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论文范例6篇

总会计师论文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1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2

评选出的10名十佳总会计师(排名不分先后):

杜建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主要业绩:以效益为中心,以财务管理和资本运营为两条主线,实现基础管理规范化、财务管理合理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创新生产经营理念,推动公司整体发展;运用“三化管理”与“三本运作”的新手段、新方法,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承担重大企业改制和财务改革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新模式的做法》、《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2006年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陈书堂山西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研究政策,利用政策提高了资产质量,降低了经营风险;依法理财,财务集约化管理效果明显;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了公司控制力;积极疏导电价矛盾,推动煤电联动方案出台,提高了公司经济效益。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主持《山西电价问题研究》一书的编写,参与《财金新词典》一书的编写。先后曾获得“湖北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电力系统各种奖励十多项。

张忠义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预警制度,对大集团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探索资本运作,使集团公司资本运作方式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建立大集团体制下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财务运行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经营目标的实现。1993年5月撰写《完善企业经营承包政策的建议》,编入《中国经济文库》。1996年主编了《煤炭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一书,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获得山西省煤炭系统先进工作者,2003年由大同市政府授予“大同市劳动模范”,2005年山西省财政厅授予“山西省杰出会计工作者,”2006年,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个人一等功”。

廉贤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 全力组织国阳公司上市工作;积极研究、创新成本管理方法,强力推行岗位价值精细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筹措,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本运营;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和改革工作。主要奖励有:2004年3月获“山西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2007年5月获“全国煤炭经济研究先进工作者”称号,12月获“2007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奖”。

邢崇荣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董事

主要业绩: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方式,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进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大企业经营改革力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全面履行总会计师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全面运营与全面发展中的重要决策者与组织者的作用。在《中国总会计师》、《会计之友》杂志等刊物发表的论文《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财务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中国煤炭集团企业大财务管理模式》等多篇。多次获得“优秀青年领导干部”、“财会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CFO国际峰会组委会、中国总会计师网评为“2006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2007年被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国际财务战略管理研究会评为“2007年度十大财智人物”。

贺代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建章建制,完善财务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全集团开展清产核资,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在集团公司全面推行了会计电算化运用;推进集团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推行精细化管理,探索项目成本管理模式,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提高了集团成本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有力支持了集团高速发展。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我省国有建筑企业路在何方》、《加强项目施工的成本控制,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等,2005年和2006年荣获山西建工集团、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颁发的“优秀经营管理工作者”等多种奖项。

夏苏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组织制定集团资金管理策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参与企业班子重大的经营活动决策和组织实施;致力于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批精通业务,德才兼备的财务骨干队伍。1996年11月编写了《煤炭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一书,该书已被作为全国煤炭行业高级学校教材。2005年5月《夯实利润基础,增加现金流量,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001年以来先后获得“省煤炭系统先进女职工”,山西省“三好”女职工,“太原市劳动模范”,“太原市优秀企业家”,“山西省优秀企业家”,太原市“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

席金龙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组织修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财务预算制度;合理筹措营运资金,努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积极筹划税收,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价格管理,创新开拓市场模式。2007年全年完成销售收入29.29亿元,实现利税14.06亿元,连创历史新高。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山西省集体商业会计制度》、《以改革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益》等。2000年省财政厅授予“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三等功;2004年参与创造的“以提升品牌竞争力为核心的有效管理”获部级一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王锦友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组织编制了集团“十五”、“十一五”发展规划;构建了“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区域性指挥部――一次性指挥部――工程项目部”五级经济运行的集团经济运行体系,实现了集团经济的协调发展;全面推进项目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强资金管理,贯彻“低成本”战略。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运行机制》编入第三届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集;《工程项目责任成本预控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分别录入第十届“部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集”,并获得多项全国行业创新成果一等奖、二等奖。2006、2007年连续两年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会工作先进个人奖;2007年还获得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审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蔚振廷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常委、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狠抓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试行会计电算化,获2007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计电算化大赛特别贡献奖;连续十三年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积极参与和承担重大企业改制和财务改革工作;2006年主持“山西省煤炭企业全面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通过预验收,在全省推广实施。获得的奖励有:霍州矿务局授予“优秀管理者”、省总工会授予“财务工作竞赛积极分子”,获山西煤炭工业局“先进财务工作者”、山西省政府授予“债转股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个人二等奖”。

评选出的5名优秀总会计师(排名不分先后):

秦永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致力于财务制度建设,创新财务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精细管理,注重财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参与集团改制上市工作;注重财会理论研究和自身理论素质的提高。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奖励有:先后承担了集团公司的多项课题研究,15篇。2005年主持研究的《财务预算理论与施工企业实际相结合有关问题的研究》获中国铁道财会学会软科学课题成果二等奖。2005年被财政部选拔为“财政部首期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学员,2007年4月被太原市科技学会、太原市经委、太原市国资委联合授予2006年度“讲创新比贡献”科技标兵。

韩珍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加强全面预算管理,落实竞争力目标;加强成本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挖潜增效降成本;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供应;强化投资前期管理,实施投资过程控制;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纳税筹划和土资产的管理。2002年参与国有特大型企业分配机制的改革与实践,获山西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03年荣获太钢“2003年度劳动模范”,2005年获太钢2005年度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07年获钢铁工业协会“2007年一等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太钢“2007年度特级劳动模范”,2008年4月获太原市“五一”表彰,荣记“个人一等功”称号。

贝瑜山西省交通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总会计师

主要业绩:勤于运筹,积极引资融资,为多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融资114亿元,保障了重点公路工程顺利建设;严于监管,有效防范了资金风险;忠于职责,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精于管理,谨于防范,坚持长期开展全方位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增强了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获得的奖励有:2005年荣立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一等功;2006年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等。

贾凤鸣山西天脊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计财部部长

主要业绩:积极参与公司改制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组织清产核资,为公司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积极推进公司上市,为公司顺利上市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获得的奖励有: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被天脊集团评为“优秀管理干部”,2006年天脊集团给记个人一等功,2007年长治市总工会授予个人二等功。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3

用型本科院校尤为重要。本文对目前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效实施模式,同时探讨了如何有效保障毕业论文(设计)的进行。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 毕业论文(设计) 有效实施模式

一、引言

应用型本科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提出的,重在“应用”二字,要求各专业紧密结合地方特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毕业论文(设计)是普通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旨在培养学生系统、综合地运用所学知识,加强专业实践,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创新意识,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效实施模式,并探讨了如何有效保障毕业论文(设计)的进行。

二、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1、指导教师的因素

随着近几年高校的扩招,许多本科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一时难以跟上,指导老师教学任务十分繁重,或者是从思想上没有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重视,因此对毕业论文(设计)投入精力不足。

2、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毕业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正是学生选择就业,找工作的重要时期。对于学校和学生就业压力巨大的今天,选择理想就业更为重要,即学生的就业与学习矛盾突出。由于毕业设计对学生找工作没有直接影响,故部分学生采取了消极应付的态度,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3、教学资源不充分

随着各高校不断扩招,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教学设备的投入相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学生在查阅文献资料等方面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形成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瓶颈。大学城一般远离城区,尤其像我们安徽三联学院,由于远离市中心,教师去学校的次数较少,导致学生难以及时与老师见面,指导时间难以得到保障。

4、管理保障缺乏力度

尽管目前大部分学校都有针对毕业设计指定的规章制度和条例,但在执行中不严格,不规范,学校缺乏对毕业设计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缺乏对教师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在评阅和答辩过程中,老师有时为了不影响学生就业,出现了对学生放松要求,流于形式,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往往采取迁就,宽容的态度。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有效实施模式

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模式分为确定选题、制定任务书、开展开题报告、进行中期检查、评阅和答辩和工作总结6个方面。具体如下:

1、确定选题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申报研究题目及研究内容;

(2)毕业论文指导小组审阅研究题目及研究内容;

(3)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指导老师;

(4)召开双向选择会,确定师生的对应关系,确定学生选题。

2、制定任务书

任务书应该由指导老师和学生共同完成。主要包括论文(设计)的主要任务及目标,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参考文献和进度安排等。

3、开展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由学生完成,分别由指导老师和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审阅,内容主要包括论题的意义及研究状况,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思路,查阅过的文献资料及调研情况,总体安排和进度(包括阶段性工作内容及完成日期)。

4、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由学生汇报,由指导老师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检查。主要包括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方法和思路等等。

5、评阅和答辩

由评阅,PPT演示和答辩三个部分组成。论文由指导老师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评阅;PPT演示由学生进行演示;答辩由答辩小组进行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指导老师初步评定成绩,写出评语,经答辩后由答辩小组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审定成绩。

6、工作总结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导老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及论文撰写的要点进行总结,然后选择成绩优秀的同学在课堂上演示,以激励其他同学;二是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总结,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归档。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有效保障

要使毕业论文(设计)模式有效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序进行,还需要相应的保障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1、制度和质量管理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相应的管理文件,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教师的职责,答辩成绩的评定等环节规范化,统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二是强化过程管理,构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体系,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系)和教研室三级机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各个环节的执行进行检查,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

2、强化指导老师能力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导老师本身要严格按照管理文件规定履行职务。包括文献(资料)检索方法的培训和指导、毕业论文撰写的培训和指导、毕业答辩的培训和指导等。二是学校要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参加科研和实践活动,不断增强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水平。

3、改变学生观点

一方面要改变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不重视或认识不够的意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应用型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设计)要做到早布置,早准备。在上届学生的答辩的时候,组织学生去听答辩,再者是让优秀学生给下届学生讲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和体会。

4、论文所需经费

给予毕业论文(设计)一定的经费。这包括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的课酬,毕业论文(设计)复印等各项工作的支出。除了学校担负一部分经费外,还可以争取企业,事业和政府的经费支持。

五、结论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增强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毕业论文(设计)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有效实施模式,即确定选题,制定任务书,开展开题报告,进行中期检查,评阅和答辩以及工作总结六个方面。同时从制度和质量管理、强化指导老师能力、改变学生认识、论文所需经费四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有效保障论文(设计)的进行。

基金项目:安徽三联学院2011年度院级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10024。

参考文献:

[1]陆富彬.对教学应用型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思考[J].高教研究文教资料,2006,(10):59,60.

[2]杨水银.应用型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改革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78,80.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4

本届大会的主题为“建筑与城市环境”,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建筑师沈迪主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严鸿华为大会致辞。主论坛上,五位知名建筑师、文化艺术学者,结合多年来在城市建筑文化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带来了精彩激昂的主旨演讲。

作为本次论坛的第一位主旨发言嘉宾,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图书馆馆长葛剑雄以“建筑与城市文脉”为题,通过一则丰县迁址的故事开篇立论,明确了“建筑也许可以照搬,但文化不能移植”的思想。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陈国亮在会上代为报告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唐玉恩关于“传承文化的创新”的演讲。其中他着重介绍了“上海图书馆”、“绍兴博物馆”和“和平饭店北楼的保护与扩建”三则案例,并借此强调了建筑创作必须基于文化传承的理念。

同济大学建筑系系主任、教授常青就一个悖论、两个事实、三个问题层层深入,分享了他对“建筑本土化的风土背景”的研究,并按语言、降水线、地质等标准对中国的风土做出区划。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总院首席总建筑师汪孝安,在讲话中以朴实的语言和贴切的案例为现场嘉宾解读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既包含文化层面,也涉及节能环保等环境问题。

作为主旨演讲环节的压轴嘉宾,中国美术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许江,从人的角度谈起对城市身份的认同,在之前四场演讲的基础上重声了文化自信的问题。许江以“城市这种‘群’”为题的慷慨陈词句句深入人心,赢得掌声阵阵。

为贯彻和落实首届论坛上关于“促进跨界交流,形成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论坛建”的倡议,本届大会正式成立了UACF论坛组委会,即UACF城市建筑文化论坛组委会。成立仪式上,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长吴长福发表了重要讲话,并郑重宣布组委会正式成立。他明确指出,“UACF组委会须始终贯彻城市建筑文化论坛的精神和理念,努力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致力为实现中国建筑文化的传承与复兴做出贡献。”

随后,组委会分别为组委会成员颁发聘书,其中理事会理事长一职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严鸿华担任;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长吴之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桦、同济大学副校长伍江被任命为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会理事由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长吴长福、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院长王建国等院校代表,以及华东六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共同担任;郑时龄、葛剑雄、齐康、钟训正、戴复东、程泰宁、魏敦山、吴建中、蔡镇钰、邢同和、王建国、沈迪、吴长福、唐玉恩、汪孝安15位建筑界大师、院士、知名建筑师被聘为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随即,UACF城市建筑文化论坛组委会第一次会议也在当天召开,30余位成员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会上讨论并通过了组委会章程,明确了组委会下设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并初步制定了后续相关工作内容。

为扩大论坛影响,真正提供一个开放的跨界交流平台,论坛在下午同时开设了三场圆桌对话,每场分别邀请到十余位来自建筑高校、国有大院以及民营单位的重要代表,就“建筑与城市生活场景的关联性”、“建筑与历史文脉环境的关联性”和“建筑创作机制与原创力的关联性”三大议题同台交流、互换思想。在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筑系主任张彤、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松、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总院院长张俊杰分别主持的三场对话中,嘉宾们各抒己见,他们深刻的剖析和独到的见解不仅让参会嘉宾对中国建筑文化的现状、意义等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也更加坚定了树立民族文化自信、弘扬中国建筑文化的决心。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5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总结、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目前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分析,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更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督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财务总监业绩的考核,是评价其监督成效的关键;能否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会计委派制能否继续推行的重要决定因素。应该说,现行制度对财务总监业绩考核的设计是没有到位的。有人认为,可以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以及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可能性,企业的股价会持续下跌。这些信息使财务总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信誉受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个人利益会受到危害。应该说,依靠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实施外部监督,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机制用于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万万行不通的。我们知道,影响股价的因素可以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两大类。前者是整体的宏观环境变化对股市的影响,它导致的股价波动与财务总监的利益挂钩是不恰当的。而非系统性因素是指单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人事变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方案等对股价的影响。这类因素导致的股价波动也不应当记在财务总监的“账上”。因为,记在他“账上”的结果,必须导致他为了提高股价,而非常关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关心,有可能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不复存在,出现损害所有者利益、与所在企业合谋的道德风险将是非常自然的结果。这样,引出我们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第三个悖论——不用一定方法考评财务总监的监督业绩,他便没有工作压力和监督积极性;而将其业绩与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又会使他与企业合谋,失去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

悖论四:财务总监约束、防范的职能,与为企业服务、出谋划策职能难以统一的矛盾。

笔者认为,一种监督制度,应有两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约束、防范、消除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二是从维护有关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角度,为被监督人出谋划策,如帮助其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使被监督人的收益更大,或者最大化。应该说,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在第一个方面对财务总监作出了硬性要求,使约束、防范成为财务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在第二个方面,则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这使得服务、出谋划策至多成为财务总监的权利,而不是责任。有些财务总监出于良心、觉悟可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良心、觉悟产生的为企业服务与出谋划策的积极性,不会有长久的刺激力。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他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实际成效挂钩。但是,这又会产生本文所说的第四个悖论——不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财务总监为企业出谋划策的成效挂钩,难以提高其积极性;而一旦挂钩,他又会与企业合谋,做假账、设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会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愈演愈烈。

二、结论及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所产生的四个悖论,实质上限定了它的使用空间和时间范围。这些问题不解决,会计委派制就不会有实质性成效。而在目前的委派制框架下,这些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因此,会计委派制只能作为国家监督国企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目前在对国企监督乏力、而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的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的原则是,当一种制度存在替代品时,人们应选择符合多数人习惯的制度,而不应另外再创造一种新制度。会计委派制存在很多替代品,它们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根本出路。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严格执行《会计法》。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对约束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国企会计信息失真与国企的所有者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源于国企产权改革不到位、目前产权主体不明和利益不清,所有者代表(如代表国家的董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机制等)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和压力。因此,改革国企的产权制度,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剂良方,只是它见效的时间要长一些。

第三,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委托人的合谋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复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立场,是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1]范雪玲、范先国:《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财会月刊》,1998年第10期。

[2]郜进兴:《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1999年第9期。

[3]潘爱、杨佩礼:《初探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四川会计》,1999年第11期。

[4]王海燕:《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财务总监问题》,《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总会计师论文范文6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总结、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目前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分析,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更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督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财务总监业绩的考核,是评价其监督成效的关键;能否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会计委派制能否继续推行的重要决定因素。应该说,现行制度对财务总监业绩考核的设计是没有到位的。有人认为,可以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以及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可能性,企业的股价会持续下跌。这些信息使财务总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信誉受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个人利益会受到危害。应该说,依靠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实施外部监督,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机制用于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万万行不通的。我们知道,影响股价的因素可以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两大类。前者是整体的宏观环境变化对股市的影响,它导致的股价波动与财务总监的利益挂钩是不恰当的。而非系统性因素是指单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人事变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方案等对股价的影响。这类因素导致的股价波动也不应当记在财务总监的“账上”。因为,记在他“账上”的结果,必须导致他为了提高股价,而非常关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关心,有可能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不复存在,出现损害所有者利益、与所在企业合谋的道德风险将是非常自然的结果。这样,引出我们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第三个悖论——不用一定方法考评财务总监的监督业绩,他便没有工作压力和监督积极性;而将其业绩与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又会使他与企业合谋,失去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

悖论四:财务总监约束、防范的职能,与为企业服务、出谋划策职能难以统一的矛盾。

笔者认为,一种监督制度,应有两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约束、防范、消除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二是从维护有关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角度,为被监督人出谋划策,如帮助其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使被监督人的收益更大,或者最大化。应该说,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在第一个方面对财务总监作出了硬性要求,使约束、防范成为财务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在第二个方面,则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这使得服务、出谋划策至多成为财务总监的权利,而不是责任。有些财务总监出于良心、觉悟可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良心、觉悟产生的为企业服务与出谋划策的积极性,不会有长久的刺激力。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他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实际成效挂钩。但是,这又会产生本文所说的第四个悖论——不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财务总监为企业出谋划策的成效挂钩,难以提高其积极性;而一旦挂钩,他又会与企业合谋,做假账、设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会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愈演愈烈。

二、结论及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所产生的四个悖论,实质上限定了它的使用空间和时间范围。这些问题不解决,会计委派制就不会有实质性成效。而在目前的委派制框架下,这些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因此,会计委派制只能作为国家监督国企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目前在对国企监督乏力、而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的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的原则是,当一种制度存在替代品时,人们应选择符合多数人习惯的制度,而不应另外再创造一种新制度。会计委派制存在很多替代品,它们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根本出路。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严格执行《会计法》。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对约束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国企会计信息失真与国企的所有者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源于国企产权改革不到位、目前产权主体不明和利益不清,所有者代表(如代表国家的董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机制等)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和压力。因此,改革国企的产权制度,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剂良方,只是它见效的时间要长一些。

第三,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委托人的合谋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复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立场,是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1]范雪玲、范先国:《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财会月刊》,1998年第10期。

[2]郜进兴:《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1999年第9期。

[3]潘爱、杨佩礼:《初探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四川会计》,1999年第11期。

[4]王海燕:《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财务总监问题》,《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