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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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1

「关键词公共财政;宏观财政;微观财政;公共经济;公有经济

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以经济学为基础,并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论文百事通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财政学也正在经历重大的转型。在转型的过程中,新的事物不断产生,旧的事物继续存在,新旧事物混杂在一起,形成特殊的转型状态。当前财政学教材版本众多,内容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使教师和学生无所适从。在财政学教学中,对经济转型期财政学属性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才能走出困境。

一、公共财政具有公共属性,但以私人财政为基础

社会经济部门可划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两大部门。私人部门包括个人、家庭和厂商,公共部门主要是指广义的政府。研究私人部门行为的是私人经济,或称私人财政。研究公共部门行为的是公共经济,或称公共财政。我国习惯上将私人财政称之为财务,而将公共财政称之为财政。因此,在我国,财政仅指公共财政或政府财政,不包括公司和家庭等私人财政。因此财政具有公共属性,而不具有私人属性。从辩证法角度看,公共性与私人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公共”是“私人”的汇总,“公共”建立在“私人”的基础之上[1].

私人财政源于私人商品,公共财政源于公共商品。根据商品的特征不同,可将商品分为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私人商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商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私人商品市场上,供求均衡决定商品的最优数量,私人商品的供给曲线来源于所有生产者的边际成本曲线的横向加总,而市场需求曲线是所有消费者的单个需求曲线横向相加得到。与私人商品不同的是,公共商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由所有消费者的需求曲线纵向加总得到的[2].

对于私人商品来说,效率要求每个人的边际替代率相同,且等于边际转换率。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且运行良好,就能保证这一条件成立。对于公共商品来说,边际替代率之和必须等于边际转换率。因为每个人必须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商品,效率要求每个人对所提供的最后一单位的总评价等于社会提供给它的增量成本。当私人商品在竞争市场中交换时,人们对私人商品的评价不会说谎。但是,人们对公共商品可能会隐瞒其真实偏好。这种让别人付钱,自己坐享其成的动机称为免费搭车者问题[3].公共商品的存在使得市场缺乏效率,同时公共商品的供给相对不足。因此,私人商品由私人部门提供更有效率,而公共商品由公共部门提供更有效率。

私人财政是私人部门为提供私人商品,满足私人需求,凭借私人权利,进行私人支出和私人收入的经济活动。与之相对应,公共财政是公共部门为提供公共商品,满足公共需求,凭借公共权力,进行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的经济活动[4].因此,公共财政具有公共属性,不具有私人属性,但公共财政以私人财政为基础,与私人财政对立统一。在财政学教学中,应注意比较公共财政与私人财政的区别与联系,才能使公共财政生动具体,脱离私人财政谈公共财政是抽象生硬的。

二、财政是宏观属性与微观属性的统一体

一谈到财政,有人认为属于宏观经济学的范畴,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微观经济学集中研究构成经济的个体单位———厂商、家庭和个人———的行为,研究这些个体单位的行为是微观经济学的范畴。政府同样属于经济的个体单位,而非经济总体,因此专门研究政府的行为也是微观经济学的范畴。相反,宏观经济学研究经济作为一个总体的行为,特别是诸如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平易这类总量指标的变化[5].

经济有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分,财政也有宏观财政和微观财政之分[6].宏观财政研究政府行为对经济总量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对经济总量进行宏观调控,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有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财政宏观调控的手段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公共预算,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实现经济稳定的财政政策有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有进行需求管理的短期财政政策和进行供给管理的长期财政政策。

微观财政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行为。“经济人”假设: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经济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该假设不仅适合私人部门,同样也适合公共部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带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内容同时又抱有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个舞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主要由两大市场组成:一是经济市场,二是政治市场。经济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企业(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能给他们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商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他们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7].政治市场主体包括选民、政治家和行政官员。

微观财政不仅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自身行为,还研究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直接管制。政府管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及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政府管制可以分为直接管制与间接管制,直接管制又可分为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间接管制解决的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社会性管制解决的是外部性问题,而经济性管制则是为了解决自然垄断与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财政既具有宏观属性,又具有微观属性,财政是宏观属性与微观属性的统一体。财政既研究政府行为对经济总量的作用,也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自身行为,还研究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直接管制。在财政学教学中,既要看到财政的宏观属性,又要看到财政的微观属性,宏观财政具有微观基础,离开微观财政来谈宏观财政是空中楼阁。

三、现代公共财政等价于公共经济,但有别于公有经济

公共财政的研究范围不局限于政府的收支,而是拓展到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因此,公共财政学也称为公共经济学,或者称为公共部门经济学。现代意义的公共财政等价于公共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是按商品特征划分的,而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是按所有形式划分的。

公有经济的典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为国营企业,现在称国有企业。从规模上看,国有企业可分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我国实行“抓大放小”策略,采取多种方式放活中小国有企业。从类型上看,国有企业既有竞争性国有企业,也有垄断性国有企业。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国有企业亏损累累,我国实行“国退民进”战略,政府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垄断性国有企业有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我国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是行政垄断,即采取行政手段,限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入,维持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的限制减少,但对民营企业的限制仍然较多,造成“一等国民是国企,二等国民是外企,三等国民是民企,四等国民是民众”的现状。相对于竞争而言,垄断不增加社会财富,只是将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厂商的转移,相反,垄断减少一部分消费者剩余,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尤其要反对行政垄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对民营企业的种种歧视和限制,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新晨

一种公共商品的公共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也由公共部门生产,比如政府提供路灯照明,并不一定设立国有企业生产路灯。政府是否出资设立国有企业生产公共商品,取决于效率。如果市场更有效率,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生产公共商品则不可取。混合商品一般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但政府提供混合商品也不一定意味着也由公共部门生产,比如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并不一定要设立公立学校和医院,政府也可以直接补助学生和患者,由学生和患者自行选择学校和医院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国有企业同私有企业一样,以营利为目的,而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国有企业提供的商品一般为私人商品,而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提供公共商品,具有公共性。因此国有企业不属于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的范畴,相反,国有企业属于私人财政或私人经济范畴,属于微观财政或微观经济范畴。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活动范围是公共经济,而非公有经济,转型经济要求不断强化公共经济概念,淡化公有经济概念。

因此,现代公共财政与公共经济等价,而公共经济和公有经济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在财政学教学中,应将公共财政拓展到公共经济,但要区分公共经济与公有经济。

「参考文献

[1]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曾福生,罗光强。西方经济学教程[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贺飞跃,蒋祖学。公共财政:私人财政的对称[J].湖南税务,2003,(6)。

[5][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2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比较

[作者简介]林建红,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广东 潮州 521041

[中图分类号]F091.91;17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2-0045-04

马克思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以制度为研究对象,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研究两种理论的异同,在坚持马克思经济学的同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理因素,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

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

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 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 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不过,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心理、行为特征及其对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影响的分析,对于在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情况下的企业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微调,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3

一、综合方法的内容

综合方法所包括的内容范围应是“批判继承传统的研究方法,利用改造域外的研究方法,汲纳博采邻近学科的研究方法,使用完善的考证手段”[①]。但是,上述这些方法既不是诸方杂呈,偶然堆积,机械拼凑,也不是不分轻重、一视同仁。而是“像所有的系统一样,是具有一定的内部结构、各成分之间合乎规律地发生联系的各种科学的系统”[②]。

各种方法在这个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具有的功能,是与依据“研究客体和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的认识有关”。卡冈把研究客体与研究对象区分开来。研究客体是指整个认识客体,而研究对象是指这一客体的不同部分、侧面、层次、因素、阶段等。这样研究客体就是多对象的,当然认识客体的方法也会是多种多样的。“在解决统一的认识任务的过程中,互不重复,但互相补充的这一组科学”方法则可以从不同方面认识客体。但是客体中各对象所处的层次、地位并不是相同的,依据某一对象所产生的研究方法在方法论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和功能是各异的。尤·鲍列夫在分析审美范畴的基本类型时,作了十分明晰的总结。他认为,“每一类型的范畴都是对审美现象、艺术作品或艺术过程进行这样或那样一种类型的分析必需的相互手段”[③]。依据这个出发点,鲍列夫列举了元范畴(审美活动、审美属性和艺术对于现实的关系范畴)、艺术反映论范畴、艺术社会学范畴、艺术本体论范畴、艺术人类学范畴、艺术创作过程范畴、艺术心理学范畴、艺术欣赏范畴、艺术形态学范畴、艺术结构范畴、艺术交换理论和艺术符号学范畴、艺术批评理论和方法论范畴、审美教育范畴、指导艺术文化理论范畴与实践范畴。这些范畴产生了相应的手段:审美认识、认识论分析、社会学分析、本体论分析与风格分析、比较分析、生平分析、艺术过程分析与篇章处理分析、创作心理分析、欣赏分析、艺术门类间分析和历史文化分析、结构分析、符号学分析、艺术政策分析。这些分析手段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艺术是审美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有某种程序、相对独立性,要服从美学的元规律和艺术活动本身的规律;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认识的一种形式,带有社会和历史的印记,所以要服从社会认识形态的规律。依据上述原理,我们可以用图示来标明文学研究方法系统的结构层次。

具体来看: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哲学方法论,是这个系统的基础。之所以说是基础,其一,主要以唯物主义的反映论指导各种方法的运用,并确保系统的一元化而不是多元化。

其二,坚持了逻辑和历史的方法原则。无论是何种方法的运用,都离不开用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到具体等逻辑方法进行科学概括,直接探寻事物的本质。同时也不能不考察历史的发展进程,在其全部具体实在的现象和细节中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否则任何研究就会成为纯经验的描述和静止的封闭的考察,因此我们说研究的逻辑起点、逻辑原则、历史主义的原则是万不可缺少的。

其三,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符合的原则。文艺学研究和方法的研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科学地认识文学的各种规律,以促进文学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大量的、层出不穷的、瞬息万变的美学现象的考察中得出合乎规律的认识,然后再回到文学实践中去,指导文学实践,并受之检验。

总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能从世界观的高度帮助我们确立逻辑起点,规定方法论体系本体论的性质,分析、研究、判断各种方法的价值,从总体上、原则上产生作用。

2、美学方法和系统方法是文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综合方法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美学方法和系统方法。文学艺术究其实质是“按美的规律”创造的,属于人类审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根本属性是审美属性。它的创作领域、产品领域、主体领域、客体领域、手段领域、艺术感知过程,都应该进行审美分析。[④]因此,美学的方法是揭示文学审美属性、审美价值的惟一一把钥匙,它是属于元范畴(审美范畴)所要求的方法。

系统方法是属于一般科学的方法,为什么能够成为文艺学研究方法体系中的基本方法呢?这是由文学对象的系统性和系统方法的功能所决定的。文学艺术对象是个复杂系统已不言而喻。它的系统性一方面要求多样化的方法,另一方面又需将这些方法在复杂层次上协调统一。卡冈指出:“对艺术的综合研究要做到富有成果,这不取决于认识观点的多样性,而取决于这些观点的协调一致和相互关联。”[⑤]系统方法所能承担的任务,恰恰表现在协调一致、互相关联上。系统方法要求把对象视为相互联系的诸要素有序结合的系统整体,侧重于系统的整体运动和系统质,注意处理系统与要素间的辩证关系,强调综合。这些功能保证文学研究多种方法一方面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又要尊其主。所以我们认为系统方法在综合研究中不仅提供了研究方法和程序上的重要原则(下面将专题论述),而且起着粘合剂的作用。离开系统方法便不是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文艺符号学、文艺信息学、文艺价值学,而变为心理学、社会学、符号学、信息学、价值学,文学便丧失了其自主独立的地位。

3、博采各种方法

广为利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探寻文学艺术的奥秘的必要性已无可非议,问题在于这些研究方法在文艺学研究中的功能。

各种方法运用的可能,必须建立在研究客体对象的丰富性上,因此它们只能从某个方面、某个角度去揭示客体的某方面属性,提供微观研究的空间,而不能从整体上、联系上、发展上揭示客体的总属性。所以各种方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在运用其他学科方法的同时,还要立足于文学艺术对象的特性,以方法适应对象,而不是以对象迁就方法。比如在引进和移植自然科学方法的时候,一方面要看到“作为人文科学之一的文艺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着共同的方法论基础,它们有共同的科学规范、逻辑和功能,以哲学方法和一般研究方法(各门科学都适用的研究方法,诸如观察、实验等感性方法,分析、综合、归纳、推理等理性方法,以及系统等横断科学方法等)把它们配合起来,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论基础,这是整个科学走向一体化的必要前提”[⑥]。

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文学艺术对象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变量的、主观的、直观的因素,这些因素用精确化、模式化的手段无法测定,无法涵盖。更何况自然科学方法本身并不包含美学分析、直觉体验,它不可能,也根本不能成为美学研究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方法。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多样、综合、整体化的文学研究方法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系统,它的最高最基础的层次是作为哲学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的基本层次(核心层)是美学方法和系统方法,它的最低层次是引进和移植的各学科方法。它们之间各在其位,各司其职,但又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但在具体的研究中,又不是平均使用,而是以一种方法为主,辅之于其他方法进行综合考察。

二、综合研究的原则

综合研究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宏观与微观、横向与纵向、分析与综合、直觉体验与定性定量的结合上对文学现象进行综合考察。

1、宏观与微观结合

宏观与微观研究反映了研究空间的扩展。当代科学表明,空间是无限的。就宏观来看,人类的视线(借助射电望远镜)已经能从太阳系、恒星世界、银河系到达河外星系,远离河外星系,还有星系团、超星系团。现在“宏观”的概念已容纳不下广袤无垠的宇宙,而不得不用“宇观”来表明科学的新认识。从微观来看,分子——原子——原子核——核子——夸克,以致科学家们还在探寻更深的结构层次。

随着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文学研究领域也在扩展。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格式塔心理学促进了审美主体心理结构研究的深化。结构语言学、结构主义又促进了审美客体——作品的精深分析。有人比喻“审美心理研究接近‘分子水平’”,审美客体的分析趋向于“细胞层次”[⑦]。从宏观上看,文艺学研究领域突破了国界,突破了本体,而伸向世界,伸向社会,在一个更大范围、更大系统中考察文学。使文学研究领域由作品——作家——读者——艺术活动——艺术文化——社会文化——社会活动的空间逐级加宽,逐层深入。这样,一方面“钻探微观结构,解剖每一个微小细胞”,将研究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又超然于具体现象之上,高屋建瓴”,将研究建立在联系、整体的系统考察上。微观与宏观的结合正是当代文艺学研究的辩证趋势。

2、横向与纵向结合

横向与纵向结合,反映了文艺学研究时间的延伸与时空扩展的统一。

横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研究领域突破国界,由国内到达国外;二是文学与外部学科的联姻渗透。横向研究要求我们广泛采用各学科的有效方法,从世界文学艺术发展的趋势考察本国文学。

纵向是就时间尺度而言的,它包括了历史的、时代的、当代的、当下的4个时间观念。纵向研究要求考察某一文学艺术现象时,不仅要看到当时的各方面原因,而且要分析文学艺术与当代、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的联系,还要追踪历史的足迹。也就是说要有历史的纵深感、动态感。

横向与纵向结合就能使研究者站在历史、时代和世界的制高点上,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考察一切变量与不变量、稳态与非稳态、必然与偶然的因素,线性与非线性的因果关系,对文学艺术现象做立体的、动态的研究。

3、分析与综合结合

以往的研究都要借助分析与综合的逻辑方法,但我们现在讲的综合研究,主要是指系统的分析和系统的综合。

“系统分析是运用系统观点,通过思维去分析系统,将诸要素、子系统的属性揭示出来,从中发现对象某一方面的本质”。[⑧]

它有下列原则:

第一,系统分析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整体——系统,确定它的边界范围,并弄清它在所属系统中的层次地位,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性定位”;

第二,系统分析重视给定系统的外部联系和内部联系;

第三,系统分析在重视定量分析的同时,注重非计量因素,这就要求注意有形因素和“无形”因素。对文艺学研究来说,无形因素往往是重要的方面;

第四,系统分析包括要素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和历史分析。

比如,在研究读者的接受过程时,我们首先把它视为一个系统,确定它在整个艺术活动(创作——作品——欣赏)中的层次地位,即它属于艺术消费活动。在进行了“定位定性”之后,开始着手各个要素(欣赏主体、欣赏客体)、结构(感知、体验、理解、审美享受)、功能(对社会、对创作的作用)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本文给定的有形条件而外,要特别注意欣赏者之间的个性差异等无形因素。除此之外,阶级的、民族的、时代的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甚至经济政治情况等外部条件也是不容忽略的。总之,系统分析就是从系统出发,通过对系统进行分解,将其诸要素、子系统的属性揭示出来,以发现研究对象的某些方面的本质。

对系统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来完成。综合是在思维中将分析时得到的对象各个本质方面按其联系结合为有机的整体。系统综合则进一步,它是从系统整体出发,从综合着手对系统的要素、层次、结构、功能、联系方式、全部环境及其综合效应进行“立体”式考察。[⑨]系统综合有以下要求:

第一,系统综合的思维形式是“综合——分析——综合”,而传统逻辑思维形式是“分析——综合”。这就是说,“我们在综合中,逻辑起点是综合,把综合贯穿于过程的始终,在每一步分析中都顾及系统整体,要求分析与综合同步,并在几个阶段上保持反馈,注意调整、修改对认识目标的偏差”。[⑩]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导言》中论及理论思维的科学方法时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采用的从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是错误的,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具体——抽象——具体。马克思为我们指出的科学方法其实质在于强调综合思维的重要性,也就是综合——分析——综合的思维形式,它对一切科学包括文艺学都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过去我们在考察文学的功能时,往往肢解为认识、教育和审美功能,结果是互相替代。实际上,文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即“社会改造、认识——启发、艺术——观念、预告、信息和交换、教育、感化、审美、愉悦”。[11]这些功能如果离开了文学的审美属性,单方面进行考察,它就不是文学的功能,而是别的什么功能。所以在分析文学各种不同功能时,首先要立足于审美属性,分析其功能的特点、特色,产生作用的特殊途径,然后才确定各种功能的性质,采取分析与综合同步进行的方法,因此就不会得出“认识功能好,作品就好”,或者“教育功能差,作品也就差”的结论。

第二,系统综合是“立体综合”。就是说,要把考察对象放在三维空间(中国、外国、现代、当代;文学与经济、政治、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关系:中外古今各侧面比较)和一维时间(历史的、时代、当代、当下)中,既观察系统的发生发展过程,又考察其横向网络;既坚持历时性研究,又注意共时性探寻,把握对象的立体层次、主体结构和整体功能。

第三,系统综合与扬弃综合、层次综合、全息综合、兼容综合相辅相成。(此问题参考陈依元《运用系统分析进行调查研究》一文)。所谓扬弃综合,就是一方面剔除非本质、无代表性的东西,保留有价值的;另一方面要注意从那些毫无价值的东西中去挖掘有用的。比如我们在考察文艺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时,保留模仿说唯物主义的合理因素,抛弃模仿是人的天性等不合理因素;保留表现说中重视情感、想象的因素,而抛弃其唯心主义成分,将二者综合起来,就可能做出较符合文学本身规律的结论。

所谓层次综合,就是注意系统各层次的结合。比如我们在分析方法论层次时,既划分为哲学、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三个层次,又要说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所谓兼容综合,就是把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信息,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兼收并蓄,加以综合。比如对某部作品的考察,就需要收集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反映,加以综合比较,做出合乎实际的较为公平的评价。

所谓全息综合,是指“所发现的生物全息律认为,生物体的任何一个独立部分都包含有整体信息,都是整体比例的缩小。一切系统整体信息储存于各相对独立的部分之中”。用这个原理来考察事物,就是要善于抓住典型,解剖麻雀。这在文学研究领域也可以运用,最典型的是表现在分析作家风格、民族风格上。一般来说,一个作家的风格是从他的一系列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中表现出来的独特风貌。分析一个作家的风格,有必要考察他所有的作品,但却没有条件逐一考察,这时研究者往往是立足于他的一两部代表作,做精细的分析,以窥全貌。

由此可见,综合的方法是多样的,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在研究中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视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

4、直觉体验与定性定量结合

文艺学是人文科学的一部分,与自然科学相比有其独特性。就研究对象而言,“文学通过其特殊的审美特性和文学性,历史地或现实地反映了人的存在,命运、精神和价值等重要问题”[12]。就研究主体而言,它要以自己的全部精神个性(性格、情感、思想、意趣等)介入文学研究之中。文艺学关注的是人,参与者也是人。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他们有千差万别的性格、复杂多样的思想、瞬息万变的情感、捉摸不定的心绪、丰富多彩的意趣。这一切不稳定的多变量在目前还无法用科学手段、工具加以精确化和科学化,主要还是靠直觉的方式、体验的方式去捕捉。从这个角度讲,文艺学研究应该而且必须运用直觉体验方式获取研究资料,参与研究的过程,从而确保研究的审美性和文学性,正因为如此,有人主张“用生命把握生命”的方式进行文学研究,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通向真理的方式方法可以是多样的。文学研究除了采用必要的直觉和体验方式之外,还需要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

定性,就是对对象的质做出结论,主要运用逻辑的归纳法和演绎法。

定量,是对对象的各种成分的量做出统计和测定,用数学语言精确地描述它们之间的量的关系。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累积性。一定的质总是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因此,在科学的认识中,定性与定量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科学史的事实告诉我们,人们的认识往往开始于对事物的质作描述性的定性,然后再通过定量去证实它的科学性。比如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是运用定性的方法发现的,因此在定量方面“还很粗糙,甚至还包含一些不能忽视的错误——例如,哥白尼像托勒密一样认为天体只能沿着圆形轨道运动并且其速度必然是均匀的……直到刻卜勒以精确的数学形式建立起行星的三大定律,借助于数学曲线和数学公式阐明了行星运行轨道的空间形式、运动速度的变化规律、运行周期与轨道分布的数量关系,才准确地给出了关于太阳系运动的定量描述,从而使天文学真正形成一个严格的科学理论体系”。[13]牛顿早在1665~1666年间就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直到20年后才正式公布,其原因之一是,这20年间他还没有完成用自己建立的微分学对此定律作定量分析。科学认识如此,文艺学研究是否需要定性和定量分析呢?回答是肯定的。

文艺学研究在具体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上与文学艺术是有区别的,文学艺术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而文艺学的对象是“作为物态化客体的创作成果”(王元化:《关于文学研究方法的思考》,《文艺理论研究》,1986年第2期)。及文学现象;文学艺术的任务是创造“第二自然”,文艺学是探讨“第二自然”的规律和本质。因此,一个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的创造活动,一个是以抽象思维为主的科学研究,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文艺学研究的科学性、理论性和逻辑性。凡是要建立严格的科学体系,都离不开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文艺学理应如此,实践上也证实了这一方法的可行性。

目前有些同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资料搜集、处理、研究,对版本、作品与作家进行综合比较,在研究作家风格、甄别作品真伪等方面做出了成绩。比如我国用电子计算机对近年出版的外国短篇小说、中国现代短篇小说、中国白话小说、新时期短篇小说进行统计,发现每篇字数均在1万~1.1万之间,以此确定短篇小说字数的长度。还有的同志从版本异文入手,沿着数学逻辑的踪迹探索,并用信息论等交叉研究揭开了百年来《红楼梦》的奥秘——“怡红夜宴图”的奥秘,说明了六十三回给出酒令的点数完全正确。武汉大学将老舍的作品输入计算机程序之中,以研究他的风格。近年来不少同志还运用数学模型对文学作品和文学研究中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作高度的概括,既简化又明了,既清晰又准确。比如《药》的结构图:

从上述的实践成果看,文艺学研究引进必要的定量化手段,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文学活动的内部结构之中,通过获得的比较精确的数据、资料对作品进行系统分析。这种定量化的方法较之直觉体验的传统方法具有明显的概括性、科学性。引进它,对于建立一门严格的科学规范的科学体系是有辅助作用的。

承认定量方法的可行性并不意味将它绝对化。由于文艺学的对象及研究者的独特性,文艺学研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任何情况下沿袭科学精确化的手段,而且也不可能用数学化的方法对文学活动进行心理分析。正确的是应该把直觉体验的方法与定性定量方法结合起来,互为补充。

[①]徐文茂:《关于文学研究方法论的综述》,《社会科学》,1985年第7期

[②]莫伊谢依·萨莫伊洛维奇·卡冈:《美学和系统方法》,第73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③][苏]鲍列夫:《美学》,第544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

[④][苏]泽列诺夫、库利科夫:《美学的方法论课题》,《美学文艺学方法论》上册,第42~43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

[⑤][苏]莫伊谢依·萨莫伊洛维奇·卡冈:《美学和系统方法》,第81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⑥]周宪:《科学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学》,《当代文艺思潮》,1986年第4期

[⑦]周宪:《现代美学的大趋势》,《江苏美学通讯》,1984年第4期

[⑧]陈依元:《运用系统分析进行调查研究》,《新华文摘》,1985年第8期

[⑨]陈依元:《运用系统分析进行调查研究》,《新华文摘》,1985年第8期。

[⑩]陈依元:《运用系统分析进行调查研究》,《新华文摘》,1985年第8期

[11]周宪:《科学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学》,《当代文艺思潮》,1986年第4期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4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经济学从萌芽、初创、产生到发展,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演化,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但,国外学者至今仍未对“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达共识。由于法律经济学涉足经济学与法学两大领域且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法律经济学拥有不同的学术世界观,加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研究范围在不断地发展,“法律经济学”也因此被冠以不同的称谓、被赋予丰富的内涵。就名称而言, 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 ofLaw、EconomicApproach toLaw、Eco-nomics ofLaw、Jurisprudence ofEconomicAnalysis等都被不同的学者所采用。其中, Law and Eco-nomics (法律经济学)和Economic Analysis ofLaw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最普遍的名称,并广泛运用于各种英文文献中。这里,以“法律经济学”一词统称上述不同英文称呼,即广义的法律经济学。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这些名称不加以区分,但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分析视角、不同的分析方法赋予了法律经济学不同的内涵。比如,《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中就分别从经济学、法律、批判法学、哲学、女性主义等视角探讨法律经济学。按照分析方法的不同,法律经济学又可划分为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学派、新制度学派、马克思法学理论;有学者将法律经济学划分为实证学派(PositiveSchool)、规范学派(Normative School)和功能学派(FunctionalSchool);也有学者从学思想出发,把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左派共产主义、新马克思主义以及古典自由主义六个学派①。一般而言,国外经济学界趋向于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法和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国外法学界也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法理学范畴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②。我国学界在引入国外法律经济学概念时,也没有摆脱国外学者的影响。特别是在法律经济学究竟是一种方法还是学科理论,究竟是一种法学方法或学科理论,还是一种经济学方法或学科理论,至今仍无定论。兹就主要观点及理由,评述如下:

一、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方法论角度定义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也印证了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方法创新的结果。法律经济学思想的萌芽就产生于早期法学家、经济学家将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被认定为独立的研究领域之前,法律经济学一直以研究方法的形式存在。显然,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强调经济学是方法,法律是研究对象。由于法律经济学发端于借用经济学的工具和理论,而经济学的核心是研究方法,因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方法。学科理论的革命首要起因于方法论的革命,加之方法的革命对学科理论的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③。因此,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引入传统经济学研究和传统法学研中,将有利推进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他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法学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在先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无论将法律经济学视为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还是将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流派,经济学方法论乃其精髓所在。虽然从提升法律经济学的地位的角度,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更愿意将其谓之边缘学科,一些学者甚至寄希望于通过法律经济的学科建设,重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但是,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实际出发,首先应该强调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意义。其原因在于法律经济学起源于国外,加之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资源主要来自于国外,特别是作为传统研究方法之补充方法的法律经济学,其引入传统经济学和传统法学招致的学术障碍,较之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经济学引入传统经济学和传统法学招致的学术障碍,前者显然优于后者。因此,方法论意义上法律济学,是一种流行的法律经济学观点,也是

“EconomicAnalysis ofLaw”(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称谓被普遍认可的因由。进一步分析,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发挥着独特的导向功能,既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前进的方向,又培育着法学学科各个学派理论之间的观点及差异,可参看罗宾·保罗·这种划分表明,麦乐怡更多的从法哲学视野看待法律经济学。其划分基本能在法哲学思想上找到对应的流派。比如新马克思主义法律经济学与以哈伯马斯、阿尔塞都、普兰查斯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律经济学与以哈耶克、诺锡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法学。著名经济学家,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的诺斯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新兴经济学学科。而著名法学家、法律经济学集大成的波斯纳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的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 (上),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三版序言、P25。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以单独一章的篇幅从法理学角度介绍并分析了法律的经济学方法。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TheProblem of Jurisprudence)》,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P444-492。显然,在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眼中,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乃经济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它既是非市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前沿理论的一个组成。科学界里不乏因方法论的革新而导致理论、科学飞速发展的例子。例如,在自然科学界,由于17世纪前半叶伽利略创建了实验和数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这种方法论的创新成为近代科学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至今仍为推动现代自然科学向前不断发展的动力。它不仅产生了伽利略的运动学、牛顿的力学、拉瓦锡的氧化燃烧学说、法拉第的电磁理论等物理科学学科,而且产生了生理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心理学等生命科学学科。在经济学界,由于歇尔将数学边界分析引入经济学分析,开创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并促使数学与经济学的联姻。这一方法论的创新,产生了计量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和新理论的萌生、成长和结果。因为一种重要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足,也常常来自其方法论的先天不足或缺陷。特别是,“如果一个学派统一于研究方法而不是实质性的原理,那么它的寿命将会更长。方法论并不局限于实质性的问题,因而学派的成员能够更容易地适应新问题和新挑战”[1]。不难看出,对于所有关注法律经济学深刻理论意义并试图将国外法律经济理论借鉴于我国理论与实践的人们来说,准确把握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极为重要。有关法律经济学方法的论述,容后详述。这里强调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其核心不是分析对象的法律,而在于分析方法的经济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突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诚然,法律经济学方法为相关的经济学与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但它无意也不可能以此方法否定或取代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因此,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因其“低调”而受到了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欢迎,并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将法律经济学理论作为法理学的范畴,给予其一席地位,并将其谓之经济分析法学,以区别于经济学研究范畴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二、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学

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正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法律经济学也因经济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不断交流而被最终确认为独立的学科①。我们不难看到,更多的法律经济学学者愿意从学科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的边缘学科,即认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是把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把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②。换言之,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主要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这一边缘学科的发展是理论发展、实践需求的必然。1·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盟极大地推动了各自的理论发展,并加深了对这两个学科的理解。法律经济学成为过去50年里法理论的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其打破了传统法学对自足性的迷恋,推动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结合,如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心理学、史学、哲学等,法学也因此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激发了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范畴的扩张,推进制度、非市场现象的经济学研究。2·现代学技术发展的规律表明,“边缘学科”是完成科研创新项目和培养科研创新人才的必备学科条件。所谓“边缘学科”,是指在两种以上不同领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跨学科的方法”(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门类。法律经济学是将分属于传统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知识纳入统一的理论框架之内的边缘学科新现象,从而形成了现代经济学和法学发展的一个“前沿部门”( therontiers of science)。加之边缘学科在科研创新、创新人才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代社会中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具有综合性,要求众多的经济学和法学用各自的理论、思维、观念、技术和方法协同合作方能解决。3·从前面的论述可知(法律经济学在我国部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等实践需求呼唤法律经济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借此为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同时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复合型人才。

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

我们注意到,法律经济学作为制度经济学的Mercuro andMedema在《法律经济学: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就指出法律经济学正是从经济学、法学的小小分支发展为从学科意义上影响经济学、法学自身发展的学术革新。见Mercuro,

确指出在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交叉学科领域就是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交叉学科意义上更为普遍的称呼

波斯纳曾在《法律经济学运动》一文中提到:“努力获得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被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这一学科的目的是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他更倾向于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交叉学科一个分支,最早产生于经济学领域,其后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分析显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理论乃法律经济学中最广为运用的理论。将法律经济学视为从属于经济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业已为经济学界所公认,并被多数经济学者谓之法经济学。斯蒂格勒一语道出经济学界将法律经济学纳入经济学体系的根本原因之一:“法律如同其他社会制度,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社会生活组织的工具”[2]。法律的这一经济学属性,自然而然地把法律经济学推进众多经济学分支之列。因而,从经济学范畴理解法律经济学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其作为经济学分支(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分支)在发展、完善经济学理论体系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者在充分理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真正的经济学技巧与语言对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反对“幼稚”的法律经济学,反对“庸俗”的法律经济学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经济学也存在学科局限性,加之经济学对法律的研究,不能取代对法律的法学研究,所以明确经济学范畴意义上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以下简称法经济学)的以下特点,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法经济学使用的范畴是经济学范畴,而非法学范畴。因此,不能用法经济学意义的法律概念,取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如法经济学更多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这一角度研究合同这一经济概念,而法学更多是从企业外部财产关系债权关系)这一角度研究合同这一法律概念因此,不能用经济学中的经济概念,套用甚至取代法学中的同名法律概念。因此,那种合同、所有权的经济学概念,取代合同与所有权的法学概念的做法,不仅是片面的,而且容易混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导致的后果是有害的。在法经济学研究中,“不要把法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权利要求的利益和经济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有利的利益二者加以混淆。(庞德)”而针对法经济学研究中一些经济学基础薄弱的学者(主要是法学学者)在使用经济学概念和范畴时,存在对经济学概念的非规范化使用和错误使用的情况,认真学习经济学基础知识是必要的。

其二,法经济学关心的不是“书本上的法”,所谓以白纸黑字形式表现的法条,而是“行动中的法”,即为立法和法律适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理性选择行为。对“行动中的法”的关注,要求我们进行法律制度改革、立法时要充分了解现实中人们对法规、制度的反应,即要注重法律法规的事前分析。由此产生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开放式研究(强调逻辑不自足,以变适应不变)的特点,这一特点虽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但优点是增强了法律与现实社会经济关系适应能力,超前立法的高效率恰好是该点的例证。这正是法经济学对法学研究最有价值的地方。

其三,法经济学关心的不是法律内部结构的逻辑一致性,而是法律外部结构的实践一致性。此点,往往使法经济学,成为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指导。相关的问题是,在法经济学中,相关经济学概念往往是多义的,或者不甚明确的。如所有权在张五常的论著中被定义为享受某种企业组织的形式,在阿尔钦的论著中被定义为剩余价值索取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它必须是确定和明确的;而经济学中的概念通常服务于研究内容的便利,因而会出现同一名词在不同分析背景中有不同的经济学含义。

其四,法经济学从经济学视角对现行法律采取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因此,法经济学坚持的不是法定主义,而是合理主义,即坚持合理是合法的前提,恶法不是法,为此应该采取“变动”的法律技术,以期及时修改或废除恶法。比如,经济学家则更多看到法律过多的后果,害怕法律过多使政府干预能力过大,会限制社会的自由、侵犯产权,故经济学家主张适度的法律才是好法。而在法学语境中,合法是合理的前提,恶法亦是法,强调的是法律的逻辑自足和严格的规则主义,典型是具体大陆法特点的法律解释学

①所谓“幼稚”的法律经济学是指在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时,仅限于对所分析的法律问题加入经济学注释,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只作为两张皮,并没有实现两种学术资源的真正融合;所谓“庸俗”的法律经济学指的是在对经济学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运用经济学理论时却没把握、理解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及缺陷所在,出现“张冠李戴”、“病急乱投医”等现象。(如所谓民法是裁判法)。因为法学家们倾向于认为法律多多益善,要建立一个法律帝国,用律调节社会中的所有关系。再比如,由于英美法的判例法或曰“法官造法”的变法技术,较之大陆法的成文法或曰“立法者造法”的变法技术,前者更为成熟,所以英美法就成为法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最有“希望田野”,而英美法即普通法也因其合理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一种有效率的法系(波斯纳)。

其五,法经济学关心的法律改革不是服从于法学理论,而是服从于一个更大的经济理论思考,其目的从更广泛的经济角度理解法律。所以其研究的路径是经济-法律-经济。因此,法经济学研究主要围绕经济学展开,法律是研究对象,结果是经济学范畴,形成制度、产权、交易成本经济学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法律是价格,是行为激励。“经济学界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经济学,以至于他们对强调法律对经济重要作用的法经济学观点,有意识回避”[3] (P18)。关键的问题是,法经济学将削弱政治因素对法学研究的制约:在经济人的统一标准下,厂商和消费者都是追求利润或者效用最大化的主体,他们主要受到预算的或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及市场价格因素的约束。因此,侧重讲政治的经济学往往是失败的经济学。

其六,法经济学思考的法律是“向前看”的法律,而不是“向后看”的法律,所以对案例的经济学研究重在以后问题的“处理”,而不是以前问题的“处理”。正如波斯纳指出的,经济学对侵权的分析,不重视事后补救,而看重事先预防,所以是“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和“一切向前看”逻辑思路。而在法学语境中,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方面表现在它不能对未来发生的情况做出裁判;另一方面表现在它通常是行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成就以后,对行为的评价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比如侵权法关注侵权行发生以后何种赔偿方案是合理公平,合同法关注合同违约行为发生以后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

其七,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领域,比如税法、公共事业管制、反托拉斯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强调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制度、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其目标更多地落在通过法律来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以我国证券法为例, 2005年新一轮的证券法修改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①,众多法学家、经济学家共同探讨《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上的修订。他们从经济学、法学、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充分论证的目标在于:如何使法律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的同时应对入世后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外资金融机构逐步全面进入中国大陆金融业对分业监管的挑战、增强证券公司自身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的要求所在,即完善证券市场制度、上市公司和券商的经营机制。一言以概之,经济学视角的法律经济学注重对经济理论的准确把握,强调法律问题在经济学语境与法学语境中的差异及统一,关注相关经济体制的完善。

四、作为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

如前所述,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入侵”法学领域的结果,而且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主。那么,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否应以经济学或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呢?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目的是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这里强调的是,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则,并据此原则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因此,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在运用诸多经济理论分析法律诸现象过程中,不仅应置身于经济学研究之际,而且时刻要注意超然于经济学之上,亦即提出符合法学理论范式的法律内容和命题。此点,是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本质特点。在作者看来,对我国法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这种对经济理论既“置身”又“超脱”问题的解据报道, 著名学者钱弘道就主张以“经济分析法学”来命名这门前沿学科,认为从法学角度看,该称呼更能反映该学科的特征,同时也符合西方法学流派的命名传统相互脱节之“两张皮”困境的根本途径之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可知,早期法律经济学,以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有关法律的论述主要是为了佐证经济学家对法律制度的某种认识。现代法律经济学,则以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其研究中贯穿的经济理论,主要是为了佐证法学家对法律制度的某种认识①。这种研究重点的变化,拓宽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出现了“重经济学研究的旧法律经济学,与重法学研究的新法律经济学法学的不同”。(容后详述)典型例证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斯纳专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版,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对法律经济学的各种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将经济分析的视角从以往的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更重要的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还在现存法律体系整的基础上构建了全面阐释法律的经济原则的宏大法律经济学体系,法律经济学才得以经济分析法学的名义,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而受到波斯纳影响,研究法律经济学的法学学者,往往习惯于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不能代替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而初步分析,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②是:其一,这种研究从属于法学范畴。虽然在法律研究中运用经济学研究的方法是新问题,但它提出的法律问题是法学界所熟悉。权利和义务、实体和程序这些法学问题,往往是法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而在国外的“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著作中,大致包括以下内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犯罪和刑法;诉讼程序法;宪法;等等。 其二,它关注的是“书本上的法”(如法律条文)与“行动中的法”③(如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提出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法律方法和途径。对“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一致性的关注,要求我们“运用经济学预言法律规则的效果”,“运用经济学决定何种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运用经济学语言法律规则的演化和发展”,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定法律制度和法规。只有充分考虑到各主体在某特定法律制度、法规下的理性选择行为、才能设计和制定出“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高度一致的法律制度、法规。比如基于学者们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论证私力救济的合理性,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努力,其出发点之一在于从效率出发节约司法资源并有利于解决

“执行难”问题。

其三,对法律的改革不是服从于经济学理论,而是服从于法学理论思考,所以其研究的路径是法律-经济-法律。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同时,法律也是研究目的、研究结果,即为了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及发展法哲学。结果是法学范畴,为了“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进而发展并完善立法、司法原则,如效率原则。借用波斯纳描述,“(法律经济学)这种努力阐述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正义观,同时解释了司法决定的制定并将之置于一个客观的基础上”,换言之,波斯纳强调法律经济学乃“一种实用主义的法理学”如波斯纳所言,早期法律的经济分析集中在反托拉斯法和显性经济市场其他法律管制领域,他们所做的工作与经济学家们传统上所做的差异不大,均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些经济行为、经济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律经济学已扩展至非市场领域,“经济学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有学者从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的具体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意识形态倾向四个方面指出法学范畴、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的差异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两个称呼的差异;其中他所定义的“法与经济学”在性质上具有比较意味,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互动关系,涉及关于促进一个“正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可以说,麦乐怡教授强调法学范畴的“法与经济学”。这里的“行动中的法”指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和实现,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用以区别于国家的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则,即“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如何改善以有效地实现法哲学所追求的“正义”“公平”等原则。

总而言之,经济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不能代替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正是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广泛开展,法律经济学才得以在法学界真正确立,我们应正确认识和把握上述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

五、法律经济学概念的特征及其意义

恰如《法经济学杂志》的创刊人阿伦·迪莱克特(AaronDirector)曾考虑以“Law orEco-nomics? " (法学抑或经济学? )命名该杂志一样,法律经济学概念的不确定性可谓与天俱来。综合上述四个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概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具有多元化、动态、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这三个本质特征。

1·多元化的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集”的产物、交叉学科的结晶,这种双学科结合的特征从根源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具有多元化的概念。既可以从学科革命的导火线———方法论革命着手,从研究方法创新———运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作为研究方法的经济学,也可以从学科发展的规律入手,从边缘学科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义“法和经济学”,强调其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既可以立足于研究方法———经济学范畴,将法律经济学视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属于经济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称之为“法经济学”,也可以立足于研究对象———法律范畴,将法律经济学视为法学“进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产物———属于法理学、法学理论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谓之为“经济分析法学”。多元化也暗示着法律经济学概念多种状态依存。四种不同的称谓从四种角度赋予法律经济学概念四种不同的内涵,进而构成有机的、全面的法律经济学概念体系。

2·动态的概念。法律经济学概念不仅仅多元化,而且具备动态性,揭示着法律经济学乃开放式理论体系。进一步来说,研究对象法律制度的开放性以及研究方法经济学理论的演进性也预示着法律经济学概念的动态性。具体分析如下:从纵向维度看,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清晰地说明了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的延伸。如前所述,17、18世纪萌芽期的法律经济学概念限于亚当·斯密、休谟、弗格森、边沁等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法律进行经济学思考的一种辅助思维,作为有关哲学和经济学研究论据的一种“间接”佐证,未真正形成一种清晰的概念。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初创期的法律经济学概念,在旧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将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现实主义法学家开始为了澄清一些现实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使用的经济学原理、目标和假设的推动下,虽未在广大经济学学者和法学者中形成共识,但业已形成一种较清晰的概念———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到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高速发展、法学者开始大量接受经济学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法律经济学概念开始形成强调研究方法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学科理论的“法和经济学”、强调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强调法学范畴的“经济分析法学”四种不同概念“四足鼎立”的状态。初步分析,导致法律经济学不同概念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从横向维度看,学者的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的不同,其法律经济学分析视角不同,进而所强调的概念也不同。为了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为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出谋献策,学者们则强调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例如,在剖析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学、经济学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以实践中最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结构为立法依据,借以规范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实现股东权益保护和改善公司治理。其主要强调就是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5]。若主要为了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则并据此原则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学者们往往强调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例如,为挖掘和揭示物权法背后的经济逻辑,运用经济学的范畴、原理、方法对物权法进行一新的透视,提出对物权法的制度和规则进行效率比较的经济学标准。其主要强调的是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其二,从研究范畴看,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扩展。波斯纳所区分的“旧”法律经济学与“新”法律经济学就反映了法律经济学概念从主要限于反托拉斯法和显性经济市场其他法律管制28的经济分析(如税法、公司法、公用事业和公共运输业管制)扩展至对囊括显性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全面经济学分析(包括实体法、程序法、法理学等)①。其三,从研究工具看,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更新。经济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随着经济学理论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法律经济学所采用的经济学理论、方法也随之不断更新,因而法律济学概念也出现不断更新的趋势。从早期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如“旧”法律经济学),到目前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福利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法律经济学以来出现的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分析学派等所主张的理论的不同也从不同程度上印证了法律经济学概念中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变化。不仅仅所用的经济学理论在不断更新,同一经济学理论组成也在日新月异。以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微观经济学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律经济学概念中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主要局限在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如关于效率标准的选择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微观经济学中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开始被大量的用于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定义法律经济学所形成的多元化概念,均强调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差别在于所强调的结合度有所不同。强调分析方法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与分析工具;强调交叉学科的“法和经济学",不仅强调研究对象与分析工具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关注两个学科的全面结合,即关心这一叉学科对经济学、法学自身发展的影响,不限于交叉学科自身的成长;强调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者更多的关注其对经济学或法学单一范畴的影响,即法律经济学如何完善或促进经济学研究或法学研究。述一系列详尽分析,主要目的在于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向。如波斯纳所言,“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惟一可能准则是它的实用性而不是准确性”[6] (P905)。探究不同视角法律经济学概念,不在于追求概念的准确性,而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全面理解法律经济学。多元化、动态、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这三个法律经济学概念的本质特征表明,我们在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前,不能把眼光局限于单一视角,应从研究方法视角、交叉学科视角、经济学视角、法学视角全面理解法律经济学,了解不同视角所强调的内容及各自的差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目的、研究背景来确定自己的分析视角,选择最佳的研究角度。

其二,与时俱进地推进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法律经济学概念的动态性已充分显示法律经济学研究体系、理论框架的开性。这要求法律经济学学者要时刻关注和把握经济学理论发展动态及研究方法的发展,而不能局限于原先所运用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与此同时,尽可能地把这些新理论和新方法作为新血液注入法律经济学理论和实践体系,把握好新分析工具的更新节奏,进而实现与时俱进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正如马克思的信条所言,我们不仅仅是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我们不仅仅了解理论、方法的新动态,更重要的是将其运用于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践。

其三,构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共同语境。法律经济学领域作为法学者和经济学者的“合作企业”,由法学者和经济学者分工协作、联合投入,最终联合“生产”出法律经济学这一相对独立的边缘学科。这种联合性迫切的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共同语境的构建,即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流平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这一法学与经济学的学术共同体的基本需求。这要求我们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时应注意经济学与法学的语境差异,力图使自身的研究同时符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规范,进而有利于两个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这也是本书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其四,强调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更容易为经济学学界、法学界所接受,更有利于其在经济学领域、法学领域的发展,有助于法律经①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旧”法律经济学, 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研究》三篇开山之作的发表标志着“新”法律经济学的出现。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制度性排斥;社会性排斥;身份认同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回顾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公平、社会公正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流话语,农民工就业歧视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就业困境、就业压力和就业歧视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对此学术界的理论和经验研究颇多,以往相关研究可以大体分为三类:第一,基于社会公平视角进行的研究,认为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就业歧视的现实是没有享有与其贡献对等和城镇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王春光,2005;转型期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2004);第二,是基于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的视角进行的研究,强调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国家制度和城市主体的排斥(蔡,2000;李春玲,2005;朱信凯,2005);第三,基于社会认知的视角,通过市民对农民工群体的认知过程,将其类型化为外群体(芭芭拉E瑞斯琴,2002)。

二、研究方法与资料说明

(一)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对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及其存在基础进行整体性探究,同时,为了达到研究目标,还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文献的主要形式是学术研究资料以及媒体信息。通过扎根理论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对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及其存在基础这一微观、深层的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描述与分析,并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建立理论概念框架。

(二)资料数据说明

本研究采用个人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实证材料来源于笔者2008年暑假在山东省济南市参与的农民工问题专题调研所获得的15个个案资料。因个案访谈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因此我们在个案的选取过程当中,尽量扩大个案的代表性,增强个案的解释力。

1.个案的人员选择:本文研究定位是把农民工放在主体地位,因此我们选择访谈的个案主要是农民工,当然在选取过程中也考虑了性别、年龄等因素。

2.个案的区位选择:此研究中笔者选择个案过程中考虑到经济发达程度的区位分布,分别选择了山东济南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历城区(东区)、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市中区的七贤镇附近(西区)作为选择个案的区域,以尽量保证研究的普遍意义。由于财力、人力的限制只能以此为调查边界。

三、结果与分析

下面将逐步采用扎根理论的三级登录法对访谈资料进行分析。首先将访谈中所涉及的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范畴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各种表现方面。

(一)开放式登录

表一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微观表现

表一为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各种表现,可以看出,通过开放式登录,最终抽象出26 个初始概念,8 个范畴,这8 个范畴即为微观领域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上述8个范畴的性质可以通过范畴释意或定义呈现:

就业领域单一化指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饮食行业、工厂企业等社会职业体系中的次级职业,几乎将农民工限制在脏、累、重、险的工种和行业。就业通道封闭化指农民工就业主要还是依赖于以血缘、地缘、亲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很难通过城市关系网络获得就业信息。社会保障化指农民工就业没有任何基本的社会保险,虽然向老板反映过,但是老板出于自己经济利益考虑,不给买任何的保险。劳工维权贫困化指因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低以及维权费用成本高,导致农民工维权极其困难。

(二)关联式登录

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中观表现:制度性排斥[ 本文主要论及的是就业歧视,因此这里讨论的制度性歧视是与就业密切相关的,因此没有将所有制度涵盖。比如与农民工城市生活相关的“廉租房”等制度没有纳入本文的分析框架。]、社会性排斥和农民工自我身份认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来自农民工自身的自我身份认同。农民工的参照群体是农民,而不是市民,自己认为比城市人低一等。这里面固然有制度性的排斥和社会性的排斥,但是农民工自身原因不容忽视。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但是对城市理性的生活状态难以适应,自身没有融入城市的动力和意向,因此形成了农民工自我身份认同的建构。

(三)核心式登录

根据关联式登录的分析结果,核心式登录主要分析总结出农民工就业歧视及其影响因素的核心类属,使所有的类属和类属之间的关系都建立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根据关联式登录的结果表明,制度性排斥、社会性排斥和农民工自我身份认同三个层次都是在阐明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何以存在。来自政府的制度性排斥和来自市民社会的社会性排斥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同时农民工自身身份的认同,对就业歧视采取的“默认”和“不申诉”态度恰好为政府制度性排斥和市民的社会性排斥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

四、结论与对策

本文借助深度访谈数据资料,利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对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以及存在基础进行系统地分析和总结,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思考,对于农民工行动意识的唤起,理性意识的发育,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致力于农民工成功人士的宣传,使农民工相信自己能够很好地在城市生活,唤起农民工的行动意识;应致力于农民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争取权利的案例报道,培育农民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求权的能力;应致力于农民工生存状况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加强市民与农民工的沟通了解,加强社会的信息整合。最终,正如学者李芹、刘万顺(2009)所说,经过文化的接触、文化的震撼、文化的反馈、文化的再创造,农民工最终会融入城市文明之中,实现身份的真正转变,成为现代都市中的市民。

参考文献:

[1]芭芭拉E瑞斯琴,姚伟译,就业歧视反思及矫正[C],载奎伦等编,新经济社会学:一门新兴学科的新发展[M],纽约拉塞尔塞奇基金会出版

[2]蔡,中国城市外地民工就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0(4)

[3]劳动科学所“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问题研究”课题组,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EB/OL],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2004

[4]李春玲,社会经济地位获得的制度与非制度途径:流动劳动力与非流动劳动力地位获得过程之比较[EB/OL],中国社会学网,2005

[5]李芹、刘万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排斥及非制度排斥[J],城市问题,2009(2)

[6]王春光,农民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和社会公正问题[R],中国社科院主办“中国农民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论文,2005

[7]朱信凯,农民市民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歧视[J],中国软科学,2005(1)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范文6

【关键词】 消费潜力;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卷烟消费市场

在西方现代消费理论中,较有影响的是1936年凯恩斯提出的绝对收入假说、1939年杜森贝利提出的相对收入假说、1954年莫利迪安尼提出的生命周期假说、1957年弗里德曼提出的持久收入假说等。我国学者对消费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始于70年代末,从探讨生产的目的是消费开始,研讨了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及转轨经济中的消费问题,近年来又对启动消费、扩大内需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这些研究,多是以上述理论为依据和基础而进行的新探索和实证研究。[1]本文先后选取了15篇文献,探讨了对消费潜力、消费需求、消费能力的基本理解,并深入探讨了当前对消费潜力进行研究的主要范畴,进一步以卷烟消费市场为例,探讨了当前对卷烟消费市场潜力进行研究的现状。

一、对消费潜力、需求及能力的基本理解

消费潜力可通俗的理解为:人们究竟需要多少?需要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从潜在的需要和现有的需求之间的差距来研究消费潜力的大小。“需要”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马克思认为需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自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提出的一种愿望或意愿。而《科林斯经济学辞典》对“需求”的解释是:由购买货币支撑的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需要或愿望。由此可见,需要强调“要”,是行为学意义的名词,而需求强调“求”,是经济学意义的名词。一般地,只有当需要转化为市场需求之后才产生消费,即消费与需求发生直接关联,而消费潜力与需要发生直接关联。消费潜力的开发也就是将需要转化为需求的过程,消费需求与货币收入有关,没有收入决不会有需求,但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能转化为需求,还必须要有消费意愿。按照边际消费学说,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已经全部转化为需求,中高收入群体的需要有一部分没有转化为需求[2]。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而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呈不断减弱态势。目前我国最终消费率过低并长期呈下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居民消费持续走低造成的,据此可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居民整体消费能力偏低。居民消费需求作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既定时期内只取决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倾向。而且收入水平上升或下降,只是构成了需求增加或减少的上限,其对需求总量的实际影响,则是由消费倾向决定的。因此,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倾向是衡量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指标,其中,居民的收入水平直接决定其消费能力的强弱,而对消费需求进行宏观调控的着力点则是消费倾向。所谓消费倾向,即居民收入用于消费支出的比例。西方经济学认为,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呈下降趋势,高收入者具有较高的平均消费倾向,低收入者平均消费倾向也较低。而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会出现一个居民消费倾向递减的趋势。[3]

二、当前对消费潜力进行研究的主要范畴

归纳相关文献,目前国内学者对消费潜力进行研究的主要范畴大致包括三类。一从宏观层面分析预测居民消费潜力,特别是对农村居民的消费潜力进行分析;二从微观层面对消费潜力进行论述;三从应用层面实证测度与评价消费潜力。预测我国消费潜力是当前研究消费问题的焦点之一,许多研究都是基于当前消费现状的统计数据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分析预测。余芳东(2010)收集了近20年12个国家和地区居民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比较研究了我国居民消费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研究了限制居民消费的各种因素,提出了扩大居民消费的基本途径。[4]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既包括扩大城市消费需求,也包括扩大农村消费需求。近年来研究农村消费潜力的文献比较多,刘乐山等(2010)归纳了部分学者对农村消费需求潜力的基本估计,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了农村消费需求潜力向现实消费需求转化的主要障碍及相应对策。[5]

从微观层面对消费潜力进行论述属于较为创新的研究范畴。黄娟(2011)从人性需要的微观视觉来研究消费需求的满足,提出人性需要内涵本身决定着消费潜力的大小。[6]进而从人性需要的内涵与本质来研究消费潜力。此外,对消费潜力进行实证测度与评价已逐渐成为主要研究范畴之一。常用的对指标体系进行测度与评价的方法主要是定量分析方法,包括数据包络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而常用于对消费潜力进行评价的方法为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例如,郑直(2007)对中国城市寿险消费潜力评价,选取了城市第二和第三产业GDP,人口自然增长率等9个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80个主要城市寿险消费潜力进行了科学评价。[7]由亚男等(2010)对新疆旅游产品市场需求潜力评价,以问卷调查为基础方法,采用相关分析和交叉分析法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新疆旅游产品市场需求潜力进行了评价。[8]

三、当前对卷烟消费市场潜力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卷烟消费市场潜力进行研究的文献不多,尤其是定量研究的文献较为少见。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分析影响卷烟消费的因素着手,运用传统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卷烟消费市场进行需求预测,也有少部分学者从分析消费者购买行为入手,尝试运用较为先进的数据挖掘方法对卷烟消费市场潜力进行研究,但研究成果均略显粗浅。

对卷烟消费市场进行需求预测研究的文献大致有:白远良等(2007)对比分析了我国宏观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与卷烟消费的关联性,通过修正对数-线性需求模型,构建了我国卷烟需求的基础模型,继而运用1997~2002年我国烟草行业和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对我国卷烟需求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中国卷烟需求增长的潜力市场在中西部和农村,当前卷烟需求增长是市场经济作用的客观结果。[9-10]周冀衡等(2009)在对我国2001~2006年间烟草税收、价格和消费需求变化趋势进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影响我国烟草消费需求变化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上世纪我国出现的两次人口出生高峰当前正处于吸烟高发年龄段,人口高峰所形成的叠加效应是造成当前烟草消费需求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另外,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民经济收入、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及贫困人口的大幅度减少也是影响我国烟草消费需求变化的重要因素。[11]汤柱国(2010)采用我国30个省、市卷烟销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截面数据,运用回归模型,分析了吸烟危害性教育、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卷烟平均消费倾向和卷烟价格对卷烟需求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卷烟需求与消费者受教育水平正相关,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卷烟平均消费倾向和卷烟价格对卷烟需求有显著影响。[12]

对卷烟消费市场潜力进行研究的文献大致有:李阳等(2009)基于行为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相关理论,运用四方参与模型,分析入世前后烟草品牌集中战略对卷烟消费影响,认为对卷烟市场真正起决定影响力的因素是卷烟消费者,必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实施烟草品牌集中战略,未来对卷烟消费者消费习惯和偏好的分析将会直接影响到品牌集中政策实施的效果。[13]刘向峰等(2010)从把握卷烟消费市场真实需求出发,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分析,在选定区域内通过多种数据采集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基本特征、购烟习惯等各种消费者数据,建立消费者数据库系统。继而获取顾客轮廓描述、偏差分析以及消费趋势分析等数据,分析和研究市场发展趋势以及预测消费行为。[14]何建龙等(2010)采用在全国八省市开展的“云南高端卷烟品牌消费调查研究”市场调查数据,将影响高端卷烟购买行为的因素分为:参照群体、地方文化、社会文化、企业形象、营销、产品等因素。并运用消费者行为学理论从购买地点、购买频率、购买量、支出和用途等方面分析了高端卷烟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营销策略。[15]

长期以来,烤烟与卷烟一直是我国西部多省的传统支柱产业和支柱税源,在西部各省经济建设和财源结构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一方面需要维护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逐渐降低烟草消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达到2020年“健康中国”提出的目标,如何解决其中蕴涵的深层次矛盾,是我国政府、人民以及烟草行业未来需要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西部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发展的积累阶段,因而暂时无法规避吸烟所带来的种种风险。本述评有助于深入思考上述问题,并对后续一般商品消费潜力、卷烟消费市场潜力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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