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例6篇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1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2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围标活动的现状

围标,就是投标人为增大中标几率,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操纵或联合多家投标单位,进行分散或密集报价,人为抬拉或压低投标价格,使正常的投标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影响商务报价得分的行为。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市建设局、监察局2007年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遏制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制定13项措施防范围串标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目前,围标活动在我市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并呈现“三多三少”现象:

一是疑似较多但查实极少。有的采取密集报价,如城南新区某路灯安装和景观照明项目,1标段最高限价220万,最高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之间仅相差1.15元,几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最多相差60.74元。有的采取不平衡报价,如市直某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一国产普通品牌投标报价不仅高于其以往的投标报价,而且明显高于其它进口知名品牌的投标报价,远远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这些项目因缺乏依据,只能怀疑却不能对其作为围标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举报较多但证据较少。2009年一季度反映投标环节围串标的件有8封,占全部件总数的22.9%。由于投诉人多是从中标价格偏高等表象进行推断,或是道听途说,均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

三是废标较多但深究较少。在项目评标过程中,标书或清单报价出现部分雷同较为常见,由于受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缺乏等因素制约,对出现不该雷同而雷同的投标单位,通常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一般不作深究。如民政局某土建工程,因其付款方式较好,有21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有18家单位因电子标书错误一致或文本标书出现明显雷同,被作废标处理。有的准备深究时,投标人已通过各种关系,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如市民航站某工程招标出现了5家投标单位标书不该雷同之处出现了明显雷同,2家投标单位出现2处取费错误雷同,存有围标、串标嫌疑,但公安部门介入时,投标保证金已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二、围标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围标行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受利益驱动等主观因素,也有市场监管环节薄弱、招标技术不完善等客观因素。

(一)违法成本低。一是风险系数小。认定围标与否,需要确凿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围标都是私下进行,手段比较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围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二是处罚额度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可处单位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如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被查处属实,可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2500至一万元。而1000万规模的项目如被围标成功,为围标组织者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左右,其处罚额度远小于其违法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行为。三是不法收益大。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围标成功,项目的中标价较正常市场价格水平平均上浮10个百分点左右,参与围标者可从中瓜分中标额5%左右的利润。号称中国围标串标第一案——温州市政工程围标串标案,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参加投标的7家单位均参与了围标,陪标单位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占中标价的4.1%。

(二)责任难追究。其一,招投标环节多流程长。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标书出售、保证金收取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导致招标人信息泄露。以资格预审环节为例,由于该环节涉及招标人、公司、招标办三方,参与人数较多,人员情况复杂,容易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泄露。2008年海盐博物馆幕墙工程招标过程中,我们曾接到深圳南玻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称其数次受到匿名电话威胁,要求其配合进行围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因取证手段有限,最终也没能查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二,部门职能定位不清。目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虽已成立,但其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投标办的职能定位,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各专业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运作模式、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招投标监管中的重要问题还没有明确界定,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仍客观存在。其三,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招投标纪律,扰乱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还没有出台一套切合我市实际的责任追究办法。

(三)打击手段弱。一是监管力量严重缺乏。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而言,其承担了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管、协调,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协调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管理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等职能,目前,组成人员为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处,编制3人,实际到位2人,工作虽然得到有力推进,但由于人手严重缺乏,只能疲于应付,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与职能类似的市行政服务中心比较而言,形成鲜明对比。市行政服务中心除一把手编制在政府办,现有正式编制13人,附属编制2人,领导班子成员1正3副,设办公室、督查处、协调处3个职能处室。二是查处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说服教育,招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公安局驾考中心道口绿化工程投诉查处过程中,某当事人电话里先称其在深圳出差,再联系就无人接听,或者说抽不出时间,后经证实其实际是在阜宁。三是执法力量分散。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各管一块,监管与处罚脱节,形成事实上的两张皮,没有形成综合执法效应,往往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恃无恐。以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为例,其现有执法管理权相对分散,处罚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后方职能处室,对查实的招投标违规行为需要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移交后需形成卷宗,要经多个领导签字或集体研究,手续繁琐,过程复杂,时间拖的过长,往往拖到最后就不了了之。

(四)诚信体系缺失。我市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诸如实行“诚信手册”、建立“曝光台”、推行“黑名单”,但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缺乏统一部署,各地对企业失信认定标准及处罚轻重不一,信息不共享等因素,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罚,在其他地方照样畅通无阻,不能做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同级地区之间乃至所辖县市区的处罚和通报是否采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如市开发区东方投资公司招商大楼内装工程共四个标段,其中有2个标段的中标人2008年因参与南京市某项目的围标串标活动,2009年1月被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南京市国有投资项目投标。

三、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的良药,当前应加快做好*市招投标网改版升级,尽快让“黑名单”上“曝光台”曝光;定期做好其它地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出台《外地市场惩戒失信信息采用办法》,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处罚行为,对参与围标活动的企业,从严从重打击,发挥对围串标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理顺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空缺的抓紧制定出台,滞后于市场发展的抓紧修订,存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配套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形成合力。二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责任。围标串标常常与转包分包等违纪违规行为相联系,提请市政府及早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招标人在招投标运作管理中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工程量变更和签证流程。积极探索在标书编制过程中,对一般性工程项目适当考虑工程量变更,作为不可预见费用,一次性包死;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形成重大事项决策集体领导制度,从根源上强化对围标行为的监管。三是加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和界定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各专业招标办(中心)的职能定位、运作模式、工作流程等招投标监管中的重要问题。对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交易、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交易规则的各方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三)创新管理手段。强势推进招投标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实现扁平化管理。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实现投标保证金网上收取、系统自动识别,切实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

(四)创新工作思路。一是在综合评估法中引入低价概念。市交通部门在道路工程招标过程中,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所不同的是,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时,是在综合评估得分的基础上,对综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二是改变资格预审方法。变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为将资格审查权力交给全体投标人,招标人不再组织集中资格审查,由各投标人对照《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自主报名,评标结束后,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将各投标人名单及各评委打分情况一并上网公示,对不具备投标资格或伪造业绩、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一经查实对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从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3

杭建市发〔2011〕2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监督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造价站,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4日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招标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机构、招标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活动。外地招标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业务。

第六条

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招标机构在接受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推行招标机构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

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

招标机构未能履行招标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招标机构从事招投标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所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招标情况对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每月20日前,招标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业务,该招标业务在招标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三个月。

招标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一年。

整改期限届满后,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

第三章

招标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凡从事招标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专职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业务。

招标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一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服务,与招标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二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从业资格,或有初级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服务,与招标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业务。招标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专职人员IC卡”上岗,并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人员IC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从事招标业务时应成立项目组,原则上每个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

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机构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再由招标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其中审核人员必须为一级专职人员。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资料应先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

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

(二)《工程招标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证明;

(四)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一般二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职人员IC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IC卡。

第二十六条

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人员调动、离职造成专职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业务的资格。

市外招标机构进杭备案时,机构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专职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录入

“杭州建设信用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使用专职人员IC卡。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

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

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

第四章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

2月1日起执行。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甲方权益:

1、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乙方权益: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其它事项:

1、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

2、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期限:

1、自

日起至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市委n届第n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x月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成立后,首先着手组织人员到招投标工作运行比较早比较成熟的浙江萧山、绍兴等地及周边县市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为下一步我市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作奠定基础。回来后,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一是完成了借调人员工作,先后调进工作人员两名,充实了队伍。二是起草制定了《关于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了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明确了管理范围。三是专门召开了职能移交会议,实现了职能、人事、财务、资产的移交工作,完成了党组织的完善和党员组织接收工作。

二、加强硬件软件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

为使招投标各项工作走向正规,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投资17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评标室开标室,设立电子大屏,用于信息和开标过程的公示。将专家评标区设置成相互独立的区域,并装备先进的技术设施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开标结果扫描复制,下一步待专家库建成后对评标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取,临时通知,用无情的电脑来控制有情的人脑。网站及招投标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建成后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招投标各方操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对全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硬件设施的完善,进一步创新了管理体制,杜绝了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推行阳光工程建设的主旨。

此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注意加强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组织工作人员拓展学习层面,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督能力。从软件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招投标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

1、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在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以及项目备案等重要监管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表格,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严格执法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维护三公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XX年我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专家库建设问题,仍滞后于整个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各项纪律,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等等。为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XX年全市招投标工作总的思路将按照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本着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着力于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操作规程,鼓励公平竞争,树立阳光形象,进一步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XX年年,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比较完善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下一步将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政府采购办法,土地拍卖办法,产权交易办法,将各项招投标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招标单位利益,维护投标方利益。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招投标;理念;企业制度;中国石油;员工素养

一、要实现“健康、阳光、效率”的招标活动,需要法律、企业

制度的支撑

法律的实施、制度的公正、客观和透明,既是招投标活动自身的必具备条件,也是对外部环境的要求。长期以来中石油,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律的过程中,中石油始终坚持走在招投标相关法律实践的前沿。从《招投标法》到《招投标实施条例》,从国家法律到企业制度的转化的每一步都饱含中石油人的气魄。在当前,企业对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运用外,更多的是需要招投标制度和精神能高度统一的认同。在企业文化的滋养下,促使招投标工作走向更高的台阶。所谓“修心尊律,制心止行”,只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觉者由心生律,修者以律制心”。才能达到法律、制度、企业、投标人、招标人之间的有机统一。

(一)中国石油的工程、物资、服务盘子有多大

来自中石油物资采购部的调查显示:2009年1至8月,97个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合计采购10.7297万项1235.3亿元。对于具有世界第五大石油公司之称,在全球近100个国家和地区有油气业务,走在建设国际化能源公司道路上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说,规范基础管理,实施《招投标法》及最近颁布的《招投标实施条例》是势在必行。

将国家法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的文件,2009年中国石油就实现了统一招投标,同年首次网上专用管采购结束。中国石油上中下游一体化,所属企事业单位众多,专业门类复杂,各单位招标管理体系不尽相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招标操作部门多而分散,业务集中度不高。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的统一招标管理基本原则,基本实现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一支专业化的招标(机构)队伍,一个满足业务需要的统一专家库和一个先进实用的招标信息服务平台,创建有利于集团公司招标业务开展的和谐环境和良好氛围。

(二)通过制度建设,将招投标工作融入在各个公司行为中去

在《招投标法》颁布后,中石油已经编制了《招标管理办法(施行)》。2013年1月,在《招投标实施条例》颁布后,又有配套的《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通过办法在主管部门上,确立了以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为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招标工作。各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内招标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另外,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招标项目由股份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地区公司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作体系。扎扎实实从体制、制度、流程等基础工作做起,凝聚团队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取得了不少成果。

二、招投标活动中好的做法

(一)在招投标中权威专家的意见不可或缺,评标专家管理是重中之重。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当然再好的专家也需要监督和约束。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在招投标实施阶段。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已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招投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通过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招标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的报批及备案手续。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当优先在集团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三)监督与责任。招投标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意味着腐败。因此,《办法》明确了招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工作人员等违纪违规的情形和责任追究规定。

招投标实行由法律、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法律、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或所属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外部招标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取消其在公司的招标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标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未来的工作方向

随着中国石油在国内外知名度的提升,社会对中国石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期望值也随之上升。这些都会给经营和管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中石油在努力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水平。将制度层面的建设,深化到人员以及理念层面的提高。制度是被动的服从及完成,而人和理念的结合凝聚为企业的文化,是主动、积极的力量。

(一)弘扬传统,结合招投标业务,将“招投标”的核心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中,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中石油,在职业道德规范中,把“继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坚持“三老四严”,保持并发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等内容进行了传承。

中石油股份公司在招标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平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通过这一基本原则,加深了员工对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理解,提升了员工的职业素质,同时,以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为载体,使招投标相关要求在基层开花结果,诚实信用已贯穿到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成为了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把招投标的要求以及公司企业精神和文化理念贯穿到各项管理制度中,组织修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工作手册、开评标程序和规定、招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制度、保密规定、资料保存规定等,把诚实正直、遵守行业自律和职业操守、维护招标行业的形象等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写入管理办法中。

未来要通过培养,使招投标的理念,贯穿在招投标管理与执行中,要让全员能够认同并达成共同的招投标目的。这个“认同”一定是建立在对招投标理念与本质之上的。要让招投标的理念扎根在每一个员工的心底,培养他们对招投标的认知和信赖。“共同目的”一定是对招投标所订立合同的共同执行和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准则,做到最优选择。由此,将“共同目的”落脚在自我的行动上。形成正能量,在真正对各方负责的前提下,将每一个员工的内心凝聚在一起,构建生态,共同完成招投标的相关工作。才能最终完善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学法和用法,将企业和员工的自我规范融入于践行

近年来,通过经常性地组织招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或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计划地派遣人员参加协会及有关部委举办的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要求和行业动向,并及时组织学习;同时,加强各项招标理论知识学习,积极组织招标专业人员参加招标师考试,采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招标知识的学习;定期开展案例分析研讨会,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与体会,不断提高年轻员工在招标中的应急处理能力。针对发改委下发的有关的要求,及时对招标的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维护招标行业的良好竞争环境。

(三)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1、把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关,保证招标信息、评标标准等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众所周知,招标文件是我们招标工作的基础,是评标的依据,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不断完善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尤其是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方面非常慎重,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耐心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专家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需要第一时间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协调招标人和专家的意见。

2、认真组织评标过程,创造公平的评标环境。评标过程中要求评委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保证公平诚实地开展评标工作,并要求评委和招标人必须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以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对于大型项目,采取封闭的形式,以尽可能排除一切外界的干扰因素,创造一个公平的评标环境。

3、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促进整体招标水平的提高。在招标过程中,专职招投标人员,也应该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委婉的解释保证每一份招标文件都做到内容完整、齐全,合理合法,为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诚信自律的招标环境,使规范运作成为自觉行动。

总之,从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素养教育到心态引导应是未来中石油招投标工作努力的方向。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的工作。招投标工作的成败,是关系到中国石油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也直接影响到中国石油的效益和业绩。要实施资源、市场、国际化“三大战略”,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三大责任”,就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走市场化交易的路子。打造积极、健康的招投标文化,提高企业自身修为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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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法律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M].法律出版社,2012.

[4]丁军.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6(07).

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