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制度范例6篇

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服务发展xx、服务诚信xx、服务和谐xx”为宗旨,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市场巡查为手段,通过网格化管理方法,建立科学监管网络,消除监管盲点,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监管水平,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范和信用程度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市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xxx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纪检组、人教科、办公室、法规科、_____指挥中心、注册登记科、公平交易科、市场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市场巡查制工作的推行和巡查制度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

三、市场巡查网格设定

按照“定区域、定专人、定职责”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划分若干监管网格,按网格规模确定网格责任人员数量,由网格责任人履行网格内监管职责。

各基层工商所将网格的划分情况制作成“网格化监管示意图”,标明网格区域界限、责任人员、市场主体数量及重点经营行业、重点市场等情况,并悬挂上墙。

各基层工商所成立巡查组,每组负责若干网格的监管,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四、市场巡查人员职责:

_.宣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倡导、鼓励、支持诚信经营,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_.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

_.检查经营场地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交易秩序是否有序、行业自律制度是否健全、食品经营行业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食用商品检验检疫以及自行检测是否到位。

_.检查经销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和失效、变质的商品。检查商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_.及时发现和配合查处商标、广告、经济合同、不正当竞争、非法传销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_.实施各项阶段性整治活动,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涉“安”、涉“危”等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管。

_.及时受理消费者咨询,及时调处、反馈消费者(申)投诉、群众_举报。

_.及时纠正和停止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_.及时处罚符合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场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__.建立、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台帐,准确掌握监管网格内市场主体登记的静态资料和监管的动态资料。

__.认真做好巡查、消费者(申)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处理等记录。

__.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市场巡查工作任务。

五、市场巡查工作要求

(一)分类巡查到位。巡查人员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类以及风险度进行巡查,达到持照率高、市场经营秩序良好、市场主体竞争有序、无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网格与网格之间要协作巡查,做到市场巡查全方位,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

(二)监管记录到位。巡查人员要规范详实地填写《市场巡查记录薄》,在巡查中,能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或直接查处及时,做到监管痕迹明显,无监管盲区。

(三)工作技能到位。巡查人员要完全掌握“六查六看”基本内容。清楚本网格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有照户数、无照户数、企业户数、个体户数、各信用等级户数、高中低风险户数等等),要争取做到“一口清”。

(四)维权服务到位。充分发挥巡查人员一线维权服务的优势和作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加大(申)投诉调解力度,加大案件转化力度,做好维权工作,确保_____渠道畅通,服务及时,调处率达到__%,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消费者满意度高。

(五)执法办案到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符合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积极参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到有案必查,依法办案。

(六)集中整治到位。根据网格内违法违规现象及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配合好上级开展的各项集中整治活动,确保整治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六、市场巡查考评

(一)考评组织:市局“市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基层所及各个责任区的年度考核。

(二)考评方式:采取查看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纸质台帐、监管记录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评按百分量化。

(三)考评内容:

_.各基层所是否有巡查制度、成立巡查小组且监管区域责任到人,监管区域分布图上墙。

_.各基层所巡查工作是否有例会讲评制度,每月巡查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讲评、有记录。

_.巡查人员是否按信用等级分类及风险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巡查,是否真巡实查、记录规范,并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并及时录入巡查信息,巡查记录与录入信息相符。

_.巡查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市场巡查软件的应用。

_.巡查人员是否掌握本网格内市场巡查基本情况,熟知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包括无照业户)及其经营行为。

_.基层所是否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搞好各类专项整治,每次专项整顿工作是否有安排、有总结材料并及时上报并做好归档工作。

巡查制度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巡查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查重点,注重以点带面、成果运用、推动全局。

 

第二章  巡查组织

 

(一)巡查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2.审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3.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组;

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5.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日常工作。巡查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会同组织等部门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

3.对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

4.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6.办理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巡查事项。

(三)巡查组设立。市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巡查组,承担具体巡查任务。巡查组向市安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安全生产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若干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至8人,人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级有关部门统一调配。各巡查组人员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人员条件。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组长职责。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查任务一次一授权。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巡查方案统筹安排巡查任务,确定巡查重点、巡查进度等;

2.组织巡查组人员,研究解决巡查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与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4.对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审核把关;

5.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组成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等。巡查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实施

 

(一)巡查对象。重点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单位。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内容。安全生产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年度工作任务等落实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4.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情况;

7.依法依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评估等情况;

8.重大活动、关键时段、重点工程等的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9.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具体巡查内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巡查清单,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开展巡查。

(三)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年对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开展一轮全覆盖巡查。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可以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等工作统筹安排,合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安委会已延伸巡查过的区(市)、经济功能区,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市级巡查。

(四)巡查时间。对一个区(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五)巡查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抽查核实相关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中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5.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到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或者企业了解情况;

6.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相关单位;

7.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要求。巡查组依靠巡查对象开展工作,不干预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替代巡查对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不承担巡查对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各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过程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七)巡查程序。安全生产巡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1.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或通知统筹制定市级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接收并组织核查群众举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重要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7.市安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八)巡查保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期间,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局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成果运用。巡查结果纳入对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工作绩效考核,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等部门。

 

第四章  巡查纪律

 

(一)请示报告。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纪律。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2.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3.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三)违纪监督。被巡查地区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查组或者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四)追责问责情形。巡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巡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办法解释。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巡查制度范文3

为更好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确保活动高效有成果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省委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及《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省局将建立两个督导组,不定期的对各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状况进行巡回检查,现特制定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巡回检查制度。

一、巡回检查的形式

省局将建立两个巡回检查督导组,不定期地对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巡回检查的方法

1、巡回检查组将紧紧依靠所去地方和部门的党委(党组)开展工作,多出点子多帮忙,协助党委(党组)把好关、定好向,做到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2、将坚持原则、大胆创新可,在不“喧宾夺主”、不包办代替的前提下,该说的话要说、该表态的要表态、该管的事要管,不怕得罪人,不当好好先生;同时勇于开拓创新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研究问题,勇于提出新的思路和办法。

3、将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对个别单位有所侧重地开展督导工作。

4、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巡回检查组将进行面上巡视督查,也将进行端点督查,以点带面,以有效的开展督促工作。

三、巡回检查的汇报

巡回检查组将不定期地向省局汇报各阶段的巡回检查情况,并将及时的汇报各单位活动开展的成功经验,进行典型的推广;同时检查组也将对各种不重视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巡回检查组的职责

①了解掌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向所去地方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总结和推广各地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用典型指导工作.

③及时发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④抓住分析评议这个关键阶段.

巡查制度范文4

把导向立起来 让规矩严起来

《中国扶贫》: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并提出系列举措。《决定》出台近一年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如何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

刘永富:中央高度重视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和督查制度,加强督查问责,把导向立起来,让规矩严起来。”总理强调“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考核督查问责。”《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列为党内法规,要求督查以促进抓落实为导向,巡查以发现问题为重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2015年以来,扶贫办完善督查巡查工作机制,对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重点督,对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综合督,对重点工作专项督,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督,上下联动立体督,构建了扶贫督查工作的新格局,着力推动脱贫攻坚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中国扶贫》:脱贫攻坚是有脱贫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对此开展的督查巡查备受关注,我们很想知道,这次督查、巡查组是如何开展工作的?督查、巡查的主要任务、重点有哪些?

刘永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脱贫攻坚督查巡查,44个成员单位组成20个督查组和2个巡查组,赴22个中西部省份,采取随机抽查、进村入户、一对一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全面了解各地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政策举措情况,总结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

这次督查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的中西部22个省区市开展综合督查,对2015年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试考核试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进行巡查,着力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总结典型经验,进一步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打好脱贫攻坚年度战役。

督查的重点有以下方面:学习贯彻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情况;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精神情况;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等。督查组先在省级听一次全面汇报,然后各成员分头开展实地督查,同县乡村干部、驻村干部和贫困户进行一对一访谈,实地查看扶贫项目、查阅有关资料等。督查地点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到省随机抽县,到县随机抽乡,到乡随机抽村,到村随机抽户,每人不少于3个村。每村与基层干部访谈5人左右,入户不少于3户。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提出整改要求。

巡查的重点有:精准识别准确率、精准退出准确率和群众满意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及整改措施;扶贫资金拨付慢、滞留时间长和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和整改情况;是否存在责任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干部失职渎职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对巡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我们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要求严格 成效突出

《中国扶贫》:这次督查巡查事关重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刘永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这次督查巡查工作十分重视,严格要求。一是要求各督查巡查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在组织领导、人员调配、任务分工等方面落实好,把这项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完成好。二是精心组织,充分准备。认真学习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把中央的精神吃透吃准。抽调骨干力量,保证精兵强将参加工作组。加强沟通联络,做好督查巡查各项工作衔接。认真研究,制定好工作方案,确保督查巡查有序推进。三是确保实效,善于沟通。善于引导基层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对发现的一些问题和现象,要举一反三,深度挖掘,不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四是结合实际,明查暗访。这次督查巡查主要是明查,也结合部门职能搞了一些暗访,并受理群众举报和情况反映。五是遵守纪律,做好保障。督查巡查组的同志都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服从组织纪律。

《中国扶贫》:通过这次督查巡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了解到哪些情况?请您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

刘永富:通过督查巡查,我们了解到,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深入学习领会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重视程度、投入力度前所未有。具体来说:

一是责任体系基本建立。22个省份都充实强化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6个省份实行了党政主要领导双组长制,17个省份强化了扶贫工作机构。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二是政策体系日趋完善。22个省区市根据《决定》精神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或实施方案,打出政策组合拳,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办法,统筹调配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用于脱贫攻坚。三是投入力度明显加大。近三分之一省份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超过20亿元,三分之二以上省份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增幅超过50%。开展了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试点,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四是“五个一批”积极推进。各地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地域特色发展脱贫致富优势产业,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和光伏扶贫等新业态取得初步成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面实施,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加快推进,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措施有力。生态保护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公益岗位脱贫有新的探索。低保兜底措施得到强化。五是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数据精准度不断提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全覆盖。一些地方对不符合要求、不胜任工作的驻村干部予以召回撤换。六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进一步加强,东部发达省市投入力度更大,西部省份主动对接。各地充分利用好定点扶贫资源,广泛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

督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个别地方扶贫工作中还存在形式主义、不实不准、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部分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我们正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今后还会对这些问题重点关注、专项督查。

督查巡查是推进脱贫攻坚事业的制度利器

《中国扶贫》:您如何评价这次督查巡查工作的意义?

刘永富:这次督查巡查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扶贫领导小组2015年1月份组织集中宣讲调研慰问、10月份组织开展“扶贫日”系列活动之后的又一次集体行动,是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在扶贫领域的具体实践。

这次督查巡查中,44个成员单位直奔一线、随机抽查,看真情况、听真心话、摸真问题,用较短时间圆满完成了督查巡查任务,了解的情况与2015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试考核试评估结果基本吻合,而且更为详实鲜活,为分析总结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的脱贫攻坚工作、研究谋划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被督查巡查的地方感受到了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定意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传导了压力、增强了动力、压实了责任,进一步促进了各地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事实证明,督查巡查已经成为推进脱贫攻坚事业的制度利器。对这次督查巡查的情况,我们专门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随后又分别向各省区市反馈了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中国扶贫》:在这次督查巡查前,国务院扶贫办一直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坚持督查的制度化、常态化。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刘永富:在综合督查方面,除这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督查巡查外,我们还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是组织开展了建档立卡“回头看”。扶真贫,首先要识真贫,我们历时10个月进村入户摸底排查,使贫困人口的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行业部门的扶贫政策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办与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数据支撑和共享更加有效。二是组织开展了2015年扶贫开发成效试考核。采取专项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分析评价帮扶工作的精准度、扶贫政策举措落实程度和群众的满意度,了解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反映地方扶贫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在专项督查方面,我们围绕扶贫考核、精准扶贫、干部驻村帮扶、扶贫资金管理、金融服务等方面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开展了全面督查。办领导分别带队到有关省份进行实地督查,其他省开展自查。结合2016年千万减贫任务落实、扶贫改革措施落实、驻村工作队工作、扶贫小额信贷等情况,办领导分别带队,到10个省份开展调研督查,其他省份提交了书面督查材料。

为加强对平时工作的了解,扶贫办还成立了两个调研督查组,每月分赴各地明查暗访,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及时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此外,还指导各地加大扶贫督查力度,举办扶贫督查信息工作培训班,强化工作落实,上下联动,构建起全方位、全覆盖的扶贫立体督查体系,其中,重庆、河南、云南、四川、湖南等省份在明查暗访上都做得比较扎实,探索出不少好经验。

《中国扶贫》:下一步,国务院扶贫办将如何利用此次督查巡查成果,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是否会采取新的措施?

巡查制度范文5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的

“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人权”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巡查制度范文6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03]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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