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例6篇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改革方法;应用型人才

1988年我国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今才二十几年,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仍然保持较高水平,这无疑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据调查,目前多数监理企业的监理任务饱满,监理人员的收入逐步提高,但人员相对缺乏,各企业负责人深感发展后劲不足,急需储备相当数量的、有监理基础知识、短期培养即可成才的大学生[1]。大多数高职院校建设工程类专业开设了工程监理课程,顺应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时代潮流,《工程监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主要理论与相关实务,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优选和设计文件的审查,掌握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控制,了解建设合同履行监督及安全管理。《工程监理》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起到了主要支撑和明显的促进作用。并能取得《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笔者有幸作为工程监理的主讲教师,在从事教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实际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本门课程的进一步发展。为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本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一、目前该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繁杂,系统性不强[2]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其综合性、实践性较强。课程内容涉及监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织及组织协调、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安全、信息管理以及监理文件等内容,内容繁杂。但目前部分教材在编写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内容较分散,学生在学习时,不好掌握。(二)课程专业性强,内容更新快[3]工程监理是以《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钢筋混凝土与砌体结构》、《工程经济》、《施工组织设计》等课程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而且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紧密结合,所以要求老师备课时,要注意相关理论知识的更新,并关注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三)考核方式不尽合理目前,工程监理课程仍然采用传统的考试模式,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建筑工程技术专业采取考试课的形式,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采取考查课的形式。以考试课为例,存在以下问题,考试题目类型单一、内容片面,缺乏案例分析题,很难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学效果。无法与将来学生面临的实际施工问题接轨,且题目过于单薄,没有足够背景知识,无法与实际环境建立联系。(四)理论与实践脱节,缺少案例教学在工程监理教学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教学,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对该课程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往往理解不透彻,更不知如何灵活运用,尤其考试时,部分学生单纯靠记忆,不能较好地掌握知识要点。在教学过程中,缺乏串联理论知识点的教学案例,常常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课程改革的实施做法

(一)整合教学内容,设定课程目标遵循学生职业能力、素质培养的基本规律,以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理念围绕能力、素质目标展开,将工程监理课程的繁杂内容理清,整合教学内容。以工程监理行业熟知的“三控三管一协调”为主线,将本课程整合为四个项目化教学,即项目一: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项目二:建设工程监理三控制;项目三:建设工程监理三管理;项目四:建设工程监理一协调。课程目标分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以项目一为例:知识目标为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方法,实施程序、原则,及相关规范与标准;熟悉工程监理企业,掌握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监理工程师职责。能力目标为能够组织工程监理实施,灵活运用监理相关法规与标准。素质目标为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灵活运用规范、标准的能力。(二)改进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只能考核学生是否记住课堂内容,无法考核其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及应用能力,为达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需要改变考核方式。笔者参照监理员考试和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大纲,结合课程内容,进行适度提炼,形成了一套具有工程实际意义的应用题库,以此作为学生课下学习的基础。在期末考试题题型设置时,注意增加案例分析题,以此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并且增加过程考核环节,每章设置案例情境,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进行考核打分,将其作为最终成绩的一部分。尽可能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任务驱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三)增加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将实际工程与教学相结合,引入典型工程案例作为背景材料,讲解蕴含在其中某些知识点,加深学生对所讲知识点的理解。如在讲述建筑工程进度控制一章时,首先以案例开篇,引起了工期的延长,导致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等问题,这样学生能带着问题去学,增加了学习兴趣。同时,要求学生添加一些微信公众号,如工程施工技术、筑龙岩土、建筑经济与管理等,随时了解建设行业动态,学习案例中蕴含的专业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也可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学生到建筑工地参观学习,学习施工现场如何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

三、结语

工程监理是高职院校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其综合性、实践性很强。为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笔者在整合教学内容,设定课程目标、改进考核方式、增加案例教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实际教学中,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后期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布晓进.建设工程监理实务[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2]刘萍.《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改革的做法[J].高教学刊,2015(19):126-127.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文2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文3

依据宪法、人大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采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视察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普遍的是个案监督。个案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处理违法、程序违法和执法人员违法等案件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或者并报结果、听取办案情况汇报、组织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有关决定并交有关机关执行等方式。人大对个案监督有两方面的作用:它是法律执行的最后保障机制;通过对涉嫌违法的具体案件的监督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促进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采用这样的最后纠错监督或者保障机制,其效率和成本以及对于正义的维护是否最优当然值得探讨,但是应该承认,在现行体制下由国家权力机关保留这种执法和司法案件监督权,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作为在人大制度下对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案件的最后纠错监督机制,这种工作形式容易见效果,出成绩,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化,失去“度”,就可能反而不能达到促进实现公正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个案监督的意义。

一、个案监督不应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出台。之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例如广东、江苏专门制定了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四川、重庆等省市则制定了“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吉林、湖北、广西等省制定了“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或者“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浙江、新疆等省市区制定的“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其中涉及到“个案监督”的内容。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还没有开展过个案监督,而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问题上曾一度持保留态度,在1989年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中的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态度出现转变,对个案监督的做法较多地给予了肯定。但即便如此,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的议案,该议案曾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来自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强烈反对而中止审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将一个法律议案变成废案。

法律监督主要是面上的监督、整体上的监督。个案监督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监督,是点上的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适合于法律监督,便于常委会了解、掌握全面情况、整体情况。而个案监督所反映的是个别问题、个别现象,在没有形成普遍现象前,并不能说明本地区实施某项法律的整体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就是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把受理群众申诉归入工作。省人大的监督条例列举了八种监督形式,把与个案监督有关的“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放在第六位。可见个案监督是一种监督形式,但不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

另外,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服务于常委会的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委员会工作中,审议大会主席团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等议案办理和办理立法、其他重大事项,视察、调研重要问题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例如国内上海、江苏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职能中都将受理申、控案件排在比较后面的位置。在外国,西方各国立法机关按照与政府部门对应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委员会,就是为了协助院会或全体会议审查交付的议案。

二、正确认识个案监督的意义

个案监督是首先由地方人大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探索出来的新的监督形式。它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直接抓住典型,以案说法,以理服人,避免了其他监督形式中易出现的走过场、笼统概括、抽象描述的弊端。这种形式最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也容易促使司法机关整改。

但是,正因为它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就要受理大量的群众申诉、控告案件,随着人大的威信不断提高,群众把司法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到人大,凡是自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或者可能处理不公的,都向人大的领导、代表及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本着为群众负责的原则,常委会工作部门每天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去受理、登记、分类处理,接待群众来电、来访,陷入具体事务甚至纠纷之中。这些案件中,有些是已走完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心有不甘的,有些是处于司法程序中,感觉有可能处理不公,想通过人大监督,给司法机关打预防针的。有些当事人纠缠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达不到目的就哭骂吵闹,作出过激言辞。工作人员疲于处理这些案件,没有时间就这些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大多只能“批、转、发”,当事人催逼压力太大,只能与司法机关经办人商量如何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种工作方式,不是真正的个案监督,只是申诉案批发站、三审法院,甚至会干扰司法独立,达不到个案监督的效果。

根据省人大个案监督规定,个案监督是常委会的监督,而不是某个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它还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上升为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我会成立以来,尚未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个案监督。至于常委会工作机构日常所做的受理群众申、控案件工作,仅仅是个案监督中的基础工作,属于日常的谨慎审查,不能打着个案监督的旗号,就某一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我们认为,无论是个案监督还是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服务。通过办理申、控案件,把由一系列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执法问题,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决定采取什么监督形式督促司法机关进行整改。如前些年,反映法院“执行难”的申诉案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我们通过工作汇报向常委会报告这一情况。第二年,常委会对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附上工作部门提供的三个典型案例,报告内容里指出的问题比成绩多,整改建议具体,给司法机关很大震动,促使法院就“执行难”问题大力整改,解决了一大批案件。这些年情况有所好转。如果单纯就案论案,即使法院解决了少数执行难案件,对于解决整个广州地区的“执行难”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达不到监督目的。

三、个案监督应规范化、制度化

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方式,至今全国人大还没有在正式的文件中确认这一监督形式。省人大于1997年顺应各地人大的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但基于当时的认识,规定得比较原则。现行实践中,对于如何监督,不同地方人大的做法未能统一,有的工作还未完全到位。我认为面对这种现象,应该加以梳理整顿。

(一)转变观念,要有服务大局的思想。

加强个案监督,不是为了解决一、两件个案,得到几位当事人的好评;也不是为了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让他们因此而更加重视人大及代表工作;更不能办“私案”,利用人大的职权为个人及其亲友服务。个案监督是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人大不宜直接干预案件审理,而应监督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能把人大搞成“三审”法院;对个别必须的情况,可以依法组织专门调查。同时必须明确,人大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产生者和立法者,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以及加强人事监督上面,既维护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又从根本上尽可能地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二)个案监督要依法进行。

省人大制定的个案监督工作规定,明确界定了个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个案监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程序。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是正确处理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工作准则。除了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干预司法、监督主要是启动司法内部程序纠错等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司法的正当程序、私法自治、尊重当事人权利等司法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

(三)规范受理申、控案件工作,为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打下良好的基础。

个案监督的来源,主要是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申诉、控告案件。各委员会都有受理、申诉和控告的职能。常委会办公厅局是专门受理的部门。目前常委会主要是局和内司工委受理群众的申、控案件。局作为人大常委会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单位,主要依据《条例》开展工作。其独特功能一是反映社情民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履职提供信息的服务功能;二是有效落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督察功能;三是对公民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的教育功能;四是解民忧、化民怨的维护社会稳定功能。内司工委是常委会内设工作机构,并非对外窗口,主要来源案件是上级人大内司委转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群众申、控案件,主要根据个案监督条例进行个案监督的准备性工作。两个出入口不同,办理的依据和方式也不一样。有的司法机关也相应由不同的工作机构对口接办。如我市法院就是立案庭对口局,办公室对口内司工委。这样,重复案件不易发现,造成资源耗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的案件,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转换处理程序;而内司工委由于还有其他工作职责,面对每年数百件申、控案件穷于应付,很难真正按照个案监督规定进行操作。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文4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理;条例;

安全监理细则、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管理体系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种性质、程度的事故屡屡发生,恶性事故也时见报端。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牛产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职责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10月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鉴此。工程监理单位和常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如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理职责。成为考量监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条例》和《意见》的精神,以及结合现场监理工作经历,在建设工程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笔者认为要积极做好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l、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一)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大型机构搭拆人员。井字架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一般工程项日的专项施工方窠和主要技术措施审查的内容有:

(1)市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幕坑、基槽、地下窒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省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乐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十的重最、诬4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1干I尺寸、间距、连接方式以及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刘模板拆除应有具体安伞措施。

(3)审杳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打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般搭没高度在50米以下,方案巾应绘制搭设图纸。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俐。搭设^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

(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伞技术措施,沣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企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顶升记录、相关合同等,并南安伞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足指施工现场“网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

①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核、批准程序应符合要求。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是电气安装专业,以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②方案中应有临时用电施上机械汇总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表的所有用电设备须列人其中,以便正确计算最大用电量,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配电的导线断面、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熔断体的型号。包括各主要回路用电量的汇总,以便正确计算该线路的用电量,即线路负荷计算,以选定相应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截面和熔断体型号。审查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如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叫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等。

监理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如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手段督促其修改、补充或完善。例如,钢管、扣件经过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在不能退场和采购、租赁到合格产品的实际情况下。施丁单位必须针对检测结果对承重架和脚手架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按照FIDIC惯例。监理与承包商的正式沟通都要用书面形式。这不但是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的需要,而且是监理工作的日常记录,是监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转贴于

监理刘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不能流丁形式。要注意方案和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更要注意可行性,并针对项目特点提出问题。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足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杏。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依照经审查批准的力案定期不定期刘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合,核查验收手续。

(3)监理人员现场巡番中将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相应的上岗资格。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措施主要表现有:①安全帽措施,②安全带措施,③安全网措施,④安全棚措施,以及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下。

(6)定期巡视检杏施1二过程巾的危险性较大r程作业情况,对重要丁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如塔吊的安装、拆除、顶升等。

四、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榆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曰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麻记载在监理日忐、监理月报中。

五、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侦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范文5

关键词:量刑监督;法律监督权;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20—02

量刑监督是指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以纠正其在量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当行为的活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既包括在法院的量刑活动过程中为约束审判机关就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还包括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结果出现错误,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或提请审判机关对量刑不当或者明显错误予以纠正或者改变。量刑监督应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独立原则和比例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律因为具有强制性,才会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量刑监督工作要想发挥应有效果,我们就必须通过立法来支撑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权。那种只具监督形式而不能直接引发法律后果的监督是不规范的。也不可能为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工作带来实质性的效果,因此,量刑监督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遵循法治原则也可以使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工作被限制在法定的合理范围内,对于被监督者审判机关而言,因为事先预测了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后果,无形之中对其量刑行为产生了约束力,使被监督者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量刑监督中贯彻法治原则,应特别重视以下问题:

(一)应尽快完善量刑监督的立法工作

法治原则的首要内容是有法可依,当前我国量刑监督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监督方式有限,监督程序缺少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职能作用,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量刑监督中的地位与作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对于量刑活动的监督仅仅规定事后监督的方式(即检察机关发现量刑确有错误,可以通过抗诉程序进行监督),对于法院量刑活动的事前和同步监督缺乏合理的监督手段和途径。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和改进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监督的职权,使量刑监督的法律程序更加完善,从传统事后监督的重点转向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督及延伸到刑罚执行监督多个方面,避免被监督者以缺少法律规定为由为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设置障碍。

(二)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量刑监督工作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执法必严,监督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开展量刑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监督的主体,除去监督被监督者依法开展量刑活动外,也要把自己的量刑监督工作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决不能凭借监督职权肆意妄为,不该监督乱监督,而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量刑监督工作。在量刑监督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对象、方式及程序等方面开展工作,杜绝法外特权,不能因为受外在因素的干扰而在法律之外搞变通和“创新”,打“球”。

二、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律实施的终极价值追求,也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实施量刑监督的终极目的是督促人民法院规范量刑,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在追求他人公正的同时,检察机关开展的量刑监督工作本身也应该体现公正原则的要求。量刑监督工作的开展只有建立在公正原则基础之上,并处处体现公正原则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司法效率,才能真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贯彻公正原则,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公正设计量刑监督的程序

量刑监督程序的设计应该贯彻公开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做到以公开促公正。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应打破那种量刑结果仅仅依靠合议庭秘密合议决定的单一方式,应尽可能使公诉方、当事人方、辩护方都参与其中,同时量刑过程还应该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使量刑活动除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监督外,还应激发社会群体对量刑监督的广泛参与。

(二)注重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

量刑监督既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也属于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义务。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量刑监督的重任,无论任何案件,在工作中既要收集行为人的定罪证据,还要积极主动全面收集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量刑证据。无论什么人,只要在量刑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都应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依法提出抗诉或者书面纠正违法行为,努力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同案同判”,不偏不倚。努力使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三)注重司法效率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注意及时启动监督纠错程序,对于监督的案件要及时督促法院按照法定期限作出处理结果,防止一些案件,特别是涉及稳定案件久拖不决,对社会公众造成法治品格的错位或公正理念的缺失。

三、独立原则

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监督工作过程中,必须独立行使职权。在量刑监督工作中,必须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坚决抵制外来因素的不当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量刑监督权,与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量刑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履行量刑监督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成了一句空话。

独立原则作为量刑监督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量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量刑监督职责时,只有依法办案、独立办案,严禁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涉,才能杜绝法外特权,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开展量刑监督工作,才能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从而实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因此,检察机关在量刑监督中,依法独立办案是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其次,从司法公正与独立办案的关系来看,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独立办案。办案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在量刑监督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就无法维护量刑监督工作本身的公正性,当监督者本身出现不公正行为时,就不可能期待被监督者也做出公正的行为。总之,检察机关在量刑监督中坚持独立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四、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合理性原则,系导源于治国原则的宪法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相当性等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采用的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是最小侵害的;而相当性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总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和价值取向上规范了国家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比例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量刑监督的途径、方式以及正确处理量刑监督与维护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比例原则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化

比例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进一步抽象和升华。比例原则是规范量刑监督工作的立法和量刑监督实践的重要原则和理论抽象,立法上量刑原则、量刑规则和实践中检察机关所采取的量刑监督措施应当是一致的,检察机关所实施的量刑监督措施和监督范围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监督措施能否达到“欲求之目的”,从抽象上讲要符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能够达到目的的方式就是可为的,反之,则无需立法和采用。从具体判定来看,量刑监督的具体措施、对象、范围等都要有刑事量刑原则、量刑规则的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强有力支撑。

(二)比例原则有助于有效约束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

基于量刑监督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对在量刑监督过程中所触动各种关系所代表的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就是比例原则中的相当性原则。相当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量刑监督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量刑监督与维护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注意维护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防止因检察机关过度行使权力而影响审判权威,避免检察机关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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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研究型;环境监测;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4-0131-02

研究型教学,是相对于以单向性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提出的,指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学生的学识积累为基础[1],实行教学与研究的有机结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优化课程结构,建立一种基于研究探索的学习模式。在全国一些高等院校已经开设了多门《研究型教学示范课程》建设,建设的目的在于在现代教育思想理念指导下,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的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达到激发学生探究性主动学习热情的目的。环境监测是环境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环境监测》课程是一门涵盖知识面广、监测方法更新快、实验变量较多、实验数据处理较难、操作要求较为严格、多学科交叉的课程,又具有基础性强、时代感强、实践性强的特点[2-4]。该课程的目标是使学生掌握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污染物为主线掌握从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及前处理到选择科学的分析测试方法和数据处理和分析的环境监测全过程[5-7]。

一、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更新快,监测技术和规范日新月异。例如,我国在2013年新颁布14项水质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14项大气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2014年新颁布6项水质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7项大气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奚旦立教授等编写的《环境监测》(第四版)教材[8]于2010年出版,该书内容全面、讲解详细,对于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相关专业而言是很好的教科书,但是由于新环保法规与理念更新快,有些新内容和新理念不能及时体现在教科书内,所以需要教师及时补充教学材料。例如,随着中国北方尤其是河北和北京的雾霾天气的出现,以前很少被提及的PM2.5的问题自2013年开始逐渐被大家重视,为了使同学们更好地了解雾霾的成因以及治理细颗粒物污染的措施,在2014年的课程结构调整中新增加了细颗粒物(PM10和PM2.5)监测的实验;同时将《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版》、《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等最新法律等文件下发给学生,引导他们对雾霾成因和治理措施等进行讨论。对这一发生在学生身边、切实影响了学生和市民的正常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学习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二、融合其他专业课知识,充分理解《环境监测》课程内容

环境监测具有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因此,在讲授时要结合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结合我国社会环境保护的需求,把最新的知识补充讲解给学生。例如,环境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我国近年来更新的环境标准,让学生了解环境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和背景,以及更新环境标准的必要性[9]。同时,如果孤立地讲授这些标准的变化,学生不但没有学习的兴趣,也不能很好地理解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内涵。为了更好地让学生掌握这部分内容,教师通常会在介绍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的同时,结合“环境学”或者“环境学导论”等课程的内容,使看似空洞的内容变得丰富和饱满,激发学生学习、思考的热情,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例如,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断提升饮用水水质的要求,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反映饮用水的安全状况。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了经过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是自1985年以来对原标准进行的第一次修订。经修订,新标准的指标数量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指标,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在课程讲授设置中将结合《环境学》中的环境五大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经济规律、技术规律和环境规律来分析该新标准的变化。例如,加强饮用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特别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和农药的控制,这反映了我国日益增长的环保意识,也反映出我国相关环境监测分析技术的进步,同时这也同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趋势一致。

三、以身边环境作为监测对象,提高学生的兴趣

学习兴趣能有效地诱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使学生对未来的学习作积极的准备。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布卢姆认为,学习的最大动力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如何让学生对于《环境监测》这门课程感兴趣,其中一个做法就是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参与感和学以致用感,能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来,并且能让学生明显感觉到学的知识不仅可以帮助自己,还可以帮助别人。例如在设置《环境监测》课程综合实验时,会在完成水、气、声章节的学习后,布置“监测分析我校校园环境质量”的综合实验,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内容对我校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对自己身处其中的校园的大气、噪声和废水等进行监测,学生表现出了特别的关注和热情,并且对于监测的方法和结果非常关注,同时还会对照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评价校园环境质量。具体做法是:将班级成员分组,要求各小组通过讨论确定监测方案,包括选择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频率、样品采样点的布设、采样方法、安装和使用采样仪器、实验检测及后续的数据分析与质量评价等,最后写出环境监测报告,教师只是给予适当的指导。由小组成员经讨论自主设计监测方案,加深了学生对环境监测环节的理解,同时强化了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创新意识。

四、引入典型环境污染的事件,以主人公的角度来模拟监测方案

教学案例融入学生平时关注的一些与环境监测密切联系的一些热门话题、典型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凸显。例如,课堂中引入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和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由于该事故造成了松花江水体污染、哈尔滨市地震谣言、污染水体跨境流出等问题,并且引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辞职等后果,在该事故案例中可以充分关联水体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的内容,使学生在分析案例中汲取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具体做法是:针对该事件设置研讨课“如何制定化工爆炸事件的应急监测方案”。以该事例来学习应急监测特别是污染事故监测的技术和方法,并模拟不同当局执行者应对污染事故采取的措施。设置的研讨内容主要包括:①爆炸事故原因、污染事件原因;②事故发生后,各级工作人员处理有什么不当之处;③事故发生后,环境监测工作者应如何进行重点监测;④在该事故中主要监测项目有哪些;⑤拟编写一个该单位类似事故的环境监测预案;⑥如何在重大事件中确定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在该案例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将学生分配成不同角色的工作者:企业的岗位工人、企业的环境监测者、企业的决策者、当地各级环保部门工作者、当地各级政府环境主管负责人等,并请同学按照自己的角色明确应当负有的职责,同时会互相讨论职责的分工,由各个角色来互相指出各自做法的不当和欠缺之处。

《环境监测》课程开展研究型教学,在传统教学基础上,融合其他专业课知识,解析典型事故案例,设计方案监测校园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学生对《环境监测》课程内容的理解,加强了对监测方法及技术的掌握。小组讨论的模式,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同时加强了学生的自主学习、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及创新思维。环境监测研究型教学通过案例探讨,可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最终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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