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范例6篇

巴塞尔协议2

巴塞尔协议2范文1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银行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ll-in Debt)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人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将引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而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一致的落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一)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一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一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四)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

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在经历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

三、我国监管部门拟实施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111的比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后,我国监管部门于2010年3月组织国内银行参与了资本监管改革的定量测算,从测算的结果来看,新的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因此监管部门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改革主张同步提高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实施严格资本扣除政策,计算杠杆率时不允许净额结算以反映银行最大杠杆效应,重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给予适当过渡期等原则。针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改革,我国监管部门已初步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拨备率三大工具在内的资本监管框架体系建议。表2对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建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对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的改革精神,已经与世界银行业监管趋势相适应;二是我国监管当局建议的中国监管要求无论从指标标准还是达标时间上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三个最低资本要求皆高于巴塞尔Ⅲ的规定,同时,要求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监管资本不得低于75%的

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三是我国的监管要求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巴赛尔协议Ⅲ有所不同,如巴塞尔Ⅲ标准要求2,5%的法定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而建议的中国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区分留存缓冲资本和反周期缓冲资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

影响不大

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新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据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三)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加强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尤其是资本监管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议题之一。而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海外发展模式或将改变,与西方同业的公平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但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资本障碍变得更为迫切,不仅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应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四)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在结束了简单的“垒大户”时代后,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在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精细化经营更应该被高度重视。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反周期资本缓冲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还有待磋商,而且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的要求还在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中。因此,应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

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四)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通过精细化资本管理,准确、科学计量资本,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流程,加快资源整合等策略,努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巴塞尔协议2范文2

论文内容摘要:从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产生到目前新协议难以顺利实施的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新巴塞尔协议的顺利实施,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

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П)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同时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协议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实施新协议的安排都向后推迟。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进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定稿,2006年银行同时按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和Ⅱ运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尔资协议正式生效。但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П是否能够如期实施及实施后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目前不太乐观,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正面临着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能否实现各国之间、各银行之间公平待遇的问题。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产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目前两易其稿难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公平的涵义

何谓公平,学术界并无定论,公平往往与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为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他将公平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后者指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原先已经确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内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争议各方。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他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理论是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上所有对公平价值观念所作的解释中最令人满意的一种。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呼吁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尔协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人们所称的《巴塞尔报告》,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报告的核心是树立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从事国际国内业务的各国银行在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内容。

而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依然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事实上,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张的“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一种商品。但笔者认为,银行资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其供给决定于需求,或者说供给是需求的函数。

在诸多银行资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当中,除了降低破产风险的需要、降低道德风险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大小,会造成资本少的银行可以获得同等甚至超过资本多的银行所能获得的存款,出现少量资本获取相对更多利润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Ⅰ之所以规定一个统一性的资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场银行业务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国内市场更加严重,从而可能出现资本少的跨国银行在竞争中反而占优势的现象,这不利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可比标准,至少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要求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应当持有一个最低资本。

公平原则呼唤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并且简单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正因此而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确,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事实上,该比率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由于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特别是不同国家银行的情况差异更大,8%会是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优资本比率吗?

实证分析显示,各国银行之间的最佳资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比率,这种“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初衷?实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5年早已认识到这种“一刀切”的资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作为对标准方法的替代。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他们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其他规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规则行事,同样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因此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的主旨重在对银行资本金进行精确计量并与其潜在风险相匹配,使监管资本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给出了两种具体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内部评级法在提高对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加强调银行内部对其风险特征的评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样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环境

如果目前巴塞尔资本协议П只是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就更让人担心,各国监管当局会在执行协议时各行其是,不仅谈不上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意味着银行又回到巴塞尔协议出台前的无序竞争状态。

此外,巴塞尔资本协议П对不同银行集团在竞争环境上有着倾斜性。新规则不仅因为其复杂性,而且因为协议第二支柱下的监管检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观定性问题,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像大银行那样应用内部评级法,小银行将被该协议置于严重的不利竞争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П,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据估计可以节省20%到30%的监管资本,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显现出来。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П实施的可能效果来看,也许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竞争。根据2001年9月花旗集团下属机构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项研究报告,新协议下竞争的胜利者将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银行,他们将能节省20%到30%的资本,从而可以用剩余的资本发展业务。而同时,那些较小的银行会发现其监管资本要求急剧上升。进一步的连锁反应是,新协议的实施会加速银行间的并购活动,甚至出现超级的大型银行,造成银行市场被少数银行垄断的局面,从而更不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适度竞争,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结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激励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但是,应当看到,新巴塞尔协议同样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难以判断。旧巴塞尔协议产生,基于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取代旧巴塞尔协议以及顺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标准和灵活、激励和约束、风险和收益最佳的协调,可能是监管当局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

参考资料:

1.沈沛农,任若恩·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剖析(J)·金融研究,2002(6)

2.阎庆民·金融全球化中央银行监管有效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2(2)

3.梅尔文·韦斯特莱克·巴塞尔资本协议П难见实效·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4.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J)·国际金融研究,2001(4)

5.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1(3)

巴塞尔协议2范文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兴起,银行间竞争加剧,衍生工具的发展,银行的国际化等都加剧了银行风险。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Ⅰ》,随后在2004年6月又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虽然这两版巴塞尔协议在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上都有了大幅进步。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是暴露出了监管体系上的重大漏洞。因此,为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并最终于2010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乃至实体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对全球金融风险的监管。在微观审慎层面,主要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框架的完善,扩大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升资本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流动性风险监管)。在宏观审慎层面,主要是在资本框架中加入逆周期机制(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的监管。本文主要探讨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的内容。

1、提升资本质量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加强调对资本的计量,对现有的银行资本构成进行了修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资本结构上重新界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次,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一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再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资本扣减项目,统一在普通股层面上实施扣除。最后,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要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一致。

2、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在提升银行资本质量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重新审视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各类资本经监管调整后,应满足以下比例要求:任何时候,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3、加入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

为弥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逆周期资本缓释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向好时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期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护其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缓释资本范围在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之间浮动。

留存资本缓释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间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吸收意外损失。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核心一级资本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预留2.5%的核心资本作为留存缓释。

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为了解决重要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务等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内容还在协商之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尚未明确。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要好于欧美等国,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和盈利模式与国外银行业大有不同,而且现有的资本充足状况也与前期的不良资产剥离等政策措施密切相关,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依旧不可小觑。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方案核心是改革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表1所示。

根据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对中小银行资本要求为10%。从我国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从短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良好的资本水平主要得益于前期资产剥离和我国高利差的政策,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我国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构成,虽然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的能力,但是高成本的缺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难度。

从资本定义和结构角度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处理方法不严格、扣减项目不全、二级资本(次级债和一般准备)占总资本比例很低且并未对一般准备的计入设定上限,这些都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产生影响。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重新定义下,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还使得可选补充资本减少,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波动,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扩充的成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资本数量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但是对资本质量关注不够,银行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不仅重新界定了资本结构,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计提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简单的增发、配股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因此我国银行业要积极探索新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模式,加强风险管理,注重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统筹兼顾。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获得投资,以求得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在银行监管上的新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对银行资本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更具竞争力。(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2] 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3] 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1,(2).

[4] 孙冲.探析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

巴塞尔协议2范文4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资本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的银行业在监管不断趋紧的政策环境中,最优的策略就是注重资本质量,向“轻资本”模式靠拢,走特色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23-03

一、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简要介绍

(一)新协议出台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业界与学术界主要就两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即国际货币体系及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滞后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面对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机构及产品,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力度不强、方法落后以及监管真空等,比如过度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质上反映了该协议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资本顺周期、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等。《巴塞尔协议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诞生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之内容简介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对银行业资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不仅上调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其大致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资本性指标

(1)关于银行资本监管“量”的变化: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同时,在最低资本要求得额基础上,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追加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应对“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些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巴塞尔委员希望借此增强银行对抗日常运行各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关于银行资本监管“质”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的质量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巴塞尔协议Ⅱ》中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被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②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规定,所有的资本扣减项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3)关于银行资本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Ⅱ》重点强调了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2.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①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②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该指标的最低标准是100%;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该指标的最低标准也是100%。

3.杠杆率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指标。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比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杆率指标的引入旨在防止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巴塞尔协议Ⅲ》还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从而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相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强调资本监管的本质却没有发生变化。其出台意味着在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巴塞尔协议Ⅲ》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银行业注重效率原则的一次重大转变。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签订,使得全球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其中欧洲的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至于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趋严,尤其是逆周期资本调控和动态拨备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比较乐观。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正常情况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10.1%,符合《巴塞尔协议Ⅲ》正常情况下的监管要求。但是,如果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系统性重要银行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及我国银行监管层可能更为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变。《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扩张,我国银行业现阶段的高资本消耗模式也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银行在每一次信贷扩张后,为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缺口的要求,必须进行再融资。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资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简单的圈钱模式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在这种境况下,银行只有改进盈利模式,增强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再次, 中国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巴塞尔协议Ⅲ》同前两个协议一样,都是金融危机的产物,本质上都是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式的风险应对措施。它们通常都是事后的经验总结,而不是超前的规则设计。而鉴于中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监管层日益审慎的态度,为保证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分的稳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势必会更加的严厉,对银行业的资本管制也同样会更加严格。这从2010年监管当局时隔多年重新启用存贷比调控工具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要远远大于短期影响,宏观层面的影响要大于微观层面的影响。它对中国银行业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将是持续性层层推进的。

三、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探析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使得银行业监管的关注焦点由20世纪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让位给“安全优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为银行业发展新的原则。虽然,《巴塞尔协议Ⅲ》目前还只是一个大体的轮廓,具体的细节并没有出台,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来银行业监管的一个方向。比如说,《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以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时期银行业起伏很大的信贷投放规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监管措施中以静态思维监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预见,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日益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必须通过调整思维,理顺思路,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才能求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概括来讲,我国银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下。

首先,银行业要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以往不论是银行业本身,还是监管当局,都非常注重资本的数量,对资本的质量关注不够,造成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不仅重新界定了《巴塞尔协议Ⅱ》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范围,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上市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强化核心资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简单的增发扩股、配股等方式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通过这些方式融资,银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银行业可以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润可预测的情况下,通过高红利回报,获得股东的认可,进而获得杠杆化的股权再融资。①

其次,银行业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弃除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建立收益风险相匹配的“轻资本”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严重的依靠存贷款利差的局面,这一方面束缚了银行的创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旧会持续一段时期,但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必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为,信贷规模在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几年那样高速的增长,缺少了信贷规模的支撑,“高息差”也不能带来业绩的持续增长。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银行业应该主动调整业务模式,改善收入结构,强调业绩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增长。

调整业务模式,一是通过强化风险因素定价,精化资本成本管理,加快现有业务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本综合的使用效率;二是业务创新,虽然金融创新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高位的情况,还必须勇于创新,不能够因噎废食。当然,创新业务的同时,注意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贯彻实施。

客观地说,近几年,我国银行业业已认识到,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强。随着国内居民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基金、理财、托管等中间业务会有一个加速发展的良机,这也给银行业业务模式转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将会向着一个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

再次,银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竞争分化、特色鲜明的时代。目前,国内银行银行业发展同质化严重,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追求规模的扩增,业务设置上也几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发展规划也是跨区域经营和全国布局。《巴塞尔协议Ⅲ》区分了系统性重要银行和系统性非重要银行,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设置的监管底线也有所差别。③这必将影响不同类别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而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差异化的发展态势。

总之,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遵循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银行业发展新的规划和目标。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形成各具特色、层次鲜明的竞争格局,必定是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章彰.“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真的没影响吗[J].银行家,2010,(10).

[2] 崔宏.“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J].银行家,2010,(9).

[3] 巴曙松.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革需要立足中国[J].财经国家周刊,2010,(9).

[4] 周行建.中国银行业未来三年的发展趋势展望[J].银行家,2011,(3).

[5] 邓鑫.另一角度看巴塞尔协议Ⅲ[J].银行家,2010,(10).

[6] 王春丽.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J].经济师,2010,(4).

巴塞尔协议2范文5

一、《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4

(一)最低资本要求……………………………………………………4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5

(三)市场纪律约束……………………………………………………5

二、新协议对的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5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6

(一)信贷风险管理……………………………………………………7

1.风险策略……………………………………………………………7

2.工具……………………………………………………………7

3.管理流程……………………………………………………………7

4.信息系统……………………………………………………………7

5.组织架构……………………………………………………………8

(二)操作风险管理……………………………………………………8

(三)市场风险管理……………………………………………………9

四、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9

(一)外部完善商业银行制度监管………………………………9

1、商业银行准入监管………………………………………………10

2、商业银行经营性监管……………………………………………10

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11

(二)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11

1、提高资本充足率…………………………………………………11

2、完善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11

3、完善存款保护制度………………………………………………11

4、完善我国的准则……………………………………………12

5、完善综合并表控制制度…………………………………………12

6、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12

………………………………………………………………13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趋于全球化,发达国家与中国家的综合差距和诸多矛盾,将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机遇和挑战。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国际统一银行管理标志的《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是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部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将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指出了《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与途径;并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当今,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中国最危险的金融风险在哪里?专家定位:银行风险。2006年,中国银行业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依然在增加,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随着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需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一、《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

与1988年老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更加广泛而复杂,在保持了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这也被誉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具体如下:

(一)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资本的规定。其中,资本的定义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不变,但明确了应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上改变了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的标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化方案、银行内部评级方案(基础IRB)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方案(高级IRB)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新巴塞尔协议》新框架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力求具体量化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因为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方法是用银行的资本净额除以其风险资产,而现在的风险资产中包含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分母项大了,为至少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会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有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来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是:一是监管当局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有权要求银行具有超出最低资本的超额资本;二是银行具有评估自己相对于总风险资产结构的资本充足比率的程序,并有维持资本水平的策略;三是监管者应该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评估程序和策略以及其资本充足状况;四是监管当局应在银行资本充足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三)市场纪律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增加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定期向公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关键数据,反映银行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二、新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

实践中,新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已有所显现。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透露,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据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这4家商业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深刻,其最主要的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各种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也给出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方法。从管理的角度,《新巴塞尔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新的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于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银行业本身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距离世界领先的银行还有相当的差距,无法在短期内具备实施新协议的条件。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分析障碍有三:

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其次,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最后,第三大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此外,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不规范。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当然,新协议的实施存在障碍并不代表对新协议采取被动的态度。事实上,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国内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或正在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因为,《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世界银行业管理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指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限制逐步取消,国内的商业银行将同时面临来自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有鉴于此,尽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狠抓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是中国商业银行迅速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一)信贷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2范文6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最低总资本充足率仍为8%,但是提高了核心资本尤其是普通股的占比,即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 提高到6%,普通股最低标准由2%提高到4.5%,并可于2011 年到2015 年分阶段达到要求。

(二)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中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同时,该协议还规定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建立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III》关于过渡期安排,从现阶段银行资本状况,以及对银行盈利情况和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等方面考虑,将过渡期规定为2013 年1 月1 日到2019 年1 月1 日,在此期间分阶段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规定。

(三)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

通常系统性重要银行也被认为具有“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建立额外资本,通过这一规定使得系统性重要银行具有较高质量的资本,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得以稳健的发展。建立应急资本机制,如应急可转债,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银行濒临倒闭时,通过债权人参与共同承担损失,因而不但能够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还使得银行得以继续经营。

(四)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五)流动性监管指标

金融危机爆发的又一重要原因是银行流动性监管不足,全球银行业缺乏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首先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监管指标,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 流动性需要,规定要求不低于100%。于2011年开始进行检测,于2015 年实施。其次提出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监管指标,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规定要求必须大于100%。于2012 年开始进行检测,于2018 年实施。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影响分析

短期来看,核心资本充足率提升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明显。中国银监会目前规定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为11. 5% ,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 而《巴塞尔协议Ⅲ》中这两个指标分别为8% 和6%, 即便巴塞尔新协议马上执行, 国内资本充足标准仍高于国际标准。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以信贷为主,以利差收入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信贷业务为资本消耗型的银行业务模式。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快速发展时候,以及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快速发展,对于信贷的需求将会增大。再加上提出了《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资本监管压力。其次监管资本中普通股所占比例的增加,普通股被认为是高质量的资本,因此其资本成本也最高,这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对建立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影响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 2.5% 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协议规定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和其他高质量的资产构成。根据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对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来看,尚不足《巴塞尔协议III》中2.5%的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更高的资本要求,这将会使商业银行的再融资或者使得其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三)对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影响分析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银行体系需建立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使得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计提风险准备,当发生重大风险或者经营失败时,通过额外资金进行风险补偿或启动应急资本机制,从而使银行能够得到稳健的发展。由此可见,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三、我国银行业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调整经营模式

长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如通过调整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将普通股资本补充方式同内部资本积累补充方式相协调,以实现高资本补充低成本。还可通过创新混合资本工具等,通过开发创新型金融工具以增加银行资本。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努力调整经营业务模式,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增加资本节约型业务,进而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以最小的资本消耗尽可能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二)结合现实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

如何在贯彻《巴塞尔协议III》的前提条件下不影响经济各部门的稳定运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更高的资本持有水平,更广泛的风险覆盖范围等,都是我国银行业在下一阶段工作中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过于仓促地实施新资本框架势必会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只有这样,中国银行业才会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