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1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一随着管理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总体水平还较低,跟不上发展形势的需要,重建设、轻管理、规范少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应有功能,根据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XX〕6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规划法》为纲领,认真贯彻落实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巴音胡硕镇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城市建设,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科学规范的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原则;坚持整合城镇管理资源,优化城镇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坚持创新城镇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制度,真正解决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有效的开展城镇居民卫生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广大居民整体素质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

(一)要根据《锡盟城镇精细化管理标准》的范围,围绕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公用行业、市政设施、园林规划、公共交通、居民小区、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等管理内容,科学划分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形成管理区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整合资源,理顺体制。以发挥市政投资最大效益为目标,统筹实施市政规划,统筹项目审查,统筹安排施工;建立完善市政、社区、街道城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城镇管理相关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

(三)实施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要通过实施全员精细化管理岗位培训,使每位参与管理的干部职工都能深入细致的学习、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能力,强化规范意识、自觉意识和执行能力、团队的整体管理能力。

(四)完善监督管理考评机制,实行以奖代拨的奖励机制。在完善城镇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和城镇管理精细化目标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镇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将城镇规划管理、城镇精品工程建设、城镇街巷综合整治、城镇周边区域治理和城镇精细化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列为年度城镇管理的重点考评内容。考评实行分项考核,通过科学评价,按等级实施以奖代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城镇管理的积极性。

(五)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加强宣传。要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的各项机制,完善检查考评的各项措施、制度及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考评内容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及全体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保障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二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城市,实现居民安居乐业、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临城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繁荣、文明、和谐新临城为目标,按照宏观标准简单、微观管理精细理念,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程,构建大城管格局,理顺体制,着力做好占道经营、广告牌匾、环境卫生、街道交通秩序等整治工作,精雕细刻,精益求精。

二、主要工作

(一)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

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三级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解决部门之间交叉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等严重影响我县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问题,为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工程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和环境卫生、市政、市容、绿化、规划管理以及流动商贩、露天经营、城市交通、客运秩序和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能,达到城市管理高效、快捷、综合执法的目的。

(二)增加环卫基础设施

在新建道路、小区等处建设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同时,结合我县道路实际情况,购买必要的机械清扫车、垃圾清运车。

(三)加强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实行一证管多证模式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将县城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分区,实施城区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大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力度。结合县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各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停车场、水果专业市场、蔬菜专业市场、小吃(烧烤)市场、汽修建材市场等市场体系建设,为经营者提供合适场所。二是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结合市场建设,逐步取缔街道占道经营摊点。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城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在经营业主申请办理营业手续时,经建设局(城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证照,以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四)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突破

1、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重点治理占道经营、户外广告、墙体外立面包装、垃圾清扫、清运、公用设施维护及绿化亮化等工作。

2、公安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对城区内养犬、户外遛犬的管理,并负责做好对狂犬、流浪犬的捕杀工作。

3、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清理整顿城市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出入县城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和各种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现象。禁止大型运输车辆、未苫盖的运输车辆穿越城区。

4、环保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环境、噪声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企业污染、烧烤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治理。

5、工商局负责制定《县城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农贸市场卫生、摊位、设施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治理。

6、交通局负责制定《县城客运车辆、占道修车等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随意上下车、占道修车等进行治理,并负责对穿越城区等级道路的维护管理。

以上各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后报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监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城管局),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和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整治活动进展情况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活动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每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活动进展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结合深入开展三年大变样活动,广泛宣传。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开通12319便民服务热线。文明办、爱卫办及各部门都要开展群众文明素质提升教育活动,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环境卫生意识等方面做好文章,通过群众素质的提高来改善城市环境。

(四)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累和完善城市管理的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措施。从细节入手,疏堵结合,变被动为主动,把环境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长效管理轨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大城管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三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县委提出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县城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县城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市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如何与时俱进,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通过精细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来推进城市管理资源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成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以信息为先导来整合、引导和分配城市管理资源;能够使城市管理从定性变为定量,静态变为动态,单一变为综合,滞后变为实时;能够促进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政府的职能转变,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实现精细管理、严格执法、立体监督、提升形象的管理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发展,精细规划的原则。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融、科学发展。因此,城市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尊重客观规律。要按照xx规划和金堂县城市总体规划,对区域定位、道路辐射、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精细规划,尤其要对与市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微之处进行设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的衣、食、住、行、购、娱。同时,要突出我县地域特色,从街道景观、市政设施、雕塑小品、广场绿地、步行街、休闲场所、文化设施等方面凸显金堂历史、水文化等特色,形成金堂独有的城市风格。

(二)整合资源,综合管理的原则。树立大城管意识,探索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凝聚管理合力,降低管理成本。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把搞好城市管理作为共同目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创建合力,共同参与城市管理。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注重以人为本、情法相融、疏堵并举。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违规情况较轻的,要规范劝导,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明显违法者,要严厉查处,注重效果;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入手,从重处罚;对打擦边球的,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

三、实施范围

(一)地域范围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县城建成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先重点区域,后次要区域。重点区域 20XX年1月1日前实施运行,次要区域20XX年7月1日前实施运行。

(二)对象范围

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对象的范围,以《县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中确定的四大类(市容市貌类、公用设施类、环境卫生类、园林绿化类)为主。

四、制定标准

要根据自身实际,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居民小区等方面入手,科学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并认真加以落实。

(一)体现精细标准。要从城市的功能设定、区域规划、设施管理等各个层面入手,全面进行精细化管理。无论是一个小区还是一栋楼房,无论是一条道路还是一盏路灯,无论是一片绿地还是一处管网,无论是一条斑马线还是一个禁行标志,均需本着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从点滴入手,精心设计、务求科学、认真实施。

(二)体现运转快速。要特别注重处理问题的时限,建立反应迅速、行动及时的工作机制。比如,路面发生破损影响交通时的修补时限;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的修复时限;接受市民诉求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然后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雨水箅子如出现缺失、破损,必须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等。

(三)严格考核评比。要严格奖惩,实行月考核、季奖惩、年表彰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以促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成效显著、反映良好的,大力宣传表扬;对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缺乏责任心的,严格进行处罚,从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依照标准,制定细则。依照城市管理标准,制定完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努力实现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

(二)打造样板,试点先行。采取打造样板、组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行的办法,以县城为样板,以十里大道、滨江路、中心广场等重点区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试点,严格标准,细化责任,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探索研究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律,最后全面推广。

(三)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暗访通报制、有奖举报制、阳光公示制。明确管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严格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使权利层层有、任务个个担、责任人人负,做到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 保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监督机制

制定了科学完善的标准,就必须要有严密的机制来保障落实。因此,要建立政府督导、部门督查、舆论监督、社会投诉的立体监督机制。

(一)政府督导。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加强县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坚持乡镇城市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加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和验收。

(二)部门督查。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和监督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三)舆论监督。利用金堂电视台、金堂信息等新闻媒体,以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为主要手段,加强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规违章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社会投诉。采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诉求办结回复制,畅通信息渠道,从而达到市民认同,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七、宣传教育

面对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工作渠道,大力加强宣传,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强劲合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管好执法队伍。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引导下属单位和执法队员相互交流,队员间、单位间开展竞赛,不断强化每个单位、每名队员的精细化管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 渐进决策理论 建议

一、引言

2015年8月,“中国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等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相继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关注。

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在实践中主要运用渐进决策模式,因此本文基于渐进决策理论对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政策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否遵循了相关原则,是否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论模型

渐进决策理论由美国政治学家和政策科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渐进决策是指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决策者作决策时以既有的政策为基础,采用渐进方式对现行政策加以修改,逐步实现决策目标。其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按部就班原则。新政策方案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原有的政策“添砖加瓦”。渐进决策过程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需注重其连续性。

(2)积小变为大变原则。渐进决策实质上是一个决策效果累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变革必须从现状出发,通过变化的逐层累积,最终达到根本变革的目的。

(3)稳中求变原则。快速、频繁的变化会带来诸多不适甚至是抵制,危及社会稳定。渐进决策前进的步子虽不大,却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稳定性,达到稳中求变的效果。

三、分析论证

(1)以按部就班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渐进决策模式下的政策制定是决策方案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2002年,上海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柔性流动形式,来沪工作或创业。2004年,上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居住证的种类和功能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同年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6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来沪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进行细化。2013年,上海对来沪人才居住证管理进行了区分,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同时,原有《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和《暂行规定》废止。2015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上海出台了新版《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分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原2013年版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同时废止。上海制定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方案是结合现有政策环境,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修改而成,其基本精神和政策目标一脉相承,政策的制定保持了连续性,坚持了按部就班原则。

(2)以积小变为大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人才流动和供给需求等影响因素,政策执行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对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的居住证管理制度进行了区分、细化和完善。对于海外来沪人才,2015年新修订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较之2013年的版本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从“1~5年”变更为“1~5年”和“10年”。二是将需要申请居留许可的范围从“外籍人士和台湾地区”缩减为“外籍人士”。而针对境内来沪发展的人才群体,2015年施行的《积分管理办法》与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相比,有四大利好:一是积分总分仍为120分,便于数据统计。二是最短2年就能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三是近3~4年内缴纳的社保可以进行累计。四是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这种根据原有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对现行政策加以微调,循序渐进的政策制定方式,符合积小变为大变原则。

(3)以稳中求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在2013年版《管理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曾就《管理办法》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行新闻会,对《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申办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政策施行前,给目标群体一个明确的、官方的回应和解答,无疑对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在保持总体政策目标不变的情况下,2015年新版《积分管理办法》对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微调:一是适当提高了职业技能人才的申领门槛,在第六条中增加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可获得加分人才的受众面,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对应的加分内容。三是更加严格了对个人申领材料的审核,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可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决策过程确保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稳中求变的原则。

四、结论对策

总体而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遵循了渐进决策的三项原则,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稳定性。这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也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使居住证管理政策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通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身份证、户籍、居住证等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

(2)开发居住证证件的信息修改功能。充分考虑申领者迁移流动的特点,该功能便于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更新持证人的暂住地址等动态信息,无须重新制证,提高了行政效率。

(3)畅通来沪人员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通道。在及时召开政策解读会议,邀请专家现场答疑解惑的同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媒体宣传新政策,促进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顾家齐(1987―),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1班。]

参考文献

[1] 丁煌.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理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1999(03).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与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结合,与推动各项工作密切结合。通过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有关活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提升素质、严肃纪律,努力把打造成为经济结构最优、城区环境最美、居民素质最高、社会秩序最好、发展潜力最大的现代化国际城市首善之区。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健全优胜劣汰、奖勤罚懒、能上能下等干部管理机制;坚持求真务实、率先垂范、协调推进的原则,强化组织措施,严肃作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干部和工作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庸懒行为。

通过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力争经过2年的时间,努力解决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碌无为、懒散倦怠等庸懒现象,使庸官、懒官、逍遥官得到治理,进一步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高绩效机关,在全区营造风清气正、奋勇争先、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和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强化工作责任。成立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一方面,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活动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整改措施和活动方案,责任到人,细化措施,明确方法和步骤,确保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局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建立宣传工作考评通报机制,督促各科室认真开展工作。阅读区政务网站设立的相关专栏,加大我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的宣传力度。二是各科室要积极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向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严格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一方面,要切实抓好本单位活动的组织落实,认真抓好自查自纠,讲求实际效果,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避免出偏差、走过场。另一方面,接受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督查组对全区性重大活动的落实开展,以及对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活动抓好、抓实。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针对所负责的各项活动,开展各种专项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简报、网络平台进行通报。凡在抽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要一并严肃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开展治理庸懒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从2012年4月初到2012年4月底,活动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至4月)。主要任务通过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理清思路,摸清目前我局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现象,召开全局工作会议,下发《区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和《区开发建设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动员全局各科室工作人员,通过自查等形式积极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问题剖析阶段(2012年4月至6月)。由局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区委下发的《区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重点开展好全局各科室工作人员庸懒自查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整改措施和系列活动。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

(一)办公场所环境专项治理活动

1、按照《非正当使用互联网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非正当使用互联网行为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工作时间使用互联网炒股、打游戏、观看(下载)视频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局开发管理科、建设管理科、拆迁管理科、政工科、财务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各科室)。

2、按照《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办公秩序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办公秩序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办公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办公秩序不规范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配合部门:局各科室。

(二)按照《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专职或兼职驾驶员交通违章、酒后驾车、车辆机关院内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三)按照《财政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和《重大项目推进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工作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

1、经济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A、治理对象:对我区财政收入增长造成损失的庸懒行为。

要定期提供旧城改造、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及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金额、建设方、施工方、建设周期、项目地址等信息,以及其他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峻工验收证明时,应在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登记备案证明》和《税款缴纳证明》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部门:局财务科

配合单位:局业务科室

B、治理对象:对我区重大项目推进造成损失的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开发管理科

配合单位:局业务科室

2、按照《稳定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稳定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对我区社会稳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3、按照《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

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在推进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

1当前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的基本情况

1.1个人结售汇模式及有关管理规定

目前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按照外汇资金的不同属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办理l资本项下则按照《个人外嘴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个人结售汇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

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包括结购汇业务监管和统计等功能,其中结购汇业务监管主要反映结购汇次数、明细及结购汇单笔大额交易情况;结购汇业务统计用于对结购汇资金的属性以及结汇地区,结汇银行进行统计。这些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非现场监管。

2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科目归类不严谨

由于限额内购结汇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申请人在购汇或结汇时随意申报购汇用途或结汇资金属性现象较为突出。经查询个人结购汇系统,郓城辖内购汇用途大多集中于“自费出境学习、“旅游”、“商务考察”三类.随意性较大,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失去了对数据分析的实际意义。

2.2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查询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外汇指定银行查询所有下辖网点结售汇数据时,必须按照网点代码分别进行查询,尚不能将所有网点数据按一定规律依次排序,查询效率较低。

2.3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境内、外个人的定义,近期总局又明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由于各国签证式样或永久居留证明文件五花八门,银行较难判断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规定的不科学

一是现钞管理规定存在漏洞。外币现钞存取的管理制度中没有规定同一个开户人在多个账户短期内存、取现钞的总限额。同时,由于目前外汇管理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外币现钞的信息缺乏,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对单个账户的存、取限额进行控制.无法监测多个账户同时存、取现钞,致使现钞管理制度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境外个人旅游购物结汇的有关规定不合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该项规定不甚合理,因为境外个人在结汇前不持有人民币,外币在境内不允许直接购物,境外个人不可能在持有旅游购物报关单的前提下办理结汇业务。

2.5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存在虚增现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往往不能全面了解个人结售汇政策,银行经办人员如不能主动询问.境内卡柜台购汇还款或仅购汇随后转至其他银行网点还款将被视为境内消费购汇被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对策及建议

3.1完善个人结售汇科目归类

限额内购结汇申报随意性大,是银行录入数据失实的根本原因,使统计失去意义。建议限额内结购汇申报履行真实性审查。资本项下个人结汇资金类别较多,建议制定统一的明细对照表,以减少外汇指定银行经办人员申报差错,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3.2加强对外币现钞存取和外汇储蓄账户开立的管理

一是尽快将外币现钞存取情况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完善外币现钞存取的管理。二是严格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加强对账户开立异常现象的监管,特别是对借他人账户规避结汇年度总额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3.3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外汇监管的可操作性

一是统一《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对境内个人的界定,前者定义为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而后者仅指持有相关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二是确定个人境外收汇大额标准并对大额收汇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核。三是将外币代兑机构结售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范畴,防止通过外币代兑机构结汇逃避年度总额管理。四是加强个人项下电子银行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规范电子银行外汇交易和结售汇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银行事后监管。

3.4健全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统计功能

一是增设结汇交易统计查询和分类交易统计查询监测功能,为外汇局加强对个人结汇的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增设银行业务操作员管理权限,使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的授权与银行业务准入相一致,从管理层面杜绝银行违规经营问题的发生。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