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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1
关键词:税费 账务处理 完善
国税法规定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近20种。目前对税种的分类主要是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具体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关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按照各税种是否影响企业当期会计损益,可将我国现有的税种分类为价内税、价外税、代扣代缴税以及代收代缴税。
一、价内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都属于价内税的范畴。
(一)计提、缴纳税款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多数价内税税种,企业一般在月末或季末计算缴纳各种税款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账务处理如下:(1)计提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时,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2)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3)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假设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应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4)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应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5)企业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并购买印花税票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计提、缴纳税款计入资产
部分价内税税种在计提、缴纳税款时没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是先计入资产。但在以后期间,将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置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益等间接影响会计损益,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规定计算消费税时,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企业销售不动产按规定计算提取营业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4)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建筑物应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5)企业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一次缴纳税款时,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6)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7)企业自营进口货物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后,应借记“库存商品――进口商品”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或“应交税费――应交进口消费税”科目。
(三)计提、缴纳税款直接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或者应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二、价外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虽然由企事业单位申报缴纳,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至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消费者承担税款,即最终的消费者成为真正负税人。因此,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提、缴纳不影响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一)正常销售业务或提供应税劳务
首先,应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其次,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最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应借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其次,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最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销售,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货物,但当企业的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所得缴纳增值税,例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对外投资、赠送等。这种特殊收入,其税费的会计处理与正常销售业务有所不同。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分配股东、清偿债务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或“利润分配”或“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关的库存商品成本和进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将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3)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如果该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该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的账务处理
由于企业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实际负税人,其计提、缴纳不会影响企业会计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属于价内税,其计提缴纳税款通常计入成本费用,但在实务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因此税法规定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具体如下:(1)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2)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3)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者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人;(5)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售票者;(6)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受让者。
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分包方,代扣营业税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科目。工程总承包方代分包方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申报缴纳通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消费税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科目。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缴消费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完善税费账务处理的建议
为使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楚地了解税款的计提缴纳情况及其对会计损益的影响,方便简化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建议完善各种税费的账务处理。
第一,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目前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税金统一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设置二级会计科目“经营税费”和“非经营税费”,即将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归入前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归入后者。
第二,借鉴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的设置,增设“无形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无形资产收入、支付的相关税费等。
第三,为了区分企业自行负担和代扣代缴的税金,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二级明细科目“自负税”、“代扣代缴税”以及“代收代缴税”,分别核算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自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例如,企业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四,根据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与目前的会计账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实际上,在这些业务中,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已发生改变,且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将收获良好形象、知名度和投资收益等“经济利益”,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因此,为简化财务人员的税费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建议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将产品用于赠送、对外投资的会计账务处理可参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分配股东、清偿债务”进行,即先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后结转相应成本和进项税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2
【关键词】建筑会计;工程运营业务的核算
工程运营业务的核算要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
一、工程投标
1.投标的概述
投标是指具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投标条件,以投票报价形式争取获得工程任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2.投标过程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1)支付投标保证金时,增加应收账款,减少银行存款;发生标书设计费、制作费等各项费用时,增加管理费用――投标费用,减少银行存款。(2)中标要增加工程施工成本(工程施工――投标费用),减少管理费用。(3)未中标不作账务处理。
二、工程施工
建筑企业中标后,签订建造合同,进入工程施工阶段。
1.建造合同成本定义
建造合同成本是指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方法
(1)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应该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2)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3)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将工程分为若干部分,以分部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4)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5)其他划分方法。
3.工程成本项目分类
分为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4.工程成本核算体制
(1)三级核算体制是指总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施工队)三级分别进行工程成本核算的一种管理体制。总公司汇总企业的生产成本,分公司计算工程成本。(2)两级核算体制是指由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两级分别进行工程成本核算的一种管理体制。公司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工作,汇总核算全部实际成本。
5.工程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成本计算期、根据成本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成本明细账。
6.工程成本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本期发生或支出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按费用的用途和地点归集到有关生产费用账户中;月末,将归集在“辅助生产”账户的辅助生产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的受益数量,分配记入“工程施工”等账户中;月末,按照各个工程使用自有施工机械的记录,核算与分配机械使用费,从“机械作业”账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账户的借方;月末,将归集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账户借方的施工管理费,按一定方法分摊转入“工程施工”账户;确定在产品(未完工程)的成本;结转竣工工程(或本月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从“工程施工”的贷方结转到“工程结算成本”的借方。
三、机械作业
1.机械作业的概述
施工机械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重要劳动手段,也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承包工程机械作业成本的分配,可采用以下方法:机械台班分配法、完成产量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机械使用费预算成本分配法。加强施工机械的管理和核算,节约机械作业成本,促进工程成本的降低。
2.机械作业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机械作业”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费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四、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概述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材料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而应作为工程物资进行核算。
2.工程物资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般核算,购入工程物资时增加工程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科目),减少相关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增加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减少工程物资;盘盈工程物资时,增加工程物资科目,减少在建工程科目;盘亏时做相反处理。
五、应付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的概述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2.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企业应付职工的薪酬,不论当月是否支付,都应在月终按人员类别和薪酬的用途做分录,增加相关成本费用。
六、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的概述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管理费用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发生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账户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期末,应将本账户借方归集的管理费用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
七、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的概述、核算及账务处理。
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所有为该项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峻工单、工程决算单、固定资产转资单。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在建工程核算内容较复杂,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较多: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领用的自产产品;购入的工程物资;辅助生产车间为在建工程提供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劳务等;由于不可预测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及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盘亏及报损;在建工程应承担的工资及福利费、工程款的支付、相关税金的缴付等等.要想在建工程成本精确无误地转固定资产,诸多环节中每一个环节均不能出错.在本文中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的确定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的确定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首先应该分清楚要转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是生产类的机器设备如自动化控制设备、工器具、线路、还是非生产类的其他工器具或房屋和建筑物等等。总之转固时间和转固类别的确定,做到事先心中有数,因为这个一确定直接影响折旧率,直接影响每年固定资产净值,转固定资产前要把握好。
二、确定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
如果是房屋和建筑物,注意该项在建工程涉及的增值税,应该抵扣的一定要抵扣,不该抵扣的一定不能抵扣。建筑物、构筑物或以其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其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管道、消防、中央空调、嵌在建筑物内的监控系统、采暖、通风、电梯、智能化配套设施等,同时发生在建筑物的购进材料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做账时为进项税转出。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抵扣指的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为生产性的机器设备等,其对应的运费和为购置机器设备而付出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
通常企业在实际发生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常常会出现工程完工后承包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出包方只拥有部分发票只能暂估入帐,这就涉及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数值确定:
(一)暂估价值
财务部门没收到工程决算单单据,即出现“无法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状况,此时应当根据工程预算、合同或者实际造价等,按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
对于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要注意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不同账务处理
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备一同转入固定资产,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从在建工程直接结转。
五、在建工程是装修工程,出包方账务处理注意首次装修和以后装修账务处理不同
首次装修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在建工程成本中,直接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装修的固定资产和建筑物,按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待装修结束后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再转入长期待摊费用,一般不低于五年内摊销。
六、在建工程正确地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也要注意
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账务处理,即资本化或费用化。标杆是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作为界线,而不以竣工决算为依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结转购建固定资产成本中;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同样按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七、 结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贷方对应科目也要心中有数
在建工程核算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工程,在建工程完工以后,按照在建工程借方所归集的成本,从贷方分别转入有关科目。这里要注意“大修理工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工程“在完工时,不能转入固定资产,即不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账务处理借方分别是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贷方结转在建工程的各明细科目。
上述几点在工作中尤为注意。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涉及面较广,在建工程又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做好在建工程成本核算,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拥有情况。故加强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管理,正确反映企业资产真实情况,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根据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参考文献:
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4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5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侯立新:《增值税业务有问必答》,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cpa考试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工程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6
【关键词】 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人们一般对于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均有所认识,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及如何处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人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获得收入,没有现金流入,没有企业利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发生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一、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条视同销售业务,其中,第一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条销售代销货物、第三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做销售核算,确认营业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因此,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自第四条,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鉴于上述分析,下面笔者对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及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加以分析。
(一)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2003年《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按照五年分摊。如果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因此,此类视同销售业务必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企业如何进行调整?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一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下面笔者用实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显然,这种账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有些同志为简化核算程序,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1)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在建工程”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视同销售业务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者,不符合会计准则。(2)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这一观点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因而将视同销售业务均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其实这是对税法的曲解,税法的目的是要明确以上业务应按收入足额纳税,但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依据会计准则。因此,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方法二:有些同志为了避免虚增收入和成本,又提出另外一种方法:发出产品以成本计价,但需同时将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合本例,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4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本年利润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这种方法比方法一要合理得多,然而仍然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本年利润”账户虚增,导致与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失灵,如: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净收益等。(2)“在建工程”账户虚增。这一观点认为这样处理的在建工程成本能更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在建工程最终要转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如果这样处理,不但虚增了本年利润,同时还把部分所得税资本化为工程成本,违背了会计准则,笔者也不赞成这种做法。
方法三:还有些同志提出对这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口径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都可以按照企业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对待,在发生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明细账中摘要反映,期末从摘要栏中调出,在正常销售利润上加上视同销售利润,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所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是:每期期末都需要逐笔调整出视同销售业务,而当企业业务较多时,无疑非常繁琐;另外,由于应税所得不通过账户反映,不易掌握,还会使偷、漏税有可乘之机。这种方法有待改进。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思路:增设“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两个账户登记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的差额。其中:“纳税差异”借方登记销售收入大于成本数,贷方登记销售收入小于成本数。“视同销售利润”则与之相反。纳税期末在正常销售利润基础上加上“纳税差异”借方发生额或减去贷方发生额,也可以加“视同销售利润”贷方发生额或减去其借方发生额,从而调整出本年应税利润。计算完所得税后两个账户对冲结平,期末无余额。本例可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借:纳税差异200000
贷:视同销售利润 200000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能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样做账务处理,把视同销售业务通过单独科目反映,不涉及正常业务信息,所以不会使原有信息失真。(2)保证所得税足额缴纳。由于所得税是以收入扣减成本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的,直接计算出该差额然后加入本期利润中,会使会计核算更简便。(3)减少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效率。由于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及时做账务处理,在有关科目中登记,所以期末只需通过调整该科目的发生额就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会计工作量。同时,税务人员的税务审核工作也会大为减轻。(4)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5)将视同销售业务通过“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账户核算,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化,使信息使用人对企业经营的了解更深,并可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
(二)用于对外捐赠的视同销售
此类业务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12%以外的部分及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故会计上应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 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