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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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坡比大于稳定坡比)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抗震、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夺战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和证据保全,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保存。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评估认定,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后,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督、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手续。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其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专家意见。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业主及产权单位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整治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地质性危害点和15米以上永久使用的边坡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产权单位适时进行检查、监测。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特别查明地下水的状况及进行边坡稳定分析。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对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或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及时参与处置。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并应在地下水位以上(或经排降水),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土钉间距应在1~2米之间,坡比不大于1:0.1。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单独采用土钉墙支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有抗震要求地区,不得使用干砌毛石支护结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或注册资格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项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在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3

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2.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

3.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5.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9.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

2.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

4.底基层施工

4.1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

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

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

5.基层施工

5.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

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下封层施工

6.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8.资金控制

8.1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变更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平等、公正的配合进行变更设计,即不让施工单位吃亏,又不让公路建设的资金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8.2认真进行对待计量工作,要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进展情况。不准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给施工单位少计量,计量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工程中有少计量要说明理由,如发现多计量或重复计量立即做严肃处理。

9.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不按合同要求办事的,一律不与计量支付。

10.安全生产

10.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只有文字没有行动的形式主义。

10.2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1.实验检测

11.1加强试验工作,认真填写实验数据,要求施工单位的试验要真实、准确,满足规范要求的频率;

11.2作为监督人员要以实验数据为依据,不能只凭直观、直觉,要亲自动手去做,检查频率要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11.3对完成的结构层要认真检测,检查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如不合格,责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2.内业

12.1现场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双方的内业资料要同步、齐全、准确、规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内业上也要反映出来。合格的内业资料才是计量的依据。

12.3现场监督人员要随时接受建设单位或市质监部门检查或抽查。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

(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结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工前,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图纸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设备(管道)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核验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管理费。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监督单位交纳监督管理费。监督管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工程概算或产品成本。监督管理费只能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二)按规定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三)按照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实行优质优价;

(四)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体工程只能选择一个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单位;

(五)不得强行代施工单位购置工程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相关设备;

(六)开工前要做好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房屋开发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外,还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售的房屋质量负责。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房屋,不准出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所)长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勘察设计;

(三)按照设计任务书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要求,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理(厂长)是工程质量和建筑构件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建筑构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和生产;

(三)按照工程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

(四)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施工、生产,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完工,必须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办理交工手续;

(六)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工程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提交工程保修证书,建立保修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组织保修,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款中预扣不超过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监督站帐户。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如数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规定向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栽协议向仲栽机构申请仲栽;没有仲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责令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未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而交付使用、出售的,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因工作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开发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建筑构件、监理工程以及出卖图章(图签),非法转包工程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收检测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5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基建维修宏观管理、控制和协调工作。

(一)总务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年度基建维修计划;

2、拟定基建维修方案;

3、负责基建维修现场管理和初步审核工作;

4、负责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程序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

5、负责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和结算,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统计报表。

(四)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工作,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五)使用部门对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配合施工并参与验收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

各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在阳光下运行。

二、基建项目

凡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一)基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基建项目申报:根据学院校园总体规划和财务计划,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拟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意向,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三)管理程序: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19〕42号)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1、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2、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3、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维修项目

(一)维修范围:学院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主体、校园基础设施、设备,水电设施,办公用具、教学用具等。

(二)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根据学院党委会议议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项目,按会议纪要内容和要求,由总务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按程序执行;

2、由各管理使用部门和总务处直接提出的,报送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送交总务处会同审计处按规定程序施行;

3、零星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下的)按简易程序办理。即由总务处直接安排维修(必要时可邀请审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

4、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如由于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及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通过口头或电话汇报后,由总务处立即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三)维修项目经费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下(含2019元)的项目,由总务处处长审批后施行;

2、2019元50000元(含五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施行;

3、50000元100000元(含十万元)的项目,由院长批准后施行;

4、100000元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院党委会议定后施行;

5、政府采购限额以上和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9元以上的须报送审计复核。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遵循原则、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单项维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应遵循公开邀标,集体审定,择优选用的原则。即由总务处会同审计处拟定方案和概算报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在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为主要的确定方式。

1、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就基建维修项目进行谈判的方式。主要适用于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1)不足三家施工队伍参与投标的或开标后有效标少于三家的;

(2)拟维修项目复杂、性质特殊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2、邀请招标是指以内部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的方式。总务处会同审计处制定招标文件,报分管总务处院领导审批。

3、询价是指在短期内容重复施工的维修项目可与施工单位协商、参照上次施工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情况,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询价方式确定:

(1)维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

(2)施工单位在学院提供过同类维修,且信誉良好,单价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3)经院领导指示,需要特事特办的项目。

4、公开招标是指学院委托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接受三家以上施工单位投标的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院纪委、总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加招标工作。

(二)劳务派工和单项简易维修工(如木工、电焊、水电设施简易更换、换锁等)由基建部门直接安排,分管处长审核。原则上每月结清劳务及维修费用。

(三)凡在学院库房领用材料的,应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严格进行实耗材料复核,余料应退回库房,杜绝漏洞和浪费。

(四)维修项目验收应由总务处邀约审计、计财和使用部门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定,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整改,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五、项目后期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加强后期使用管理工作。总务处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使用部门负责后期的管理和维护,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总务处负责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保修的监督工作。

六、建筑物拆迁项目

由总务处或者使用部门书面报告,经学院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好固定资产相关手续,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具体拆迁工作。

七、学院环境绿化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凡经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和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任何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九、在基建维修管理活动中,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廉洁从政,廉己奉公,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6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

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

副站长2——3人。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

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