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范例6篇

出租屋管理

出租屋管理范文1

一、工作职责

(一)村(居)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在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开展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治安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各项服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督促房东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履行房屋出租相关程序,改善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城乡环境和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完善水、电、路、卫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生活条件。明确村(居)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镇综治中心、村(居)综治室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纳入综治工作中心(室)合署办公。

(二)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综治办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派出所负责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租赁当事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村镇建设办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监管;工商所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出租房屋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财政审计办负责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做好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社会事务办负责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卫生院负责出租房屋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公共设施督促落实工作;安监办负责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土管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城管中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党政办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宣传,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效能监督、责任查究。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启动实施价段(3月25日一4月15日)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镇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镇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各村按照市、区、镇里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作出动员部署。

2、成立组织,落实责任。镇党委、镇政府成立由杨东光镇长为组长,王良君、蔡幼琴、高安飞为副组长,相关办所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落实村(居)在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帮助指导各村(居)建立工作组织,落实工作任务。

3、健全队伍,强化培训。要按照外来务工人员500:1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等招用办法,及时调整充实一支以出租房屋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管理员队伍(简称综管员)。派出所、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抓紧对综合服务管理员队伍进行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层。

4、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依托村(居)、企业等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横幅、标语、公开信等有效途径,大力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使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16日一7月15日)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适当时候要邀请辖区内企业、房东和外来务工人员代表参加,共同为开展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2、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排摸登记。各部门要以村(居)和综管员队伍为依托,在积极发动出租房屋房东、业主到村(居)进行主动登记备案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落实专门工作力量,按照分类分层次和“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工作要求,深入到每家每户开展信息采集、钉牌编号、登记备案,认真排摸出出租房屋隐患和外来务工人员高危对象,有效提高出租房屋备案率、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做证率和人户一致率,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此项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3、适时开展出租房屋隐患处理。派出所、城建、工商、卫生、国土、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适时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出租房屋内违法犯罪活动、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净化房屋租赁市场。

(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16日一9月30日)

出租屋管理范文2

一、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现状

(一)不经报批、论证,擅自出租没有按照有关权限报经审批和组织论证,而由其自行、主观决定房屋出租事项。

(二)正常的办公、生产受到影响不仅利用闲置房屋对外出租,而且利用正常的办公、生产用房对外出租,影响出租单位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对承租方的确定不公开与透明 对承租方的确定不采用公开透明的招标或议标的竞争方式,只采用个别确定方式,造成确定的出租价格容易偏低,国有资产的损失;出租价格不对本单位公开透明,不利于广大职工的知情与监督。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 在往来账户核算出租收入,直接列收列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缴纳房产税等税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出租收入管理不规范 没有将出租收入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使用,造成不符合预算制度规定;没有将出租收入足额缴纳有关部门,而是归本单位自行管理与使用。

(六)产生舞弊行为 由于具体监管措施的欠缺,造成出租单位舞弊行为的发生,如少在单位账面反映出租收入;将出租收入账外设账或私自设立“小金库”;用在承租方报销开支费用的方式抵顶出租收入或直接在承租方开支费用等。

二、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建议

(一)理顺房屋出租管理关系,确定相关机构职能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收入管理与出租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监督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并规定财政部门领导、监督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侧重事业单位具体出租事物的管理,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正确组织、引导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财政部门侧重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支的价值量管理,负责制定具体的房屋出租收支管理办法,正确引导、监督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收支行为;事业单位具体办理房屋出租的前期准备与后续管理工作。

(二)开展房屋出租情况普查,摸清实情 为了掌握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情况,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具体普查的办法和截止的时间点;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上报有关情况,为有关部门实施房屋出租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三)明确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实行房屋出租审批登记与备案制度。一是事业单位在房屋出租前,应编制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可行性情况报告,报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出租;二是承租方及承租价格的确定方式,应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房屋价值量指标规定,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竞争谈判;三是为简化程序,发挥出租单位的自主能动性,应规定赋予出租单位一定的自,即某价值量以下的房屋出租,由出租单位按招标或谈判方式自行确定承租单位及承租价格,再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是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一式四份房屋租赁合同书,财政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租单位、承租单位各执一份。(2)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出租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应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置房屋出租收入专户,出租单位的出租收入按合同书的规定数收取后(扣除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部门专户,由财政部门专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向缴款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格式的收款票据;三是为强化房屋出租收入管理,在此前,应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如取消现行的其他收入下包括的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将其独立出来,设置收入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总账会计科目,核算出租单位向财政部门上交和返还的出租收入。

(四)建立出租收入与预算管理平台的衔接制度根据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手段和管理软件建立事业单位出租收入与预算管理平台的衔接。是财政部门收到出租单位上缴的房屋出租收入后,可扣除一定比例(如5%)的管理费;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财政部门将剩余数一次或分次拨入预算单位,抵顶预算单位当年部分预算拨款数。这样有利于强化对出租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利于财政部门整合有关资金。

(五)制定出租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下列具体开支:预算单位的事业发展支出、固定资产处置支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以及经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出租屋管理范文3

出租屋内“楼中楼”现象普遍,这些阁楼大部分使用木头、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其次,一些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影响了消防救援。之所以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当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三个“瓶颈”无法突破。

1.1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不明确

目前,该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其有详尽地描述。导致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镇、街的安全生产办公室、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村(居)委员会等多个部门都有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但是这其中谁是主管部门、谁是协管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中互相推诿,失控漏管。

1.2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

“自建房”式的出租屋往往是村民的个人行为,不受任何法律规章的约束,既不能按照单位的标准来管理,也不能定性为个体工商户。其次,出租屋承租关系复杂,致使出租屋在消防安全的监督上存在“空档”,有的出租屋经过几次转租,有好几层承租关系,一旦出租屋发生火灾,责任认定非常困难。此外,出租方普遍认为自己的房屋一旦出租就只管收租,至于消防安全是承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则认为自己只是临时租用房屋,消防安全理当由出租方来负责,这也造成了日常管理的“空档”。

2消防安全法律依据不明确

由于大多数出租屋没有办理任何证照且租赁双方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对任何一方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难度较大,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就算发现火灾隐患,除了简单的口头责令整改,无法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另外,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责任认定上,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且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出租屋火灾的责任认定,从而增加了消防部门的工作压力和执法难度。为解决上述三个“瓶颈“,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供有关部门参考。

2.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责任主体

消防部门要将出租屋管理中遇到的“瓶颈”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以流动人口管理站为主体,公安、消防、建设、安监、工商、市容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出租屋消防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这里要特别指出,消防部门基层警力有限,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中是主要的配角,而不是唱主角,只是发挥消防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2.2建章立制,明确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提请政府出台《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强化“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和转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此外,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消防部门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避免因“单打独斗”而成为矛盾焦点。

2.3严格标准,积极推动出租屋正规化

一方面,推动政府引导、鼓励和推广家庭旅馆式等类型的出租屋建设,既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达到标准,又使出租方法人化,这样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推动政府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对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和量罚标准。

2.4加强监管,定期为出租屋“体检”

推动政府将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常态化检查,力争每周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市容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标准并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是否存在“三合一”;是否存在违章搭建等等,对“带病上岗”的出租屋坚决喊停。

2.5强化消防宣传,提高租赁双方安全意识

针对此类型出租屋大多存在于农村,而农村本身就是消防宣传的薄弱区域,派出所民警和消防监督员要强化宣传力度,定期深入各个村(居)组织房东和租户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灭火疏散演练,向他们发放宣传读本,帮助他们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6建立追责机制,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出租屋管理范文4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为场所,未经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卫生、工商等核发的相关证照,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经出租人督促、劝告、承租人仍然不听劝阻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备生产加工的场所条件。

第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连带责任。

第八条按照属地责任制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的出租人签约,要求出租人承诺:出租户应依法出租。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出租户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对出租屋内出现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出租屋管理范文5

目前,**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一、调整和规范组织机构。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为了形成上管理机制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采取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联管机制,为此我镇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户接收流动人口的规定》;二是《关于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三是《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的规定》;四是关?

5、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女子入园入学的规定,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我们下发办理借读证明须知、张贴办理手续流程图和张贴具体证明材料样式等手段,使流动人口知晓“五证”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减少流动人口办事的往返率,提高了办事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共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学证明280余份,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到了与本地区儿童同样的学习环境。二是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半年我镇组织流动人口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4次,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百问》、《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南法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和《致出租房屋户的一封信》与《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900余份。此外通过镇域内各企业和部分村夜校,共培训流动人口1100余人次,使外来务工者基本掌握了必要的职业技能。三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弱,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我镇采取流动人口协管员发放宣传品入户入企业的办法,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对那些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同相关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1、集中整治清理“泔水猪”与清理废品回收行业。我镇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秩序整治突击月活动,主要是清理取缔“泔水猪”和废品回收站点,全力整治我镇部分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结合这次行动,采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和劝返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我镇共减少流动人口312人,其中成人212人,未成年人100人。

2、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净化出租房屋市场。针对部分非法建房和利用种植地建房出租等违法行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城管、土地等相关部门对这些“违建”进行了。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村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通过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居住的安全隐患,铲除流动人口的非法聚集地,使约800余名流动人口另找合适的住所,有350余名流动人口离开本地区返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居住和工作。

3、清理整治占路市场和拆除私搭乱建商棚。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给我镇劳动力市场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带来了难题。多数流动人口从事着个体经营行业,如卖水果、卖蔬菜,摊位相对比较集中,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多个“便民小市场”,其特点:拥堵、脏乱、滋事、扰民。针对这种现象镇政府展开了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部分“强占强卖”的摊位进行了拆除,其它占街摊位责令关闭并限期拆除。

4、普查流动人口在校生情况,规范学校入学手续。6月12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镇内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生登记普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统计: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及暂住地址。通过登记普查,反映得出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等多项数据信息:1、流动人口学生数为2264人,实际在校生2198人(其中独生子女922人,非独生子女1276人)。2、镇域内居住学生1850人,镇域外居住学生348人。3、涉及流动人口家庭2069个,涉及流动人口总数7693人。大量信息的得出反映了我镇流动人口之多,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对学生办理借读手续更加严格审核,以次来控制我地区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四、执行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落实检查制度。

1、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镇流动人口协管员和专职巡防队员每周必须对所辖出租房屋户检查一遍,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放整改意见书,目前共下发整改意见169份,完成整改135份,对流动人口处罚21人次,取缔非法经营性门店5家,无证照加工食品窝点3处。

2、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市场、商业街等部位,采取集中清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治安隐患。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容身,到目前通过各村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共破获案件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5名。

出租屋管理范文6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

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