有一香港公民曾有意竞选某村的村委主任,并想为该村做一些实事,但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只好作罢。笔者窃以为只要能把村级经济带上去,依法带领人民群众勤劳致富,不管是否是本村村民,都可以来当村委主任。因此建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并在法律上予以一定的明确和保障。

理由之五: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什幺样的人作为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直接关系到村委会班子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后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但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候选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只是一些大概念的、大道理的要求,让实施者难以正确把握。虽然《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浙江省民政厅2001年11月编)中指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三个代表"理论的忠实实践者;第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办好事、实事;第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第四,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五,懂经济,会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但这毕竟不是法,充其量只是法的说明,笔者尚未见过《宪法》还有具体操作工作手册的。再说,既便算是承认它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说明,老百姓肯承认吗?再说下来,既使老百姓肯承认它,但它所说的五个条件还是模棱两可的话,难以实践操作。这里不妨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中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第四条中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无独有偶,前几天有个村民来上访,反映该村通过直接选举出来的村委主任是个文盲,虽然所有程序合法合理,但上访人提出新当选的村委主任的文化程度不符合资格条件第四条中的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的条件,应取消其当选资格。为此建议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必须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详细条款。 理由之六: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照此理解也就是说,除了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其它的旁系亲属等就都可以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了。难怪前几天有人来上访,说该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人员都是正式候选人的堂兄堂弟是否合法,我们只好说合法了。但旁系亲属担任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公平、依法进行肯定会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凡是与正式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律不得担任村选举工作人员。 理由之七: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此说法在理论上完成正确、缜密,绝无纰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确实存在着困难。大凡需要委托他人投票的一般都是长期外出在外的,其中有一部分外出人员是联系不上的,能联系上的外出人员如果把委托证寄过去让外出的人填好后再寄回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信件的遗失或迟于选举日收到委托证等原因,难免会出现选民参选率不高,导致选举失败的情况。为此建议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作证的前提下,允许外出人员电话委托或口头委托他人选票,并把所有受委托情况在选举日前1天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以避免出现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的现象。 理由之八: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原来的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过渡到目前的"海选"以来,"海选"一次成功的机率相对较少,大部分村都要进行第二次选举。一般来讲,第一次选举都是在选举日的上午举行,那幺第二次选举大部分都会选择在当天下午或晚上举行,由于农村(特别是山区)自然村分布较散,难以进行集中场地开展选举,一般大都采用流动票箱,所以等到所有的流动票箱集拢后,已是深夜,村民们大都上床休息了,前来观看揭晓结果的村民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必须当场唱票,揭晓选举结果?或者是不是可以推迟揭晓?但若可以推迟唱票和揭晓选举结果,该如何保存那些票箱,以避免选民怀疑有作弊之嫌。所有这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上访不断,影响恶劣。

理由之九: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quot;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的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假若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和委员二名共4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但在正式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委员,还有二名候选人票数相同,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又根据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来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因此,上面的再次投票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该不属于另行选举,那幺这再次选举是否还需遵循两个"过半数"的要求,甚至是否可以只有三个选民参加投票,1人得2票,另1人得1票,最后以获2票者当选呢?这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我们还可以把例子再举得复杂一些,譬如那二个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超过了半数,是否可以再增加一个村民委员会名额,让两人同时当选?免得进行再次投票。再如那二个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没有超过半数,是否也可以允许减少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对这二人不再进行再次选举?更或者是不论这二人在有效选举中的得票数是否超过半数,都必须进行再次投票?所有这些,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让人难以把握。想得再复杂一些,假若这二人经再次选举后,得票数还是相同(理论上绝对有这个可能),怎幺处理?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还是没有作出规定。 理由之十: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提出了罢免的启动程序,但并没详细规定选民在什幺情况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建议应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犯有哪些过错的前提下,村民才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我们知道,要罢免村委会成员比选举村委会成员更要困难得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浙江省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例子也仅仅只有20多起而已。但实际上,选举时千方百计动脑筋,选上后不干实事的村委会成员也为数不少,对这些不干实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加以约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理由之十一: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quot;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假如有一个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时,只选出了一名村委主任,在另行选举时又只选出了一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这三十一条的规定,又应当进行补选成员。但笔者尚未听说过正常的正式选举时,可以连续进行第三次选举的事例,也没有查到有关法律依据。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时,补选工作不可立即开展,应当适当推迟进行。 理由之十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意思非常明确,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行为人其当选无效,但本次选举应该仍然有效。若本次选举中一次性仍能够选出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那应该是最理想的结果。但若未能按要求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还得进行另行选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不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的话,他还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那幺在进行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应该还是可以参加竞选的。假如在另行选举时,行为人在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前提下,他又当选了,请问其当选是否有效?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说当选有效,我们实在难以相信另行选举的当选与行为人在第一次选举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譬如贿赂)绝对无因果关系。如果说当选无效,笔者也找不到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十二大理由,笔者以为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实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了。2002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搞好后,只需短短的三年时间,2005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又近在眼前,我们应该早作准备、早作部署,以迎接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到来。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3

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年底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任期届满,将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区委、区政府发[20__]43号《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建设“五好”村为目标,以《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一法两办法”为依据,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推行“两推一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推行“公推直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党员和选民的权利,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选准配强村级班子,真正把村级组织建设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整个村党支部和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__年10月19日开始,20__年11月20日前结束,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__年10月19日至10月28日)

1、宣传发动(从10月19日开始)。10月26日召开全镇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社员大会层层动员,同时利用黑板报、标语、广播等形式,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向党员和群众广泛介绍“两推一选”、“公推直选”具体办法和候选人的条件及选举工作程序。并组织广大农村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一法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统一党员及群众的思想认识。

2、调查摸底。对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及成员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村级班子、党员队伍的状况,根据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威信、内部团结协作、年龄结构、自身素质及工作作风,认真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好工作计划。

3、推举村民代表及选民登记(10月27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各社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每8—10户推举一名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具备代表性和广泛性(村民代表的条件附后)。同时,各村党支部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要认真登记认真审核,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并于10月27日以社为单位张榜公布。

4、确定职数。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根据党员人数确定,五个墩、东四号、古城三个村设支部委员7名,瞭马墩村设支部委员3名,其他村设支部委员5名。各村党支部设书记一名(个别村设副书记一名)。村民委员会的职数根据各村人口数设置,五个墩、东四号、古城三个村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其他村设主任一名,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设委员5—7名。

5、任期审计。由镇审计站对各村近三年来的村财务审计出的遗留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并公示审计结果。

6、公开候选人的条件。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下届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职数和条件。并紧紧围绕强村富民这一中心任务,引导党员和群众按照“三个注重,一个叫响”(注重政治思想素质,注重年龄文化结构,注重致富能力,叫响从能人和强人中挑选当家人)的要求,推选符合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候选人。村两委委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即: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勇于开拓进取的意识,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愿望和能力,有一定的市场经济头脑,有清正廉洁的优良品质,有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对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要特别突出两种能力,即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和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换届选举,真正把一批党员信任,群众认可,靠得住,有本事,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人选进村级班子。

7、组织批示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报告。

第二阶段:村党支部选举阶段(20__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

8、述职评议与民主推荐(10月28日-10月29日)。召开各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一是听取党支部、村委会三年来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的述职报告,二是对班子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敬业精神及带头致富方面进行评议,同时发放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三是广泛征求党员、村民代表的意见和上一届支部委员会的提名意见,按照候选人的入选条件分别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出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

9、考察把关(10月30日)。由镇党委召开党委会,根据推荐、座谈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考察把关,凡政治素质表现不好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凡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凡自己不能致富,无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和不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凡受党纪处分(包括正在受组织审查的)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 人;凡是违反计划生育及其他条规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凡参与活动或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各支部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党员大会确定正式候选人。

10、候选人公示(10月30日)。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要通过张榜公示,会议公示等形式,对其基本情况向党内外公开,公示时间3天左右。公示期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11、组织选举(10月31日)。在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上一届支部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通过选举办法,讨论酝酿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参照上届委员会提出的支部书记候选人的意见,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等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在选举支部委员时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召开选举大会时,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的得票必须达到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过半数。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党委审批。

第三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阶段(20__年10月31日到20__年11月5日)

(一)准备工作

12、开培训会议。对镇、村、社干部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换届选举工作具体程序、方法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工作一致,保证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提名确定候选人。

13、成立选举委员会。(11月2日)各村要成立5—7人的选举委员会,领导和组织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推选出一名主任主持选举工作(主任一般由新一届支部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新一届党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14、提名确定候选人。(11月3日)根据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条件,由选民直接提名,并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会议投票预选,以得票多少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搞指选、派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各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2名。11月4日公布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介绍候选人。

(三)投票选举

正式投票选举必须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公民,可设流动票箱或投票站;对外出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要提前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无论何种方式投票,必须设立秘密划票处,保证选民独立自主、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设立流动票箱或投票站的,要由选民推举的监票人监督投票。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向全体村民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名单。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__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

15、建章立制。新一届村党支部、村委会产生后,在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下,新老班子做好财务账务、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的移交工作,指导新一届班子制订任期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村两委会工作职责和运行程序。

16、上岗培训。换届后,利用2—3天时间对新一届两委委员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职责、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新一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让其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17、总结归档。选举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材料整理建档,各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委员分工情况以及村主任、副主任、村委会委员选举结果上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三、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上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在认真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协调配合工作。

2、注重配强配好村班子。结合“111”先锋计划的实施,坚持“好人当中选能人,能人当中选强人”,村班子成员平均年龄控制在50岁以下,对于身体状况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群众认可的同志年龄可适当放宽,每个村两委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和一名妇女干部。

3、严格按章办事,换届选举工作自始至终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一法两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镇党委、政府设立换届选举工作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8830696),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贿选行为,及时调查核实,贿选成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

4、认真做好村级其它组织的调整充实工作。新一届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群团组织的调整充实工作。大力提倡和推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两委委员兼任社长,压缩村社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要健全村两委议事规则,规范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及各类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村委会及其它群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1、沙井镇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沙井镇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分工花名册

3、村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标语词

沙井镇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国锋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贾先明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朱向荣镇人大主席

甘林斌镇党委副书记

程志刚镇经委主任

成员:曹政庭镇武装部长

贾学祥镇政府副镇长

王法章镇党委委员

刘自宏镇党委委员、古城村支部书记

保桂英镇政府副镇长

杨 智镇政府副镇长

高爱年镇经委副主任

郭学贤镇经委副主任

任卫虎党政综合办主任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4

观察中国农村基层选举的制度内容,最为重要者首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因为虽然在规定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为公民享有之权利,但实际上被选举权是「受选民权力和信任委托之权利,代表选民意思的权利,明白表示一般选民和候选人处于不同的立场(注10)。在此意义上,各地规定候选人资格与一般选民不同的事例屡见不鲜,而重庆市则于其规定第20条限制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资格是以政治性(坚持四项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者)为第一要件。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追加「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强大组织领导力,理解经济且能管理、引导大众朝向共同富裕的条件。此外,一部分地区规定有更具体地候选人要件者,如山西省洪桐县马牧乡除规定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年龄(18-45岁)之外,更列有计划生育的遵守情形和过去有无犯罪资料等(注11)。

接着,是对具备此种候选人资格要件的人物进行提名。在中国式的理解来看,「提名权是选举权最重要的部分,提名候选人即是选举权的第一次性行使。因此,提名方式亦与选举方式相同,混杂着各种不同的形态,其内容包括:1.村民直接提名;2.村民间接提名(即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户代表提名);3.由组织提名;4.上述三者的混合形态。

第1类型的村民直接提名方式中,亦可分类为:a.村民个人独立进行提名;b.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c.村民小组提名、自我推举等。其次,复数村民联名进行提名者,其人数限制有从5名以上(黑龙江、福建、陕西)到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各种规定。至于第3类型由组织提名,则是行使「提名权的主体并非从个别选民的立场,而是以「社会业别或社会组织构造中的社会身分进行提名。其具体做法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四川省彭山县)、村党支部(山西省临汾县)和乡镇政府(湖南省)提名等。特别是此次调查的彭山县中,在前次改选选举时,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会议,评议前届村民委员会中那些是可予连任的干部,再追加一些新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从而做成第一次候选人名簿草案(参照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的事例)。

然而,依此做成的候选人名簿只是第一次的名单,其后才是真正确定正式法定候选人的作业(此称为筛选)。至于候选人人数的精简过程,则是透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再依下列各种方式决定最后名单。亦即,由村民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以预备选举,或是由村党支部确定正式候选人等方式。

以下为现实的事例。花溪镇建新村是由村民代表大会,以前述第1类型村民直接提名方式,提名356名(其中10名为主任候选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以村民小组会议由此名单中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及50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再以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扩大村民会议,最终选出2名主任候选人及4名委员候选人并予以公布。此外,在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中,1995年11月26日的村民大会上由村民直接提名10名主任候选人和300余名委员候选人。其后,在该村召开的两次村民大会中,分别是先以举手选出5名主任候选人和50名委员候选人,再于其中压缩为2名主任候选人和4名委员候选人,并将其名单予以公布。该村于12月1日宣布:经5日的公示期间后,将由这些候选人中选出最终人选。在12月6日选举大会当日,前述6名候选人立于台上发表即席演说,再以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确定当选者。当时该村创下93.7%的投票率。

然而,亦有自始即压缩候选人人数的事例,彭溪镇蔡山村即是如此。该村于1995年11月11日的村民大会中,提名14名候选人,并公告其为第一次候选名单,而11月26日召开的村民大会中,则将人数精简为7名(主任2名,委员5名)。

都市部的居民委员会

由上述意义来,若将农村部的选举制度及显现其实态的执行过程,与都市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相比较,则更能呈现其民主性格。

因为若与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相评比,则在都市部即是居民委员会,若由制度性的规定来看,二者并无太大差别。居民委员会的立法根据是同样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全文共23条)(注12),其性格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的“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法第二条)。与村民委员会完全相同地,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为实行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出,亦是由居住地区的选民、各户代表乃至于各居民小组的选举代表为之(注13)。

然而,在实态性机能的层面上,居民委员会却与村民委员会有着相当的差异。在此次的调查中,笔者访问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及重庆市巴南村花溪镇、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并直接与各居民委员会主任等相关人员对谈。令笔者感到惊异的是:居民委员会干部以高龄者居多。因为「重庆市居民委员选举办法第1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条件中,在年龄方面原则上限制为65岁以下,但实际上前述居民委员会主任均在七十岁以上。

极端地说,居民委员会只能达到由啰唆的阿公阿婆组成邻里监视组织的作用。首先,可以想见的是并无任何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道。特别是与年轻人疏离的旧式组织,虽说是基层大众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是由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和退职干部所独占,所谓的基层大众即是单指他们而已。因此,新组织条例虽认可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服务事业,而其结果是赋与委员会财产所有权,但显然现有居民委员会干部欠缺实施能力。具有此种企业家精神的人士,实际上是在居民委员会之外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具备「热心服务居民(「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8条)资格要件的候选人,或许只能是退职干部、党员等所谓体现老人体制者。

在此次调查的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事例中,该村是在1995年9月实施居民委员会选举。在公布7名候选人之后,于选举当日下午2时30分至5时之间,由7名候选人向170名选民发表“施政方针”演说,再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此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处理有关选举资格的内规中,将「在职职工排除在外。当然,此项规定完全未曾规定于「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内。

此处浮现的是居民委员会与职场单位的关系。上述规定表示即使是居住于该居民委员会的居民,若属有职业者即不具有选举资格。因此,该居民委员会干部选举中排除有职者,而极为局限地仅以失业者、学生、儿童和高龄者为选出母体,结果居民委员会活动亦不得不偏离原本包含有职者在内广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于是,居民委员会遂只能由上述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退职干部扮演中心角色。

相反地,居民委员会亦存在「单位包办的事例。在此次的调查中,重庆市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前身,即是铁路局系统的重庆铁路工段宿舍。亦即,在南坪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以往铁路工段居住地域,于1991年成立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成为单位与居民委员会完全重叠的事例。因此,该地区居民均为铁道关系者而形成「铁路一家,外来者在目前仍完全不存在。通常是由街道办事处(上级的最末端行政机关)支给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在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中,却是由铁路局每月贴补120元。

附带一提的是,当询及居民委员会的岁出岁入情形时,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答以「并无正确帐册。然而,其总岁入为经营幼儿园每月500元左右的收入和上级机关——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补助之合计,而支出则是主任每月80元、副主任每月55元、委员每月30元的生活补助津贴,以及贫困户每月60元的补助为主。此外,还有雇用警卫(检查外来可疑人物,显示治安状况相当恶化)费用为每月600元。另一方面,重庆市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有铁路局的补贴和「社区服务的收入,其总岁入约为6万元规模;而桥北居民委员会则以商店、经营幼儿园的3万元为居民委员会的岁入。还有,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约680户),在前次居民委员会主任改选选举(1995年4月8日)时,因居民委员会主任认为直接选举太麻烦而未实施,改由7名居民小组长进行「间接选举。

实施农村基层选举的背景

然则,何以中国仅在农村部实施受人瞩目的选举制度?虽然一般可举出几个要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农村政治安定的重要性。这是由于中国已逐渐认识到农村是国家政治安定的泉源,亦是国家政治安定的威胁所在(注14)。不仅是总人口的八成居住于农村部,亦认知农业做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并且注意到经济改革的进展使都市.农村的二元构造发生动摇。国家领导者的发言亦阐明此种问题意识。邓小平即于1984年指出「为让中国从实际出发,我们非先解决农村问题不可。中国有八成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中国是否安定要看这八成人口是否安定。都市是不是能再美丽的问题,若欠缺农村的安定基础是绝无可能。(注15)。此外,邓小平在1987年亦曾表示「我们的改革开放先从经济面开始,先从农村开始。为什么说从农村开始呢?因为农村占人口的八成,如果农村不安定将造成政治局面全体不安定。如果农民不能脱离贫穷,我们国家就很难脱离贫穷。(注16)。

进入1990年代以后,中国更提升对「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关心。在针对农村问题的中共第13届八中全会上,中国更明白指出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家自主的基础,农民.农村问题终究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自1993年以后,在两年多的极短期间内,中国召开三次农村工作会议,这是目前为止相当特异的召开频率。此点可看出当局对「三农问题关心的程度。******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995年2月24~28日)上,特别指出农业与工业发展程度相异,以及农村居民与都市住民所得的差距,和其与发达地域的成长差距等问题点(注17)。

就结果而言,此时期是农民负担出现问题的时期,亦是传闻农民动乱发生的时期(注18),故乃试图以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解除农民层的不满。亦即,面对眼前弛缓的农村控制,为强化党支部系列的基层干部,可以想见中国会以民政部为中心而提出扩大村民自治的主张。

因为两项主张均是以上述农村的安定、繁荣为目标,无庸赘言地,我们在外部所评价的民主性问题,终究只是一种统治的手段而已。

结语

正如前头所述,此次极受限定的调查观察中,我们所得的印象是:若与都市居民委员会相比,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民主.自治更有制度性进展。

其背景是因为农村形态呈现新风貌所致。随着村民委员会活动范围的扩大,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位直接与村民个别利害相关。亦即,村办企业(村营企业)不论其登记形态或名称为何,实际上目前均在扩大发展中,使得村民委员会远超出单纯名义上自治组织的规定,而更近似经营村落经济的「董事会组织(注19)。相当于董事会董事长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究竟由何人担任,以及发挥何种领导能力,对依赖村落经济发展极深的个人而言,可说是决定死活的利害关系,因而自己当然必须对选出的人选抱持着重大的关心。从它因循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注20)的前史,并采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彭山县),可看出更新的制度性进展。在尚义镇太宝村的事例中,象征旧体制的民兵连长与农业科学技术者(乡政府农技员)争夺村长职位(二人均在30岁前半),结果后者以些微的差距获胜。此点亦可说是经济、技术凌驾政治、保卫的象征性事例。

另一方面,都市的居民委员会因其事业内容极受限定,且居民有投票资格者又将隶属于单位的有职者除外,使其与其说是住民自治组织的性格,勿宁说是以无单位之退职者为中心的色彩较强,当然会对居民委员和选举不太关心。

毕竟,无论是乡村或都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内部持有何种程度的经济实体,且村民委员会乃至于居民委员会能掌握经济活动至何种程度,即与关系者对各选举的关心直接有关。就其结果而言,此项要因即是决定选举制度落实程度的要因。

另一方面,若单注意农村地区,则可归纳为其繁荣是强化党支部系统的统治,或是藉村民委员会选举构筑参与型政治体制等两种选择(注21)。以前者而言,以往党支部干部的高龄化亦是原因,同时不仅是要求单纯政治煽动者的政治领导能力,亦要求经营管理能力等新的才能。反之,此点并不只是党或村长二选一的关系,而是超越此点,强调村民委员会为强化党支部系统的一环。在选举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党支部书记几乎是常设性职位,而只要选举机构自身与候选人的选出、确立过程直接相关,即可视为强化党支部和重视村民委员二者一体化的事态。此点或许是解释压倒性高投票率(注22)的唯一理由。就此意义而言,现村长几乎90%均为党员的彭山县事例,或可说是极具示范性。

1此次的调查中,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方面,为乐山市彭山县彭溪镇蔡山村、眉山县尚义镇太宝村、象耳镇龙庙村、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建新村等四个村,而在都市居民委员会方面,则为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三处。同时,笔者一行亦访问北京中央的民政部基层建设司及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及重庆市民政厅等单位。此外,报告者目前正在企划另一项计划,以1998年第三次改选时期为焦点,实施对各选民选举行为的调查等项目。

2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993年12月,页1。

3若仅限此点,可视其相当于日本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但如后述所见,其亦直接干涉候选人的提名或候选人人数的筛选作业,故在性质上有根本性的不同。

4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20~21。

5浙江省党委员会一九九二~三年村级改选选举时之通达。

6内容取自对民政部基层建设司之访谈。

7在对四川省民政厅的访谈中,村级选举候选人本身认为差额选举结果将导致落选,「极失面子、「为人陪榜等意识极强,因而抗拒差额选举。反之,若实施差额选举,将因候选人间的竞争引起宗族间的竞争,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此为村级指导者对实际状态的忧虑。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地方采用于选出村民委员会委员后,由委员互选选出主任、副主任。此时,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出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结果,但主任、副主任则是由村民委员会成间接选举选出,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本的趣旨。

8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此点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相同,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校长袁宝华(前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负责的研究计划,其成员包括人民大学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两系的全体教员。

9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0。

10前揭『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页41。

11此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 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在1980年代末于民政部长崔乃夫的积极推动下而进行。修正的要点在于凸显其做为实行「三自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并且除倡导直接选举之外,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更从以往的一年改为三年。同时,修正条文更认可以往所禁止由居民委员会展开的社区服务事业,并设定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12吴锋『中国城市居民组织建设的基本法未公刊手册。

13例如,张厚安、徐勇主编『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页10~12。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5。

15前揭『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237。

16『农民日报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国家 自己融解 可能性~农村 何『月刊 窗1993年冬季号,窗社。

18在此次的调查中,村民委员会实际达成的利害调整机能,可从一些实例中窥知。村民委员会重要的事业之一为基础建设的整备,而在义和县扬庙村的事例中,有一项总长2.2公里的道路建设计划(总投资额为35万元),由村民每人负担150元,因而引发不满。同时,离道路较远者亦表示反对之意。结果在村民委员会中,调整各村民小组间利害不一致之处,最后村民负担额减轻为25元。

因篇幅所限无法详细说明,但可参考『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或是李守经、邱馨主编『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5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我办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办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新要求,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激发活力、推动工作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杨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革创新,切实保证按照广大农村党员和农民群众意愿,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努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一般由3至5人组成。各村要把复转军人、返乡学生、乡(镇)企业员工、返乡回村居住退休干部职工纳入选人视野,特别要在农村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回村创业人员中选拔村级干部。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力争通过换届,全办“一肩挑”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中党员所占比例分别比上一届所有提高。重视把农村符合条件的优秀年轻妇女选进村级领导班子,力争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中要有1名妇女干部。优化人选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结构,要通过换届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三、人选条件

按照省、咸、市要求,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三)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办)党委严格把关,认真考察。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办)党委可以从实际出发,打破身份、行业和地域界限,从机关及先进村中,通过下派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解决。

四、时间安排

全办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从年月15日开始,月31日结束。

五、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步骤

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1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实行“两推一选”(由党员、群众推荐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然后先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再由党组织委员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办)党委、村成立“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制定选举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步骤、选举程序、时间要求和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选举。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要相对集中时间,对党员进行党内选举的政策教育,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好自己的民利。

3、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办)党委及时对村级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按照应换届(指年按期集中换届的村)、已换届(指年月至年6月间已经换届的村)和暂缓换届(指换届条件不成熟)三类情况填报《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摸底情况登记表》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及时做好请示批复等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选举阶段。主要做好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1、党员推荐。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党员,可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征求意见。推荐情况上(办)党委,(办)党委按照下一届村级党组织委员名额1:2的比例,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2、群众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办)党委批复的村级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信任投票,现场公开计票。参加投票的人数不得少于本村村民或村民代表的5%。(办)党委在推荐票过半数的人选中,按照比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名额多2至3人的差额,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办)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人的差额研究确定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预备人选。

4、党内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然后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束后,将结果上报(办)党委批准。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办)党委对部分风气正、群众基础好的村,可实行“两推直选”,即由(办)党委根据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的结果,确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交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第三阶段“总结交接阶段。主要抓好两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6

一、充分认识搞好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会”换届,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加强党在农村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党员群众公认、有领富能力、有奉献精神、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两委会”,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换届选举,提高村级干部整体素质,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促进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这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激发活力、推动工作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革创新,切实保证按照广大农村党员和农民群众意愿,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努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目标要求:一是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村民委员会一般各由3-5人组成,力争通过换届,全县“一肩挑”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中党员所占比例分别比上一届提高15%和10%以上。二是进一步优化村级班子的年龄、文化和性别等结构。要把复转军人、返乡学生、乡(镇)企业员工、返乡回村居住退休干部纳入选人视野,特别要在农村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回村创业人员中选拔村级干部,力争通过换届,选拔一批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干部,使全县村级班子中40周岁以下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分别达到总数的60%和50%以上。重视把农村符合条件的优秀年轻妇女选进村级领导班子,力争新一届村“两委会”班子中要各有1名妇女干部,村委会主任中,妇女占到5%。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会”分工负责制,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

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党组织对换届选举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及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二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在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中,要保证党员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依法有序地组织党员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利,让党员群众依法自主选择当家人。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要严格遵守《》及法律、法规,依法按章规范操作,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一点也不能变,该走的步骤一点也不能减,给党员群众的权利一点也不能少,保证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三、严格把握人选条件

一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推荐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信奉,经常参与和封建迷信活动的;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群众威信的;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切实规范工作步骤

全县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原则上先进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再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初至8月31日)。

主要认真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成立机构,开展培训。各乡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组织对各乡镇的业务骨干就换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2、深入调研,吃透村情。各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深入调研,主动了解各村党员、干部及村民的思想动态,掌握辖区村级组织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基本情况,依据村情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3、搞好财务审计,理清债权债务。按照“积极、稳妥”原则,组织乡镇农经站,对现任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消除虚假债务,解决违纪问题,防止因债务、账务问题而影响正常选举。

4、认真考核评议,推行村务公开。换届前,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整个村“两委”班子成员任职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让党员群众对现任村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还要重点抓好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村务公开工作,努力把各种问题化解在换届选举前。

5、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等媒介,向群众宣传换届选举政策法规、选人标准、选举方式以及选民权利义务等,增强党员群众对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知晓率和关注度。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9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9月1日至10月31日)。

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实行“两推一选”(由党员、群众推荐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然后先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再由党组织委员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主要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包括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办法。乡(镇)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委员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乡(镇)党委批复精神,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

村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总支)委员会筹备召开,大会期间由上届支部(总支)委员会主持工作。

2、党员推荐。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4/5,视为有效。推荐情况上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按照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名额1:2的比例,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3、群众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乡(镇)党委批复的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信任投票,现场公开计票。计票人由支部(总支)委员会或大会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参加投票的人数不得少于本村村民或村民代表的85%。乡(镇)党委在推荐票过半数的人选中,按照比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名额多2至3人的差额,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两推”和考察情况,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人的差额研究确定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预备人选。

5、党内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先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然后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束后,将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批准。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差额比例均为当选人数的20%。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对村风正、村情稳的村也可实行“两推直选”,即由乡(镇)党委根据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的结果,经考察后,确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交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时,要切实把握好以下5个问题:

1、村级党组织委员的设置。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书记,必要时可增设一名副书记;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不足50人的村,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村,支部(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除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可根据实际,增设一名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2、参会人数的计算。有以下情况的,经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征求本人意见、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在党员推荐、选举过程中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以上处分,但仍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或外出务工达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党组织关系而没有转接的。

3、主要议程。支部(总支)党员大会的会期一般为一天,会议议程是:①奏《国歌》,宣布大会开幕;②党组织书记做工作报告;③选举;④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4、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①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计票人名单;②介绍村党组织书记、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③无记名投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5、监、计票人的产生。监票人由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议,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选举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时,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议,经选举人表决通过。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氏笔画排列。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10月15日至12月20日)。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全省(市)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全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原则统一定于11月29日、30日两天进行。

主要工作步骤:

1、推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10月31日以前进行)。在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包联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上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选民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最大限度地扩大支部成员和党员在选委会中的比例,更好地发挥村党支部在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具体到一个村的数额(一般为单数),要根据村的规模大小,人口多少及选举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公布。

2、搞好选民登记(11月5日以前进行)。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即为选民。确认选民的条件为: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居住在本村、有固定住所,履行村民义务;未被司法机关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已恢复政治权利。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二)虽属非农业户口但无固定职业,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四)结婚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向配偶居住地迁移户口,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进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核和确认,做到不错登、重登、漏登后,要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有特殊情况选民的登记和资格认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已确认为选民的村民要依法发给选民证。

3、搞好候选人提名(11月15日前进行)。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二是按照省市党委政府要求,村民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一般设3人;1000人至3000人的村,设3至5人;3000人以上的村,设5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空白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一票”提名。提名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依次进行公布。四是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2人”的差额选举原则,以得票数相对多者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不进行资格审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但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选民中争议较大的候选人,应在报请县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同意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再进行提名确认后予以更换,也可从其他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5日前必须进行公布。

4、依法按程序组织选举日投票选举(原则11月29日或30日)。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的原则。正式选举时,各村必须设立中心会场,悬挂会标、张贴标语,设立秘密划票间等。要动员选民(老、弱、病、残除外)参加选举大会并亲自投票,投票选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选举结束后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于选举大会当日或次日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并颁发当选证书。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达到3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当选选票相对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其缺额的主任、副主任可在适当时候进行补选。

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还应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另行选举,选出3人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如果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3人的。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就不要再进行选举了,经县乡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同意,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暂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县、乡党委、政府和选举领导机构,应派人调查,寻找原因,待做好工作后再启动补选程序。”鉴于换届选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和破坏选举的违法问题的情况,应建立公安机关牵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查处选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保证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后十五日内组织村民进行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2月31日之前)。

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党委要进行一次回头望,健全选举档案,做好工作总结。对于换届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在乡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通过公开选拔、交流下派等方式解决。对个别难度大,一时不能进行换届选举的村,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亲自协调,由乡镇临时指定一名负责人或者由乡镇党委下派一名干部临时负责村“两委”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得采取直接任命的形式)。对于已经选出村“两委会”的村,乡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督促新老班子在10日内完成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相关帐务、资料档案等移交的同时,指导其结合上届工作实际,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项制度。县上适当时候对新当选的村“两委会”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职责,夯实责任。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贺韧同志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作为本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担任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组织、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要建立县级领导、部门包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包联县级领导、包联干部要全程参与包联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制定方案,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要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要对全县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拨付一定经费。

(二)逐步实施,稳步推进。在村“两委会”换届中,要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村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村,要选派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选举工作。对少数受家族宗族势力影响较大、干群关系矛盾较多、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村,要先进行整顿,解决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进行选举。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选举现场进行有效监督。

(三)重视,保持稳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超前考虑,制定预案。乡镇党委书记作为村“两委”换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掌握动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主动予以解决。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包联县级领导、抽调干部要协助乡镇妥善处理。对换届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问题,由乡镇党委分别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答复。对因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