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例6篇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1

条款一:保修期缩水“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这是典型的保修期缩水,在装修合同中主要以保修期不明晰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或两年出现。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为五年。”

条款二:工期规定未明确“工程有效期为60天”

工期牵涉到是否违约,而计算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工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60天。但工期是按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计算应该事先商定。”

条款三:转嫁纳税义务,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是维权依据

在交款之日,消费者陈先生索要发票被拒,“要发票就得自行承担税费。”对此,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而且也提倡以发票作为维权依据。

条款四:增加额外条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

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因为装修变更造成减少施工项目,而有的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该项目减项费。但实际操作方式应该为施工方已经付出的劳动收取减项费。

除此之外,工商局工作人员还特别提到,应该注意企业逃避保修责任的条款。若出现消费者在多少天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资格等条款,应该予以拒绝。

如何破解装修中的陷阱

陷阱一:工艺说明模糊不清。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破解一:一定要当面核实清楚材质、规格和等级,并落实到纸面上,作为合同的附件出现,以免自己后悔莫及,打起官司或申辩的时候没有证据也说不清楚,任由装修公司随意提供不合格、不环保的材料。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破解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不怕辛苦,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并算清楚单项的总价格是多少,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 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 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破解三:在签定合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奸商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破解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 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破解五:要不定时地出现在工地上,避免装修工头摸清了你的时间规律,有请监理的最好要求监理天天有1-2个时间在工地上。另外,适当“贿赂”小区的门卫和保安,请他们注意,如果有批量的材料出场的话必须签字说明或者打电话向您请教是否放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

破解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破解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

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破解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 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 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 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破解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破解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提早跟工人或工头说清楚,要卖所谓的废品可以,但是得跟业主打招呼,这是规矩,也是规定。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破解十一:签合同的时候最好通过钱来限制工头,这已被多次验证是最有效的。而且把什么环节、什么标准交什么钱规定好,免得相互间有歧义,付款比例最好按照3:3:3:1比例,这样即使有问题也可以及时停手。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 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 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

破解教训十二:据说装修有三大规律:钱基本花光、人基本累死、夫妻感情基本破裂。好象事实上都或多或少有些印证,除了最后一条有点严重外,夫妻吵架是难免的,其中有人为制造的原因。所以在面对装修公司或装修工头前后说话不一致的情况下,夫妻间必须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事情有商有量和互通信息,免得事后后悔莫及。

装修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双方先会对报价和设计方案进行协商。目前装修公司的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报出预算,由装修公司结合要求进行设计和报价;二是消费者提出居室装修的具体要求,由装修公司报价。对于设计方案及图纸的确定也是有两种情况:一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二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在消费者与装修公司达成初步默契之后,装修公司就要了解具体要求,并进行实地测量。然后,公司会根据设计图制作一张详尽的报价单交给消费者,上面列有非常具体的用料和施工量。拿到这份材料之后,消费者首先要看设计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请设计师来解释这份设计方案,比如说一些空间的处理,材料的应用等。消费者还需仔细考察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用量是否合理。在认可了报价之后,正规的装修公司就会和消费者签订施工合同书。

(1)、装修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呢?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设计方案的选定;4、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6、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7、合同变更子口解除的条件;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9、合同的生效时间;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2)、在订立合同是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2、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装修公司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消费者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XX)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修公司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2

"一房二卖"、"定金退还"、"房屋无法过户"、"户口无法迁出"及"学区房"等问题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房屋买卖合同"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因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中介公司的或者网上的范本,而这类格式性合同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粗浅的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一、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注: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上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也许有的人会说:"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至于房屋解贷的方法,后文有详细叙述)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答案是:不一定!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例一:如果卖方或者中介公司隐瞒了一些房屋的真实信息,很容易给买方造成误解,当买方交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若此时买方提出:之前对该房屋存在误解,现在知道真相后不想购买了并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往往会以买方先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例二:房屋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买方交付了定金,一些不讲诚信的房主有时会觉得房价卖低了,不想卖了,于是就会千方百计的找理由提出苛刻的条件或者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买方知难而退,从而达到不退还定金的目的。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结果要么是走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要么是自认倒霉任对方宰割……

律师支招:那么究竟大家该如何约定定金呢?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交付"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上限限制。买方在需要交付定金的情形下,要争取跟房主协商适当交付一些定金表明诚意即可,尽量不要约定大额定金,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0日内)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交给谁谁就有责任如数退还。(买方一定要保留好交付定金的收据,而且收据上一定要明确交付定金的时间及接收定金的主体)

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与身份证记载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一):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要求房屋共有人都要到场,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可以要求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经过公证法律效果更佳)。

法律风险提示(二):如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需要法定人与其一起签署。

2、核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证书编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与房产证记载内容是否相一致。

三、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

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主要是指:契税、交易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风险提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因税费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所以税费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

律师支招:一方面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外,还有必要在"合同其他约定"中对工本费、土地增值税、查档费、印花税等小额税种进行约定,具体细化应由哪一方承担。另一方面,还要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前,遇国家、本地区房产政策调整,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时由谁来承担。如果双方解除合同,由某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

法律风险提示:有个别房主可能会隐瞒拖欠上述费用的事实,尤其是在高档的小区拖欠数年的物业费很可能一笔不小数目。所以买方在尚未查明上述费用拖欠情况前不要盲目支付全款,否则当你知道真相时,追悔莫及……

律师支招:一方面,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费、物业费、供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而交接完毕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细节可以自行协商)。另一方面,一定在交付房款时预留尾款,以防止卖方有陈欠。

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法律风险提示:"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律师支招: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四、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

1、写明房屋的"总价款",同时应注意将"总价款"的大小写填写完整。

2、注明签订合同之前交付了多少定金,同时约定该定金抵作同等金额的购房款。

3、在介绍购房的付款方式之前,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资金监管".

(注:目前我国不同城市对资金监管的规定和做法不一致,仅供参考)。

【关键词:资金监管】

(1)为什么要"资金监管"?

因为二手房买卖双方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完成过户交易,期间往往需要1-3个月的时间,由于买卖双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对于"先过户"还是"先给钱"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风险。

(2)什么是"资金监管"?

通俗来讲"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后,需要将先支付的房款直接打入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暂时将该房款冻结,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购房者拿到新房产证的同时,银行会自动将该"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房款划转到卖方的账户下,如果交易失败,则该笔房款会自动退还至购房者账户下,这样做可以极大的保证双方的交易安全。

4、简单介绍一下几种常见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注:以下卖方简称"甲方",买方简称"乙方")

(1)一次性支付方式付款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①明确约定甲乙双方过户的时间节点。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年月日之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②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房款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日内支付甲方购房款元整(别忘了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③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要坚持一个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同时尽量预留尾款,以防止卖方房屋有陈欠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范例:在乙方新房证下发日内给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注:因为乙方新房证下发后,银行会将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钱自动转入甲方账户下,所以无需约定乙方下发新房证后将资金监管转入甲方账户的具体时间。

(2)商业贷款方式付款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①明确约定乙方办理贷款审批的时间节点,以及办理过户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之前一同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待贷款审批通过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一同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②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日内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须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③明确约定乙方下发新房证且贷款下发后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直接将贷款作为第二笔购房款支付甲方。(注意:不要具体约定银行贷款的放款日期,这个日期甲乙双方无法确定)

④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甲方收到银行的放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⑤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明确: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或者贷款金额不足的,乙方用现金补齐。

(3)由于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注意事项大同小异,在此就不做过多赘述。

5、【特殊】:所购房屋存在"贷款尚未还清"情形下,过户和付款应当注意的事项。

如同前文所述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子是无法过户的,此时想要过户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卖方自行还款解贷"或者由"买方替卖方还款解贷".由于采用后者方式购房风险很大,所以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如何防范"买方替卖方还款解贷"带来的法律风险。

①买方替卖方还款之前一定要按照前文所述的做法去房管局"查档",核实一下是否存在影响过户的情形

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去银行还款及"注销抵押备案"的时间节点。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之前去银行办理还款及注销手续,办理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元整(注明:大小写)用于银行还款,同时甲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备案注销。

③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及乙方支付第二笔购房款的期限。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抵押备案注销后的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需要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④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房证下发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五、房屋的户口迁出应当注意的事项

1、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户口迁出"的问题,如果存在需要户口迁出的情况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该"户口迁出"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户口的迁出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户口迁出的纠纷后,报警和都不能直接解决。因为户口的迁入和迁出要受到很多户籍政策的限制,所以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将卖方的户口强行迁出。如果去法院要求将卖方的户口迁出,法院一般会以"户口迁出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支招:一方面,可以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查询交易房屋的户籍状况,另一方面,可以约定户口迁出的期限和户口无法按期迁出时的违约责任。到时候以卖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诉求之下,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六、购买"学区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什么是学区房?

顾名思义"学区房"是归属于一些教学质量好、水平高的中小学学区地段的房产。所谓的教学质量优劣实质上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家长们为了让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学区房",也是拼了……

2、购买学区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入读学校的学区,有时候所购房屋虽然距离学校仅一墙之隔,但不一定是"学区房".

律师支招:不能轻信卖方或者中介关于"学区房"的口头承诺,也不能仅凭距离远近就判断其是否属于"学区房",最好实地考察一番,亲自咨询一下将要入读的学校最靠谱。

(2)了解所购买的"学区房"落户时间是否符合入读学校的要求。

律师支招:家长们有必要在购房之前到将要入读的学校详细询问落户的年限、入学的年限、同一套房的名额标准等问题,确定自己的购房条件和学校入学要求相吻合,此外还要咨询学校有没有充足的名额可以让孩子入学等,确保买的安心、住的放心。

(3)一定要对所购房屋的户口迁入迁出问题高度重视。"学区房"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如果孩子户口无法迁入,那么孩子的名校梦,只能去梦中实现了。

(4)将卖方对"学区房"的承诺写进合同里去,并约定好违约责任。(口说无凭,写进合同里也算有个保障)

(5)最后,笔者还是忍不住要提醒一下,房屋主要还是用来居住的,所购房屋的质量、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同样重要,切勿一味追求"学区房"而因小失大。

七、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

1、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买卖双方一定要明确其所适用的违约责任,否则合同内容约定的再详细、再明确都是徒劳的。

律师支招:对前文所述的税费问题、延期付款、延期办理房证、房屋质量、延期交房等细节问题或者因卖方隐瞒事实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都要事先约定"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便于日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最好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八、房屋的交付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详细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准并列出清单。要将房屋的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家电设备、家具等留存物品都在合同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千万不要图省事。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仅是在合同中约定"保持房屋原样进行交付"这样的约定太过于模糊,往往很难起到保障作用,请大家看一则小例子。

例子: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方实地参观完所购房屋后对房屋的装修非常满意,于是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条件中注明"按现状交付",但是买方交完房款、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发现房屋内的精装修都被拆除,空调等设备也被拆走。当买方提出强烈质疑时,中介公司及卖方都一口咬定当初就是这样的,房价款中不包括精装修的,这种情况让买方始料不及,又无话可说,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所以也不能保证胜诉。

2、有必要约定该房屋受损或灭失的风险承担情况。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日起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房屋灭失损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3、在交接房屋时候清点房屋的钥匙、门卡、各种缴费凭证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物品是否齐全。

4、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范例: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并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返还已付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最后提醒一下卖方,在房屋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将房屋交付买方。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卖方提前交房,一旦出现买方无法过户等情形,双方很可能会产生纠纷。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打算提前交房的卖方,最好权衡一下利弊再做决定。

九、合同尾部签章应当注意的事项

1、买卖双方签章和按手印要确保清晰,禁止代签代按。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3

有些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方的利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4

1、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2、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5

关键词: 招标、施工合同、审计

一 、招标阶段的审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是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人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工程招标审计。审查工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组织(人员)是否落实。按规定要求,凡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要由计划建设、财务、运营维护、市场经营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设计和建设单位联合组成 “决策组”和“工作组”按分工的原则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2、工程招标程序与工作责任审计。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等级、企业信誉以及组织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设备造型选择时是否依据决策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某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审计中若发现招标中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单位应将其拒之于门外。

3、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重点抓好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其一、初步设计概、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预算。其二、对概、预算中主材表的价格进行审核,对各项定额取费,材料差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期限严格审核。其三、建设用地是否办理征用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是否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4、招标方式的审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登记工作。若是实行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必要时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

5、标底的审计。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人为地调整标底问题,并审查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2)评标的审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可以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第一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恪守廉洁,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之间的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首先,审查确定中标单位时限(一般为30日之内)是否超过规定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转让。其次,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二、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

1、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的审计。按照招标程序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在投标单位中标之后进行,因为此时工程造价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投标这种方式由双方作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才能最后生效。审计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双方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来签订施工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进行。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签订合同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讨价还价,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擅自提出让利要求。

2、审计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按照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工程承包的施工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批准的设计文件、立项批文、工程范围、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施工期限、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奖惩以及协作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和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定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当代约束项目建设参与双方行为规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市场结构还不完善、双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势必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虚瞒假报,合同履行速度滞后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签订事项及签订后的合同规范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它是指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投资,进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二、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应该是全称,且和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

2.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填写的时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工程范围,对重要工作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更加细致,不要用有歧义的词语,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围划定清楚,才能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才能在不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承包方式。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数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到图部分包总价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承包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生产厂家不多、价格较高,一般多数由甲方进行采购,尤其是国外的设备和材料(特材),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利益。

4.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由于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价差的调整等突发事件,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还有在进行工程中间结算时,由于甲乙双方所站的立场和服务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会对工程量的计算及进度款拨付额度产生不一样的认识,这样就会引起争议,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和现场的施工。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约定清楚,对于出现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条款,约而不定的价格不能作为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以外的风险费用,要约定调整的方法。在现实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做约定,对于施工工艺不复杂,工期比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死合同,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工期较长,图纸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图部分总价包死,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合同。

5.材料的供应。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多数由乙方自行采购(特殊材料甲购或甲方指定厂家),但是材料的质量、生产厂家及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要有出厂证明,材料到货后,必须有甲方、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6.设计变更。面对纷繁的工艺结构,设计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对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遵照执行;而对于乙方为了施工方便提出的变更,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现设计变更应尽快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保留存档备查,它和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

7.违约及处罚。甲乙双方约定工期后,就合同工期排出真实可行的网络计划,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现场进度,并对网络计划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对于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移交的,具体分析查找原因,乙方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措施受到处罚。

三、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的规范管理

1.专人管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企业内选拔合格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合同管理,或者通过考试审查的方式选拔人员,一定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合适的人才放到合适的管理岗位上。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培训)。要对选拔的合格人才进行该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教育,还要对其职业道德教育,合同法律教育,提高其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对外保密的能力及合同管理效果的能力。

3.增强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施工建筑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不是拿出合同,运用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相互“踢皮球”来压制问题,所以提高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作用及对合同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4.逐步完善合同管理体制。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机构的设置,加强合同的归口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问题,提高合同管理的高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