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管理论文范例6篇

范围管理论文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1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2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036-01

本文以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为例,结合作者实践,主要论述了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内容、项目范围的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WBS)、如何进行项目范围的确认和范围的控制等五大过程,并探讨了该项目范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针对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今后的改进思路。

【正文】2012年3月,我参与了XX市XX企业的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的建设,由于本人具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项目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又是单位软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因此有幸被指定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是投资70余万元,项目开发周期7个月,项目团队有15个人,包括:项目经理1人,开发工程师8人,测试工程2人,文档工程师1人,配置管理人员1人和SAQ 2人。该企业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该系统结合X公司招标工作的需要,系统划分为网络通讯层、硬件支撑层、数据资源层、应用中间层,设计并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我的工作空间、综合业务、会议纪要、用户系统权限模块、系统日志、公告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功能模块。

在项目启动阶段,公司领导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会议上,领导介绍了项目的前景以及项目的重要战略意义等。为了便于该系统的实施与推广,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系统采用了B/S结构。另鉴于对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公司决定采用三层架构模式,以基于构件及服务技术的开发、整合、项目工程化管理的ResourceOne作为支撑平台,为一体化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分配角色和权限、角色的身份验证、一体化系统界面的统一集成提供了环境。以IBM WEBSPHERE作为中间层运行环境,鉴于XX企业大部分业务系统数据库均采用ORACLE 10G,为了便于该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具有更好的兼容性,此系统也采用此版本数据库技术。

由于本项目的建立,涵盖短信提醒、可移动办公等内容的有效沟通渠道,实现了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的目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与交付,在本项目中,项目范围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范围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界定项目包含且只包含所有需要完成的工作,并对项目其他管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以保证顺利完成项目的所有过程。确定了项目范围,也就确定了项目的工作边界,明确了项目目标和项目主要可交付成果。对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如果不能明确地定义和有效地控制项目范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何做好范围管理工作,我主要从项目范围管理的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范围管理计划,规范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项目经理要想真正管理好项目范围,没有必要的技术和方法是肯定不行的。国外曾经有人对项目失败原因进行调查,其中计划被放到了首位,可见它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为此为了避免项目的夭折,我借鉴了公司相关项目的模板,制定了该项目的范围管理计划。在此计划中包括了定义项目范围、制定详细范围说明书、定义和编制工作分解结构以及验证和控制范围的步骤和方法。为了确保该项目管理计划的合理、有效,我还召集了相关专家、范围管理等技术经验丰富骨干任何等若干重要项目干系人,对此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进行论证。

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为纲,做好项目范围的定义和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工作

定义详尽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它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主要课交付物、假设条件、限制条件等。在本项目中根据本项目的章程和项目范围说明书(初步)、项目管理计划,进行详细描述项目和产品的过程,并把结果写进详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中。详细范围说明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的目标。包括成果性目标: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提高工作效率。

2、项目的可交付物:到位管理、事务管理、绩效考评、监督管理、金点子、营销论坛、远程培训。

3、产品验收标准。提交可交付物后先根据政策文件与客户一起进行评审,然进行项目试运行正常且稳定1个月后进行验收。

4、项目的约束条件:2012年10月1日完成项目交付工作。

完成项目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采取分解的手段把主要的可交付成果分成更容易管理的单元,最终得出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WBS)。在此项目中,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是在项目范围书基础上制定的。本项目采用了比较常用的方式是以项目进度为依据划分WBS,第一层是大的项目成果框架,每层下面再把工作分解,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合进度划分直观,时间感强,评审中容易发现遗漏或多出的部分,也更容易被大多数人理解。

三、做好项目范围确认工作,确保项目准确、满意完成

范围确认是项目干系人(发起人、客户和顾客等)正式接受已完成的项目范围的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WBS上的可交付物进行监控,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可交付物及时进行会议评审,涉及核心业务的,提供相关文档由客户一起进行确认.比如,在事物管理开发完成后,我组织组长、业务专家依据政策文件逐一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后要求测试人员写测试文件,并将系统计算出的结果截图附在测试文件中,发送给客户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四、把握项目范围,确实做好项目范围控制工作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民营快递业,情况调查

 

快递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方便快捷,运费较低,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了不同于传统邮政的服务。近日,龙岩调查队对民营快递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民营快递公司在促进全市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普遍存在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货物丢失、赔偿困难等突出问题。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目前龙岩市有15家民营快递公司(包括已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快递业务总量的55%左右,从业人员超过140人.其中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快递公司有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等。

(一)从业人员数量少

目前,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38人,其中:营业兼内部管理4人,营销揽收投递34人(新罗区28人、长汀县4人、漳平市2人)。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在新罗区的从业人员有32人,在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永定县、漳平市均有服务点,每个服务点有从业人员1-2人。除此之外,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普遍较少,如顺通快运、鑫达快递从业人员均只有4人。论文写作,情况调查。

(二)主力快递公司业务量较大

目前,邮政的特快专递业务纳入了统计范围,但民营快递公司的业务还没有官方统计记录。论文写作,情况调查。据了解,顺丰速运2008年每个月的计划业务收入为15.5万元,申通速运每个月的业务收入为20万元左右。论文写作,情况调查。这两个速运公司在龙岩市民营快递行业中为佼佼者,占领我市民营快递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

(三)资费普遍低廉

二、主要问题

一是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顺丰的超范围经营的业务量占公司业务总量的65-75%。

二是管理不规范。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进入快递行业的门槛较低,行业内部自由竞争,缺乏管理和行业自律规则。民营快递企业规模小,没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松散,物品丢失都无从查起。据有关人员反映,今年以来圆通速运的2个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拿到工资,竟从公司搬走客户投递的2箱物品。

三是从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一直以来,快递业务员没有相关业务资格证书,业务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无法衡量。业务员在快递公司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快递公司也无法为业务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造成一些快递业务员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消费者对于业务员服务方面的投诉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如2008年1月31日,龙岩的赵女士在315电子投诉网上投诉粤丰速递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下雨拒绝送货,态度还很恶劣。

四是监管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由于民营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物品没有拆封又很难界定是否超范围,各级工商部门及时查处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目前,龙岩市30%左右的民营快递公司业务联系用移动电话,如泉州天天快运龙岩办事处和圣坤达运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偏僻、隐蔽。论文写作,情况调查。各级邮政管理局开展快递行业制度规范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也很困难,特别是龙岩市民营快递业务隶属厦门邮政管理局负责,更是鞭长莫及。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邮政法的认知度,自觉选择邮政寄送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确保信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民营快递业务监管机构,依据《快递服务标准》和《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管机制,加大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民营快递公司的经营范围。民营快递公司要自觉遵守邮政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邮政法,在合法范围内经营,规范管理。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不能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业务量而采取低于劳动成本的服务价格进行运送。

三是提高民营快递公司服务水平。要加大对民营快递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快递业务员的服务水平。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4

数字化档案的凭证价值,取决于元数据的整体性,如果对于某份数字化档案的元数据整体中某一项元数据缺失,那么该份数字化档案的凭证价值也就丧失。因此元数据的实施一定要标准化,要想保证元数据在实施中的整体性,只能依靠标准化。

1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内涵

在现有的国际、国内、行业等标准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这些是针对具体的数字化档案类型、用户、业务管理流程等采用科学的方法所进行的元数据模型中元数据功能项的设置分析及对其描述的过程。这个功能的意思是要基于元数据元素、元数据模型。根据这一定义,应该明确的是,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首先是一种功能需求,需要确定需求分析的信息源并施以科学的方法。

2 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源

数字化档案管理需求分析的信息源,是以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来源范围为主要的另外包含权威性文献、数字化档案本身、用户等。

就其本身而言的话,数字化档案的分类丰富,有多媒体数字化档案、视频档案、音频档案、图像、图形档案盒数字处理档案,因此,其信息源范围可以是关于字处理档案、图像档案、图形档案、音频档案、视频档案以及多媒体数字化档案的管理元数据范围的需求分析。

针对权威性文献而言,权威性文献可以分为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最佳实现及理论等,因此,其信息源的分析范围可以是国内外的有关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和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法规、标准、规范、最佳实践及理论中存在着的有关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的分析。

针对用户而言,信息源的分析范围可以是对文件管理者、档案管理者、数字化档案管理者、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以及数字化档案利用者所提出的分析方法。

3 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的分析方法

在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领域中,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进行需求分析,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保证其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笔者认为,有两类方法:一类是自上而下演绎分析法;另一类是自下而上归纳分析法。

3.1自上而下演绎分析法

3.1.1文献参考法

文献参考法,以“文献”形式表述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等,以保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从“文献”的抽象到具体数据元的确定的方法。主要是从所涉及文件管理的文献中概括出数字化档案元数据的需求。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元数据项目是运用此法的主要代表项目,该项目主要研究文件管理的中凭证要求(简称《baC项目》)。

3.1.2理论推导法

从文件管理理论出发进行归纳演绎,以层层递进的逻辑来验证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合理性,即是理论推导法。

目前流行的文件管理理论主要有:文件连续体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和文件运动理论。不论采取哪种理论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都对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澳大利亚元数据研究项目《教育、研究与产业合作项目》(SPIRT project)为例,他们所制定的元数据主要依据澳大利亚所独创的“文件连续体理论(records continuum thinking)”;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项目《数字化档案完整性保存项目(UBC)》则依据的是文件运动理论理论。按照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相关理论,我们要采取在我国比较流行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3.2自下而上归纳分析法

3.2.1调查访问法

通过对文件创建人员、文件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专业人员等进行跟踪访谈和数据分析,按照用户的实际需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得出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另外用到此方法的是在跨国联合项目――文件永久性凭证性问题在电子系统里的应用(简称INTERPARPES)。

3.2.2流程实际法

按照档案实际管理的业务流程为基础,通过数字化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的运动为分析的切入点进行需求分析。研究者持有这类分析方法会认为文件管理流程和元数据是分不开的,所以,要理解元数据,就要紧紧联系数字化档案管理流程实际,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传统的手工管理业务流程。

以上方法各有优劣,如文献参考法,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建立的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具有合法性和凭证性,但建立的标准过于宽泛;理论推导法,可以保证其合理性和系统性,但建立的标准偏向理论性,实用性不强;基于用户访问法建立的标准,其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好,但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流程实际法,即使具有可行和运用性范围依旧被局限。所以说,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时,需要综合作用各类所学多种方法分析需求,而不是孤立、单一的只作用一种方法,这样做才可能满足数字化档案元数据更全面和客观的需求。

4关于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体系模拟建构

在以上探讨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内涵、信息源及方法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模拟建构需求分析体系。

首先,根据具体行业、应用领域的目标与特点,确定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需求分析的信息源;需求分析的信息源主要包括,文献(规范、标准)、数字化档案本身、用户、数字化档案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其次,对需求分析信息源进行分类整理、审读,综合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信息源进行分析,简练出数字化档案管理数据的需要并形成需求陈述。再次,针对各需求陈述进行元数据的提炼,将提炼到的元数据进行分类,再将具体的元数据纳入到分析框架。最后,判断元数据元素项的设置,形成数字化档案管理元数据体系模型。

参考文献:

[1]阴庞龙,何景武. 大型客机构型管理研究[J]. 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2009(S1)

范围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2

一、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包括:(1)城乡规划;(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还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笼统的规定:(1)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2)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3)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内容和《气象法》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相比《气象法》,增加了“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农(牧)业结构貂整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相比《气象法》,增加了“气候风险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

二、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为:(一)行政区域;(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五)城市规划。但是,《条例》没有对气象风险评估内容做具体规定。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仅仅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的范围为行政区域。同时,还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行政区域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3.《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分为,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4.《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农业开发、生命线工程等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

三、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关系的若干说法

1.说法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的主要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以及地方标准《贵州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山东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的规定。他们认为气候可行性包括:“(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只是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一部分。

2.说法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同一内容的不同称谓。随着各级政府逐渐重视气象灾害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逐渐演变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关于“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的规定。他们认为,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且其范围一样,就意味着两者为同一内容。

3.说法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交叉关系”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只是由于两者的范围有所交叉造成的包含或者等同的误解。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在《气象法》已经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然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可见,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另外,山东省和江苏省分别出台了《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进行管理,因此,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不同的,只是范围有所交叉。

四、本文观点: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本文同意原则上同意第三种说法,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两者的范围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仅限于(一)城乡规划;(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除包括上述范围外,还包括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见,两者的范围不同,且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大于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因此,两者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2.两者的内容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为:(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可见,气候可行性论证倾向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倾向气象灾害和规划、建设项目之间相互影响。因此,两者也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综上所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范围和内容均存在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实际上,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气候资源管理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属于气象灾害防御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

五、相关建议

针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两者间的关系容易混淆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供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时参考。

1.删除气候可行性论证方面的内容

为避免同《气象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相混淆,应当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因此,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应尽量不出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

2.划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

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否为气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规定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分为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事后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事前评估)。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事后评估)工作范围为特定行政区域,目的为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为气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事前评估),范围为建设项目,目的是避免气象灾害和建设项目之间相互影响,由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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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

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

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二)刑事指定管辖适用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是地域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从《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中可以看出适用刑事诉讼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出现必要情形,第二种是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但是刑事诉讼法和立法解释并没有对管辖不明和必要情形做出任何解释说明,这样就给会让不同的司法主体在适用指定管辖制度时难以按照统一标准。

(三)刑事指定管辖缺乏救济途径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这无疑将诉讼当事人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当刑事诉讼指定管辖损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时,诉讼参与人无法通过合理渠道得到救济。

三、完善刑事诉讼制定管辖制度的途径

(一)明确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主体范围

明确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主体范围,主要解决指定管辖权归哪一个法院这一问题,对此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体为直接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只有细化刑事诉讼指定管辖主体的范围,才能够确保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细化主体范围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法院因为指定管辖权不明导致的推诿扯皮。

(二)明晰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适用范围

要明确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应该明确刑事诉讼制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当前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过于笼统,完善大陆《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可以参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对于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是保证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管辖制度不被乱用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刑事指定管辖异议制度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并没有完全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思想,单纯的追求实体公正并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正,往往会造成由于缺乏当事人参与而损害司法公正,这与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背离。在建立刑事制定管辖异议制度时,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体例,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以及明确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情形,以及管辖权异议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自己有建立起管辖权异议制度,才能够早日实现程序正义,提前建成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四、总结

笔者金从现有制度的运用的角度,对当前刑事诉讼制定管辖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由于字数所限,对于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的分析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法呈现笔者的全部想法。对于司法理论的研究最终也是用来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在某种程度上理论的研究能够为立法改革指明方向和道路。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剧了司法改革的进程,我个人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对于促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