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英文范例6篇

垃圾短信英文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1

关键词:垃圾短信 缺陷 法律规制

垃圾短信问题随着手机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而日益严重。2008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垃圾短信问题受到了重点关注。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国尚处探讨中,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垃圾短信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

二是认为垃圾短信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手机短信息。

三是认为垃圾短信指对接受者没有价值的短信息,包括两大类内容:一类是明显违法的不良信息,另一类是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

四是认为垃圾短信指信件发送人以商业或者其他目的,没有经过收件人请求或者允许,而向收件人发送的对收件人没有价值且有危害的信息。

笔者将垃圾短信定义为:垃圾短信是指对接收者没有价值的信息。垃圾短信对接收者没有价值,却侵害了接收者的权利或利益,因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二、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现状及缺陷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统计,2006年,中国手机短信发送量接近4300亿条,比上年增长41%。以最低每条短信0.1元计算,我国短信行业的市场收入已超过了400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拇指经济”。 然而,社会上也有一些非法之徒利用垃圾短信进行如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多利用现有法律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有:

1.我国对垃圾短信目前仍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界定,导致行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么任意扩大法律解释,要么对其放任,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利于垃圾短信的治理。

2.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目前基本可通过现行法律进行规制,但这些法律主要是对传统问题的处理,因而在治理垃圾短信时面临法律解释的困难。法律的缺失是垃圾短信泛滥的根本原因。

3.个人信息立法欠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的重要信息有保护的必要,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无法律规定。

三、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措施

1.一些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手机用户发送信息时,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会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并能据此查到该发送人的名字、地址等信息,如美国、韩国。

2.有些国家允许广告商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但对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如短信广告必须写明“广告”字样,且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如德国、韩国。

3.印度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手机入网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4.英国在2003年立法中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数额没有限制。

四、完善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

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义务

(1)基础运营商。垃圾短信的标准在短信接收者的心中,因而基础运营商不应有过滤垃圾短信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赋予基础运营商事前过滤权利(或曰义务)可能会侵害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当然,基于基础运营商的特殊市场地位,其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一定的技术帮助接收者对付垃圾短信,保守消费者个人信息,协助有关机关处理垃圾短信等。

(2)增值服务商。通过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发现,垃圾短信产生的最大源头在于增值服务运营商。笔者认为对于增值服务商的治理可借鉴贵州移动的措施。贵州移动与合作的信息服务接入商签订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发送商业广告,不允许发送淫秽色情等违

[1] [2] 

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务接入商违反该约定,贵州移动有权将其业务线端口关闭,终止合作。

()短信发送者。对垃圾短信发送者的规制可借鉴国外方式:广告商在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受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同时,商家在每天晚时至第二天上午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短信接收者。短信接收者在垃圾短信的认定问题上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短信接收者还负有积极举报垃圾短信的义务。

.实行手机实名制

治理垃圾短信的技术措施中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号时应出示身份证,由销售者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此外,为顺应未来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相互连接的趋势,可借鉴韩国的措施,对手机邮件采用实名制。

.完善我国现有的民法规定

笔者认为通过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足以对垃圾短信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切勿来一个问题就做一个专门立法,这将不利于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也极易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是首选,同时应结合垃圾短信的特征适时做出法律调整。

.尽早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使得受害人无法寻求法律救济,进而造成垃圾短信制造者和者有恃无恐。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以限制这些组织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公布其手机号码及其他信息。

.完善垃圾短信的刑法治理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2

【关键词】手机短信;问题治理;传播效应

手机短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从技术层面上讲,短信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它是一种基于数字网络的双向信息传递活动。

从传播学角度而言,“短信是以文字这种符号系统作为主要信息负载者,以无线电波为传播渠道,以支持中英文显示的数字手机作为短信接收终端的一种现代传播方式”[1]。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短信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科技化和智能化的特征,手机短信的新闻传播学定义就变成了“以文字、声音、图像、图片等媒体手段作为信息的承载者,以无线电波作为传播渠道,以支持中英文、声音、图片、图像等显示的数字手机作为信息终端的一种现代传播方式”[2]。

中国手机用户短信使用趋势调查发现,短信已经成为中国用户传递非正式消息的标准方式。其中用手机短信拜年的手机用户占被访者的86%,曾经用手机发生日祝贺短信的占90%,有60%的人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对方发约会邀请。在被访者中,平均每人每天要发送20条短信。手机短信已慢慢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传播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手机短信在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自由享受的同时,又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信息传播环境的污染。

扰乱个人的正常生活。手机用户大都遭遇过垃圾短信的骚扰,由于手机短信的发送具有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所以手机用户个人所受到的骚扰是随时随地的。面对这种骚扰,手机用户个人并不能进行有效的预防。面对垃圾短信,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被迫接收,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便极大地困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手机短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典型的案例便是非典事件。在非典危机中,特别是在非典初期,广州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危机处理并未公开对外声明,而是对外保持缄默。因此,导致短信成为谣言流传的温床。人们的恐惧随着短信的流传开始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此时在民间更有着许多离奇的流言,如“广东省各地的动物出现大批的离奇死亡”“世界末日要来了,就在今年10月”等。流言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就已经扩散到全国10多个省份,而这些流言的主要传播渠道便是手机短信。

这些流言的传播扩散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给人们带了极大的恐慌,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处理非典危机的进程。

传播黄色信息,污染文化环境。黄段子或者是荤段子对大家来说都不是很陌生,黄色信息甚至借助手机平台在社会上大肆流行开来。虽然我们很难做出数字统计,但是这些低俗的东西所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使我们不得不严肃而认真地看待这个问题。

手机短信传播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手机短信传播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背后都有一些深层的原因,手机短信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回避它的负面影响。只有找到手机短信在传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它,使其服务社会。

把关人的缺失。库尔特·卢因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在这个过程中,传媒组织形成了一道关口,通过这道关口传达到受众那里的新闻只是众多新闻素材中的少数。把关人理论告诉我们,传媒组织决定着什么样的新闻信息能够进入大众的传播渠道。”[3]

由于手机短信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隐秘性,作为受众的手机用户可以自由点击和订阅自己喜欢的信息,并且和其他手机用户进行交流,这便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管理难度,架空了信息把关人的位置。缺失了把关人,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一段真空状态,而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的垃圾短信。[4]另外,通信运营商由于受到法律、个人隐私、技术等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把关作用,这也使大量的垃圾短信、黄色短信泛滥成灾。

模糊的传受双方界限。通常人们在获得信息时都有主动和被动之分,报纸、电视这些传统媒体都是单向地向受众传播信息,受众在获得信息前并不能自主选择自己喜欢或需要的信息。与以上传统媒体相比,手机短信更加凸显的是主动与被动的结合,而在这种主动和被动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很容易便忽视了信息的传播者,这样就增加了传播者推卸责任的可能。一些商家或其他人便利用传播过程中传播者的模糊形象,无视道德和法律,进行一些非法的信息传播活动。

商业利益的刺激。据工信部“2010年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各类短信发送量达到8317亿条,同比增长6.1%。[5]我们以一条短信0.1元来计算,就能形成上百亿元的产值。如此高额的利润便成为商家为之角逐的不竭动力,这一方面促使短信产业飞速增长,另一方面导致一些觉悟不高的商家为了达到短期内迅速赚钱的目的,不惜与道德和法律抗衡,从而也为手机短信负面效应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手机短信传播负面影响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短信问题每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对于手机短信危害方面的问题,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整治,但是效果却微乎其微。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短信危害问题,我们所要做的并不是仅仅依靠某一方力量,我们应该建立联合政府、运营商和社会大众三方面的机制来管理手机短信内容的传播,多管齐下,清理不良信息,净化手机短信的传播环境。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目前而言,现有的法律对短信方面的涉及非常有限,很难形成现实约束力。如《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手机短信有一定的规范,但是这些法律出台时间基本都是在2005年到2009年,那时我国手机短信正处在成长发展阶段,不可能对近几年手机短信出现的漏洞有很好的约束作用。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著作权法》等一些法律有对个人信息传播方面的规定,但是它们在专业的技术领域还是无法在实质方面弥补手机短信发展所出现的漏洞。

在国外,对于垃圾短信大都以法律的手段予以规范,例如欧盟制定《保护私人信息数据的行为准则》来规范短信服务,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信息,其他违反行业内规范的信息等都属于垃圾短信。美国、日本也相继出台了相关专业的法律来有针对性地减少垃圾短信给大众带来的危害。

由此可见,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机短信的危害,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来遏制不良短信的蔓延。

建立技术平台实时监控。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信息,它只有经过通信运营商这个渠道才能到达个人的手机上。因而,通信运营商在遏制不良短信中充当着关键的角色。通信运营商可以成立垃圾信息监控和举报平台,通过对短信发送数量和其中关键词等的监察来发现可疑信息,在发现可疑信息后,集中移交由人工进行再处理。在发现有问题的短信后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涉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应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

加强运营商自身的管理。目前,对于在不良短信传播中,运营商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界仍没有统一标准。虽然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主要通信运营商都签署了《互联网自觉公约》,但是对不良短信的有效遏制,仍然只是停留在“自觉”层面,面对商业的利益诱惑,运营商必须在监管用户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自身的管理。2006年,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有关手机短信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其中规定对于传播黄色短信、虚假短信而造成的社会危害,人和运营商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提高手机用户的素质和自我保护水平。有了完善的法律和运营商的积极管理,并不能完全遏制不良短信的传播,还需要手机用户积极参与其中。对于手机个人用户来说,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自我保护水平。当手机用户在收到一些低级趣味或者毫无意义的短信后,不应积极地转发,而是应该删除并且对其进行举报。虽然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如果大家都参与进来,那么垃圾短信在第一轮传播后就将被斩断向外扩散的渠道。同时在面对一些具有欺诈性的垃圾短信时,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警觉度,不要轻易上当。

借鉴外国经验。垃圾短信的存在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国外也在不断地整治手机垃圾短信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

德国2003年就通过《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其中规定:只有在征得用户的书面许可下才能向其发送具有推销和服务性质的短信,只有获得用户的第二次许可,才能在21时至次日8时向其发送短信,并且在发送时必须标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电话等必要信息,收费类的服务短信必须标明价格。有发送垃圾短信的,最高可处5万欧元罚款;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法短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也有这样的规定:商业公司只有在用户个人的许可下才能使用其信息如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在英国,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被人们视为犯罪行为,如果违犯相关法律,传播者将面临高达5000英镑的巨额罚款。

国外的这些治理措施,我们可以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早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国短信市场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翔宇.手机短信的传播学分析[J].现代传播,2003(1).

[2]徐海玲.手机短信的新闻传播学解读[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5:3-4.

[3]郭庆光,方汉奇,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61-262.

[4]陈未.短信新闻的特点及其发展现状分析[D].汕头:汕头大学,2004.

[5]李明:2010年全国短信发送量8317亿条 同比增长6.1%[EB/OL].http://,2011-01-27.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3

两周前,纽约建筑联盟将办公室从曼哈顿中城搬到苏豪区时也发生了同样的事,将垃圾装上标签进行追踪,包括一个咖啡杯、一个文件柜、一个书架、一个破酒杯和一个空的洗手液塑料瓶。“目前我所知道的是,这些垃圾中的一部分已经穿过了林肯隧道,它们处于移动状态,我们很想知道发生了什么。”联盟负责数字程序和展览的Gregory Wessener说道。

这个项目由麻省理工学院可感知城市实验室监控,通过垃圾处理系统追踪3000件主要来自西雅图的普通垃圾在未来三个月的动向。研究者将在网上实时展示垃圾途经路径,并将在纽约建筑联盟和西雅图公共图书馆进行公开展示。

根据实验室负责人Carlo Ratti介绍,试验的目的之一是让人们感受到自己对环境的影响,以一种具体的方式引导人们改变生活习惯。“如果你看到了一个塑料瓶最终去向是在几英里外的垃圾场里,你可能会考虑改用自来水或其它容器盛水,”Carlo Ratti说道。

收集、转移、存放和处理垃圾的费用高昂,对城市而言是一件令人生畏的事。美国一家名为“垃圾管理公司”经营的垃圾填埋和循环利用中心遍布全国,它对该项目出资30万美元予以资助。来自该公司的女发言人Lynn Brown介绍,垃圾是通过众多分包商分管的庞大网络系统来实现转移的,所以找到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极具挑战性。这也意味着“垃圾之旅”有上百种可能性。Lynn说:“从物流的角度看,情况非常复杂。如果你看到不同城市的垃圾处理方式,那就像雪花一样,每一片都不一样。”

其它因素同样影响着可循环垃圾的命运。对于钢铁和塑料,价格波动可能使一家公司丢弃它们的成本比再利用还便宜;罐头和纸张若被污染会变得毫无价值,垃圾分类和运输的过程也会有人为的错误。

哪怕一件垃圾正运往它该去的地方,“它会不会从船上或卡车上掉下来,或者出现其它情况?”华盛顿州的运输策划人Landsberg说,“这些垃圾真的在美国转化成有用的东西了吗?还是被肢解运到了中国,在那儿谁也不知道它们怎么样了。”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麻省理工学院的团队用上了基于手机技术的靠电池运转的标签。

研究者表示需要花数月时间分析手机信号产生的数据,但他们注意到,一些垃圾数天后就抵达目的地,而另一些垃圾可能用了四到五周才到达填埋厂或回收处理厂。

在西雅图,研究者对500件垃圾装上了标签,其中一个铝罐用了不到两天时间从被丢弃的住家来到回收厂,历程2.5英里。在纽约,据麻省理工实验室副负责人Assaf Biderman说,在被建筑联盟装置标签的50件垃圾中,一个在麦迪逊大道和51街交汇处拾得的可回收塑料洗手液瓶旅行了18.3英里,不到五天之后到达新泽西州Kearny,并将继续上路。

如此追踪有其局限性。尽管标签的电池能持续2到6个月,也能从海外发回信号,但在运输过程中经过垃圾车和处理设施时,电池也会轻而易举地被压碎。Biderman说一个从西雅图住户提取的纸杯发送了7天信号,而后便再无声息,估计是被毁了。

但研究者说大部分标签能坚持到很远的地方,足以反馈哪些垃圾到了什么地方、其中花了多长时间,进而透露出垃圾处理系统运转低效的信息。

Biderman称,未来的几周中,随着伦敦的50件垃圾被装上标签,该项目将带上国际色彩。

“垃圾管理公司”的Brown称,公司希望试验最终能帮助缩短其下属的24000辆垃圾车的运输路程,或者避免运输路径重叠,并找到转运和处理垃圾的最佳中心地点。“总而言之,我们正在寻找更有效的、能循环利用更多垃圾的路子。”

西雅图公共事业局每天收集21000吨垃圾和可回收物资,其资深规划和发展专家Brett Stay说该试验不仅对物流有所帮助,还有“巨大的教育意义”。“一方面是隐藏的垃圾世界,另一方面是人们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我们只是把垃圾放到路边,而后就忘了,不会想到处理这些垃圾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4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焚烧;焚烧发电;垃圾发电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同时环境也承受着城市生活垃圾带来的巨大压力。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点,其工艺流程为:入厂城市生活垃圾车经称重后卸入垃圾卸料大厅,用垃圾吊抓起送入焚烧炉焚烧,焚烧产生的热量经余热锅炉吸收利用生产蒸汽用于发电,所发电可上网外销,锅炉出来的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二噁英、袋式除尘的烟气净化工艺以满足烟气排放要求,除尘飞灰输送到水泥固化间处理,整个生产过程由中央控制室集中控制。

1 城市生活垃圾类别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

目前,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而垃圾填埋作为单一处置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以焚烧技术为代表的垃圾处理技术正在中国悄然兴起,成为新兴环保产业。预计未来十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将得到很大发展,但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应通过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强化环评管理,提高监测水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使其发挥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优势并保证其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有机物含量开始高于无机物含量。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与垃圾成分有很大关系,而垃圾的成分则与燃料结构、消费水平、收集方式、地域和季节等多种因素有关。垃圾组成正由“多灰、多水、低热值”向“较少灰、较高热值”的方向发展,一般当垃圾热值高于4000KJ/kg,优先采用焚烧法处理,同时也给我国城市垃圾的焚烧处理奠定了基础。

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及设施

我国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始于80年代末,在90年代后期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全国有30多家生产商、研究单位和大专院校在研究开发各种焚烧技术设备,而国外垃圾焚烧处理起步较早,已发展了约100a,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已较为成熟。

2.1 垃圾焚烧特点

2.1.1 焚烧处理周期短,余热利用大

焚烧技术作为一种可同时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垃圾处理技术,已成为我国部分城市垃圾处理的首选技术。目前我国在引进、学习、消化和掌握国外焚烧技术基础上,加速技术消化,或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焚烧炉及其技术,在现有工程中已经普遍实现国产化。

焚烧法具有减容、减量化程度高(减容大于90%,减重80%),处理周期短,占地面积小,选址灵活,燃烧的热量可用来发电(按发热值比较,1.5亿吨垃圾约相当于3千万吨标煤,约为全国标煤年产量的2%),无害化垃圾焚烧发电可实现垃圾无害化,因为垃圾在高温(850℃以上)下焚烧,可分解有害物质,且尾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2.1.2 焚烧残渣利用率高

减量化垃圾焚烧后的残渣,只有原来容积的10%~30%,再利用现有技术,把残渣通过相应设施,制成其他工业产品,如:烧结砖等,甚至可以达到零排放。不用兴建大型的填埋场,进而缓解了土地资源紧张状态,兴建的垃圾电厂将十分有利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尤其是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2.1.3 焚烧有害气体排放量低

由于前期垃圾焚烧技术的局限性,主要是受一些技术或工艺问题的制约,比如发电时燃烧产生的剧毒废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垃圾焚烧技术一度发展不顺畅,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难题,然而随着工艺、技术的提高,焚烧有害气体排放量降为0.5%以内,达到了国际标准。

特别是有机垃圾的焚烧,由于焚烧管理不当产生二噁英等二次污染等缺点,在近十余年,垃圾焚烧技术得到飞速发展,在提高初燃温度的基础上,使二噁英等二次污染现象排放量达到了欧盟标准(欧盟目前执行EU2000/76/EEC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二噁英排放均严格执行0.1ngTEQ/Nm 3 )。

2.2 焚烧设施特点

2.2.1 设备昂贵、初期投资高

由于我国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不成熟,一般利用国外关键技术和设备,造成成本偏高,但我国部分企业加速了技术消化、自主研发的步伐,使部分焚烧设备及其技术实现国产化,在现有工程中已有应用。虽然我国开始逐步实现国产化焚烧设备,但建设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量150t/d)投资约为4亿元左右,这对于中国大部分城市是难以承受的。

2.2.2 垃圾处理效果欠佳

虽然我国现阶段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了很大的改观,目前还是赶不上国外发达国家的焚烧技术和焚烧设备成熟。国外的焚烧设备是根据国外的生活垃圾品质及燃料特性进行设计的,而我国垃圾品质和燃料特性与国外垃圾存在着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的品质很低,因而无论是引进还是国产的焚烧设备尚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国垃圾的特性,还存在着垃圾焚烧不完全、运行不稳定、排放不易全部达标等问题。

2.2.3 运行成本高,缺乏经济性

由于中国垃圾的热值较低(3344~5016J/ kg)、变化范围较大,相应要加入一些助燃燃料。同时,也存在关键高温部件使用寿命短、维修费用高等问题,往往增加了运行成本。再加上管理混乱,宏观调控不到位,造成经济调控差现象。

3 垃圾焚烧发电政策

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其自身特性,因此垃圾发电的建设和运行不能照搬传统电厂的模式,而要针对垃圾发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在我国采用BOT方式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政府通将垃圾发电厂的建设权和一段时间的经营权授予一个有资格的投资商,投资商负责垃圾发电厂的投资、融资、设计以及安装调试。项目建成后,垃圾发电厂按协议规定向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利用焚烧余热发电,政府则按协议规定向垃圾发电厂支付垃圾处理费,并保证垃圾发电厂电力上网销售,投资者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投资者将按照协议规定,把垃圾发电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目前我国已经投产的和在建的垃圾发电厂大部分都是这种方式。

4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前景

在我国《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出,在经济发达、生活垃圾热值符合条件、土地资源紧张的城市,可加大发展焚烧处理技术。

并且“十一五”期间,计划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总投资为589亿元,而“十五”期间的总投资为198亿元,对比可看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上的投资增幅是非常明显的,基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将继续稳步提高。结合市场目前的发展态势,接下来一段时期,采用BOT等方式建设焚烧厂将逐步占据主导,2008~2015年将迎来垃圾焚烧发电黄金时期,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前景才会发展的更快更好。

参考文献

[1]聂永丰,刘富强,王进军.我国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方向探讨[J].环境科学研究,2000,13(3)20-23

[2]郭广寨,朱建斌,陆正明.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及发展趋势[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4)19-23

[3]蒋斌,严桂英.垃圾焚烧中的二噁英生成及抑制机理[J].污染防治技术,2005,18(3)42-45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5

联通支付业务范围或扩大

联通沃易付公司改名工作已经完成,据相关负责人透露,公司已于日前拿到了名为“联通支付有限公司”的新营业执照。

早在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公告称:中国联通所属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

不久前,联通支付公司上线了“快捷交费”业务,用移动支付加上快捷支付的方式实现便捷的联通用户交费。据了解,通过快捷缴费中的银行卡绑定,联通用户就可以通过手机回复短信,实现安全、快速、便捷的缴纳手机话费。

目前,联通支付公司正在与江西、辽宁和福建三个联通省公司大力开展快捷支付和缴费的试点,并测试用户反应。除此之外,联通支付公司近期还将逐步开展网关转接支付服务,探索更多新支付业务发展模式。

“公司改名完成后,我们下一步就是更换支付业务许可证了。”联通相关工作人员如此表示。据了解,此前联通支付公司的产品上线计划显示,从账户支付、网银网关支付、快捷支付、远程支付、近场支付,到话费充缴、公共事业缴费、资金归集均有涉及。此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变换,是在原有许可业务基础之上有所扩充。

支付范围的扩充,也意味着便民服务功能的增强,而这也让通信服务更显人性化。

电信垃圾短信处理意见上报

3月15日晚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中国电信提供垃圾短信发送通道,提高垃圾短信到达率,导致垃圾短信屡禁不止。其中,涉及上海电信、广东电信、湖北随州电信等中国电信多家省分公司。

出现纰漏不要紧,关键是投诉及曝光之后的客服处理态度。3.15晚会过去已一个月之久,这些通信运营商垃圾短信处理情况如何了?

中国电信集团是第一时间做出回应的。据了解,中国电信已成立专门小组对曝光涉及的违反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基层企业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表示:“中国电信一贯反对垃圾短信,整治垃圾短信的态度是坚决的。对于发现的问题,将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并将以此为契机,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严肃的自查自纠,努力为用户创造良好的信息服务环境。”

截至目前,中国电信对该事件的相关处理意见已上报上级监管部门,正在等待批示。

监管方面也有新动作。工信部近日决定在电信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求三大运营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垃圾短信发端、收端过滤系统。根据工信部要求,3月26日至5月底期间,集中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5月底前,建立垃圾短信拨测机制;6月底前,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总结专项行动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技术措施。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

3.15事件给电信敲了一记警钟,虽说三大运营商目前属强势地位,但对于用户而言,体验最为重要。只有注重用户真实感受,才能让服务更上一层楼。

语音通信开启新时代

在语音聊天和短信越来越被推崇的情况下,各运营商均按捺不住,推出了各类语音聊天工具。

目前,三大运营商都推出了各自的同类产品,比如电信的翼聊、移动的飞聊、联通的沃友。而对对方的客户群推广行为,之前三大运营商都比较慎重,如今中国电信率先发力,推出了一款Kik聊天应用,不但允许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用户进行使用,并且支持iPhone、Android、PC多种操作系统。

据了解,通过本应用,用户可以实现免费发文字、图片和多媒体信息。同时,它还具备一键备份手机联系人、短信、通话记录的功能。中国电信推出Kik聊天应用的举动是否会引发一轮营销消耗战,让人拭目以待。

垃圾短信英文范文6

摘要: 本文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进行了法律分析,就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因而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承担的方式也多样化。本文分别从短信广告发送方、移动通信运营商及行政机关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垃圾短信广告 侵权责任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据官方调查,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其中商品广告类短信居多。垃圾短信广告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利。

目前手机短信广告的发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机间点对点发送、网站发送和电脑软件发送。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但在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前者包括广告的企业和个人,后者主要是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

一、短信广告发送方责任追究

1、侵犯人身

一般来说,未经接收者同意广告短信算不上侵权。但是,在被告知并遭拒绝后,如果仍然发送,就构成侵权,手机用户可以要求信息提供商停止侵权行为。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活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韩国就规定,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一经查处,处3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010韩元)的罚款。2009年9月21日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广告条例(草案)》明确,未经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短信息。违反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报道,垃圾短信发送者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而且还进一步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个人信息也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方面。出卖他人联系电话和其他资料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领衔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2、诈骗财产

利用虚假宣传,诱骗用户消费是垃圾短信广告的惯用伎俩。如通过短信给手机用户发送一些虚假的信息(如虚假中奖信息、虚假交易信息),使其信以为真,进而使自己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有些短信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内容,如解析姓名、测星运、测姻缘等封建迷信内容,诱骗用户参与,从而收取信息费。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是自愿参与,但是者仍然有欺诈性。因为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预测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如诈骗罪。从2008年初开始,一种被称为“任意显”手机改号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在互联网上叫卖并呈泛滥之势。这些变号技术往往与诈骗相伴而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来电显示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查明其伙同诈骗分子作案,司法机关可追究其共犯责任。

二、移动通信运营商责任追究

1、违约行为

不论手机短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都要经过移动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网关才能到达对方手机上。电信运营商既然提供短信服务,理应承担所发信息(包括广告)的审查之责。而且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如河南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于今年8月正式启用网间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以来,效果显著。截至11月初,该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共受理垃圾短信息投诉91966件,暂停发送垃圾短信息号码19730个,拦截垃圾短信息4246703条。上海电信近期也要向全部手机用户正式免费推出短信过滤业务,用户可以设置拒收或接受短信的黑白名单,同时用户可以设置过滤短信的时段。

在广大的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手机用户交钱为的就是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通讯服务。显然,运营商提供的垃圾短信不是手机用户所想要得到的,并且该垃圾短信还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很大的不便,比如收看垃圾短信降低了工作效率。这显然违背了当时双方达成的合同,从这个角度讲,运营商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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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不当履行,属于一种违约行为。需指出的是,该违约行为是与侵权行为存在竞合的,但这不能掩盖运营商在履行合同时的违约性。

、欺诈消费

如电信运营商通过向用户发短信来推销业务。有的业务是免费试用一个月。一个月之后用户如果不发送指令取消即收取费用。但是有的手机用户(如老年人、视力不佳者)根本就没有看短信的习惯,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加了业务。这显然是违法的,甚至有欺诈嫌疑。运营商要承担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的责任。

在英国,如果有企业未经手机用户的许可,擅自向他发送有关商业短消息,是违法的。手机用户可以拒绝此类服务,他可以向手机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声明自己不愿意接受类似的服务。日本在年《电信事业法》的修订过程中,就要求电信业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业务,应尽提供该业务所需条件概要说明的义务,同时还应尽迅速、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等义务。年香港立法会通过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规定,促销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将受到监管,信息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

再如一位用户于情人节收到运营商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含情脉脉的歌词,于是他把该信息转发给了自己的恋人,后来对方见面对他说:“你为我点的歌真好听。”原来该用户转发歌词的行为被系统自动视为点歌,收费两元。这种愚弄消费者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关于制止垃圾电子邮件的新规则要求:发送商业性手机短信息的用户须在短信息的标题中加上“广告”字样。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政府部门可命令其停业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课以罚金或给予刑事拘役。

、共同侵权

年,浙江余杭的胡志强,在手机入联通网后不断收到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信息,造成女朋友最终提出分手,以致胡志强不得不与中国联通对簿公堂。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认定为运营商侵权。因为运营商目前的平台可以对短信中的敏感词汇进行过滤,如“”、“黄赌毒”等。如果有证据证明短信运营商泄露了用户信息,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上文“任意显”案例中,用户因相信虚假来电显示号码被不法分子诈骗,这些提供来电显示收费服务的通信公司,是否也有责任?笔者认为,即便来电显示是免费的,通信公司也应该堵塞虚假号码,弥补缺陷;目前来电显示为收费服务,更应该提供安全、可靠、准确的信息。客观上显示了虚假的来电号码,因此该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属于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因相信虚假来电显示号码被不法分子诈骗,当事人有权利向有关通信公司索赔。通信公司应承担次要、相对较轻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责任追究

、监管不力

早在年月,CCTV“、晚会”曝光了分众传媒造成国内%垃圾短信的事实。全国有亿多手机用户,其中亿多手机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职业、住址、收入高低甚至消费偏向都被掌握在短信群发业务公司之一的分众传媒旗下子公司分众无线手中。谁该为此负责?是移动运营商,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分众事件”出现后,国家工商总局的“权威声音”随即出现: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禁违法买卖短信群发器,严禁买卖个人信息,严禁利用手机虚假广告。大量的垃圾短信侵权案件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不够。不排除在有些严重侵权案件中,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因严重失职,而被追究相应责任(包括侵权责任)的可能。

、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