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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2
今年以来,__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明确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效能等四个方面入手,多层次、全方位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构建多形式、多途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明确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在本系统全面推行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制度,确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进一步推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签订《食品经营管理责任书》,按照“十项制度”、“六查六看”的要求,确保人员、职责、制度、整治等工作落实到位,量质并举。
二、规范监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 ),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十项制度”、“八项”职责、“十一种”不能入市经营的食品、“七项”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六查六看”巡查内容、“十项”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推行“两图一栏一书”——辖区地图和责任区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食品经营管理责任书》监管措施,落实《实施方案》,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三是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进一步全面掌握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取缔无照经营,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
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
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
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 场内布局
5.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
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
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
贮运鲜活家禽。
5.4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
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 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
、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 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 设施设备
6.1 给排水设施
6.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
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
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
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 供电设施
6.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
6.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风设施
6.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 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
良好。
6.4 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
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设施
6.5.1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 冷藏保鲜设备
6.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 XX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 柜台设置
7.1 总体设计
7.1.1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
置应整齐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
?0.8米。
7.1.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 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 分类设计
7.2.1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
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 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 3
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 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
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 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
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 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
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 商品陈列与销售
8.1 蔬菜类
8.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 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 鲜冻肉类
8.2.1 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
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 水产品类
8.3.1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
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
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
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
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
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
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 服务规范
11.6.1 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 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 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 信用规范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4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关于明确各项工作组织职责及成员单位的通知》(××市城乡整治[*]*号)以及省工商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整治标准(试行)》的要求,着力使我市各类集贸市场达到整洁、文明、交易有序、政府放心、老百姓满意的市场。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
加强对××城区*个农贸市场、*个小商品交易市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场镇农贸市场、公路干线场镇的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积极督促市场业主对市场设施的完善和容貌的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规范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治理广告乱贴乱画和市场“牛皮癣”的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市场内各类广告规范。
三、整治工作的内容
按照省委刘奇葆书记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近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原则,立足长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使城乡市场容貌有重大改观。我市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市场秩序组长单位的工作职责,在着力市场及户外广告整治“五个规范”的同时,把城区市场、乡镇农贸市场按照“三化”市场建设要求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整治标准(试行)》要求,打造为省级或市级“三化”市场,对今后新规划的市场,一律按照省级或市级“三化”市场标准设置。
(一)清洁化整治内容
*、市场划行归市,交易秩序规整。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市场设置有水冲式公共厕所和集中处理垃圾箱(桶)(不能设置厕所的市场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公厕)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蝇蛆。
*、市场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货台,货台保持洁净,商品摆放整齐、干净。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应每户(摊)备有一个垃圾筐,无溢出垃圾。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要实行垃圾袋装,倒入指定地点,严禁随地削、剥菜皮、烂叶和乱倒污水。
*、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配置蓄养池、宰杀操纵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品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不能使污水横溢。
*、活禽交易区应点杀分离,或至少设置*处封闭式集中宰杀间,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销售家禽严禁用沥青、松香脱毛。
*、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卫生外罩等“三防”设施,熟食售卖店(摊)“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齐全、悬挂位置醒目整洁,无敞售现象。经营者、操作者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和袖套。鲜肉、活禽(畜)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蔬菜净菜上市。
(二)秩序化整治内容
*、市场设置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按每*-*万人口设置*个农贸市场或其他综合性市场(超市),主办者具备法人资格。
*、市场内(外)规划有停车场。省级“三化”市场停车场面积应占商用营业面积的*%以上,市级“三化”市场停车场面积应占商用营业面积约*%以上,车辆的停放有专人负责。
*、市场设有物管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办公室。城区有*户经营户以上的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含水果)批发市场要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市场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器械配备充足,使用正常。
*、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农贸市场按照果蔬类、鲜活类、禽蛋类、粮食类、水产品、活禽交易、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设置,标示牌醒目,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市场举办者办理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的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义务。
*、市场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按照*—*户经营户计,最少人员配备:管理人员*人、保洁人员*人,均应配证上岗,保安人员,还应着装,确保市场卫生、整洁、经营秩序良好。
*、市场举办者负责对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率*%以上,其中包括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市场环境卫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者退市等主要责任条款。
*、市场举办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
*、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市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市场有照经营户占市场经营户总数比例达到*%以上,亮照率*%以上。
*、市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钱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及服务承诺制。场内经营者索证索票比率达到*%,其中索证索票种类齐全的比率超过*%;建立真实完整进销货台帐的经营者比率超过*%。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以上。
*、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对场内*%的经营者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场内经营地址等),且档案与实际情况一致。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监管上市商品质量,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及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禁止上市销售。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对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农贸市场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有每天快速检测记录,快速检测不合格率低于*%。现场检查发现经销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户数占总抽查户数的*%以下。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场内经营者按信用分类监管达到a级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户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以上。
*、户外广告和店门(店招店牌)应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不得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户外各类型广告的设置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店招店牌的悬挂、摆放等,应合法有序、整洁明了、完好无损。
(三)优美化整治内容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堆放杂物。
*、市场设置有公告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告栏、意见簿、投诉箱、投诉电话、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要有清晰的标识。
*、市场大门要有清洁、美观、醒目、完整的名称标识,无占用门口通道。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市场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市场设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悬挂在进出大门处。市场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整齐、醒目。
*、市场货棚、货台(柜)、店招统一,布局协调合理。
*、农贸市场或综合市场设有专门的农民自产直销区。
*、生鲜肉品交易区应配备分割台,统一吊挂销售。
(四)制度化整治内容
*、市场举办者自律制度
(*)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质量承诺制度;
(*)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商品质量准入制度;
(*)商品质量自检制度;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
四、工作安排
(一)十五天初见成效(*月*日在—*月*日)工作措施
*、督促市场业主以整治“脏、乱、差、臭”,改善市场环境卫生为内容的市场环境整治行动,着重清理市场内卫生死角,合理布局市场区域,摊位划行归市、停车归点、垃圾归桶;
*、督促市场业主清理整治市场内占道经营、市场堵塞交通的势头得到遏制,清理整治市场冒口经营行为,确保城区内市场无冒口经营现象;
*、督促市场业主清理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着力解决经营户乱摆摊、乱设点、超门店经营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行为,保证市区内主要市场卫生清洁,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督促市场业主清理整治市场内牛皮癣广告和市场内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灯箱广告牌匾,确保市场内各类广告规范、符合要求。
(二)五一前有重大变化(*月*日—*日前)工作措施
*、督促协助市场业主完善市场设施,对市场光亮、下水道、消防设施进行改造,使市场设施功能达到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继续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和整治,巩固保持前阶段的整治成果,保证初见成效的项目继续深入开展,并在月底前再取得重大变化;
*、引导经营户自觉办理各种证照,切实做到合法经营,亮照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市场有照经营户占市场经营户总数比例达到*%以上,亮照率*%以上。;
*、协调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乱刻乱画、张贴小广告等“牛皮癣”行为,配合公安部门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堵塞交通的问题,积极营造文明、卫生的交易环境;
*、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对利用户外广告、媒介广告、印刷品广告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着力营造文明、健康、有序的广告经营环境;
*、督促市场业主落实卫生保洁工作,根据市场经营户量的多少,落实市场卫生保洁人员,每*—*户经营户确定一名保洁人员,初步形成市场定时定期清扫清运垃圾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深化阶段(*年*月*日—*月*日)
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费纠纷、不合格商品率等明显减少,形成市场容貌整洁、管理井然有序、市场繁荣活跃、户外广告(店门)管理规范的良好局面。
(四)巩固提高阶段(*年*月*日—*月*日)
通过整治工作实践,抓好成效巩固、总结,推广市场整治管理先进经验,使我市各类集贸市场成为政府放心,老百姓满意的市场
五、工作要求
*、全市工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全力以赴、迎难而上、任劳任怨、认真履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织指挥机构健全,严格按照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以铁的纪律,严格督查、考核、奖惩、问责,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确保“放心肉”工程实施,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牲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第三条市经贸局主管全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生猪实行收购、销售放开,取消白肉批发行。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五条按照我市农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的要求,我市实施对生猪及其产品全程监控,建立生猪市场准入制度。我市对生猪实行活猪进市,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外地生猪原则上以活猪方式进入本市定点屠宰场销售,并进行活体检疫(必要时作“瘦肉精”等残留物质尿样的检测),通过检疫检验,方可屠宰上市。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从市外调运生猪产品(包括白条肉、红条肉等)进市销售,防止生猪产品“二次污染”。全市所有集贸市场、肉食品批发市场、门店、超市所销售的鲜肉及其肉副产品、伙食团体(包括食堂、宾馆、饭店等消费群体)在市场上采购的鲜肉及其肉副产品均需来源于各定点屠宰场,否则一律按有关规定查处。如有从市外调运生猪产品进市销售的,必须持有相关有效证明,并使用封闭冷藏车运载,经过我市复检,合格产品按我市税收收缴标准缴足税收后方可上市销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方针,禁止私屠滥宰和乱设屠宰点,城区暂只设一个点,即昆仑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场,镇区按批准设立的点进行定点屠宰。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经管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严格票证管理制度,凡上市的肉品,必须票、证、章齐全,每头猪实行一票、一证、一章的要求,主动接受市场的查票验证,凡物证不符的先查扣,再处理。
第二章定点屠宰场
第十条根据行政区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立,由市经贸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由农林部门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其生产管理、环境卫生状况及履行职能情况确认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㈡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
㈢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并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㈣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病猪隔离舍、急宰间;设有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设备及有效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场应在市经贸局的指导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㈠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报告制度,保证屠宰工艺流程布局合理、生产设备卫生、用水卫生和排污达标,确保厂、站内外环境和肉品加工无污染;
㈡不断完善屠宰设施,改进生猪加工条件和技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屠宰的肉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㈢自觉接受经贸、工商、农林、卫生、环保等部门监督。
㈣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猪、死猪和不合格的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相应配备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经贸部门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定点屠宰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从严查处私屠滥宰。
第十四条农林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和生产过程的饲料使用和经营管理,对规模饲养生猪的单位(个人)进行“瘦肉精”等残留物质的监测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在各定点屠宰场(点)负责实施活体尿样抽测,肉品监督检验,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负责城乡农贸市场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强买强卖、出售未经检疫的肉产品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负责对重点市场和地区进行税务稽查,从严查处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陆路、水路车船装运生猪产品(红、白条肉)检查工作,凡发现从外地向我市调运上述产品的,如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一律暂扣,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部门负责肉食品卫生监管,对进入各商场(门、店)、超市、餐饮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的生猪产品实施依法监管,并对检查出有问题肉品的货主及购货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协调好相关职能单位,全力管理好本区域的生猪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㈠未到指定地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经贸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㈡屠宰销售病猪、死猪及其产品出厂(场)的、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的、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加工销售注水、变质、掺杂使假肉品,损害人身健康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㈢违反卫生法规,由卫生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两个率先”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改善市场环境与规范化管理、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加快建设经营有序、环境优美、功能齐备、食品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市场,为市民营造洁净、有序的购物环境。
二、工作要点
(一)街、镇属地管理
街、镇要明确主管领导和部门,健全组织,制定方案,营造文明创建宣传氛围,组织实施市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菜市场文明创建长效管理。
(二)市场内部管理
1、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洁人员;市场管理者和保洁人员佩戴统一工作证,定时、定位、定责做好本职工作。
2、市场内要设置公平秤、服务处、问询处、监督电话等;要及时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负责处理纠纷。
3、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宣挂在醒目位置(如市场管理人员职责,市场保洁员职责,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市场保安员职责等)。
4、商品划行归市:商品要按种类区分,分类分摊经营(并悬挂美观、醒目的分类指示牌),高台摆卖(基本无地摊现象),无占道经营;鲜、活、生、熟、干、湿商品要严格分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鲜活畜禽、水产区域与其它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市场内要划定一定区域,供农民农副产品自产自销。
5、市场交通秩序交易良好,市场内道路畅通,摊位摆放整齐规范。
6、督促市场经营者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诚信经营、足斤足两;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增添创建文明城市氛围;无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强买强卖现象;无出售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和注水猪、牛肉;不得出售病害、过期、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销售违禁野生动物;加强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7、门店经营者:内部摆放整齐规范,无外占外摆、占道经营、倚门设摊现象;各行市经营区门头、广告整洁统一。
8、市场周围严禁乱搭乱建、乱摆乱停、乱挂乱贴、乱涂乱写。
9、人行道、消防道、通车道路都必须畅通无阻,车辆停放整齐。
10、认真查验入市商品,做好农残检测,保证食品安全。
(三)市场内卫生管理
卫生整治以“保持清洁,面貌一新”为目标。
1、市场卫生要做到“摊点垃圾自清,市场全天保洁”。活禽区、水产品区排水通畅;场内地面保持清洁,无积水、无污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恶臭、无腐臭味;市场各摊位要配置垃圾桶,同时配置公用垃圾桶,做到摊位要有垃圾桶,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垃圾和清除场内污水。
2、卫生“门前三包”: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卫生管理制度,持证经营,保持摊店内外卫生整洁;门店、固定摊档经营者均实行前后卫生“三包”制度,杂物、垃圾倒入统一的垃圾桶内。
3、活禽、熟食经营档要求:活体禽类经营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必须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有冲冼禽类粪便的设施,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要经常清扫,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烧腊档、熟食档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不得露空售卖,分切熟食要佩带手套;水产、冰鲜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活禽、水产区一定要定时清理渣滓,保持卫生保洁。
4、顶棚、地面、墙壁、摊台卫生达标。
5、公用厕所卫生整洁,通风良好,干净卫生,使用良好,无占用,无恶臭。
6、搞好灭鼠等除“四害”工作。有专人负责,落实具体措施,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
(四)市场设施管理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开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落实改造经费和整改措施。
1、有规范、美观、醒目的市场门牌;设置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栏等,公开市场管理信息。
2、地面要求:排水方便,不积污水。
3、排水排污:排水排污设施配套完备,排水沟、下水道畅通无阻,不积污水、杂物,水产、冰鲜、禽类经营摊档的污水排放畅通。
4、用电线路安全、整齐、规范,电线、电路按要求安装,摊档不得私接电源、电线。
5、供水设施完善,饮水水源安全卫生。
6、雨蓬要求安全、美观、整洁。
7、配置封闭式垃圾桶。
8、配套公用厕所。
9、配置灭火器材。
10、配备必要的检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