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经济计划范例6篇

五年经济计划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1

关键词:均衡发展 非均衡发展 协调发展

中国继2009年经济成功保持8%增长后,2010年国民经济呈快速增长态势,在“十一五”顺利实施之后又迎来了新的起点,即“十二五规划”。当前我国正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样的两个“时期”如何统筹好两个大局,把握好两个市场,实现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各区域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效改善民生,关键就在于我们将实施什么样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纵观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每一阶段不但包含具体的“五年计划”的制定实施,而且也反映了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一、“一五”至“五五”时期的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70%以上的工业集中在国土面积不到12%的东部沿海地区,而辽阔的内地,尤其是西部地区,几乎没有什么近代工业。为尽快实现工业化,同时为了备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根据当时国内、国际形势,以平衡发展为指导,制定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即把生产力落后的内地作为经济建设的重点,通过生产力的均衡布局,缩小沿海与内地的差距,追求地区的同步发展和自成体系。

从“一五”计划(1953—1957年)到“五五”(1976—1980年)计划,经济发展战略的主导思想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化,当时所实施的“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点加强内地投资建设,改变生产力区域分布不均的状况。二是强调建立区域独立的工业体系。“一五”时期,国家兴建的694个工业建设项目中,有472个分布在内地,占总额的68%。“二五”时期再增加了10%。三是以“三线”建设为重点,战略布局急剧向西转移。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恶化,出于战略考虑,“三五”计划做出了全国按照一、二、三线进行整体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三线”地区的决策,全国将近1500家大型企业,40%以上分布在三线地区。三线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生产力布局,打下了西部现代工业的基础。

二、“六五”至“八五”时期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对外关系开始改善,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沿海一些省份的投资有较大回升,投资集中于“大三线”的强度有所减缓。改革开始,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沿海和内地两个大局”的区域发展模式,在我国实施了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沿海发达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地区之间适度的经济差距,然后有次序地发展中西部地区,最终实现全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六五”(1981—1985)计划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沿海地区的基础,充分发挥其特长,带动内地经济发展,并开始采取措施向沿海地区倾斜。“七五”计划首次明确地体现了效率优先、非均衡发展的战略思想,并且第一次把全国划分为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带,优先发展东部,以东部发展带动中、西部发展,使生产力和区域经济布局由东向西逐步作梯度推移。由于国家在投资和政策上的双重倾斜,加之沿海省区较好的发展条件,以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两大区域经济增长中心迅速形成。

三、“九五”至“十五”时期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非均衡发展战略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日趋扩大的地区差距也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东、中、西之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为了缩小这种差距,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开始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即在继续保持东部沿海地区旺盛发展势头的前提下,重点开发西部。

“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把“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作为今后区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针,以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开始形成。“九五”计划强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区域内在联系以及自然地理的特点,以交通要道和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形成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五省区和西北地区等7个跨省区市的经济区域,并对缩小地区差距问题出台了具体措施。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对西部大开发作了重要战略部署,西部大开发正式实施并产生巨大影响,这也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实践经验。

四、“十一五”与“十二五”时期的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战略

相对于1990年代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可以将现阶段及未来五年的战略称为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战略。这一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了“五个统筹”,突出了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突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突出了民生工程建设。

“十一五”规划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方针是“坚持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并且要“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战略的独特性在于:

(一)区域发展要重视“五个统筹”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我国城市正在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城乡差别加大,统筹城乡发展显得更为迫切。第二,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形成东中西部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第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

是要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如:经济增长快而社会事业发展慢,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不同步等。第四,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解决人口增长与自然环境承载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五,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在新的发展阶段,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是一大创新

“十一五规划”将我国全部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优先开发区域要成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要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限制开发区域要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就东、中、西三大区域内部差异来说,每个区域内部都可划分面积不等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但从宏观区域规划的角度看,东部沿海地区应属于优先开发区域,中部地区应属于重点开发区域,西部地区应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是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可以说,这是国家根据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区域经济建设的成败得失,运用多种学科理论,遵循几十年来的社会实践,科学规划国土资源的一个典范。

(三)改善民生成为“十二五”的重点

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科学发展将仍是经济发展的主题。 “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是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人和自然的进一步和谐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发展,国内外求同存异,积极合作的发展,各个区域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的发展的深化。因此,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自然成为重点,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着力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人民追求的目标点。此外“十二五”规划最大的亮点就是实现“民富”,这是对过去的十一个“五年计划”所强调的“国富”目标的改变。“十二五”规划强调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思想,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国家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让人得以全面协调发展,改善民生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更多的实惠,进而实现全面发展,这也充分体现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公平”性。当然,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是不发展,而是要建立在增长方式转变基础上的科学发展,是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发展。从当前的全国经济建设的部署看,十二五期间,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将是科学发展指导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转贴于

参考文献:

①梁剑峰. 毛泽东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简论[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8(1):55—56.

②张映芹. 邓小平区域经济思想探析[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05(2)68-69.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2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的物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有效措施,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主要手段。“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增加投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一)建设稳定的农产品商品基地

按照"面向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发展目标,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建设内容,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形成我国相对稳定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总体思路,继续加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到2005年,择优选建一批相对稳定的优质专用粮食基地、优质棉花基地、油料基地、糖料基地、大豆基地,同时继续组织实施节水农业示范、"三元结构"种植试点示范、农垦天然橡胶等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在一些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绿色食品基地。在优势地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大力发展创汇农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要有新的思路,在建设目标上,坚持提高产量、质量、效益相结合,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在建设布局上,突出优势产区,形成能够提供足够商品量的若干专业化生产片、区和优势产业带;在建设内容上,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继续发挥基地的生产功能的同时,增强基地的示范、带动功能,把基地建设成为农业先进科技的示范基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带动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基地,农民增收的先行基地。

(二)切实加大农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和"沃土工程"建设力度

1.农业良种工程建设。农业良种工程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发展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十五”期间要继续抓好农作物良种、畜禽良种和水产良种工程建设。

农作物良种工程的建设重点是,建设一批马铃薯和甘薯种薯脱毒快繁中心、优质品种引育扩繁中心、以及农作物种子加工、转基因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检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中心,完善和强化种业基础设施,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和品种培育体系。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培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种子产业体系,实现种子产业化经营。

畜禽良种工程的建设重点是,建成科学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一批有利用价值的畜禽稀有品种保种区(保种场)、基因库,建设全国种畜禽质量检测中心及分区域中心、种畜禽质量检测站。改扩建一批畜禽原种场、畜禽资源场(保种场)和基因库。通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畜产品产量。

水产良种工程的建设重点是,利用高新技术做好新品种的培育和种质提纯复壮,以及地方性优良品种的保种工作,有针对性地从国外引进一些优良品种,尽快形成产业化经营,加强水产种苗的统一管理,带动养殖品质和效益的提高。建设一批水产种质资源库、部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和水产品引育种中心、水产品种质检测中心。

2.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全国农作物病虫监测站、区域性重点植物检疫实验室、重大病虫紧急防治设施、省级药检所、部级农药残留测定中心等项目建设。在现有植保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建设协调配套的全国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体系、主耀病虫测报防治体系、有害生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检疫服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继续加强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系统、动物疫苗保存运输的冷链系统、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察系统、技术支持和物资保障体系、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系统的建设。本着"突出重点,立足现有,完善配套"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水产养殖病害综合防治体系,搞好对进口水产种苗和区域间交流调剂种苗的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和渔用饲料的质量监测。

3、"沃土工程"建设,重点是建立土壤肥力监测体系、信息管理体系、新技术开发试验体系和项目综合示范体系,突出土壤、肥料、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已取得的成果和先进技术,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三)不断建设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改革和完善农技推广体系。继续加强省、市、县各级农技推广中心(站)建设,着眼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和完善服务功能,分区域分重点建立健全县级农技推广综合中心。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鼓励各地跨行政区域建立农技推广区域站,跨专业建立农技推广综合站,重点扶持建设农技推广区域站和乡级农技推广综合站。大力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深化农技推广模式改革,转变服务方式,逐步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制定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技推广人员进行培训,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中专学校等组织开展农技服务,丰富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

2.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立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快建立以农业部门为主体,覆盖全国省、市、县并延伸到绝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业综合信息网络,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形成手段先进、制度规范、队伍健全,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于一体,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全国农产品供求、价格、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和农业适用技术等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建立部、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一些重点龙头企业信息处理系统;加强部属信息中心、部属新闻媒体、中央农广校等信息窗口建设;完善农业部办公自动化系统。认真组织实施“‘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通过上述工作,力争使我国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相对滞后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

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推行农村集体财务的电算化管理,重点更新县乡两级农村财务管理手段,逐步形成具有信息转递、处理以及资源共享为一体的网络体系,准确反馈农村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农村经济综合监测及管理。加快农村经济综合管理人才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经济综合监测管理队伍。

3.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测检验体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制定农产品品种、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包装、贮运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健全农业质量监督检测检验体系,新建和改、扩建一批部级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

4.加大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完善现有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高效、快速的全国农业生态环境、渔业水域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以及重大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诊断监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重点建设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农业环境监测网点。

5.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是在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花卉、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集中产区,改、扩建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提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水平,对我部定点的产地批发市场,要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在这些批发市场率先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同时,积极扩大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和电子结算等现代交易方式试点。

6.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建设。有计划地建立一批部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总体规划指导下,建立一批省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形成一批区域性、专业化、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开发中心建设,提高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信息网,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7.加强渔政执法体系和群众渔港建设。重点加强渔政指挥管理系统装备、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内陆跨界大江大湖和边境水域的渔政船舶、码头、交通通讯设备及其它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我国渔政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加强以一级群众渔港为重点的中心渔港建设,配套完善相应设施,增强渔港在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生产补给方面的服务功能。

(四)继续加强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加强农业部重点试验室的改造和建设,加快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和育种中心、分中心的建设。建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与监控中心以及监管体系。按照"从优选择、拾遗补缺、突出重点"的原则,建设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形成相对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继续加强国家动植物品种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种质资源库和国家种质资源圃建设,建设国家种质资源中期库,提高供种能力。有选择地建设动物冷冻精液库。开展种质资源就地保护工作,建立原生地保护区。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区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建设。

五、主要措施

(一)继续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采取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多种形式,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农业企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粮棉生产和流通的新变化,按照市场取向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农业银行的作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合作形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二)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实现“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必须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要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农户和社会各界相结合的多渠道农业投资体系。提高财政、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例,财政农业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调整财政农业支出结构,在继续支持农业生产环节的同时,加大对产前的种子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加大对小城镇、农村道路、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发展农业资金,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投资农业。引导农民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外资。迎接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挑战,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农产品进出口政策以及金融、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保护。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建立有效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高度重视新海洋制度实施所带来的沿海地区大量渔船渔民转产转业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扶持渔民转产转业。

(三)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把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八个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国家支持的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各地应对区域性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开发、农产品基地的建设、龙头企业的培育等制定具体规划,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科技、精深加工型龙头企业。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采取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风险基金等办法,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切实搞活农产品流通。

(四)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与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逐步建立起先进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全面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

调整农业科研的方向和重点,在重视提高产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从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转向为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服务,从资源消耗型技术开发为主转向资源节约型技术开发为主。以培育优质、高产、专用和适销对路的动植物新品种为重点,大力开发优质农牧渔业新品种。加强对农业产后加工、贮藏、保鲜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发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以提高农业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为重点,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大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力度。技术推广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及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结合,加快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一部分科研机构可以转变为农业科技和信息中介咨询机构,充分调动广大牢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继续加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大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通过农业广播学校、电视大学、专业技术培训班、职业高中、远程教育、函授和农民夜校等形式,广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做好农村科技普及工作。扩大"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技电波入户工程"的实施规模,提高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

(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积极引导、扶持和发展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专业协会、产销服务队、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逐步建立以农民及其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统一供应、农业科技推广等服务。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

(六)切实加强农业环境保护

切实加强对耕地、草原和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污染。大力组织实施"沃上工程",增加秸秆还田面积,多利用有机肥,有的地方可采取轮作或种植豆科等养地作物,切实提高土壤肥力。加大北方草原和南方草山草坡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快治理草原退化、沙化、碱化。完善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养殖证制度,继续实施伏季休渔,合理养护海洋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大力加强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控制农业污染。继续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

(七)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

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农机化装备和生产结构,稳步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加快农机化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争取到2005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39%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农机具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促进农机化技术创新。继续稳步推进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在提高小麦生产机械化水平的同时,重点抓好水稻栽插、收获和玉米收获等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经济作物、畜牧业、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推动棉花、大豆等作物的机械化,抓好种子清选、包衣等环节的机械化服务和粮食产地烘干,大力推进牧草生产机械化;因地制宜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和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研究,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农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机化法规建设,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强化农机试验鉴定、质量监督和农机监理工作,不断创新机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

(八)继续抓好扶贫开发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重点做好中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对目前极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搬迁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开发要同智力开发相结合,加大科教扶贫力度,注重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大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开发,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地区以及沿海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九)大力推进依法治农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3

"九五"时期,是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很不平凡的5年,是我们战胜国内外宏观环境变化带来的诸多困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5年。5年来,我们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以改革开放促发展,以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以结构调整、"环境革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成功之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九五"计划主要预期目标,提前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为21世纪xx市在东北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一、主要成就

--综合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元大关,实现了1110.8亿元,年均增长11.7%,高出预期计划0.7个百分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255元,按现行汇率计算达2447美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八五"期末增加645美元。"九五"期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5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20亿元、外贸自营出口183.6亿美元,分别是"八五"时期的1.5倍、2.5倍和2.2倍。累计完成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321亿元,年均增长12.6%。

--结构调整取得阶段性成果。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八五"期末的10.7:47.3:42调整为9.8:46.2:44。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由"八五"期末的27:38:35调整到1999年的28:31:4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联营、三资企业实缴税金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分别由"八五"期末的57.6:20.9:4.3:5.3:11.9变化为39.5:7.8:7.9:21:23.7。

--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显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政府职能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由直接管理为主开始转向间接管理为主。如期完成了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任务,通过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资产重组、减员减债、主辅分离、抓大放孝搬迁改造为突破口的国企改革,初步实现了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12家优势企业改制上市,直接融资40多亿元,增强了产业的集中度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培育了近500个会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新建了一批要素市场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常

--对外开放实现新突破。实现了旅顺局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形成了以4个部级对外开放先导区为龙头,遍布城乡的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扩大,累计实际使用外资66.2亿美元,是"八五"时期的1.7倍。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工业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3/4以上。国际经济合作稳步发展,到2000年末境外合作范围已增加到51个国家和地区,兴办了99家境外投资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74家;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已达21.8万人,出口额和工业产值分别占全市总量的79.5%和25%。"九五"期间,累计外派劳务人员5.7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6.7亿美元。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材料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正以倍增速度发展。2000年完成高新技术产品产值435.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9.4%,比"八五"期末提高8.4个百分点。加快了以七贤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双D港"、软件园为骨干的30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的建设,引进了东大阿尔派、诺基亚、东大士通、博涵咨询等国内外著名企业,软件产业初具规模化、国际化。

--城市建设成就卓著。紧紧围绕提升城市功能和改善环境,展开了大规模城市建设,城市面貌发生根本改观。"九五"期间,搬迁改造了75家城市工业企业,置换出大量土地,有效地防治了大气、海域污染,改善了居住环境。综合治理了市内41条沟河、排水设施和人民路、中山路、解放路等70条市内交通主干道及路街,新建了星海湾、奥林匹克、海之韵等32个广场和森林动物园等10个公园。"九五"期间,新增城市公共绿地70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提高到8.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5%。1999年大连市被联合国确定为亚太地区人居示范城市和环境治理先导城市,2000年又被国家确定为环保产业发展及设施运营产业化的示范城市。

--口岸优势进一步增强。"九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由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消除"瓶颈"制约向提升城市功能,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大转变。5年来,共投资500亿元,完成了一大批重点骨干项目建设,显著提高了基础设施的承载力,增强了城市的整体综合服务功能、辐射功能、集散功能,形成了较强的口岸优势。2000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9699万吨,集装箱吞吐量101万标箱。空港运输增长迅速,已开通了103条国际国内航线(境外航线14条),与国内外54个城市(国际7个城市)和地区通航。2000年旅客吞吐量达275.2万人次、货邮吞吐量7.6万吨,分别是"八五"期末的1.8倍和2倍。公路、铁路、管道运输也取得新的发展。

--县域经济发展加快。2000年全市乡镇企业完成工业产值129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7.4%。以华农油脂、大成肉鸡、绿雪蛋粉、础明精肉等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形成了大连软件、北大科技、实德建材、大宇电子等8个科技、工业园和18个市属工业经济开发小区,区市县的税金、财政收入的70%和农民收入的60%都是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增强了县域经济实力。2000年,南三区与北三市的国内生产总值比值已由1995年1.02:1变化为1:1.06,实际使用外资比值由2.8:1变化为1.1:1,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值也由1.9:1变化为1.6:1。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以现代博物馆、科技馆等一批标志性的现代文化设施建设,不但提高了城市档次,增加了文化底蕴,还树立了新的城市形象。新建了儿童医院、社会福利院、广电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设施,有力地支持了医疗卫生、新闻、广播电视、文体事业的迅速发展。国际服装节等大型涉外经贸文化活动,铸就了大连城市品牌,塑造了大连城市精神,提高了大连的知名度,拓宽了对外贸易合作的领域。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有力地保证了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全市98%的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90%的城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70%的城市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95年的53.4%、59.6%降至2000年的45.1%和48.5%。人民居住条件有了根本性改善,城市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3.86平方米,比1995年增加2.66平方米;农村人均实有住房面积25.2平方米,比1995年增加1.8平方米。2000年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861元,年均增长3.7%;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823元,年均增长9.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1995年的月均140元提高到221元。

二、基本经验

"九五"期间,我们不仅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实践经验。一是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积极运用发展的观点、方法,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二是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功能的不断提升。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遵循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四是坚持"不求最大,但求最好"的城市发展思路,按市场经济规律建设城市,努力探索发展城市环境经济和老工业城市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路子。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使城乡居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增强城市凝聚力。

三、存在问题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4

“一五”计划: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大教训

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五”计划草案,并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批准、颁布实施。同年7月,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一五”计划。

主要由于缺乏经验,“一五”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教训诸如:在投资总规模方面偏大,形成紧张的平衡。在投资分配方面,重工业偏多,农业和轻工业偏少;制造业偏多,煤电运等基础产业偏少;内地偏多,沿海偏少;军用偏多,民用偏少。在贯彻勤俭建国和自力更生方针方面,利用原有生产能力不够,新建和改建的企业规模偏大,标准偏高:非生产性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也存在偏多和标准偏高的问题。在计划体制方面,中央集权偏多,地方权限偏小。在生产建设方面,发生了1953年的“小冒”和1956年的“大冒”;在改造方面,1955年下牛年以后,搞得过快。

“二五”~“五五”计划:计划经济体制完全确立并进一步强化时期的三大教训

前三个五年计划的共同特点是只有一个纲要式的文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计划,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所以从完整的和法律的意义上说,三者均不能构成国家的五年计划。

第一,由党的讨论通过的发展国民经济的二五计划的建议,是一个好文件。就“二五”计划建议的内容特别是指导思想来说,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产物。

但遗憾的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在党内占了支配地位,从1958年―开始就把这个奸文件完全抛开。结果是.三年“”,再加上自然灾害和苏联撕毁合同的影9向,使得1961年中国经济陷入了深重危机。接着在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指引下,搞了五年的调整(1961―1965),又恢复和发展了经济。

第二,1964年5月,《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的初步设想》,提出的“三五”的基本任务是大力发展农业,基本上解决人民的吃穿用问题等。但是后来,由于国际形势的紧张,也由于对国际形势做了过于严重的估计,将“三五”计划的任务重新规定为“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逐步改变工业布局”。1970年8月~9月,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审议的“四五”计划纲要(草案)提出:“四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强大的战略后方,改善布局;大力发展新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等。

可见,“三五”计划和“四五”计划虽有区别,但从他们的根本指导思想都是“左”的路线来说有共同点,给我国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第三,至于“五五”时期,由于“”更趋严重的破坏,连个独立的纲要式五年计划都没有。只是在1975年编制了一个包括“五五”和“六五”时期在内的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千年规划纲要草案。这个草案直到1978年才提交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这个纲要也是在“左”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指引下制定的。按照这个纲要的规定,到1980年,要建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农业方面,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显然,这是一个急于求成而又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计划。

从“二五”时期到“五五”时期(准确地说,是从1958年到1978年,但不包括其中的经济调整时期),由于“左”的路线在党内占了支配地位,特别是由于“”和“”的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都受到了极大损失,并没有得到应有发展。

上述发生的严重问题,从直接相关的原因上说,首先是同计划编制中存在的诸多错误相联系的。主要是:1、盲目推行强速战略,以致造成经济多次大起大落。2、长期片面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使得经济中的基本比例关系(主要是农轻重工以及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多年严重失衡。3、长期实行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忽视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致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缓慢,经济效益低下。4、缺乏稳定而又科学的经济地区布局战略。从“一五”前期的重点建设内地,跳到1958年“”中工业布局遍地开花,1964年以后又集中力量大搞三线建设。5、盲目推行自给自足的封闭战略.企业搞“大而全”和“小而全”,地区搞独立的经济体系,对外在很大程度上搞闭关锁国。6、严重忽视科学、教育和知识分子的作用。7、根本缺乏社会发展的观念,只是单纯的经济发展计划,致使就业、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积累成山。8、根本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以致人口增长失去控制,环境和生态受到严重破坏。9、在财政方面,除了总规模过大和过多向重工业倾斜等问题以外,国防战略费和对外援助费也都超过了国力。10、缺乏完整、稳定、科学的五年计划,加剧了发展的盲目性。11.法制不健全。没有制定有关编制五年计划的法律,这方面没有什么约束力。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使党规和国法破坏殆尽,使得包括五年计划编制和执行在内的一切经济工作都会受”左”的路线支配。

“六五”~“十五”计划: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的六大教训

从1980年代初到21世纪初,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依据邓小平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先后相继地制定了从“六五”至“十五”的五个五年计划。

由于多种原因,“六五”至“十五”五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中也存在不少教训。

第一,“六五”计划提出实行计为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是沿袭了1956年党的的提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此有了重大发展,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提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但在“八五”计划中又出现了这样的提法: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上述的1982年和1984年的提法。直到1992年才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改革的目标。其突出表现就是:早在“六五”计划就针对改革前由于急于求成,盲目追求经济增速,忽视经济效益的“左”的错误,提出了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但在此后1984年、1988年和1993年还发生了三次经济过热。特别是1993年将“八五”计划的年经济增长率6%提高8%一9%,尽管有道理,并仍处于我们经济增长的合理区间(约为7%一

9.5%),但在1992年经济已经明显过热,而地方政府对计划指标层层加码还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疑对这一轮经济过热起了火上加油的作用。当然,这三次经济过热与改革前发的多次经济过热相比较,其发生机制.严重性和后果都有重大区别。但就急于求成这点来说又有某些共同点。

第二,伴随改革的进展,部门和地区的局部利益得到了强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利益就成为阻滞改革和发展计划实施的严重力量。前者如垄断行业改革进展迟缓.这固然同垄断行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关,但同这些行业的局部利益的阻滞作用也有联系。后者如2003年下半年发生的经济局部过热,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追求地方局部利益的投资;中动。

第三,渐进式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尽管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也有负面影响。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发展空间,而无疑又是实施计划极严重的破坏力量。

第四,由于对某些决定经济发展的基本指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它放到应有的战略地位,因而需要提高战略地位。比如要提高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在宏观调控中的战略地位。

这一点,是针对我国“九五”计划特别是“十五”计划对这个问题的某种忽视而提出的。在改革以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六五”计划)第一编“基本任务和综合指标”中就有积累指标和消费指标的规定。在“七五”计划第一部分“主要任务千口经济发展目标”中也有投资指标和消费指标的规定。在“八五”计划第二部分“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在“九五”计划中,在第二部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中仅有居民收入增长指标的规定,只是在第三部分“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部分才有投资指标的规定。在“十五”计划中,在第2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提出了宏观调控的各项预期目标,其中包括“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目标”惟独没有投资调控的预期目标。只是在第25章论述宏观调控政策时,才在提出消费率预期指标的同时,也提出了投资率的预期目标。可见,在“七五”到“十五”计划中,投资指标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有每况愈下之势。这是值得推敲的。

就实践上来说,如前所述,改革前后我国多次发生投资膨胀,都成为每一次经济过热的带头羊。因此,很有必要将投资率与消费率一起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预期目标。

第五,由于众多因素的作用,计划科学性欠佳,需要提高其科学性。比如要提高确定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的科学,哇。在改革以来制定的五年计划中,有关投资和消费指标的规定,只有“九五”计划比较切合实际。与计划规定预期目标相比较,其实际结果,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年均增速只高0.8个百分点,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率年均增速只低0.9个百分点。其余四个五年计划规定的指标(或预期目标)与实际执行结果都相距甚远。即以行将结束的“十五”计划纲要而论,依据2005年上半年情况判断,居民消费率指标实际执行结果要低五个百分点以上,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率要高10个百分点以上。

第六,促进计划实现的保证体系还很不健全,影响到计划的实现。因而要进一步建立这种保证体系。比如要建立实现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的保证体系。一是要建立长效实现机制。可以通过深化经济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经济来形成这种机制。二是要建立预警机制。为此,要制定预警指标体系,还要依法授予国家有关单位(如国家统计局)定期预警信息。三是要强化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是财政委员会要着力加强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有关投资率和消费率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难以在制定计划时完全估计到,计划规定指标与实际执行结果发生差异是常有的事。而且,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为了削弱地方政府层层加码的消极作用,国家计划指标定得低一些,也有积极意义。但为了有效发挥指导性计划的指导作用.总需力求提高计划指标的科学性。特别是像投资和消费这样的基本指标,它对国民经济其它指标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它的科学性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它指标科学性。而且,在经济预测科学、经济信息和现代计算技术都很发达的条件下,把计划指标定得尽可能准确些.并不是什么苛求,而是大体上可以做到的事。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5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2001年总人口已超过10亿人,其中劳动人口超过4.05亿人。印度的人口年增长率1991年为2.03%,1998年为1.6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45页。),这意味着每年新增劳动力700万人(劳动力参与率1997年为41.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161页。)。因此,就业问题是印度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印度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持续的努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印度经济发展与就业问题

独立50年来,印度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印度经济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就业问题仍然未能较好解决。印度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是消除失业和向千百万无业者提供有报酬的就业机会。然而,50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这一目标未能实现。如1951年印度的失业人数仅为330万,到1990年已上升为2800万(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10页。)。这意味着在这期间印度经济发展未能吸收同期正常增长的劳动力,更不用说减少积压的失业人数。印度未能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起主导性作用的因素,一是人口及劳动力过快增长,超过了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二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化趋势,导致经济增长加速而就业机会相对减少,进一步加重了就业压力,使印度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失业问题的社会经济后果也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影响之一是加重了印度社会的贫困问题。贫困问题是印度经济社会发展中严重而又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经独立后50年的发展,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全印度人口的比例仍然很大,例如,1992年这一比例为41.7%,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总数达3.548亿(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18页。)。据有关资料分析,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失业或就业不充分。因此,解决就业问题与消除贫困问题是紧密相关的。虽然印度解决就业问题的效果并不理想,但50年来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付出的持续努力却不能说没有作用。如果没有长期持续的努力以解决这一问题,今天印度的失业和贫困问题会更加严重。

(二)印度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作用

印度的就业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发展问题,它是由印度市场经济的欠发达所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加快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这方面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运行的自发性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能动作用。独立以来,印度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重视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控制作用,把国家置于引导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印度政府一方面发挥“企业家”作用,直接参与并调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发挥经济调控者作用,通过编制实施经济计划,颁布法令、政策,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印度市场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注:参见陈继东着:《独立后印度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43页。)。可以说,如果没有50年来印度政府的这种双重作用,印度经济是不能取得显着发展和进步的。换言之,印度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就业压力,印度政府的促进作用功不可没。

第二,印度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强调从印度这一人口大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从印度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人口大国的国情出发,印度政府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十分强调发展中小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的特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印度大规模工业化进程从“二五”计划开始,也就在这个时候,印度政府颁布相关政策,为小型企业保留了部分行业领域,不许大型企业参与经营,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所吸纳的就业人数亦显着增加,从1979~1980年度的670万人扩大为1997~1998年度的1670万人,增长约1.5倍(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88~198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84页。《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91页。),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

第三,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强调控制人口增长规模,取得一定成效,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印度政府从“四五”计划开始重视人口问题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经过近20年的努力,印度的出生率已从1961~1970年的平均41.2‰下降为1981~1990年的平均32.5‰。印度人口增长率也相应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从1971年的24.8‰下降为1991年的23.8‰,1998年估计人口年增长率为1.68%(注:(印)塔塔服务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统计年鉴》第45页。)。人口及劳动力增长规模控制,有助于减缓就业压力。

第四,大力推行各种就业计划,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减轻就业压力和消除贫困。

二、印度的就业计划及其措施

大力推行各种就业计划,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是印度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尽管这些计划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目标还有差距,但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

(一)经济发展计划关于扩大就业的安排

失业和就业不充分是印度贫困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一开始起,印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就把实现充分就业列为经济计划的重要目标。

“三五”计划明确规定经济计划的长远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公正,这些都是目前条件为人们所接受的计划目标。它们实际上并不是不同的概念,而是国家须致力实现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这些目标没有哪一个能在排除其他目标的情况下实现,发展计划必须对所有目标给予均等的重视(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第一个五年计划》第28页。)。”印度经济计划的制订者认为,增加投资就会带来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增加,因为当国民收入随着投资的扩大而增加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自动提高,就业便会扩大。因此,在印度的第1个五年计划至第5个五年计划中,虽然增加就业一直是这些五年计划的目 标之一,但在每一个计划里却找不到为每个经济部门和地区所专门拟定的就业计划,以便一方面促进就业,另一方面增加国民收入。之所以出现这一弱点,在于计划的制订者未认识到只有在选择了适当技术的情况下,投资和国民产值的增加才能相应创造出更大的就业。其结果就是五年计划关于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落空了,失业率随着一个计划接着一个计划持续增加。例如,“一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仅2.9%,失业人数为530万人;“二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上升为3.6%,失业人数增加为710万;“三五”计划结束时失业率进一步上升为4.5%,失业人数达960万(注: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50页。)。

“六五”计划在就业政策的序言里承认:“在就业方面,情况远远不令人满意。过去10多年来,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人数大大增加。因此,我们的就业政策应当包括两个主要目标:通过提高有偿就业的增长率来减少就业不充分和减少通称为公开性失业的经常性失业。”“六五”计划开始时的失业总人数为1200万,“六五”计划预计在1980~1985年间将新增劳力3430万,计划新增就业3430万个,到该计划结束时的失业总人数仍为1200万。“六五”计划的就业目标总体上得到实现,到1985年3月第7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失业总人数为920万(注:但印度经济学家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失业总人数为1390万。见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6年英文版,第352页。)。

“七五”计划改进了计划方法,在计划方案中列出了各部门设想的就业增长指标,并预计在该计划期内的4756万个标准人/年的就业总需求中,有4036万个可望得到满足,即就业年均增长率为3.99%,那么,到“七五”计划结束时的失业率将仅为2.1%,失业总人数为722万。但鉴于80年代期间,劳动力一直在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而就业的年均增长率仅为1.55%,因此,失业人数增加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八五”计划开始时印度的失业总人数为2800万左右。“八五”计划估计在1990~1995年间将新增劳动力3700万。因此,“八五”计划文件把该计划期间的就业增长率定为3%,以保证就业目标的实现。“八五”计划的前三年,就业人数增加了1878万人,这使1992~1995年的就业年增长达2%,但仍低于计划的年均增长率。“九五”计划把在增长过程中创造充分就业机会列为计划的一个基本目标,强调在高失业率和就业不足地区集中发展更多劳动密集型项目、部门和技术。同时,鉴于失业率很高和临时工不断增加,“九五”计划决定实施一个国家就业保障计划来增加穷人的就业机会。(注:印度政府,计划委员会:《第九个五年计划建设报告》(1997~2002),转引自鲁达尔·达特:《印度经济》1998年英文版,第868~874页。)

五年经济计划范文6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四、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2、删除第二十八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会会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