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范例6篇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1

关键词:利益 视角 推进 企业 品牌 经营 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简介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的是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为全面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而实施的管理活动。相较以往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该理论明确指出任何一个企业或公司的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的投资或者参入有关,企业或公司期望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个利益,而不但但只是一些主体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企业是由债权人、股东、员工、地方等利益相关者一同作用的有机体系,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及尺度也不尽相同。根据米切尔(mitchell)利益相关者分类法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实施分类,分别以确定、预期及潜在三种形式的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经营人的经济、协同与社会等绩效,建构一系列基于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绩效评定机制。米切尔(mitchell)分析了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了经过合法与权力以及紧急等三方面属性对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实行界定。结合企业或公司的实际情况,企业或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又进一步被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确定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具备对企业或公司问题拥有的合法、权力及紧急性;二是预期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和企业或公司保持紧密的联系;三是具有潜在类型的利益相关者。

以往的企业理论主张企业的惟一目标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在现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或公司作为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之一,企业管理负责人若不能相处好同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地方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到企业或公司的长期发展。而相对企业来说能不能够取得长期的生存与繁荣最佳途径 ,除达到经济目标之外,企业应当担负社会、政治等方面的责任,考量其全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且适宜他们的需要(张洋,2010)。

品牌关系的研究与管理

(一)品牌关系的研究

就历史与现实背景来讲,品牌理论中的品牌关系的提出是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致使营销理念变化的必然结果。存在着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因社会分工和市场的迅猛发展,营销条件的范围因而也不断发展,企业经营活动同条件要素之间的关系变深并且日趋复杂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因素愈来愈受到关注,促使营销价值理念历经了由市场到利益相关者的转变。二是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愈来愈激烈,日渐严重的产品同质化,导致一种新型的经营理论即关系营销逐步获得理论界与实业界的首肯,并且已成为营销理论研究及营销实践的新形式新方法。

品牌关系理论提出时将关系的主体设定为品牌与顾客之间,而后又有许多学者将关系主体深入拓展。品牌关系理论模式历经了基于品牌关系模式到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品牌关系模式的转变过程。作为经济利益主体,企业或公司在实现本身经济利益时自然会遭受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制衡和约束。所以,企业或公司于品牌经营管理阶段里,必然要关联到企业的全部利益相关者,品牌系存在于相关利益关系者互相作用的范畴之内,企业同其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对于品牌关系以及品牌资产一定会产生重要影响(王正忠,2011)。

(二)品牌关系的管理

品牌关系管理指的是企业或公司为了实现资产增值的目标,借助资源以建构、维系和强化品牌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所运行的长期联系、兑现承诺的互动形式营销活动经过。品牌关系管理同以往品牌管理的最大差别是其突出与其他关系主体建构长期互通的稳定关系,而非一项较短期限的交易关系。因此,品牌关系管理是品牌管理于营销条件新形势下的新实践活动。

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一对一”双向关系形式

企业经营经过实质上就是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二者之间“一对一”关系的互为作用过程 。优良的品牌关系所实现的品牌价值会给企业带来更强更大的利润,品牌关系的好孬与品牌价值的高低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品牌经营管理阶段中应当对品牌关系实行管理(魏喜武、陈德棉,2010)。

(一)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关系形式

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品牌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优劣对其所支持品牌的手段及程度有直接的影响,使品牌培育效果遭受影响;二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将会给利益相关者的品牌掌握过程带来严重影响,导致产品营销时,为了引起消费者注意,经营别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系统是必需的,因为其可以给消费者的态度与行为带来影响;三是企业同利益相关者建构密切关系,可以降低危机发生时意外给品牌带来的伤害(王红君,2012)。

(二) 员工与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形式

利益与员工关系,绝大部分企业员工以为企业给个人提供规模的发展空间以及合理的升迁机遇,是引进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或公司首先做到虚心倾听职工意见,掌握职工的价值要求与期望,建构让职工和品牌同步发展的政策与制度以及环境等,构架科学合理的、具有人性化色彩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努力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激发职工工作热情。职工应尽职尽责工作,以优质服务创高质量产品来更好地回报企业或公司。

(三)品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形式

品牌同利益相关者关系形式包含“一对一”相互作用关系及职工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关系,此外还包括有品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形式,包含两个层面关系:一是品牌利益相关者和别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同品牌利益相关者和大众(关系紧密者)的人际关系。二是人际关系形式的基本理念就是利益相关者会把其对品牌的认知(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用于人际交往阶段中,有意或无意地向别的利益相关者与其关系紧密者实施传播。品牌利益相关者同别的利益相关者业已促成的品牌认知会借助人际关系交往相互作用带来的影响,如果认知得到的结果相同就会加深其对品牌的信任度及满意感。

打造企业或公司品牌过程中,应当有效借助品牌利益相关者的人际关系资源,从而促使企业对产品的宣传产生积极、正面的口碑功效。品牌利益相关者于人际关系往来中的口碑(正面或负面)主要受利益相关者事先同品牌的互动关系、其价值要求的适应程度受取得的品牌认知程度所影响。若利益相关者同品牌之间的互为作用愈好、价值要求适应程度越高,其对外宣传的口碑就愈积极。所以,培育优良的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互为作用关系,最大程度地适应利益相关者的品牌价值要求,是打造企业或公司品牌的本质核心。

(四)品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角色重叠关系形式

利益相关者之间除以人际关系形式产生的互为作用的关系外,还存有利益相关者对品牌关系所扮装的多重角色。这是由于品牌利益相关者以社会公众身份并存,他们同一时刻需践行多种角色。此种关系现象称做“角色多重性或角色重叠交集”。利益相关者角色的此种重叠交集现象,增添了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互为作用关系系统的复杂性,也是利益相关者人际关系系统的重要特点,对品牌关系及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为作用关系效应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不相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关系系统中可同时装扮多种角色,这种集多重角色于一体的现象在企业或公司建构品牌关系系统时应当引起重视(张梅,2010)。

品牌关系形式的管理研究展望

工作实践中,企业或公司管理者首先应当注重以下问题:一是应当将你的视野拓展到真正为创造品牌价值创出成果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互为作用关系上;二是能够对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实施有效地评定及管理;三是知道怎样平衡与适应品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要求。其次,还会面临如下品牌管理的实践方面的问题,怎样熟知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要与期望?怎样创新品牌经营观念与管理政策?怎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怎样增强沟通交流、培养优良的品牌关系?怎样有效开发使用利益相关者的资源?等。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品牌关系管理策略:

企业或公司管理者应对品牌打造观念与利益相关者理念实行审视,因为它代表品牌企业或公司的价值主张,以及有可能实施的政策与规章制度等,体现了企业或公司品牌关系发展阶段里的所有态度与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的适应需要与期望要有所了解。企业或公司应当建构相适应的交流沟通体系,利用多种渠道与模式充分认知利益相关者对于品牌的价值需求和期待。此有利于指导企业或公司及时有效整改相关的品牌管理政策、方法以及经营策略等。因此,掌握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要是打造品牌价值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或公司应当借助改革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政策,采取人性化与民主式的管理模式,对职工的价值需要与期望予以高度关注,培养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良性关系,不断提升职工的满意度,最大程度地调动职工的爱厂敬业精神,促使其更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面向利益相关者积极推出卓越服务,以便更好地面向利益相关者传送企业或公司价值主张。职工既是企业或公司政策、观念的执行者,也是品牌利益相关者价值的传送者。也就是说,员工是培养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二者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枢纽。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打造品牌价值应当从适应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要开始,而适应利益相关者价值需要,就首先应当从满足职工的价值需要开始。

利益相关者是利用品牌对本身价值需求的期望程度,来衡量其心里对品牌的感知,致使影响利益相关者及至多重角色的持续参与、支持等消费品牌之行为。此外,他们还会将自己对品牌的认知利用人际关系系统采取无意识的口碑传播,影响别的利益相关者或与之关系紧密者的品牌认知与行为。因此,发展良好的品牌关系,最大程度地适应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要,是品牌价值创造与品牌关系培养的核心实质。

有效开发使用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潜能。积极发展同利益相关者互为作用关系,有效开发使用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潜能。例如顾客的购买欲与口碑效应、相互合作者的资源潜能共享、职工的工作激情、政府建构的有利于企业或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投资者参与的投资的意愿等等。此外,利益相关者的满意与认同程度会是其宣传品牌感知重要的资源。尽管组织没有办法控制口碑宣传过程,但是组织却可利用培养优良的品牌互为作用关系、提升品牌利益相关者价值满意的程度来直接影响口碑宣传的积极、正面及显著性能。

结论

综上所述,品牌的概念已渗透于企业或公司的各个方面,整个企业或公司全体都对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互为作用关系担负责任,也就是说一个真正的品牌应当是一个企业或公司的整体通力合作的结果。企业或公司整个都被品牌化了,也就是说组织即品牌,品牌即组织。正确运用品牌与利益相关者“一对一”互为作用的关系,就是要建构一种互利、稳定的合作关系。这便需要我们就利益相关者对品牌的价值需要与期望的问题有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借助营造互惠互利的关系系统,有效发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支持等积极主动性,最终借助高优质量的产品成果,提升利益相关者的品牌的认知度,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参考文献:

1.张洋.利益相关者理论初探.中国城市经济,2010.11

2.王正忠.品牌关系的理论研究.当代经济,2011.18

3.魏喜武,陈德棉.企业品牌建设空间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模型的定量研究框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3

4.王红君,刘进平.基于利益相关者价值承诺的企业品牌管理模式创新.企业经济,2012.5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2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下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的“单边治理”,现代企业中,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散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因而都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在其经营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发言权,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②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利益集合体”。全球企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伦理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环境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经营时是否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密切相关,迫切需要企业界和学术界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③实例证明,在这些方面处理得当的企业,往往在赢得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赢得社会价值,而且后者较之前者来说,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石。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论文

(一)公司治理目标由“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公司价值最大化”转变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传统的“所有与控制框架”的突破。现代企业中,公司的股票往往分散掌握在众多股东手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分离,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运作,债权人、职工、社会也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专用性资本并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这些主体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甚至经常存在冲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等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甚至还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恶意收购。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也应考虑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供应商、顾客、政府和社区等,公司治理应当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公司治理广泛关系到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的存在和运行需要股东、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人的投入和支持。尽管他们的投入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支持的出发点也有异,但他们的共同投入和支持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公司。缺少任何一方,公司都难以正常运转。玛格丽特·m·布莱尔认为,公司应该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并吸收其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主体已不局限于股东,而是越来越多元化。虽然如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远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职工持股计划、职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结构的重构以及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有些措施也已得到立法上的认同与重视。比如德国的“主银行制”,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

(三)公司权力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中重新分配

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公司的经营者掌握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二者利益并不一致,而且经营者由于“内部人”的地位,往往会,损害股东利益。这样就必须建立一种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随之又产生了“成本”问题。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既有效地监督和制衡经理人员,又使成本最小化。传统的方式有调整董事会的维度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股东的控制权,加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发展机构投资者,从而有效行使股东权利。①但这些主张只能从一个方面部分地解决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的现状,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另觅他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相反,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案就是增加职工的所有权和职工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赋予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②公司实际上是每个利益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载体,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机制的存在,才使公司有了直接的发展动力,各利益主体都试图在公司治理中掌握“话语权”,从而在博弈中达到一种力量的均衡,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

(四)人力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传统理论认为,向公司提供资本进行投资的人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目标是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资本”仅限于物质资本,而不包括人力资本。如果说这种“资本强权观”在早期的机器大工业时代还具有说服力的话,那么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无论是经营者掌握的经营企业的才能,还是工人掌握的先进生产技术,已经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现代的立法不仅允许投资者以技术入股,而且管制日趋放松,在高科技企业,技术等人力资本对企业的贡献更是远远超过物质资本。公司治理中表现在经营者地位的提升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二、如何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在20世纪90年代后成为了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绝大部分的研究者都将目光停留在主流企业理论的框架之中。“股东至上主义”实际上支配了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有学者称这种改革思路“既违背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原则,又过于简化,甚至扭曲了现代公司的制度特征”。③

任何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安排,都是特定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历史、文化等环境因素的产物。各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共存,正是它们能最好地适应各自的环境,平衡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在全球化背景下选择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像我国这样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更有现实意义。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外部市场还很不发达,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接管市场的发育情况都存在多种问题。与此同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也不完善。所以,从我国企业外部市场的发育程度、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立法传统与社会文化习俗、转轨经济的路径依赖程度等维度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利益相关者模式也许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一)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条件下,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形成了“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之中;二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三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此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冶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防止国有股“一股独大”,充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给予他们更多“话语权”。第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重视和加强工会和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三,政企分开,建立完善的经理选任机制,减少行政委派,聘任职业经理人,完善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内部人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审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证券市场不够发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严格,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损害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应注意:首先,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给予严惩。第二,加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完善经理人市场,改善经理选聘机制,减少和防止内部人控制,完善经理激励及约束机制。第四,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由立法规定职工进入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第五,重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主银行制”。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民营企业(主要是家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规模和影响日益增大。民营企业大多以家族企业的形式进行运作。因此这些民营企业涉及的相关者并不多,但是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民营企业也采取了公司甚至上市公司的形式,这些企业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本身,在公司治理中应更多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第一,由于民营家族企业的股东与实际管理者基本上一致,或者两者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因此大股东和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不存在太大问题。可能受到侵害的是小股东利益,在公司治理中应当防止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所以应赋予小股东权利行使与救济机制。第二,现代企业对经营者素质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因此民营企业应引进职业经理人,以克服家族经营的不足。第三,应当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及银行监管制度,此原理同上市公司,在此不再赘述。

[参 考 文 献]

〔1〕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

〔2〕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2002.

〔3〕陈宏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4.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3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治理 企业绩效评价 企业社会责任

一、引言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rholdertheory)源自西方学者对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的反思,这一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斯坦福研究院提出后,经由Ansoff-Freeman-Clarkson-Mitchell-Starlk-Rowley等人的发展(楚永生,2004),已成为管理学和经济学等领域中广为接受的观念。1999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通过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强调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随着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理论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众多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也方兴未艾。我国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的内容。2006年我国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时,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2008年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绩效评价及公司财务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尤其值得关注,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启发。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治理 在公司制企业演化过程中,两权分离产生了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王辉(2003)对近年来西方学者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应用研究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说明了由于股东投入资产具有“资产专用性”,应该优先考虑股东利益;格罗斯曼和哈特等进一步从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股东应该掌握剩余控制权,企业应该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经营。弗里曼和埃文则认为,资产专用性本身并不能保证股东利益优于利益相关者利益;而布莱尔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人力资本也是一种专用性资本,而且在事实上承担了剩余风险。我国较早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公司治理最具代表性的有杨瑞龙、李维安等(李洋等,2004)。杨瑞龙对控制权分配与企业治理、资产专用性角度的利益相关者分析、知识分工为基础的决策权配置与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等研究都卓有见地,阐述共享所有权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优越性,提出“多边治理”理念;但共同治理对象主要限于职工和债权人,机制主要限于对董事会的参与,功能主要限于监督和制衡。李维安则更多的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研究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实现机制,提出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应该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的转型,构筑了“经济型治理模型”,提出了“公司治理边界”等重要概念,其中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2000年国内率先推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中,李维安也把利益相关者作为重要的一部分写进了原则,并最终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借鉴吸收。另外,周其仁提出了“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市场合约”的命题,还论证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了支持。

随着研究的深入,契约理论、产权理论等新制度经济学被学者们用于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应用。王涛(2005)认为,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企业契约客观上的不完备,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依据现有的契约规定规范企业所有权由股东所有,这种安排显然是不恰当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利益相关者应分享企业的剩余和控制权。由企业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经济民主理论分析,公司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同公司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都应该有权利以相应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公司不仅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且是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寓于其中的组织(彭真明等,2007)。特别是现代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差异;有限责任和股票期权的存在使投资者不再是企业风险的唯一承担者。相反现实中可能存在可以使收益全为已有,而风险且可以转嫁他人的一种方案,即存在投资行为的外在害到除股东外的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杨修发等,2004)。

鉴于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部分已为大部分学者所认同。陈茜(2007)等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市场不稳定性、提高公司长期绩效、降低公司“成本”、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判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影响公司财务绩效等。这一研究也被用于探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张兆国(2007)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在于建立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机制等。在治理方式上,杨修发等(2004)提出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共同治理和相机治理相结合的两种治理结构。一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以财权配置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王竹泉(2006)通过逻辑推导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相机治理是无效的,提出关键相关者治理模式。邓汉慧(2007)根据Jensen和Meekling的现代企业理论,采用利用专家评分、层次分析法确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的主因素及其权重,对国内从东部到西部的资源型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表明,尽管利益要求及其重视程度存在着显著差异,不同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群体关注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在企业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但利益相关者理论概念界定模糊、相关研究停留在学院式上讨论上、相关者利益本身具有相互竞争性等局限性,影响了依此设计的公司治理效率(陈茜,2007);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泛化的倾向可能,使得将其运用于公司治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特别地对于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如何、经营者怎样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还有待具体研究等。部分学者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表示怀疑。除张维迎外,王新磊(2007)指出,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多个方面显示了其合理性,但利益冲突导致效率的损失,相关者利益不易量化,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张爱国(2004)也认为,把企业所有权分散对称分布给所有利益相关者是不可能的,这样做企业将会面临着相当高昂的成本,从而与经济主体的本性相违背,且容易导致“公地悲剧”的困境,企业多重目标的存在可能会使得政府所关心的问题与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之间产生混乱,忽视治理主体的主导力量等。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很难设计出一

种激励机制,让经理层列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这相当于让其对谁都不承担义务和责任(王涛,2005)。可以看出,在作出一般性的制度设计之前,恰当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 陈宏辉(2005)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中的企业社会绩效研究述评时指出,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中,履行多种社会责任、形成社会绩效是企业的应有之义。西方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企业社会绩效的内涵、企业社会绩效的理论根源、企业形成社会绩效的行动模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才刚起步。但即使在西方学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一词也尚不明确,公司到底应该向谁负责没有明确统一的方向。Carroll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全面的概念框架――企业社会责任乃是整个社会希望其履行义务的总和,并提出了被学术界广泛采用的思维模型。在其后的研究中,研究者们提出并检验了一些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维度,如环保与消费主义、内部社会责任和外部社会责任、顾客责任、员工责任、股东责任以及供应商责任等。1984年,弗里曼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并得到了部分企业实践的检验(古丽娜等,2004)。

关于企业承担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陈宏辉等(2003)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主流企业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但从历史的视角来审视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企业在履行其囊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在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时,必须考虑其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而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史永隽(2007)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决不是一个静态和抽象的问题,企业是否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或承担多少社会责任,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利益相关者的相对重要性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结构。学者们提出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政府部门应抓紧完善产权、价格、激励机制等制度体系,社会各界应给予大力支持,使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可考核性。李姝(2007)通过对中国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结论,要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而且需要健全相关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同时政府必须努力完善制度建设,做好产权制度、价格制度及激励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工作,不断推进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也有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提出质疑。马力等(2005)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中发展势头最强劲者。但“利益相关者”定义模糊、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企业也无法平衡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如Bishop(1994)所指出的,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任等于让其对谁都不负责任。近年来_些学者提出了社会绩效的概念。企业社会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对形影相随的概念(Cooper,200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由此产生的包含外部性维度的绩效就是企业社会绩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中,声誉指数法和内容分析法是两种使用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方法。前者通过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对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主观评价进行衡量,而后者则是对企业向外部披露的信息进行客观性的综合评估。虽然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期效果来看,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形成较高的社会声誉,这种声誉是企业不可多得的,不容易被复制的战略性资产,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李姝,2007)。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作为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手段,与企业目标和企业内部治理紧密结合。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的绩效评价。吕常影(2006)认为,在“股东至上”理论下,企业绩效评价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目标,以委托人为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绩效评价指标导向性不强,容易导致企业行为短视。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的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是对原“股东至上”理论的否定,所以原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必须进行变革,以使其与新企业目标和治理结构相配套,顺应企业管理需要。贾生华(2003)认为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关注谁来进行企业绩效评价、评价企业什么绩效、采用何种方法评价、如何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的管理工作等问题,企业绩效评价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核心。据该理论绩效评价将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界定和分类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明确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合法的、合理的利益要求;对其利益要求排出先后顺序;采用实地访谈和德尔菲法等确定其利益要求的多种实现方式;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判断企业绩效情况;最后,考察企业绩效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及其实现方式的关系,施以必要的激励等进行评价。古丽娜(2004)也有类似的观点,即在国内进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时,应遵循划分企业利益相关者―构建评价体系―问卷量化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思路。

由此,企业可能对如何恰当的界定企业利益相关者,恰当地对其排序,完成相关者利益均衡,满足多重利益目标等不知所从,并承担过大的相关成本,失去参与绩效评价的积极性和意义。在评价方法方面,平衡计分卡、绩效三棱镜和KLD指数法等评价方法一定程度上地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其中,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但其只考虑了股东、员工与顾客三个利益相关者,对此学者们更多地是提出增加纬度以更好地适应利益相关者理论。绩效三棱镜的基本寓意为:日光经过三棱镜的折射显示出七彩颜色,而企业经营环境经过绩效三棱镜的“折射”则反映出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可以据此开展管理并对结果进行评价。该方法考虑了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考虑了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双向作用,即要求与贡献;其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分别从需求、贡献、战略、流程、能力五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战略有效地结合起来,进而将战略与行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矩阵式结构。但其实施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如利益相关者是绩效三棱镜的核心,但不同类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地位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这增加了绩效三棱镜的实施难度;由于绩效三棱镜涉及大量的定性指标,其量化难度较大,会影响绩效评价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实践中的影响力(温素彬等,2008)。声誉指数法是指由声誉公司的分析师们独立创设的一种评价企业与利益相

关者之间关系的评级标准,其由8个与企业社会绩效相关的变量来评价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变量代表企业与员工、顾客、环境、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关系,可以用于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田田,2005)。由于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不统一及绩效概念的差异,不同学者对于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绩效评价有不同的看法,贾生华(2003)认为由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衍生出三种绩效评价方法:企业绩效=社会绩效;企业绩效=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绩效=任务绩效+周边绩效等。另外,有关实证检验方面的证据并不完全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楚永生(2004)研究认为,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并不必然带来绩效的增加,肯定与否定的情况同时存在,增加了人们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怀疑程度。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财务目标 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态度更多地是用其反思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财务目标的不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统一。该观点认为,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脱胎于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矫正,但两者之间并非绝对的替代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李伟(2005)认为,“股东至上”理论下的股东独享企业控制权模式,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相关者共享企业控制权模式,并不是绝对对立和冲突的,从本质上讲,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基于“资本所有者至上”理论下的企业控制权界定和安排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明显突现出来,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但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物质资本的存在。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签约的企业,应该由双方共同拥有企业控制权。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过去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盈利能力的持续最大化,区别仅在于由于人们意识到了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要求管理者不仅关注股东利益,也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实现企业盈利能力的真正最大化。

(2)“股东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反对的代表性论点有:追求利润是企业得以与其他组织相区别的一个根本特征,实现价值增值是企业的原动力。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以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目标的话,将在多目标下将迷失方向,背叛自己的“天性”,变得企业不像企业,出现企业办“社会”的倾向;鉴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界定的模糊性和多元性,在利益不均衡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目标与公司发展目标不匹配,并导致企业控制权归属难以确定的问题,出现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未来发展机遇和风险的不同看法,使企业缺乏真正的向心力,从而该理论控制下的企业会变成风险规避型的企业,丧失发展的动力。可见,相关者利益不能均衡的情况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企业财务,确定财务目标存在现实的困难。葛永波(2008)从契约及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认为,产权分配制度是财务管理目标确定的基础,不同的权利分配制度赋予产权主体不同的重要性,并形成不同的产权安排。企业所有权由企业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组成,其中剩余索取权是一项核心权利,终极控制权是剩余能够顺利索取的保证与关键经济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企业剩余索取权必与投入重要性资产且承担风险的主体相对应,从而不难证明,剩余索取权与终极控制权的对应是企业经营效率化的必要条件甚至是企业之所以成为企业的必备条件,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符合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及科学的传统思维。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符合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现实逻辑,这并不排斥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体现。这种财务管理目标下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合理地解决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相应贡献:企业的成立与边界是签约各方进行博弈的结果,对企业财权的分享体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重复博弈的过程。类似地可以推出,在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目标,需将剩余控制权及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比例在合约中完全界定考虑收益与成本边际均衡的结果,事无具细地描述与沟通,不符合企业成立的内在性效率原则,事实上也不可能完成。而且,如果企业真能做到合理地分配权利比例,契约则成了完备性的合约,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企业所有权”归属问题。-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论所可能导致的外部不经济、资源环境破坏等问题应由相应制度加以约束,不应与企业所有权及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放到一起讨论。吴宣恭(2008)则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了劳动人民根本一致的利益,一些在西方国家被认为属于利益“相关者”范畴的当事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利益“共有者”,从根本上质疑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的应用。

(3)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如汪平(2005)、周丽丽(2007),陆庆平(2006)等。陆庆平(2006)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充分尊重和满足了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更好地体现了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企业价值的大小,不仅与企业当前和未来的盈利能力相关,还与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各种资源的运用能力、偿债能力、防范与控制风险能力、社会贡献能力等密切相关;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投入机制,降低产业资本风险,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产业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成本;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王涛(2005)转引Jensen的“优化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针对利益相者理论存在的缺陷,企业的发展和治理应以企业长期市场价值最大化为单一目标,这样可以克服股东本位所造成片面追求利润的短期行为,也可以避免共同治理的多元目标带来的负面影响。纪建悦等(2008)提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价值就是在充分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情况下,使他们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来为企业带来最高盈利能力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权益价值+债务价值+员工价值+政府价值+供应商价值+顾客价值+社会价值。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对应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相机治理,财务目标也应相机确定,如陈玮(20006)、张兆国(2007)等。这种观点在本质上应可具体体现为上述三种观点之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4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然后概述“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最后提出“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兴起一股股份公司的并购风潮,恶意收购者高价收买被收购对象的公司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解雇大量工人,公司股东却往往从中获利。这种恶意收购风潮引发人们对股东、经营者责任的思考,并从深层次方向引起了人们对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重新思考。同时随着劣质奶粉、安然丑闻、海洋污染、内部交易等事件的发生,“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遭到了社会的批评,“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于1932年由杜德最早提出,许多专家学者都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目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为: 

1.新的企业所有权观 

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归投资的股东,而以布莱尔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企业所有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布莱尔鲜明地指出:“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企业的供应商、债权人、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进行了资本投资,这些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 

2.企业的社会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单纯的经济增长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的发展需要,人们要求企业不仅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之一,应发挥更大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企业还被期望承担环境保护、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等社会责任,企业的目标将不再是创造自身企业的价值最大化,还要求共同解决贫困、环境恶化、种族歧视等社会难题。依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参与缔结社会契约的一方,企业有义务履行符合公众期望的企业社会责任。 

3.企业的资本要素构成 

企业的资本从科学意义上来说不仅仅只是股东出资的物质资本,还有掌握企业核心经营资源的人力资本。在公司投入中,“首要的资本已经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知识经济社会,为企业创造更大更快的价值要依靠人力资本的经营,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以上,随着科技的进步还将进一步提高。根据稀缺资源的原理,“拥有企业最有价值资源的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控制者、所有者”,则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员工自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 

4.风险投资收益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股东向企业投入了物质资本,承担着企业盈亏的经营风险,因此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事实上,股东的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金融市场工具通过投资的多样化进行转移,也就是说股东实际上承担的风险有限。而企业的员工、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除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外,他们还是企业资源的投资者,并且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他们都将遭受相关的损失,即除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他们都向企业或多或少地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企业的风险投资者。按照风险投资要求收益的原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

二、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就理论上而言,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能够团结股东、员工和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共同参与公司治理,贡献物质和人力资本,集体谋求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但事实上,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不能尽如人意。现实中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着三大缺陷: 

1.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许多的研究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定义不明确,时至今日已经衍生出近30种定义,前还没能形成公认的较为统一的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纳斯和布莱尔给出的。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纳斯指出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有关系的人。布莱尔的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 

2.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 

传统的企业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满足股东的价值最大化的需要。而采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后,员工的目标是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股东的目标是增加投资收益、顾客的目标则是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最大价值的产品,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冲突矛盾在所难免,由此将引起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这样便会导致一个两难困境:一是任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提高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二是采用各类管制手段,包括通过外部调控方式和利益相关者的内嵌方式,这样虽能部分地解决市场失效或降低企业活动的负外部性,但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 

3.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实际运作不成熟 

由于理论上尚存在的意见分歧,再加上客观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利害冲突,势必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实际运作。事实上,我们还没有根据本国国情寻找到较为科学的实际操作方式。利益相关者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例如如何界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的决策控制?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 

三、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鉴于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都还在接受时间的考验,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参考张维迎的相机治理理论,我个人建议企业可考虑以下三种发展对策: 

1.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 

企业只能选择具有较高价值的雇员、管理层、股东以及主要客户作为共同治理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即合理地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进行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则可减少利益冲突的决策成本。国内学者陈宏辉首先提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在任何一个企业中,必然离不开股东、管理者和员工这三类人员,他们作为企业经营运作的直接参与者,其利害关系必然与企业密切相关。无论如何,他们都应该被视作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2.发挥风险型投资契约的功能 

既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进行风险型投资,则企业可考虑借鉴股票期权的方式采取完全合同的契约,来明确保障雇员和管理层或者股东的利益,则可一定程度上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目前,企业可尝试股票期权、员工持股、战略期权等措施,让管理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收益与企业的发展绑定,让利益相关者真正成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做大企业这个蛋糕获得多赢的结果。 

3.健全外部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5

1.1新的企业所有权观

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归投资的股东,而以布莱尔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企业所有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企业的供应商、债权人、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进行了资本投资,这些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因此,新的企业所有权观认为,股东并不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公司不能忽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比股东至上治理模式更有利于保持公司的各要素主体的长期合作。

1.2企业的社会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要求企业不仅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企业还被期望承担环境保护、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等社会责任。换言之,企业不是一家的企业,而是社会的企业,企业要求符合企业伦理,并且要求关注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参与缔结社会契约的一方,企业有义务履行符合公众期望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属性要求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更多地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适应了企业的社会角色的要求,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

1.3企业的资本要素构成

企业的资本从科学意义上来说不仅仅只是股东出资的物质资本,还有掌握企业核心经营资源的人力资本。在公司投入中,“首要的资本已经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根据稀缺资源的原理,目前企业对物质资本的依赖性逐渐降低,而占有知识的人力资本的价值逐渐增值。若“拥有企业最有价值资源的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控制者、所有者”,则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员工自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换言之,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发展是人力资本因素提高的结果要求之一。

1.险投资收益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股东向企业投入了物质资本,承担着企业盈亏的经营风险,因此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事实上,股东的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金融市场工具通过投资的多样化进行转移,也就是说股东实际上承担的风险有限。而企业的员工、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除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外,他们还是企业资源的投资者,并且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他们都将遭受相关的损失,即除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他们都向企业或多或少地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企业的风险投资者。按照风险投资要求收益的原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因此提倡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投资收益。

2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2.1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许多的研究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定义不明确,目前还没能形成公认的较为统一的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如今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已经衍生出近30种,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和布莱尔给出的。从广义上讲,利益相关者泛指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弗里曼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从狭义上讲,利益相关者特指与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或在公司下了“赌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如布莱尔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

2.2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

传统的企业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满足股东的价值最大化的需要。而采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后,员工、股东和顾客等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和权力参与者,员工的目标是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股东的目标是增加投资收益、顾客的目标则是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最大价值的产品,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冲突矛盾在所难免,由此将引起企业目标的多元化冲突。传统的企业理论假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是一元的,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定义为多元的,其中既有社会性的、政治性的,也有经济性的目标,这样多元化的目标必然引起企业经营效率的损失。

2.3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实际运作不成熟

由于理论上尚存在的意见分歧,再加上客观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利害冲突,势必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实际运作,现在我们还没有根据本国国情寻找到较为科学的实际操作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3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3.1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

如果要求企业照顾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企业只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选择具有较高价值的雇员、管理层、股东以及主要客户作为共同治理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即合理地选择核心利益相关者,进行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则可减少利益冲突的决策成本。在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中,股东、管理者和员工是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共同拥有企业控制权并分享企业剩余,可以有效地防止寄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形成具有互惠共性性质的利益相关关系。

3.2发挥风险型投资契约的功能

既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是进行风险型投资,则企业可考虑借鉴股票期权的方式采取完全合同的契约,来明确保障雇员和管理层或者股东的利益,则可一定程度上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目前,企业可尝试股票期权、员工持股、战略期权等措施,让管理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收益与企业的发展绑定,则可发挥风险型投资契约的功能,让利益相关者真正成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做大企业这个蛋糕获得多赢的结果。

3.3健全外部治理机制

既然企业自身无法合理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冲突,而且依据公司治理模式所具有的路径依赖性和渐进性,企业自身无法突破原有制度的困境,则可尝试政府和行业等外部主体,适当通过法律和行规等多种方式发挥外力的作用,外力再作用于内力的变化,最终引发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权变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它需要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共同发展。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对员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发挥。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目前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信用机制,我国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从大市场角度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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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金海.公司治理模式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06,(2).

[3]王艳荣,杨善林.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

利益相关者理论范文6

论文摘要:传统公司理论的监督权基本上只赋予股东,而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如果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寻求一种利益的均衡,要求公司的治理主体扩大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对比研究了公司监督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之不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公司理论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为其赚钱的工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而现代公司理论已不限于将股东当成唯一的利益主体,而是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公司股东、经营者与雇员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也就是公司的利益主体,股东不再是唯一的,而是由上述多种利益关系主体构成。传统公司理论过渡到现代公司理论,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法上的监督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转变。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公司监督理论进行审视,可以为公司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1传统公司理论向现代公司理论的演变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货币资本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财产是由股东投人的实物资本形成的,股东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的目的应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应是股东,他们应成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

随着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这种“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由于股东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有限性,也由于现代公司财产结构的发展变化,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利益相关者理论则随之兴起,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客户、政府及社区等)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或付出了代价。该理论主张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扩大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企业控制权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是对传统公司理论的修正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理论首先对公司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假定提出了挑战,其核心内容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至少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服务,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经理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观点,就是这一理论的佐证。

归纳起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企业的目的不是单纯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原则只体现股东利益,而不能代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②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只局限于股东与经理的关系,而应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③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向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所有者那样的激励、责任和权利,特别是那些在企业中投资于专用化人力资本上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应让他们持有股票,成为所有者。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我们常常侧重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阐述规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关系的重要性。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投人物质资本,或投人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取单个利益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因此,公司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还要关注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这就是说在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参与公司治理。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人们常常忽视这样一种事实,即公司的职工实际上比大多数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有着更为密切的利益关系。职工的工作、生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推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导下的公司监督理论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传统公司理论主导下的公司监督理论,监督主体基本上是单一的。大陆法系的公司机关设置了监事会,在早期的传统公司理论主导下,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股东。英美法系,在早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股东会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定权,其权限范围广泛,股东会就是公司,董事会仅是受制于股东会的公司机关而已。因此监督权基本上也是赋予给股东的。

基于现代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职工和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联系最密切的,有着他们独立的利益,同样,董事也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身份,而是一个特殊利益的主体(他们不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职业声誉)。因此,随着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公司法上的监督主体,除了要保障股东的监督权外,还应该使监督主体多元化,在立法上应该予以保障。

2.1公司职工监督。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与重视。职工参与公司监督,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以及技术创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会更多地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经济民主理论。众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而在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里面,公司民主体现的只是一种资本民主,参与公司治理是股东的专利,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的延伸,必然要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雇员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职工监督主要通过监督参与来实现。所谓监督参与,大陆法系的“双层制”(即公司内部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国家),是指公司职工通过选任雇员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来实施对公司的民主管理。在“单层制”国家(即公司内部只设有董事会的国家),是指公司职工通过当选为公司的“外部董事”来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s1。在美国和日本,因其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存在差异,公司雇员的监督参与形式略有不同。美国是实行“单层制”的典型国家,其公司内部不设监事会而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也就不可能规定雇员通过参加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为解决公司职工的监督参与问题,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出一个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监督权。该内部委员会在美国多数州的公司立法中称为“审计委员会”,公司职工可以作为股东以外的成员被选为“外部董事”行使监督参与权。目前,外部董事制度已在美国许多公司里广泛推广。在日本,雇员监督参与制度受美国影响较大,但二者具体实施的途径不完全一样。日本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相互独立的机构。日本的职工参与监督制度,发端于日美经济摩擦的日美结构性谈判中。这种摩擦使日本在1993年对商法中的监事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增设了“公司外部监事制度”,要求大公司的监事至少有1人应从公司外部聘任,且受聘人在就任之前5年内不曾是该公司或该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主,旨在以此加强监事的独立性和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在美国,雇员通过“外部董事制度”实施监督参与;而在日本,雇员主要通过“外部监事制度”实施监督参与,二者的具体参与形式稍有差别,但都可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同样,德国公司监督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公司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早期,德国公司立法也是以股东本位来构建公司监督制度的,监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的公司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因而监事会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机构,监事会则应由资本要素所有者的代表与劳动所有者的代表共同组成,从而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公司奠定了基础。在德国,职工在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中所占的比例与股东相同,而且职工代表还有选择与监督经营董事的权利。

我国非常重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伊始,即效仿德国引人了职工监事参与制度,但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于是显见的情形是,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议定,一旦大股东掌控股东大会,绝少会在章程中确立可观的职工代表监事比例,则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往往成为圣诞树上的小花灯—纯粹的装饰而已。就此,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明确了职工监事民主选举的产生途径:“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2债权人(银行)的监督。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公司债权人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应由公司股东独占,理由是公司的经营风险要由公司股东来承担,因而公司股东对公司最有责任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公司关切程度的高低只能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与其利益相关的程度,利益相关程度越高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切度就越高。

公司的股东作为投资者,同样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为了其自身的投资收益而抛售所持有的股票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常的投资行为。换言之,因为是投资者,他们对投资获利本身的关切度,在许多时候要高于对公司生存的关切度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如果因为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就当然地认为股东对公司是最负责任的,及以这样的观点和理论所确立的制度是不可质疑的,则是不严谨的。在公司组织与经营管理中,公司股东相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总是居于有利的地位。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或监督公司运行而公司债权人无权介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当其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债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债务,则由完全无辜的债权人承担。而有权控制管理、可以避免亏损发生的股东却不用承担这种风险,这与股东享有的权利不相称。而公司债权人通常无权介人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承受风险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有学者提出质疑,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也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额,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

因此,基于公司法的利益平衡思想,现代公司法不仅要关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关注公司雇员、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对公司股东利益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现代公司法亦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表示强烈的关注。

笔者认为,虽然债权人(银行)与公司发生借贷关系可由民法中的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例如通过合同签订违约条款,保护资金的安全。但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债权人不可能签订完备的合同以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因为,合同刚性太强,公司会寻找另一家银行去寻求资金。银行为了生存只有降低一些免责条款,而这样的合同往往又会给银行带来足够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银行)很有必要参与公司的监督,这对于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以及公司合理使用资金、正常发展都是有利的。同样,完善和健全的公司监督法律制度,也就必须在制度上,有保证债权人(银行)参与监督的规定。

2.3黄事的监督。无论何种公司监督制度,都是将董事作为当然的监督对象。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后,董事会的权力的确得到大大增强。有权力就有责任,因而,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就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从法理上来说,董事是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对股东投资公司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以实现股东追求利润的愿望。但董事们也都是“理性”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偏离股东目标而追求自利,并且董事拥有各种法定的职权,拥权过重,更容易追求一己之利,因而董事当然成为了公司法上的被监督对象。

但这是一种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它有明显的缺陷。从理论上讲,所有董事都是“理性”人,但并不是所有董事在一定条件下,都会追求自己的私利。这种普遍的人性理论,只抓住了人的共性,而忽略了人的个性及其条件的差异性。体现在公司法上,就是将董事当成被监督对象,而不授予董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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