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范例6篇

营改增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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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营改增,建筑行业仍是一个例外。

“‘营改增’之后就不能再给政府部门客户多开发票了。”提及通信行业即将被纳入“营改增”范畴,某省移动公司部门经理对《南风窗》记者略带调侃地说。以前,关系比较好的政府部门想要多少就能开多少发票,对方则帮他们拓展业务。至于实际能否达到减税的效果,他并不是那么关心。

而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显然无法做到漠视。有消息称,财政部的方案拟将通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三大电信运营商对此进行过测算,认为税率从高将带来较大冲击。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率先试点以来。新税制就对部分行业产生了震荡,随着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影响波及更广的范围。今年8月1日,全国扩围后,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行业,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也将被择机纳入。

据官方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从上海试点算起,到2015年完成全部改革任务,预计减税规模将达到9000亿元。总体减负固然是利好消息,但是具体到不同行业,如何消化不减反增的税负成本,是更为现实的问题。 产业链减税

“税负增加了7%~8%,因为油费是开增值税的发票,所以现在能抵扣的几乎也只有这一部分。同行业不能提供增值税的发票,比如我们把业务包给其他运输公司的话,就不能抵扣。另外,办公用品虽然可以抵扣,但是有一个限额,大约是2000左右,我们不是大公司,能用多少耗材呢,超额太多的话,税务局就会查账。”江苏省某物流公司总经理武卫东说,营改增之后一个最明显的感受就是税务局查得更严了,每个月可以领的增值税发票数量是有限制的,用完了再申请比较困难。

“税务局给的发票经常是不够用的,虽然运输量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但是结账的速度减慢了,如果我们开不出发票的话,客户就不会及时结账。”武卫东说,现在每个月至少要跑两趟税务局,去了也不一定能申请到发票。如果申请不到的话,就只能两个月的攒到一起开。武卫东感到,“营改增”之后,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家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吴棵则觉得并没有受太大影响,虽然税负增加,但是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转嫁给客户。“厂家如果要发票的话,就把税算在运费里面,如果不要发票的话,运费就低一点。”他说,提价幅度在20%左右。

“营改增”全国推行之前,几个试点都出现了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其中,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咨询业、会展业反应最为强烈。如果纳税人购置设备、机械等不动产较少,没有足够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就存在加重税收负担的可能。根据公开数字,安德物流税负比上一年增加了7000万元,中储运增加了2000万元。

“我们不能光盯住试点企业,我认为试点企业的减税是相当有限的,主要是减在下游企业,整个产业链减税。‘营改增’并不是让每个企业都不吃亏,而是要看整个产业链是否受益。”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说,“营改增”是改在服务业,得益在工商业。

上海试点期间,胡怡建曾经做过相关调研。以百度上海公司和同济设计为例,2012年1~7月,百度上海分公司共实现销售收入113776万元,按照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缴纳5689万元,营改增之后,只需要缴纳4910万元,减税13.56%,而且不止本身达到了减税的效果,由于下游企业可以拿到增值税发票,抵扣之后,实际减税1932万。也就是说,整个产业合计减税2702万元。而同济设计公司,由于其进项主要是纸张和电脑更新,不像百度有较多的设备抵扣,所以企业本身税负不减反增。与营改增之前相比,税负增加了近200万。

据胡怡建介绍,上海去年一年“营改增”企业缴税240亿, 其中一般纳税人占90%,交了217亿,小微企业占了不到10%,交了22亿。试点企业一共减税45亿,其中一般纳税人减税30亿,减税额度为12%,小微减税15亿,减税40%。看起来一般纳税人减税幅度比较小,但它的下游企业减税是165亿,算上这个数字,减税效果就很大了。 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初衷

在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并行征收。其中,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然而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劳务和货物往往是混合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界限在逐步模糊,仅靠货物和劳务区分征税的办法已经很难保证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增值税是差额计税,企业购进的材料、设备、服务都可以抵扣,上一环节征多少税,下一环节就相应抵扣多少税。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是劳务服务每经过一道环节就要纳一次税,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

“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初衷就是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实现减税的效果,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克服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征税” 的不足,避免产业链重复征税。

改革之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试点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双方共担增税损失、分享减税利益。”胡怡建说。“营改增”主要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严格说来,并不是减税,而是政府把本来不应该征收的税返还给企业。 “逃过一劫”的建筑业

不过,从政府的逻辑来说,减税不是返还而是让利,牺牲部分财政收入,释放扩大社会财富的善意,改革阵痛是必要的代价。而对于企业来说,谁都不想当“最小的牺牲”来换取全局利益,在经济低迷时期,生存才是第一位的。因此,从新税制的改革初探到完善,将始终伴随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多方博弈。

按照“营改增”的进程表,“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改革,最终取消营业税。邮电通信和铁路运输行业年内即将纳入。而建筑业仍然是一个例外,没有明确的加入时间表。

曾有消息称,建筑业原本要在2013年年中加入试点行业,初定税率为11%,其中的机械管理与租赁更是会按照17%的高税率征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下游公司无法抵扣。加上建筑业属微利行业,11%~17%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可能是重大打击。

“早在2011年底,营改增试点方案尚未出台时,我们就已经开始跟住建部沟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在整个建筑业协会里,分会算是比较早着手的,但是初期的沟通并不是那么顺利。“我们先给建筑业协会打的报告,没有什么回音,就直接向住建部反映了。而且企业方面没有形成共识,有的企业不是太懂,他们觉得化整为零、拆分成几个小企业就足以应对了,反而是分会比较着急。”

不过,建筑业协会很快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峻,部分企业获悉消息后,反应非常强烈,协会才开始重视。与此同时,住建部也开始有所动作,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最终形成的报告称,如果按照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

博弈是一个“杀价”的过程。据贾立才透露,住建部当时提出按6%的税率征收,但是财政部有异议,与初定的11%有太大差距。“我估计最后可能会是折中的8%。”贾立才说。 定局后的游说

相比之下,税负增幅较大的海运业及相关行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则几多挫折。最近,中国船东协会、货代协会、船代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三家协会就准备联合起草上书国务院的报告,反映营改增后航运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

中国船代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副会长邢德彰对《南风窗》记者说,按照新的税制,国际海运船公司如果直接跟货主收取运费,享受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国际海运船公司通常不会直接去找货主,很多业务都是委托船舶,由它们代收代缴海运费等,而他们拿不到什么进项抵扣,整个船舶行业的毛利润只有5%,物流辅助业征收6%的增值税后,对于船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以山东省某船舶公司为例,2012年支付给境外的运费是1.9亿,支付给海监海关的费用是1.3亿,这部分是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所以“营改增”之后,整个税负要增加2000多万。与此同时,“营改增”也引起了国际海运船公司的关注,尤其是跟中国没有海运互免税收协定的以色列、瑞士等国家,他们的海运公司就要承担这个税收增加的成本。

“船舶公司只能靠提价,把这部分转嫁给船公司或者货主。海洋运输中介人的税收压力太大了,造成的后果一个是转嫁,一个是企业没法生存。”邢德彰说,特别是无船承运人这一块,因为他们是自己出提单,从货主那里拿到货,联系船公司运输,但是船公司和货主都拒付增值税的成本,只能无船承运人自己承担。

实际上,早在全国推行之前,协会的几个主要会员企业中远物流、中国外运长航集团等公司,就已经分别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反映过问题。“作为制定方针政策的部门,财政部认为企业的困难可以理解,也提出了采取一个补漏措施的可能,但是具体执行的国税总局不太同意,觉得新政策马上就要执行了,不可能开一个口子。”邢德彰说,国税总局的意见是先试行一段时间之后再看具体的情况,根据税负增加的情况再制定补漏措施,用事实说话。

虽然现在已成定局,但是协会仍然希望通过游说有所转圜。据邢德彰介绍,一些企业正在积极联络政协委员,希望能在全国“两会”上形成议案。最近,协会也正在跟交通运输部沟通。“部里很重视,希望我们协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几个典型,原来的税负是多少,增加了多少,原因是什么,做到有理有据。再由交通部门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反映。”行业目前的期望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给一个特殊的政策,比如能不能考虑像上海的洋山保税区那样实行即收即退,或者原本不能抵扣的通过灵活措施可以进行变相抵扣。

上海试点之初,几个行业受到的影响就已经显露出来。“营改增”几个月后,曾经对5547家交通运输一般纳税人做过调研,发现税负比原来增加了1.2亿,因此,上海出台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作为配套措施。后来加入试点的12个省市也都无一例外出台了相应的过渡性办法,对于税负实际增加的企业进行补贴,可以说几乎都是参照上海模式。根据财力不同,各地的门槛在月均1万~3万元不等。

但是8月1日之后,补贴政策是否延续,是一个新的问题。“营改增”全国扩围后是否还要继续过渡期的补贴政策、新覆盖的省份是不是参照试点办法进行补贴,确实令各地政府颇为纠结。对于地方来说,减税的同时又要增加开支,压力骤增。 地方政府受到的冲击

“当时的补贴政策规定,原则上执行到全国推开为止,但是现在这个政策是不是延续,我们还在斟酌当中。如果延续的话,虽然有利于稳定企业,也会带来很多弊端。现在财政厅正在拟文,准备上报给省政府,就看省政府怎么定了。”福建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对《南风窗》记者说。

据他介绍,由于在12个前期试点的省市里面,福建省涉及的减税规模和总量比较小,从1月1日到6月30日,不包括厦门在内,减税规模是11.4亿,这里面试点纳税人减税规模5.4亿,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减了1.4亿,一般纳税人减了4亿,非试点也即对下游企业的减税规模是6亿。由于涉及的减税规模较小,因此,在几个试点的省市中,福建的补贴政策没有设门槛,按照官方的说法,即使亏一分钱,也会补给企业,累积到3万之后,企业就可以去申请了。

“从今年1月到6月底,应补贴1.1亿左右,但是实际拨补的进度可能还不够,企业出于各种考虑,更愿意集中申请,由于补贴是各地财政支付,财力不同,集中申请的话会影响财政平衡,而且财政资金也不可能一直沉淀在那里。”该人士表示,与其他省份相比,政府收入减少的部分不算大,但以后肯定要过紧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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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产业结构;税负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营业税的先天不足

(一)营业税先天具有重复征收的缺陷

营业税是流转税,所谓流转税就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商品作为征税对象通过若干个环节流通向消费者,在流经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商品每多流通一个环节,就要多纳一份营业税。对于工艺复杂,流程长的产品,营业税重复征收次数更是多。往往一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已经征收了许多次营业税。虽然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可是重复计税问题增加了商品成品,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弊端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平行征收原则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一般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划分并不明确,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优点,前提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广,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全链条。[1]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平行征收原则的“非此即彼”,导致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而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对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不能抵扣购进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就导致了服务业中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就提高了服务业的成本,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

可以说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分工。所以营改增的进行非常有必要性。

二、营改增的进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2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试点。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后,2013年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共减税432.17亿元。

三、营改增中的理性思考

(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但是营改增试行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反馈的结果却是税负不降反增。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有学者认为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的;有的是因为有些进项即使可以抵扣,但难以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再有很多企业在试点开始之前已经购买了长期固定资产,造成当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为例,《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这两类应税项目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率,这都高于两类服务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两类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比重较大的话,抵扣之后应当是可以达到减税效果的,但实际上运输途中的邮费、过路费、人工等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导致了两类服务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当然,许多试点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进项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抵扣的企业发放补助,用补助额代替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其实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还是营改增改革时间尚短,试点范围狭窄以及企业内部对营改增改革不适应造成的。今后随着营改增全面、持续进行,这一现象会得到改变。

(二)国、地税衔接不畅

我国自1994年开始平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了均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75%和地方25%的共享税,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种分税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但随着近年来市场化深入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日益显现出了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是必由之路。但是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工作的重新划分,这给营改增在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国税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风险控制。虽然开始试点之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就进行了沟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纳税人对增值税了解越来越深入,寻求各种方法钻空子,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行为出现。并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多样,使得国税部门难以甄别发票的真假。

(三)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失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有趣现象。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地税共享税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存在争税源的行为,使得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营改增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次壮举,它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和行业分工都有重要作用。营改增从开始试点至今才进行了一年多,过程中出现阻力与挑战都是正常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时间的持续,营改增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看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试点经验,并提出解决方案,让营改增事业虽曲折,但一直前进。

参考文献:

[1]汪蔚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研究――以上海试点为例》,

[2]刘国旺.“营改增”迈向“深化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中央媒体联合采访N.中国财经报,2013年4月18日(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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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仅剩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未纳入试点。而此前中央已经明确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说2015年将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营改增是事关整个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还有诸多未尽事宜需要解决。带着营改增相关疑惑,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

金融业:税负平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几乎所有人和企业都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推进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世界很多发达国家金融业广泛采用增值税并把它当做主体税种,在金融危机后,增值税成为发达国家应对本国财政危机的重要政策工具。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金融业的重要性。

张学诞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可实现增值税链条中关键环节的贯通,有利于金融业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他指出金融业营改增的好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效改善金融企业目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由于目前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来征收,造成金融企业服务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造成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同时又要承担营业税。一旦实行营改增,只对新增的环节增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负担。二是有效化解营业税的扭曲效应。营改增后,消费者购买的金融服务中不再包含营业税,即使金融企业将税负转嫁,也能够减轻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金融企业营改增后对下游企业而言,也是利好消息,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相关行业。

对于金融产品,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核心金融业务都采取免税法。之所以对金融业增值税实行免税法,是因为在欧盟增值税是消费型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不属于消费的不征税,而金融服务不是消费,是投资或融资,因而不应纳入征税范围;其次,由于金融核心业务是隐性业务,隐性业务在增值计算和征收管理上都有较大的难度,不宜采取征税办法,所以采取免税。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难点在于金融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如果在价格后征税,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基金、期货期权、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品的收益率很难确定,即使到期也难以计算实际增值额。银行还提供各种无形服务产品,没有发票、收入,甚至都难以确定是是否纳入计税范畴。

如果开始实行增值税,目前银行开展的贵金属销售业务,按照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法”纳税,但银行从个人手中收购黄金时,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业务无法开展,只能采取黄金生产经营单位或典当行的模式。

张学诞表示,就目前的情况看,应该不会采取免征增值税的方法。从国家财政能力,以及金融利润水平来看既不现实,也无可能,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把增值税看成是生产经营税,也就是说凡是有生产、有经营活动就要征税,从而把我国金融服务纳入征税范围;一般普遍认为金融业目前是高利润行业,有理由征收税负;金融业在整个国家的税收当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是国家财政的重要基石之一。对于离岸金融业务可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与国际金融业平等竞争,以鼓励和促进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建筑业:抵扣链条不完整

有人说营改增后,最受伤的要数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主要采取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即总公司将工程项目以承包的形式分派给分公司,总公司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这种形式下,总公司仍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分散在各地的项目部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也不属于分支机构。

营业税采取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纳税人可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后采取的是机构所在地原则,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应由总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包括所有项目公司在内的建筑业收入。由于营改增后的税收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项目实际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将会影响地方税收收入。

多数情况下,建筑总公司会提供建筑所需的大部分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总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由于材料的发票是给施工方而不是建筑公司的,因此营改增后建筑公司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营业税下纳税人提供建筑业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对于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建筑施工方自行购买,多数是就地取材、当地采购。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建筑公司难以及时取得抵扣凭证,因此也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是极其普遍的客观现象。

这样一来,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将更加复杂,企业所有的采购专用发票抵扣全部汇总到总公司在当地进行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在全国各地,工作量巨大,一般建筑行业的施工时间长,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因此营改增后对税负将有很大影响。

张学诞建议,建筑业可以采取总公司和子公司相对独立的运作模式。总公司的进项税额有总机构汇总进行申报抵扣,子公司发生增值税部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抵扣。

房地产业:税负减压?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涉及到的上下游产业多,自身行业又具有经营复杂性。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构成中,土地成本占比最大,土地成本的抵扣问题是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减的核心。土地的取得方式从宏观上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取自于政府,包括“招、拍、挂”、无偿划拨等;另一种是取自于市场,包括转让、并购等。现在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是5%,营改增之后,适用的税率还没有确定,如果是11%,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上升,利润率会下降,房地产企业或转嫁税负给购房者,如果可能有足够的进项抵扣,即使税率提升到11%,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不一定会造成大规模的税负增加。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可以说建筑业是房地产业的上游,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只有两者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才能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另外,在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当中还存在一个“过渡期”的问题,很多项目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跨越了营改增的试点时间,如何处理这些跨期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和进项问题,也会对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当下顺利推进营改增有影响。

对于税率,张学诞的看法是,增值税是中性税率,增值税率的兼并,货物和劳务的税率逐渐统一,这是国际税收实践的大势所趋。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如按照原来营业税税负评议的原则,当前的改革试点新增6%和11%加上原来的13%和 17%的税率累计达到4档,将来如果把服务行业纳入试点,可能还有更多新的税率。可以说4档税率违背了中性税率的原则,会引发企业分项目寻租的危险。对于政策制定来说,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应该设置一个坚固各方的中间值。

生活服务业:降负最直接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医疗教育、家政服务业、洗染业、美发美容业、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维修服务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业等服务业态。这些行业经营者分散、单店规模小、但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是其主要特点。

过去的营业税有重复征收的部分,营改增的目的是使税赋更加合理,从原理上来说,由于原本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率是5%,而营改增之后,由于简易征收法规定的增值税率为3%,从减税结构上来看,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海为例,有64.1%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或基本不变,24.2%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3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部实现减负,其中48%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成为“营改增”最大受益群体。

“企业税负减轻的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下降。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虽有所调整,但由于营改增使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增加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使可抵扣进项税增加,实际税负也明显减轻。”胡怡建表示。

央地关系重构

作为地方政府掌握的主要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大致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政府掌握的唯一的主体税种便进入到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序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将进入共享税收入范围。

尽管目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收入“还给”地方政府,但在体制上,地方政府的财源仍被“挖掉”一块。失掉了这一大块税收支撑,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将可能被打破。

张学诞表示,在营改增之前,如2011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本机税收收入的比例为33%,营业税实际上是省级政府的主要税种,按营改增的进度安排,在2015年底完成营改增的任务,到时,地方政府将会失去主要税税收来源。尽管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增值税后仍然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但这毕竟是过渡性措施,未来要么开设新税种,如开征零售税等,要么改造现有税种,使之成为省级政府主体税种,要么调整财政体制。

但开征新税种在当下可能会遇到一定阻力,短期内调整财政体制也会有一定的困难,比较现实的选择恐怕只能是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革后作为省级政府主体税种。从现在税种来看,各方面比较而言,消费税就是一个可选的税种,但必须是经过改良后的消费税。张学诞认为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改良,即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和调整征收环节。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税率,一方面起到对消费的一定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使消费税收入具有一定规模。而调整征收环节,一方面为克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缺陷,也为消费税作为省级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创造了条件。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应当如何改革,从而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

1994年我国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至今已经走过了20年,在这期间虽然部分税种有过调整,比如所得税收入分享的调整,就整个税收分配来看,仍然维持着1994年分税制框架。随着营改增大幅度的税制调整及税收分配的变化,原来分税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呈现出很多不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税制改革的障碍,恰逢此时,是时候考虑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关系进行适度的改革与调整。

十报告中指出,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具体来看,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理顺和优化收入划份上,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结合营改增改革,对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体制是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的制度安排,也是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体系是20年前分税制时确立的单一集权体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方面,存在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税收立法权保障,收入划分不稳固,收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12年由上海试点进而向全国推进的营改增,既是消除产业重复征税,合理税法支付,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税制改革,又是倒逼现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营改增范文4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活动,并且预计将在2013年8月1日于全国推行。由于本次的改革活动,是将原营业税的某些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相关的规定上,与原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都有一定差异。

一、纳税人分类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以销售额作为区分标准。

原增值税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而对于营改增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则必须达到500万元,销售额标准大大提高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在本次的营改增活动中,将之前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定义为一般计税法。

2.在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中新增加了一条: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营改增中沿用了原营业税对于差额征税的规定。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对于原来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劳务、业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原增值税中只有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规定,而在营改增中则将原规定改为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此将价格偏高也纳入了不合理的范围,并且将无正当理由重新定义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所谓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借鉴了国际上反避税条款的相关概念,对“可能存在的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

5.在营改增中新增加了“非营业活动”的概念。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在原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中,只有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6.原增值税的规定中并无涉及起征点,而在营改增中则沿用了原营业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税收征收管理

1.应税服务原应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沿用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地点沿用了原增值税的规定,分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

4.纳税期限沿用了原增值税的规定,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范文5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混业经营、油气田企业、销售额、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跨年度租赁、非固定业户等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二、符合以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三、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办法》又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包括:

1、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营改增范文6

“营改增”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头戏,自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开展试点以来,一直稳步推进。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而且这项改革契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拉长产业链带动需求扩大、创造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加就业岗位;还可以通过规范和统一税制,解决重复征税的多年“痼疾”,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既可以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未来发展增添持续动能。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被认为是“最复杂”的4个行业,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以房地产和建筑业为例,这两个行业里的砖瓦、白灰、沙石、土方等原材料大多是由个人或者个体户提供的,很难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较而言,金融业是“营改增”难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因为不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还是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金融机构的客户大部分都是个人,像房地产和建筑业一样,这些个人群体客户是无法给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般来说,“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要比之前的营业税税率高,不过在增值税的税制下,企业要缴纳的税费,是销售环节应缴的税额与购买环节应缴的税额之间的差,也就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换而言之,虽然税率变高了,但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来降低实际税负。能否将进项税额进行充分抵扣,是企业税负能否降低的关键。

而在此前一些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里,不少企业都抱怨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使得税负不降反增。而进项抵扣的问题

在剩下的这4个行业里可能更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紧,任务重;业态情况复杂,难度大于以往。如何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尤其是对接好纳税人的“最后一公分”?如何拿下这“最难啃的硬骨头”,实现平稳过渡?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一行于5月18日,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国税局一探究竟。

多措并举 应对“营改增”挑战

作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全面“营改增”给卫东区国税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与挑战。卫东区国税局局长李现军告诉记者,卫东区国税局原有7700多纳税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将激增1800多户,增加近24%。在人员不变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将大大增加;许多工作,对于国税部门也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工作人员需要大量时间去学习。此外,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还有很多新增的纳税人过去基本没接触过增值税,对政策不太熟悉;原来的纳税人担心纳税习惯及地点会发生改变等问题。

面对挑战,卫东区国税局迅速落实“营改增”相关部署,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应对工作。

首先,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营改增”工作团队,对“营改增”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讲清讲明“营改增”扩围的内容、目的、意义和作用,切实把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和行动统一到“营改增”安排部署上来;按照上级的“营改增”实施方案,迅速制定全局“营改增”任务分解表,按目标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时间意识,“挂图”作战、“看表”作业,将各项任务逐条分解到岗、到人,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

其次,做好摸底调查。采用税政科牵头、税务分局配合的方式,全面摸底调查“营改增”企业数据,成立两人一组调查核实小组,采取纳税人上门办税和主动调查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辅导纳税人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核实基础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情况,确认一户、修改一户、记录一户;实行不定期跟踪、抽查、验收等方式,跟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持续统计试点运行情况,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下一步信息补录、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配发等提前做好准备。

再次,强化协调沟通,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认真学习地税部门的管理经验;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在市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做好相关规定动作;加强内部科室分局之间的协调,形成整体联动,力争平稳过渡,实现无缝对接。

最后,做好多项保障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做到防微杜渐;加强技术保障,做好信息支撑;加强政策宣传,根据初步掌握的“营改增”纳税人对政策宣传与辅导的需求,印制宣传资料,利用纳税人学堂、QQ群等各种渠道帮助企业提升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为纳税人提供专门咨询、服务窗口,为“营改增”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为了让纳税人深入了解相关涉税事宜,卫东区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举办“卫东区纳税人学堂”,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新政策及业务辅导。讲座内容涵盖“营改增”企业办理国税信息确认、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发行等涉税流程的解读;国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一照一码”办理事项的培训;“营改增”地税业务注意事项等。作为卫东区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开展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卫东区纳税人学堂”采取“主学堂、分学堂”的办班模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重点开展“营改增”涉税业务、“一照一码”实施后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等专题培训,仅4月份就进行了7次对纳税人的培训。

李现军告诉记者,继5月1日“营改增”税制转换“首战告捷”后,卫东区国税局继续发扬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精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短板改进、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营改增”平稳运行。

首先,局领导挂帅督导“营改增”运行情况,指导对相关工作进行地毯式的梳理和排查。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申报、开票、纳税服务、舆情等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和宣传报道、培训工作等2个专项方案。打破原有科室,组建应急小组、专家团队和服务增补岗,力保办税服务秩序平稳。

其次,在原有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咨询台、专职导税员、绿色通道的同时,启用“营改增”备用办税服务厅,抽调办理发票业务及相关系统操作熟练的业务骨干,组成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组,专门解决“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继续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最后,强化后续管理。持续加强日常监控,开展“营改增”回头看活动,通过对近阶段工作的认真总结和纳税人反映问题的研究分析,归纳出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过渡期政策运用等近10个预警项目。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摸和有重点的风险应对,指导企业完善涉税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涉税风险。持续加强业务辅导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对“营改增”纳税人开展政策辅导培训,逐户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申报等方面“一对一”服务,帮助其做好纳税申报,确保其开得出票、算得清账、缴得了税。

截至5月18日,卫东区国税局“营改增”后各项办税服务平稳有序,各开票系统运行顺畅,成功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3066户次。李现军告诉记者,这些工作能够顺利完成,除了得益于全局上下奋力工作外,还与精心打造的“全职能大厅”密不可分。

创新服务 打造“全职能大厅”

自2013年8月以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纳税人期盼通过国税与地税合作,解决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三多”问题,即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推进国税与地税合作,加强区域经济税收分析,为地方政府调结构、转方式、增税源提供完整科学的决策参考,进而为推动政府部门间合作树立榜样。而基层税务机关则希望通过国地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征管互助,解决“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征管效率。

如何解决各方期盼?如何探索创新,更好地深化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解决“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组织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组织人员外地取经,平顶山市卫东区国税局领导班子一致同意把大厅改造作为区局2015年头等大事抓早、抓好、抓实,倾力打造全省优秀办税服务大厅,用“全职能大厅”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用专家团队化解“最难啃的硬骨头”,及时解决“疑难杂症”;用“一体化”服务对接好纳税人的“最后一公分”,解决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三多”问题,解决“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思路决定出路,方式决定速度。在办税服务厅的建设上,卫东区国税局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实践,以全面落实全国纳税服务规范为指导,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有利于提高征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税务部门形象为出发点,积极行动,狠抓落实,用六个“一体化”打造出升级版“一站式”全职能办税服务大厅。

业务科室、税务分局与大厅“一体化”办公。该局进一步拓宽省局提出的“科室围绕大厅转、大厅围绕纳税人转”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对办税大厅扩容分区,将区局的税政科、法规科、征管科及5个税源管理分局在办税大厅设置办公区域,与大厅“一体化”办公,让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在办税大厅实现,变纳税人上楼找人办事为税务人员下楼为纳税人服务,实现了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完毕,减少了纳税人“多门串”“多头跑”。通过实践证明,此举确实达到了纳税服务和征管质效双提升的效果。

前台与后台“一体化”办事。对于前台受理、后台流转调查核实的涉税业务,原来的模式是大厅受理后第二天再转管理部门或需要调查核实部门,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当场发现的征管问题由于管理部门或调查核实部门与大厅分散办公,无法及时进行沟通反馈,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在机构“一体化”的模式下,前台与后台业务办理也实现了“一体化”,在办税服务厅内就直接进行流转传递,做到了时间零时差、空间零距离。同时,增加了流转类涉税业务终身部门预审制,纳税人到大厅办理流转类业务时,如果有疑问可先由导税人员将纳税人引导至办公区域相关业务的终审部门(如税政科),由该部门对纳税人所备资料进行预审、辅导解答,然后纳税人再去窗口办理。这样既解决了纳税人可能因为资料准备问题造成的重复排队,也解决了大厅窗口人员对业务把握不准确造成纳税人多头重复跑的问题。在处理一些需要前、后台或多个部门之间流转的事项时,办税大厅办公区域的业务科室可以随时沟通协调,让业务流转顺畅,处理及时,基本上省掉部门之间的流转所消耗掉的时间。尤其是在金三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处理一些虽已向纳税人承诺为即办、金三系统却依然需要流转的事项时,更能体现出办事效率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