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例6篇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1

关键词:健康;留守儿童;延边

自1991年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来,政府就十分重视儿童合法权利的落实,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法律。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主要针对孤残儿童,因社会转型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近几年才得到政府、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国内外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心理和行为问题方面,对于健康问题及健康政策维护的研究较少,并且我国现行的留守儿童政策保障也是基于孤残儿童的救助政策开展的。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为”的通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5800万留守儿童。由于独特的区域、民族、语言等优势,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大批劳动力向境外流动。

中共延边委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示,截至2011年6月,全州共有外出务工人员15万余人,留守儿童就有51127人,在全州311754名0-18岁未成年人中占16.40%,较2007年的31405人增长了62.76%。其中,农村留守儿童4980人,占留守儿童总数的9.74%;留守儿童群体中,0-6岁的占22.37%,7-13岁的占46.71%,14-18岁的占30.92%。由于缺乏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多数留守儿童面临亲情缺失和安全隐患,其身体健康、学习、心理、行为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改善和维护留守儿童的健康现况势在必行。本研究从留守儿童的心身健康角度出发,对延边州留守儿童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留守儿童的健康现状,明确影响因素,探讨留守儿童的福利政策,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第一阶段在延边州随机抽取2市1县3个样本区;第二阶段在上述3个样本区随机选取朝、汉中小学各1所,参与调查的中小学共12所,作为初级样本单位;第三阶段按照年级分层,其中初中每个年级抽取150人,小学每个年级抽取100人。

1.2研究方法

所用调查问卷包括2部分。①一般资料问卷,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居住地、是否独生子女、零用钱、父母外出类型等内容。②由JanesWVarni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开发的儿童生命质量评定量表系列(ThePediatricQualityofLifeInventoryMeasurementModels,PedsQLTM4.0),包括生理功能、情感功能、社交功能及学校表现4个方面,共23个条目,采用5级评分法(5=从来没有问题;4=几乎没问题;3=有时有困难;2=经常有困难;1=几乎一直有困难),得分越高,生命质量越好。该量表总体Cronbach’ɑ为0.91,本研究中该量表Cronbach’ɑ为0.83,各维度Cronbach’ɑ均大于0.60,除了用于测定2-18岁患有某些急慢性疾病的儿童或青少年的生活质量外,还可应用于健康儿童的生存质量评定。

1.3资料收集与质量控制

首先获得延边州教育局发公文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性,以提高研究对象的参与度。调查前对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避免调查员引起的信息偏移。2012年10-12月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资料,回收后的问卷进行逐条检查,剔除不完整问卷。共发放问卷3900份,回收有效问卷3166份,问卷有效回收率81.2%。其中将留守儿童的1069份作为研究样本。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留守儿童的一般人口学特征、健康生命质量指标的描述均采用平均数及百分率表示;利用Amos17.0构建留守儿童健康相关生命质量的结构模型,用分层回归模型分析留守儿童健康影响因素差异,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留守儿童的人口学特征

参与本次调查的留守儿童共1069人。其中,小学生464人,初中生605人;男生444人,占总人数的41.5%;女生625人,占总人数的58.5%。汉族及其他民族儿童占15.8%,朝鲜族儿童占84.2%。年龄以12-17周岁的儿童为主,占83.2%;11周岁以下的儿童占16.8%。城市留守儿童占主体,大多数为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外出占43.4%,仅父亲外出者占36.5%,仅母亲外出者占20.1%。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较为密切,大多数为1周1次,达70.0%以上;1个月及以上1次者仅占13.0%。父母均外出时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为隔代监护(占40.2%),仅父母一方外出时主要为单亲监护(占44.8%),同辈监护、自我监护及其他监护仅占14.9%。80.0%以上的留守儿童有3个以上的好朋友,一半左右的留守儿童每天零用钱在5元以下,仅有10.0%左右的留守儿童不使用手机。

2.2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

留守儿童HRQL平均得分为(3.70±0.51),生理功能得分(3.86±0.68)高于社会心理功能,而社会心理功能又以学校表现得分(3.95±0.56)较高,其他依次是情感功能(3.53±0.87)、社交功能(3.40±0.51),表明留守儿童的社会心理功能较弱。基于以上数据,利用Amos17.0构建留守儿童健康相关生命质量的结构模型,结果显示整个模型的χ2=2411.768(P<0.05),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0.178,非范拟合指数NNFI=0.704,相对拟合指数CFI=0.914,证明留守儿童整体健康水平欠佳。

2.3留守儿童健康相关生命质量影响因素的差异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留守儿童健康影响因素的差异,分别将人口学统计变量(性别、年龄、居住地)、零用钱多少、朋友数量、父母外出类型及与父母联系频率等指标纳入分层回归方程。在7个回归模型中,性别、年龄、零用钱多少、与外出父母联系频率对留守儿童健康状况影响更显著。

3讨论

3.1延边州留守儿童健康状况欠佳

延边州留守儿童HRQL的4个维度平均得分为(3.70±0.51),表明留守儿童的整体健康水平欠佳。留守儿童普遍感到其他孩子不愿意与自己做朋友以及同龄孩子能够独立完成的事情自己不能独立完成,因此在该维度中社交功能的得分最低,其次为情感功能。这一点又通过进一步构建留守儿童健康相关生命质量结构方程模型得到验证,结果同样显示留守儿童心身健康状况不乐观。因此,留守现象作为留守儿童的应激源之一已在其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显著影响,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均得到证实。目前,国内外关于留守儿童健康现状的实证研究均较少。西方国家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留守儿童的营养健康和心理行为问题方面,例如留守儿童滥用药物、未成年怀孕、心理问题和暴力行为等一系列问题上。国内研究由于研究者关注因素不同,因此结论也不尽相同。例如关于留守儿童体格生长发育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内研究者认为留守儿童生长发育迟缓与母亲产后不久便外出务工,母乳喂养率偏低有关;还有研究称隔代养育是留守儿童营养不良的主要因素,指出可能与监护人的文化水平、精力、经济状况低下等原因有关。总之,留守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不如非留守儿童的现象确实存在,而且由于长期营养不良,留守儿童染有慢性疾病的机率明显高于非留守儿童,如贫血、传染病等患病率较高。有必要加强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3.2性别、年龄、零用钱多少、与外出父母联系频率对留守儿童健康状况影响更显著

性别对留守儿童健康影响存在明显差异,即男孩HRQL得分好于女孩,这可能与女孩生长发育比男孩早,在家庭生活中较早承担家务,心理成熟度早于男孩且心思缜密的特点有关,叶曼等人的调查也说明这一点。其次,年龄差别也对留守儿童的健康影响显著。随着儿童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心理活动逐渐复杂,开始更加关心他人对自己的评判,而留守儿童的标签或多或少给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烦恼,因此小学生HRQL得分普遍好于中学生,国内同类研究中也同样描述了这一点。再次,零用钱的多少对留守儿童健康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即零用钱较高的儿童健康水平相对较好,与史莎莎的调查结果一致。最后,与父母的联系频率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水平,即联系频率高的留守儿童HRQL的各维度得分较高,说明情感领域得到适当补偿后,其心身健康发展较平衡。因此,留守儿童与父母、老师、朋友关系越好,在心理上、生活上、学习上就会得到更多支持,在遇到困难挫折时也能够有足够的力量去很好地解决,其心身健康及各维度得分越高。另外,国内同类研究指出,由于留守儿童父母监护长期缺失,家庭和学校的弱势状态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心身健康发展。因此,为保证留守儿童的身心茁壮成长,避免躯体因素的干扰,加大弱势儿童救助力度势在必行。

4建议

4.1深化权利机关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弱势儿童法律体系

政府应承担起主导角色,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作为份内责任和应尽义务。国内现有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儿童营养、儿童游戏权益保护、预防虐待等专门的法规,而且我国至今尚未颁布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很多较为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历来注重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从贝萨斯达福利院建立至今,美国政府出台一些列的政策、法规等,呼吁全社会建立国家儿童局和发放母亲养老金,为弱势家庭及弱势儿童提供资金保证。英国政府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为弱势儿童提供更多经济支持,先后推出《确保开端计划》、《每个孩子都重要》、《儿童保育十年计划》等一些列立法政策,倡导每个孩子在起点上达到公平的观点。

4.2全面推动弱势儿童教育均等化,充分发挥学校的引导作用

弱势儿童的经济救助与公平教育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学校教育理念、教师授课方式等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本身就处于敏感状态的留守儿童健康人格的形成,学校应该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形成互惠意识,学会相互尊重;教师要尊重留守儿童的意见及正确的行为,当他们出现不正常的言行时,应当在尊重的基础上给予正确引导;另外,在学校的各种活动中应更加注重公平,不要给留守儿童造成被轻视或受冷落的假象。留守儿童在学校的表现得到认可,相应的心身发展、社交功能就会得到健康成长,即使在父母缺席的情况下,其情感功能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例如美国政府为促进教育的公平惠及,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直致力于教育机会均等的维护,其中2006年对《开端计划》的再次补充就是实现美国教育均等目标的有力证明。再如新西兰的全纳教育理念是全世界各个国家效仿的榜样,在其教育立法中,强调完善弱势儿童法律保障,实施全方位教育方案,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相比之下,葡萄牙的学前教育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但政府特别重视弱势儿童享有平等教育的机会,并以此为重点进行教育改革,在课程构建、师资培养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特点。除此以外,经济欠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例如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资助的儿童发展综合计划在印度的开展就是一个成功尝试,形成了独特的平民式教育理念,强调教育要面向平民、大众和整个民族。这些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经验,为改善我国弱势儿童的教育现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及实践依据。

4.3引入专业人才带动弱势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

弱势儿童的支持与保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发展专业人才如社会工作者、学校保健教师、心理咨询师等的积极促进作用。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外延,与社会制度具有同构性、同源性和共生性的依存关系。早在英国《济贫法》、德国汉堡制与爱尔伯福制中就已充分证明社会工作的重要地位。国内社会工作的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例如在我国重庆市南川区开展的“还原家庭教育”、“留守儿童之家”、“社区联动”、“家长”等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并且“家长”的工作方法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河南省漯河市创办的“四老”家长学校改善了隔代抚养的不足等。由此可见,专业社会人才是社会工作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吸收、培养优秀的社会工作者是解决弱势儿童问题不可缺失的举策之一。

4.4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从资源保存理论的角度来看,由于父母外出务工这一刺激源长期存在,留守儿童的个人资源、社会资源及环境资源将处于一个严重失衡的状态,久而久之便出现各种心身不适。只有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留守儿童健康状况。随着这一路线的逐渐明朗化,自2003年以来,国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积极引进国资或外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本地区的发展做贡献,使儿童可以在父母陪伴下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佩.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弱势儿童社会保护政策[J].甘肃理论学刊,2010(5):120-124

[2]李丽辉,赵丽丽,张金峰,等.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J].医学与社会,2008,21(3):40-41.

[3]黄英,彭建,杨旭,等.农村留守儿童营养状况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08,46(33):116-117.

[4]陈明霞,何武,富振英,等.2000年中国不同地区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的影响因素分析[J].卫生研究,2003,32(3):249-253.

[5]赵桂让,李蓬.漯河市留守儿童预防接种及监护人知识调查[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11,22(6):450-451.

[6]叶曼,张静平,贺达仁.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6):67-69.

[7]张浩.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研究[D].四川大学,2007.

[8]史莎莎.延边地区留守儿童社会资本对健康相关生命质量的影响研究[D].延边大学,2013.

[9]顾颜.吉林省留守学生健康素质、心理韧性及前瞻性适应的关系研究[D].延边大学,2012.

[10]常雅慧.从危险到成长———西部弱势儿童保护的问题与出路[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3):65-67.

[11]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美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险计划[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

[12]莎莉.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的研究:特点、经验及其启示[D].北京师范大学,2008.

[13]孙亚娟.葡萄牙学前教育的改革及其启示[J].教育探索,2011(3):158-159.

[14]徐选国,阮海燕.试论我国适度普惠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的互构性发展[J].天府新论,2013(1):109.

[15]谷生华,严敏.“家长”、“留守儿童之家”与“还原家庭教育”———重庆市南川区关爱留守儿童的理念与实践[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7(4):117-119.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2

一法律视野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关涉的若干法律领域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长期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对儿童的年龄界定有不同的选择方案,大致有三种观点:学者段成荣等所指儿童是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学者吴霓等所指的儿童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6-16岁的儿童;叶敬忠所指的儿童是指所有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在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问题尚处于研究探析阶段之时,不应过度拘泥于法条规定与一般的解释,我们对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的指向正在于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与政府政策的新的把握,基于此,应立于长远政策制度的制定与革新,我们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

(一)留守儿童集中面临的成长困境及法益受侵害现状

1.监护缺失与心理缺陷危机农村留守儿童最为明显的特征在于脱离双亲,由爷爷奶奶等长辈亲属抚养即隔代抚养。一般来说,父亲会给孩子坚强、勇敢、权威等方面的影响,使孩子有安全感,母亲则会给孩子以无微不至的关爱和体贴,父母的角色互有差异,但相互补充,相互配合。阴阳可以互补,但不可以相互代替,隔代抚养的情况下,长辈亲属大多疼爱成长中的儿童,但是往往农村地区老龄人口多是文化水平相对低层次的群体,因此经常的现象是疏于管教或管教不当,父母又远离家庭,造成应有的管教角色缺失,使得这些孩子普遍缺乏良好的教育氛围,长期处于无人管束状态。这样的恶果之一就是留守儿童往往因缺少母爱或父爱而在幼小的心灵上引起各种不良反应,并容易导致心理失衡。他们常常会感到孤独、自卑、忧虑、失望,这种心态如果不及时调整,久而久之会导致性格扭曲、心理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格的形成。这些性格缺陷与心理障碍都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埋下了伏笔。

2.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偏移在我国,城市化正处速发展之中,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青壮年进入城市打工,一定比例的农民通过进城务工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或者找到了发家致富的门路,但是这种物质上的逐渐富足却未能给农村儿童的成长带来应有的福音。根据某高校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初中、高中的辍学率日渐攀升,有些地区竟已波及小学教育,究其原因在于进城务工而带来的拜金主义与打工至上主义的思潮,很多家长看到很多打工者没有文凭却可以赚大钱,而自己子女接受教育却还要花费大量金钱,而且受到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毕业无工作现象的影响,很多家长因此要求或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读书无用论”在农村地区又开始滋生,在这种现象与思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不思进取,学习成绩差,很多学生开始把人生目标确定为辍学外出打工,于是在学校里混日子,不求上进,这都导致留守儿童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偏移,而一旦形成不看书学习的心理惯性,很难再回归校园。

3.呈现留守儿童作为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的格局一方面,留守儿童双亲务工在外,留守儿童缺乏应有的监护与家庭保护,往往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通过各种调查数据及大量新闻媒体的报道,近年来留守儿童人身生命等法律权利受侵害等现象频频出现,不仅包括自杀、溺水等由于监护缺失而发生的悲剧,而且更多的是作为、拐卖儿童等犯罪的侵害主体,在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留守儿童,本应处在幸福童年状态的留守儿童,却成为最易受违法犯罪侵害的主体,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农村青少年犯罪群体中,留守儿童占了相当比例。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①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健全的家庭成长环境与管理教育,往往具有一些特定的心理与性格障碍,而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由于受市场化浪潮的冲击,治安境况日益复杂多变,留守儿童易暴露在不良的社会环境中,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易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教唆,行为容易越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法律保护的主体视角来讲,无论是作为违法犯罪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都是合法权利的受害者,这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生命等权利的缺失,才使他们成为受害主体或走上本不应该的违法犯罪道路,预防与控制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刻不容缓。

(二)留守儿童纳入司法保护具体法律领域问题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在社会常规力量(家庭、学校、社会基层组织等)调整未果的情况下,就要借助于法律的规制与保护,而仅仅借助于分散于各个部门法的零星法条是不足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的,只有首先针对留守儿童或者为成年人的现状予以系统整理分析,纳入具体的法律领域,从而制定系统化的司法适用保护措施。

1.民法领域,留守儿童法益受侵害集中体现为受监护权的缺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监护权的行使有顺序限制,即首先需由父母双亲行使监护权,在父母死亡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才能由下一顺序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而留守儿童缺乏的正是缺乏父母的“适格监护”。虽然大多存在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隔代监护”但现实状况已足以证明这种监护对于留守儿童的成长是不足够或不失格的,这与父母双亲监护权的行使效果截然不同,与其他监护适格的同龄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的“适格被监护权”无疑被侵害,损害了他们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刑法领域,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人身权。人身生命权是我国宪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目前受犯罪的侵害频率已不容忽视,留守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正在被杀害、伤害、、拐卖等刑事犯罪所侵蚀,这是留守儿童面临问题外化的最为严重的方面。

3.其他法律领域,主要表现为宪法等法律部门规定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权等。《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而留守儿童日益上升的辍学率无疑是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极大侵害;我国任何公民都有发展自身的权利,而留守儿童由于监护缺失、辍学较早未能受到应有的适应社会与发展自身的相关知识与技能教育,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形成自身发展的最大障碍;与城市儿童相比较,农村留守儿童本来在接受教育的条件设施、教育投入等方面已经远远落后,再面临双亲在外的境遇,根本无法与同龄儿童展开平等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的竞争与发展,这是对留守儿童平等权的变相侵害。

二留守儿童司法现存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问题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调查研究当前留守儿童的数量、心理与成长状况以及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具体矛盾,针对具体矛盾分析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症下药,才能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此问题的长效机制,而留守儿童当前生存状态的研究,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感性数据升华为我们对问题的深入分析,总结出集中体现的问题,全局把握,防止流于表面与形式,这是由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迫切性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决定的。

(一)家庭因素。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单元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人出生时只不过是一个带有人的自然属性基因的动物,其社会化的程度和方向都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环境是影响少年儿童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外研究资料均表明,儿童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其一生的发展。通过父母的教养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传递给儿童,并由此构成了儿童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①而留守儿童社会化的过程中恰恰缺失的就是这种适格家庭、适格监护、适格社会化过程,因果关系复杂但却有清晰的主线,留守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所接受的家庭或父母的关爱、受教育获得的知识、社会化获得的心理与品格机制皆不同程度少于或不同于同龄儿童,一方面使留守儿童自身面临着成长困境,另一方面容易因不良诱惑和缺乏家庭管制因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两者纵横交错,但都源于家庭监护的缺失与父母的“重养轻教“或“重养而不懂教”,留守儿童现存问题根本原因也就在于这种最初社会化过程中必须因素的缺乏。

(二)社会监督与保障缺位。这主要体现为农村基础教育不适格以及基层民政部门、农村村委会等基层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监督保障工作不力。基础教育是除家庭因素塑造儿童身心与知识智力正常发展的最重要因素,良好的教育内容与校园人性环境可以缓解留守儿童面临的心理压力,使不良成长因素缓解与消除。而目前农村基础教育不仅存在全国中小学教育面临的学习负担繁重等通病外,更面临着农村中学的特性问题,如教育基础设施差、教师体罚虐待学生问题严重以及学校周围治安环境不良等,并且缺乏社会的关注,多年来并无改善的迹象;农村留守儿童多家庭贫困,教育花费皆出自父母在外务工所得,父母一年务工所得基本只能维持收支平衡,基层民政部门在奖励优秀学生方面可能做了良好的工作,但在关注贫困家庭儿童与问题儿童方面工作缺乏深入,流于表面;农村村委会等组织在留守儿童出现受侵害现象时不能尽到起码的监督义务与保障工作,对儿童成长的农村环境与问题缺少关注,对在外儿童双亲监护缺乏监督与通知的义务。在缺少父母关爱和监护,缺少学校的人性关爱与教育,缺少社会的关注与有效监护、关注等情况下,留守儿童更多地暴露在不良社会环境中,并且多放任自流,从而造成社会化过程的严重扭曲,这与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与平等友爱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三)司法保护的空白。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言,目前只是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内容,最为明显的缺陷在于与司法保护的现实脱节,一旦未成年人特定规定性的权利被侵害,缺少具体程序操作规程来维护其权利,法条权利规定多为空洞的规定,尤其明显的就在于受教育权的状况,一旦广大农村地区的儿童因贫困等原因而面临辍学困境时,政府与社会多是调拨资金和社会捐助,但对于广大农村基础教育的需求而言长期处于“黑洞”状态的;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具体内容、被监护人受侵害的惩戒措施与监督缺少法律规定,这与美国等国家的特定情况可剥夺监护权等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在留守儿童乃至未成年人相关法律问题的适用上,既缺乏对于被害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特定强制性惩戒规定,而且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言,在青少年法庭的设置、回归社会保障等方面,司法机制的欠完善和漏洞是显而易见的。

三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机制构成要件与社会互动机制的建立

针对留守儿童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有效社会工作机制与司法保护机制是解决当前困境的主线,也可为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切实的途径与实际的保障。社会工作机制是基础,司法保护机制是保障,二者不可缺其一,这是由留守儿童问题的涉及社会因素的广泛性与法律的性质决定的。

(一)社会互动机制

1.政府部门的宏观统筹工作。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虽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从城镇与乡村发展的长远来看,缺少对农村居民强有力的经济发展推动措施,工作流于表面,真正惠及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优惠与支持政策仍欠缺,需要切实的政策来提高农民收入。另外,乡镇企业不仅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如果农民能在乡镇企业中谋求自身发展,则必然会减少外出务工数量,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意义不言而喻。(2)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改革户籍制度。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核心与关键措施,应逐渐弱化乃至取消因户籍制度而带来的城乡隔离,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带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改革,消除进城农村青年进入城市生活体系的壁垒,使进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建立农民举家进城制度,使农村儿童在随父母进入城市,并能享有同城市儿童平等的教育入学与升学、医疗保障等资格和条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2.家庭教育与关爱的回归。在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举家进城机制未建立之前,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教育,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教育与成长需要的教育与关爱,即使务工在外地,也不应忽视对子女的适当管教,应“重养且重教”,应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沟通,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或仅限于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学业。应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强化交流和沟通:利用书信和两季大忙、春节返乡等机会,多多了解孩子在学校、家中的情况。要千方百计让孩子体会到亲情和温暖,少些寂寞无助,多些深情关爱;让他们感到父母虽不在身边,心却在自己身上。①

3.发挥学校基础教育与人文关怀,为留守儿童营造大家庭“监护”环境。学校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儿童在校期间实质上行使着“监护人”的部分职能,可以通过加强建立学校与家庭的沟通机制与儿童事故责任制来发挥学校的角色作用。学校可采取建立留守儿童学生专项档案管理的办法,在留守儿童入校之初,学校就进行调查摸底,对“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定期记载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以及他们父母在外地的通讯地址、电话,以便在出现教育问题时,能与其父母及时的沟通和反映;对于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因学校及教职工失职或管教缺失造成的儿童意外事故及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在其过错范围内,学校及其他个人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帮助与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尤其是媒体应加强舆论工作,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宣传,以引起全社会关注;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社会帮助留守儿童的力量;政府部门应鼓励创建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协作,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以村委会为基点,以乡村小学为依托,建立对留守儿童学习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网吧等机构的管理,尽量使留守儿童成长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建立留守孩子教育指导中心,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应对挫折的能力与独立生活的本领。

(二)司法保护机制

1.加强立法工作,将未成年人相关权利更加具体化于相关法律。

(1)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民工子女随父母在异地接受教育、享受医疗保障等的平等权及法律程序保障机制;对于民工举家进城制度应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克服目前相关法条较零散,难以体系化,民工维权与执行保护措施无法律依据的现象,从而从根本上为农民群体的生存尊严与法律权利的维护提供保障。(2)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在《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监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即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监督监护机构,对父母以及其他选任的监护人予以监督,确保监护人能恰当地履行其监护义务,及时纠正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法院予以刑事处罚。对不能合格行使监护权的父母可借鉴国外做法,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其监护权,以督促家庭监护的适格行使,使留守儿童纳入国家法律的实际保护之中。

2.对涉及未成年人尤其留守儿童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案件处理机制。一方面,严格执行《刑法》、《民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教唆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主体要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儿童生活的治安环境。另一方面,对于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案件处理机制方面有别于成人违法犯罪案件:(1)设置专门的青少年法庭,并在处理少年案件方面具有整套行之有效的审理经验与方案;(2)在审理少年案件时,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与审理程序具有人性化的特点;(3)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方面有专门规定,着重感化与教育;(4)执行惩戒措施的场所与教育管理机制有专门规定,特定法律情形下可代之以密切监视、加强看管和安置在教育管理机构内。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3

法律是对所有人的一种行为的限制,一种道德的限制,我们应该有一道底线。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一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注意交通安全,而鲁莽行事,司机驾驶着汽车一跃而过,在那飞奔的过程中,留下了什么,只留下了飘扬的尘埃吗?你是否看到身后隐藏着莫大的恐惧与伤感;喝醉的司机在“晨曦”的朦胧中颠着,昏昏沉沉中,没有任何思想的你,怎能冒如此险。

当我看见“司机一滴酒,亲人一行泪”的标语,我为你们的无知而深感惭愧,难道在你们心中,它就是一张白纸吗?只代表着空虚吗?这使我陷入了沉思!曾经,在一个炎夏里,一个小男孩为了捡一个心爱的小球,不顾一切的直奔马路中央,也许,他还小,单纯的思想并没想到那可悲的后果,真是不幸,一辆卡车飞奔而来,把他压得粉身碎骨,把他永远压在土地深层,父母的泪犹如倾盆大雨,从天而降,又有谁能够听到他们的呼唤,上天是仁慈的,同情之心油然而生,可又能怎样,只有无可奈何的哀叹,忍受着痛苦,真是可悲啊!一辆载重汽车由于超载以至被滚下那万丈深渊,那轰隆声回响山谷,可那位年轻的司机却抛弃一切毫无声息的走了,走得那样伤感,那样的悲痛。那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在我们的眼前一闪而过,可那悲痛的情景却铭刻于心,那是血的挣扎,那是痛苦的泪痕,那是同情的目光。在一次次恶剧不断重演之时,我们是否有所体会,难道不应该为此而珍惜宝贵的生命吗?也许他们死不瞑目,在黑暗中,那哀叹永不停息。也许,他们在告诫我们:应该注意交通安全,珍惜拥有。这是他们唯一的话语,这是他们一生中最为精典的佳话。他们已深深领悟到生命的脆弱与顽强,它取决于你对它的珍惜。

遵守交通,注意交通安全,这是全人类的呼唤,大家没有理由,只有责任,有为全人类生活美满幸福的责任,这便是大家唯一的准则。

亲爱的同学们,朋友们,珍惜自己的生命吧,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遵守交通安全、交通法规,让幸福永远伴随着我们,在那时候,你将会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与对于生命的垄断,为了一切,让我们共同为交通事业而努力、共同欢呼、共同为祖国取下最为灿烂的一页,让那交通的泪痕永不渗出,在那张白净的脸上露出幸福的微笑!

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二

琴瑟和鸣,才能奏出华美的乐章;七彩协调,才能构成恢宏的画卷;乾坤朗朗,才能挥洒满园的阳光;和谐法制,才能撑起校园的朗朗晴空!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作为一名中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是基础。我们每位同学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纪律开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不良社会风气做斗争。我们要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当你觉得受了欺负,受了委屈,怎么办?是屈辱地接受,息事宁人呢,还是以牙还牙发泄心中的闷气呢?这两种态度都不好。打架是最愚蠢的行为,发生矛盾和磨擦要立即向老师汇报,请老师处理。对别人的宽容就是拯救自己,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巨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的制裁才悔恨呢?我们在父母的期盼中来到了这个世界,在父母的呵护与关怀中,在老师的辛勤教育下茁壮成长,他们从不在乎辛苦劳累,只希望我们得到幸福与快乐,只希望我们堂堂正正地做人,轰轰烈烈地给社会做贡献。我们一定不能辜负他们的希望,遵纪守法,做一名让父母满意、老师放心、同学喜欢的合格小学生,只有这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美丽的鲜花,因为有了绿叶的依偎,才显得清纯和鲜润;蓝蓝的天空,因为有了白云的打扫,才显得静穆和安详;宽广的大地,因为有了万物的拥吻,才显得和平和馨香。充满朝气的天润学校,因为和谐法制,成为我们大家学习生活的乐园。

同学们,我们若是一棵小草,要为荒漠增添一丝绿意;若是一滴水珠,要为大海漾起一朵浪花;若是一粒种子,要为金秋播下一缕希望。作为天润学校的一份子,我们就应该为构建和谐法制校园不懈努力。让我们多一份关爱,少一些争执,多一份真情,少一些矛盾。让我们生活中不和谐的音符统统消失,让我们用团结和睦奏出一曲美妙的交响乐!我们要做一轮红日,让和谐之光在校园里闪耀;我们更要做一面旗帜,让法制精神在校园里飘扬,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法制充满和谐,让我们每一个同学在和谐法制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三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我们作为小学生应该如何遵从“国有国法,校有校规,班有班约”的道德修养呢?——当然是养成遵守小学生法律的习惯!我就以偷窃为例子,来和大家说说。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件有关小学生法律的案例吧!

一位14岁的6年级学生,是本案例的犯罪儿童。这个孩子智商较高,学习轻松,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几位;而且乐于助人,经常帮同学解决各类困难,和大家都玩得比较好,对老师也很有礼貌,可以说,在同学、老师眼里他是个好学生。他是四川人,随贫穷的家庭搬迁到这里读书,住在一位93岁老太太的房子里。一天早上5点多,一房客起床打水,发现老人躺在血泊之中,床头、沙发上都是血,便立即报警。于是警方根据现场痕迹结合作案过程分析判断,认为案犯应该对死者的生活作息习惯比较熟悉。经过15小时紧张侦查,终于找出那位14岁男童,并立即将其抓获。据男孩交代,1日凌晨,他去老人住处偷窃钱财,当翻进厨房窗进入房内时,老人惊醒了,他马上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对她一阵狂打,而后在死者住处门口清洗了自己身上的血迹,逃回仅相隔一间空的出租房内睡觉,直至被警方抓获。

同学们,你们震惊吗?偷窃与杀人仅仅一步之遥。看看我们小学生守则,其中有一条“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这是我们小学生本应遵守的。可这个14岁男孩不仅没有遵从,反而将这一点不断地放大放大,再放大。这可是大大地违反了小学生的道德规则,而这些,就是从妒忌心理、捉弄心理和炫耀心理引起的。妒忌心理它的主要特征是将他人的优点视为对个人的威胁,因而感到愤怒。看到别的同学有的在学习上高人一等,有的常常带回精巧的玩具等等,总希望自己也有让人羡慕的地方,于是走上偷窃的道路,从一元、五元至十无、五十元,越偷越大:捉弄心理来源于小学中低年级学生,还无法体验到自己的作法给别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失,只贪图一时之痛快。因此,出于捉弄别人的心态,会做出一些偷盗的行为。炫耀心理是因为同学与同学之间有攀比的陋习,为此偷窃他人钱财来满足自己的心理。

同学们,我们千千万万不要做这样的人,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对家庭,对学校都有极大的影响。我们一定要以偷窃这个主题明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并且从现在开始遵从小学生应有的法律。

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四

上星期四,我们听了法制教育的讲座,警察叔叔给我们讲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这使我感触颇多。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不遵纪守法,还屡教不改,他们认为只要不去杀人偷钱就好了,犯点小错误有什么关系呢?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从小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没有法律意识,还有偷窃等坏习惯,不仅毁坏你的形象,还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如果不能痛改前非,那些恶习就会在你的心灵深处扎根,甚至会让你走进失去自由的牢房。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阶段,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控力不强,意志薄弱,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现在的孩子都有攀比心理,有些同学仗着家里有钱,天天在学校炫富,使那些家境不怎么样的`同学觉得又自卑又眼红,为了不被人瞧不起,他萌生了偷窃的念头。最后东窗事发,被公安逮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没有人愿意在牢房中度过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尽管现在有老师和父母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刻保护着我们。我们总有一天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为了避免同学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我们应该严于律己,改掉身上的坏习惯。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殿堂的梯子。能让人改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由此说明,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让我们从现在开始,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守则,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学生、小公民。

遵纪守法心得体会600字五

在我们的校园里,有着许许多多的小学生,但是,他们知不知道遵纪守法呢?也许,他们不明白遵纪守法的意思是什么?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应该遵守的。而又有谁认真听呢?我们也不知道。

又一次,那是一个让人胆战心惊的日子,我们放学了,但是,有很多的小学生像刚发出来的小狗一样,乱跑、乱叫。我呀!也没有太理睬。一放学,我就想着去买一些学习用品。因为马上就要考试了,要是考不好,又要被挨骂了。我站在马路边上,看见还是红灯,但有些小朋友却像那些盲人一样,如果说是盲人,他们因该还会等一会呢!但那些小学生连看多不看直接冲过去,那些正在开车的叔叔们多气急了,但是也奇怪,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小孩,不想活了,读了这么多年书,也不知道学了什么。”但那些小学生都不理睬。连看都不看。我想:要是那些叔叔没有停下来,那么,不是又有无辜的生命消失了吗?

还有一次是在学校里,但是学校里明明发了遵纪守法的呀!他们为什么还不遵守。下课了,有很多同学都兴高采烈的出来玩游戏。现在的六年级是在最低楼。被校长看着。所以,不会那么调皮。但是那些低年级的呢?一点都不懂事。他们在楼上玩,而有一些小孩在楼下玩,有一些小朋友玩归玩,他们看着底下的人,就往下面扔东西。还好是一些小东西,要是杯子呀!或是一些铁制的东西。那么头上就多了一个洞了吗?多不危险呀!说不定又会出事呢?

我现在还是小学生,只知道有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准则,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因该高年级也有吧!但是我现在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准则都没有背下来。我试一下吧!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2、尊进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主动打招呼。3、尊进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以下六个我都会。但以下的。就说不定了。所以。请别的小学生要努力遵守,不要违反,既是保护好自己,也是保护别人。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4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与责任,作为祖国新一代的建设者,我们更应当去遵守去普及。和谐,大同的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都追求的,但不能只靠嘴上功夫,要用实践去努力的创造。

做遵纪守法好少年心得体会1

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一个词——法律。那法律到底是什么呢?“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这是法律的释义。

这种字面上的意思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还是有些模糊,并不具体。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想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首先,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曾有古训:“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的说明了只需的重要性。试想,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怎能培养出优秀的学子;如果家庭没有了家法,怎能养育出出色的孝子;如果社会没有了秩序,怎能维持国家的繁荣昌盛。我想,法律,就是一个国家的规矩,我们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规矩。

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写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今日中国固然强,但今日的中国少年唯有更强,我们才能骄傲的回应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的期盼,告诉他,中国强就是因为少年强。有的同学认为,讲法律就是限制自由,实则不然。大家可曾想过,鸟儿为何会在空中飞翔,鱼儿又为何会在水里游?因为有了翅膀,鸟儿才能飞,因为有了腮,鱼儿才能游。那么,我们一直行走的马路为什么要有红绿灯?没有了红绿灯,我们就自由了吗?不,没有了红绿灯,我们会被飞奔而来的车给撞死。在我们追求这种哦你好所谓的自由之前,我们会先交出我们的生命。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的。法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当你走进图书室,里面静悄悄的。对于读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安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看书纪律,大家可以享受这文明读书不受干扰的自由。倘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大吵大嚷,这种文明就消失了。法国着名教育家卢梭曾说过:“人生当中最为重要的时期是从出生到成年时期,在这个时期如果不摧毁种种恶习和错误的话,他们就会发芽滋生,一直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他们已经扎下了深根,可能永远也除不去了。”可见,少年时代养成一个好习惯是多么重要。

只有从小养成好的习惯,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一个有对社会有帮助的人。一个国家的栋梁之才。那么,还在象牙塔的我们,应该如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呢?“遵纪守法”就是遵守法纪,做好自己的本分。但不做偷鸡摸狗、杀人放火的坏事,就是遵纪守法。既然要做好,那就得从小事做起。在我们生活当中,有很多细节值得我们去观察,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些微不足道的细节。在学校,严格遵守《中学生法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从领导老师管理的文明自觉的好学生。别让课堂上的老师生气,别让管理的班主任费心,别让清洁阿姨劳累,别让优美的校园添乱,别让我们快乐的校园生活打折扣。在家里,“百善孝为先”的我们要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找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做。为父母多刷一次碗,为父母少添一份担忧。在社会,我们也要遵守纪律。当我们行走时,要谨记交通规则并认真遵守。当别人有困难时,我们应助人为乐,积极奉献自己的爱心,热情的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帮助他人度过难关。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为贫困的学子捐献一点自己的爱心……

这都是一个思想道德高尚的青少年应该做的。其实这就像一面镜子。你对它展露笑容,它也会对你微笑;你对它抹泪悲伤,它也会对你哭泣。你对它大发雷霆,他也会对你发怒;你对它柔情似水,他也会对你温柔。只要我们遵纪守法,也一定会变成有内涵,有修养的人。一个表情,一个眼神,一句话,一个行动,一件小事……都能体现出我们的道德品质。所以,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少年,我们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要遵守要求。

要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有道德,有文化,有素质的好青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这才是一个当代好少年应该做的事情。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中国好少年。

做遵纪守法好少年心得体会2

什么是遵纪守法?遵纪守法就是在不同的地方遵守不同的纪律、不同的法则,所以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在学校,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走出学校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上课铃打响时,有些同学漫不经心地走进教室,这务必会影响老师的正常教学和大多数同学的正常学习;中午午休时,有些同学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务必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休息,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有些同学不听老师劝阻将零食带到学校,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定,而且吃零食还会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所有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却会对我们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可轻视身边的一切小事。

从小知法、懂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 岁。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记得有一次,爸爸、妈妈带着我到莲花湖景区去游玩,一进大门,空气好清新,湛蓝湛蓝的天空漂浮着朵朵白云,景区里的路面被园林工人打扫得干干净净,我们在景区的九曲回廊上,享受着北国古莲的风姿和清新的空气。我从包中拿出一个橘子,扒开皮,顺手将橘子皮扔在了路边。桔黄色的皮孤零零地躺在路上十分刺眼,妈妈看了看橘子皮,又看了看我,本来面带笑容的脸突然消失了,她停下了脚步。我莫名其妙地盯着她,顺着妈妈的眼光看到了被我遗弃在路边的橘子皮,又看了看整洁的路面,我的脸刷地一下红了,忙跑过去弯下腰捡起橘子皮丢向路边的垃圾桶。妈妈的脸上又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她对我说:“这虽然是一件小事,如果人人都像你这样乱丢垃圾,不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景区会变成什么样呢?”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祖国未来的接班人,更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小公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同学们,让我们做个时刻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吧!

做遵纪守法好少年心得体会3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们演讲的主题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今天是12月4日是我们国家设定的普法日,也是为了能有效地做到法律的普及教育和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并不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严重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进行,也许有些人对这些不以为然,以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没有规则没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也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些自由吗?当然不能,作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的,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拥护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生活的世界,想象一下,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在这个社会的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爷爷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5

关键词:留守女童 问题 法律思考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问题不断涌现,留守女童问题作为其中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突出表现为:留守女童的监护权缺失、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抚养权保护缺失。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共同保护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快乐、幸福地成长。

一、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概述

1、留守女童的概念

留守女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留在农村原籍,由其父母一方(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朋友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女性。[1]

2、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特殊意义

留守女童问题越来越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主要意义如下:其一,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是履行国际义务,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表现。在我国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为此相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法律法规,力图用法律手段捍卫留守女童合法权益。

其二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可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留守女童由于其年龄心智不够成熟等原因,极易受到外界影响,其本身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因此在面对复杂的环境时,留守女童受自身本能的不足和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向人生的误区,需要进行合理的引导与保护。

二、留守女童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留守女童存在的问题

留守女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学习、心理素质、道德品质、安全等方面呈现出种种问题。突出表现为:监护权缺失、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抚养权缺失。

(1)监护权缺失

留守女童监护权却失主要是因为单亲监护(指由留守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隔代监护(指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由留守女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第二顺序监护人来承担照顾义务,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寄养监护(指父母将子女委托给父母的兄弟姐妹等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邻居,即第三顺序监护人监护的方式。)。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性格和素养的形成大部分依赖于家庭,父母任何一方监护的缺失都会对子女性格造成不均衡的发展,形成性格缺陷,不利于其心理健康发展;隔代监护由于留守女童与监护人的年龄悬殊太大,其思想教育方式都是跟不上留守女童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的,对留守女童的心理关注不够,而这一阶段的儿童性格需要良好的心理交流和宣泄渠道,容易形成孤僻、压抑的性格,造成心理缺陷,会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寄养监护中由于留守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再加上受托人与留守女童之间缺乏直接血缘关系,受托人对留守女童的关照是不如对自己孩子的,长期这样会使留守女童的性格变得更为孤僻,缺乏交流,并且会对自己的父母产生抵触情绪、疏远、积怨较深,又得不到适时的疏通和排解,不利于其身心发展。

(2)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所涵盖的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现实中留守女童辍学、失学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与国家的教育政策不相符合,侵犯了子女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是:家庭教育呆板、学校教育的软化、社会教育的空缺。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迅速增加,教育资源与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城市人口急剧增长脱轨,这使得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短时间内满足所有未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同时高考户籍审查制度是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跨越的制度门槛。面对如此严峻的审查,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呈现出悲观局面。父母只好将留守女童委托给父母或其他亲友,加之受陈腐思想的影响,留守女童在家学习没有良好的家庭环境。

从理论层面到现实的运作来看,学校无疑是承担保护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主要主体之一,也是积极配合政府和人民实现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中间力量,其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可大多数学校对留守女童的关注还不够,对其学习监督浮化,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对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得对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让其在小学阶段就产生厌学、辍学现象。

(3)受抚养权保护缺失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留守女童从能都独立呼吸时开始便成为以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犯其权益,否则将承受法律制裁。

留守女童,作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和处理事情的能力都有所欠缺,容易受到侵害。虽然留守女童有生存权,但是,要想实现这些权利就必须通过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来保障其实现。但现实中部分留守女童则由第三顺序监护人监护,第三顺序监护人经常不能适时履行监护职责,使留守女童的权益屡遭侵害,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可知该义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父母来履行。但部分父母认为既然自己迫于生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就将子女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让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其父母同样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民事主体间的合议而更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以委托监护,这种委托监护的方式依存在法律上的支撑。虽然大部分父母的确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但这不是其法定抚养义务免除的条件。如果父母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难免会在其内心深处留下遗憾,这将不利于留守女童的心智发展。另外,从民诉法的角度来看,留守女童作为一独立民事主体,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作为适格原告侵权人,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其抚养权受侵害。

2、留守女童问题的原因分析

父母本是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但有时为了家庭的生计和保障,往往面临着不得不暂时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抚养受到威胁。父母监护能力遭遇客观上的风险,而不能自救。[2]同时还受中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父母双方通常是父亲在外挣钱养家,母亲在家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对留守女童的监护出现由留守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

(1)家庭因素

大部分父母受自身条件的束缚,认为既然自己迫于生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就将子女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让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并没有侵犯留守女童的护法权益,并且,孩子是自己所养自己有权安排其生活。但是,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留守女童的特殊权利主体地位,父母即作为留守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又是负有抚养、监护义务的义务主体,这样父母难免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误认为:“子女为其所生,将其留守在家,自己外出务工是合情合理的。”很显然这是一种愚昧的思想,他们没有准确的看清楚自己的位置,在抚养义务中,自己便成为义务主体,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其留守做法是侵犯留守女童这一独立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2)学校因素

学校对留守女童的关注还不够,对其学习监督浮化,许多学校没有根据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质而设课,而留守女童都是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需要进行较好的心理疏导教育。大部分老师都抱有“优先差后”的思想,久而久之,留守女童就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同时,老师受教学任务繁重的影响,也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留守女童的学习,正处于学习黄金时期的留守女童,由于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适时监督,其逐渐形成完不成作业、逃课、辍学等现象。

(3)社会因素

在社会目前虽有部分基金会、慈善机构关注留守女童,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为留守女童提供社会教育。这就使得留守女童出现社会教育空缺现象,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没有实现和谐发展。高考户籍审查制度是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跨越的制度门槛。父母只好将留守女童委托给父母或其他亲友,爷爷奶奶受教育程度较低,受“读书无用论”等陈腐思想的影响,留守女童在家学习没有良好的学习环境。长时间这样,留守女童会产生厌学情绪。

三、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对策

1、着力落实监护权保护

(1)建立留守女童托管机构

建立专门留守儿童托管机构,这样,可以对本区域的留守女童更专业更全面的托管,以确保大部分留守女童能够在一个相对优越的环境中成长。托管机构应具备医疗保健、学习辅导、心理咨询疏导条件等,托管机构应设立1对1的专员服务制,确保留守女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托管机构应为留守女童开通“亲情专线”加强留守女童与父母间的亲情交流。

(2)明确受托人资格

我国法律未对受托人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其父母不负责提供了可乘之机。作者认为,应对受托人资格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受托人具有监护能力,能给留守女童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能够承担起照顾留守女童日常生活得责任。其次,受托人必须有良好的品行。留守女童是处在心智发展的黄金时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对其品行做出考虑:是否有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或者其它犯罪行为。因此,应优先选则受过良好教育,品行端正,具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相关知识的受托人。[3]

(3)建立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机构,不利于监护人积极履行职责。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设定留守女童委托监护监督人制度,增设监护监督权力机构,由此机构对委托监护的监护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监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监督人由村委会或者与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监督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委托,应采取亲属回避制。若在事后发现监督人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合议重选。当事人在委托时应对监督人的职责做具体规定,主要是监督委托人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若发现委托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对情节严重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及告诉委托人更换,对留守女童进行不定时家访。同时,要对留守女童的学习进行监督,监督人对每次监督情况实行评分备案,并及时定期通报委托人,以确保共同保护好留守女童健康、快乐地成长。

2、加强受教育权保护

解决留守女童的教育问题关键在于强化法律实施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确立职责主体的保护责任,确保留守女童享有受教育权。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父母应树立人文理念,转变育人观念,树立父母正确的教育观,要重视子女的全面发展,要服从政策,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好子女,充分重视到教育对子女人生发展的重要性。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虽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但应适时寄回教育费用,不能因为自己在外挣钱养活子女,就有权剥夺受教育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必须加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法律意识,强化其出资上学的观念,切实维护留守女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如果,父母不履行责任或拒不送其上学,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强化学校责任

学校是留守女童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儿童教育管理的主要渠道,面对留守女童这一特殊群众更应承担较大的教育责任,不但要关心留守女童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而且,要对其进行情感交流,学校要为教师提供条件关心留守女童,教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质量,充分重视和发挥教书育人的本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留守女童的学习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通力合作。若学校发现有留守女童辍学而不闻不问,应以班主任和校长为责任人,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学校应选自己有抚养经验的教师对留守女童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生活技能培训,提高留守女童的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教学中,教师不得对留守女童进行歧视。要平等的对待留守女童,学校应保持与留守女童家长的定期通话,加强留守女童与父母的沟通,尽量做好学校的本职工作。

(3)加强社会教育

留守女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很难以根本上彻底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介入。面对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开展的实际情况,应加强社会教育投入,具体的做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由当地政府或妇联牵头,联合村委会以及学校,共同构建留守女童受教育和监护体系,其成员可由退休教师、下岗工人、志愿者和适当的外聘一些专职人员,相关部门应着力搞好教育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正确处理好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与子女受教育之间的利弊关系。提高对子女受教育的认识水平,使其真正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其送子上学的观念。同时在留守女童较集中的地区实行“早教试点教育”使留守女童具有良好学前基础,当地政府应搞好捐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来共同保障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

3、加强法律保护工作

留守女童问题的形成,折射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劳动力资源分布不均,留守女童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长期渐进的过程,需实现由制度层面的解决到法律层面的飞跃,必须加强专门性法律的制定。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并将留守女童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各机关要认真落实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职责。从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2)明确父母法律责任范围

立法机关应根据留守女童的特殊性制定专门性法律明确母的法律责任范围,进而从根本是解决留守女童问题。对父母外出务工时家庭财产实行限额申报监管制,明确划分区域进行监管,采取科学监管,对符合外出要求的应准于其外出务工,但应依据家庭财产状况和留守女童生活、学习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限定外出时间。

(3)强化政府法律责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应当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保障孩子能够实现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权利。建议政府通过为随父母打工的留守女童提供平等教育条件和为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助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女童现象。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留守儿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消除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定新政策,采取措施,使流动子女享受与城市子女平等的教育待遇,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以鼓励打工人员携带子女一起进城生活,使留守儿童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留守女童问题的解决需用好法律手段。解决了留守女童问题就解决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是确保农民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也解决了一个涉及教育、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群体性问题,也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光辉典范。

参考文献:

[1]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人口研究,2006,6(12):3.

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范文6

[关键词] 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梁 琨(1985—),男,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江西万安 343800)

一、留守儿童现状

据调查显示: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里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6岁以下儿童占86.5%。这支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中的很多孩子,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少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留守儿童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的自我约束和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很多留守儿童由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当,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10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达24件30人,其中属留守儿童22人,占未成年人犯的73%。涉案罪名80%为盗窃、抢劫(夺)等侵财案件,其余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存在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的成长,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留守儿童自身主观因素

留守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很不成熟,是非观念模糊。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下面两个特征:一是重感情、易冲动、虚荣心强。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汗气魄,或者要取得异性的好感,义气用事,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很容易发展成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犯罪。二是争强好胜和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二)当前社会环境的污染

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是引发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周边的各种网吧、游戏厅、KTV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吸引留守儿童,以致他们开始逃学、旷课,发展到沉迷网吧、游戏厅,再到沾染打架、、酗酒等不良习气,一旦受到社会上小群体的唆使和拉拢,便很容易做出结伙打架、盗窃勒索等违法犯罪。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亲友在照看留守儿童时往往采取宠溺、打骂等错误方式,溺爱会造成留守儿童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忽视甚至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在遭受挫折的时候,很容易行为失控;打骂则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感染和坏人的引诱,走上歧路。且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缺乏与孩子沟通,即使打电话,也只是问问孩子的学习成绩,也无法真实了解孩子各方面的情况。

(四)学校教育的失误

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现阶段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关心不够。而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偏差,性格内向,学校对这一群体并不重视。处理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不能耐心细致地深入挖掘留守儿童的思想根源,往往采取简单的批评教育。致使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而心灰意冷、自暴自弃,产生厌学情绪而出现逃学、辍学等现象。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出外务工,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孩子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留守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所以,常常在管教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

三、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建议

(一)父母要有责任心,对子女更多的关爱

重视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是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有效手段。家庭是孩子最好的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所以加强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对留守儿童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父母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中所处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尽可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使孩子得以健康的成长。如果双方都外出打工,不能完全不管孩子,应经常以电话或书信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经常沟通,在关心子女身体健康与学习的同时,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不要只关注学习成绩的好坏以及在家有没听话、在学校有没挨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发挥学校功能

建立留守孩子档案、联系卡制度,记录留守儿童情况、监护人联系方式、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在建档过程中,应及时补充、变更档案。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让家长和教师共同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促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对“问题”留守儿童更要关心爱护,多与他们谈心交流,了解他们所想所思,及时发现他们的心理偏差并进行纠正,不能让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留守儿童进行在校寄宿,统一由学校派辅导老师进行生活管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关怀。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管理力度

优化社会大环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一方面,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对音像、出版物经营和网吧的监管,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黑网吧”。并且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发放警民联系卡,方便学生报警求助,进一步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力度,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