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流日记范例6篇

非主流日记

非主流日记范文1

一、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购买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能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3.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补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造成了非正常溢价,从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源于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同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从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 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 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飙升为9.7元/股。由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此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进行市场询价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这样的询价方式也就成为了制度缺陷。

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问题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3.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4.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笔者认为,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5.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及其评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问题。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笔者认为,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非主流日记范文2

共同保险业务中一般份额最大的保险人被称为主承保人,即首席承保人,是指在财产保险承保条款上带头接受保险的人。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

(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表现为,共同保险人、投保人及经纪公司等就保险相关条款达成协议,各共同保险人签订共同保险协议,并由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承诺生效日期即保单起保日期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根据保险原理的有关解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缴纳为生效条件的。

综上,结合会计相关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三个基本条件,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保单起保日即已经满足。因此在一般条件下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除非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可靠计量等特殊情况。

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承诺生效日即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于保单起保日起即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金额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依据为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不构成对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分期保费如果在保险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必须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仅是部分承担风险,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相应保费收入。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共保业务中保险分期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分期通常仅为保费缴费金额的时间分期,并非对保险责任的分期,故对于存在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我们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并非按照发票实际开具及收付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各共同保险人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承担份额比例分别确认保费收入,涉及到相关保险合同修改的,主承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非主承保人并得到相关书面确认。

(三)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业务实践中,保费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公司收取。同时,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的开具原则上要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发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发票。

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及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确认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收到投保人或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应承担保险份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剩余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的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费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主承保方依据各共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比例划出代收保费后应当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等。

2. 非主承保方根据实际收到的份额内保费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涉及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

二、共保业务中的保单费用确认分析

保单费用一般包括经纪费、出单费、营业税金、咨询及防灾防损费等,应当依据共保承保比例及权责发生制等要求据实入账确认。

(一)共保经纪费业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大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或者为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则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经纪费佣金。这是共保业务中经纪费支出发生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经纪费的主要结算形式分为主承保统一结算及各共保方单独结算两种,同时严格禁止与保费轧差后净费结算。

票据开具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共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主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由主承保方负责相关资金的统一收付已成为该类型业务处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基于发票及行业合规要求,可在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出具发票时提供列示各共保方经纪费比例金额的详细发票明细单给主承保方;主承保方在收取代付的各承保方经纪费时提供相关复印件、收款收据、分割单等。

主承保人与非主承保人依据权责发生制及与保费收入相关性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经纪公司经纪费后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主承保方根据份额内承担经纪费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在支付首期保费相关经纪费后,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首期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收到非主承保方划来经纪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

2. 非主承保方应当根据所承担份额保费支付对应经纪费。涉及到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支付首期保费时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二)共保出单费业务处理

一般共保协议中,主承保人会向非主承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出单费,用于保单出单打印,与经纪公司、投保人日常业务交流中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在主承保方向非主承保提供出单费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后确认相关收入、费用。

主承保方出具出单费发票后应当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只有在实际发生相关出单费用支出时借记相关“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收支两条线的会计处理模式更加及时准确的反映出经济业务实质。

非主承保方收到出单费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三)共保业务营业税金处理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按照相关性原则共保业务的营业税金计提与保险业务收入完全配比,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各险种份额内保费收入确认的期间、金额,根据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比例自行计提和缴纳。不按照一般意义上的“以票定税”计提和缴纳,考虑经济效益原则,也不采用主承保代缴和划收等方式处理。

(四)共保业务咨询及防灾防损费业务处理

按照共保协议约定,主承保人或者经纪公司会按被保险人的要求,组织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或防灾防损服务。该类服务按照共保原则需要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共保业务比例承担。

在实际咨询或防灾防损发生时,由专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出具发票划分至各共保方,由各共保方凭借相关票据分别支付确认相关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出单费或防灾防损费”,涉及代收代付的各共保方之间进行相关资金划转。

(五)共保业务退保费业务处理

涉及到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共保业务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要求时,由主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递交非主承保人,非主承保人依据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等,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保险业务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非主流日记范文3

足球流氓

6月27日,英格兰以1∶4不敌宿敌德国,无缘晋级。图为曼城足球流氓斗殴事件当中,一名球迷血流满面。

误判

6月27日,南非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英格兰对德国的比赛第39分钟,出现极具争议的一幕,英格兰队兰帕德在外的吊门打在横梁下沿弹进门里又弹出,主裁判拉里昂达误判此球未进。

、爱滋病

南非目前的人数为10万,易的猖獗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艾滋病传播的忧心。南非平均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是HIV病毒带原者,中的HIV带原者更多,平均四个中就有一个。而且南非还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图为一名背后画有英格兰国旗的。

踩踏事件

6月6日,南非约翰内斯堡,2010世界杯热身赛,尼日利亚Vs朝鲜,球迷进场时发生混乱,发生严重踩踏事件。

功利足球

打法丑陋的本届世界杯,刮起“功利足球”旋风,场面好看不重要,粗野防守成了很多一贯崇尚进攻球队的重要手段。

抢劫

南非的安全问题一向不尽如人意,当世界杯大幕刚刚拉开之时,满怀报道热情的几名中国记者就惨遭抢劫。而当球赛激战正酣之时,又一名中国记者的高级相机被盗,损失超3万元。图为中国记者被洗劫的行李箱。

保安罢工

6月14日,千名南非世界杯工人在德班大球场内部停车场内举行大罢工,抗议南非世界杯组委会不守信用,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过于低廉。

东道主赛事冷清

6月22日,南非布隆方丹,2010世界杯小组赛A组末轮,法国1∶2东道主南非。入场球迷如此之少以至于看台上出现大片空座。这在历届世界杯上东道主的比赛中从未出现过。

非主流日记范文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进行修门的过程中,遵循的是不仅仅要使新的体系与1993SNA统一的原则,同时还考虑到则政分析家不断扩大的需要、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介绍的体系做了大量更新和扩展,其中主要修改的有以卜几个方而:对政府则政统计体系记录的单位和经济事件的范I、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定义、分类和平衡项日进行了重大调整。

    1.单位的范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单位的范围侧重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界定的广义政府部门,其定义以机构单位的概念为基础。广义政府部门包括全部居民政府的一位和由政府控制井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的全部居民非营利机构。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范围是在职能的基础上界定的,它包括履行政府职能的全部单位。在原则上,只包括与政府职能自接有关那此交易。这意味着不包括那此不代表则政政策实行的交易,特别是,与货币当局和其他存款金融机构的职能有关的所有交易都不包括在内。

    另外由于修改前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定义的基础不同,从而两者对超国家当局的处理也存在着不同。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超国家当局不包括在在何国家当中;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由超国家组织在一国履行政府职能带来的交易包括在该国的统计数抓中。

    2.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记录交易和其他经济流m:的时间由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也就说,流量在经济价格被创造、转换、交换、转移和消失时记录。而在《1986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交易在收到和支出现金时记录。相比而言,权责发生制的记录时间与资源实际流动的时间相符能够很好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而现金收付制的记录时间可能严重偏离有关经济话动和交易的时间。另外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之所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与SNA1993保持一致,在SNA 1993中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也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3.事件的范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事件的范围比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更为广’泛,因为修改后的体系包括影响资产、负债、收入或开支的全部经济事件,而不是仪仪包括由现金交易代表的那此事件。例如,将易货交易及商品和服务的赠与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仪有选择地包括一此实物交易,并且是作为备忘项日。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包括其他经济流量,所谓其他经济流量是指除交易外影响一个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值存量的所有流量。为了使会计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完全协调,必须包括其他经济流量。根据定义,其他经济流量是非现金事件,因此它们井不作为《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组成部分进行统计。

    4.定值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资产和负债按当前市场价格定值,包括可能具有不同名义价伯的债券。而贷款由于一般不进行交易,因此不具有市场价伯,它们按名义价值记录。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债券总是按债务到期时政府须支付的数额定值,这可能既不同于名义价值,也不同于当前市场价值。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规定将债券的名义价值作为备忘项日记录。

    5.记录流量的总额和净额

    关于流量是按总额表述还是按净额表述,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大部分处理是相同的。主要不同在于市场基层单位的销竹和开支。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市场基层单位的销竹和生产成木按总额分别表示收入和开支。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如果销竹减去生产成木的净额为正数,则作为收入记录;如果为负数,则作为支出记录。

    6.流量和存量的统一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是完全统一的体系,因为可以从会计期初的存m:数抓与该期间发生的流量中得出会计期末的存量:数抓。由于这种统一,影响广义政府部门的则务业绩、则务状况和流动性状的全部事件都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所包括的存量数抓限于债务,债务存量的变化往往不能与所记录的流量相互协调,需要提供补充性表格来说明完成这种协调所需要的其他数抓。

    7.定义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收入是交易带来的净伯增加。因此,收入包括赠与,但却不包括来自处理非金融资产的所得。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定义为除赠与外所有不需偿付的款项。因此,收入包括来自处置非金融资产的所得。

    类似地,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开支是交易带来的净伯卜降。购买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净信不视为开支交易。“开支”一词取代了《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支出”,因为它与权责发生制记录的联系更为密切,并表明非金融资产交易不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将支出定义为所有不需偿付的款项,包括购买非金融资产。

    8.分类

    修改前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收入的分类有很大不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分为税收入、非税收入和资本收入,赠与构成单独的非收入类。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进一步分为税收、社会保险交款、赠与和其他收入。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开支/支出都按两种方式分类:按职能和交易的经济性质。在两个《手册》中,按职能进行的分类都采用联合国颁布的《政府职能分类》。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对由交易带来的非金融资产变化进行了新的分类,因为它们不划为收入或开支。新的分类采用《 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的相应分类,以交易涉及的资产类别为基础。

    贷款减还款是《1986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代表出于政策日的获得的金融资产净额的一个交易类别,与支出划在一起以计算总额的一个交易类别,与支出划在一起以计算总赤字/盈余。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这此交易与其他金融资产交易划在一起。

    9.平衡项日

    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尽昔规定了其他平衡项日,但是分析框架仪侧重于一个平衡项日(总赤字/盈余)。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分析框架以几个平衡项日为特色,其中,《政府运营表》包括净运行余额(它定义为收入减开支,代表交易带来的净伯变化)和净贷款/借款(它定义为获得的金融资产净额减产生的负债净额,获净运行余额减获得的非金融资产净额);《现金来源和使用表》包括现金盈余/赤字,以反映政府运营表带来的现金流量的余额以及获得的非金融资产净额。除了不剔除贷款和还款交易带来的现金净流出以外,它类似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的总赤字/盈余。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另一个平衡项日是总余额定义为因重新安排出于公共政策日的而进行的资产和负债交易从而经过调整的净贷款/借款。伯得汁意的是,私有化的全部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竹)。

    作为金融项日包括在内;以贷款形式提供的补贴确定为开支。它相当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的总赤字/盈余,但却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其他平衡项日包括净伯、金融净伯、基木余额和储蓄,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却没有类似的平衡项日。

    10.与其他统计体系的协调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与其他国际宏观经济统计体系相互协调。也就是说,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为则政分析服务这一日标卜,基木概念、定义和管理.与其他宏观经济统计体系尽可能相同,与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相互协调的其他统计手册有《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和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主要遵循1968年《国民帐户体系》,但是两者协调的程度要低得多,主要是由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采用现金收付制记录。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和与之相互协调的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之间的主要差异是它们所采用的分类以及随之而来的平衡项日。例如,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税收分类和《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有较大的不同,但两个体系的税收定义相同。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退休计划和外商自接投资收益再投资的处理不同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的处理,结果,两个体系中的净贷款/借款不同。

    此外,由于涵盖范围不同,但是,其内涵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比在《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中要小

    二、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之间的差异

    尽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修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过程中尽可能使其与1993 SNA保持一致,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两者还是存在着一此差异,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两个体系对生产相关交易的登录不同

    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不把中间消耗或产出作为开支类别,但是在1993 SNA中,却把中间消耗或产出列为开支以扣除、虽然政府则政统计支出类别“货物和服务的用途”与1993 SNA中的中间消费最接近,但它与库存的处理以及则政和保险服务的消费有根木的区别。此外,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对自给性资本形成的处理影响到对一此项日登录的比较。1993 SNA将自给性资本形成中的支出、固定资木消费和雇员报酬登录为中间消费,而政府则政统计系统则登录为购置固定资产。

    2.两个体系对社会保险的处理不同

    在1993 SNA中,社会保险计划收到的所有社会缴款都被视为经常性流入(资源),社会保险计划支付的所有社会福利都被视为经常性流出(使用),尽答提供退休福利的计划的收支相当于计划的负债变化。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对提供退休福利的计划的缴款和这此计划支付的福利被视为是负债的变化,而不是收入和支出。此外,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以同样方式处理向政府雇员提供退休福利的无基金计划和有基金计划,确认为米来提供福利所负的债务,而1993 SNA不承认这此债务。

非主流日记范文5

【关键词】住民票制度;暂(居)住制度;比较;启示

户籍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具有根本性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日本古代的户籍制度是受中国唐代户籍制度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本户籍制度开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户籍制度接轨,实行人口居住和迁徙自由政策。日本同样实行户籍制度,但不具备中国户籍制度调控城市化人口流向和流量的阀门功能。因此,比较和借鉴日本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深有裨益。

一、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概述

1、日本住民票制度

当代日本户籍分为“本籍地”和“住民票”两个部分。“本籍地”相当于我们认为的籍贯,但这个籍贯是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由改变的。而“住民票”上的地址显示的是公民现在的确切住址,即人身在何方。日本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1]

“住民票”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上面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实行典型的“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但办理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国民在搬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日本人的“住民票”是完全随住址移动的,国民迁移应先申请迁出证明,注明迁出原因、迁出人数和迁往地址,搬入新住址后14日内到新居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登记非常详细,这样也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日本人口流动虽然自由,但户籍制度很严格,任何人无论走到哪里,其行踪都在政府控制之下。[2]

日本通过出台的“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确保每个居民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自己的合法身份,都可以落地生根。

2、我国暂(居)住制度

暂住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佣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要进行处罚。

收容遣送在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初就存在,当时主要是收容散兵游勇、、吸毒者和游民、乞丐等,1982年5月中国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为法规,之后又延续了20多年。根据收容遣送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因孙志刚事件,中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2008年以来,湖南、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对流动人口取消了暂住证制度,代之而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是对暂住证的一种改革和进步。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比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更多的权益。[3]

二、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比较

1、二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制度的性质方面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属于行政登记制度。日本住民票制度是日本户籍管理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证了日本人口流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日本行政当局与居民的有效互动,即享受当地各种优惠政策与遵守当地的行政措施与法令。我国所有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学习务工经商,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证,这表明我国暂(居)住制度是行政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主要措施。

其次,从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来看,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都是为了反映实际居住或暂住的状况,从而更好的进行人口管理。

再者,从需要办理住民票或暂(居)住证的登记地来看,二者都需要向基层政府或基层社区进行登记。

2、二者的不同点

由上文对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的概述中可知,二者在形式上的不同点表现在,日本统一实行住民票,我国各个省市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暂住表(暂住证)或者(居民证);日本住民票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日本全体人口,管理的机构是法务局,我国暂(居)住制度仅仅是针对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地的一部分人口,而管理的机构是警察部门。

日本住民票制度要求公民在迁入另一座城市前,首先要带上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户籍所在的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注明迁出的原因和计划前往的地址;搬入新住址后要到新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信息登记要求十分详细,这样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如果住址发生了变化而不改变住民票的相关信息,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会给办理健康保险和纳税带来很多麻烦。日本以“全民医疗、全民养老”为目标建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深人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都道府县到区市叮村都设置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和福利设施,为居民的福利提供服务。(下转第207页)

(上接第205页)居民搬到一个新住地,首先要去所在地的政府役所报到,这不光是基于治安的考虑,还因为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都由此负责。而且在此登记之后,便成为这一社区的一分子了。

我国暂(居)住制度与之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不仅人口信息登记的非常简单而且暂住人口基本没有与常住人口相应的社会待遇。由于这些差别而导致的两种制度的效果也显而易见,日本因为迁入居民享受当地的各种优惠政策,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意识,居民都主动进行登记,这也是日本社会治安良好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暂住人口往往逃避登记,一方面不利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工作难度加大。

三、日本住民票制度对我国流动人口暂(居)住制度改革的启示

通过与日本住民票制度的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到日本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及人文性。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使我国的流动人口居住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建设。

1、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服务与管理并重。中国公民既是户口管理的对象,又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如何管理社会、为国家各级机构行使职权服务,更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改革暂(居)住制度要求在实行暂(居)住证的前提下,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赋予暂(居)住证持用人员以平等的市民待遇或部分待遇。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理暂(居)住证,从而达到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效果。

2、改革暂住流动人口的权益待遇,并逐步与户籍脱钩。大力推进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改革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以及选举等制度,以实际居住地(可附加一定的居住期限)而不是户籍地来决定公民享受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空间地域范围。相应地,将暂(居)住证制度改造为社区居住证制度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4]

3、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例如成立人口管理的事务性机构,让户籍管理与公安部门脱钩。一方面由于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暂住证以来,出现了城镇部门严重腐败现象,特别是公安部门,借外来人员的“暂住”特点,利用暴力借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利益、权利和权力,民众对之怨言颇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采集量大,而警力有限,两者的冲突导致大量具体管理工作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通过实现登记机构的“非警化”,目的是确保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与管理效果的统一。

注释:

[1] 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 陈祥松.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管理伦理问题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4] 伍先江.轮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44.

【参考文献】

[1]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雷.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非主流日记范文6

选民登记是指确认公民享有选举权的一道法律程序,现代法治国家的选举制度中都有关于选民登记的程序规定。任何民主的选举都必须建立在及时而又准确的选民登记基础之上,没有选民登记的顺利进行和完成,选举的其他环节就无法继续。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模式及有关理论

选民登记(VoterRegistration(USA)or;RegistrationofElectors(UK);Electoralenrolment(AU))的模式一般可分为自愿登记和自动登记二类。

自愿登记指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在法定时间内自愿前往选举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制度。实行自愿登记的理论依据是:选举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当然权利,不应被任意限制与剥夺。由于对权利的来源与限制的认识不同,又分本源权利说和既得权利说。本源权利说认为作为自然权利的选举权是绝对、抽象的,无须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既得权利说则认为选举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主张选举权是相对和现实的,应当受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论哪种权利学说,都认为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和责任,公民是否登记并投票的权利由其自己决定,因此登记选民资格的责任也在公民自己。实行这种自愿登记的国家主要有美国(部分州)、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及非洲的一些国家。

自动登记是指选举管理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主动登记合格选民的制度。其理论依据是:公民必须要参加投票活动,合格选民有义务要进行登记。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权是公民受国家委托而必须履行的义务,被授予选举权的公民参加选举就是在依法履行社会的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这种社会义务学说,国家可以基于社会利益规定选民的资格,对参加选举做出必要的限制如国籍、年龄、住所等,同时选民也负有参加选举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在此理论基础上的自动登记也被称作是强制登记。英国、澳大利亚及印度等英联邦国家采取的是自动登记制度,尤其是澳大利亚的选民强制登记模式最具有代表性。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选举权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由于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的设立因为关系到公共利益而具有公权的性质;对公民个人来说,是一项权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根据这一学说,既然选举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对选举权的侵犯或疏漏都应获是法律的救济;既然参加选举是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那么公民不得转让、委托或放弃选举权。从我国目前的选民登记模式看,是以选举机构主动登记选民为主的模式,但又没有强制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选民不登记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因此蕴含着公民权利自愿行使的理念。

无论是自愿登记还是自动登记,都各有利弊。自愿登记强调选民对自己行为负责,国家和社会在选民登记时的负担相对要轻得多,但是带来的后果是较低的参选率,有时会使操纵选举和舞弊行为盛行;自动登记强调的是国家主动干预和公民主动履行义务,与国家人口管理的程度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保证了高参选率,但问题是国家负担较重,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不久前柬埔寨举行的全国大选中,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模式。虽然该国在选举前已经登记了630万选民,相对该国1200万人民而言,选民登记率勉强超过50%。李凡先生《柬埔寨选举观察报告》中对该国的选举情景描述是:“选民进入投票站以后要依次出示身份证和其它选举规定有效的证件,并在选民登记册上找到选民的名字加以注销,然后领取选票。”但是,这种选民在现场出示有效证件领取选票并在选民登记册上核销名字的做法,使得投票过程显得较为缓慢。非洲的尼日利亚共和国在今年4月举行了总统和州长大选。从伊佩庄先生在《关于尼日利亚大选的观察报告》中所述的该国选举日当天,“选民手持选民证排队等候;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工作人员在领取选票后的选民拇指盖上涂上特制墨水,以避免重复领取选票”等做法来看,该国实行的也是选民自愿登记制度。尼日利亚共有一亿三千万人口,根据该国2002年颁布的选举规则,在4月19日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共收到选民登记申请6780万份,正式登记选民6082万人,比1999年的大选登记选民多出了2200多万人,尽管如此,登记率仍不足50%。此外,由于尼日利亚从未组织过正规的人口普查,政府部门也没有系统全面的人口资料,从而使选民登记变得异常困难,选民登记的错误率很高。

二、我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

《辞海》中对人口的定义为“地球上某一区域人的数量的总和”。因此,人们一般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待人口问题。但从人口学的意义来看,还可以从人口的数量、人口的素质、人口的分布、人口的结构、人口的迁移和人口的发展六个方面因素来研究。人口流动和流动人口都是从人口的数量和人口的迁移变化状态来考量的,但二者的含义却不一样。人口流动是指本地或外来人口处于区域性的动态变化之中的状态;而流动人口从广义上看,是指一定期限内在本地居住的非户籍地或非常住地的外来人口以及实际已迁居外地但户籍仍在原地的外出人口。本文从选民登记意义上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非户籍地的外来暂住人口。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人口的管理处于相对静态之中,基于这种户籍管理制度而设计的选举制度中的选民登记很少出现错登、漏登或重登的情况,也不存在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人口的流动也在不断增加与变化。城市化不单纯是指农民进城,它意味着国民经济增长模式、国民生活形态和国民意识的重大转变。城市化进程必然要带来人口的大量流动,有关资料显示,深圳作为国内最早的经济特区和移民城市,其流动人口所占比例非常大:截止2000年底止,深圳全市常住人口432.9万,其中户籍人口124万,暂住人口308.9万,暂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71.4%。到2002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达到504万,其中户籍人口140万,暂住人口364万,暂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72.2%。

一方面,城市化为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提供和创造了大量的建筑业、工业就业岗位,使人口流动由农村和小城镇趋向大中城市;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和其他流动打工经商者,是城市的重要纳税者,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这样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如果游离于他们所生活的城市之外,对城市的管理和稳定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要让这部分人融入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回应和保障,使他们关心所在城市的发展,就不能不关注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中他们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否能以实现就显得十分重要。

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人口流动给各地的选民登记带来许多困难。由于现行《选举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的规定,我国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仍然囿于以户籍登记为主的方式,且五花八门,情况十分复杂:那些不在户口地工作或生活的人经选区选举委员会按照户口资料主动登记为选民,但这部分选民一般只能通过委托投票来参选,其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而非当地户籍的外来暂住人员,因为不可能回原籍参选,加上有些地方虽然规定一定工作或生活年限的外来人员,可以凭原籍的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在的暂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是由于受选举利益的关联性及程序设计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外来人员一般都不可能专门为此回原籍去开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因此,这部分人的选举权利实际上无法得到保障。从这二方面来看,如果不解决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表面上的高参选率所掩盖着的是相当一部分选民权利的失落,他们的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相反是被法律或规则的排斥在选举之外。

深圳2003年的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有9名暂住人员当选为区人大代表,其中外来打工妹陈彩琼被当选为所在选区龙岗区的人大代表虽有浓重的制度安排色彩,但对于如何维护流动人口中外来人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仍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然,陈彩琼在作为“另选他人”参选前,是否进行过选民登记,也就是说陈彩琼的选民资格是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尚有不同说法,因此,她的当选和所在选区的选举显然存在是否有效的疑问。这种局面的产生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深圳的陈彩琼等暂住人口参选并当选为人大代表及武汉市数十名外来人员当选为区人大代表等事件的出现,提出了我们该如何帮助包括外来人口在内的公民增强权利意识,如何在选民登记中维护流动人口中的外来人员的选举权利,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立法机关以及选举组织机构应当从法律规则和选举技术的层面加以充分考虑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国外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基本模式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来看,国民人口基本上都经历了从乡村到城市,再从分散的中小城市到大的中心城市集中的过程,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绕过城市化这一过程而走上现代化之路。城市化进程必然要带来人口的大量流动,从互联网所搜索到的信息来看,西方国家的选民登记制度已经完成了由静态登记向动态登记的转换。仅以美国为例,独立选举登记机构的常设,唯一终身的公民社会保障号,网络化选民资格登记方式的使用及在多种途径公布选民名单(包括网上查询选民名单)等做法,使得美国流动人口中的选民登记变得十分的便利,既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也避免了人口流动带来的登记困难。美国各个州选举事务所(StateBoardofElections)都有其独立的网站,这些网站的网页内容十分丰富,除了登载有关选举的法律和规则、程序外,还有选举基本知识方面的介绍。例如:谁需要登记?(Whohastoenroll)为什么要登记?(Whytoenroll)如何及在那里登记?(HowandWheretoEnroll)等等。同时,每次选举前,选举事务所都会在网上公布选民登记时间及投票时间,选民既可以亲自到选举机构去登记,也可以在网上登记,还可以下载登记表格填写后邮寄给选举办公室,并且可以在网上查询各选区的选民名单。

美国的马里兰州(StateofMaryland)的选举网站上,对本地及在海外的居民,非本地居民,正在服役的本地居民及学生等人员的选民登记(VoterRegistration)做了详细的介绍。如非本地居民(Non-Marylandresidents)的选民资格,除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在选举日前的最后一天满18周岁及没有犯美国刑法所规定的如破坏选举、欺骗或贪污等罪行外,还应在本地有住宅及纳税记录。符合上述资格的非本地居民登记时,只须提供诸如银行帐号、保险单或驾驶执照或其他政府证明文件副本之一即可。

美国的华盛顿州、乔治亚州等均在网上公布选民登记的电子表格,供选民自愿登记申请使用。如乔治亚州的选举事务所提示选民,根据该州的《选民登记规则》,首次登记选民资格的选民在递交申请前,须附上下列表明选民名字和地址的有效文件的副本之一,如带有ID号码的照片、银行对帐单、薪金支票或政府的证明文件等即可。华盛顿州则规定可以下载打印申请登记表格寄达选举办公室,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网上表格,但不允许以传真方式递交登记申请。

英国的选民登记在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则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如军人选民在选民的居住时间至少是一个月,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至少应有三个月。

同是英联邦国家的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强制选民登记制度,即选民必须主动登记,有关选民信息的任何变化必须主动申报。选民必须参加投票,无故不投票者处以20澳元(约合100元人民币)罚款。不交罚款者,将被澳大利亚独立的选举机构AEC(AustralianElectoralCommission)到法庭,处以更高的罚款或其他处罚。同时,网上登记和申报选民信息变化等方式,也解决了澳大利亚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

世界上发达国家对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各种程序和模式设计,充分运用了现代信息化的技术,体现了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保障,也为我国解决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难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选民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人口信息资源是社会最宝贵的基础资源,外来人口的信息化管理为我国直接选举中的流动人口选民登记提供了重要路径,而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也为流动人口选民登记提供了改革的基础。同时,今年6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二种功能”,尽管视读与机读的内容限于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但是,如果我们的选民登记规则能与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接轨,就会有效地解决我国人口流动中的公民选举权保护这一难题。

此外,正在修改中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亦已淡化了原有的居民概念中的户籍因素,该法修改稿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凡社区年满18周岁,居住三年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受“户籍”所限,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这条规定如能通过,就为城市中的暂住人口在社区自治组织选举中的民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给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如何在选民登记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公民选举权奠定了基础。

建议全国人大能结合我国户籍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起草并制定全国统一的《选民登记规则》,对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城市社区选举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做出统一的登记规则。这套规则中,应对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的原则、选民登记的程序、选民名单的公布、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选民资料的查询与更新及选民资格诉讼等做出统一规定。

在选民登记统一规则出台前,根据我国的国情,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主动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法“一次登记长期有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选举登记机构和选民的麻烦,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口的流动及城市化的发展,每次选举前的登记选民仍然在重新进行。因此,建议国家及地方应常设选民登记机构,选民登记机构可以设在民政部门,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选民登记机构在每次选举前,应主动根据有关户籍管理资料主动登记选民,及时更新选民信息和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强调选民应主动到选举登记机构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选民证。

第二,网络登记与手工登记相结合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来开展选民登记,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登记的准确性。当然,由于中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做到网上选民登记,但可以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行建立选举网站,普及有关选举知识及选举前公布选举日。同时,也可试行选民网上登记,网上公布选民名单等,以方便选民登记和查询选民名单。

第三,选民资格应作必要的居住或工作年限的限制。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登记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应根据我国直接选举进行的周期,确定一定居住或工作年限较为合适。具体操作中,可以借助公安部门外来人口管理系统,对经过登记并达到一定居住或工作年限的暂住人口予以选民登记。这种限制与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并不抵触,因为这种居住或工作年限的规定仅针对非本地户籍的选民登记,这部分人如回到原籍登记选民资格,并不受年限的限制。

第四,建立起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选民登记系统,使选民仅凭身份证号码就可知悉其姓名、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从公安机关全国联网的口卡资料系统来看,只要有居民身份证号码就可上网查询该公民的基本情况,因此,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同时,规定法院刑事审判中凡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同时报送选民登记管理机构,为选民资格的审核提供及时信息。

第五,鉴于外出或外来人员的选民登记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为避免重登或漏登的现象,建议修改选举法时,取消委托投票的规定。这也是防止选举舞弊,体现公正选举的措施之一。宁愿不要虚假的高参选率,也要坚持选民亲自投票,这样,可以杜绝虚假的选票流入选举票箱。

主要参阅资料:

[1]蔡定剑主编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

[2]史卫民著《公选与直选》

[3]阚珂主编的2003年《中国立法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彭宗超著《公民授权与代议民主》,河南人民出版社

[5]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6]伊佩庄《关于尼日利亚大选的观察报告》

[7]李凡《柬埔寨选举观察报告》

[8]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

[9]房保国《要把外来工的选举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