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例6篇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1

1、企业招聘信息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招聘信息一般都会于电视、报纸、求职网站等公众传媒场所。企业对人才的要求通常都会详细的在招聘信息中阐明,学历,性别,年龄,工龄等。因此企业的招聘要求可能隐含某些歧视性的招聘条款,最常见的就是性别歧视和学历歧视以及对有乙肝求职者的歧视,这些歧视极其容易与求职者发生法律纠纷。

2、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

企业对于求职者面试后有意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注意求职者可能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求职者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如果与有协议或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话,一旦求职者的原单位因为一些商业秘密上的泄露使得求职者原单位的利益受到侵犯,这时企业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企业应尽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时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求职者做出错误的判断。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企业与求职者双方都应当有相应的知情权,如果双方有一方隐瞒或者欺诈而令对方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实务中,一些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者未告知求职者具体的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容易被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入职后,以未尽告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一定的劳动赔偿金,更大的损失在于企业的形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防范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4、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建立一般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但目前越来越过的企业采用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录用通知书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外资企业聘用员工,现在很多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适用,录用通知书的本质是一个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把企业的录用通知书看成一个企业给求职者发出的要约,要约里明确各种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等并愿意与求职者达成劳动关系。一旦录用通知书发出,只要求职者承诺了企业发出的要约,该劳动合同就此生效,而且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内容不可以更改,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5、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招聘中的最重要的流程就是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招聘流程中最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地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人力资源部,甚至还没有专职的HR,而是往往由经理秘书或者行政负责人兼任人事专员,而这些人普遍对人力资源相关业务不太熟悉,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1)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上岗。在实务中,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最容易出现此类现象。招工后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此类企业招工要求不高,求职者往往素质偏低,对劳动合同重要性也不重视,也不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免去企业方的责任,而且会给企业方带来不小的经济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面临给予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可见不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2)劳动合同书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写在劳动合同书中,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书中的必要条款有变动,必须对劳动合同条款做修订。

二、企业招聘时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的招聘信息中应避免出现明显的歧视性条件

企业在招聘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就业歧视。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在招聘时岗位有特殊的需要,为了避免就业歧视的嫌疑,可以在岗位要求中加上诸如男生优先或者有相关从业经历者优先录取等字样来避免就业歧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更有针对性的把岗位的要求写清楚,避免求职者盲目的投递简历。

2、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对求职者的资格审查

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前,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审查求职者是否已经从上一家单位离职,是否与上一家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来规避法律风险。实务中,笔者建议,新入职员工需要提供上一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职证明或者退工单来保证劳动关系没有重复。并且要新员工出具未与上一家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的承诺,如果有必须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可以进行员工的背景调查,确保企业没有法律风险。

3、企业应尽告知义务的建议

求职者有时会以企业未尽告知义务而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如果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企业尽了告知义务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实务中,笔者建议,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招聘流程中以书面的方式把企业的相关要求和福利待遇写明,并要求求职者在入职前签字劝人,也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企业已经对自己承担了告知的义务。这样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就有了相关的书面凭证作为证据,这样可以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出现无法举证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与新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严重的后果。笔者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人员来管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并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汇报,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月报,从而避免了因为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应当注意劳动者的拒绝并不是企业免责的抗辩理由,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方式避免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2

预防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一、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续订、保存、变更等制度;二、注意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三、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3

我于2014年5月5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后勤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因经济不景气,公司又恰逢经营管理公司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均没有变化。2016年7月5日,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我的劳动合同早在一年前到期,即书面通知我,与我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我于2016年8月6日回复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27日,公司书面拒绝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我若未及时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有错在先,未与我续签订合同,现还将我辞退,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马先生马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介绍,该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就应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在事隔一年后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应承担未及时与你续签合同的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何谓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合同期限,延续合同效力。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与其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由支付两倍工资义务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与马先生应续签但未续签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双方已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三、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

1.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如何续签。在评估时应考虑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在续签时应做到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要求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者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续签。如果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二)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当用人单位员工较多,合同到期时间又有差异时,应对劳动合同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视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三)在劳动合同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为避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可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一个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正在进行的工作项目的中断。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4

    offer=劳动合同

    结果:公司拒同劳动者签约被判双倍赔偿

    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说法: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例中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即该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履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2.误区

    offer可以模糊工作条件

    结果:公司未如实告知工种危害违法应当担责

    今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了招聘广告。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也未说明工种及危害。

    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说法: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告诉入职者工作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5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 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 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洪妍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6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未续订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权利: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注: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满一年以后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维权提醒]

“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成

案例二:老周是一家国企员工,2009年3月5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时,老周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一年。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冲击,企业欲精简企业人员,即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全部采取“不再订立”的方式。老周因此失业。

据屈晓蓉律师介绍,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注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亦属于该情形。

【注Ⅱ】:劳动合同期满,有符合应当续延合同期限的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若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不属于该情形。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以下出现两种情形的,需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Ⅰ】: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注Ⅱ】:具备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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