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例6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1

一、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如何界定及相关的考虑是什么?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二、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实施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片面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三、“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实施条例》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工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界定。

四、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专家学者严格掌握的意见,我国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便以后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六、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自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这是出于何种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

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七、高新技术企业按领域划分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界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实施条例》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在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明确,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第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拟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八、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实施条例》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的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九、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故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十、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与旧内资税法的规定有何不同、是何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根据老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实施新税法后,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十一、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减免税起始年度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现行“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他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十三、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相关考虑是什么?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应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束了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模式的历史,统一并调整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要求等等,本文将在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时对新旧所得税制主要差异进行辨析。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 12 月 11 日正式颁布, 并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为新法) 的颁布实施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快速发展的税收环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法) 相比, 主要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认识和理清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区别), 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事项, 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和缴纳。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的,则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以2007年 63号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 2007年国务院令第 512号公布的,不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地位上应该高于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主体

旧条例: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新税法: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 33%。

新税法:税率 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 15%。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

(一)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旧条例: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有:1.对于工资薪金,旧条例是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改革精神一致。3.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条例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 、1 .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 .5%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1个百分点,鼓励企业在教育、培训方面增加投入。

五、折旧年限及方法

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四)电子设备,为 3 年。根据技术更新的因素缩短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为 4年、电子设备为 3 年。同时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

六、实行源泉扣除

新税法较旧条例及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七、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3

为了配合新税法的有效实施,日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此,除个别优惠政策外,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全球化浪潮席卷全世界的今天,我国内、外资终于站在了同一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

2008年已经来了,在这值得全世界都为之憧憬的一年里,新税法的实施将带给企业怎样的期盼,我们拭目以待!

新税法,企业受益几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农林牧渔业有税收优惠

谷物等项目可免所得税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细。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

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

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实施条例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文/傅勇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系今年3月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与细化,经过进一步修改,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就已有信息来看,作为一项重要税收法规的补充和明晰化,“条例”将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对于这些影响,我们不能仅从“总量上”作简化理解,更应从“结构性调整”的视角加以估量。

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2008年经济工作时强调将加大财政政策调整经济结构的力度。这意味着,在紧缩货币政策为经济运行争取时间的同时,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依赖财税政策的改变来完成。

笔者认为,“条例”的确表明未来税收政策具有显著的结构性调整效应。其一,两税合并改变内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弱势地位的同时,也起到了调整和规范外贸、外资和产业政策的目的。在输入型流动性过剩日益难以控制的当下,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流入并鼓励国际产业结构转移和出口,越来越不合时宜。两税合并有助于缓解顺差高企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其二,从“条例”中我们注意到,未来的财税优惠将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就业和投资主体的市场化。新的税法规定中小企业的税率为20%,对高新技术企业更是设定了15%的优惠税,同时将允许企业加速研发设备的折旧,并加大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比例。

鼓励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就是鼓励创新、鼓励就业、鼓励市场化。从各国发展经验来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总是创新和国民经济活力的来源。目前我国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岗位,完成了约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新产品的开发。中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只占有较小比重,鼓励其发展有利于控制投资过热。同时,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增大市场调节手段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在引导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并鼓励有助于改善民生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等的适度增长。

其三,从“条例”中我们注意到,税收改革将通过扶持国家重点公共项目、公共设施、节能环保事业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条例”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先前的实施细则一直是“两免三减半”。

理论上,大型公共工程尤其是环保项目存在显著的外部性,私营经济通常无法承担,而合理的财税体制安排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领域的进入成本。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条例”的不足之处。一个重要缺憾是“条例”未对广受关注的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由于新法改为法人所得税制,大量原来在所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改由其法人总部汇总纳税,这将导致税收收入向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集聚,加剧地区差距。这意味着,“条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税法带给企业新期盼

内资企业得实惠,外资企业可承受

高小山是北京昌群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板,共有员工50多人。谈到企业所得税的修订,他颇为感慨:“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有2500多万元,年利润近380万元。按照原先33%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每年就得缴纳120多万元。现在所得税率降到25%,在缴税前还要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样每年至少能少缴40多万元呢,实际上把我们每年的工资支出总额给省出来了。”

高小山认为,新税法确确实实降低了企业的负担,这样企业才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可以招聘更多的人、上更多的生产线,发展后劲更足了。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外资企业怎么看?沈阳辉山乳业是一家大型外资乳制品加工集团,饲养奶牛3万多头,年销售牛奶314000吨,上缴国家利税1.5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公司财务总监王月莲告诉记者,将外资企业所得税上调至25%,不会对辉山的经营产生冲击。

“公司2002年成立,按国家的政策,头三年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从2005年起,我们已经在按照24%的标准缴税,新税法实施后,只上调了一个点,企业每年多缴10万元,增量不算多,我们可以承受。”

“从长远看,想做大做强企业,在市场中占一席之地,不能过分倚重国家的税收优惠,关键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王月莲说。

“下一步,我们要建更多的养殖基地”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等行业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从事饮料作物、海水养殖等项目的企业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肉鸭养殖加工企业,属于农业产业化部级重点龙头企业,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15亿元。公司副总经理刘树荣告诉记者:“实行新税法之前,公司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子公司要想享受优惠,必须直接控股超过50%以上才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速度。新税法免征农企所得税,并且没有任何限制,这实际上给我们完全松绑了,可以更好地拓展市场了。”刘树荣表示,公司下一步不仅会建设更多的自有养殖基地,也会扶持其他小型养鸭企业的发展,从而扩大肉鸭养殖、鸭肉加工的规模。

“省下来的税款,会拿一部分用在职工福利上”

新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给员工涨工资的“成本”也随之大幅降低,企业可以间接列支更多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财务资产部副部长张福琴表示:“我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往每年都要缴纳1亿多元的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就可以少缴3000多万元,今后公司会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的福利。公司收益越大,员工的工资就会越高。”

采掘业:在减税中“狂欢”

文/李阳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除个别优惠政策外,外资、内资企业将统一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的实施对上市公司整体而言是利好,但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有所差异。

对于采掘业而言,大部分上市公司多执行33%的标准税率,从实际税率来看,最近四年以来,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可以预见,两税合并将对2008年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至少降低4个百分点

就名义税率的调整来看,分析人士普遍认为,采掘、银行、饮料、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其税负在新税法下的下降空间较大,税后利润将获得大幅增长。

根据wind统计数据计算出采掘业最近四年以来的实际税率,2004、2005、2006年分别为28.57%、27.90%和26.12%,2007年1-9月,采掘业实际税率达到29.16%。

从2007年前三季度的实际税负来看,兖州煤业(600188)的实际税负最高,达到40.04%,此外,国阳新能(600348)、金牛能源(000937)、潞安环能(601699)、天津宏峰(000594)的实际税负分别为33.12%、33.17%、33.02%和34.16%,均高于名义税率33%。

2008年新的所得税税率实施后,采掘业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名义税率都将降低,实际税负也将随之减少,带来税后利润的增长。

西部企业影响不大

由于采掘业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税率的降低对各公司的利好程度有差异。

采掘业部分位于西部地区的公司,由于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扶持,实际税率较低。例如煤炭行业中位于内蒙古的露天煤业(002128)、位于贵州的盘江股份(600395)、位于甘肃的靖远煤电(000552)等,均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从2007年前三季度的情况看,三家公司的实际税负分别仅为14.01%、15%和15.13%。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体系。除行业优惠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会有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加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延续原有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地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于2010年截止。

因此,采掘业中位于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将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仍然继续享受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不会对企业税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但利好也有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4

关注一:纳税人的变化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确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纳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关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内资企业年所得税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还分别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还实行15%或24%的优惠税率,加之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24%左右, 外资企业负担率14%左右。因此,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名义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过大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关注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变化

1.应付工资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准预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变化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该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预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的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原规定限额扣除不尽合理,该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时,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开支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所以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从列支比例及限额两方面加以控制。

4.广告费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部分行业如日化、家电、电信及制药企业的分别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内扣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同时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5.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适度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给予各类企业公平的税收待遇;取消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7.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关注四:税收优惠方式的变化

在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上,新税法在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优惠格局从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新税法采取了主要的优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盈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2.定期减免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现行直接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

7.税额抵免。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的投资额和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关注五:税收优惠期限的衔接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 所得税 企业税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1994年2月4日财政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从此标志着内外分设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正式结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个人认识和体会。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新界定,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就意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另外新税法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双重标又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新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二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内资企业个人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因此企业可从自己发展需要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机构,在选择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时,如期初费用较大,想尽量减少资金占用,而总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又比较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本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减少资金占用,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二是外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应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二、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主要是减少收入额及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其中减少收入额主要是利用新所得税法中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权益性收益;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而不是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增加利息收入。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推迟该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从而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扣除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与旧所得税法相比,主要注意以下几项费用。

(一)工资薪金筹划。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这意味新税法取消了旧税法扣除工资限额的规定,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外负担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真实、合理的基础上尽量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如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等等。 另外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主给残疾职工工资扎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招聘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时,可尽量考虑,这样既为国家政府排忧,又使企业从税收,社会影响方便受益。

(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旧条例相比,这意味着业务招待费企业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前提下,也要自行负担40%,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同时,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筹划。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没有在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且扣除限额也有明显提高,且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前提同时也可以考虑企业的部分宣传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委托加工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顾客,以达到广告目的,同时降低成本。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旧税法,要求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在符合新税法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取加速折旧法,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五)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筹划。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从筹划角度来说,在通货紧缩时。若企业盈利,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膨胀时,若企业盈利,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可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新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有高新技术部门时,应将高新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6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收入 费用扣除 税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主要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新税法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下面将结合企业实际就前三个统一分析新旧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收入

1.旧税法规定。旧税法对收入总额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

2.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新旧税法的差异。新税法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明确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式使征税收入的范围更加清晰。

4.产生的影响。由于税收征管机关可以更清晰的核定企业的收入,因此,企业可减少与其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还有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二、费用扣除

新旧税法主要在如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区别。

1.工资薪金支出

(1)旧税法规定。对于内资企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3)新旧税法的差异。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扣除;而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新旧税法的差异。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算扣除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对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由1.5%提高到2.5%,对于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新旧税法的差异。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按照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没有限制。而新税法统一了上述两费的税前扣除政策。采取总额控制办法,并允许递延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的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新税法专门规定了例外条款,便于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4.公益性捐赠

(1)旧税法规定。旧税法按具体受益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即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比例进行扣除。

(2)新税法规定。新税法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统一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

(3)新旧税法的差异。与旧税法中相比,新税法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和比例。

5.产生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简化了所得税核算方法。

三、税率

1.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

2.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旧税法的差异。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国家为了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生的影响。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即有利于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为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同时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假外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新税法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优化外资利用结构、堵塞税收漏洞等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