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情人范例6篇

出租情人范文1

《没有情人的情人节》歌伴舞毕后

野:各位朋友,我的名字野花,最近啊,不知怎的,一到晚上我就睡不着觉,法律上虽然规定有结婚年龄,可是还没有到那个年龄,这人就已经发育成熟了,到街上随便找一个吧,又怕遇到坏人,最后听说xx地方办了一个情人出租公司,我去看一看,最好能租个情人,赔我玩玩(野下,胡经理上)

胡:各位朋友,关于情人早就不是新鲜事物了,俗话说,一个情人没有是废物,有一个情人的是人物,有两人以上情人的是动物,xx情人出租公司以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为已任,开办了出租情人的业务,本公司常年备有各种类型的男女情人,大多为国家恋爱队退役人员,望各方人士前来选租(野花上)

野:请问这里是情人出租公司吗?

胡:小姐好眼力,今天情人节本公司大酬宾,可以租一赠一

野:赠什么?

胡:高级安全套。

野:(念道)谁要这东西!

胡:如果安全套不喜欢,我们还有多种安尔乐的保护体贴又周到,任你挑选。

野:你这公司不会是和药店联营的吧?

胡:不是,这只是我们搞的一种促销,请问小姐,你要找个舒适样的情人呢?

野:我还没想好

胡:小姐,你看这样好不好?女人通常喜欢细心的男人,我先向你推荐一个体贴入微型的

野:(思考状)可以,那怎么收费呢?

胡:小姐,很便宜了,每小时节6块钱,也就是两斤猪肉的价钱。

野:行,那我怎么和他见面呢?

胡:很快,打个电话他马上就来,如有质量总是,请你拨打我们的租后服务电话:3838438

野:好,再见(胡下)《冬天里的一把火》(音乐起歌手唱)007戴眼镜伴舞,两人配合,007的动作表现得女性化,唱毕后歌手下,007做造型,野花上下打量他。

野:请问先生贵姓?

007:很抱歉,我们出来做事都不问真实姓名,我的编号007,请问小姐贵姓。

野:我姓野,叫野花。

007:野小姐,请问----(对观众,怎么还有姓野),请问您对我还满意吗?

野:胡经理说你是体贴入微型的,那你到底有多体贴呢?

007:(打量一下野,突然地)别动,(从后轻轻地从野身上取下一根残头发)您的头发其中一根开花了(绕口令一样)我知道女人喜欢什么颜色的口红,什么样的服饰牌、胸罩如何选择,什么牌子的卫生巾最好,睡觉时穿衣服好还是不穿衣服好,怎样达到,还有前七后八是安全期----

野:行了,行了,你还是回去吧,我要的是情人,又不是我生活顾问。

007:野小姐,你还是考虑一下吧。

野:不用了,我不喜欢你这样的方式。

007:好吧,再见了丑角(007下,野拿起电话打)

野:喂,胡经理是吗?007我不喜欢,还有没有别的类型?(胡画外音:野小姐,有,我向您推荐一个深沉稳重型的008号,请您稍等片刻,他马上就到)

(008直上剧台,无情的嘴上含一支香烟,008定型,野上下打量)

野:请问是008先生吗?

008:(尖声的发音)是的,你可是野小姐?

野:是----

008:请问野小姐对我有什么要求?(问话时作几个优美动作)

野:我先问一下,您这种类型的情人有什么特征?

008:想哭的时候不哭,想笑的时候不笑,喜欢一个人时不能动情于色,恨一个人的时候不能咬牙切齿-----

野:(打断)好了,好了,我听你好罗嗦。

008:既然小姐不满意,(抱拳)我先告辞了。

野:(打电话)喂,胡经理吗?008也不适合我,你那里还有没有009吗?(胡画外音)野小姐,世间的人不利乎这么几种,再说情人本来就是一种精神生活的点缀,是一种感情游戏,何必认真呢?

出租情人范文2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转租;租赁

一、房屋转租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情况及合同效力。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二)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的处理方法及例外。

转租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解除合同的。

(三)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几种特殊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⑴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⑵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⑶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 权属有争议的;⑸ 属于违法建筑的;⑹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⑺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⑻ 不符合公安、h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九种情形下的房屋的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该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属于禁止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重点是看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关于一屋多租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的解决。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⑴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⑵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⑶ 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都不要求承租该房屋的情况,笔者认为承租人都有解除权,如承租人都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其本身主观上存在过错,出租人签订多份合同的行为,已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无权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来履行合同。

出租情人范文3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出租情人范文4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的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当事人解除合同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1、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2、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 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但这既为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继承人继承租赁合同关系后,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法而使承租人生前之共同居住人搬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与承租人同居的家属都不是继承人(如妾、童养媳),而继承人有继承权时,其使原同居家属搬出,自各方面视之,均为不当,构成权利滥用,此时继承人对于同居家属应为转租或租赁权之让与,其与居住结合之营业利益等,应由同居家属偿还于继承人。出租人不得主张其为未经自己承诺之转租或租赁权之让与。因为同居家属原来就是与承租人共同使用收益的。在继承人和同居家属交涉未定之时,出租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租金。交涉久拖不决的,出租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之生前共同居住人不限于“同居家属”,而且共同居住人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原租赁合同,即使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亦不得干涉。因此,如该共同居住人继续原租赁合同的,应认为已继承原承租人之地位,则其有交纳租金、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若承租人业已提前支付租金,而该共同居住人又非其继承人时,继承人得就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这种结果的,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灭失、毁损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

(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出租情人范文5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组第_________号保管组_____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_________。

第三条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1.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一),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_________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2.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期_________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_________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_________,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_________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执_________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出租情人范文6

出租方(甲方)姓名:承租方(乙方)姓名:

住址单位:住址单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成都市高新西区天骄路388号顺江三期3栋1单元812号。面积46平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年日至年月日止,租用期个月。

二、乙方须一次纳押金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整),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须将押金如数退还。

三、租金每月元,乙方第一次付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

租期满不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预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四、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它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

五、室内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光纤费、宽带、物业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爱护房内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卖、改变房屋结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水灾及人为损坏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收回住房的权利。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用气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用燃气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七、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已满,没有说明续租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甲方有权打开房门收回此房,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九、该房屋室内家具、家电情况:

十、水表度数(底数):电表度数(底数):天然气(底数):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

在外地工作的朋友一定要记得签订租房合同,虽然目前租房合同在一些二、三线城市还不是很普遍,但是我们在租房的时候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不要的纠纷,以免劳神又伤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下写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希望能帮到大家!

1、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

合同中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等等。

2、双方当事人信息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就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8、违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