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例6篇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1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部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部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部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规定。有关表格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等其他文书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3

随着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为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陕甘宁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分为市场管理、公营和私营企业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市场管理。市场管理主要是管理市场交易,保护和发展合法经营,保护市场物价稳定,维护计划供应。陕甘宁边区成立后,边区政府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开始恢复和发展经济,所以,工商业并不发达,集市较少建立,市场管理开展较少,1942年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之后,大大加强了市场管理,总体方针是:对外管理,对内自由。具体办法有:

(1)国家商店与合作社结合———国家商店有左右市场的经济力量,而且是主导力量,合作社则是他的主要助手。国家商店数量少,主要分布在市县级,而合作社相对数量较多,分布在广大的乡村,成为国家商店与乡村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国家商店的指导下,进行收购土产,供给日用品的业务,以调剂物资调整物价;

(2)扶住与依靠中小商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管理出口物资,管理外汇,反对垄断;

(3)对外贸易实行公私兼顾,互助合作,团结内部,一致对外的方针;

(4)对粮食、牲畜、棉花、、烟酒、食盐等物资的管理,边区政府出台了《禁止粮食出境》、《禁止以牛羊等牲畜及皮毛脂肪油类资助敌人》、《统一收购土棉实施办法》、《陕棉采购及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对粮食、牲畜、棉花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出台了《烟酒专卖》、《食盐统销》的政策,实行食盐统销和烟酒专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禁止交易的政策,如《陕甘宁边区查获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查获违禁物品奖惩规则》等,加强对的管理;

(5)货币管理。出台了《关于停止法币行使布告》、《核准法币出境手续》、《破坏金融处罚条例》、《关于设立货币交换所的布告》、《货币交换所买卖和批审外汇办法》、《管理银洋暂行办法》、《为令知管理银洋办法之进行步骤》等政策,提出了一整套货币管理的制度;

(6)进出口物资管理。陕甘宁边区对进出口物资实行分类管理,专门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把进出口物资分为允许、特许、禁止三类进行管理,陕甘宁边区物资局制定了《特许进出物资特许手续的规定》,对特许进出物资实行登记管理,制定了《进出过境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一些禁止入境的物资作出规定。

(7)度量衡管理。陕甘宁边区工商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为通令保护搜集度量衡标准器检定用器》、《划一度量衡推行方案》、《划一度量衡推行步骤实施办法》、《度量衡器具制造许可执照暂行条例》等,对度量衡的保护、制造、推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公营工商企业管理。为了有效管理工商企业,军委、边区中央局、边区政府1940年5月27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营商店的决定》规定:“在同一市镇内有三个以上公营商店的应组织‘公营商店联合会’,所有公营店均应加入,受所在市镇之贸易总局或分局的领导”,“所有地区内一切公营商店,统限于本年六月以内一律向边区贸易局登记,如逾期不向贸易局登记,又不加入(公营商店联合会)又不受贸易局和政府领导的,一律不许营业。”1942年,边区贸易总局、税务总局《公私商业同时办理营业登记的通知》,公私营商店一律到当地贸易税务机关办理营业许可证。同年,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合作社成立后应向所在地县(市)政府申请登记,由建设厅合作指导局发给经营登记证。1944年12月《边区纸烟制造业管理及征税实行办法》,规定纸烟制造业登记管理办法。1949年8月颁布《陕甘宁边区工矿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公营、私营和合作经营工矿业办理登记后,才能营业,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边区政府对登记的办法及注意事项也作出了规定,如《陕甘宁边区贸易税务总局布告》陕甘宁边区贸易税务局《办理营业登记及颁发营业许可证办法》《陕甘宁边区营业登记办法》等。另外,边区政府制定了《工矿工作组织规程》、《矿业开采管理暂行条例》,对工矿管理的职责、机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有商标方便的管理,边区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丰足牌”火柴等商标。1945年8月,《解放日报》公布解放区办理的注册商标。1949年7月,边区政府工商厅颁布《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三)私营工商企业管理。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如《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工矿业政策的指示》、《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推广纺棉纺毛办法》等等,刺激了边区工商企业的发展。在边区,无论行商、坐商、旅店,只要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之方针,不违法走私,一律自由经营。1940年和1942年,边区政府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登记管理,办理营业执照,实行营业许可证制度,手工业划分为两个行业(手工业门市部和手工业制造),商业划分为5个行业(店行、布匹行、杂货行、食品行、日杂行),组成工业联合会,扶持棉纺织、皮革、铁木器、毛毡业;帮助银匠、油匠转业。为了扶持中小私营企业经营商业,边区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

(1)“押货借款”,即可以抵押现有货物向银行借款,帮助商人购买新货。从1942年3月以来,已经帮助15户商家,共借款220500元;

(2)外汇许可制度:如果商人申请外汇,须经贸易局审批后视情况而决定许可,为了调剂市场需要,贸易局和银行配合,建立35个交换所;

(3)调整度量衡:为了公平交易,统一了度量衡。把几种不同的尺,改为通用的正裁尺,把几种不同的斗,改为30斤斗,把几种不同的秤,改为16两秤;

(4)规定各业务据点:贸易局团结10至15个小商人,给予帮助,廉价批发货物,贷款销货,供给原料。1944年,边区私营工厂有很大发展。延安、固临、延长、子长、鄜县、甘泉等地有私营纺织厂50家,310人,煤矿23家,炭工1891人。1946年,延安市手工业行业由1937年的10个发展到14个,户数由1937年的25户增至138户,从业人员由1937年的百余人增至500余人。边区政府为了吸引资本家到边区来投资,制定了雇主和工人间劳资两利的政策,“实行一种仲介制度,在政府仲介之下,劳资双方定立劳动契约,”调整了各阶层的关系,取得了全体人民的拥护。还出台了《陕甘宁边区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办法》,对私营企业劳资争议的调处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保护工人权利发展战时生产》,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等涉及工人权利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边区政府特别注重商会的建设,发挥商会沟通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桥梁的作用,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各市(县)商会组织章程》、《陕甘宁边区各市(县)工商联合会组织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各市(县)工商同业会组织暂行条例》(草案)等制度,对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商会委员会的选举、会议召开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陕甘宁边区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作用

陕甘宁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保护了公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为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积累了经验。

(一)保障了市场的良好运行,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城镇工商业较少,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甚至集市都无法建立,为此边区政府大力发展集市,使贸易范围伸展到广大农村。1942年陇东分区有集市40处,其中华池15处,庆阳8处,环县(包括曲子县)15处,合水2处。正文前插图绥德分区有集市43个,关中分区有22个。传统的骡马交流大会、庙会逐渐恢复,商业一度出现繁荣的景象。通过公营商店主导整个市场,对边区市场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皖南事变后,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外援断绝,所需物资供不应求,市场物价上涨,为此边区政府加强了市场管理,如1944年延安市骡马大会,大商人囤布高价出售,边区政府则支持中小商人采取廉价出售来稳定物价,受到良好效果,通过对物资的有效管理,促进了边区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对度量衡的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等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严格把好外汇审批关,扩大边币流通,限制法币流通,取缔骡马店黑市交易,打击投机走私活动,整顿商户账目,调整商业等级,杜绝偷税漏税。保障了市场的运行,稳定了经济秩序。

(二)保护了公私企业的合法权益。陕甘宁边区的工商业主要由公营和私营两部分组成。边区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不仅保护了公营企业,更保护了私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公私企业都可以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许可证,在边区私有财产、私营工矿企业、私营商业、私营运输业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边区政府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通过贷款,货物支持等各种方式扶住中小商人,对私营工商业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上得到了确认,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三)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陕甘宁边区成立后,曾建立了一批公营商店,随着公营商业的发展,不同性质的公营公司相继建立,如盐业公司,土产公司、南昌公司、永昌公司等,这些公司和原有的公营商店一起构成了陕甘宁边区比较完善的公营商业体系。为了自给的需要,边区政府允许机关、部队、学校也经营商业,推动了当地市场的繁荣,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边区内部市场上,国家商店是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消费合作社是公营商店的助手,在广大的农村为群众服务以及推动边区工商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私营商业发展表现在商户大幅度的增加,1940年延安的商户是279家,1941年355家,1942年370家,1943年455家,1944年473家。总之,由于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了边区工商业的发展。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4

1995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以及之后省政府、省直机关房改办、省教育厅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云南省高校“95”房改工作全面展开,原高校公有住房先后以部份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由职工住户购买。住房政策从实物分房向住房货币化方向转变。1998年12月1日,全省城镇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于次日起计算并发放教职工住房补贴。本文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主体研究对象,同时选择云南省在昆8所高校已售公有住房的现状作对比。找出已售公有住房对学校发展及职工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研究设计及研究方法

研究小组分别走访8所高校。调查内容共8项:学校名称、已售公有住房套数、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分布类型、是否引入物管、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非本校人员居住情况、改变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根据调查走访结果,分别对各高校已售公有住房基本情况及对学校发展和职工利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整理,提出解决办法及对策。

三、结果分析

1、不同高校已售公有住房的数量、占地面积和校园分布类型

云南省不同高校已售公有住房的数量、占地面积和校园分布类型各不相同。已售公有住房在校园中分布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校外集中型、校内集中型和校内分散型。校外集中型是指已售公有住房与学校相连或与学校有一定距离,独立于校园以外的住房类型;校内集中型是指住房虽然在校园内,但与教学区可明显区分开的住房分布类型;校内分散型是指呈几个住宅片区分散分布于校园内不同区域的住房分布类型。不同高校已售公有住房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显示,不同高校已售公有住房占用校园土地面积在60―600亩之间,从高校办学最基础的土地资源角度看,各高校已售公有住房不同程度占据着学校的办学资源,且影响学校办学资源的程度各不相同。其中,对于已搬迁高校园区的高校而言,因目前具有相对充足的发展空间,短期内对学校办学不会出现明显影响。但对于未搬迁高校园区的高校而言,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已日趋临近,存在学校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无土地安排的问题,土地资源匮乏矛盾日渐突出。在走访调查的8所高校中,未搬迁高校园区的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和云南财经大学三所高校不同程度存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2、已售公有住房三种分布类型对校园管理的影响

从已售公有住房在校园中分布情况看,不同分布类型对校园管理工作的影响不一样。其中,校外独立型和校内独立型易于管理,能有效和教学区分离,使之相对独立于校园教学功能区而成为单一管理主体存在,易于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因此,校外独立型和校内独立型对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影响不明显。

校内分散型则不一样,因该类型住房交错分布于校园,与校园教学区不能完全独立,此分布类型与教学区使用共同的公共道路系统,使用共同的水、电路系统和公共弱电网络及通讯线路系统。因此,无论从校园功能区还是公共管理功能系统都难于从校园管理中独立出来。这就为校园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表2为不同类型已售公有住房办证管理情况。

表2显示,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双证办理齐全的已售公有住房,从校园分布情况看,都是校外独立型和校内独立型。在走访的8所高校中,有6所高校办全了两证;仅办理房产证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学校共两所,即云南农业大学和云南开放大学。由表1可见,未能办全两证的上述两所学校已售公有住房在校园内分布情况都是校内分散型。这从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属的管理角度分析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作为高校而言,所使用的土地须具有独立性与完整性,如果校内分散型已售公有住房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则势必产生在一宗完整的校园国有土地中包含若干宗私有土地的混乱局面。由此,校内分散型已售公有住房“两证”不全的原因已显而易见。从表2中还可看出,在走访的8所高校中,有4所高校有物业管理,还有4所未引入物管,引入物管与不引入物管的高校各占50%。除云南财经大学1所高校以外,其余7所高校已售公有住房都有对外出售情况。非本校职工住户最高达70%。8所高校中,出现改变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的有4所,占50%。

3、已售公有住房的属性及定位

对于已售公有住房(含房改房、空置公有住房和集资房三大类),基于绝大多数职工住户通过评估价缴纳购房款,取得公有住房房产证后并认为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错误认识,这里有必要进行必要的阐述。

首先,公有住房的出售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其出售过程不体现商品交换的基本特征,因此,已售公有住房实质上是我国住房福利性政策的延伸。

其次,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为原房屋居住者或本单位取得购房资格的职工,而不是对社会公开出售,这和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真正的商品房是有政府组织完成的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然后有开发商介入,房价包含各种税和费,出售对象为全社会。

为此,对已售公有住房而言,其属性为我国住房福利性政策的延伸。其定位为非商品房。因福利来源主体为学校,故住户应有自觉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

四、校内分散型已售公有住房存在的突出问题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两证不全给职工住户和学校带来的影响

从住户角度看,两证不全首先缺乏私有财产的完整性而产生不安定因素;其次,在房屋依法上市交易时受到阻碍,须通过较繁琐的程序才能完成交易过程,有的甚至无法进行上市交易,仅能私下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利益。从学校层面看,已售公有住房办理产权证后,所有住房成为私有财产,导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丧失管理资格,住户在获取房产证的同时,也脱离了学校对原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约束。这就造成了有执法权的政府机关不过问或者管得少的现实状况,原因是已售公有住房在各高校校园内,理应属于校内事务。而无执法权的学校无权管理私有财产,这样便形成社会管理的真空地带,在此局面下,少数住户甚至出现不利于学校和危及多数住户利益的不规范行为。

2、“职工住宅”的概念逐渐淡化、治安形势严峻(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

云南农业大学共有已售职工住房1161套,其中,校内分散型886套,据2015年初调查统计,已有160户住房出售,未出售房屋中,绝大多数由原教职工房主的子女及亲属居住或对外出租。非本校职工居住人员占住户总数的65%,这些住户与学校既无组织人事关系,又无经济关系,因此教职工住宅区的概念逐渐淡化。在物业管理缺失、住户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背景下,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3、未引入物管的学校公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缺失(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

因多种原因,云南农业大学已售公有住房一直未引入物管。95房改至今,云南农业大学已售公有住房的水、电及公共维修事宜一直由后勤在权责不清晰的状态下,以代管形式维持至今。95房改办证时缴纳的维修基金总额72万元,经多次申请维修,已全部用尽,目前无公共维修经费来源。同时面临着公共给排水系统、电路系统老化严重,屋顶漏雨现象普遍存在,防雷抗震、消防安全等诸多领域亟待实行统一管理的问题。从其它高校情况看,凡未实行物业社会化管理的高校已售公有住房都面临着以上同样的问题。

五、解决已售公有住房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1、全面实行已售公有住房物业管理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

正如上文中所述,校外集中型与校内集中型两种分布类型已售公有住房容易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这里着重论述校内分散型住房物业管理问题。

第一,鉴于物业管理与后勤工作联系密切的实际,学校可在加强和细化后勤工作的基础上,将校内分散型已售职工住房纳入后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后勤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完善住宅区统一要求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效约束机制,实行正规化物业管理。此模式基于房屋产权属于私人,但房屋占地和公共设施属于学校的实际考虑,学校后勤完成校内分散型已售公有住房物业管理符合学校实际。

第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物业管理经验丰富、实力强的物管企业,对分散在校园内的住宅区和教学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分别明确教学区和住宅区管理的职责范围、管理目标,在学校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由一家企业统一部署、统一管理。此模式实质上是校内教学区物管工作范围的延伸,优点是方便统一,可有效避免多家物管交叉管理、协调困难的现象,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校园内住宅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可大幅度减轻学校负担。

2、借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已售公有住房存在问题的利与弊

第一,有利方面。通过参加改造,可大幅度提升学校办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校园社会治安和消防隐患问题,使学校与周边现代化城市自然融合。彻底消除少数住户的不规范行为现象,解决已售公有住房因给排水系统、供电路系统、屋顶老化等问题形成的资金压力和由此给学校带来的一系列负担。对于学校改造范围内有房的住户而言,参加改造后,可实现旧房换新房,另有一定面积的奖励,彻底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品质。

第二,不利方面。一方面,参加改造后,校园土地面积减少。对于校内分散型已售公有住房的学校而言,需重新选址,重建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在用公有建筑物、构筑物,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的搬迁难免产生巨大的损失、损耗。这对学校将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不仅范围广,而且程度深。另一方面,改造后土地不再是学校的,学校的地产和房产已和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实现账物两清。由此带来的不利结果有三方面:一是因改造后房价高,容易引起对旧城改造政策和程序不清楚的教职工对学校决策层的误解。二是在改造区内无房的职工,特别是年青教师因未实现低价购房的目标而失望。三是改造过程中可能存在项目风险。

通过利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借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来解决已售公有住房存在的问题虽存在有利的一面,但不是最佳的办法,因此须慎重对待。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冲突 管理 民办教育企业

1.研究对象描述

本文遵从民办教育机构实际中的企业化运作,将民办教育机构称之为民办教育企业,将民办教育企业的校长称之为教育CEO,将教育工作者称之为知识性员工。调查数据表明在民办教育企业中有45%的员工觉得压力较大,21%的员工觉得压力很大,3%的员工感觉压力极大。这些压力分别来自于工作指标、工作环境不适应、生活及情感、人际关系、职业上升与职业目标、性格与环境冲突等等,有25%的人表示需要心理帮助。民办教育企业中的教育工作者即知识性员工面临着外部经济压力、发展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内部管理制度的非人性化、提升机会少、科研项目难以申请到等困难,在工作中表现为与管理者的冲突、与工作内容的冲突。

除了这些个人冲突之外,民办教育企业管理中还面临着制度方面的冲突、沟通不足引起的冲突、部门之间的冲突等,这些都制约着民办教育企业的发展,是其内涵发展中的管理瓶颈。

2.目前现状与评价

在目前民办教育企业的管理中,管理者在面对冲突时出现“和为贵”与“竞争”两种管理理念。

2.1以“和”为工具的中国传统管理理念

主要特征是以避免“人与人之间冲突”为内容、以维持稳定为目标、以“和”为工具。对冲突的管理重点放在对“人”的管理上,发展出了一整套管理人、调节人际关系、避免人与人之间冲突的理论、方法和手段。为了达到“和”,求得稳定,在诸种矛盾中,要适当地平衡,采取“中庸”的方式加以调和,管理者使用这一套管理理论和原则在民办教育企业经营上,总结出如“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和商有道”等经验。忍让、妥协不行的话,就采取退避的方式来避免冲突。,即所谓“惹不起躲得起”,“退而独善其身”。这种不参与的退避策略和心态,对知识性员工的影响尤其大。许多员工一旦不得志,一旦与管理者的目标有分歧,就采取这种退避的取向和策略。

2.2以“竞争”为工具的西方传统管理思想

以基督教文化作为背景的西方管理的特征主要是以避免“人与物”、“物与物”冲突为内容、以“发展”为目标、以“竞争”为工具,其目的则主要是为了求得发展。管理中物与物之间的冲突,是人、物这两种生产要素或资源的配置失衡所造成的。因此,主要依靠“竞争”的理念,采取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自然淘汰的方式,充分依靠和焕发个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能力主义作为激励手段。人与人在竞争中用制度、标准和法令等硬性措施来调节。

这两种冲突管理理念各有优势,民办教育企业在实际中如何应用,这是管理者才能的体现,也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3.本文目的

本文在分析民办教育企业内外部目前存在的冲突现状的基础上,试图从如下方面给民办教育企业解决内外冲突提供思路:(1)冲突资源理念的形成使得民办教育企业的投资者与管理者接受冲突、重新认识冲突(2)用“合作”与“竞争”共用的方法来处理民办教育企业文化冲突。(3)使用营利与公益相互促进法,促进企业家管理模式与教育家管理模式的融合。

4.文献综述

冲突(conflict)泛指各式各类的争议。一般所说的争议指的是对抗、不协调,甚至抗争,这是形式上的意义;但在实质层面上冲突是指在既得利益或潜在利益方面不平横分配。既得利益指目前所掌控的各种方便、好处、自由;而潜在利益则是指未来可以争取到的方便、好处、自由。

冲突管理是指由于某种抵触或对立状况感受到的不一致的观点差异。所以冲突管理的实质其实是对观点差异的管理。管理学上的冲突管理侧重于对难以避免的冲突的合理妥善的解决。现代冲突理论认为:过于融洽、和平、合作的组织容易对变革的需要会表现出冷漠;冲突水平太低的组织没有创新精神。关于冲突的认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4.1传统的冲突观点。认为冲突是有害的,会给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冲突一般都对抗性、竞争性的,总是以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告终,甚至往往会出现两败俱伤的结果,企业中出现冲突究竟不是好事,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往往过分强调社会或组织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2冲突的人际关系观点。认为冲突是任何组织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不一定给组织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有可能成为有利于组织工作的积极动力。每当企业遇到变革或转型的时候,就难免有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无法避免,而且它是组织发展的必经阶段。

4.3冲突的互动作用观点。强调管理者要鼓励有益的冲突,认为融洽、和平、安宁、合作的组织容易对变革和革新的需要表现为静止、冷漠和迟钝,一定水平的有益冲突会使组织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善于自我批评和不断革新,它将促进组织的创新与进步。

5.提出问题

5.1营利性与不可营利性冲突

民办教育机构实际上已经是民办教育企业,其运作在“看不见的手”即教育市场规律和企业运作规律的作用下进行。政策上,国家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非企业”身份,因此在政策上也大大限制其营利性;社会上,公众对民办教育企业的认识与公办教育看齐,只注重其公益性、教育性。基于这“两座大山”,民办教育企业被牢牢地带上了“不可营利的紧箍咒”,披上了厚厚的“遮羞布”。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6

著名收藏家、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还记得早年去各地博物馆“撞锁”的经历:大多门锁紧闭、一片萧条。即使开了门,工作人员也爱答不理,多问几句,馆方就把他当贼一样看待。而如今不同了,办博物馆成为了一种潮流。

一个月以前,河北省冀州市冀宝斋博物馆火了一把,关于其“颠覆历史”、“雷人展品”的讨论和质疑甚嚣尘上。“冀宝斋”只是代表了民间博物馆的一种不规范的形态:山寨博物馆。

山寨博物馆,相较于正规的民间博物馆而言,一般有未经申办程序即开馆、藏品几乎全是赝品、软硬件设施如馆舍或工作人员不达标等情况。它们或多或少违反了博物馆的相关规定,属于应该闭关整顿或取缔的一类民间博物馆。

根据《方圆》记者调查,中国还有很多“冀宝斋”,监管的缺失导致山寨博物馆林立,而且民间博物馆自身也面临着诸多困局。

民间博物馆“合法身份”20年

除去古代园林、宝库性质的私人收藏品展出形式,中国最早的博物馆是1905年由晚清状元张謇开办的南通博物苑,其性质就是民间博物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博物馆全部划归国有,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私人收藏开始出现,民间博物馆才重新兴起。

“上世纪90年代,新中国出现第一批收藏家,随之民间博物馆也开始热起来。”独自拥有十余座民间博物馆的收藏家樊建川告诉《方圆》记者。

1993年12月,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开创了中国博物馆登记管理的先河。该办法规定,申请博物馆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市文物局,办馆必须具备一定量的藏品、一定量的工作人员、固定馆址,并且要求每周必须开放三天。其中还明确了“公民个人建立博物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正是这个法规,为民间博物馆的出现铺平了道路。1996年10月30日,北京市文物局批准了中国第一批民间博物馆的成立,其中就包括马未都创立的北京观复博物馆和收藏家路东之创立的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

随着北京试点的成功,1997年,国家文物局出台了《民办博物馆暂行条例》,对全国民间博物馆的管理和扶持进行了相应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领域;同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基本规范。

《博物馆管理办法》与最初的暂行办法不同的是,办馆条件增加了资金、安保、消防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博物馆须经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再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设立程序。

此外,民间博物馆因为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以后,还必须在当地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民办非企业”的身份还决定了,民间博物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如冀宝斋博物馆,它虽然完成了衡水市文物局的审批和冀州市民政局的注册,但缺乏河北省文物局的审批,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就不合法。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备受期待的立法计划至今没有下文。尽管如此,全国各地的民间博物馆热依然持续着。2009年,陕西省率先成立民间博物馆协会,接着,各地纷纷成立民间博物馆协会。2010年1月,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平等、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随后,中国博物馆协会成立民办博物馆专业委员会。

山寨博物馆渐成气候

20年来,民间博物馆行业一直蓬勃地发展着。据统计,在全国登记注册的3400个博物馆中,民间博物馆有近500个,占总数的13%,加上各地未正式注册的私人收藏室或收藏展,民间博物馆总数可达千余。在成都、上海等地,民间博物馆的数量已经可以与国有博物馆平分秋色。

然而,由于民间博物馆领域缺乏未出台的《博物馆条例》这样细致、权威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已出现了不少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民间博物馆未满足申办和登记手续便开馆经营,展品也质量不一,大量山寨博物馆涌现,充斥在民间博物馆的大军之中。

台湾著名收藏家曹兴诚说:“现在各地民营博物馆越建越多,里面不少东西却是假的,冀宝斋不是个案,在浙江横店、四川成都,甚至北京,都有类似的私人博物馆,里面的展品,你只能用可笑来形容。”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宝墨园的赵泰来藏品馆,被业内人士视作与冀宝斋同一级别的山寨博物馆。据媒体报道,被称之为“国际收藏家”的赵泰来,曾在香港荷里活广场举办了一场“傅抱石国画精品展”,号称价值上千万。然而展览还没开幕,就被傅抱石的外孙女傅蕾蕾指认为“全部不是出自傅抱石之笔,而是拙劣的赝品”。

为何山寨博物馆能如此堂而皇之地收藏赝品?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民间博物馆缺乏文物鉴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权威的如国家鉴定委员会这种机构,又从来不作民间藏品的鉴定,导致民间藏品缺乏管理。

文物鉴定有“眼学”和“科学”两种,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文博界依旧更偏向传统经验鉴定,科学技术鉴定只作辅助手段。在缺乏权威标准的情况下,某些沽名钓誉的“专家”就为了个人私利,指鹿为马,把假的说成真的,把真的说成假的。于是就诞生了一些由假专家撑腰的山寨博物馆,形成“以假养假”的现象。

加之现今很多博物馆是某些个别人士打造文化产业、搞政绩工程的产物,它们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民间博物馆的办馆条件进行审批时,相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审查,不看藏品真伪,只看该博物馆的场所规模、文物数量、展厅库房建设等表层标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使得民间博物馆缺乏实质性约束,直接导致了山寨博物馆的产生。

即使知道民间博物馆存在赝品,只要不出事,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冀宝斋博物馆,该博物馆被曝光以后,河北省文物局和冀州市民政局迅速指认其未通过复审审批,勒令其关门整顿,相关单位也迅速撤回了其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牌子,很难相信他们事先不清楚冀宝斋的山寨本质。

还有媒体称,冀宝斋博物馆的出现就是“一场‘圈地运动’的幌子”,冀宝斋建馆之初,当地就将其纳入了“十馆、一中心、一剧院”的文化名片规划中。以冀宝斋的收藏水准,它最多称得上是一个村委会办的收藏展示厅,远达不到文物博物馆的档次,然而却令人惊讶地获得了诸如3A旅游景区、实践教育基地等称号,不得不说是有心为之。

“所以我一直认为,民办博物馆的崛起既有好处也有坏处。有一些缺乏规范和监管,名义上是博物馆,实际上是某些人的‘羊头狗肉店’,这很危险。”谢辰生说。

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环境

当然,山寨博物馆不能代表整个民间博物馆的全部。虽然冀宝斋不是个例,但不能因此否定民间博物馆的价值和意义。

深圳望野博物馆馆长阎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严格执行申办民间博物馆的规定,其展厅面积、展品数量、展品质量和真伪、安保措施等等,都需要达到一定要求,甚至博物馆的门票价格,都需要召开听证会确定。在法律严格规定了申办条件的情况下,冀宝斋等未经严格审批程序的山寨博物馆反倒肆无忌惮地扩张起来,阎焰认为这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马未都也表示,一方面国家不给钱,一方面又定性为非营利性机构,民间博物馆的生存肯定难,资金和政策都存在困境。

首要的是资金困境。据记者了解,目前,办民间博物馆的有两种人,其一是私人创办,展出个人藏品;另一种是企业创办。私人创办的博物馆通常会资金缺乏,租金和运营支出居高不下,开馆初期常是勉力维持,有的不得不经常搬家。如观复博物馆、建川博物馆也是在运营多年后才达到收支平衡。

马未都介绍,民间博物馆每年正常开支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以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为例,其馆藏近3000件出土文物,整个展厅在一个地下室,面积约400平方米,年租金20万元左右,加上人员工资、水电费等,一年支出约50万元,只能靠馆主路东之销售其字画作品来基本维持。

无独有偶,山西省永济市的百佛阁博物馆也以卖藏品“维生”。据馆长陈庆云介绍,博物馆开馆12年来,因为经费问题搬迁多次,先从平遥古城县衙迁往古城内的文庙,后又迁到永济市的蒲金渡遗址。其间几乎没得到政府的任何支持,他一直采取和景区合作分红的方式来维持生存,但为了能维持生存,他不得不把一些藏品卖掉,现在博物馆都还负有17万元的外债。为了节省开支,博物馆没有一名讲解员和保安,陈庆云和老伴常年住在博物馆里。由于人手不够,博物馆还4次被盗。

而为了减少开支,有些民间博物馆只能压缩开放时间,以节省成本。江苏省第一家民间博物馆王伯沆周法高纪念馆,每年开放时间都很短暂,“馆不大,但东西不少,一开门,那就是钱啊!”其看门人金瑚说,办馆费用都是周法高的女儿周世箴出的,每年5月至10月,她会从台湾来南京住进这栋老宅子,“这期间的周末,纪念馆才开,其他时间都关着”。

然后是政策困局。相对于经济上的困局,政策上缺少支持是民间博物馆面临的更大的难题。

一直以来,民间博物馆都没有清晰的定位,从“私立”到“私人”、从“民办”到“非政府办”、从“民间”到“民营”,称谓多次易换。

民间博物馆本来就因“民办”身份而无法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加之国内法律又把民间博物馆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以它也不能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甚至不能进行商业贷款。以安徽源泉徽文化民俗博物馆馆长宣繁秋为例,他只能采用合股经营的方式,邀请朋友加盟,以此筹措资金。

民间博物馆的尴尬定位使得其税收方面遭遇了“不公平”。“据我所知,全国博物馆中,观复博物馆是唯一没有企业支撑仅靠博物馆自身经营而能够盈利的。但一旦盈利我就要交企业所得税,而观复博物馆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所以‘不是企业的单位’要交企业所得税。多年下来观复博物馆已累计交税上百万元。”马未都说,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的门票收入都可免税,民间博物馆却无法享受。

同样是税收问题,南京长风堂博物馆也遇到类似情况。馆长顾颖对记者介绍:“我们在国外为博物馆买回很多藏品,但入关的时候,海关会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1000万元的藏品,要征收30%的关税……如果是国有博物馆购买了海外的藏品,只需开具相关的证明就能顺利过关,而且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差旅等费用也都一应由国家承担。而我们不但要缴纳过高的关税,而且支出只能自己买单。”

在土地和场馆的使用上,民间博物馆也没有感受到政府的支持。路东之表示,他一直想找块地建设一个永久性的博物馆,可至今未能如愿。因为好的地块价格难以承受,荒村旷野又不适合建博物馆,而短期租地说不准哪天就要被逼搬迁。

杭州高氏照相机博物馆创办人高继生对此深有体会,他的博物馆已搬家近十次。“每次搬家,我的藏品都会损坏一批,光是维修因为搬家而损坏的相机就是一笔很大的开销。甚至有时候因为搬运起来太困难,一些藏品只能当做废品处理,实在是太心痛了!”高继生说。

虽然2005年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多次提到鼓励、支持民间博物馆的创办,但实际操作中,民间博物馆仍然缺乏实质的支持,民间博物馆至今未能享有和国有博物馆同样的法律地位。陕西省民间博物馆协会会长吕建中认为这是民间博物馆困境的源头。

民间博物馆的未来之忧

有业内人士说,民间博物馆每年注册开办10家很正常,但每年有10家民间博物馆关闭也很正常。许多民间博物馆的频繁关停与资金欠缺、运营机制不成熟有关,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民间博物馆自身运营有问题。

现今,民间博物馆大多走的是个人化的道路,而这些个人创办的民间博物馆的未来总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如上海1984年“中国第一家民间收藏馆”馆主王安坚于几年前辞世,其收藏馆就不得不闭馆了;名噪一时的“蝶王”陈宝财创办的蝴蝶博物馆,也因其病重而闭馆。

在樊建川看来,民间博物馆的命运无外乎几种:“一是给自己的孩子往下传,我就一个女儿,而且她不喜欢,也不愿意管。我明白,几十座博物馆,还有500多个员工要管理,负担很重,她自己也有家有孩子,这条路我觉得靠不住。第二条路是建立基金会,在中国这种环境下,基金会人为因素很多,规范性不强,也信不过。”樊建川认为,把博物馆交给政府是仅有的可行之路。

南京长风堂博物馆杨休说:“不用绕弯子,不就是我死了以后吗?当然是捐给国家。其实现在这样做,无非是想替国家做点事。”北京晋商博物馆的薛岩也明确表示:“建博物馆的目的,其实质便是想捐给社会。让这些文物可以面向公众。”然而,民间博物馆捐赠给国家,目前仍未有先例。

民间博物馆自身的短板也影响了自身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吕建中接受采访说:“由于我国民办博物馆起步晚,在办馆理念、管理能力、学术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享有财政拨付经费后,民办博物馆的处境更为尴尬,严重阻碍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山西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赵曙光也认为“从藏品管理、展览水平、服务设施、业务研究等方面,民办博物馆都需要一个等待成长的过程”。

在中国当下的文化氛围中,如何吸引观众,承担起展示、教育的功能,实现自身的真正价值,是摆在民间博物馆面前的一道难题。

很多民间博物馆门可罗雀,缺乏吸引大众的特色。有媒体曾报道,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除了一名门卫恪尽职守外,鲜见参观者”,馆长吴先斌认为是因为这个博物馆“相对专业比较枯燥”,“只有那些有点兴趣,有点想法的人才会来参观”。江宁织造府博物馆馆长徐湖平认为,“博物馆没有观众,说明我们没有把自己做好,没有做出让公众感兴趣的展览、活动,没有特色”。

因此,如何把博物馆办出新意,提高观赏性,将藏品的真正意义和内涵最大程度的展示出来,也是民间博物馆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