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例6篇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安徽省;退耕还林;成效;问题;对策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安徽省自2002年被列入全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范围后,共完成退耕还林建设任务98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330万亩;涉及16个市84个县(市、区)的173.2万农户,下发各项补助资金105.4亿多元,平均每个退耕农户从中直接收入达3400元。

2退耕还林工程产生的效益

2.1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提高了森林覆盖率3个多百分点,优化了林分结构,改善了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丰富和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促进了区域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效益。以安徽大别山区来说,退耕还林前该地区由于砍树种粮,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70.0%。该区境内的岳西县,工程实施前全县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为1650.9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68.8%,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严重阻碍了该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降低了人民的生活质量。退耕还林后,全县共完成退耕地造林15.7万亩,森林覆盖率由64.7%提高到70.5%,中度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到1015.7平方公里,生态环境有了很大改善。

2.2产业结构得到极大调整

退耕还林工程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改变了生产经营方式,种植、养殖、加工、舍饲养畜、农村商贸、林产品种植加工等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很多退耕农户因此走上了致富路。以歙县北岸镇新桥村为例,村民汪乃威承包800亩坡耕地退耕还林,创出了“以退耕还林为主粮食下脚料加工成饲料饲料养猪养鸡林间种草养羊养鱼禽粪返地育林生态旅游观光”的发展模式。广德县誓节镇茆林村,自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全村栽种红壳竹面积已达3259亩,平均亩年产值由过去的不足300元增加到现在的1000余元,经营红壳竹年收入上万元的农户有50余家。

2.3后续产业培育得到加强

退耕还林带动了林业基地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林产品的加工和资源的增值增效。2015年,全省林业总产值2831.5亿元,是退耕还林前的十几倍。以黄山区为例,退耕还林竹类造林3.8万亩,形成6个“五千亩毛竹基地”、2个“万亩竹海基地”,15家毛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160多万根。淮北地区以杨树等用材树种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达1800多家,年加工能力320万立方米,年销售额50亿元,年利润5.0亿元,从业人员10万余人,成为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2.4促进了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实施退耕还林以后,安徽省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旅游景点接待旅游人次、旅游收入迅速增加,黄山、天柱山、九华山旅游业日益火爆。另外,随着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不断深入,周边地区的退耕还林户到景区务工、经商人数增多,退耕户的收入、生活水平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退耕还林特色林产品的销售也已成为安徽各地森林生态旅游业的亮点,纷至沓来的游客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物流、资金流,更带来了新的观念、新的信息和新的机遇。

2.5加强了农村能源建设,有效保护森林植被

安徽省从实际出发,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以农村沼气、太阳能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确保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以保护森林资源。如和县新建沼气池1668座,节柴灶25781座;庐江县新建沼气池16000座,太阳能13000座。

3经验与启示

3.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是退耕还林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退耕还林工作一开始,安徽省就及时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时任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和副秘书长担任,省林业、发改、财政、农委、粮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在省林业厅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日常工作。各工程县也成立领导小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机制,实行造林成效与政策补助挂钩。在全省上下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群众一齐上的氛围。

3.2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程管理,是保证退耕还林质量的重要手段

安徽省相继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操作细则》、《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林权登记暂行办法》、《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严把各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规划设计关。严格技术标准,细化落实技术措施,认真编制作业设计。二是严把造林关。从整地、苗木、栽植到管护,层层建立责任制,林业技术干部深入基层,跟班作业。三是严把中幼林抚育管理关。各地及时开展抚育间伐等森林经营活动,加强林木后期管护。

3.3严格造林质量,强化检查监督,是保证退耕还林高标准的重要措施

安徽省针对大面积退耕还林,2005年及时出台了《关于强化重点工程管理,全面提升营造林质量的意见》,成立了造林质量管理办公室,建立了营造林质量评比制度,负责对全省的造林质量实施监督,并在太和等五县(区)推行退耕还林监理制试点。每年春、秋两季都要实行“县自查、市抽查、省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并及时进行通报,对质优的提出表扬,质差的点名批评,并督促立即整改。

3.4明晰林业产权,做好确权发证,是保护退耕还林者权益的根本方法

安徽省自2005年开始,把林权证发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省成立了林权证发放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快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工作的通知》,两次召开林权登记发证专项会议。厅领导分片包干,深入基层督查指导,并每10天通报一次发证进度,有力地推动林权发证工作。各市县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部署、落实。林权证全面发放,保护了广大退耕还林者的利益,使退耕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3.5规范运作程序,及时兑现政策,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保证

为规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钱粮补助资金兑现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各地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年检查验收后,按照“五不准”要求,及时将国家补助款通过“一卡式”足额发放到退耕户手中,做到不变通、不走样、不流于形式,坚持按期张榜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6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工作,是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徽省非常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县以上建有档案室,乡镇设档案专柜,档案有专人管理,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镇四级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网络。省退耕办有专人负责群众工作,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还设立了厅长接待日。退耕办积极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好各种案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7优化林种结构,培植后续产业,是实现退耕还林经济效益的最有效途径

安徽省针对退耕还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时开展了“回头看”活动。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合同签订、造林质量、政策兑现等10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及时召开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黄山市将工程初期营造的3.8万亩经济价值较低的树种进行了更换和调整,全部选择竹子、山核桃以及经济价值较高的兼用性树种。石台县丁香镇通过开展“回头看”,在山茱萸林下种植无性系优质茶,每亩一年就有800多元的收入,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4存在问题

4.1退耕还林面广、树种单一,极易遭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

多数县退耕地块与农田交错,农作时焚烧秸秆对周边退耕地造成威胁,安徽省虽已禁止焚烧秸秆,但管理难度极大,在环保部2013年6月13日公布的全国秸秆焚烧分布遥感监测结果中,全国共监测火点165个,其中安徽占了111个,工程区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同时,树种大多数以杨树为主,占退耕还林面积45.34%,极易造成病虫害。

4.2退耕还林经济效益比较优势下降,影响退耕农户的积极性

没有取消农业税之前,加上粮食价格低,实施退耕还林比种粮更实惠,但现在退耕还林比较经济效益优势明显降低,退耕户积极性下降,其主要原因:一是种粮和农资补助不断提高,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不断上升,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含金量下降,国家第二轮退耕还林补助已低于种粮和农资综合补助标准。二是安徽退耕树种中杨树、湿地松所占比例很大,在当前木材总体价格偏低的情况下,已严重影响了退耕农户巩固成果的积极性。

4.3部分退耕小班造林密度过大,缺乏必要的抚育

安徽省2005年以前退耕还林多数地块造林密度过大,郁闭度大于等于0.7的林分面积已达50%。密度大、郁闭度高极易发生病虫害和火灾。不及时加以抚育,就会导致森林生长不良,影响经济效益。

4.4退耕还林管理方法传统,难以高效反映信息变化

安徽省退耕地块分散破碎,大部分工程县退耕还林信息量非常大,不少地方退耕管理仍使用1:25000比例的地形图和老图纸,多以位置示意为主,界限不准。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已难以及时、准确、全面、高效地反映工程建设中的信息变化,不能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

5对策

5.1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及时调整林种树种结构

应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抚育工作的技术指导,结合国家中幼林抚育项目,对所有退耕地块进行全面摸排,将抚育任务落实到村、组、小班。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林地和林木生长状况,对所有进入抚育间伐期,林木明显分化,枝下高达到林分平均高三分之二以上、林分郁闭度大于0.7以上的林分实行全面间伐。对生长衰退的林分,即时更换树种,以调节林分结构,促进林分生长、提高林分质量。

5.2实行分类经营,建立退耕公益林补偿制度

退耕户对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积极性不高是一个普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应对退耕还林地进行分类经营,将生态重要区位或生态脆弱区域划为国家公益林;将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危害的划分为商品林,种植如笋竹、油茶等兼用树种。纳入公益林的,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纳入商品林的,各级政府应着力培育特色林业产业富民。

5.3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行GIS技术的应用

安徽省退耕地块过于零碎、分散,普遍存在技术人员只对自己负责的小范围内情况了解,缺乏对整个县退耕工程全面管理,且有些地方管理队伍不稳定,衔接不流畅,给工程后期发展带来很多的不便。安徽省应结合林地“一张图”建设,逐步推行GIS技术在退耕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为退耕还林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管理和研究手段。

5.4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带动退耕还林产业经济发展

安徽省农业生产条件较西部工程省有较大优势,目前全省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关键问题在于退耕还林工程能否成为一项稳定农民收入、稳定农林产品生产的制度政策。龙头企业的市场引导作用,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模式很好地解决了退耕户的稳定增收问题,这些企业已成为推动安徽省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应对林业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以加强退耕还林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与林农的联系,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示范性技术推广模式,引导农户积极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退耕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都应给予大力支持。

5.5将退耕地的防火、病虫害防治纳入到当地

防火、病虫害防治体系中防火、防范林木病虫害现在已经成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针对退耕地块火灾、病虫害存在的隐患,应加强预测预报,建立森林灾害联防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把退耕地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到各地的防火、病虫害防治体系中,切实提高防灾效果,确保林火、病虫害防治监测体系覆盖所有退耕地块。

参考文献: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令)[EB].2002-12-14.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

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4

自1999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我市共完成退耕还林30万亩,使我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森林资源有效增加,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但是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工程项目的实施,特别是中石油煤层气的开发,出现了一些乱征乱占、未批先占退耕还林地的现象。同时,一些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时有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地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确保全市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家退耕还林、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等政策的继续实施,对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森林资源总量虽多、但分布不均、可利用经济林资源少等问题相当突出,森林资源管理面临形势较为严峻。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保护退耕还林地和加强木材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以损失退耕还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的行为,确保全市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迅速开展毁坏退耕还林地排查活动

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尽快成林,坚决杜绝各类毁林事件发生,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毁坏退耕还林地排查活动,各镇、办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抽调得力人员,重点对煤层气开发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不按要求随意扩大批准范围和面积、乱开滥垦侵占破坏林地及其他区域毁林复耕等行为进行排查,通过集中排查,要对近年来各类建设征占用林地、退耕还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各镇、办将清理排查情况于7月1O日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见附件)。由林业局森林警察大队统一开展执法整顿,对未经批准乱征滥占的林地、退耕还林地,要依法收回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安全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几年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科学管理下,我市木材经营市场得到长足发展,对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带动森林资源培育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利益驱使和木材供需矛盾,个别无证经营和违法收购木材的现象仍有发生,有些木材经营加工点已发展成为非法木材的销赃场所,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木材生产流通秩序,成为当前乱砍滥发破坏森林资源的重要诱因。为此,市政府决定从7月初开始,由市林业局组织对无证经营及非法运输木材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依法处置。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认真进行调查摸排,发现有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行为的及时上报市林业局。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退耕还林问题解决办法

退耕还林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退耕还林是将一部分不适宜耕种的坡耕地转换为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地、草地等。退耕还林(草)可以通过大量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草地生态系统,使得已经破坏的森林恢复自身的稳定性和抵抗力,发挥森林的多种生态作用,从而恢复森林和草地的生态平衡。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阶段必须进一步针对新的问题与情况,落实并完善退耕还林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法律机制,推进退耕还林的顺利开展。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退耕还林的益处

1、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

2、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通过退耕还林,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其中有两个原因: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1、普法。

要扩大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

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

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退耕还林地管理办法范文6

一、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涉案人员的身份看,主要是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和配合实施项目的村干部。21人中,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12人;配合项目实施的村干部5人;分管项目实施的领导2人;其他人员2人。

(二)从犯罪的表现形势看,窝案、窜案、共同犯罪的情况较为明显。所查办的案件中,共同贪污、合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如2006,我院在涉农领域查获了一起利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9件10人。10人中,除1人属单独作案外,其余9人均属相互之间有牵连的窝案、窜案,占立案总人数的90%。如2008年,我院又在涉农领域查获了一起利用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广水市农业机械局办公窒主任毛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东方红拖拉机广水市商李某以虚假手段共同骗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24000元并据为已有;同时,毛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谋利并收受李的贿赂。

(三)从犯罪涉及的领域看,开始出现从农村向农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蔓延。从以前查办的涉农案件看,主要是集中在村干部采取欺上瞒下、收入不入帐、记假帐、体外循环等贪污、挪用村集体收入;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各种名义的救济款、补偿款等案件。但从近三年查处21件21人涉农案件看,集中体现在农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1件案件中,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9件;支农惠农管理环节2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1件,土地征地补偿环节9件。

(四)从犯罪的结果看,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些人的工作常常与“三农”分不开,平时老百姓对他们有较高的期望和信任度,一但他们的犯罪行经被揭穿,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是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如2006年,我院查处退耕还林系列案件中,林业部门相关人员利用村民对退耕还林政策不了解,将村民个人已栽种的树木或村集体栽种的树木违规规划为个人退耕还林面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从而损害应该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农户的合法利益。案发后,老百姓强烈愤慨,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又如我院查处广水办事处陡坡村书记程某、副主任胡某,村会计程某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6万元的案件,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案发后,导致村民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严惩并将补偿款分发给农户,他们三位村干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陡坡村的和谐稳定。二是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国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推进先进生产技术在农村的普及和应用,促进新农村建设。但我院在2008年却查获了一起广水市农业机械局办公窒主任毛某利用其作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东方红拖拉机广水市商李某共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专项资金案件。其行为影响了该工程项目在我市的推广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2006年,在办理退耕还林系列案件时,办案人员了解到,由于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政策宣传不到位,对哪些耕地应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对退耕还林者应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怎样才能获得退耕还林指标等均不清楚,仅有少数村民了解大概情况。另外,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找相关村民调查取证时,有的还不知道自己栽种的树木或村集体栽种的树木已被规划为退耕还林面积,有的知道被规划为退耕还林面积,但由于对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不了解,也不知道林业部门的这些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而林业部门的这些人员就是利用村民对退耕还林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利用职务之便,将村民个人已栽种的树木或村集体栽种的树木违规规划为个人退耕还林面积,大肆进行贪污、受贿。如:2004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胡某伙同个体经营人员杨某某,利用检查、验收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自行勾图、虚假验收等手段,将广水市蔡河镇楼坊村村民李某栽种的白杨120亩面积虚列为个人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27600元。又如2004年9月,广水市宝林乡调整不合格退耕还林面积100亩,吴某让宝林乡林管站站长李某安排调整,李某就承诺给吴某某安排一点退耕还林面积,吴某表示同意。李某利用袁刚的桃林进行退耕还林,市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工作人员吴某为李某规划设计了60亩。吴某为这60亩办理了2004年度验收合格证和粮食补助兑现通知等手续。2005年初,李某领取了60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后,送给吴某现金3000元。

(二)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从查处的案件看,特别是村级干部表现出明显的思想政治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查处后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如2007年我院办理的武胜关镇培龙村支部书记吴某,贪污铁路征地补偿款15000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京九铁路的修建经过培龙村,征地面积是用航拍来确定,为此,征地既包括老百姓的耕地,同时也包括村集体土地山沟、田埂、道场、塘堰等,所以铁路补偿费高于老百姓应得补偿款,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吴某将铁路占用老百姓的耕地补偿款付给了老百姓,剩余占用村公共用地面积的15000元补偿款他据为已有。案发后,吴某认为自己没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是利用书记发放补偿款职务之便占了一点村里小便宜。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吴福明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又如2006年,我院办理的李店乡林业站站长何某贪污受贿一案,李在悔罪书中说过这样一段话:“由于自己长期在基层林业站工作,不爱学习,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久而久之,对法制的认识比较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总是凭经验办事,才导致自己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结果。”

三)制度不严,管理松懈,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办理退耕还林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指标分配、面积规划、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等环节,虽然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严格,不全面。如指标分配和审批制度不严,可以跨乡镇随意调整,或对检查验收不合格而栽减下来的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如何重新分配没有具体规定,完全由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为他们提供了机会。如在面积规划上,林业部门退耕还林办公室可以规划,乡镇林业站也可以规划,由于没有从制度上严格划清职责范围,导致他们相互勾结,合谋作案。如检查验收制度,林业部门对退耕林实行是划片管理,由退耕还林办公室管片工作人员对其管辖的乡镇退耕还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内部没有规定二次交叉抽查验收制度,导致管片的退耕还林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明知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或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仍然发放验收合格证。在调查中还得知,对真正从事退耕还林的农户,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人员把关严格,并想方设法把不合格的一部分面积裁减下来,而裁减下来的面积指标,不是按规定分配给需要退耕的农户,而是想方设法虚列为自己退耕还林面积,并且在没有重新造林的情况下,以自己亲属名义办理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有关检查、验收人员为了得到他人许诺的好处费或收取了他人贿赂,对退耕还林面积在没有检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发放退耕还林证,让他人“合法”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造成这部分退耕还林者投机取巧,每年将国家免费发放的种苗应付栽一下,对栽种的树苗也不去进行有效的护理,因而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呈现出年年栽,年年荒的现象,资金浪费了,生态环境也无改善。如2003年11月份,该市林业局种苗站职工胡某找营林科科长吴某要求帮忙搞些退耕还林指标,由其连襟胡某(任该市余店镇余店管理区书记)在余店镇塘寨村租赁土地搞退耕还林,所得利益平均分为三份,送给吴某一份。吴某表示同意。2003年12月份,吴某从该市长岭镇调整了110亩退耕还林指标到余店镇,以种苗站职工胡某某之妻赵某的名字办理110亩退耕还林证,同时办理了2003年度验收合格证和粮食补助兑现通知等手续。2004年7月5日,赵某领取了110亩2003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460元之后几天,送给吴某某现金5400元;2004年,吴某仍然在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为这110亩办理了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等各种手续。2004年12月9日,胡某领取了110亩2004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3100元后,送给吴某现金7700元。2005年1月份,胡某某在领取了110亩2004年度退耕还林生活补助2200元后,送给吴某某现金700元。由于退耕还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这些心怀不轨的人钻了制度上的空子,利用职权或贪污或受贿,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在调查中发现,案发的行政村各项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形同虚设,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应付上级检查,村务公开不全面。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是出纳、会计一人兼并保管公章;有的村支部书记直接经手财务,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等。如2008年12月,我院办理广水市城郊乡城西村支部书记王某挪用土地补偿款8万元一案。王某作为村支部书记直接经手财务,平时手中总是握有大量公款,自收自支。接到群众举报后,办案人员查帐时发现:时间长,“白条”票据多,最后花去很多的人力和时间,去逐一核实每笔收支,最后认定王某某挪用8万元到自己的砖场作周转资金。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从所办理的案件来看,权力过于集中,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成了滋生腐败犯罪的温床。如朱某涉嫌贪污一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利用其管理城郊乡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从分给其管片乡的退耕还林指标中,在管片乡自己为自己规划退耕还林面积,并为自己办理验收合格证,整套手续由其一人完成,从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据为已有。又如广水市农业机械局办公窒主任毛某伙同李某共同骗取国家农业机具补贴专项资金一案中,购机申请、初步审查、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协调供货、上报报表等多个工作环节,都是由毛某一人完成。自己受理自己的购机申请,自己给自己赋于购机资格,自己审查自己是否实际购机,自己上报自己使用国家专项资金报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毛某、李某多次作案,却没有受到组织的监督和制度的制约,一次又一次的作案得逞。权力的集中,又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他们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农村财务更是混乱,缺乏监督。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造成人、财、物权相对集中,政务、财务透明度不高,群众无法监督,财务审批制度不严,帐目混乱,村干部支出缺乏必要的约束力,“白条子”泛滥。实行“村帐镇管”的镇经管站多数只直起到保管帐目的作用,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大额的不正常开支不严格审查、审计,只管帐面收支平衡,从而导致资金被虚报冒领现象发生。从当前农村农民现状而言,年轻人有点文化的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多是老弱病残者,他们自身文化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政策了解不清,许多群众分不清哪些行为是干部在行使公务,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导致农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和意识不够,导致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在查处涉农犯罪的21人中,其中有5人是属于村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导致村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预防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我市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一)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应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学习国家的政策精神。对于负责涉农项目工程的单位和管理涉农资金单位的干部职工,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其次,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任何时候,都要牢固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再次,要加强干部的法治教育。组织干部学习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特别是“一把手”,更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各级干部队伍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