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范例6篇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范文1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思路

在“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对西方银行业可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措施对银行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影响程度会有所不同,总体上看,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会受到较大约束。

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直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提高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项的标准,使不少银行面临着补充资本的压力。根据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参加测试的大型银行(定义为一级资本至少30亿欧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1.1%下降到5.7%,以总资本计算,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4%下降到8.4%。如果银行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9.5%(即,最低4.5%加保守性缓冲2.5%,再加上2.5%反周期缓冲),会被要求按比例留存收益,不能随意分红。

“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水平与留存收益的比例。

可以预计,为了满足监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苛刻要求,资本不足的银行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筹集一级资本或通过减少派息比率来保证留存利润,以补充资本。汇丰银行集团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预计因为“巴塞尔协议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证券化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发生改变,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渣打银行集团则预计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会使该集团未来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下降1%。

对场外衍生交易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在场外衍生交易中活跃的银行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通过调整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公式中的相关系数,在监管资本中反映金融机构场外衍生交易对手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和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此外,要求银行满足对抵押品管理的要求,并相应地进行压力测试,以及鼓励场外衍生交易从场外向中央清算单位集中的措施,也会促进银行调整场外衍生交易的业务策略。

“巴塞尔协议Ⅲ”对列入银行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赋予了比资产证券化更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外部评级A-以上级别再次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是证券化暴露的2倍,对BBB+到BBB-级别是2.25倍。风险权重的增加迫使银行不得不重新考虑拓展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占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银行从事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对于列入交易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管资本计算更为复杂,要求银行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增量风险(incremental risk)的资本要求和证券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包括考虑交易组合的相关性)。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表明,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导致参加测试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6%,而增量风险和证券化暴露方面的规定导致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6.9%。

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的两项新监管指标对银行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弥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不足,银行不得不增加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延长融资期限,降低期限错配,或者减少发放对流动性影响较大的贷款,无论哪种方法都会导致银行总体盈利下降。此外,流动性覆盖率的硬性要求还可能减少银行融出期限在30天以内的资金的意愿,降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

无论是流动性覆盖率,还是净稳定性融资率,计算时对不同资产流动性风险权重的设计事实上鼓励银行寻求更多的零售存款,银行之间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必然会增加银行获得零售存款的成本,最终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案例分析

对于公司暴露、零售暴露、金融机构暴露和暴露,“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监管资本的规则上没有发生改变。为了评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下面根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2010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做模拟估算。

估算主要参数假设

由于没有四家银行内部评级法主要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数据,对、银行和公司暴露,违约概率使用渣打银行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字,实际是假设四家银行三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损失率取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标准监管值45%;零售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都采用渣打银行披露的相关数字,假设四家银行零售债务人/债项风险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暴露采用四家银行对应到内部评级法暴露类别下的余额作为替代。

对于四家银行的违约类资产,假设其估计的预期损失都超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在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已经全部反映,监管资本要求为零;对其他类资产,采用统一的风险权重100%。

主要资产与内部评级法下暴露类别的对应

内部评级法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有特定的分类规则,为估算方便,将该规则与四家银行年报中资产类别的披露大致对应如下。

为了便于估算,将客户贷款和垫款按照公司和零售分开,公司贷款再按短期和中长期分开,分别使用期限2.5年和5年计算监管资本;个人住房贷款对应内部评级法下以房地产做抵押的零售暴露,信用卡垫款对应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而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对应其他零售暴露。债券投资中,除了政府、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资产,与存放、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归并为一类,使用48.42%的风险权重计算监管资本(即假设其他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存放和拆放的对象全都是银行)。现金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零,如果数据中无法将现金与存放央行款项区分开,统一采用42.68%的风险权重。

估算的结果

结论

上述估算仅是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部分,未包括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将来可能纳入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综合考虑上述估算的保守程度,预计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四家“系

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在9%~10.5%,核心资本充足率约在7.5%~8.5%。比照“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才不被限制分红的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未来几年内应该考虑提高留存收益的比例,以补充核心资本,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估算数据的局限,对四家银行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资产采取了相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导致资产规模成为决定估算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事实上,客户贷款和垫款是四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资产,每家银行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和零售违约损失率肯定不同,采用相同的风险权重模糊了客户/债项信用风险的差异性,造成估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

也应该看到除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好过渣打银行,而且能有信心地证明与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违约率状况和损失率相比,预测值至少是保守的。否则,内部评级法本身蕴涵的监管风险偏好和目前我国银行业以贷款为主,公司类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又远高于国际同业的现状非常可能导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因为实施内部评级法而降低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与全球银行业试图通过内部评级模型精细化地度量风险,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初衷形成背离。

对中国银行业强化资本监管措施的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整个“药方”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银行业。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更有针对性。作为衡量一级资本和包括表内表外总风险暴露比例关系的指标,杠杆比率的计算不考虑风险权重的因素,分母直接用余额相加,更加直观,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监管指标的效果比资本充足率更有效。那些未来杠杆比率不能达标的银行,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强制性缩减资产规模或强制要求股东增资。

面对有可能实施的差别化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需要加强对资本使用的管理和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都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存放央行或同业为主。在一级资本总量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就成为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较低,同业存放或拆放也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水平,这类资产规模的扩张不会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造成很大压力。这样,公司贷款(尤其是中长期公司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就成为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关键。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我国内部评级法银行应该按年度对各个级别的非零售债务人和各个零售风险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预测值与每年的实际违约率进行比较,并严格监控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

巴塞尔协议范文2

历经数月的讨论与争议,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9月12日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了一致。这一被视为近几十年来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大规模改革方案在强化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同时将会驱使银行业的经营格局发生重大洗牌和变局。

三大核心内容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I以及巴塞尔协议II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III。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II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银行每投资或放贷100美元,就需要留出7美元用作储备;贷款和投资的风险越高,要求的资本也越高)。

一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III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较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的突破表现在,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妥协性产物

相比巴塞尔协议I和II的制定和实施动辄花费十余年时间不同,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可谓神速,即便是从雷曼兄弟破产算起,也才仅用两年的时间就敲定了方案。不过这两年间,巴塞尔协议III也是数易其稿,而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明显异于最初版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由于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也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做出了适当的妥协。

对于巴塞尔协议III有关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之间。相比于美国而言,很多欧洲国家对于落实更严格的资本规定都持紧张和保守的态度,特别是美国和德国之间的角力异常激烈,其中前者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主张延长至10年。因此,为了能够使本国利益不受损失,欧洲不少国家银行业及政府团队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进行了近一年的游说,最终达成了一个妥协的协议。

与最初版本相比,监管指标的明显放松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特征的集中表现。如巴塞尔委员会原拟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和5%,但由于德国希望分别降低50基点,最终协议保持了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到了4.5%。此外,虽然德国坚持新规的过渡期应为10年的要求由于鲜有支持者而未能如愿,但最终协议却同意在2017年年底以前银行可以将获得的政府救助资金计作普通股,而这按协议的资本定义是不合条件的。另外,关于其它从严定义资本的规定,国有银行亦可获得额外5年的豁免期,这对于拥有大量非上市国有银行的德国来说的确是一大让步。

当然,美国也应该是监管指标放松的大赢家。据巴克莱资本估算,由于有了“妥协”,美国35家最大银行控股公司仅需拿出1150亿美元的新股本或留存收益,就能满足一级资本金比率的规定,比之前预期的减少了一半。

对银行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的搁置可以看作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的另一大标志。除上述2.5%的资本缓冲资金外,巴塞尔委员会7月份还特别提出了一个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应额外划拨零至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同时又可在经济不景气时帮助吸收亏损风险。这部分资本由普通股或其他可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构成。不过,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对此,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这一缓冲资本的具体实施条件。

正是由于是一种妥协性的产物,巴塞尔协议III得到了美欧央行的高调拥护和支持,因此,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通过和批准该协议已经没有多少悬念。

各国影响不一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III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据摩根士丹利分析,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巴塞尔协议范文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1.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2-0016-02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

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将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例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短期影响

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中国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一览(截止2010年6月)

2.逆周期影响

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3.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

而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A]金融改革,2010.

[2]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N].中国证券报,2010-09-18(3).

[3]何京君.金融危机后新巴塞尔协议修改内容诠释[A].魅力中国,2010.

巴塞尔协议范文4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公允价值会计; 金融危机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III,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如下:第一,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第二,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第三,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在巴塞尔协议III提出前后,中国银监会也提出了被外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讨论稿。2011年2月,银监会申请通过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在内的四大监管新工具,与讨论稿相比,四大监管工具较原方案明显放宽。而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等要求低于预期,执行过渡期也比预期的更长。这套包括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要求的新监管框架的出台将意味着2009年下半年开始的监管转型的结束。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中国监管层要求各银行根据现金流对利率和本金偿付的覆盖水平来计算风险权重。新的监管框架要求核心一级资本金比率为5%(原方案为6%),一级资本金比率为6%(原方案为8%),资本充足率为8%(原方案为10%),而逆周期资本缓冲为2.5%(原方案为0%~4%)。

关于金融危机后的银行监管讨论一直在持续,而本文的焦点集中在公允价值会计上,特别是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体现的问题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应意见。

二、公允价值会计顺周期性与巴塞尔协议

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损失,许多美国大型金融机构指责公允价值会计强迫确认永远不会实现的损失,扭曲了财务报告、动摇了投资者信心,是导致危机恶化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同时商业银行的挤兑与破产现象使得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这主要集中在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关于公允价值的同周期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并行不悖地进行,并且相互作用加速了顺周期性效应,第一,各金融机构因为持有大量抵押类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出现了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损失在证券未出售前仅仅是会计上的损失,但由于会计报表显示出的利润亏损,使得这种“账面损失”扭曲了投资者的预期,严重时会发展为“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提取拨备―恐慌性抛售―资本金折损―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第二,缺乏在非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的指引加剧了市场的动荡。从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有序交易是其运用的一个前提,但在危机中,大量机构被迫变现资产,形成的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前提,但会计准则中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具体指引,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不合理的估计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增加了账面损失,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一)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

这种恶性循环导致了原先的估值方法面临较大困难,市场流动性的变化进一步加大公允价值估计的波动性。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指出了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财务报告。第一,应当建立起银行在市场条件恶化、市场价格变化无法预测情况下的应急计划,并对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分配更为充足的资源。第二,银行在风险与价值评估过程中不应过多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信息来源应该多样化,稳健的内部评价方法尤其重要。第三,由于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目标角度的差异,前者的价值评估反映会计准则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后者的价值评估着重反映价值不确定性,银行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存在差异的目标,并进行相应的价值调整。第四,当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对金融产品的估值应该更加依赖于模型。而为了提高价值评估的透明度,巴塞尔委员会努力发展用于评估银行估值过程稳健性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指引。同时,与会计和审计标准的制定者、审计人等角色进行合作,以提高公允价值的正确性和透明度。

(二)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

当市场流动性急剧恶化时,公允价值失去了计量基础,不仅增加了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导致了金融产品的价格下跌,为了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流动性缺失时的恢复能力,2008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全面识别、衡量各种流动性风险;第二,加强压力测试,强调了对整个市场范围内压力因素的测试,以及在紧急时期融资能力的压力测试;第三,发挥监督者的作用,强调了各监督人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第四,加强对国内与跨境支付、结算所产生的当日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性引起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监管顺周期性的关注,巴塞尔协议III中提出的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也是基于银行监管的顺周期考虑,但是这种修正更多是停留在资本充足率层面的修正,而不是将公允价值会计纳入巴塞尔协议的三个层面,巴塞尔协议III也没有提及关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流动性风险通过恶性循环加倍影响流动性风险储备资本。巴塞尔协议III依然专注于会计数据,而不关注金融市场精炼出来的信息,后者能表明投资者评价银行的风险是否过高。当美联银行在2008年年底被富国银行收购时,美联银行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的状况一直很好,但是,市场并不相信这一点。所以银行监管应该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以及市场投资者的评价,而不是仅仅关注会计数据,这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关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问题,因为投资者仅仅通过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不信任商业银行。

三、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协议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关于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机制的核心内容;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的披露和附加信息的披露。而这次金融危机中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投资者试图去发现金融机构持有的衍生品的信息,却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很少披露这部分内容,而且这部分衍生品非常复杂,超过了投资者应有的投资知识技能。前FASB咨询委员会委员Young指出:在贝尔斯登的两支基金陷入困境之后,“债务抵押债券”(CDOs)的不确定性充分暴露,投资者竭尽全力搜寻CDOs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方面的详细信息,但这些产品的复杂性使投资者无从获得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没有区分流动性缺失条件下的信用损失及流动性导致的价格下跌,公允价值计量了信用损失及公允价值的其他变动(包括流动性贴现),并且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两部分信息,使得投资者对于金融产品价格的下跌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在金融市场恐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加之信息真空,使得投资者的情绪更加悲观。

市场透明度是市场信心的关键因素之一,巴塞尔协议应该制定规则关于金融机构应当继续加大风险暴露与价值评估的信息披露,包括对结构化产品和资产负债表外投资工具的风险披露,不仅如此,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关于价值评估方法、价值评估前提假定以及价值变化动因等方面内容都应该制定信息披露方法。

四、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启示

单一的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完全抑制银行的冒险之举,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只能达到金融监管的部分目的,并不能根除高风险业务追逐的动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高了金融工具信息的相关性,但同时可能加剧银行体系的波动。关于这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对银行监管所产生的影响,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不仅限于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公允价值计量以及流动性风险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而言,首先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由于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并放弃那些高风险业,银行不得不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银行的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而对于处在快速发展的我国经济,商业银行的信用支持又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所以银行监管需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风险监管之间的矛盾,比如金融危机中的2009年,我国面临GDP增长率8%的目标,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万亿元,但是这其中也出现了很多呆坏账的风险,放大了商业银行在2009年后可能面临的风险。

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是银行在经济景气时建立资本缓冲以便经济条件恶化时使用,以降低其顺周期性的效果,这可能会束缚经济景气时银行资产的增长,但在经济不景气时,银行不必为维持资本充足率而被迫削减贷款,从而避免或减轻经济在不景气时遭受的打击,虽然资本缓冲金可能会降低经济的增长速度,但相比于经济不景气时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破产危机,这是值得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在处理公允价值会计问题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金融危机表明,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市场透明度缺乏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做得依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工具风险等方面的披露。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管理规定。

第二,重视压力测试的作用,并将应急资本纳入资本金要求中。经济的周期性使得银行监管存在周期性并不是很严重的问题,重要的是如何预防这种顺周期性给银行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时单纯依靠资本充足率并不能满足监管要求,辅助于压力测试才能更好地避免在经济不景气时商业银行遭受的危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市值会计研究――遵照《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第133节的报告和建议[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巴塞尔协议范文5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巴塞尔协议范文6

关键词:银行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监管 市场约束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纪90年代,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剧烈的金融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求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真正实现银行的安全运营,2004年6月G10的中央银行首脑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以“三大支柱”为理念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1.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教训、现代金融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监管有以下特点:

1.1正式的银行监管支柱。资本充足率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即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1.2扩大的风险管理范围。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项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新巴塞尔协议》标志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的风险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者并用。通过两项检查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转向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摒弃了“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传统观点,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监管框架。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

第三支柱还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能否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化程度的关键信息,通过给银行施以外部监督,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协议在特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做出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规定。

二、《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有效监管

不论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还是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监管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试图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以达到保持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间、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间都不应是替代关系,而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和互相增进。

1.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共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自己做的功课。银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稳健高效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外部监管只是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约束作用。

在《新巴塞尔协议》对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的论述中,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银行风险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评级,但《新巴塞尔协议》倡导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整风险模型,给了银行更多防范风险的主动权。银行风险尽管受到社会经济中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但如果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实际经营人员能做好事先对风险的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风险则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监管活动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都非常强调和重视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管。在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不足的问题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共同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目标

市场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反应速度

市场约束缩短了政府监管采取行动时滞,而且市场主体在某些方面会比监管者更有远见,在评价银行状况变化时比监管者更为及时有效。以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例, 表面市场约束可以帮助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实际上在发挥着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功效。引入市场信息后,由于市场的反应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为迅速和准确,政府监管认识问题的时间明显缩短了。

政府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可以获得比市场主体更多的内部信息,能为市场约束提供完整权威的信息。政府监管比市场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藏的信息,监管者较易发现“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频繁的现场检查。事实上,对银行风险的识别毕竟要以中央银行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信息只有在及时集合、处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结果才有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市场约束能够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来补充政府监管传统现场检查的时滞;而政府监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以至市场约束不易发现的信息,监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银行所处的复杂宏观形势。所以对于风险状况预测的最佳方式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有效结合。

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银行效率与银行安全的最优均衡是银行监管目标的重中之重。美国银行监管过分注重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控制,其结果往往导致银行风险的积聚并引发危机。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偏向严格的合规性监管,这虽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对金融创新不利,难以确保银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目标倾向性偏颇的银行监管方式,如何构建一种能兼顾银行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的科学监管政策体系,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下的利益相关人相互制衡来降低风险,维护银行良好运行,是实现银行效率与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运用市场方法能有效实现稳定目标,因为市场约束能在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下有效削弱银行或者存款机构的风险转嫁激励。

综上,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引入市场约束,将促使银行监管在安全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结合。

3.三大支柱间的关系总结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仅凭政府监督检查或市场约束来完成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并不现实。政府监督检查能根据自己的信息能力与监管成本来决定监管的范围与程度,而市场约束则能在市场具有信息优势的领域完成对银行的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的监管设计应该是政府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实现银行有效监管目标。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公开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积极参与了新协议的讨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融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我国银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面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尽快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加强资本充足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杠杆率监管;实施反周期监管;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2.1优化市场结构,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2.2加强公司治理,缓解软预算约束与问题;

2.3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调动存款人的积极性;

2.4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强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

银行信贷必须紧贴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极易催生泡沫经济,进而引起金融动荡甚至经济危机,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管,确保信贷流入实体经济。未来应大力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确保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性方向。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 刘晓勇 2007.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孟艳 2007.9 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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