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论文范例6篇

退耕还林论文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1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2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3

关键词退耕还林后续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是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启动的七大生态工程当中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一项生态工程。这项工程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全面启动,范围涉及2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耕还林工程取得巨大成就,促进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但随着退耕还林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我国退耕还林规定补助期限,“国家每年根据退耕面积核定退耕还林还草所需要进行补助,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怎么办?钱粮补助一旦没有了,有些退耕还林的农户生计会受到影响,退耕农户又会毁林开荒,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毁誉一旦。认真研究退耕还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后续政策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恩施州退耕还林工程的调查,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1实施退耕还林的效益分析

1.1退耕还林生态效益明显

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就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几年的实施,在水土保持、防治风沙、抑制洪涝灾害方面取得明显的生态效益。广西、四川、恩施州等地调查发现,山绿了、水清了、风沙少了,生存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据恩施市林业局对蓄水量、水土保持两项效益测算,每年收益分别为3192万元、210万元。

蓄水量的经济效益评估,恩施市年降雨量1200~2000mm,年平均降雨量为1600mm,林地降水变化途径为18%~25%为林冠截流和蒸发;55%~70%变为地下水,再按60%变为地下径流的经验值计算,退耕还林地成林后,预测年平均可蓄水为:多年平均降水量×林地增加径流比例×退耕还林面积=6384万m3,则相当6384万m3的地下水在一年内慢慢渗出,折算经济效益价值为3192万元/年(按0.5元/t计算)。

水土保持经济效益价值评估:恩施市25度以上坡耕地水土流失平均侵蚀模数53.01t/hm2,有林地每年可以降低侵蚀模数为43.01t/hm2,6870hm2退耕还林面积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26.6万t。按每吨土壤中含氮1kg,磷0.7kg,钾2.4kg来计算,则保持水土肥力和经济价值核算为每年210万元。

1.2退耕还林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影响

通过调查,单纯的退耕还林工程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体现得不是很明显,但是从宏观层面上把退耕还林工程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分析,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来源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传统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外出打工收入、其他收入。实施退耕还林后,传统种植业收入有所下降,养殖业收入没有变化,而打工收入明显增加,由占总收入的比例37%提高到42%,同时国家补助的钱粮直接增加了部分农民的收入。农民从事多种经营、副业生产及外出务工人数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2)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和投入产出率增加。退耕还林主要是把山高坡陡、水土流失严重、投入产出率低的陡坡实施退耕,使农村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平缓的耕地中,提高了耕作水平和复种指数,使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增加。

(3)促进农村产业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以恩施市为例来看,第一产业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69亿元,到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33亿元,年平均增长速率为2.9%;第二产业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8.81亿元,到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2.30亿元,年平均增长速率为7.8%;第三产业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78亿元,到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5.05亿元,年平均增长速率为10.6%。二、三产业增长比较快,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2退耕还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民收入问题

退耕还林到期后,钱粮补助一旦没有了,农民收入是否下降,这是退耕还林工程成败的关键。据调查,巴东县种植经济林和部分兼用林的农户收入有所增加,大部分农户收入将减少。据测算,补助到期后与目前相比,家庭收入增加的仅占18.6%,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占35.7%,家庭收入减少的32户45.7%,无外出务工或外出务工收入低的农户,可能出现越来越穷的情况。

还林补助是否满足农民退耕需求也是一个探讨的问题。最简单的是种粮食与退耕补助费的比较,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粮食直补,以及粮价、其他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不变,导致退耕还林比不上种植粮食,农户自发的自利行为会促使退耕农户选择种植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粮食价格从2003年开始上升,2004年大幅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居民粮食消费价格指数(CPI)比2003年上涨26.4%。与此同时,国家却在此时改变了退耕还林补偿政策,实施现金补助代替原先的粮食补助,补偿标准不变,仍为每公斤粮食折合现金1.4元,实际上是退耕比不上种粮食。这是一种将市场粮价风险转移给退耕农户,降低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使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弱化。

2.2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如套种的问题、国家其他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的问题等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在退耕还林的实践中,发现套种一定的矮杆作物有利苗木的生长,没有套种一定的矮杆作物的退耕还林地的苗木生长较差,其原因是通过以耕代抚可以促进苗木的生长,而国家《退耕还林条例》不允许兼种其他作物。

2.3退耕还林的绩效考核缺乏监督机制

退耕还林的验收标准是面积计算。田退耕了,树种了,到底有没有效益,是否达到生态保护的标准,是否有较高的成活率?所以,对于退耕还林绩效考核,缺乏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林子不象林子、竹子不象竹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户欠缺主动性。由于缺乏明细的退耕还林绩效考核指标,农户管理缺乏主动性。甚至很多退耕农户只管拿补助,至于今后有没有收益不是自己的事。有的退耕农户公开说“如果没有收益,再改种粮食”;二是退耕户管理水平差距大。据调查宣恩县普遍存在高山比低山好,生态林比经济林好、经济林成活率及长势普遍较差。不管是经济林还是生态林5~8年后效益不佳。特别是经济林,5年后不能见成效,很难做到“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三是缺乏科技指导,退耕还林没有配套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和后期管护等科技项目支撑,直接影响退耕还林质量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同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坡耕地还林地禁止林粮间作,这对经济林和兼用林后期管理很不利。大多退耕户只顾眼前利益,不注重后期管护投入,每年只被动地对退耕林木进行夏、秋两季的除草,未完成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5~8年后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

2.4缺乏宏观指导,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

退耕还林缺乏统筹规划和市场预测,造林的时候只考虑生态改善的需求,对市场风险考虑不够。特别是经济林的种植,起初由林业站统一调配,农户缺乏种植的主动性,种植结构趋同。比如恩施市屯堡乡大多种植板栗,到时候果树长起来了,板栗多了,出现卖果难怎么办?农户没有了收益,生计就会没有保障,没有生计保障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毁于一旦,前期退耕还林的大量投入就会付之东流。如何与市场接轨也是一个认真思考的问题。

3对策建议

3.1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市场缺位,无法在市场进行交易。即使存在市场,也不可能把所有愿意购买的人和从事建设的人聚集起来签订合约,其交易成本也会非常之高。因此,现实中既没有人专门支付生态费,也没有人愿意从事生态生产。那么享受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愿意投资的人越来越少,势必出现资源耗竭、生态恶化。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退耕还林实施。以流域的上下游为例予以说明,下游生态消费支付生态税政府转移支付补偿上游生态生产。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应该说短期内都是没有直接效益产出的,经济林在造林后10年才开始有收益,有的15~20年左右才会有收益,其中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的生态林只能产生生态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因此,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保障生态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

3.2退耕还林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机制

退耕还林补助比照粮价,实行浮动补贴。改变现有补助标准不变的政策,退耕换还林补助要根据当年的粮价上涨幅度和退耕地的边际产量、退耕面积对退耕农户予以补贴,实际这是一种保护农户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安排。如果农户不退耕还林,他们就会从粮价上涨中获取多余的收益,而且由于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即使粮价下跌,农户种粮也不会形成太大的风险。退耕还林补贴盯住粮价,这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粮食换生态”。

3.3尽快建立退耕还林的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的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重点研究生态林、经济林的生态效益,以及后续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主要集中在林果业、特色产业、生态旅游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3.4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政策

实践证明,对新造林地未郁闭前科学林粮间作,有利于促进苗木生长。建议国家修改完善《退耕还林条例》,适当放宽退耕地林粮间作政策,对营造的经济林和兼用林允许套种豆科及矮杆作物,以耕代抚,促进苗木正常生长。当然,对于营造的生态林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退耕还林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套种。同时,关于国家大型工程占地的情况,要规范大型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批程序、责任补偿单位和补偿费用的经额标准。

3.5加快后续产业的发展。

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成果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根本措施,退耕还林工程一定要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国家应将一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后续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林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使退耕农户能够从土地中走出来,同时,国家还应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方面对后续产业给予优惠。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4

关键词:陕南;退耕还林;耕地配置

陕南地区是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作为治理陕南地区水土流失主要措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生态意义。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陕南的退耕还林取得了显著的效益,但可持续性堪忧。退耕还林的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退耕还林农户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而退耕还林农户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实现劳动力、耕地等资源的市场重新配置。

一、分析的基本假设与推论

(一)退耕还林后农户的选择

退耕还林后,农户面临四种可能的选择:租入耕地,维持原经营规模甚至扩大经营规模;出租剩余的全部或部分耕地,劳动力转入第二、三产业;经营剩余的耕地,不做任何选择,期待政府退耕还林补助的提高;对剩余的耕地实行兼业经营,主要劳动力转入第二、三产业。

农户选择第一种与第二种,则退耕还林政策必然对农户耕地配置变化产生影响;否则,退耕还林政策对农户耕地配置无影响。

(二)分析的基本假设与推论

为了研究方便,我们首先作两个基本假设:一是农户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有能力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二是耕地配置变化主要是通过农地市场实现的,退耕还林区域的农地市场比较成熟(农地市场比较成熟是指不存在限制农地交易的不合理因素,农户可以方便地获得农地供求信息),农户租入或转入、出租或转出耕地的交易成本很低。

如果上述基本假设成立,则有如下推论:

1、在退耕还林具有强制性的条件下,无论政府给予退耕还林补助多少,农户必须退耕,只能在这些方案中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在农户面临的四种可能选择中,第三种选择将增加单位耕地或单位农产品的机会成本,对农户不利;第四种选择对农户较为有利,但农户对剩余耕地实行粗放经营的概率较大,具有农产品单产下降、整个社会福利降低的风险;第一、二种选择对租入耕地农户和出租剩余耕地农户以及整个社会都较为有利,对租入耕地农户而言,经营规模扩大意味着单位农产品人力成本的降低,对出租耕地农户而言,将因当前第二、三产业的单位劳动力收入大大高入农业而获益,对整个社会而言,农户的这种选择符合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因此,第一、二种选择是各方都满意的。

2、在退耕还林不具有强制性的条件下,当政府给予的退耕还林补助高于农户利用退耕地种粮的纯收益时,农户的选择与强制性条件的选择相同;当补助低于农户利用退耕地种粮的纯收益时,农户将选择复耕,甚至收回已出租的耕地,从而迫使政府不断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或者默认退耕还林政策失败。

因此,在农户和政府共同理性条件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必然对农户通过市场配置耕地产生影响,也即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必然对退耕还林区域农地流转或农地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而农地市场的发展对提高我国当前的农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农地市场的发展可以降低耕地零碎化的程度,缓解我国日趋严重的耕地零碎化现象;其次,农地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农地规模效益的获得,以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上述推论表明,在满足基本假设条件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必然对农户耕地配置产生影响,即对退耕还林区域耕地流转产生影响,下面通过样本数据对这种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二、样本数据分析

(一)样本数据来源

选择安康市汉阴县蒲溪镇东升村和平利县长安镇高峰村作为样本数据分析对象,两个村依山傍水、山(地)水(田)各半,在陕南具有普遍性。东升村数据来源于笔者的实地农户抽样调查,共调查17户,其中退耕户12户;高峰村数据来源于魏传利、刘勇、胡才东的通讯报道,共涉及全村201户。

(二)东升村与高峰村退耕户之间的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分析(见表1),发现:

1、在退耕还林前,耕地流转面积与户均经营耕地面积成负相关。

2、退耕还林后,东升村的退耕样本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有所增加,相应户均耕地流转面积也大幅增加,是退耕还林前的2倍以上,表明东升村的退耕样本户转入耕地多,转出耕地的少。

3、退耕还林后,高峰村户均经营耕地面积大副减少,相应户均耕地流转量从0大幅增加到户均1.617亩,表明高峰村的退耕农户转入的耕地少,转出的耕地多。

(三)东升村退耕样本户与非退耕样本户之间的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分析(见表2),发现:

1、在退耕还林前,非退耕户的户均耕地流转面积显著高于退耕户,是退耕户的2倍左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退耕户的户均耕地比退耕户更少。

2、在退耕还林后,非退耕户的户均耕地流转面积几乎没有变化,但退耕户的户均耕地流转面积迅速增加,超过非退耕户的户均耕地流转面积。

3、退耕还林后,退耕户的亩均耕地纯收入提高了5.9%,但显著小于非退耕户亩均耕地纯收入的提高幅度132.76%。

4、退耕还林后,退耕户的人均纯收入下降了1.07%,但非退耕户的人均纯收入却提高了12.55%。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研究结论

1、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是影响当前陕南耕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东升村和高峰村之间的横向比较、东升村退耕样本户与非退耕样本户之间的横向比较,以及东升村退耕样本户相关数据的纵向比较、高峰村相关数据的纵向比较,都表明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使退耕还林农户的耕地配置发生了较显著变化,即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使得户均耕地流转量大幅增加,是影响当前陕南耕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前述的推论相符合。而在退耕还林前,户均耕地面积是影响耕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之一。

2、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有利于陕南耕地利用效益的提高。但数据显示,同期非退耕户的耕地利用效益提高得更快,表明在当前的陕南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不是促进耕地利用效益提高的主要因素,即在陕南这样以山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促进农户经营规模扩大,从而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的作用并不显著;非退耕户耕地利用效益大幅提高表明,在陕南这样以山地为主的区域,提高耕地利用效益主要取决耕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以技术、资金投入为主的集约经营。

3、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对退耕户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没有明显效果。相反,非退耕户的收入在近几年有明显提高,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恰逢金融危机,退耕还林释放出来的农村劳动力由于缺乏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经验和技能,受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大;而非退耕户由于原本耕地就很少,进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时间较长,已具有一定的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经验和技能,受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退耕户收入不能持续增长就不能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实施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目标的完全实现,对此,应高度重视。

(二)相关政策建议

1、适时提高退耕还林补助。当前,虽处于金融危机末期,但通胀预期越来越强,政府应适时随粮食价格的上涨调整退耕还林补助,使补助始终高于农户利用退耕地种粮的纯收益,确保退耕户难以产生复耕的冲动和租出农地的农户不会因粮食价格的上涨而要求非正常收回出租地等现象的发生,并注意避免退耕还林补助调整滞后带来的风险。

2、积极培育退耕还林区域的农地市场,并加快农地市场建设。具体措施是:一是进一步明晰农地产权,向农民颁发包括林地、草地在内的农地产权证书,以消除出租方对出租耕地难以收回的担心,并允许非集体成员主体进入农地市场进行交易;二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农地市场信息中心,为农地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或其他服务;三是尽快推出农地金融和农业保险,为农户规模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转移服务;四是加强农地市场基础工作,如农地分等定级、估价等,为农地交易提供最基本的支撑。

3、加快陕南及其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提高退耕户的非农收入。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一是在陕南及其周边区域的城市加快发展无污染的工业;二是积极鼓励陕南的人口进行梯度转移,既鼓励陕南的特富裕家庭和城市人口向周边大中城市迁移、农村富裕家庭和小城镇人口向当地城市迁移、具备条件的退耕还林区域农民家庭向当地小城镇或水肥条件较好的非退耕还林区域迁移;三是积极发展壮大陕南的建筑企业,支持其走出陕南,从而带动大批的陕南农民建筑工走出陕南到全国各地发展;四是完全杜绝城市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等不合理行为,加快经济实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不断降低农民进城安家工作、生活的门槛。

4、积极发展陕南退耕还林区域农民进城务工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陕南退耕还林区域农民进城务工所需的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教育,在市县政府财力许可条件下可考虑实施免费培训,以增强这些农民的素质和理性以及他们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能力。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市县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财政支农基金,其中一部分可适当向陕南退耕还林区域的耕地流出方予以补助(如每亩100元),鼓励退耕还林区域农民放弃小农经营。

参考文献:

1、王曦.商洛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效果调查[J].陕西林业,2005(2).

2、陈二喜等.对宁陕县退耕还林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陕西林业,2007(6).

3、何家理等.秦巴山区退耕还林效益评价研究[J].生态经济,2009(1).

4、陈绪敖.秦巴山区退耕还林的可持续性分析[J].环境保护,2008(3).

5、田传浩,陈宏辉,贾生华.农地市场对耕地零碎化的影响:理论与来自苏浙鲁的经验[J].经济学,2005(4).

6、魏传利,刘勇,胡才东.解读“高峰模式”――平利高峰村加快土地流转推动规模经营纪实[EB/OL].pingli.省略/EC_ShowArticle.asp?EC_ArticleID=734,2008-10-30.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5

关键词:联合生产;退耕还林;生产属性;产品类型;互补-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1-2704-04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生态恢复与建设的总体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退耕地上的植被长势并不乐观,能否长期发挥生态功能尚不确定,甚至有复垦反弹的可能性。其次,退耕还林工程的首要目标是生态效益,而地方政府和农民更看重的是经济效益的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使得地方政府和农民虽然积极响应退耕政策,但却对退耕地的生态建设缺乏兴趣。在生态林取向下,由于生态林经营不能给农户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农户不愿意对生态林进行管护,这导致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得不到应有发挥。在经济林取向下,农户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其经营行为,不会考虑生态效益,故而也同样缺乏生态建设的有效激励[1-6]。如何解决退耕还林工程中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这种相互“竞争性”,使退耕还林工程既能获得预想中的生态效益,又能兼顾经济效益,是众多学者们一直在苦苦思索的问题。

联合生产是指一件商品的生产必然伴随着至少一件副产品的生产(如羊肉和羊毛的生产),它是描述和分析经济与环境相互作用的重要概念工具。在联合生产视角下,生产的外部性是普遍存在的,所有的生产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7]。国外学者已经运用联合生产概念去寻求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darek等[8]利用联合生产研究野生动物保护与木材生产之间的利益权衡,探索了能在不损坏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生态目标的管理模式。而ada等[9]研究了非市场交易的生态服务与农产品联合生产对农民供应非市场化生态服务(简称es)意愿的影响,认为市场化的产品和非市场化的生态服务之间的生产关系可能是互补的、竞争的或替代的。利用成本最小化条件,可以证明互补关系导致自愿提供的非市场化生态服务是没有成本的。联合生产这一概念在协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上日益显露出优越性。

因此,本研究引入联合生产理论,从联合生产的角度重新认识退耕还林工程的生产属性、产品类型与关系,探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机理,以期为探索退耕还林工程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优统一提供理论依据。

1 退耕还林工程的生产特征

杜建宾等[10]认为退耕还林是以农业多功能性为基础的联合生产实践作为典型的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工程不仅带来了钱粮补助、经济林果、园艺产品、薪柴等经济产品,而且为全社会提供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净化空气、森林景观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生态产品。考虑到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殊性,同工业以及其他行业相比,退耕还林工程有其独特的联合生产属性。

1)要素的自然特征。从投入来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主要包括两种要素投入,一是不可控制的自然要素,包括光照、水、温度、土壤等,另一种是可以控制的人工要素,如劳动力、土地面积、化肥、种子等投入,受到人口、种植习惯、文化传统、风险偏好、政策、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2)要素投入具有不可分配性。由于退耕后林木产出的多样性,难以确定要素在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之间的分配比例。如在形成联合产品的苹果与果园风光之间,人们无法确定每种要素对于经济产品苹果和生态产品景观价值的贡献程度。

3)产出之间的不可分割性。由于林木产出之间存在技术上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生物化学特性,不同性质的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使得典型的退耕还林联合生产中产出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例如,没有苹果的生产就不会有果园的景观价值。

4)联合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和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林木生产经营不仅产出了经济效益,还联合产出了生态恢复、环境改善等一系列生态效益。退耕过程中产生的联合产品——生态产品具有多样性,同时具有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它们既可以是具有正外部性的“意愿产品”,如涵养水源、气体调节;也可以是具有负外部性的“非意愿产品”,如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有些产品还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如退耕后苹果种植中,苹果作为经济产出属于私人物品,但其附带的生态效益却是公共物品。而具有观赏价值、被人们用围墙圈起来的果园,其景观价值却属于准公共物品。

2 退耕还林工程产品的联合生产特征

2.1 退耕还林过程中联合产品的类型

退耕还林实施过程是政府诱导下,农户在退耕坡耕地上进行生态恢复性建设的过程。农户在自发的生产经营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产出,然而受联合生产的生产规律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必定会联合产出一定数量的生态产品。因此,退耕还林过程中的主要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经济产品(commodity outputs,cos),主要包括具有市场价值的农业产出,包括农产品、畜牧产品以及其他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产品。另一种是生态产品(ecological outputs,eos),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调节、支持和文化服务等无法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生态产品。其中,调节服务源于农业生态系统处理气候、水文、废弃物等的能力以及对疾病的控制;支持服务是指各种生物进程和非生物进程所构成的农业生态系统功能所形成的网络;支持服务包括土壤的形成、作物授粉、病虫害的控制,以及水分、养分的循环。  2.2 退耕还林过程中联合产品之间的经济关系

ada等[9]用pdf曲线描述了农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而他们限制这种互补-竞争关系的前提是产出使用共同投入的数量多少,当数量较少时,这两者是互补关系;当数量较多时,这两者是竞争关系。而退耕还林在实施过程中,其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也存在互补-竞争的动态关系。不考虑农户的因素,单纯从生产的投入产出来看退耕中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可以发现退耕中联合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不仅受到投入要素数量的影响,而且随着生产过程的推进(这里生产过程可能是一个简单的投入产出周期,也可能是许多连续生产周期的总和),产品之间的互补竞争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假设农业联合生产中的经济产品为x,生态产品为y,时间为t。从0到t0阶段,生产少量y时,y与x之间互相竞争消耗要素,是竞争关系;随着生产过程的推进,从t0到t1阶段,随着y的产出增加,y又可以作为中间投入促进x的生产,并且y作为中间投入在x产量增加方面的影响超过了y争夺投入要素造成的x产量减少方面的影响,这段时间里,y与x是互补关系;而在t1阶段后,随着y的产出继续增大,一方面y继续作为中间投入促进x的生产,另一方面随着y产出的增大,y开始争夺更多的要素投入,并且y争夺投入要素造成的x产量减少方面的影响超过了y作为中间投入在x产量增加方面的影响,这时,y与x之间是竞争关系。

考虑到生态产品的特殊性,其形成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并作为一种中间投入一直发生作用。因此,退耕还林中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之间存在互补性、竞争性以及互补竞争同时并存三种关系(表1)。

3 联合生产视角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机理分析

退耕还林工程是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以及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因此,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过程是逐步将耕地转换成林地的过程,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作为实施主体的农户也必然要进行行为的转换,即从事农作物生产转换成林木生产,由原来的从事经济产品生产(农作物),转而进行提供生态产品生产(生态建设),由原来的获取农作物收益转换为林木收益。由于坡耕地生产过程中往往会造成水土流失,因此,耕作行为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而退耕还林后,林地经营过程中林地上的林草植被发挥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外部效用,这些外溢的效用被周围和其他地区的人们无偿享用,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从联合生产角度看,农户耕种造成的水土流失实际上是一种由于种植农作物产生的具有负外部性的“副产品”。退耕后,国家将生态建设纳入工

程建设目标,林木生长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为工程带来的生态产品。因此,退耕还林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农户由生产负外部性“副产品”向生产具有正外部性的“意愿产品——生态产品”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联合生产下,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的过程(图1)。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旨在增加具有生态价值的林产品供给的林业生态工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生态林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生态价值的林产品属于生态公共物品的范畴。而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某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所以公共物品不适宜也不应该由私人生产,而应该由国家提供。我国所推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其实质就是一项国家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政策。但问题在于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以私人承包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不是国家而是退耕农户。然而退耕农户却很难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居民收取任何费用,也无法阻止其消费,这就意味着退耕农户作为寻找私人利益的私人生产者在建设生态林后将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就生态林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得到任何收益。

十年来的实践表明,退耕还林工程通过以退耕补偿为主的制度设计,从而具有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联合生产的特征。农户通过参与退耕还林工程,一方面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经济生产特征获取钱粮补助,进而改善自身福利;另一方面在通过退耕还林的生态生产的特征为生态建设做出贡献,从而改善社会福利。然而,由于退耕补偿标准过度单一,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时行政强制普遍存在,退耕林地产权不明晰以及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退耕还林中生态经济联合产品的私人提供尚未真正开启,保证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成为工程实现长期目标的关键。

4 结论与讨论

综合全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退耕还林是典型的农业生态经济联合生产,林木生产产生的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即外部性)具有联合生产关系。退耕过程中,农户生产的生态产品主要包括支持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

2)退耕还林过程中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之间存在互补-竞争关系,这种关系受投入要素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的推进而动态转化。

3)退耕还林是在多重委托制度安排下,采取农户个体承包的方式,将坡耕地转换成林地,最终完成生态公共品私人供给的过程。

考虑到退耕还林的联合生产属性,结合研究结论,在退耕还林未来的实施及补偿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尽可能利用生态产品与经济产品的互补性,探索其互补-竞争之间的平衡,从而达到退耕还林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结合退耕还林中生态产品的私人供给特性,在对农户的补偿上,建立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不仅要补偿农户的经济损失,还要奖励其行为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刺激其自发维护退耕还林成果。

参考文献:

[1] 危 丽,杨先斌,刘 燕.农户参与意愿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可持续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6):29-35.

[2] 柯水发,赵铁珍.退耕还林工程利益相关者行为动态博弈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1):47-50,60.

[3] 张俊飚,李海鹏.“一退两还”中的博弈分析与制度创新[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13(6):55-58.

[4] 王小龙.退耕还林:私人承包与政府规制[j].经济研究,2004(4):107-116.

[5] 刘 燕,周庆行.退耕还林政策的激励机制缺陷[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5):104-107.

[6] 雷 震,王素玲.退耕还林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基于外在性和公共品理论的考察[j].生态经济,2007(4):28-31.

[7] faber m,proops j l r, baumg?魧rtner s. all production is joint production—a thermodynamic analysis. in:faucheux s,gowdy j m,nicola i.(eds.),sustainability and firms:technological change and the changing regulatory environment.edward elgar,cheltenham,1998.

[8] darek j n,claire a m,jeffrey l a,et al. modeling joint production of wildlife and timber[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4,48(3):997-1017.

[9] ada w, scott m s. jointness in production and farmers’ willingness to s

退耕还林论文范文6

关键词:退耕还林;调研;贵州荔波

退耕还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生态建设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1];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且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户“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表现。

1基本情况

荔波县是贵州省南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又是典型喀斯特地貌山区县,是国家林业局重点扶持的九万大山地区贫困县之一。荔波县属于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热量丰富,年均气温18.3℃,无霜期314d,全县相对湿度80%,年均降雨量1 333.3mm。国土面积243 180hm2,辖6个镇,11个乡,94个行政村,16.8万人。根据国家林业局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波县退耕还林工程布局,选择实施面积较大的甲良镇甲良村为调研对象,通过座谈、走访、实地考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甲良镇甲良村,全村共有13个村民组,370户,1 731人,退耕前,人均年纯收入9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退耕后,人均年纯收入1 2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经商和劳务输出。到2005年年底,累计完成退耕造林60.9hm2,涉及10个小组320户,造林树种主要是楠竹、杨梅和马尾松。

2调研情况

(1)退耕还林后,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公路沿线的坡耕地植被逐渐恢复,有效提升了荔波县旅游资源质量。

(2)退耕后,耕地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且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农户收入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种植业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开拓了资金渠道,外出务工人员带回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了当地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3)营造麻竹和沙梨的退耕地,已开始有一定的收入,营造楠竹和杨梅的退耕地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受造林时间短、投入成本高、经济林政策规定比例低等因素的制约,至今多数农户尚未从退耕地上获取直接可观的经济效益。

(4)退耕后对粮食生产影响不大,对粮食安全不构成威胁[2]。由于退耕多数是以坡耕地为主,粮食单产原本较低,退耕对粮食生产总量影响不大;退耕后耕地相对减少,农业生产向现有的良田沃土集中,由以往的“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改变,客观上提高了现有耕地的粮食单产。

3存在的问题

(1)退耕农户管护意识淡薄,乡镇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护林防火方面,普遍没有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专项防火资金没有配备,靠一家一户的力量很难应对大面积森林火灾,每年因农民开荒炼山、烧地坎等引发的山火烧毁苗木较多。

(2)退耕地块较分散,每年自查面广且量多。林业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力不从心,尤其是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还肩负政府其他工作,工程管理难度大。

(3)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退耕地陆续停止钱粮补助,目前退耕还林成效与农户的预期差距较大,在未能找到新的有效收入渠道的情况下,停止补助后,部分农户有可能对还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退耕地进行套种或复耕。甚至有部分农户,经过享受历年国家政策补助后,认为补助标准较低或所栽植的树种效益不高,纷纷放弃退耕,且有些地方已全垦复耕。

(4)后续产业发展缓慢,政府对后续产业开发的扶持力度不够,交通闭塞、农户资金不足、当地市场空间小以及产业开发技术薄弱等。

(5)退耕还林配套的荒山造林经费不足,仅仅只能完成造价最低的造林任务,后期管护经费处于空缺,造林成果难以得到保障。

4结论与建议

(1)因地制宜,分区施策[3]。根据退耕地收益状况和市场粮价变化情况,国家适当追加补助年限和调整粮食补助标准,以此促进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2)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稳定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需要乡镇加强领导,站在主导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理顺林业部门和乡镇之间开展退耕还林的权利和义务,将退耕还林实绩列为考核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持续、健康发展[4]。

(3)依靠科技支撑,增加技术含量。将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举措,投资大,种植面广,技术性强。高度重视优良品种的引进工

作,加大对病、虫、鼠害的防治力度,搞好县、乡、村3级技术培训,尤其要做好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4)超前准备,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根据荔波县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规划布局,结合地理位置、通讯、水源和交通等因素,在“十一五”期间,重点以竹笋、酸梅、桑蚕等为主的新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根据建设需要,做好以原料、产品为主的储藏和保鲜,为后续产业的产品开发奠定基础。

(5)政府组织,强化培训,有效推进劳动力转移。退耕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数都是自发到外地打工谋出路,因受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制约,往往出现就业难、收入低、部分务工人员“回流”等现象。因此,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正确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6)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合理利用退耕地资源。针对目前退耕地尚未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实情,为增加退耕地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加大对退耕苗木的管护。政府允许农户适当在退耕地上进行合理的粮林间作和更换退耕地上经济价值较低的树种,并通过组织异地考察和技术培训等方式,正确引导农户进行林下种草、林下种药、林下种菜和发展养殖业等多种经营模式。同时,希望在这方面给予资金扶持,让当地群众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村特色产业,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参考文献

[1] 张会明,柴发熹.有关退耕还林的思考[j].甘肃科技,2004,20(8):52.

[2] 任海,彭少麟.恢复生态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3] 杨莎.浅论退耕还林的可持续发展[j].现代农业科技,2006(3):10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