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例6篇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1

导读:现在种子购销活动繁忙,而种子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那么在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把握合同条款的重点和难点,尽量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发生和可能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呢?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

经典案例:重庆市某种子公司的马总经理问:现在公司的种子购销活动非常繁忙,生意红火,但合同纠纷也增加了不少,公司在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怎样把握合同条款的重点和难点,尽量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发生和可能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对于种子购销合同来讲,有没有共性的规律可供遵循?

“在线律师”:

马总经理,您好!对于公司签订种子合同,不管是购进合同、出售合同还是合同的履行,按照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均有其共性要求、行为规则和注意事项。对于种子购销合同来讲,按照我国的特别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其个性要求、行为规范和特别注意事项,下面我向您分别介绍。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共性规律

对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审核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合同,先要看对方是否有资格做这笔生意,合同签约主体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主体,合同签约署名主体和盖章时的印章主体应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主体一致。合同文本载明的主体、印章名称主体和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如有不一致的情形,则已签订的合同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状况,若拟签合同交易额与注册资本额差距较小,则风险可能较大;拟签的合同业务是否包括在营业执照明载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工商年检,尽管现在的工商年检不是强迫式的,但工商年检企业必须自觉执行,一家讲信用的企业会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主动申报年检。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集团公司、支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营业部、公司合同部、公司销售部、公司异地办事处和公司办公室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都是独立企业法人,它们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支公司和分公司是非企业法人单位,它们有在当地或异地工商管理部门另行申领的营业执照,支公司和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不过在签订合同前还是应该咨询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了解支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公司营业部、公司合同部、公司销售部、公司异地办事处和公司办公室等机构,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自己是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机构时,交易对手应不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除非他们能出具有资格签订合同主体签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同上有时会有“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的约定,结果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是非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尽管合同上有公司印章,由于合同生效的条款上已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由于缺乏生效要件,易导致纠纷。要使一份合同成立并生效,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只盖公司印章就可以了,当然一般的生效约定是“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实践中人们经常把“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相等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其“人”就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载的“那个自然人”,他是唯一有权代表企业不需授权就可行使企业行为,同时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他可以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其取得了企业授权书,他就是“法人代表”了。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系预付款性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

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等,“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全都是预付款性质,不能起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效果。

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直接交付合同价款以外,种子购销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在交易实践中为了便捷和高效,也由于是老客户关系,往往采取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但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易于篡改,故若采用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存、保持这些形式的合同内容,同时能有效展现和再现该形式的合同内容。

价款支付与开具发票

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是通行做法,但受委托付款或受委托收款也是常事,在合同履行中对于此类情况的价款支付与开具发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付款人不一致的,收款人应取得签约付款人委托付款和实际付款人同意代付的文件,否则存在返还的风险。

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不一致时,分析该改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连续发生交易业务并滚动结算和支付时,分析每笔付款的时点是否与若干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段相吻合,对应的交易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相一致。

汇票支付时应仔细审查票据记载的规范性和背书的连续性,由于“企业承兑汇票”的信用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故收款企业最好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票据金额大、小书写是否正确并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晰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票据粘单是否正确加盖了骑缝章等。

开具发票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出票,存在被税收征管、稽查的风险,故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种子的交付有自提、代办托运、送货等方式。

自提时交货人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有权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单书面文件上亲笔签字。

代办托运要有对方委托或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具备承运资质。对在运输中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承担主体要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准确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出售方应向承运人索取收货凭证。

送货发生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作为送货人应取得合同约定收货人的书面同意函,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实践中有人将政府行政行为、政府政策改变也约定为不可抗力,尽管该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但其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故该约定无效。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若遇政府行政行为、政府政策改变时,其变更履行或不履行不构成违约。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个性要求

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的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是否拥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是交易对手是否可被选择的前提,是否拥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可分装种子交易对手是否可被选择的前提。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购销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适宜种植的区域是否涵盖了种子种植地。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2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信息形式,通过网络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方式达成,其内容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由于用户采用的计算机设有自动审单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在计算机模拟智能操作下完成的,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缔约磋商过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关于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

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EDI交易中,如何去评判计算机的自动审单和批复文件功能呢?毫无疑问,不能以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来评判计算机的上述功能,一般认为,可将计算机自动回应的功能视为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约意愿的预先设置,这一点与自动售货机类似。在自动售货交易中,当顾客投入货币或插入磁卡时,售货机会自动做出回应,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认为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是设置人预先设定其订约意愿的结果,机器只是实现缔约目的的工具。同理,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注: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51页。),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行文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势必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二)电子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早有定论。无论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均规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除某些法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得予撤销,但要求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注:参见《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16条,我国《合同法》,第17、18、19条。)。但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迥然不同,EDI交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与电传、传真的交易方式类似,即对要约信息进行即时传递,传递速度极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电子要约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作出回复电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要约根本没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的笼统规定,有悖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的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对此问题或是各行其是,或是莫衷一是,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推广。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亦即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泾渭分歧,英美法采取的是投邮主义(Mail Box Rule),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以邮件、电报等方式表示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诺人将信息发出或交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主义,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于表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此时合同亦宣告成立。此外,意大利、比利时等国还采用特殊的“了解主义”(Knowledge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了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要约人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亦称为合同签订地,其重要意义有三:第一,合同签订地可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第二,合同签订地法律可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合同成立地,还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考虑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还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许多国家的现行合同法均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究竟是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呢?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应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唯一载体“纸”上,而扩大到有形的、可读的,并可在一定时期内贮存特定信息的载体上,这样就将电子商务合同这种新合同形式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操作流程、证据规则等与书面形式合同截然不同,因此不宜牵强附会地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而应将电子商务合同规定为其他形式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可以以打印文件的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但那已不是电子商务合同,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书面形式合同。

为排除书面形式给电子商务合同应用所造成的障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1992年关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法:(1)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EDI记录纳入书面范畴;(2)当事人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7页。)。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扩大解释了“书面形式”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的问题,但我国有些地方法规则对此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仍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一种既非口头,亦非书面的特殊形式合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律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三、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

理论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两大障碍主要是目前各国证据法所采用的“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s)和“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s)。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以外的人明示或默示的事实主张以及在没有证人作证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书面材料,均属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果是书面文件,必须由书写者作证。但电子商务中的数据资料是计算机模拟智能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作为拟制的缔约主体不可能作证,所以计算机输出的书面资料只能被视为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直接依据(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8页。)。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只有文件的原本才能作为书证被法院采纳,但电子数据资料的原件是由“0”、“1”符号组成的计算机原代码,通过计算机屏幕输出的可为人识别的文字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证据“复本”,不能为法院所认可。

我国诉讼法与诉讼实践虽未明确采用“传闻证据”和“最佳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类法定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似可将电子数据资料归入视听资料这一类法定证据。但是,《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鉴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意味着视听证据也是“辅证”或“准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之所以称之为“无纸贸易”,就是因为电子文件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各种纸质文件,如合同、提单、保险单、支付凭证等等,在许多情况下,贮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就成了电子商务的唯一证据(注:参见白云:《论EDI的证据价值》,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提交论文,第3页。)。在此情况下,要求将电子数据资料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此苛刻的限制,严重减损了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价值,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数字签名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产生,虽然给交易带来了便捷,但随之产生的是安全性问题。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截留后篡改或以自己的名义转发,从而使长期习惯于书面单证操作的人们对其缺乏应有的信任。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3

依法维权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最根本保证,也是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有效获取的根本途径,而企业能够依法维权的前提是合同管理。因此,必须加大合同管理力度。首先是要对合同管理的真正内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1.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就需要依赖于相关的制度建设。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进行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企业内部设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合同岗位;第二,建立相应的相关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合同评审程序,来作为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不能仅仅只停留在设想阶段,还需要积极的应用于实践之中。也只有以规章制度为指导,严格的进行操作,才能使企业的合同管理进一步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并将企业的所要面对的经营风险降至最低。

2.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前提

合同在进行签订时需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进行,因此,合同的承办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慎重、仔细的态度,以最终达到合同签订主体适格的目的;合同中所运用的概念的定义必须十分的明确且只有一种解释,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出现在合同之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提前进行最大程度上的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的设定,以加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用户和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必须事先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工作。尤其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对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必须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当不具备签订供用电合同资格的民事主体前来申请用电时,为使主体不适格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要求其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证明。

二、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第一,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进行两项调查工作:一、资信调查;二、尽职调查。对于合同中的事项,双方都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如当事人是否具备有效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双方的履约能力状况等。第二,合同的签订时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签约双方都需明确的了解合同中提及的权利义务、约定事项、履行能力、违约责任和预期目标,避免出现上当受骗现象,或签订的合同无效现象的发生,以使合同中提及的事项按照约定有效的履行,并使签约双方的目标得以实现。第三,在企业自身经济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的条件下,可以做出适当的必要让步,使对方的利益也得到一定的满足。第四,只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进行对外合同的签订,若委托人来进行合同签订工作,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依据是委托人必须具备的。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情况签订的合同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是为了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共同追求目标的形成,最终的目的在于使企业经济效益得以提升。但在我国具体国情和电力企业行业等的影响下,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

1.企业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不清。即一方当事人的签订资格存在不完全问题、人没有资格或权限不够,甚至有一方当事人根本就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一些企业没有给予合同充分的重视,导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内容不明确、文字不严谨、条款有漏洞等现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使履约条款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规定。甚至在签订过程中出现一些规定内容被忘记的现象,合同内容十分的粗糙模糊。合同签订过程中采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合同的签订,必然会使合同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合同的不完全履行现象的发生,最终导致出现合同纠纷。再次,是合同的签订过于的草率。一些当事人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对于合同的签订条件了解不够深入,在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时有疏忽的地方,或进行合同签订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合同的签订过于的草率。使合同内容中存在瑕疵,或使合同内容不真实,最终会造成企业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无法依法维权,寻求索赔。甚至有一些企业在遭受损失后还需要向对方进行赔款,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法律意识欠缺或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这就导致这些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忽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而当纠纷发生时,企业就不能以合同为依据来进行维权。此外,这也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进行违法活动的机会。

2.企业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并未给予合同充分、全面的重视,法律意识也十分的薄弱,这对于合同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的不利,合同管理工作自然也落实不到实处。而企业在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和执行相关制度方面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有些企业观念、态度没有摆正,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导致合同的签订浮于表面,无法在企业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合同订立过程中审查不严。有些企业甚至会出现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仍旧不是很了解的现象,这就会导致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也会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合同签订中,虽具备了完整的合同会签流程,但签订的合同中内容编制却十分的不规范,在文字表述和内容审视方面也存在不严谨问题,有时还会出现签约不正式,签约把关不严等问题。除此之外,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存在合同纠纷隐患。第四,合同签订监管不到位。有些企业会为了自身利益,在进行合同签订时会避开政府的监管,签订“阴阳合同”,导致签订的履行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出现诸多的不相符问题,最终导致合同中的内容无法被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无法履行现象的发生。“阴阳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不履行,只作应付外部检查之用的合同。而实际需要双方当事人执行的内容是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形式进行签订的,这些条款大都是在私下进行签订,会中标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将违法或违反国家、政府管理规定的内容写入条款内容之中。

3.关于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问题。当前,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相关专业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无法对档案信息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开发。其次,是未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主要表现为档号和安全标题不规范、案卷卷内目录缺少和组卷混乱。最后,是档案资料不全面。当前,很多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并未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这就造成了合同资料的缺失。

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策略

1.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要点

电力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全面深入的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资格情况,双方当事人也需要在充分了解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后才能进行合同的签订。合同格式方面,一般要选用书面格式,确保签订合同的内容词意明确清晰,相应的时间地点准确无误。此外,还需进一步确认合同中的价格、公章等重要内容,有效的避免合同不合法或不具备法律效率等现象的发生。最后严格遵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效防止上当受骗现象的发生。

2.合同管理应采取的策略

首先,企业要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并进一步的推动合同规范化的进程,以使全体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提升,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然后,以电力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是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都有明确划分。合同管理流程也要进一步的规范,并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使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此外,还要对合同管理的先关功罪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之能够不断地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水平,获取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真正将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最终使合同的全方位、系统化的动态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合同管理的人员在经过系统的培训后,其专业技能水平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这就为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后,对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方法进行加强,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并注重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尽量减少合同纠纷问题的发生,并使合同管理渗入到企业整个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之中,进而使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得到进一步的推动。同时,若出现违约情况,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在使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赔偿支付工作,将其对企业的损害降低至最小。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是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时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而不是生搬硬套别人的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合同管理体系的制定要具体、明确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也大有助益。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管理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合同管理体制建设和完善。首先,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对其作出调整。使合同管理在企业的每个层次、各个角落都有所渗透和体现。运用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合同管理的各部分工作全部落实到实处,并实行统一管理。在合同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上。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且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高的合同管理人员。各分部门上则可选择设置一些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确保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上的合同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并时刻处在有序的监督范围内,最终实现企业合同的全方位、立体、动态管理。

五、结束语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4

关键词: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承诺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8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鉴于国情,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如果公开表明,人愿意受广告约束,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交,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也构成要约。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如仅是通过INTERNET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当然,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围绕着交易活动,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5

??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 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 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 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 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 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

??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范文6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