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例6篇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1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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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宁敏.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2

关键词:金融稳定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2-007-03

最近这些年,将通货膨胀作为目标的管理方法已成为世界主流的货币政策管理方法。在宏观货币政策领域,西方的央行一般会以通货膨胀为预期目标,用短期利率作为工具达到价格的稳定。为达到通货膨胀的预期目标,中央银行必须拥有制定短期利率的自,而短期利率是根据对经济发展的预测来决定。对此,经济理论界和中央银行政策决定者之间需要达成共识。其实现在很多央行官员本身也是学者。

让我们回顾一下西方通货膨胀的情况(见图1)。我们将历史分成几个阶段,观察每个阶段的平均通货膨胀值及其波动区间。以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为例,有三条横线,中间这条线表示通货膨胀的平均值,上下两条是其95%的置信区间,区间越大,说明通货膨胀的波动幅度越大。从1973年到1981年,通货膨胀率很高,大约在15%左右,而且波动很大。从1981到1993年,美联储时任主席保尔.沃克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内阁领导了降低通货膨胀的运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央行不仅降低了通货膨胀,使其大约保持在2.5%的水平,而且波动区间也减小了。

其次,以通货膨胀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并未影响宏观经济产出(见图2)。从上世纪90年代采用通胀目标之后,GDP的平均产出稍微高了一点,但其变化区间明显减小。这说明宏观政策还是成功的。

第三,通货膨胀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可以比较一个国家不同阶段之间、不同国家之间通货膨胀的情况。

西方的中央银行在宏观货币政策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在金融稳定方面却并没有取得多少进展,主要存在这些问题:

首先对于金融稳定的定义,各方还未达成共识。英国也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结论是金融稳定就是没有不稳定。其次,无法衡量金融稳定。我们无法说中国现在的金融系统比5年前更稳定,也无法说英国的金融系统比美国更加稳定。第三,对金融稳定进行模型化分析很困难。同样,对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也难以预测。第四,与货币政策可以使用短期利率不同,金融稳定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工具。中央银行在碰到金融不稳定时,通常首先采用的工具是增加货币发行量,以增加金融系统的流动性。比如在“9・11”后,美联储增加了货币供给,保证了金融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为维持金融稳定所尝试的工具之一。随着各国日益开放金融体系,当本国为了保持金融稳定加大监管力度时,金融机构可能会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本国因此更容易面临危机。所以,巴塞尔协议制定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监管的统一化,避免金融企业钻各国监管制度的空子。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各国拥有在特定情况下加大监管力度的自,并将监管资本与企业经营管理所使用的经济资本接轨。虽然如此,目前在金融稳定政策方面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新巴塞尔协议仍然有很多问题:

首先是对风险组合和分散的假设不充分。虽然新巴塞尔协议相比旧巴塞尔协议已有进步,但对风险分散概念的理解还是比较幼稚的。巴塞尔协议假设所有银行的贷款都有一个共同的风险,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因素。但事实上还有其他形式的风险,比如不同行业、地域的风险。

从监管角度看,银行的风险并不是正态分布。在现实的金融市场中,有很多极端事件的发生。用统计学术语描述就是金融风险的分布具有厚尾性,所得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历史数据是否包括危机。举例而言,从1993年开始,英国的房价一直上涨,在此期间,英国的失业率比较低。所以这期间房屋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几乎为零。如果按照这个阶段的数据来分析,银行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极低。但是如果把时间段往前移到1990年至1992年,英国房价处于崩溃期,失业率也很高,风险陡升百倍到千倍。所以,时间段的选取对于风险分析至关重要。同样,基于正态分布所建立的VaR模型并不适用于危机期。因为一旦进入危机,所有的方差和协方差,即价格变动的趋势都会和平常截然不同。监管者担心的是危机,而商业银行所关心的是所有情况下的经营,因此大多数商业银行所使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以日常管理为基础,这对监管者来说并不是最合适的。所以,西方的监管者还会要求银行采用不同的方法抵御风险,如压力测试法等。

新巴塞尔协议的另一个问题是当银行没有达到监管的最低标准时,对其究竟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语焉不详。这与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1991年完善法案有很大不同,该法案所制定的监管方法更为简单,惩罚措施更为具体。

第三,未明确区分预期与非预期损失。参考图3,横轴表示违约率,纵轴是违约率发生的概率。A的平均违约率是比较高的。可将A看作信用卡业务。由于西方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非常成熟,基本可将违约率控制在10%。虽然信用卡业务的坏账率很高,但违约的不确定性很小。因此信用卡的违约利率很高,银行需要用利息收入来弥补违约损失。B可看作是向外国政府贷款。由于每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有时你可以完全收回贷款,有时你收不回贷款,变化很大。哪种情况应该准备更多的资本?答案是B。因为资本是用于弥补非预期风险,而利息是补偿预期风险。所以金融监管部门要关注两个指标,资本充足率和利率。但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这两者的区别,西方的监管层并没有完全弄清。

那么,与风险相关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否就是正确方向呢?一家有很多风险资产的银行当然应该比一家持有政府债券的银行拥有更多的资本。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要准确测量相关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会导致银行千方百计将风险高的资产伪装成风险低的,逃避监管。

其次,旧巴塞尔协议只有三十页,而新巴塞尔协议有三大卷,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读完。文件的复杂性意味着对商业银行行为的详细规定,并导致银行同时采取同样的行为。监管上的一刀切会导致市场的羊群效应,并加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采用新巴塞尔协议表示理解,因为该协议的实施的确非常复杂,需要充分、详细的评级和完整、准确的历史数据以确定违约率和损失率。像中国这样的国家还缺少如此完整的历史数据。我个人认为中国参加旧巴塞尔协议而不加入新巴塞尔协议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发达国家加入新巴塞尔协议,我也有一些担心。这与新巴塞尔协议与经济景气循环的协周期性有关。新巴塞尔协议比旧巴塞尔协议进一步把资本监管要求和风险联系在一起。所以,在经济不景气、企业需要贷款时,监管对资本的要求更严;在经济繁荣时,监管对资本的要求放松,对贷款的扩张反而缺乏检查。国际会计制度IASB的改革使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市值更紧密的做法又加大了这种正循环: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衰退,银行资产市值减少,与此同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强。

我们模拟了一些国家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见表A)。这三栏是用不同方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栏是按照旧巴塞尔协议标准法计算,第三栏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计算,最后一栏是我们自己研究的银行完全分散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充足率。

如果以美国为例,(见图4)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的平均水平要低于按照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是在经济萧条的1990至1992年期间,按照新巴塞尔协议却需要更多的资本金,上世纪90年代中,经济转好、监管部门需要对贷款有所控制的时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反而变得宽松。

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见图5)。紫线比黑线高出一段的时期正好是挪威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参考图6,由于墨西哥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少有高信用评级的公司,所以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要比旧巴塞尔协议高。1994年末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在随后的2年中,原本要求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环境,但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反而更为严格。而按照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则并未有多少改变。

如果中国现在加入新巴塞尔协议,那么不仅对准备上市的中国的银行业不利,也对发展中的中国经济不利。

笔者一直对新巴塞尔协议持批评态度,但是我必须说该协议对协周期性已经有所修正。首先,巴塞尔委员会现在也采取了一些参数和方法,希望可以降低协周期性。其次,委员会要求所有参与的银行更加重视风险的衡量和管理,弥补对整个银行系统正相关性的问题,希望银行能够在衰退期不盲目收缩贷款、在经济扩张期检查贷款的膨胀。

新巴塞尔协议并不是风险管理当局最终的最佳风险管理方法,很多人认为未来的金融监管将更多地依靠各家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方法。在美国也只有十几家银行采取新巴塞尔协议的做法。根据美国联邦储蓄公司1991年完善法案,很多美国银行实施的是更为简单的将资本与总资产值联系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和新巴塞尔协议不同的是在风险发生之前防患与未然。美国的做法是让好的银行来收购差的银行,或者在资本开始低于某个水平时对其重新注资,通常这个水平高于新巴塞尔协议。

笔者的想法是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当房价上涨时,按揭贷款的比例应该下降;当房价下降时,比例上升。同理,消费贷款也应该在消费热的时候压缩,在消费不景气的时候放松。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区分紧缩和放松的程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3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引言: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而资本是风险的主要支柱。《巴塞尔协议》是西方银行数百年的管理经验的结晶,理所应当的成为国内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其近年来的变革,也需要认真研究,汲取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

一般我们所说的旧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而所谓的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终于成形。这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国银行在学习借鉴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对比这两个版本的协议,从中发掘信息,这对于银行的经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新协议继承旧协议之处

总的来说,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很多内容,第一支柱中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改变,同时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部分未变。此外,与第一支柱密切相关的资本比率计算也基本继承了旧版协议。

1.资本比率的计算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一级)和附属资本(二级)两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级次债券。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风险资本总额是按照风险的大小对银行资产额的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成4个风险权重(0%、20%、50%、100%);表外或有资产先按照相应的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

2.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

老协议体系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此假定下,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新协议对1996协议修正案中的市场风险部分的内容不做调整。

三、新协议创新之处

实际上,新协议改变之处大于继承之处,其中最重大的改进无疑是内部评级法的创立和第三种风险――操作风险确定。

1.新协议的一个主要创新是信用风险部分的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标准法中这些参数是国家或中央银行制定的。

IRB对、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PD×LGD×EAD。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 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增加了风险计量的灵活性和准确性。此外IRB还专门针对贷款零售、专业贷款、股权以及证券化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新协议第二个创新是第一大支柱中增加了操作风险部分

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是新巴塞尔协议中新增加的部分,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量化程度。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部分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新协议中,提供了一种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这是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中比较灵活的。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处于一个形成的过程当中,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

参考资料: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4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公平 资本充足

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П)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同时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协议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实施新协议的安排都向后推迟。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进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定稿,2006年银行同时按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和Ⅱ运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尔资协议正式生效。但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П是否能够如期实施及实施后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目前不太乐观,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正面临着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能否实现各国之间、各银行之间公平待遇的问题。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产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目前两易其稿难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公平的涵义

何谓公平,学术界并无定论,公平往往与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为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他将公平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后者指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原先已经确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内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争议各方。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他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理论是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上所有对公平价值观念所作的解释中最令人满意的一种。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呼吁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尔协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人们所称的《巴塞尔报告》,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报告的核心是树立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从事国际国内业务的各国银行在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内容。

而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依然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事实上,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张的“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一种商品。但笔者认为,银行资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其供给决定于需求,或者说供给是需求的函数。

在诸多银行资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当中,除了降低破产风险的需要、降低道德风险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大小,会造成资本少的银行可以获得同等甚至超过资本多的银行所能获得的存款,出现少量资本获取相对更多利润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Ⅰ之所以规定一个统一性的资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场银行业务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国内市场更加严重,从而可能出现资本少的跨国银行在竞争中反而占优势的现象,这不利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可比标准,至少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要求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应当持有一个最低资本。

公平原则呼唤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并且简单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正因此而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确,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事实上,该比率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由于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特别是不同国家银行的情况差异更大,8%会是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优资本比率吗?

实证分析显示,各国银行之间的最佳资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比率,这种“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初衷?实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5年早已认识到这种“一刀切”的资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作为对标准方法的替代。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他们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其他规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规则行事,同样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因此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的主旨重在对银行资本金进行精确计量并与其潜在风险相匹配,使监管资本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给出了两种具体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内部评级法在提高对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加强调银行内部对其风险特征的评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样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环境

如果目前巴塞尔资本协议П只是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就更让人担心,各国监管当局会在执行协议时各行其是,不仅谈不上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意味着银行又回到巴塞尔协议出台前的无序竞争状态。

此外,巴塞尔资本协议П对不同银行集团在竞争环境上有着倾斜性。新规则不仅因为其复杂性,而且因为协议第二支柱下的监管检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观定性问题,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像大银行那样应用内部评级法,小银行将被该协议置于严重的不利竞争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П,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据估计可以节省20%到30%的监管资本,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显现出来。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П实施的可能效果来看,也许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竞争。根据2001年9月花旗集团下属机构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项研究报告,新协议下竞争的胜利者将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银行,他们将能节省20%到30%的资本,从而可以用剩余的资本发展业务。而同时,那些较小的银行会发现其监管资本要求急剧上升。进一步的连锁反应是,新协议的实施会加速银行间的并购活动,甚至出现超级的大型银行,造成银行市场被少数银行垄断的局面,从而更不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适度竞争,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结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激励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但是,应当看到,新巴塞尔协议同样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难以判断。旧巴塞尔协议产生,基于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取代旧巴塞尔协议以及顺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标准和灵活、激励和约束、风险和收益最佳的协调,可能是监管当局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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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梅尔文・韦斯特莱克・巴塞尔资本协议П难见实效・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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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曙霞・银行监管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5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银行业 借鉴

巴塞尔协议Ⅲ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2010年11月12日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有关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其时间表也得到了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核心资本的结构,上调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准备资本。通过调整,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其中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二)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

通过规定这些比率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按照协议的要求,最低杠杆比率是3%,流动杠杆比率是100%。

(三)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公式中作为分子的资本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修改、对分母中风险权重的更新和强化、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对顺周期和金融机构关联的处理等。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借鉴意义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商业银行的推行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银行业吸收冲击和损失的能力,降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国银行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也能够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借鉴意义,应辩证的看待,全盘的照单接受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一)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借鉴的优点

1.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可以保证中国银行业的稳定发展。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当经济衰退银行遭受损失前,通常伴随有银行信贷的过快增长甚至出现信贷泡沫,泡沫破灭银行将遭受损失,并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稳定。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缓冲比率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在银行信贷过快增长时为银行提供保护。中国银行业近些年的信贷增长速度很快,也应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信贷快速增长的周期建立反周期准备,以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

2.巴塞尔协议Ⅲ提供了汇集各类风险的平台。巴塞尔协议Ⅲ除包括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以外,还有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巴塞尔协议Ⅲ重视不同风险种类之间的相关性、传染性,加强对间接风险、交叉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中国银行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识别与管理各类风险,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并能够使得风险管理更趋专业化。中国银行业应建立风险管理的技术数据库,如数据集市和数据仓库,同时要在理念上树立“整合风险管理”的概念,既要为各类型风险确定专业的管理部门,又要为整合风险管理设定专业的队伍。

3.巴塞尔协议Ⅲ建立联系风险与资本的纽带。银行的各类风险和整合风险被测量、评估之后,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设定,银行所需要的资本就可以计量出来了。这种联系风险与资本的纽带功能使得风险管理部门和资本管理部门不再相互隔离,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要考虑资本需求,而拟定资本计划也要充分考虑风险状况。与国际银行业比较,中国银行业差距比较明显,风险量化还处于初步阶段。由于数据、系统和人员制约,难以对关键风险因子和资产组合进行准确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量基本还是空白。现有的风险管理技术不足以在银行内部准确衡量风险的总体水平和风险分布。风险控制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信贷质量管理上,而资本约束的作用只是体现为满足监管要求,与国际银行业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存在不小差距。引入巴塞尔协议Ⅲ,将促使银行风险管理的使命从控制风险向经营风险、创造收益的高度提升。

(二)巴塞尔协议Ⅲ不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的方面

1.资本充足率水平标准是否科学仍是个疑问。8%的总资本充足率水平是一道监管红线,但巴塞尔委员会从来没有证明过,也永远不可能证明,这一资本充足率水平既能保证银行不发生倒闭,同时又能保证银行资本能有效率的运行。

实际上,由于GDP产值、房地产价格、股市的不同差异,不同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不相同,一刀切的统一要求8%的资本充足率不一定是合理的规定。例如,资本充足率应有逆周期调整,一个国家在经济上行时,应该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下行时要有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另外在中国,有四项安全、干净的资本也应该被重视。一是银行系统中相互持有的次级债,该项资本已经被监管部门要求从银行附属资本中扣除;二是高额的不良贷款拨备,在我国高于150%的拨备覆盖率,很大一部分干净资产可以考虑作为资本补充的途径;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已有该项制度的国家中,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也应考虑在广义资本中;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即使银行破产,上缴到央行的这部分资金也是安全的,可以作为流动性的补充。

2.逆周期资本与中国经济周期可能存在矛盾。逆周期监管理论认为,周期性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大量放贷积聚风险,助推经济泡沫,经济下行时期引发信贷紧缩,从而扩大宏观经济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波动幅度,并最终加剧金融体系风险。所以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信贷增速高于GDP增速时计提逆周期资本。但以我国2008年为例,当时受国际经济危机及国内经济下行的影响,经济形势不佳,为了刺激经济增长,银行大量投放贷款,此时信贷/GDP是逆周期的。如果执行逆周期资本要求,就会导致经济下行反而要求增加资本,从而抵消扩张性宏观政策的作用。

3.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全相适应。巴塞尔协议Ⅲ本质上仍然是西方银行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体现,框架结构中更多地融入了欧美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市场特点,这些规定不一定全部适合中国银行业。再加上制定巴塞尔协议Ⅲ的过程中,相关欧美国家也进行了妥协与调整,比如流动性指标因子的多番妥协与调整,就是为了照顾欧美银行的利益。尽管不能说巴塞尔协议Ⅲ完全不适合于中国银行业,但其中肯定有颇为不利之处。最初倡导巴塞尔协议的发达国家,大多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国家,而我国目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严重依赖银行,巴塞尔协议的高资本要求或许会对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有所损伤,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总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完善,加强了业务结构导向,体现“审慎监管、多元补充”,更多地体现同层次的补充提高。引入巴塞尔协议Ⅲ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入“中国特色”,摈弃其中不适合中国银行业的内容,使其更能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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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范文6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