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范例6篇

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范文1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12BXW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平,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新闻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视传播与电视法治文化批评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依法治理“共举”时期。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也应与时俱进,在加强法治普遍原则和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的同时,还应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等。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法治;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5-0014-02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法治建设与普法教育的推动下,电视法制节目日益兴盛,其一大功能或主要职责无疑是普法,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也一直重视电视等媒介的普法作用。那么,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究竟是什么呢?仅仅是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或培养守法的公民等那么简单?

纵观新时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推行的六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其对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在普法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具体的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法律基本理念与原则精神的传播,较重视实体法律知识的宣传而忽视了程序法律知识的普及;其次,在普法思想上,强调的是重义务、轻权利的消极守法型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是现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权利本位主义和法律至上理念的普及。这种消极的守法型普法教育其实质就是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违法、不犯罪,做安分守己的良民,而忽略了鼓励公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培养公民利用法律维权的行为、能力和素质等[1]。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法治“共举”时期。这一时期的普法特点和要求是:普法是手段,法治或促进社会依法治理才是目的,普法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2]。依循于此,电视等媒介普法传播的目标应在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毋庸赘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或现实法治环境因素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执行比‘普法’更为重要。因为法律能否接受,取决对法律的信任与否;对法律信任与否,又取决人们自己在心中塑造的法律形象。司法和执法是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如果司法或执法不公,或者腐败堕落,人们心中法律的高大形象就会轰然倒塌,因而断然与法律疏离。”[3]

当然,采取何种具体的电视“普治”措施,这将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对电视法制节目在贯彻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当在理论上注意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探析。

一、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

普法并不仅仅意味着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法律被颁布,哪些法律被修改,抑或哪些权利、义务被了解,而更意味着让老百姓认识到这些法律的颁布、修改,抑或这些权利、义务的赋予,对自己意味着什么。从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宗旨的角度讲,就是应重视对公民的现代法律精神尤其是“法治”原则的宣传与普及。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一个《德里宣言》。在这份宣言中,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认识,提出了以下关于“法治”的三条原则: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体系,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4]。

上述三条关于法治的普遍原则,既是现代法律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所在,即“强调法律在保护人权、制衡政府权力上的职能,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或权威性,以及法律实施的公允性”[5]。从这一意义上看,在电视媒介采制法制节目的过程中,应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贯穿现代法律精神或法治原则,同时注意批判人治意识、法律工具主义或传统的“法即刑”等观念,尤其是应对转型时期非“法律的统治”现象进行批评曝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

有学者认为,要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大国里实行法治,需要进行一次观念的革命。其中之一,就是否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和建构的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而彻底肯定权利精神[6]。另有学者明确地把权利本位观念当做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而与之对应的,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观念。以义务或权力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使中国公民大多敬畏法律,远离法律,往往把法律看做是惩戒手段或政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与法律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甚或漠视法律的存在,不到万不得已不去触碰法律。

所以,电视媒介在法制报道或节目制作中,对受众进行法律法规条文的普及固然重要,使人们了解自己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抑或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及精神。

这是因为,其一,在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权利意识被普遍公认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我们以往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二,权利意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相关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民众更多地亲近法律,运用法律,增强对法律的信心,并能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其三,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但从源泉、时序和目的来看,权利是主要方面,现代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从这一意义上看,立法的宗旨是“确认权利”,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违法的危害性是“侵犯权利”[7],而普法的宗旨则更应是对权利意识的普及。进而言之,电视法制节目也要注重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利益的维护,将反映、维护广大受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根本出发点。

三、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

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现代法制文化传播,应注意批判或摒弃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重刑轻民、义务本位、权尊于法、礼重于法、崇尚“无讼”以及宗法人伦观念等消极因素。当前某些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或报道中,不同程度地受上述思想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选题偏窄,所选案例多为刑事案件,内容涉及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相比之下,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民事案件,或涉及公民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报道不足;另外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法律的镇压或惩罚功能,而对法律的权益维护等功能体现或宣传不足。尽管这样的法制节目或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教育观众、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仅止于此也会产生不良效应,如只能营建传统法制文化氛围而不能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或只会强化受众的传统法制观,而不能培养受众的现代法治观,尤其是刑事案件报道太多、太细,还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四、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与他们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人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感知和体验。而这种感知和体验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以及对法律的接受与遵守等行为。因此,监督法律实施,推进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否则,即便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中不断普及法律知识,或者不断宣传法律的至上权威等,然而当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感知的法律形象,却是与法制节目中的法律形象面目全非、甚或相互背离时,法律及涉法信息传播是不可能真正被接受或认可的。

“依据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应是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远甚于普通民众不知法、不守法所带来的后果”[8]。多年来在谈及普法教育的时候,往往一些政法工作人员总是高高在上,似乎普法教育的对象只是普通民众。然而,从当前尚不健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践来看,加强对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意识及精神的培养相当重要。如从征地拆迁、干部、基层政府“与民争利”[9]等引发的来看,不少政府官员就缺乏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发生之初,就武断或直接地将有关事件定性为反政府性质或违法行为,孰不知“集会、游行、示威”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是公民的权利;在对的具体处理方面,部分官员不是努力着手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而往往是、采取武装镇压的手法,常常致使愈演愈烈和干群关系的愈发对立。可见,电视法制节目在践行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各级执法者、司法者职权行为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法治实践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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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因此,研究普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对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们求知求助的需求,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促进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般功能

普法的直接意义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而起到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营造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⒈宣传功能。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从其进入制定过程直到实施,总体上属于书本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静止的层面上。普法的宣传功能,就是要使文字化的法律转移到社会成员的意识中,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明白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系,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宣传功能是普法最基本、最广泛的功能。

⒉教化功能。普法的教化功能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法律行为的分析、评价、判断,教育和感化公民对守法、护法行为的认知和赞同,认识到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培养和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⒊纠正功能。纠正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是意识,二是行为。普法的纠正功能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讲解和个案的分析,让公民明白什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违法要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从而纠正自己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正确认识违法与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纠正功能是在对他人或自身因以往的失误而吸取教训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因此它更多地表现为自律、自控的特征。

⒋强化功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体现为一种不断往复、呈螺旋式发展的运动过程。普法的强化功能,就是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使社会成员从认识到实践,从再认识到再实践,对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入心入脑,形成定势,使全社会都能够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能够主动而正确地承担法律责任。普法的强化功能,要求普法主体必须结合实际,主动参予,有针对地加大宣传频率,加强宣传力度,做到“法钟常鸣、法钟轰鸣”。

如上所述,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普法的宣传、教化、纠正、强化等诸功能的发挥,都在于彰显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行为。它传播的内容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主要涉及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包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动态意义上的“法治”。任何传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场合、背景中发生的,传播情景对于整个传播活动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研究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也就是研究法的传播途径,对普法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基本归类并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把普法的广度和深度结合起来,把静态普法和动态普法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普法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依据不同的视角,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⒈从释放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共性释放和个性释放。共性释放的主要形式有大型的宣传活动、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其特点是影响大、范围广、受众不特定。这些形式适合需要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个性释放是针对具体对象进行的宣传活动,主要方式有对特定人员个性问题的解答以及提供法律服务,对案件当事人关于法理、法条的阐释等。其特点是针对性强,联系实际紧密,易于被对象接受。从地位和作用看,共性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个性释放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形式。

⒉从释放的动源看,可以分为主动释放和被动释放。主动释放指普法主体根据工作规划和安排,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的普遍需要,自主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比如开展“学法日”活动、对一些新颁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其特点是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分层次、有步骤、分阶段,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面面俱到,确保普法的效能和深度;被动释放是普法主体由于法律事件的出现而组织的,或者是普法对象上门求助,要求解答法律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其特点是由于需要而产生,宣传内容具体,适用性和时效性较强,非常容易被宣传对象接受,宣传效果好。被动释放要求普法主体抓住时机,尽可能扩大对普法受众意愿和行为的影响程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地位和作用来看,主动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其作用是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而被动释放是应用于已然,是辅助形式,是主动释放的重要补充。

⒊从释放的形式看,可以分为直接释放和间接释放。所谓直接释放就是普法主体和受众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产生直接互动,比如解答法律咨询、组织法制讲座等。在这些形式中,普法主体和受众都是相对明确的、固定的,并有一定的范围。直接释放的反馈是并时性的,即主体的释放行为与受众的反馈行为同时发生。这样,普法主体可以根据对方的反应对普法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及时调整,可以收到即时性的显著效果。间接释放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展览、网络、法制主题公园、法制宣传长廊、普法街头诗、观看法制文艺节目、发放法制春联等形式进行的法制宣传。其特点是宣传对象为数众多而又不特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能产生延时性的反馈和潜在效果。这种隐匿在受众头脑中的,经过不断累积、深化和发展才逐步显示出来的潜在效果,虽然产生效果缓慢,不能立竿见影,但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能使受众在情感、意识层面上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从功能定位看普法之基本走向

今后一个时期内,普法的基本走向可作如下表述:

⒈法律知识的灌输与法律文化的熏陶并重。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是普法最基本的功能。通过年的普法,广大公民从对法律的无知,到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耳熟能详,法律知识水平、依法办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学一点法律条文,而是希望得到更高层次和品位的法律文化教育。法律文化既包含着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内容,也包含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他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的本质表达。人们有什么样的法制观念,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都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育和支撑。宣传法律文化的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更高地从精神上把握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依其作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在法律缺失需要平衡时,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这些都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所不及的。法律文化的宣传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水平,能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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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我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全县“十一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统一部署,突出重点,齐抓共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我县“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及完成情况

我县有接受能力的村(居)民有36万人;有115个单位8990人;有21所中学,181所小学,有法制副校长40人,法制辅导员162人,青少年学生42511人;流动人口有29551人;村(居)干部有529人;执法部门有67个,其中法定行政执法机关52个,法定授权组织13个,司法机关2个,共有执法人员1978人,持证人员有1500人。县属有44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单位。有1个自治条例,5个单行条例。

五年来,由普法主管机关组织普及的法律法规有70个,由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有150个。全县干部职工普及率达100%;村民普及率达90%;居民普及率达100%;村(居)民干部普及率达100%;在校中小学生普及率达100%;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普及率100%,农民工普及率80%;流动人口普及率80%。

“五五”普法期间,我县共征订发放教材222254册,网站宣传平台67个,共组织普法考试4次,发放试卷32544份;组织法律知识竞赛65次,发放竞赛答题卡80000份;组织法制骨干培训140期,发放培训材料123600份;上街宣传1200场次,出动宣传车辆360辆次;发放新颁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单行本403280本;发放法制宣传材料4500万份;发放挂历45552份;发放宣传画5450份;发放录音带320盒,放录音900场次;发放光盘210盘;图片展6400场;张贴大小标语205000条,其中永久性标语3185条,挂横幅210幅;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87500人次;电视台播放法制节目196期;景东消息报刊登法律法规及法制信息184期;出法制专栏18736期;法制文艺演出107台次,排练节目187个,送戏下乡村1422场;放映法制宣传片360场次;开展法制讲座2810场次,受教育人数达205670人;党委中心组学法520期。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支出五百八十万元。

二、具体做法

(一)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全面启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在总结“四五”普法工作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景东实际,按照全国、省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草拟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一份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五五”普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10月12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我县《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情况和制定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县委、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相继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五五”普法规划。全县上下形成合力,保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我县于12月18日召开了全县“四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县委副书记作了动员讲话,县人民政府县长对“五五”普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会议使全县领导干部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任务,树立了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从而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有组织地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五”普法期间,随着领导干部的更换及形势的需要,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得到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现有成员单位19个,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专职副书记及县人大主任任副组长、县委常委领导、县委政法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操作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五五”普法以来,领导小组具体制定了《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职责的明确,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职能更加有效发挥。各乡(镇)、各部门也相应调整充实了依法治乡(镇)及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健全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13个乡(镇)都配齐了政法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主抓政法工作。执法部门均有法制 股室,专门负责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县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普法宣传网络,为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投入经费,专款专用,有保障地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至,我县财政预算给县司法局每年人均0.2元的普法经费,共拨款29万元,省财政拨普法专款16万元,各乡(镇)投资年使用普法经费2.5万元,部门单位投资平均年使用普法经费1万元。经费的保障,使全县各级各部门创新了宣传形式,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四)精心安排、巡回检查,有序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年来,我县司法局协同县依法治县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每年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全县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全面的安排,促使各级各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工作要点下发执行过程中,两部门还经常安排工作人员深入乡(镇)、单位部门检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彻实施情况,指导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普法依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还注重抓典型经验示范推广工作,及时传递和收集普法信息情况,随时掌握和了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年年有部署,年中有督促检查。

(五)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不断深化“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五五”普法期间,县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法律六进”实施方案,利用各种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及纪念日,大力抓“法律六进”活动,强化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普法新篇章。

一是以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及公职人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能力,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为目标,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县司法征订《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法律知识读本》发放到各部门各单位;,县司法局创办了景东普法网站,结合景东实际设置新法速递、公共法规、部门法规、专题法规、法律问答、法律常识及案例精选等栏目宣传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景东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景东政府职能部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以文件形式及电话通知各级各部门,要求工作人员点击普法网站,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网站的开通,创新了全县的普法形式,扩大了普法宣传面,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搭建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平台。5月上旬,县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赠送《新法律法规汇编》、《法律知识手册》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册。5月14日,县司法局与县委宣传部联合组织全县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参加全省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引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崇尚法律,增强“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意识。

二是以提高农村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建设平安和谐新农村为目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由于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95%的人口是农业人口,县司法局将“法律六进”中的“法律进乡村”作为重点工作来抓。11月,免费发放《省农村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资料》246册,并于11月20日组织166个村委会231人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参加了考试,通过考试,提高了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自我服务的能力。,征订了9万余册《农村法律知识手册》,免费发放到农户家,做到户均一册。同年,县司法局与依法治县办在全县各村民小组建立了2500户“法制中心示范户”,向示范户发放工作职责及法律工具书,由“示范户”负责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及覆盖面。,县司法局联合乡(镇)在重点乡村组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引导乡村干部及农村公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将老百姓不断引向学法用法及守法的轨道。“法律进乡村”活动成为景东农村普法史上的新亮点、新跨越,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及和谐平安景东的构建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治社区能力,增强社区三种人即居民、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目标,县司法连续五年与锦屏镇司法所联合向城区三个社区免费发放《法律法规汇编》、《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法律法规单行本及法制宣传材料,为社区建立了法律图书室,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干部及44个社区居民小组长以法制讲座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引导他们认真自学及组织居民学习与社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负责在各自管辖的区域内召集农民工及流动人口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居民、农民工、流动人口学法的自觉性,做一个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共同创造美好和谐的社区新型家园。

四是以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能力,增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及依法维权的意识为目的,,县司法局与锦屏司法所及文井司法所在昌龙公司、佳浩公司以召开企业经营管理者及职工法律知识培训会的形式,向与会人员、办公室主任、图书室及车间负责人发放《法律法规汇编》、《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读本》及与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为公司建立法律图书室,为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工具书。与社保局、安监局联合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注重安全生产,考虑职工合法权益才是公司长远发展之道。

五是以引导及督促广大师生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教师依法治教的能力,增强学生守法及依法维权意识为目的,县司法局联合关工委、综治委、妇联、团县委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联合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的“6·26”、“10·26”国际国家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几个部门都要到学校开展禁毒知识讲座,放映录像,展览图片。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全县部分学校建立了禁毒示范学校。各学校做到了普法“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几部门及学校针对我县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坚持把好青少年普法关,不断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首先规范法制副校长管理。每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县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不断健全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努力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目前我县已实现100%的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村完小配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及法制辅导员充分发挥作用,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教育培训,落实法制教育课时,每学期为学生上法制课2次以上。第二,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途径和方法,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融入学生们熟悉的社会生活中。在小学中,着重帮助孩子们培养遵纪守法意识,针对中学生,则着重讲授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搞好法制教育与其他教育的结合。即法制教育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结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第四,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在课堂教学的同时,还组织学校开展主题班会、演讲比赛、法律知识测试等形式,增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组织学生办板报、宣传栏,大力宣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青少年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大激化了孩子们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第五,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先后到县属各学校开展法制讲座,赠送《法律法规汇编》及与学校相关的法律单行本,引导及督促广大师生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美丽和谐的校园法治氛围。

(六)围绕国情,服务大局,协调联动地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以提高公民的宪法及法律意识为目的,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如,县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省宪法宣传周宣传宪法知识,在“法律六进”活动中贯穿宪法精神,引导公民增强宪法及法律意识,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二是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联合有关部门及企业,在城区、乡(镇)利用消费者赶集之际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以录音播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省消费者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食品药品监督局要求县城上规模的餐饮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宣传,在显眼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法相关宣传标语,提示广大消费者;文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网吧、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等经营业主进行与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娱乐场所内张贴各种法律知识等宣传挂图、警示牌。国税地税联合利用“税收宣传月”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等。

三是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林业部门为主,全县上下开展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内容的林业法规宣传,林业局征订林业政策法规读本发放到各农户,做到户均一册;司法局印发与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文化局以文艺演出的形式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县委宣传部与林改办联合举办了林改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营造了全县人民齐参与林改的良好舆论氛围,为顺利完成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县安委会利用“安全生产月”组织成员单位大张旗鼓地开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活动;县禁毒防艾委实行挂钩联系制度、各成员单位利用“6.26”、“10.26”国际、国家禁毒日及“12.1”世界艾滋病日开展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禁毒法》、《省禁毒条例》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禁毒防艾法律法规知识。劳动社会保障局召集农民工培训《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围绕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县司法局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向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宣传《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向公共服务单位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宣传《矿产资源法》;计生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保局利用“6.5”环境日开展《环境保护法》宣传。

五是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县综治维稳委利用综治维稳宣传月,组织综治成员单位开展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刑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知识。县司法局利用“法律进乡村”活动集中宣传《信访条例》及“三大诉讼法”。

(七)层次分明、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地深化普法工作

我县采取分层次、分对象,灵活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普法工作。如,针对领导干部我们采取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及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公务员我们采取“普法网站”传送法律知识,组织普法考试,以考促学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针对执法人员我们采取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及持证上岗前培训及法律知识考试。如,公安人员每年都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司法人员由司法机关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新颁法律法规知识;针对事业单位人员,由普法机关及主管部门印发行业法规,引导管理人员及职工自学法律法规知识;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及车间负责人、员工,我们采取分层次的集中培训及召开会议的形式讲法宣法;针对社区居民及农村公民我们采取广播电视传播法律知识,由“法制中心示范户”在区域内宣法讲法,利用街天发放宣传材料,由普法机关免费发放《农村法律知识手册》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单行本,由文化局及乡(镇)村文艺队伍编演法制文艺节目宣法。对居委会干部及重点乡村组干部由普法讲师团进行法制骨干培训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针对未成年人,我们采取法制讲座、模拟法庭、以案释法、法制文艺表演、赠送书籍、展图片、放映录像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深化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了各层次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顺利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预定的目标任务。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景东法治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现法治政府总目标,,县人民政府组织了一场高规格的依法行政专题讲座,召集13个乡(镇)、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质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县五大班子领导共300余人参加了听课。法制局发放了1000余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教材,组织1474人参加了考试。讲座及考试促使全县公务员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理念,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

(九)制定完善地方民族法规,依法建章立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五五”普法期间,我县的民族法制不断得到健全,为推进依法县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原《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城镇管理条例》。原《县水利工程建设条例》修改为《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县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单行条例的修改及出台标志着我县的民族法制有了新的发展,它们将直接服务于全县的“三个文明”建设。

“五五”普法以来,我县经历了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全县各级各部门在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建了更加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干部职工做人做事都有章可循。民族法制的进步及规章制度的健全,不断推进了全县法治化管理水平,直接推进了依法治县的进程。

(十)建立信访规章制度,加强对群众性事件的治理

针对当前我县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县委决定建立完善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指挥机构,明确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加强了基层派出所、法律服务所、治保会、调解会等组织建设,做到组织、人员、工作制度三落实,充分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近两年还建立了领导大下访大接访、网站接访及领导接待日制度。五年来,我县严格执行各种信访制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成功化解了有关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由林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移民搬迁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强化了群众性事件的治理力度。

(十一)普治并举,积极开展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五五”普法期间,我县采取先普法后治理,进一步加大了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力度。一是依法整顿市场秩序,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二是依法整顿税收征管秩序,重点整治偷税、逃税、抗税、骗税行为和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依法强化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重点解决乱占耕地、浪费土地和违法开采、破坏资源等问题;四是依法强化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工业污染治理;五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打击盗窃、严重暴力犯罪、贩毒犯罪和城乡流氓恶势力,加大查禁丑恶现象力度,整治学校、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农村治安秩序;六是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重点清理强加在农民身上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七是依法整顿文化市场,重点对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物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室、台球室、体育馆、网吧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八是依法整治道路运输中违法经营行为;九是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水库及道路运输、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主管部门明确任务,强化措施,集中组织战役,针对热点问题,严查细究,扎实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方面,我县以两委换届为契机,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为保证我县村两委换届顺利进行,全县举行骨干培训,培训《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选举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五五”普法期间,我县按照市司法局及民政局的要求,接着“四五”普法期间创建的57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将创建活动全面推开,剩余的109个村委会一起强化了村级四民主制度,健全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里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小组,规范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间,确保村级各项工作运作正常有序。几年来,社区、学校、企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也得到较大发展。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其中“龙泉社区”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教育系统认真开展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企业依法建制,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在企业中得到真正贯彻。县、乡、村(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都有新的突破,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依法治县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十二)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工作

4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县委宣传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县依法治县办印发了《县“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及统计报表。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作了具体详细的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县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以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制局、县人事局、县司法局的领导为成员的普法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4组普法检查验收小组深入13个乡(镇)、99个部门、单位、企业检查验收。经过检查验收考评,合格率达100%。13个乡(镇)全部验收为优秀乡(镇);99个部门、单位及企业中优秀占81%,良好占19%。

三、“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和体会

(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

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下,“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景东农村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族团结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二是人民群众依法信访,走访人数由多变少,信访代表诉求能力提高,无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三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普遍增强及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四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五是全县领导干部能够带头学法用法,大多数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无重大影响的案件发生。六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的能力明显提高。七是村(居)委干部依法治村、治社区的能力快速提高,流动人口及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得到明显增强。八是对依法治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效果明显,校园周边无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九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保证“四民主、两公开”的全面落实。十是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经济秩序良好,市场管理有序。

(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体会

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中我们深深的体会到:

一是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实施,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是较好地完成各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二是认真落实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规划“五个到位”,是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三是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是普法工作得以全面开展的重要保证。

四是普治并举,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是开展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范文4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关键之年,全州科技系统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州十次党代会、州委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深化“爱国、守法、感恩”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抓手,推进全州社会舆情引导,为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揽,结合全州科技工作实际切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要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加强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的学习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学习宣传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广泛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普及新法律法规

及时宣传普及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法律法规。结合全州科技工作实际,今年在全州科技系统中重点开展以《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复议法》、《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法》、《省政务公开条例》、《科技进步法》、《专利法》、《科普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紧贴中心工作和群众需求的专项、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始终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需求,积极谋划和组织开展专项或专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引导公民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全面、深入、扎实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大力开展“反自焚、珍爱生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火、水电移民开发、食品安全、无偿献血等主题或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突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示范性

按照党的十有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中组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形式,坚持并健全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以及公务员法制培训等一系列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带头学法用法的表率示范作用,根据甘办发[2012]2号文件安排,我局将积极筹备10月份的领导干部会前学法的相关材料。

(六)突出农牧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借力全州开展的群众工作“六大活动”,广泛深入农牧区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农村的面对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门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以及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引导村民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真正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农牧区和谐稳定。

(七)突出寺庙僧尼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性

要依托群众工作同心同向活动,结合藏传佛教寺庙“三项教育”工作,深入结对寺庙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强农惠农富民政策,增强僧尼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引导广大僧尼爱国爱教、守法持戒、感恩奋进,不断推进寺庙管理制度创新。

(八)积极开展科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根据“六五”普法总体规划要求,结合送科技下乡、送法下乡入村入户活动、“3.15”消费者权益日、6.26知识产权宣传日和“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科技法律法规普法力度,注重手段和方式方法创新,健全学法、普法制度,根据不同对象明确学习法律的要求,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外向型拓展,把普法工作从系统内、本单位向广大农村、和基层延伸,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科技系统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认真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一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二是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同时,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和充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努力树立学习型、知识型、法制型领导;加强机关学法制度,单位职工今年集中学习40学时,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一次;三是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四是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法制观念,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青少年学法守法习惯的培养,促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五是开展“法律进寺庙”活动。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认真组织好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积极参与州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活动,确保参考率达95%,合格率达98%。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州法建办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全省科技执法人员骨干培训活动。

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范文5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普法活动;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农村普法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91-03

当代中国的普法活动,又称为“普法教育”、“法制教育宣传”或普法运动,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和国家有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发起并直接领导和推动的大规模、群众性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1]。自1985年开始,我国由政府主导的普法活动已完成了五个五年规划,“六五”普法已开展过半,但普法活动的得失有待深刻反思。

一、传统中国的普法形式

《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不管禹刑、汤刑是否真的存在过,但是这句话却可以说明中国的法律制定源远流长。从尚不可究的制定成文法规典章的最早时期,到清朝末年的“变法图强”运动,中国古代统治者们就已经清楚了法律的重要性,在国家的统治和治理过程中,不断制定和使用成文法典,而且他们对于法律的宣传亦不少。

从我国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吕刑》到《秦律》、《大齐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古代法律,每一个朝代都进行了修律制典。这些法典在制定之后,并不仅仅存放于朝廷官府中,而是进行了公布。法典的公布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不仅让官员知晓,更让百姓了解,从而达到希望臣民都讲法、知法、守法的效果。从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①到春秋时期的郑子产“铸刑书”和晋赵鞅“铸刑鼎”;②再到明太祖朱元璋督促制定《大明律》,并亲自编纂颁布《御制大诰》来对《大明律》进行普及宣传,在诰中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颁布大诰第七十四》)而清朝皇帝也纷纷效仿,亲作圣谕,要求百姓臣民守法,如顺治时期的“顺治六谕”、康熙的《圣谕十六条》,以及雍正的《圣谕广训》等。而这些行为正是对法律普及的方法和手段,不仅让官员懂法,提高官员的“依法执政”意识,也让百姓知法、守法,从而达到维护太平盛世的目标。但相比于目前中国的普法运动,传统中国的普法在形式、内容、组织领导等方面都远不及,普法形式过于单一,普法内容也是十分有限,普法的领导组织也稍显混乱。

二、目前中国的普法活动

当代中国的普法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五”普法的启动开始,5年一周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30多年,它也已经走过了5次五年普法,步入了第6个五年普法之中,20余年来,我国的普法卓有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一五’(1986—1990年)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1991—1995年)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1996—2000年)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2001— 2005年)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 ③ 普法20余年来,法律知识已经在全国范围得到广泛的传播,法律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它和清末的“变法图强”这两个时期是“一百年间,中国法制发展的两个最为辉煌的时段” [2]。五年为一次的普法周期,这是当代中国普法的一大特点,但是每一个阶段的普法却各有不同。

1.名称的更改

第一次普法规划的全称是《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而第二次普法规划则为《关于在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将“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变更为“法制宣传教育”,虽然只是简单的替换,但是却体现出我国在第一次五年普法之后对整个普法活动更全面、更科学的理解,“普及法律常识”的范围远远小于“法制宣传教育”。只有对普法活动有了科学的认识,整个普法活动才能更好地进行,少走弯路;提高了对普法性质的认识水平和层次,就能更好地触摸到普法的实质与精髓。在第二次普法规划之后,普法的指导思想为普法活动树立正确的方向标。

2.普法对象的范围

对于普法对象,每一次的五年普法都各有侧重。“一五”普法启动初始,国家就明确了普法所要针对的人群,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继而在“二五”、“三五”普法也都强调了和“一五”普法类似的对象范围。但从“四五”普法开始,普法对象被定位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虽说这样的阐述有些笼统,但是在对普法过程的指导和要求中,强调了普法的重点对象,并且在普法工作中要根据不同人群进行分类指导。

3.普法内容的选择

从“一五”普法重点的“九法一条例”①开始,到“六五”普法的“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二十多年来,普法的内容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五”普法选择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九法一条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地发展,民众整体受文化教育的程度得以较大的提高,都促使了许多法律得以制定或重新修订。因此,到“三五”普法之后,普法工作开始更加关注关于社会经济的法律常识的普及,并根据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的不同进行各专业法律的宣传与教育。

4.普法方法的创新

普法是一项浩大的全民工程,不仅要注意在对象、内容等方面的科学选择,还要重视方法使用。如果单纯地“以法于教”和遵循传统的教授方式,取得的普法成效必定是十分有限。一是由于学习法律所产生的枯燥无味,其知识会让许多民众难以下咽;二是传统方式所存在“只重学,不重用”,的弊端,即使民众在普法过程中涉猎了部分法律知识,但却会成为一种死法,无法达到用法的效果,更别提活学活用了;三是由于目前普法越来越重视基层民众,更要不断地送法下乡,完善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而传授主要就是文字方面的教学,但大部分工人、农民由于文化程度受限及接受能力、消化能力有限,这样的普法方式必然收效甚微。

通过普法方式的创新,在普法过程中注重与公民的对话,将普法寓教于乐,多加利用图文、电视等载体进行普法将更加行之有效。“一五”普法中因当时社会条件所限制,普及法律常识要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计划地、比较系统地上法制课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形式,辅助的形式还有充分发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的作用,当时也利用教材、板报、演讲等方式尝试进行一场准确、通俗、生动的普法运动。而到目前的“六五”普法,在普法方式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创新,除了采取举行“五五”普法提出的“法律六进”的主题活动外,② 还有“四五”普法提出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具体形式更是多样、广泛,虽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但是却更显得灵活,并可更具实际遇到的情况、各地所处条件的不同而采取适合当地的普法方式。

三、普法活动在农村

对于当代中国的普法,“送法下乡”慢慢成为普法工作的重心所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从“四五”普法规划的工作要求中“要重视对农村村镇、城市社区干部的法律培训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到“五五”普法的对象和要求中“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律进农村”,农村的普法活动逐渐成为我国普法工作中越来越不可缺少和越过的一个重要环节。 “源于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③ 农村的传统习惯、教育落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宗族观念等方面的影响,“送法下乡”成为普法形式的一种表现。

回顾已经开展完毕的5次普法,再关注当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六五”普法,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农民”、“农村”、“农业”等与农村问题相关的字眼频频的普法对象和内容。在普法过程中涉及到的普法方式,或者说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平台。在“一五”普法中,普法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在法律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视和网络越来越普遍,它们在普法过程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农村民生问题研究——基于河北省农户调查分析》[3]中的一项调查,就有这么两项数据:

“大部分农民很关心时事,尤其是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时事新闻;其他一些农民感兴趣的节目包括法制、综艺娱乐和农业科技,比例分别是20.04%、16.62%、11.45%。”

“尽管农民经常看连续剧、电影类节目,但他们最希望增加的节目还是与农民生活贴近的农技知识、地方新闻与法制类节目,对这三类节目的需求分别占有效样本量的43.17%、46.04%、24.67%……”

可见,即使在今天,这些媒介依然是民众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即使在农村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电视都已经普及了的今天。

2.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针对村干部、党员和乡村教师等农村部分人群的培训。在2012年暑假项目的走访调查中,笔者正好遇上福建农村村组织的换届选举。在对福建省某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会长、办公室主任)的走访中,他告诉笔者:“当地在各村组织换届选举完毕之后,会对新当选的村干部进行在法律、管理、组织等方面内容进行相关的培训。一般地,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委会委员等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培训;而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则参加县里组织的培训。”

3.通过政府在农村开展的活动,而附带在农村普及一些法律常识。主要有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活动①和“五下乡”活动,②以及法院的“流动法庭” ③这两种方式。在走访调查中,据了解,因为大部分农村地处偏僻地区,交通不便,再加上许多乡镇政府并没有专门、专业的普法队伍,所以经常是通过“三下乡”和“五下乡”的方式,一起普及一些法律常识。而基层人民法院也根据上述农村的这些特点,组织法官下村子,组成“流动法庭”对农民的法律纠纷进行现场办公,在办案现场,由于村民的现场观看,法官现场也接受村民法律问题的咨询,在无形中也达到普法的效果。

4.其他方式。在各地农村因为每个地区的不同,也会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如现在比较普遍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宣传车、法律宣传海报等。并且在构建农村书屋时,村委会除了购进关于农业方面的科技知识图书外,也适当的购进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图书。另外,在特定时间段,按上级部门要求,也会进行不同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比如,在秋冬防火时节,除了会进行防火知识的教育外,也会普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宣传教育;而在村组织换届选举之前也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地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其他时期主要宣传的还有兵役法,以及当地的一些法规文件等。

总结普法活动在农村中所采取的这些方式后,我们可以看见农村普法中存在着较严重的缺陷。苏力老师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到他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情:“我在某地基层司法调查时,就曾看到发给或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局编印的所谓的《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虽然苏力老师做调查距离现在已过10余年时间,但此类事件还是存在于农村普法中存在。更何况当今的绝大部分法律是放在城镇的环境中进行制定,因此许多法律制度是不适用于农村社会的,普法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现代法律在很大一部分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世界各地,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都难以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作。”[4]

结束语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法律知识从来都没有像今天这样普及。从法律宣传、法律出版、法学教育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可以说,中国国家主导的法律普及工作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5]。目前的普法已成为一场浩大的全民运动,涉及各个部门,影响各个行业,渗透进社会的各个角落。普法活动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完善;而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普法的开展也有了更快速地发展。回顾二十余年来的普法运动,从城市到农村,从政府到民间,从规划到行动,从“一五”到“六五”,我们欣喜地感受到它所带来巨大成就的同时,更要看到它所存在一些过失、不足与弊端,譬如该如何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更高效率的普法活动?如何提高普法内容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法学教育如何才能更好地为普法服务?普法工作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死角?这一系列的问题都等待我们的解决,需要在接下来的普法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一言以概之,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J].法学,2009,(10).

[2] 许章润.普法运动[J].读书,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