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例6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1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2

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构成,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它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而且体现了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新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显现

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不仅推动了银行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而且还勾画出了一个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其一,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PD)、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的违约风险暴露(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通过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总之,商业银行自身要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

其二,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要检查、评估商业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法是否可行,以及通过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是否可靠;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

其三,督促和规范商业银行及时、充分、客观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新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并把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经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这也是我国加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重要举措。我国银行业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为此,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新协议的宗旨与要求,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监管水平。

银监会监管水平提高是根本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的良好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

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密切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

应尽快建立银监会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可以籍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参考,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实施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为此,在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是十分必要的。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

很显然,现阶段的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现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

尽快转移银行监管重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金融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而且,机构性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问题银行,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从而克服了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3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4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

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

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二)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自1994年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未来的较长时间里,我国的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和机构都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并未采取明确的监管检查措施。同时在迫于实际情况无法在短期内改变,放宽了对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也缺乏对银行的信贷方面和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这样松散的监督管理下,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难以反映银行风险的真实状况,也不能有效控制银行资产扩张的规模和速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遇到的问题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分析、控制和预测等方法来转移、预防在日常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尽量降低或者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提高经营资金的安全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收益处于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二是当风险条件不变时的收益最大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管理中一项复杂却极其重要的部分,其中涉及到各部门和各项业务。在银行中每个不同的业务部门控制风险的具体使用方法各不相同,且重点也不一样。但从银行整体来看实践的措施要符合商业银行的三项原则,分别是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并且以承受相对较低的的风险程度来获取最大的盈利。

1.风险管理起步晚

从建立初始至今,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是负债管理;第二是资产管理;第三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第四是资本充足率管理;第五是全面风险管理。从1994年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开始,大家也逐渐开启了风险管理的意识,而相比国外银行业几个世纪的历史,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也只经历了二十几年。与欧美等国的银行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确经验匮乏,且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2.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风险信息系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也是重心,是体现风险管理水平的技术所在。不过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致使相关方面的经验数据不够。同时,由于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许多企业在财务数据收集中遇到很多棘手的障碍,而其公布的数据也存在一定的失真性。

3.风险管理方法单一

现今,通过学习欧美银行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日趋成熟和完善。即便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上还有许多为开发的空白领域。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能力较弱,使得银行缺少相关方面的经验数据,这样建立的数据库和模型还不足以应对现实中许多风险状况。

三、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银行积极开拓国际业务,其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

(一)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使银行的经营更加透明化,同时可以促使银行接受整个社会和市场的监督。

1.建立行内和外行的信息交流平台

信贷部门作为银行的核心部门,需要将信息同其它各个部门共享,以此进行内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可以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然而,对公贷款作为银行资金的主要流出部份,更应该加强对其风险管理。银行的呆坏帐中很大一部门是针对企业的贷款,而其中有些私营企业通过一些非法手段从银行套现。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不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的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市场也因为缺乏资料而无法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情况。这些非法行为屡见不鲜,然而银行也没有很好的对策制止这样的行为。因此,各银行之间应该进行信息的互相流通,大家共同来应对一些信誉差的客户,倡导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

2.开发高效的数据库

要完成信息在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共享,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和高效的数据库。同时其安全性非常重要,要保证信息的高度保护下才能够顺畅地实现信息共享。保护好客户的信息也是银行的责任,信息共享并不是说在整个社会的共享,其范围只是在银行与银行之间。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许多银行的经验,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进行具体操作。从数据级保证系统的高效可用性,维持系统之间的数据同步性。其中在工行的异构服务器平台上,可同时运行着内部开发的软件,包括集成化的票据管理、智能报表管理、信用管理和智能不动产管理等。

(二)提高风险意识的教育

1.定期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要以客观、开放的态度,积极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的培训,促使其知识的更新,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风险的存在并且依据相关的方法来应对和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2.针对不同特定客户进行风险意识的教育

无论是对公还是个人的业务都是银行业务的基础,缺少其中一个都无法运转下去。对客户的风险意识教育可以使客户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与工作人员配合。

(三)盈利模式多样化

随着经营管理理念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许多银行改变营销策略,重点逐渐放在以前并不太看好的中小客户上面。商业银行必须全面细分客户群,加强对既有潜力,但具有一定风险的客户的工作。商业银行应该逐步改善依赖以大的优质客户为主要利润渠道,而在直接服务于中小客户的营销工作中摸索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四)建立内部评级法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正在逐步改善,但相对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来说还有较远的距离。目前我国的商业主要使用贷款五级分类使用法,而十国集团国家的许多大型银行的内部评级法中仅仅是运营贷款就具体地细分为分为十级。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使用的内部评级体系还未完善地建立,短期内我国是无法赶上国外的管理水平。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包括经营规模、资本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从而建立各自的评级体系。

四、应打破银行垄断

总理在2012年4月初考察广西、福建等地时针对许多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要打破银行的垄断局面。纵观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势,民营企业占据了大半江山,未来的民营企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领军者。而许多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难,大银行为了保持经营利益把一些不符合自己标准的企业拒之门外。针对这样的政策,未来的银行业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其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由于降低贷款标准或利率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增加,坏账率的上升。对于可能的问题出现必须要有解决的方法。

1.合理地管理客户群

为了能在市场这块大蛋糕中分得一块,银行在建立的客户群众针对各个不同的群体对象进行分化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客户制定不同的管理条例与激励制度。

2.实现客户的信用透明

由于银行业的信息不流通,对于一些信用不良的企业无法得知其信息。因此建立透明的客户信息平台,同时要求各银行之间进行合作,及时地将信誉不合格的客户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到客户信息平台。

3.加强银行的业务创新性

倡导银行业进行金融创新,全面增强市场竞争力。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业务以收费的金融中间业务为主,大部分银行的50%以上的收入来自中间业务。而相比之下,我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仅占20%左右,如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个人财务理财业务、保险业务、审计咨询、委托贷款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带来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少部分。

五、结论

银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代表着一个地方的经济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良好,而重中之重的资本充足率是有效地衡量银行,甚至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标准。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明确提出了很多针对降低银行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但基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要真正地实施这些方法是极有难度的。其中信用风险是最大的损失,许多个人或企业都不能完全按照相关的条例、法规等进行操作和交易,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中,要提高整体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这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重视诚信和信用在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建立适合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制度是当务之急,借鉴国外许多大型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很重要,但不能忽视的是要紧紧地结合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系的特点来制定适合且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总体状况的风险管理方法。

參考文献:

[1]劳埃德·托马斯(美).货币、银行业和金融市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童频,张勇,金静.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J].金融研究,2001(11).

[3]陈建华,唐立波.浅析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J].金融研究,2002(09).

[4]何自云.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借鉴与创新[J].新金融,2000(0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

银行作为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盈利主体,必定要超越监管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使资本不仅能真实反映实际风险,而且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因此,经济资本逐渐成为银行管理的主线。现代银行的资本管理在近十几年来经历了一个外部监管资本和内部经济资本不断互动、磨合并逐渐一体化的进程。其主流趋势是监管资本不断吸收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实践成果,向经济资本方向趋同,反映出银行业监管越来越由市场和银行业实际需要所引导和驱动的大趋势。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从外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看,我国银行业终将面对资本监管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变革的考验。目前,国有银行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随着市场利率和汇率管制的逐步放开,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面临风险管理而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亟待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解决数据缺失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以及评级工作的统一组织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极大限制了内部评级工作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巴塞尔新协议中将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由信用风险拓展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集中在信用风险方面,而基本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市场体系的缺陷限制了资本管理外在动因――市场纪律或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评级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缺乏会进一步弱化市场纪律的作用,许多依赖于信息公开和良好的市场运作、并最终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机制也就不能得到实现。而这些正是市场纪律在我国市场很难有所作为的原因之一。

4.信息披露透明化挑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由于中国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尚存在不足,中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更为深入地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建议

中国银行业必须确立资本管理的理念,着手建立起以“资本监督”为核心,积极推进覆盖金融业务所有风险的资本管理模式。随着资本管理重要性的提升,要求银行积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银行业应形成一个长期的发展战略,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运营机制,使资本能够覆盖风险,实现金融机构在资本约束下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实施对银行业的资本管理和监管改革,宜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

1.运用动态的资本金补充手段,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充足率要求除了作为资金保证,保障银行安全性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向市场和公众发送信号,资本充足率指标简单明晰,很容易成为市场和公众评判一家银行安全性的信号。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将股东权益和债务的某些特征结合起来形成新的资本工具,比“单一”股权工具更加灵活地改变其“资本质量”,影响“权益资本”的集中度。我国国有银行还可以参照国外大银行的做法,建立起不良资产定价机制,使不良资产价值与资产支持债券的价值相匹配,将不良资产债券化。不良资产债券化可以降低国有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又可以避免监管资本套利使银行资产平均风险降低的负面效应。

2.建立以资本金约束资产规模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积极化解不良资产,在科学度量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资本配置。

由于资本是稀缺资源,因此必须对经济资本进行合理配置,既要保证有充足的资本覆盖风险,又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盈利性业务。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银行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制度,在更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银行应当提高信息整合程度,改进绩效考核方法和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进行经济资本配置。商业银行应该以在科学度量银行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资本配置为目标,银行不再是被动地去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是强调银行的自律管理,从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着手,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

3.长期目标:强调监管当局以安全性为目标更充分持续关注银行风险,而不是一味提高资本充足率。

监管资本套利活动凸现了将风险的监管度量和银行的真正经济风险统一的重要性。除非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度量和经济度量趋于一致,否则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不会消减。所以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是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统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思想由重安全轻效率向效率与安全并重转变,使监管资本要求积极向经济资本靠拢。

4.从银行业资本管理的不同侧面,我们也可以得到如下启发。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资本总量的研究,在监管当局最低资本标准之上,根据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资本总量区间和资本充足率目标区间。建立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和资本约束机制,建立内部经济资本的配置政策,综合考虑风险、资本、收益的业绩评价系统。

总之,在银行业加强风险度量和管理、完善资本配置的同时,对最低监管资本标准而言,最重要的任务是使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更为敏感,使资本要求真正体现对风险的衡量,从根源上杜绝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伴随着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进步,我国还应当相应的改革资本监管,最终达到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统一。

参考文献: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6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9]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胡怀邦.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3).

[2]金雪军,李红坤.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嬗变途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4).

[3]何自云.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J].财经科学,2004,(5).

[4]徐卫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鲁志勇,于良春.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的机制设计[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6]蒋海,萧松华,齐洁.金融监管效率的基石: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J].当代经济科学,2004,(7).

[7]赵永伟.激励和声誉扭曲——市场风险监管中VAR法同预先承诺方案的效果比较[J].华南金融研究,1999,(12).

[8]陈珠明,陈建梁.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PCA)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经济科学,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