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例6篇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1

 

2研究方法及过程

 

2.1研究对象随机选择了南京、南通和连云港等地区家中有2~7岁的特殊儿童的家长,请他们填写问卷调查表。为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实行匿名填写,共发出问卷40份,回收有效问卷36份。

 

2.2研究工具

 

采用的工具是自编的调查问卷,包括家长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殊儿童的年龄、残障的类型、所上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及是否适合自己的孩子、希望选择的学前教育机构及理由、希望孩子学习的内容及最终的教育目标、希望社会给予的帮助等。

 

2.3数据统计与处理所有数据输入电脑,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结果与分析

 

3.1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现状

 

但仍有半数的特殊儿童未能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这其中,去除2~3岁这些未到入园年龄的儿童,在4~7岁年龄段的特殊儿童中,仍有10名儿童未到任何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占所调查的该年龄段特殊儿童的35.7%,即4一7岁年龄段特殊儿童的入园率只达到64.3%。

 

3.2所入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分析己经入园的特殊儿童中,有一半的儿童在普通幼儿园受教育,另有约一半在特殊学校学前班和残联的康复中心上学,一名儿童偶尔去亲子园。在普通幼儿园上学的9名儿童中,有4名儿童的家长明确表示:普通幼儿园不适合他们的孩子,孩子在普通幼儿园里受欺负,因此他们希望能让孩子上特殊儿童幼儿园或特殊学校的学前班,那样“孩子容易合群、不感到自卑”“感到平等、有自信”;有的家长表示:这里有懂得特殊教育的专业教师;其他在普通幼儿园上学的孩子家长则认为:在普通幼儿园里孩子能和其他儿童一样学到知识,将来好找工作。而让孩子在特殊学校学前班和残联的康复中心上学的家长都表示:该机构适合他们的孩子,理由是‘这里的老师比普通幼儿园的教师更有爱心,能有针对性的地教育他们的孩子。

 

3.3家长希望选择的学前教育机构分析能到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残联的康复中心及其他机构接受教育,选择的理由是“教师能根据孩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能针对小孩的特殊情况进行专业性的教育,方式、方法会有助于孩子的发展”、“适合孩子成长”、“容易合群”。但也有25%的家长选择让他们的孩子上普通幼儿园,选择的理由是‘能让自己的孩子与正常的孩子一样的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将来好找工作”、“能跟其他孩子一样学习知识”。

 

3.4家长希望孩子学习的内容

 

这是一个多项选择题,除了两位年龄只有2岁的儿童的家长以外,所有的家长都希望孩子能“生活自理”。这种希望符合该年龄段儿童共同的发展目标,也体现出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对残疾儿童来讲,学会生活自理应该是特殊教育的首要目标。其次,大多数的家长希望孩子能“学到文化知识”,因为这是孩子将来能在社会上立足的基础。对于调查中所列出的其他内容,家长们都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作了回答:聋童和部分多重障碍的孩子家长希望能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语言训练,而视觉障碍孩子的家长则希望对孩子进行定向行走的训练。

 

3.5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写、做简单家务”就行了,说明相当一部分家长还是能接受现实,较为理性地看待孩子的将来。

 

3.6家长希望得到的帮助这是一道开放式的问题,很多家长认真作了回答:有三分之一的家长把“不歧视”放在了首要的位置,期望社会不要歧视他们的孩子、不要歧视他们的家庭,期望社会“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善意”,“希望社会对残障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对待”,也能尊重残疾儿童;有10位视觉障碍孩子的家长希望能治好孩子的眼睛,改变现状,说明他们对孩子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求医的问题上,认为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能改变孩子生活状态。也有部分家长希望社会能帮助解决孩子的上学、就业等问题,能提供经济或生活上的帮助;有两位家长明确提出,希望能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信息、能有专业人士给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

 

4.1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婴幼儿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最为迅速、也是一个人大脑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如果残疾儿童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较好的教育,那么就可能事半功倍,使他们的缺陷补偿达到最佳的效果。而如果错过了这个儿童发展的关键期,许多的教育训练就可能是事倍功半,很难达到理想的水平。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现实是:全国约数十万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大都被拒于托幼机构之外”111。本调查也显示,有一半的特殊儿童未能进入任何的学前教育机构,同龄的特殊儿童的入园率只达到64.3%,远远低于普通儿童80%以上的入园率。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是普通幼儿园不愿意接受特殊儿童。理由是教师不懂得如何教育这些孩子,家长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和特殊儿童在一起,担心这样做会影响自己的孩子,因而许多普通幼儿园,尤其是各级示范幼儿园,明确拒绝特殊儿童进他们的幼儿园;二是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等机构还比较苏这样特殊教育发展相对先进的地区,也并不是每一个区县都有特殊儿童幼儿园,或每一所特殊学校都设立学前班,许多家长不知道到哪里能找到适合他们孩子的学前教育机构,就是知道了,也因为离家较远,不放心孩子离开家人,而只能放弃让孩子接受教育的念头;三是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为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再加上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成本较高,因而一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比较高,部分家庭的经济条件难以承受,有一名市区的视障儿童的家长就明确表示:特殊儿童幼儿园收费太高,负担不起。”

 

种种原因限制了特殊儿童进入专门教育机构受教育的机会,而大多数特殊儿童的家长并不懂得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我国目前也缺少专家上门指导父母教育特殊儿童的机制,虽然爱德基金会开始了培养专门的盲教育专家、对视觉障碍儿童的家长进行教育方法指导的试点工作,但真正能享受到这项服务的毕竟是极少数的特殊儿童及家长,相当多的特殊儿童只能得到基本的生活照料,他们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了教育训练的最佳时机。

 

4.2家长的选择对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校学前班的教师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水准方面的特殊要求大部分家长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到特殊儿童幼儿园、特殊学校学前班、残联的康复中心等机构接受教育,选择的理由是“教师能根据孩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能针对小孩的特殊情况进行专业性的教育,方式、方法会有助于孩子的发展”。这样的选择实际上对这些机构的教师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水准方面的特殊要求。

 

但我国这些机构的教师素质能实现特殊儿童家长的良好愿望吗?目前在这些机构里从事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教师,大部分接受过普通幼儿教育或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专业训练,在从事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以后,部分也教师接受了一些特殊教育的专业训练,但离真正的专业化要求还相差甚远,迫切需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养和培训,或将受过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专业训练的教师补充进这个领域,以满足家长的实际需求,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4.3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需要给予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支持以及普通儿童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学前全纳教育,是指将特殊幼儿安置在全纳幼儿园,让他们和其他正常发展的同伴共同接受学前是把他们纳入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机构中学习,己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潮流”“绝大多数研究说明全纳教育有利于特殊幼儿的发展”12。在本次的调查中,有四分之一的家长选择让他们的孩子上普通幼儿园,就对普通的幼教机构提出了接纳特殊儿童的要求。

 

要真正使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普通幼儿园教师能得到特殊教育的专业支持,二是普通儿童的家长对幼儿园接纳特殊儿童不持异议。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己经开始了尝试,如在普通幼儿教师的专业教育课程中加入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课程,同时由特殊学校的教师承担特殊教育的巡回辅导工作,给普通幼儿园的教师提供特殊教育的专业指导等。对于第二个问题,除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以外,更需要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对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这样的观点:在全纳教育环境中普通幼儿的语言、认知、逻辑思维等能力的发展,不仅未受到特殊幼儿表现出来的不良模式的影响,而且比起传统普通教育机构中的幼儿,也未见其呈现出发展缓慢的现象,甚至在有些标准化测验中,这些全纳教育机构中普通幼儿所获得的分数还高于那些在传统普通教育环境中就学的儿童……另外,在全纳教育环境中的普通幼儿,能快速地解读特殊儿童的需要信号并做出恰当的反应,其社会帮助技能水平远高于在传统教育环境中学习的儿童”。|3|“有机会与障碍儿童互动、一起成长的无障碍儿童,长大以后会变得更宽容。他们成年后会对社会中的弱势人群具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尊重”14。当家长了解到了自己的孩子与特殊儿童在一起,不仅不会受影响,反而有助于自己孩子的发展,将有利于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

 

4.4当前的社会中还存在歧视特殊儿童的现象

 

当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的特殊儿童处在受歧视和受欺负的状态中,如在一所大学校园的家属区,一名弱智儿童正在独自玩耍,突然另一名普通儿童走过来狠狠踢了他一脚,原因是“他傻”无怪乎在本次的调查中,许多家长对社会的唯一要求就是“不歧视”。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连起码的同情心都不具备,怎么可能有高尚的道德呢。为此,一些学者提出:有必要把生命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从孩子开始,培育生命尊严的意识,善待自己的生命,也善待一切生命。”

 

5对策与建议

 

5.1全社会通过各种途径解决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各级政府也应从办学政策、人员编制、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接纳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儿童的家庭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5.2培养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专业教师,或通过培训等途径加快现有教师专业化进程,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5.3加大宣传力度,使普通儿童家长理解全纳教育的意义,真正实施学前全纳教育,让特殊儿童从小就能在正常的社会环境里成长、发展。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2

关键词: 宁远县特殊儿童 随班就读 现状调查 完善对策

特殊儿童,广义上的解释是指与普通儿童在各个方面有明显差异的儿童,主要是在智力、言语、肢体、感官、情感或行为等方面的差异,不但包括智力发展落后于正常儿童的,还包括智力发展高于正常儿童及有违法犯罪A向的。狭义上专指身体或心理有缺陷的儿童,其中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言语障碍、精神残疾、自闭症等类型。特殊儿童在发现残疾后及早进行康复训练可以缓解残疾,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成为社会中平等的成员[1]。

随班就读是指将特殊儿童安排进入普通小学,与普通学生一同接受教育的形式。与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小学设立的特殊教育班一同成为我国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三大主要形式[2]。随班就读由于所在环境限制少,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避免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造成的隔阂,更能适应社会。

湖南省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主要采取以“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形式。为改善特殊儿童教育,2016年3月至10月,我对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为了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实用性,笔者设计了《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现状调查》的调查问卷,与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利用送教下乡、家长来校、召开家长会、建立家长QQ群等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教师、家长问卷各150份,共300份,实际回收300份,有效问卷300份。

一、问卷统计与分析

1.教育理念的落后。

在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创办之前,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2015年下学期,虽然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邀请了各随班就读学校的校长、教务处主任和特殊儿童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举办了随班就读的专题培训讲座,但达到的效果仍不明显。问卷统计发现,教育理念的落后是随班就读工作没有得到人们普遍重视的主要原因(见表1、表2)。

通过表1可以看出有51%的老师所任教的班级中有特殊儿童。时至今日,有18%的老师认为特殊儿童不应该和普通儿童同样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虽然有92%的老师认为特殊儿童有潜力可挖掘,但是60%的老师认为有特殊儿童的课堂难以维持较好的课堂纪律,在课堂中他们的精力主要放在普通学生身上,直观表现在某些老师将特殊儿童的座位安排在教室的最后面,即使是视力、听力较弱的学生,对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某些教师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就是同在一间教室,同样听一位老师的讲课,其实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教师要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对待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有的老师可能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他们身上,但这样会扼杀他们独立学习和思考能力的发展。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更需要有挑战性的学习和目标,老师若能多帮助他们,帮助他们多获得成功的愉悦感,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对老师而言何尝不是一次成功的体验?当然,40%的老师支持随班就读,这在一个偏远的小县城甚是难得。还有许多类似的观念都影响随班就读的进一步发展。

在表2中,有25%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是社会、家庭的负担,还有42%的家长对随班就读的观念比较消极,40%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会受到别的小孩欺负,不能和平相处。但就笔者所见到的是特殊儿童和普通学生大多能和平相处,成为好朋友,就以我校何轩老师的小孩为例,他和我校的彭振林、李伊祺等特殊儿童都能成为好朋友。在笔者所了解到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班级中,只要老师引导得当,他们同样可以和平相处,虽然更多的是普通学生对特殊儿童的帮助为主。能否和平相处,关键在于家长、老师的正确引导;96%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有特长可以培养,但是鲜有家长、教师愿意花时间在特殊儿童身上,我校学生曾繁忠,身体素质佳,协调性较好,腰腹力量强,笔者曾多次与其家长沟通让他去学习跆拳道或武术,对其日后的生存、发展都有好处,但家长仍没有送他去培训;58%的家长支持随班就读,91%的家长能够接受孩子所在的班级中有特殊儿童,79%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可以发展其日后的社会适应性。

2.随班就读师资力量薄弱。

为了解我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学情况,我从领导和教师两个角度设计了三个问题,针对教师提问,结果如下(见表3):

由表3可见,特殊儿童不仅具有和普通学生类似的身心发展问题,更有其特殊的身心与学习特点,对此他们需要专业的特殊教育。有66%的老师认为其所在学校的领导对随班就读有积极的态度,能够支持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宁远县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目前仅有13名,虽然在办学开始就与宁远县教育局开展了送教到班活动,给随班就读班级的班主任和课任老师进行了专业培训,但庞大的师资缺口是宁远县随班就读师资薄弱的直接原因,希望以后多开展类似的高质量的培训讲座,提高随班就读教师的业务水平。在问卷调查中有40%的老师还不能完成对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只有老师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与学习特点,掌握相应的特殊教育方法,才能挖掘特殊儿童的优势潜能,找到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有81%的老师表示在课堂中会更加关注、照顾特殊儿童。

3.普通学校班级人数过多。

为了解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给教师带来的影响,我们设计了问题――您认为随班就读带来的工作负担(重点)主要来自哪里(多选)?教师们的回答统计结果如下:

目前,宁远县各乡镇一类完小与城区小学的班级学生人数普遍较多,在课堂教学中给老师对特殊学生的照顾带来不小的阻碍,难免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在2015年下学期的“送教到班”活动中,笔者听到了有一位特殊学生上课从来不进教室的说法,心想这位老师也太不负责了吧,可仔细想想,一个班级中有学生将近70名,老师难以特别关注特殊儿童,毕竟不能因为一位学生而耽误其他学生的学习。从表4可以看到其他老师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个别化辅导、维持秩序和安全工作分别占63%、48%和59%,而这些都是班额人数过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虽然少,但是在安全方面同样是老师平时工作的重点,从来不敢掉以轻心。所以,在班级中有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时,应提倡小班化教学,老师不仅能够更多地关注到特殊儿童,对普通学生的教育也是有益处的。

4.其他影响因素。

宁远县已经有部分家长将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的学籍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局下拨的经费,已经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这就意味着学校招收随班就读特殊儿童,可能会增加学校教学成本,经费问题是部分学校不愿接纳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原因之一。

特殊教育学校老师有特殊教育的津贴补助。在2015年下学期宁远县教育局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送教到班”活动中,为随班就x老师发放了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助。而在这之前随班就读的老师付出了劳动,却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老师待遇问题是影响随班就读的原因之一。

在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正式运转之前,特殊儿童的成绩是会影响教师考核的。尽管有部分特殊儿童已经将学籍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但仍有部分学生的学籍在普通小学。这部分学生的成绩势必会影响到其就读班级的升学率与排名,且随班就读班级的新考核方案尚未出台,这部分学生仍旧会影响老师的年终考核。

二、完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对策

随班就读工作是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针对上述现状,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对策: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将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资源整合,形成一种针对特殊儿童的多维的关爱体系。首先,政府的扶贫、低保政策向特殊学生家庭倾斜,让这些家庭在经济上的收入相对提高,为特殊学生就学提供更多的经济保障;其次,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类爱心基金会发动社会上有能力的人士,在经济和精神上通过一些有益的活动对特殊儿童予以关心和支持,让特殊儿童群体感受到关爱,从而受到一定的激励;再次,政府和学校应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普通小学中有随班就读特殊儿童的老师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考核、晋级、评先评优中予以适当倾斜,从而从侧面引导老师给予特殊儿童更多更细的关注和关爱。

2.加强对随班就读的任课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培训。

宁远县教育局和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加强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提升。一是组织培训讲座,对普通学校教师进行相关的特殊教育理论培训,正确的理论知识能够指导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使用正确、适合特殊儿童的教学方法;二是组织普通学校教师到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教学观摩,学习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教学方法并用于实践;三是积极开展送教活动,组织专业团队到各个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进行特殊教育专业送教活动,指导随班就读老师的教学工作;四是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微信群、QQ群,由专业团队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交流;五是积极引导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转变教育观念,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观念,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与学生全面发展的新思想;六是引导普通学生重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对普通学生进行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对特殊儿童采取平等尊重、热心关爱的态度;七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更加关注特殊儿童,对他们学习、生活更注意,不可任由其消极发展。当然,家长要主动将孩子送到普通小学,支持随班就读。

3.建立试点班,以点带面。

鉴于宁远县只有一所合格的特殊教育学校,无论是师资还是办学规模都远远无法满足现有的特殊儿童群体,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地选择几所乡镇一类完小和部分城区小学,建立一个特殊儿童教育试点班。由教育行政部门特招一批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分配到试点班,再由他们带一个普通教师进行手把手的引领和培训,这样以点带面,可以极大地扩展特殊儿童的教育面,从而有效缓解特殊学校的压力。

4.加大相关经费投入力度。

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增加15%和绩效工资增加50%,以及在职称评定中增加10%。对下拨的学生经费问题,相关方面要多探讨协商,积极想办法解决这一矛盾;增加对随班就读老师的补助津贴,使其付出的劳动得到一定物质上的体现,提高随班就读老师的积极性;教育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对随班就读老师的考核标准,不让特殊学生的成绩成为影响老师年终绩效考核的负担等。

参考文献: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3

关键词:中国 特殊教育 演进历程 启示

1 特殊教育的内涵与理念

特殊儿童教育学(pedagogy to exceptional children)是研究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又称特殊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于对特殊儿童有两种理解,特殊儿童教育学也就有两种界定。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分为盲童(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听觉障碍)教育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本文主要是指广义上的特殊儿童和特殊儿童教育。

特殊教育在本质上是“育”与“爱”有机结合的教育。“育”在中国古代意味着“养子使作善也”,体现了教育的发展性和方向性;“爱”则蕴藏着人性之本,爱心;这反映了特殊教育的理念为“爱而有教”与“教而有方”的融合。

2 特殊教育的演进历程

从世界教育史来看,特殊教育实践活动古而有之。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只有200多年历史。其显著特点是文理渗透、医教融合,它的发展既有赖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开明,也有赖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认识发展水平。我国特殊教育按其发展阶段划分,大致经历了准备阶段、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三个时期。

2.1 特殊教育准备阶段:古代特殊教育思想的萌芽

2.1.1 对特殊儿童(包括特殊人群)的认识及其态度

我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残疾人的记载和对其原因的探究。如《左传》卷六记载着“耳不听无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同时,春秋时期有人将残疾分为失明、聩、暗、瘸、驼、痴、癫和狂疾等不同类型。此外,还对残疾的成因进行了探讨,老子的《道德经》中有“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的说法;《吕氏春秋·尽数》中有“轻水所多,秃与瘿人”;我国最早的中医学著作《黄帝内经》指出,“颠病”是“得之在母腹中时,其母有所大惊,气而不下,精气并居,故令子发为颠疾也”。由此可见,古代特殊教育从医学和教育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具有朴素唯物论思想。

同时,我国古代非常重视超常儿童教育,并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据赵忠心考证,历史上仅资料齐全的“神童”就有500多个,积累了丰富的神童教育经验。如,王安石的《伤仲永》就是关于智力超常儿童的记载,尽管方中永的早慧因为教育失误和他自身骄傲而使其成为一个平庸者,但从另一侧面反映出特殊教育在特殊儿童一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古代有开明的残疾人政策。夏商周时期有减免残疾人税收的规定,《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曰安福”。这种政策到春秋时就有了问疾、养疾(收而养之,官之衣食)之举。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统治者都设置了专门机构去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对残疾者赐谷、设“悲田制”、“福田制”和“养济院”等。我国古代在用人机制上对残疾人一视同仁,周代就有盲人担任乐师和相应官职,孙膑和司马迁是肢体残疾者,受刑后仍被重用。

2.1.2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及机构的萌芽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萌芽很早。从《礼记》的“鳏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到孔子的“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据此提出“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中庸》提出“勤能补拙”,奠定了中国特殊教育的教育理论基础。同时,医学也为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石。明代万全从医学角度,阐述了“母气既伤,子气应之,未有不伤者也。其母伤则胎易堕,其子伤则脏气不和,病斯多矣”。通过干预孕妇的情绪而预防智障和残疾发生。但由于受佛教“报应”说及刑罚制造残疾的影响,民间仍存在对残疾的错误认识。

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据陆得样和(日)福森信昭1996年考证,我国在周代出现了公有性质的残疾人教育,源起于夏商周时期的盲人乐师需要专门的职业技能教育,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民间还有盲人乐师。训练聋哑、盲及肢体残疾者为有用之人,其专门技能是通过受特殊教育获得的。如《荀子·王制》记载“古者以废弃之人,主噗卜巫祝之事”。

2.2 特殊教育的早期阶段:现代特殊学校的产生

漫长的封建社会,特殊教育发展异常缓慢甚至停滞。直到1874年,苏格兰教会人士穆威廉(Willi-am·Murray)在北京建立“瞽叟通文馆”(现北京市盲人学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梅尔斯夫妇(C·Y&A·Tmills)在山东登州(蓬莱)建立了“启喑学馆”(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20世纪初,张骞、周跃先等人率先创办特殊学校。1921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小为弱智儿童开设的“特殊学级”,揭开了中国特殊教育各领域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近代制度化的特殊教育源于学习西方,1922年“新学制”的“附则”中提出应注意特种教育,这是我国学制史上的特殊教育。陈鹤琴于1934年7月至1935年3月间出席了国际幼儿教育会议,并到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丹麦、前苏联、波兰、奥地利、意大利和瑞士等11国进行了教育考察后,于1935年8月10日在《对于儿童年实施后的宏愿》中提出:“愿全国盲哑及其他残废儿童,都能享受到特殊教育,尽量地发展他天赋的才能,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分子,同时使他们本身能够享受到人类应有的幸福”。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研究者将研究对象从健康儿童转向特殊儿童,这是教育民主化和人类进步的体现。具有现代意义的特殊教育学校正是在中国这一特定矛盾的文化氛围,低经济水平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中艰难地发展。

早期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起了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及培训任务,致力于通过办学来建构特殊教育体系。刘先骥于1916年在湖南创办的导盲学校,是我国早期创办的特殊学校之一,1921年又增设了师范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业家张骞也于1916年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陈鹤琴(1892—1982)从致力于中国教育科学化和民主化角度出发,十分关爱特殊儿童,是站在中国儿童教育发展高度将幼稚教育、国民教育和特殊教育并列为儿童教育的第一人,充分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对社会进步的价值,积极呼吁社会关应注特殊儿童教育和发展。他认为,只有关注特殊儿童心理的教育才是科学的教育。他在上海国立幼稚师范专修科讲授儿童研究课程时,专章讲述了低能儿童问题:特殊教育不仅要关注他们的身体缺陷,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因为特殊儿童具有许多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特殊心理,特殊教育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他还对耳聋儿童、口吃儿童和低能儿童的心理进行了研究。

2.3 特殊教育的发展阶段:现代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

到新中国成立前,共有42所盲聋学校,2380名在校生。旧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仅仅局限于盲聋两类儿童的教育,且盲、聋学校多为私立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于1951年签署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设置聋哑、盲人等特种学校,标志着特殊教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尤其是1988年,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3.1 随班就读,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的开端

从新中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从1954年到文革前,前苏联留学生在北京和上海曾进行了弱智教育实验。1979年开始,北京创办了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班,1983年开始建立首批培智学校。

1985年,很多地区为节约经费,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采取了在普通学校中设置特殊教育班的形式;北京、上海等地基于回归主流的教育理念,开始实验普通班级吸纳残疾儿童学习的形式,即后来成为“随班就读”。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及《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1990年开始,为了使农村的弱智孩子能接受教育,在农村也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安置形式,这种新形式与国际后来提出的融合教育或全纳教育相吻合。之后,中国形成了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多种办学形式。

2.3.2 特殊教育规模发展迅速,但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特殊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特殊教育仍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下面将从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高等教育发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发展规模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列表形式呈现。

(1)特殊教育的基本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539所,在校残疾学生达到37万多人,基本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格局。

(注:表中数据为整编,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特殊教育处提供,转引自《中国特殊教育学基础》,陈云英著,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p56;2000年数据引自2000中国教育年鉴)

(2)师资队伍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质量。到1995年,全国各地建立了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特殊师范部34所,5所直属师范大学和两所地方性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并建立了专科、本科和硕士点。尽管如此,截至2000年,在3.1万专任教师中,其中仅仅有3%的人是特教专业毕业,缺乏一支高质量师资队伍。据调查,1998—1999年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有387284人,其中,获完全资格认证的为347818人。另有获得完全资格认证的学校社会工作者15105人,获完全资格认证的职业治疗专家9578人,而且从事特教的教师学历普遍很高,其中以硕士、博士学位者居多。由此可以看出,中美特教师资存在巨大差距。

从目前形势来看,师资“质”和“量”都不能满足当前需要。从表2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与学生人数比约在8%-19%左右。因此,建立一支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高质量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任重而道远。

(注:数据来自相应年度的《中国教育年鉴》)

(3)高等教育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的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主要从高校特殊教育专业体系完善化和普通院校招收残疾人大学生两个层面来探析。

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方面:1986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开设了第一个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主要指原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和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相继设立了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特殊教育人才。研究生层次:自1983年以来,先后有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心理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与北京大学心理系联合,陕西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院校或机构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生硕士点。此外,华东师范大学还开设了特殊教育博士学位点。

一方面,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师训体系需更加完备;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教育对象接受高等教育来更好地发展特殊教育。特殊人士接受特殊教育,既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滨州医学院,长春大学,天津理工学院,以及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等校面向全国招收残疾人大学生。2005年,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始招收残疾人大学生,成为西南地区第一所招收残疾人大学的院校。这些院校招收残疾人极大地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3 启示

由上可见,我国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招生4.88万人,在校学生(包括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达到36.47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总数的63.64%和66.23%,随班就读已成为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纵观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3.1 理性地看待特殊教育

当我们从全球范围审视其发展历程时,发现人类关于“如何对待残疾人”问题经历了杀戮——遗弃、忽视——怜悯与过度保护,进而发展到逐渐接呐,再到融合进主流社会的发展过程,即人类自身经历了一个“远离”、“走近”、到“融合”的认识过程。

理性地对待特殊教育理念的发展历程,形成科学的特殊儿童教育观,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恢复、治疗其身心功能,使之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于正常人的生理或心理机能,这是其获得真正发展的途径。

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使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和教育。在普通教育班级中进行个别化教育,将特殊教育技术运用于普通教育课程,儿童需求的多样性被最大限度地容纳在普通教育课程中。

3.2 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虽然迟于欧洲,但对残疾人的认识却具有朴素的唯物论色彩和人道主义倾向,其发展变化有着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殊的文化底蕴。特殊教育实践活动与尊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4

【关键词】残疾儿童教育资金师资水平交流

现在,我国各类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取得了有效地发展,同时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可是,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怎样更好的解决残疾儿童现在的教育问题,应该从教育资金的投入,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缺乏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分析。

一、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地区差异明显

教育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残疾儿童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2012年中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这是中国自1993年提出达到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后首次实现了这一承诺。然而,在众多教育类型中,虽然近年来残疾人教育的投入总量有所提高,但相关数据表明,残疾人教育学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全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0.38%,而普通小学在该项目上的比例高达33%,是残疾人教育学校的10倍之多。在我国的人口中,大约有57%的人居住在农村;而在500万残疾儿童中,80%的残疾儿童都生活在农村。由于我国教育政策长期偏重优先发展城市教育事业,导致城乡区域差别较大,农村的教育在办学条件、教学水平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另外,据统计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仅有1705所左右,而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都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按照要求,我国初步预估特殊教育学校至少应有近万所。但目前,全国大多数县市没有相应的学校,甚至很多县没有一个残教班,这也在无形中导致不少残疾儿童因为无法就近上学,也没有办法像健全人一样选择受教育的地区、类别等,最终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教学方式单一,学校考评制度严重影响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残疾儿童教学方式与普通学校相类似,大多数都以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教师授课方式比较单一,基本都是讲授课。在课堂上大多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教师问学生答,教师只重视传授知识,不注重发展能力,按照一个模式培养学生,忽视了因材施教和课堂外的教育途径,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不利于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造型人才的成长,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的需要。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氛围也比较死板,缺乏激情,教师和学生之间缺少情感的交流和碰撞,教师教得无生气,学生学得无兴趣。

另外,在中国现行的教育评价办法中,各级各类的考试成绩作为了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一种评价的标准,这种以学业成绩高低作为评判学生好坏的标准给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带来了困难。由于残疾儿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身体和智力的差异,一味地以单一的教学方式以及以学业为主的传统教育理念来对待残疾学生的话,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论是课堂参与还是学业成绩都相对较弱,部分残疾学生跟不上普通学生的学习进度,导致他们越来越受到普通学生和家长的歧视与排斥,教师对待残疾学生的态度也比较消极,最终使得他们更加自闭,他们无法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兴趣爱好,也没有力量支撑他们继续完成学业,辍学率也就随之上升。

三、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低,大多数学校和教师队伍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具备专业特殊教育知识与技能的从业人员人数较少。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数量大约只有4万多人,其中专任教师数量大概只有3万人,且每年增长的速度也比较缓慢。这些教师仅承担着不到40万的特殊儿童的教学,还有将近200万的残疾儿童要么在普通学校以随班就读的方式进行学习,要么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接受教育,如果算上他们对师资的要求,我国残疾儿童教师队伍的缺口更加庞大。目前,全国137所师范院校中只有13.9%的院校开设了特殊教育相关课程,并且大部分课程设置都为选修课,因此特殊教育师资水平偏低,特别是在学历和职称等方面不容乐观,并且专业成长空间有限,无法适应特殊教育的基本需求。在我国,具有高等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教师很少,大多特殊教师的学历和职称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四、家庭、学校、社区缺乏沟通交流平台

残疾儿童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合作,家庭、学校、社区三方面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是人最早接触的教育环境,作为残疾儿童的家庭,很多时候都会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农村的残疾家庭,家庭条件差,为了给孩子治病经济压力就很大,因此不少家长选择放弃送孩子到学校去读书。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家长在心理上存在着消极的观念,因此与孩子的交流越来越少,与社区和学校的沟通更是少之又少,孩子在学校的事情一般很少过问。作为学校,由于对残疾儿童的关注程度较低,许多学校和教师在对待残疾儿童的态度上也比较消极,在相关管理方式的制定上缺乏有效地针对性,因此学生在学校的各项情况,学校都很少与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及时地交流和沟通。社区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形成社区教育体系,社区在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上没有发挥应有的连接作用,虽然部分社区有开展相关的助残活动,但规模较小,影响范围小,在社会上未能起到显著的宣传作用,没有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建立起坚定的信心。由于家庭、学校、社区缺乏沟通交流的平台,导致残疾儿童在教育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帮助。

总之,受教育权作为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学校、家庭的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只有从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开始抓起,才能更好地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教兴国和科学发展观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包春燕.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J].读书文摘,2014,18:105.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5

刘 颂(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曾凡林(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建立了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与此同时,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工作也正式开启,并在随后的二十多年发展中取得了许多成就。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特点和成就

综观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短暂的二十多年发展历程,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多样化的学前特殊教育办学主体

与中国基础特殊教育相似,我国学前特殊教育也呈现出办学主体多样化的特点。从机构所有权而言,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存在公办与民办两种类型,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均举办了公办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此外,各地还有一些民办机构。这些机构或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或属于企业。不过,这些民办机构多集中在举办聋儿语训和孤独症的矫正方面,对弱智稍有涉及,在其他方面参与较少。

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聋儿,逐渐扩大到其他类型的特殊幼儿

因聋儿语训工作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儿童的特殊教育起步较早,我国聋儿早期语训工作取得的成就最大。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统计公报,我国聋儿康复机构在“八五”至“十五”期间共完成23万名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其中近20%的聋儿经训练后进入普通幼儿园或普通小学就读。

但是,与聋儿早期语训工作的规模与成就相比,弱智、自闭症、盲、肢残等其他类型的特殊幼儿早期教育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而其早期教育课程、教育方法等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特殊幼儿的安置形式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与学前特殊班为主,学前融合教育正在起步。

目前,我国特殊幼儿的安置形式以隔离的学前教育机构或学前特殊班为主,包括特殊幼儿教育机构、聋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上述机构或班一般只招收特殊幼儿,特殊幼儿缺少与普通幼儿互动的时间、空间。同时,因缺乏政策鼓励、师资培养等现实原因,普通幼儿园接受特殊幼儿还处于零星的自发状态,有招收意愿的普通幼儿园数量少,对特殊幼儿的开放程度有限。近年来,学前融合教育在上海、北京等较发达地区开始了试点工作,并有一些成就。

二、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与我国特殊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阶段的发展水平相比,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因起步稍晚,其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1.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以聋儿为主体,公办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多限于城区特殊学校开设的学前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不足,但在准入、资质、教育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亟待加强监管,广大农村地区的特殊幼儿早期教育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已开展的学前特殊教育课程多以缺陷补偿为定向,而在促进特殊幼儿的身心全面发展、妥善提供家庭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还非常薄弱。与特殊幼儿家庭急切盼望获取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信息、咨询、指导与入学资格的愿望相比,当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这些合理需求。

2.缺乏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性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及了学前特殊教育的任务、实施机构的类型及分工,《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及“照顾残疾幼儿”,但却没有对教育政策法规对学前特殊教育的对象、政府职责、财政投入与条件保障、师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与质量评价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政策法规对学前特殊教育规范的缺乏、零散、含混,既反映出当前对学前特殊教育重要地位认识的不足与偏差,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导致在思想观念上和实际行动中对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是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根本原因。

3.学前融合教育模式尚处试验阶段

学前融合教育是当今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主张由普通幼儿园提供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不仅创设特殊幼儿与普通幼儿共同生活、学习的环境,而且为特殊幼儿制订个别化教育方案并提供教育教学。已有研究与实践证实,适宜的学前融合教育可有效促进特殊幼儿的社会化并融入普通儿童群体,同时促进普通儿童对特殊幼儿的接纳与理解,并在客观上提高幼儿教师对儿童个体差异的认识与指导。我国当前的学前融合教育还处于试验与起步阶段,一方面大多数普通幼儿园还未从意识、观念、知识、教育能力等方面充分做好接受特殊幼儿的准备,另一方面,学前融合教育的众多实际问题还有待继续深入认识与探讨,如融合教育的具体操作方式、行政管理、经费支持、普教教师与特殊教师的合作、特殊幼儿的社会交往指导、幼教教师的特殊教育培训,等等。认真思考与妥善解决上述有关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尽量避免特殊幼儿在普通幼儿班级的“混读”现象,同时,也帮助我们积极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学前融合教育模式。

4.学前特殊教育研究相对薄弱

近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大量有关特殊幼儿的科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自闭症幼儿的认知特点与早期干预、聋儿语训的课程与教育教学、特殊幼儿早期教育现状调查等几个方面,但是,这些研究无论在广度与深度上仍与我国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对科学研究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学前教育实践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今后,应加大学前特殊教育研究的力度,从政策法规、各类特殊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尤其是0-3岁特殊婴幼儿)、特殊幼儿家庭、安置模式、课程与教育教学、幼小衔接、师资培养等多角度、多层次开展研究,同时增强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增强教育科学研究对学前教育实践领域的指导与支持作用。

5.各部门与各学科专业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

特殊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康复、早期教育及相关服务,离不开卫生、民政、残联、教育多个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也离不开医学、教育、社会、心理等多学科领域专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特殊幼儿的发现、诊断、通报、登记、转介、康复、教育等服务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早发现、早治疗、早教育”的目标。例如,在聋儿的早期干预上,首先需要卫生医疗单位开展早期筛查,对于确诊的聋儿,残联和民政系统提供辅具、经费等资助,以协助聋儿尽早佩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然后转介聋儿到相应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早期语言训练,并且聋儿在早期教育的过程中还可根据需要得到多学科专业团队的指导与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相关部门在特殊幼儿的早期干预上有分工无合作的现象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特殊幼儿及其家庭难以获得及时支持与帮助,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早期干预工作的计划性与针对性。

6.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尚显薄弱

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工作只在少部分地区开展,只有极少数的师资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因此,亟需开展特殊教育的学前师资培训工作。

中国的基础特殊教育

刘全礼(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毛 伟(山东新泰特殊教育学校)

一、特点和成就

综观我国特殊教育尤其是基础特殊教育的过去与现在,大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尤其是近三十年的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首先,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形式,即对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来看,我国有三种典型的特殊教育形式。

一是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聋、弱智学校,教育轻微违法、犯罪儿童的工读学校和培养各种特殊才能的超常儿童学校(如体操学校、杂技学校等)。就残疾儿童教育而言,特殊教育学校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教育形式。

二是特殊儿童班。这是附设在普通学校的招收特殊儿童并对其实施特殊教育的有别于普通班级的班级,目前这样的班级以智力落后班级、聋班级居多,也有一些超常儿童的班级附设在普通学校。

三是随班就读。就是一种特殊儿童在普通班级就读的教育形式,往往是在一个普通班级内安置一到三个特殊儿童,并使之接受特殊教育的形式。目前最流行的是在普通班级内安置盲、聋、弱智儿童。

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以特殊班为骨干、以大量的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

其次,从儿童受教育的年龄来看,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教育体制。

一是我们普遍举办了以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为主体的聋儿的学前教育,并且还举办了以教育训练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为主体的早期教育机构。

二是举办了包括盲、聋、弱智学校在内的九年一贯制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这是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最主要的形式。

三是开设了包括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的特殊学校或大学的专门系科。如专门招收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院。

再次,从受教育儿童的类别来看,虽然不是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受到关注,但有关法规中的残疾儿童的类别基本上都成了教育的对象。

目前在校的学生既有盲、聋、智力落后儿童,也有肢体残疾、言语残疾以及精神病残疾等儿童,还有各种各样的超常儿童。

最后,从教科书来看,我们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以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统编教科书为主体的教科书系统。

盲、聋、智力落后儿童学校各有适合自己特色的教科书系统。

2.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

我国的特殊教育的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先,从所有制类别来看,既有国家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也有集体和个人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实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存的办学格局。

其次,从部门归属来看,既有教育部门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又有民政部门举办的机构,还有群众团体――主要是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和工商部门管理的机构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

尽管教育部门是办学的主体,但是,我国残联系统的听力语言训练机构、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尤其是残联部门举办的机构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3.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尽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提出,国家社会要帮助安抚盲、聋、哑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其次,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有关权利和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也涉及到了残疾儿童的一系列的教育问题。

最后,我们还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应该说,这些法律和法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顺利实施。

二、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1.思想重视有待加强

相对特殊教育应有的地位而言,我们的重视程度还明显不够。

首先,政府的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教育主管官员的重视不够。我们国家有几千个县级单位,按照中央政府的有关规定,仅仅盲、聋、弱智学校就应该有近万所才是,但是截止到去年,我们仅有1600余所特殊教育学校。许多教育官员根本不知道特殊教育这个事情,也不想了解更不想推动特殊教育事业。

其次,是家长重视不够。许多残疾儿童的家长不愿意送孩子入学,看不到教育是使残疾儿童发展、生存、自食其力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手段,也是他们最基本的权利。

再次,是民众的重视不够。这固然和广大民众不了解特殊教育有关系,也和民众漠视弱势人群的存在有关系。

最后,是残疾儿童自身重视不够。由于身心的社会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许多残疾儿童对自己上学并不积极。

2.入学率很不理想

入学率是反映教育发达与否的最明显的证据。按照教育部2006年教育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06年全国在校残疾儿童36.29万人,这个数据与需要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数相差甚远。

按照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在8000余万可能的残疾人中,如果按照20%是需要接受基础教育的残疾儿童推算,当有1600万残疾儿童需要接受基础教育。实际上,加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我国残疾儿童的实际入学率是非常低的。

在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中,那些1%没有入学的儿童往往就是残疾儿童。

如果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准确,教育部公报的数据也准确,那么,残疾儿童的入学率问题确实是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了。

3.教育投入不足

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并不仅仅是特殊教育的事情,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上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但是,综观我国的教育投入,以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最不理想,其中,又以特殊教育为最。

在许多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不用说先进的教学仪器和手段没有配备,甚至连基本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都缺乏。

例如,老师缺少教学参考资料,甚至缺少教材;学生没有起码的上课的器材,更不用说聋儿有适用的助听设备、盲生有适用的助视设备了。

4.法律建设亟需加强

尽管我国在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曾经把我国的特殊教育的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总结为八个方面:

一是法规不全。如上所述,尽管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残疾儿童的教育有关系,但是,缺少更为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法规。

二是特殊教育对象的法律术语不统一。例如,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使用盲、聋、弱智等术语,而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则使用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术语。这种术语的不一致在法律中出现是极为不应该的。

三是有些描述不科学。例如,聋哑和聋、哑是完全不同的对象,但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却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使得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四是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义务教育法中涉及的对象基本上是盲、聋、弱智三类,残疾人保障法中基本上只涉及五类,大量存在于学校中的障碍儿童,如情绪行为异常儿童、孤独症儿童等则没有涉及。

五是法律条文或法与法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宪法应该是根本大法,但是,其他法规并没有以宪法为基础展开有关内容,这些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术语上。

六是有些内容没有涉及。这些没有涉及的内容并不仅仅是类别的问题,即并不仅仅是没有把那些该纳入的残疾儿童纳入,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

例如,有关特殊教育教师的问题、就业问题、有关经费和设备的问题等。

七是执法不力。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并不仅仅是残疾人教育的问题,但在残疾人教育上更为突出,有法不依的现象更为严重。

八是法规之间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尽管法律都是国家制定的,但是不同的具体法律的制定者却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制定者群体的利益,而未能完全体现良法的内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涉及到残疾儿童问题,但是这部法律却限于孕期保健和检查,而对检查出的残疾儿童怎么做并不涉及。但是,对残疾儿童而言,早期干预、早期教育比任何阶段的干预效果都好。

5.教育教学水平亟待提高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水平是不理想的。

首先,在文化知识上,盲、聋等残疾学生的文化水平远远低于同龄儿童的文化水平。除去智力落后儿童,其他残疾儿童的文化水平应该与普通儿童大致相当。

其次,在思想认识上某些残疾儿童的认识水平也低于普通儿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聋哑人犯罪就从某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最后,许多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并没有完成“读”的任务,而是随班就“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整个特殊教育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方向与对策

我国特殊教育的问题是发展中问题,只要思想对路、方法合适、法律保障,解决这些问题指日可待。

1.特殊教育应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政府尤其是代表政府的官员应该首先对特殊教育有一些认识并在职权范围内重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包括建立学校、修订法规等一系列措施。

其次,残疾儿童的家长、残疾儿童本人也应该重视特殊教育。

最后,各行各业、各色人等如企业、媒体、慈善家等也应该把一部分热情用于特殊教育。

2.制定完备的法律

要制定或修订并严格执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修订法规时应该本着制定良法的原则,特别注意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消除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恰当的条文、术语。

这个问题应该是首要的问题。如果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术语不一,就很难说这个系统是个良性系统。

二是法律制定者要具备学科知识或能力。

当然,要所有的法律专家同时是某个学科(如智力落后教育学科)的专家是困难的,但是,我们的残疾儿童教育法规中出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没有让学科专家很好参与带来的。

因此,在修订或制定相应法规时应该充分吸收学科专家的意见或让其充分参与,这样才能保证专门法的专门特点。

三是真正按照公平、合理、易于执行的原则修订相应法规。

毫无疑问,特定的法律制定者代表了一定利益集团的利益,但是,应该把这些利益纳入公平、合理的大框架下,消除利益集团不良的利益趋向。

3.加大投入

应该切实加强措施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比较,需要的投入更大。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各种措施,保障特殊教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逐步完善教学的硬件系统,如教学设备、教科书和软件系统,如配备合格的师资等。

4.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

在保证经费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研究,包括对残疾儿童身心特点的研究、师资培训特点的研究等,以提高整个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包括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思想素质和矫正不良行为。

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解决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质量。

5.采用一票否决制,促进残疾儿童的入学率

在各种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等活动中,采用一票否决制,如果当地没有开展到位的特殊教育活动,或者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达不到一定比例,就对其义务教育采取否决,不予验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

曲学利(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赵 斌(西南大学教育学院)

萧 筱(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中国是教育大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尽管我们就有个别残疾人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但是,为残疾人举办专门的高等特殊教育系、科或学院却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20世纪80年代中叶,在山东率先开展了肢体残疾的专门系科教育,之后,各地开始举办专门的残疾人高等教育。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纷纷举办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的系、科,到目前为止,全国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系科或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大学有十余所,残疾人的类别涉及盲、聋、肢体残疾。

(一)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形式――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四种:

1.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其中大部分是肢体残疾和轻度的盲、聋青年),与健全学生共同进行专业学习(或叫高等教育随班就读)。2001年全国有2166名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

2. 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特殊教育系和专业,采取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方式,主要专门招收盲、聋残疾青年学习各种专业。这是一种在普通高等院校内半隔离、半融合的办学方式。

3.一些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与高校合作成人教育的方式,举办一些专业的大专班,招收残疾青年。

4.成人高等教育的形式。残疾人通过职工大学、自学考试、电视大学(或者网络学院)、函授等渠道接受高等专业教育。

(二)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专业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西方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是有大量的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都可以由残疾人任选,而是集中在下列专业或方向:

1.聋人多以美术、装潢、园林、计算机应用、服装设计等为主。

2.盲人多以中医按摩、钢琴调律、音乐、针灸推拿等为主。

3.肢体残疾则以医学、计算机、文秘等为主。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

目前我国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主要涉及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研究生阶段只是个别的人在读,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科。

二、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下列方面:

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人数远远小于应该受教育的人数。

在我国的几千万残疾人中,有能力读完大学甚至读完硕士、博士的大有人在,可是这些智力资源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获得很好的开发。而现实问题是我国的许多残疾人有读大学的强烈愿望。

2.我们的一些残疾大学生的水平亟需提高。

一些单独招生的学校的残疾人毕业生的水平比同类大学生低很多,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基础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的文化水平低构成了这些要素中的主要原因。

3.支持系统不完备。

接受残疾学生的学校未能为残疾学生提供最大的帮助或最佳支持(这也是残疾人大学生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现象不仅在普通学校,在那些有残疾人就读的普通大学表现也非常明显,就是在一些专门的招收残疾人的系、科也同样存在。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对残疾学生投入足够的经费,二是办学的学校在具体的措施方法和投入不够。

4.各个招收残疾人学生的学校之间存在不良竞争。

近年来,个别学校为了争夺生源,在招生上纷纷采取单独招生的对策,使得各个学校的招生水平差异很大,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这种不良竞争不仅会使学生的实际水平大打折扣,还会影响整个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信誉,影响学生的就业。

5.一些单位的办学理念有问题。

一些办学单位还不十分了解残疾人教育的技术、方法的情况下,把招收残疾在人大学生看成是一个新的招生生长点,而不是从特殊教育的本来面目出发举办特殊教育。

同时,在一些大学的主管部门,存在着不了解残疾人教育进而不懂如何管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问题,甚至有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存在。

6.专业教师亟需普及起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

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也是特殊教育。但是,从事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并没有像一般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那样有接受特殊教育知识的训练的愿望,从而导致“无证”上岗(这也是导致残疾人高等教育水平低的一个因素),导致一些教师在起码的特殊教育知识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走向讲台。

7.毕业生求职不利。

许多盲、聋学生大学毕业后求职存在困难,找不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其中的原因很多,社会观念是一个因素,劳动部门没有相应的法规是一个方面,同时,学生的专业、水平以及基本的素质――包括和他人交往的素质也是重要的方面。

8.残疾人的高等教育还没有有效地纳入教育部门的管理之中。

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法规,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师生比例、资金投入,班额设置等一系列问题,还体现在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的督导、监督等管理措施还没有制定等方面。

三、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

我国未来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应该采取取人之长、扬己之长的策略,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努力使广大有能力、有愿望的残疾人接受合适的高等教育。

1.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的水平。

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的水平是促进高等特殊教育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基础教育的水平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使高等特殊教育达到相应的水平。

当然,这里的水平并不仅仅是文化课的水平,还包括个性、性格、行为品德等诸方面。

2.加强特殊教育的法规建设。

这是保障特殊教育顺利进行的有力工具。有了相应的法规,教育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法投入、依法管理残疾人的高等教育。

3.加强支持系统的建设。

加强辅助措施是社会、国家对残疾人应尽的责任。这些辅助措施可以集中体现在各种支持措施上,包括各种硬件和软件建设。

例如,肢体残疾的无障碍通道、盲人的形声转换系统、聋人电话,等等。

当然,这里的支持系统还包括思想支持、道义和感情的支持,包括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恰当的氛围。

4.加大残疾人随班就读的力度。

加大残疾人在普通高等学校受教育的比例,不仅可以使大量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而且还会提高残疾人的高等教育质量。应该说,这种安置方式是一种比较经济而且高效的方式。

5.加强残疾人就业的立法建设。

应该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硬性规定机关、学校、企业雇佣残疾人的职工比例,对不执行法规者课以重税或重罚,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

6.在现有学校普及特殊教育的知识。

对待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范文6

关键词:学前 特殊儿童 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分类号:G760

1 支持特殊教育要从学前抓起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推向了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历史高度。从十七大的“关心”到十的“支持”,虽然只是两个字的转变,但这个转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期望更大、发展的思路更清晰。

学前特殊教育处于整个特殊教育链条的起点,是整个特殊教育大厦的基础,支持特殊教育应从基础抓起。对于特殊儿童来说,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可以更好地克服或减轻身心障碍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使特殊儿童的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和矫正。因此,对学前特殊教育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学前特殊儿童能得到更完善的服务与帮助,对整个特殊教育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虽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事实上,由于早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而特殊儿童本身又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大多数地区学前残疾儿童的支持保障机制并不健全,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2.1 相关政策缺失

特殊教育的立法以及相关政策对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至关重要。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或政策。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又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很多国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中提到学前特殊教育的有关内容,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但这只是一些长期的发展规划,其内容不够详尽,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们发展“幸福教育”的目标。

2.2 教育机构匮乏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状况堪忧。有研究发现,全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为43.92%,远低于普通幼儿入园率(70.55%)。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

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除了听觉障碍儿童的早期康复比较普及外,其他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谈不上通过融合接受学前教育。

2.3 专业人员数量及资质不足

合格的师资队伍以及专业人员的服务是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专业化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教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据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调查显示,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这个比例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要低很多,与英美等国也差距甚远,在不发达地区情况可能更加严重。其次,目前工作在一线的学前特教教师只有极少数是特教专业出身,大多是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不足。另外,对于非专业出身的学前特教教师和实施全纳教育的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也较少,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行能力的缺乏是限制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

2.4 社会认识偏差

对特殊儿童的正确社会认识是改善特殊儿童生存环境的前提。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至今,对特殊儿童的认识虽已有进步,但仍有待改善,没有实现从养育到教育观念的彻底转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就是给残疾人提供最好的福利待遇,使他们不受生活的困扰,但是却忽视了残疾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部分普通幼儿园教师片面地认为,招收特殊儿童入园影响正常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甚至认为会有损幼儿园的名誉,降低生源。而在特殊儿童家长方面,部分家长由于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残疾的现实而选择逃避,拒绝承认孩子有问题,剥夺了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从而对特殊儿童的康复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此外,特殊幼儿要融入普通幼儿的群体,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歧视与嘲笑的现象还时常发生。这些不正确的观念态度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幸福教育”目标的实现。

2.5 家庭教育状况堪忧

特殊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融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在特殊教育的全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有研究表明:家长发现特殊儿童问题的时间普遍较晚,有60.29%的家长是在孩子3岁以后才对孩子的病情进行确诊,错过早期干预的关键时期,给后续的训练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其次,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获得的社会支持较少,在学前家庭教育过程中接受过“残联”、“民政”和“康复机构”帮助的家长加起来不足15%;此外,学前特殊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员有限,资源也相对比较匮乏,这使很多家长难以得到系统的咨询和指导,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成为了制约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3 构建学前特殊教育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针对上述我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薄弱环节,基于特殊教育生态学理论,下面探讨如何构建适应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生态学模式把特殊儿童的“特殊性”理解为儿童以极其复杂的方式与环境相互影响的结果,从儿童的行为与环境关系去理解“特殊性”,注意儿童的行为和社会环境的交互影响,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多个维度去了解、分析学生生活的环境,以建立整合的、自然的支持保障系统;主张各类资源的相互协调、配合,包括教师、家长、医生、康复人员、科技人员、各类社会人员,同时包括各种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形成一个整合的动态网络系统。根据生态学理论构想,笔者认为学前特殊儿童的支持保障系统应如图1所示,以行政支持、学校支持、家庭支持、社区支持、技术支持、自我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七大系统形成完整的生态支持保障系统。

3.1 行政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

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现,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依据系统科学理论,可以把行政支持的保障体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将保障的内容分为输入、过程和输出三个部分。其中,输入保障主要是指提供教育支持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等教育资源的保障;过程保障主要是制定与实施教育支持的细则,对教育支持实行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校正;输出保障是指对教育支持的成效进行恰当的评价。三个部分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整体。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支持,建构起学前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指导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保证相关制度的实施,为整体优化学前特殊教育提供行政上的宏观支持。

3.2 学校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

目前,鉴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数量匮乏的现状,可依托省市两级的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已成体系的康复机构,建立“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作为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力量,对接纳特殊儿童的普通幼教机构教师、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为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起到指导、示范、研究的作用,具体作用如图2所示。同时承担0-4岁特殊儿童的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到特殊儿童的家庭,指导家长教育训练特殊儿童的方法;定期到普通幼儿园进行巡回辅导,帮助普通幼儿园教师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3 家庭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

对处于早期发育阶段的特殊儿童而言,家庭是其完成生涯发展的最重要环境,家长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的支持是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要充分发掘家庭的潜能,创造有成效的自然支持系统。做好家庭咨询、家长培训、家长辅导,建立家长相互沟通学习的渠道,促进家长的积极参与,是特殊儿童的环境生态教育的最重要一环,并且在实际上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4 社区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

学前特殊需要儿童逐渐学会适应社会生活,首先体现在适应社区生活中。社区的支持是学前特殊教育向生态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体现,是综合运用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特殊需要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是紧密联系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概括起来,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改变群众观念,形成接纳态度,创设全纳学前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2)发挥康复中心、医疗机构、助听器公司等社区的资源优势,进行社区康复,补偿儿童缺陷,保证儿童的社区身心健康。(3)开展社会教育,配合“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工作,加强社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联系,实现资源互补,整合普教、特教力量。(4)提供技术支持,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5)提供精神和物质援助,解决儿童的实际困难。

3.5 技术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维护

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过程中,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而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在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独有的维护作用。首先,这些技术能够促进特殊儿童的康复;其次,辅助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教师教学,并且使得特殊教育服务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得以在整个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广泛传递。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特殊儿童的需求,既顺应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又适应了信息社会的要求,把科研成果通过新技术引入特殊教育中为特殊儿童早期服务,可以促进他们最大限度的发展,减少残疾带来的障碍。

3.6 自我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