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续保管理办法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1

高校继续教育的基本属性中包含市场属性,这要求继续教育采用市场化的发展模式与手段。在全球化教育背景下,高校继续教育必须用市场化理念建设和发展,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管理模式,来推动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和改革完善。

(一)市场化内涵

市场化指的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非强制性教育体制,交易行为取决于交易主体自身衡量利弊的决断,而非受外力因素强制产生交易行为,即以市场方式解决产品供需问题,发挥市场调节社会资源的作用,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自身和市场整体的发展。因此市场化是在开放的市场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手段,调配市场资源,实现效率最大化。

(二)继续教育市场特征与属性

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属性,其基本内涵是在大学继续教育中要树立市场意识,研究继续教育市场变化,服务继续教育市场发展需求,为办学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促进大学继续教育的科学发展。大学继续教育市场属性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办学理念的市场化,继续教育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准确了解市场需求定位发展目标,结合市场需求和变化进行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等方面的调整,积极开发继续教育市场,对市场需求进行引导;②发展思路的市场化,继续教育的发展思路需要重视经营性和办学效益,在创造社会效益同时追求高校效益最大化,强化继续教育经营性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③办学方式的市场化,继续教育要注意提高办学方式的竞争能力,政府监管部门需建立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校要注意提高办学质量和经营管理能力,开放化办学,建立和发展竞争优势;④办学环境的市场化,继续教育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健全法制的保障,政府相关部门需尽快完善继续教育有关法律规范,高校需强化与市场对接的机制;⑤继续教育的市场化还包括学习需求、就业、办学经费等的市场化,继续教育的受教育主体学习需求呈多元化特点,学员就业与办学经费通过市场化机制落实,可以说继续教育的市场化要求继续教育必须在适者生存的教育生态环境中,迎接市场挑战适应市场需求,将市场化作为发展基点。

二、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的建立

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培训质量和成本为核心,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运用市场规则和手段来组织各类继续教育工作,以满足社会各类各层次人群对继续教育的要求。建立和运用市场化机制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办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继续教育办学调控和监督,以保障市场化机制正常运行,发挥继续教育管理职能作用。

(一)管理机制的市场化

继续教育的市场化可以参考借鉴企业的体制框架,建立起市场化的组织结构和信息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及监督机制。首先,高校继续教育需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化的组织结构,借鉴现代企业的组织框架奠定市场化机制的基础;其次,继续教育需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捕捉信息抓住机遇,为学员招生、市场营销等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第三,继续教育的项目开发到质量监控等各个环节工作需采用市场化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第四,继续教育的发展中人是第一要素,需要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确保用人的公平、合理;第五,继续教育要受市场的监督和制约,需借助会计报告制度等实现监督机制的市场化。

(二)办学机制的市场化

高校继续教育应丰富拓宽办学方式,实现办学机制的市场化。首先,需坚持“走出去”,着手校外的函授站、办学点建设和网络教育平台建设,稳步扩大办学规模和覆盖范围;其次,需强化、深化与企业的合作,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必须不断提升人力资源优势,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师资的优势作用,为企业提供岗位培训等服务,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最后,需进一步拓展社区教育,丰富社区教育的形式,将社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基地,使其成为继续教育的重要渠道。

(三)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

资源配置是继续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需要围绕市场化对高校办学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整合社会办学资源。这要求高校不断优化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师资队伍结构,按市场化要求来配置资源,同时整合社会上的教育平台、基础设施等资源,善于运用外部资源,实现办学资源的最大化、最优配置。

三、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体系的建立

高校继续教育的市场化运作,是继续教育办学模式的本质所决定的,继续教育作为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拓展和延伸,与全日制学历教育相比缺少公共性、计划性和严肃性,教育对象和内容多样化,办学经费多数自筹,操作灵活性大,因此高校继续教育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体系。

(一)优化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继续教育的对象多样、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层次齐全,政府无法包办继续教育,难以全面满足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转变管理体制为市场运作,由集中统一管理变为宏观调控、协调指导,赋予高校办学自,为市场运作体系提供前提条件。

(二)转变继续教育办学理念

继续教育市场运作体系的建立需要先转变自身观念,只有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才能为市场运作体系建立和运行提供保障。首先,高校应清醒的认识继续教育发展现状,对未来发展树立危机意识,具有开拓精神;其次,高校应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以企业思维进行市场化办学,要有成本效益意识,有市场调查和市场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教育体系建设;再次,高校要树立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为学员提供围绕学习、培训的多方面服务,同时注重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品牌形象建设;最后,高校要树立市场竞争意识,着眼全球教育市场发展,积极应对国内外教育机构的挑战。

(三)市场化运作的途径

创新继续教育办学模式,市场化运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市场化趋势大发展的今天,走创新发展之路必须转换继续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探索新的途径,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大学继续教育的创新之路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高校可以推行项目运作制,使办学实体企业化,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通过项目运作制发挥师资团队的能力和潜力。在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过程中,要求专业设置、项目营销、学员招生、质量监控等各个环节都坚持市场导向,确保实施过程走市场化之路。高校需要建立专业化团队,形成标准化流程,积极进行品牌营销,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之路。

四、以企业化推进继续教育市场化

要实现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实施企业化管理,尤其要加强人的管理,重视绩效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对继续教育管理进行企业化管理创新。第一,需明确办学管理主体,界定继续教育办学实体资产的产权,明确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使各方关系、责任、权利明晰;第二,需精简组织机构,建立科学的岗位构架,明确岗位职责,由主管机构协调监督,办学单位独立核算,构建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第三,需引入企业的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等方法,通过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提高员工管理的有效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的效率与效益;第四,需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合同制,建立科学的岗位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坚持因事设岗、竞争激励的原则,加强聘用管理和聘后管理,建立考核制度、用人机制等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人才的培养和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市场化调配;第五,需完善分配激励制度,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等原则,合理拉开薪酬待遇差距,可建立岗位定年薪、业绩定奖惩、贡献定奖金的分配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好的待遇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五、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教育产业化、市场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化是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必然路径,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基于市场需求开展办学,以自身发展为目标,构建投入产出机制,协调好教育办学方、投资方、受益方等多方关系,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为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提供多方面保障。

(一)形成市场化的监管体制

高校继续教育应理顺政府与办学主体关系,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同时还要赋予办学主体更多的自,注意激发和保持办学主体的主动性,使其能够灵活应对高校继续教育市场的变化。政府管理部门要转变自身职能定位,将工作重心转变为宏观管理,成立多部门联合的协调领导机构,加强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的完善,为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市场规则和规划,建立公平、统一、开放、动态的继续教育市场环境,对继续教育市场竞争进行合理引导。同时,还需要加强继续教育监督机制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加强第三方评价监督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作用对高校继续教育质量进行多元化评价与监督,从而建立完善而全面的市场化监督体制。

(二)形成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思路

伴随着我国教育市场的对外开放,继续教育市场竞争会日趋激烈。高校继续教育的经营管理既要尊重教育发展规律,还要重视资本经营规律,不仅要重视教育的社会效益,还要关注继续教育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高校继续教育需要在保障办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办学资本的积累和发展,使办学机构精简高效,实现办学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统一,在继续教育经营管理中兼顾质量和效益。

(三)形成市场化的服务理念

高校继续教育需要坚持市场化的服务理念,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管理重心放到为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与环境保障上来,加强继续教育的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制环境,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对办学主体的指导约束作用,为继续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高校继续教育的发展。继续教育的发展动力源于成人学习者的学习需求,高校继续教育必须重视对市场人才需求的调研,全面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学员的需求,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以满足学习需求为办学目标,最大程度为学员提供教育服务。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应注意考察学员的兴趣、能力等情况来因材施教,坚持为学员发展服务的基本原则,将办学和管理重心放到学员身上,为学员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引导学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四)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机制

高校继续教育的市场化,使其处于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必然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和挑战,只有树立竞争意识,形成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竞争机制,才能为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体系提供保障。竞争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求形成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建立公平、开放的继续教育市场环境,使继续教育各方主体能够在平等、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在竞争中获得发展和进步,增强其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提高其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其次要求高校继续教育办学主体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和师资团队,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对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形成竞争性的管理机制,所有人员按能力、业绩上下进出,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结构合理、高效灵活,提高高校继续教育管理的整体水平,为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人才基础。只有同时具备良好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和高效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才能推动高校继续教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规模、效益。

(五)形成市场化的法制环境

继续教育市场化体系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制环境的支持,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不断推进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随着我国教育市场的快速发展,教育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教育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于法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继续教育既要在国内面对众多国内外继续教育机构的竞争,还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这要求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必须深入了解国内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规范,熟悉国际教育市场规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凭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竞争的公平、合理。目前国内继续教育市场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未来还需要加大教育立法力度,形成法制化的继续教育市场环境,坚持依法管理,为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2

一、管理范围

1.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经营、服务、管理设备。

2.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500元的一般设备及所有家具。

3.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物品。

4.凡满足上述条件的,无论来自何种经费开支或何种渠道(自制、捐赠、调拨等),均列入资产设备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二、管理机构

1.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是学校资产、设备主管部门。

2.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等部门对总公司资产设备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3.总公司办公室为总公司内部设备管理部门。

三、计划与申报

1.申购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程序规范、勤俭节约”的原则。

2.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有计划的进行申报。计划一般每年年底申报一次。申报计划交办公室汇总,经总公司办公会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

3.每年年中总公司对计划作一次集中调整,若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的,在此期间办理计划变更手续。

4.确系工作需要,临时急需采购资产、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办理。

5.在申报设备计划时,应注意该设备性能的适用性、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

6.申报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应详细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推荐生产厂家、用途、人员配备、配套条件等情况。

四、经费管理

1.每年年底由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根据申报计划制订资产、设备经费预算,经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根据协议,总公司在年度总经费中划块下达经费指标,由办公室负责该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申报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物品,经费从部门的运行经费中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3.申报金额200元以上的物品,由总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总经理签批执行。

4.根据学校规定,申报物品金额较大的,由总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经院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5.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并填写“论证表”,经办公室预审后,由分管公司领导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议通过后方能组织购置。

五、购置与验收

1.申报计划经总公司办公会议通过后,原则上由配送中心负责组织购置。专业性比较强的资产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协助采购。配送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设备购置计划。

2.数量大、金额高的资产、设备采购任务,由配送中心会同院设备处按规定办理。采购应有二人以上进行,必要时检查审计处派员参与。

3.所有资产、设备的购置均应经相应审批后方能进行。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采购资产、设备的,一般不予报销。

4.资产、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措施或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均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按规定组织采购。

5.采购渠道应保证资产、设备有较好的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且有较合理的价格。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6.资产、设备到货后一周内,使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严格验收,按规定认真填写资产、设备验收单并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由于部门或个人未进行及时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使用与管理

1.、设备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列为相应资产,归口办公室建立资产、设备分类帐、分户帐,并将资产、设备编号入库。资产、设备卡片及入库单由办公室保留一份、各部门保留一份(应由专人保管)。

2.门应有明确的资产、设备管理岗位职责,对资产、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资产、设备保管及使用人必须熟悉资产、设备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并具备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保管人员要随时掌握资产、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资产、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和总公司办公室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资产、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保管人员要做好资产、设备的日常保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做好防火、防潮、防锈、防腐、防尘、防雷、防热等工作。

3.年底由总公司办公室列出各单位的全部资产、设备帐,下发至各部门,以便核对管理。设备的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资产、设备的统计、审核工作,如实反映资产、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应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物、卡。保管人员要加强资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做到帐、物、卡相符。

4.保管或使用人不负责任,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

七、资产、设备的维修

1.经费按有关协议执行。

2.星维修的,按零星维修相应办法办理。

3.常检修的,由部门经理在运行经费中掌握使用,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须明确检修计划、经费预算、报经总公司办公室,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4.击抢修的,须及时与办公室或部门领导通报并补办相应手续。

八、出借与调拨

1.原则上公司的资产、设备不外借。各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生活用品(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等)的管理,杜绝公物挪为私用。

2.若确需要借用者,应办理严格的借用手续。一般须经分管总经理同意,贵重物品(2000元以上)的出借须由总经理同意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3.资产、设备在出借、归还时都应严格做好验收工作。若有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4.总公司内部之间及总公司与学校各部门之间若需长期借用设备,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九、报废、报损与报失

1.报废、报损条件

⑴超过耐用期限,且已无法使用的资产、设备。

⑵因各种因素损坏,已无法修复的资产、设备。

⑶损坏的资产设备,其修理费用超过该资产设备原价值百分之五十的。

⑷因耗能大、污染环境等原因淘汰的产品,各种指标无法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资产设备。

⑸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资产、设备。

2.报废、报损手续

申报资产、设备报废、报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资产设备的报废、报损条件并严格审核。

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审批表。

⑵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设备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⑶将附有初审意见的报废审批表呈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查。

⑷经审查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⑸将报废资产进行折售或其它妥善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及折售款交总公司财务或学院财务。

⑹凭完整资料到资产管理部门销帐、冲销财产。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4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调整是本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变化最大的内容,广大档案工作者和计人员对此疑惑较多,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衔接,大家也觉得难以把握。本期重点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进行解读,并对新旧保管期限规定的衔接方法进行说明。

保管期限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或“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与各单位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机关文书档案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要。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加上诉讼开始前事件已经存在一定的时间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作为证据。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某法院在经济纠纷案审判中曾遇到过由于会计档案到期已销毁而无法判定钱款是否收付的情况,后该法院专门提出司法建议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建议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修改为20年以上。

三是与资产存续期限相协调。各单位都认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别是一些与使用期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档案,在到保管期限后,与其相关的资产仍在使用或存续,与此有关的会计档案需要调阅查用。

四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会计档案与人有关,与人有关的档案会在较长时间内需要查阅利用。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或“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远远短于其他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大量,为了维持各单位员工或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是必要的。

五是现实使用反映会计原定保管期限过短。各单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也都不销毁,有的单位50年前的会 计档案仍旧保留着;超过15年的凭证档案和超过25年的账簿档案仍旧被查阅利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延长的必要。

六是考虑会计电子档案特点。与纸质载体相比,会计电子档案对库房等物理空间占用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备延长保管期限的条件。

七是满足当前反腐需要。现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标准不能满足责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办法》设定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类型太多,许多会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在划定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时往往无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调整的内容

一是将定期保管期限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5类合并为2类。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即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例如,2014年形成的凭证类会计资料,其归档后会计凭证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2015会计年度开始起算的。

二是将凭证和账簿2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将所有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和税收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将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档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账等账簿类会计档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日记账、总账、税收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设置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这意味着,各单位在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相应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设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如某单位认为部分会计凭证比较重要,可能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里需要查询利用,将该批会计凭证划定为50年。这种做法是符合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的。但反之则不行。即不得将凭证类会计档案划定为低于30年。这种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做法,给各单位结合实际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预留了空间,有利于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专门就有关衔接规定下发了文件,保管期限新旧衔接是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一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鉴定但未销毁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应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鉴定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三是对未到原《办法》规定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文件规定“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如2005年形成的会计凭证档案,原定保管期限是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管理办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进行到期鉴定,如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就可销毁。但由于新《办法》对凭证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延长,该批会计档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应延长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进行到期档案鉴定后,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即可销毁。其他各类会计档案的处理方法照此类推。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图书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指:××××机关购置和拥有的各类图书、期刊、照片、图纸资料等。

第三条××××机关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财会部协助管理,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报销程序

第四条××××机关各类图书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购置,机关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推荐图书资料目录。一般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即可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进行购置。

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由各部门自行购置。

第五条如有特殊情况(批量大、价值高),由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需求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批图书资料的理由、价格、数量等,由总经理办公室向××××主管领导报送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按计划进行购置。

第六条图书资料购置经办人在办理完图书资料登记手续后,凭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到财会部办理报销事宜。

第七条财会部负责核定××××机关每年图书资料购置的专项额度,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图书资料购置的数量、价格进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图书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图书资料购置后,原创:由专管人员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在其扉页、书中、封底或适当位置上加盖“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图书资料专用章”。

第九条××××员工均可借阅已登记的各类非保密性图书资料,一次最多可借阅图书3册,借阅期限最长为3个月,到期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图书资料(如字典、词典等)可由各部门长期保管,但必须由保管人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外单位人员借阅图书资料应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办理借阅和续借手续均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图书资料专管人员应于每年年终前对登记在册的各类图书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四条××××机关员工应对所借阅的图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批注、标点和涂改。如发生图书资料的损坏、丢失,原则上应由借阅人购买原书赔偿;不能赔偿原书时,按该书标价的4~6倍罚款。

第十五条员工在调离××××机关前,应将个人借阅的各类图书资料退交图书资料专管人员并办理退阅手续,凭总经理办公室开具的通知书和其它证明文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章附则

续保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可持续发展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的社会资源,担负着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使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建立在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森林资源基础上才能发挥森林的多功能效益。而这种效益必须是在保证森林的永续利用原则下获得。因此,解决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是扩大森林资源,把各类林地充分利用起来,保护好森林资源,对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集约化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科学地开发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加工技术。从巩固森林资源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增强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

森林资源的培育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没有资源的保障,就不能实现森林生态和物产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森林培育的发展,要靠技术的进步。按照《全国生态环境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肇东市到2010年每年要增加2000公顷森林面积,这是新时期林业工作的根本目标。其做法是下硬性指标,采取科学办法解决当前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首先从分类经营,造林设计,提前整地,无性繁殖,适地造林,良种壮苗,抗旱造林,集约经营,幼林抚育,现代栽培技术,定向培育等方面实现技术和管理突破。保证林业科技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其次是加强对现有林的抚育,加快对低产林分和残次林分的改造,合理调整林种树种和林龄结合,提高森林的质量。

2 科学经营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森林资源是林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的多少、质量的好坏、能否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和林业多种功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是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解决好森林资源和开发利用中的各种问题。为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功能利用奠定基础。 森林资源的管理内容,首先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数据,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分类经营,建立法律和科学的规章制度,确立森林资源的技术体系。其次是森林的利用管理,科学规划,组织森林资源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正常合理消长的宏观控制。再次是监督检查森林资源管理中的有关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证森林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

3 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林业执法部门通过法律手段对林业进行宏观调空有着重大意义,林业是具有生产和公益功能的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自身存在的特点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许多阻碍,通过法律的强制对林业的发展加以保护,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一,加强采伐限额管理,确保采伐限额严格执行,严格控制森林资源不合理消耗。 首先把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乡镇。对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科学合理确定森林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然后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次是严格执行伐区设计,严禁在抚育采伐中“砍大留小”“、砍坏留好”。做到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再次是强化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 根据以往在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时,忽视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些乡镇的局部利益,短期行为,林业抓的落实不够,造成超限额采伐问题,使有林地变成疏林地,疏林地变成无林地,使林地逆转,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下去调查,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第三,加强对木材加工点的检查监督。 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清理整顿,对未经过林业局批准的,依法取缔,对已批准的严格审查木材来源。

第四,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监测的技术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人工造林、残次林更新、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三总调查等专项调查方法逐渐科学化。对造林绿化成效提高,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资源档案的修档,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素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稳定,增加编制,充实人员,适应新形势下对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要稳定和完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等基层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装备,加强资源林政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战斗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用好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要认真抓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资源林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对资源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上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格。二是要建立了执法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执法犯法行为严肃处理,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力度。三是改善了执法条件和执法经费,保证基层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四是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为资源林政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 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第七,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各地要根据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管、林地保护、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督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健全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审批发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审批许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大力弘扬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服务意识强、办事效率高、单位形象好、基层群众满意,树立林业系统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