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流文章范例6篇

非主流文章

非主流文章范文1

关键词:交叉口 非机动车交通特性 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近些年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相互干扰,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在交通管理上常常重视机动车交通而轻视非机动车交通,造成非机动车的违章现象较为普遍,对机动车的干扰和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也日趋严重,非机动车在交叉口处发生事故频率及伤亡人数呈现恶性增长趋势。因此,探索非机动车交叉通特性与交通事故内在关联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从交叉口处的非机动车的交通特性和交通事故原因及特点全面展开,详细研究和分析了它们的规律和影响因素。

1 非机动车速度与流量特性

1.1 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速度特性

非机动车由人提供动力,其行驶速度直接受骑车人的体力、心情和意志控制,同时受道路条件和交通条件限制。在交叉口处,由于情况的复杂,其速度同路段上的速度有较大的差异。行驶速度一般会受到心理、年龄和性别、交叉口大小、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流密度等影响。

1.2 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流量特性

1.2.1 非机动车交通流在时间上的变化特征

由于居民上下班、上下学时间集中,导致时间分布上波动大,交通量出现明显的早晚高峰,集中在早7:00—9:00,晚17:00—18:00。

1.2.2 非机动车交通流的饱和流量

由交叉口有无信号控制具体分析得:

(1) 对于无信号交叉口,非机动车饱和流量主要受机动车、交叉口渠化情况等影响。

(2) 对于信号交叉口处,非机动车的饱和流量,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① 当右转机动车流量、非机动车流密度较大时,右转机动车时会截断非机动车流,从而增加非机动车通过交叉口时间;当非机动车为非饱和流时,右转机动车干扰一般不会引起整体流量下降。

② 交叉口信号控制方式

通常情况下,设有专门的非机动车信号相位的交叉口,流量会比没有此相位流量大。

2 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延误特性与交通流的运行特性

2.1 非机动车的延误特性

非机动车延误指在交叉口由于交通管控设施、与其他交通运行方式之间冲突等因素引起的车辆运行时间的损失。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延误主要有两种,即冲突延误和停车线延误。非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停车线后会与不同行驶方向的其他车辆冲突,因而造成时间损失,产生冲突延误;非机动车由于红灯而停车等待产生的时间损失为停车线延误。此外,非机动车行驶状态变化还会造成加速延误等。

实际道路中,非机动车延误时间的长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交叉口车流量大小、车流分布、控制信号周期和绿信比以及道路管理水平等都与延误时间有关。不同道路交叉口的服务水平不同,服务水平价值越高,交叉口运行效率越高,相应的对非机动车的延误影响越小。

2.2 非机动车交通流的运行特性

在我国,非机动车运行方式多是按机动车交通通行能力方式设计处理的,非机动车随机动车流向混合通行。而实际中,非机动车类似于行人交通特性,流量密度较大时,由于非机动车机动灵活会在通过停车线后出现侧向膨胀,在出口处又会合拢;密度较小时无此规律。

通过对实际道路中非机动车运行状况的观察和分析,非机动车骑行特性主要有:摇摆性、成群性、多变性、遵章性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对等性。

根据非机动车的骑行特性分析,总结出非机动车流在交叉口的运行特性:

(1)集团的散布与迭加

非机动车因速度不同呈现出明显的离散趋势,受红灯影响又呈现出局部的迭加趋势。

(2)车速的自我调节

骑行人根据信号灯提示自行调节速度。

(3)启动损失时间小

非机动车机动灵活,能短时间停止和启动。

非机动车集群的离散趋势较大,对车速的自我调节机制较强。采用短周期,不仅能让骑车者充分发挥对车速的自我调节机制,减少停车次数,还能减少骑车者的等待延误时间,避免因闯红灯抢行造成交叉通秩序混乱。

3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

3.1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通过大量调查分析表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路的不安全状态而发生的,而其中事故总数的88%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由于人们对于交通规则不太熟悉,并且交通遵章意识不强,因而违章骑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易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非机动车在交叉口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

在交叉口处骑车人也会受到抄近和赶时的影响,经常出现违章行为。因此,对于规范骑车人的行为,加强交通管理是减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最有效的途径。

另外,车辆的原因(主要表现为车辆性能)、交通环境、交叉口类型和交通流状况(主要表现为机动车交通流量大和交叉口复杂的道路)也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3.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形态分析

在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机非碰撞所占的比例最大,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也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从机非碰撞的角度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文中的内容,总结出七种情况导致非机动车事故的状态。

(1) 在交叉口或路段上,非机动车在左转时与同向直行和右转机动车行驶路径交叉,又与左转和反向直行机动车行驶路径相交,以此形成了四个冲突点。

(2) 在支路或胡同的出口处,非机动车突然快速驶出时,两侧直行的机动车的行驶路径分别与直行和左转非机动车行驶路径各形成两个潜在冲突点。

(3) 在支路或出入口处,机动车突然快速驶出,尝试进入或横过主干道,易造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4) 由于骑行非机动车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在路段行进中非机动车突然猛拐,造成机非冲突,易造成交通事故。

(5) 当非机动车误入机动车车道时,机非同向行驶,易发生追尾碰撞;另外非机动车逆行进入机动车车道,也易造成车祸。

(6) 机动车突然驶入慢车道,易与非机动车碰撞造成车祸。

4 结语

本文针对非机动车在交叉口处交通事故问题,分析了非机动车交通特性及事故类型,总结了其特性及事故规律。主要包括: 交通速度、交通流量、交通延误、运行特性、事故原因和类型等方面。这将为提出更为合理的非机动车驶越交叉口方式、优化非机动车交叉口行驶安全与效率等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 郑祖武,李康,徐吉谦,任福田,杨佩昆,全永桑.现代城市交通[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133-135.

[2] 褚琴.自行车交通对信号交叉口及其通行能力的影响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43-245.

[3] 孙明正.信号控制交叉口自行车交通设计理论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3-114.

非主流文章范文2

1843年,李鸿章的父亲李文安从北京来函,让其入京,准备来年的顺天府乡试。利用这个机会,李文安带李鸿章拜见了曾国藩。1845年,李鸿章应乙未恩科试,曾国藩是主考官。考试失利,李鸿章正式拜曾国藩为师,学习如何写诗作文。两年后李鸿章金榜题名。曾国藩对李鸿章不仅在学问上循循善诱,在事业上也步步提携。而李鸿章也没有忘记老师的恩情。1864年,曾国藩与曾国荃包围天京,久攻不下,李鸿章率领的淮军时在常州,朝廷谕令淮军会攻金陵。李鸿章知道曾国荃想独占收复天京的头功,于是致函曾国藩,称自己的部队想休整一下。朝廷见李鸿章按兵不动,下旨催其动兵。李鸿章先是谎称生病去了苏州,接着又提出部队疲劳,需休整两个月才能出战。实在找不到理由了,就绕道浙江,说要从湖州对南京形成包围。曾国藩明白李鸿章的良苦用心。湘军攻克南京后,李鸿章去看老师,曾国藩出城迎接,拉着他的手动情地说:“我兄弟俩的一点儿面子,全是你给的。”

然而,李鸿章的矛盾也正在这里,一方面他非常尊敬自己的老师,另一方面他对老师传授给他的东西,更多的只是吸收其“术”(具体的技巧),不顾其“道”(做人处世的根本理念)。

曾国藩一生以诚为本,李鸿章则喜欢撒谎。在湘军幕府时,某天李鸿章谎称头疼,不愿参加曾国藩主持的早会(集早餐与议事于一体的聚会),曾国藩几次派人去叫,说是“人不到齐不开饭”。看到老师生气了,李鸿章只好披上衣服,匆匆前往。曾国藩板着脸没说话,待李鸿章吃完饭,丢下一句:“少荃,既入我幕,我有言相告,此处所尚,惟一诚字耳。”然后拂袖而去。

在用人上,李鸿章与曾国藩也有极大差异。曾国藩提拔将领,除了军事素质,还很看重其操守和学问,湘军的主要将领都是书生,有科名者竞达30多人。曾国藩曾得意地对别人说:“我的这些部下,可以白天打仗,晚上讲学。”李鸿章用人只看打仗的能力,强调用利益笼络人心。他觉得读书人想法多,谁都不服谁,在战场上很难协调:相反,那些四肢发达、大脑简单的“武夫”却可以唯主将之命是从。

曾国藩固守原则,李鸿章则看重权变。19世纪70年代初,天津发生捣毁教堂、杀害洋人的教案,曾国藩受命处理。曾国藩经过仔细调查,发现所谓洋人教士杀婴儿的事,纯属谣传。在谈判中,他先是向洋人道歉,当即决定将天津道、天津府、天津县的官员全部撤换。洋人不同意,非要将这些官员杀了抵命。几经协商,达成协议:判死刑20人,流放25人,天津知府、知县革职并流放黑龙江,支付赔款49万两,并派政府特使到法国赔礼道歉。协议一出,国内物议沸腾,有人甚至指责曾国藩是“卖国贼”。在此种情况下,朝廷只得命令李鸿章复查“天津教案”。李鸿章一接手,立即表现出了与乃师全然不同的做事风格。他一面与洋人讨价还价,一面暗地里与俄国沟通,因为俄国只要赔偿“经济损失”,不要求人命相抵。李鸿章趁机改动判决,将原来的20名死刑改为16名死刑、4名缓刑,又令丁日昌从监狱里找来16名死刑犯杀了,忽悠外国人说已经行刑完毕。那些流放的官员,在避过风头之后,李鸿章又将他们一一招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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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马正平先生提出“非构思写作”理论后,很多人不解其真义,或把它与“意识流写作”混为一谈,或认为它们同出一源。本文拟从心理学基础、哲学基础、基本特征三方面出发,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

“非构思写作”提出以后,有些人对它的内涵没有完全理解,认为“非构思写作”仅仅是“意识流写作”的一种回复,错误地把“非构思写作”等同于“意识流写作”。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什么是真正的“非构思写作”?“非构思写作”与“意识流写作”有哪些相似及不同之处?本文试从心理学基础、哲学基础及基本特征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

在比较研究之前,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意识流写作”,什么是“非构思写作”。我们认为,意识流写作是以一股恍惚迷离、奔腾如潮的意识之流为主要描写对象的写作过程。而“非构思写作”则是由马正平先生原创的当作新理论,他认为非构思写作就是指运用一整套写作思维操作模型来控制性生成文章立意、文章结构、文章材料、文章语言的自觉化写作生长过程。

一 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的心理学基础比较

奥地利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对人的意识的重新认识为意识流写作提供了重要的心理学基础。

弗洛伊德把人的意识分为三个层次,即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如果把人的精神领域比作冰山,露出水面的是人们能感觉到的意识;沿着水面漂浮晃动的是此起彼伏、时隐时现的前意识;位于水下看不见的则是不自觉的、不受人们控制的广阔的无意识领域。冰山对航船的破坏力有多大,并不由“露出水面的”或“沿着水面的”那部分决定,而是由“潜浮在水底”的那部分决定。因此,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虽然不被我们清楚地把握,确是人类行为之“源”。从这个角度讲,无意识才是人的“本性”的真实体现。据此,弗洛伊德把人的性格结构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本我代表着人的本能需求,自我承担着调节和保护本我的任务,使之符合超我——伦理、道德、理性的要求。

正是弗氏的这些心理学新发现,才直接导致了意识流小说的出现。人们因而认识到,原来人的意识并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流动的,这种“流动”其实就是三种意识形态间的频繁转化。而真正的自我并不就是人们所看到的“那个”,很可能是隐藏在杂乱无章的无意识背后的“另一个”,人并不是单一的存在,而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本体。所以意识流作家才试图通过对人的流动着的、变化莫测的意识“原貌”的呈现,来寻求真正的自我。

意识流写作的心理学基础决定它的写作是不讲求逻辑性的,这也符合意识的规律。而非构思写作则建立在人的常态思维基础上,因此它是有逻辑性的。虽然意识流写作和非构思写作都主张一种“自由思维”的写作状态,但两者对“自由思维”的界定却存在质的差别。意识流写作的对象是“意识之流”,对它的真实再现本身就是思绪自由驰骋的过程;非构思写作的“自由”则是指不受预先设计好的“构思”的束缚,在一整套思维操作模型的引领下,实现写作的主题化生长。这种生长过程就是写作思维按照内在逻辑生发的过程。

二 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的哲学基础比较

写作的实质是对作为时代精神、时空情绪、价值取向的哲学精神的思考。因而每一种新的写作样式的出现即是对一种新的哲学思潮的反映。

意识流写作的产生和发展与非理性主义哲学的发展紧密相连。19世纪末,叔本华的唯意志论哲学就首当其冲,他宣称“世界是我的表象”。也就是说,世界只有被“感知”才能说它“存在”,因而“客体”都是一种为我所感知的“表象”。在他看来,表象还只是世界的一半,世界的另一半是意志,“唯有意志是自在之物”,是世界的本质。而对于世界本质——意志——的把握只有通过“直观”才能达到。叔本华的唯意志论奠定了非理性主义哲学的基础。

继之而起的尼采更是推崇非理性主义。他认为客观规律只是人的幻想而已,唯有自我才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决定力量。他声称,历史的发展无非是个人实现其自身价值的过程,而宣扬自我、扩张自我则是人生的唯一目的。他竭力宣扬所谓的“超人”哲学,认为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超人”。

给意识流写作带来重要影响的还有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和心理时间说。柏格森认为,外部的客观世界是表象,人的意识才是人的全部存在,并且人只能靠直觉去把握这种存在。此外,他还提出了心理时间说,认为由过去、现在、将来一条直线表示的钟表时间是一种刻板、机械和人为的时间概念,只有心理时间才是真实和自然的。在他看来,真正的时间应该是意识和心理过程上的时间。

无论是叔本华的唯意志论哲学,还是尼采的“超人”哲学,乃至柏格森的直觉主义都是反理性的。这种反理性精神真正被意识流作家所容纳、吸收,在他们的写作中反映的是对人的“内在真实”、“主观真实”的关注,而绝少去描写“客观真实”。在他们眼中,“客观真实”其实是不存在的、虚无的,而只有主观真实才是可感知、可信的。

在非理性主义哲学的推动下,20世纪的西方哲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分析哲学、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着重于对哲学命题语言、逻辑的分析,无论是弗莱格、罗素还是维特根斯坦都无一例外。特别是维氏,他将分析哲学从对纯粹语言的关注转向对实践语言的分析。这种转向实际上是将哲学引向对人的主体实践行为的研究,为结构主义和存在主义埋下了“主体性”的种子。因而存在主义在对人的“存在”的研究方面超越了分析哲学,它把哲学由语言逻辑分析转向对人的存在感受的描述,其实质是对人的创造活动的研究,存在主义正是以人的创造性活动来表明人自身的“存在”。到了结构主义,它把研究重点放在现象之间的关系上,但它分析事物“结构”的目的却是为了“创生”新的事物。它所谓的“结构”并不仅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东西,而更多的是指一种意义结构、内涵结构。它的研究是为人类创造行为做思维准备,是一种间接的对人的创造行为的研究。而从另一方面讲,“间接”研究的结果必然使结构主义依然存在忽视人的行为本身的倾向。它以“创造”的目的愿望开始,却以非创造、反创造的结果而告终。因此我们说,结构主义还只是一种低级的创造主义,它必然要向更高级的创造主义迈进。马正平先生把这种高级的创造主义表达为“创建主义”。他认为,这种“创建主义”既不同于笛卡尔以来的主客二分的“主体论—客体论”,也不同于现象学的主体间性哲学,而是一种“创建行为论=非客体论”的哲学后现代之后的哲学。这种哲学的研究对象既不是客体事物,也不是存在主义的此在,而是人类的实践行为、创建行为或创构行为。非构思写作的提出,确切地说,就是在这种“创建主义”的指引下产生的。

由此不难看出,20世纪西方哲学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从对人本身的关注到对人的创造性的关注的过程。这种人本主义是哲学发展史的隐含线索,它一直指引着哲学发展的大方向。而在写作领域,意识流写作和非构思写作都体现了这种哲学精神。

三 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的基本特征比较

马正平先生在《非构思写作学宣言》一文中对非构思写作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六点概括,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比较两种写作在特征方面的相似及不同之处。

1 生长性

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都秉持一种动态的写作生长观。但这种生长性却存在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意识流写作中的生长性是被动的,因为它的“生长”实质上是意识的自然“流动”。比如伍尔夫的《墙上的斑点》中的主人公的一系列遐思:由墙上的一个斑点联想到前任房客,生命的神秘、人类的无知再到古冢、考古……,就是主人公意识的自然呈现。写者只能被动地顺应这种生长,忠实地把意识的流动描绘出来,而不能任意篡改意识的流动顺序、方向。因此,意识流写作是人的主动性被剥夺的“生长”,这是由它的写作对象决定的。而同样是《墙上的斑点》这个题目,在非构思写作中思维的发展路径却截然不同:先对墙上的斑点的样貌进行描绘(赋型思维),再思考它出现的原因(因果分析)以及过程(过程分析),继而是可能产生的影响(功能分析)……。这种“生长”是一种主动的生长,是在写作思维操作模型熟练运用下的自组织、自生长,它完全符合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是对写作思维深度和广度的再现。

2 动力性

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都需要有推动力。一般来说,意识流写作的动力来源于某种“客观对应物”的刺激和影响,比如伍尔夫的《到灯塔去》,开篇对詹姆斯的意识流的描写就始于拉姆齐夫人对有关灯塔问题的回答,正是这些回答“触发”了詹姆斯的意识流动。虽说意识流写作是对人的意识流动情况的真实再现,但“纯”的意识流写作是没有观赏性的,它无异于记流水账。因此意识流写作中人物的自由联想并非是纯粹的胡思乱想,而是与人物的个人经历和心理状态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意识的流动也要有个触发点,而客观对应物与意识之间的衔接点、粘连处常常成为意识流写作的动力。

而非构思写作则特别强调只有在写作者的情绪心理、传达需要达到“饱和”、“喷发”的状态时,才能推动写作行为,促成写作思维的自组织、自生长。比如当我们遭遇到一件特别让人气愤的事情,在愤怒之情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表达欲望。在这种“我想说”“我要说”的欲望推动下,写作就能很快进入到非构思写作的最高境界——思如泉涌。因为只有当人们在强烈的写作动机的激发下,才能激活写作思维操作模型,使其高速运转,并一直保持灵活性、丰富性、深刻性、开阔性。而写作思维的这种品质也能提升人的认识,使人们超越单纯的“义愤填膺”,达到理性思考的高度。

3 思维即表达

应该说,意识流写作与非构思写作在这一方面是相似的,它们都能达到不需“构思”而“直接写作”的境地,但二者实现思维与表达同步的原因却不尽相同。在意识流写作中,意识的流动是变幻莫测的,比如在《到灯塔去》中,詹姆斯与母亲的谈话使他对“远行”充满了期待,但父亲的一句“明天一定不是个好天气”,却使他的思绪产生了巨大的波动,意识“流向”对父亲的怨恨。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转向缺少必要的过渡,显得唐突、不着边际。但意识流作家恰恰以为这才是意识的本质,才是人的真实存在。他们的任务就是对意识的原始状态进行记录、再现,因此意识流写作中“直接表达”的实现是由意识的杂乱无章、不讲求逻辑的特点决定的。而在非构思写作中,能实现思维与表达的同步则是写作思维操作模型高度熟练化的结果。也就是说,实现非构思写作需要一个过程,只有完成思维模型内化为思维方式后,才能达到非构思的境界,即不需要事先思考,写作思维就能根据所写事件、人物等自由运用赋形思维、路径思维等展开全文。

4 随机性

在非构思写作中,写者对文章的内容、发展方向等是无法确知的,因为一切都是开放的、未知的。写作时思维向何处伸展,不是由写者事先“构思”出来的,而是写作思维动态生长的结果。但在写作中,思维的生长却容易受到随机因素的干扰,比如在运用因果分析对所写内容的原因进行分析时,由于受到意外的干扰,而使写者的注意力转向了对事件背景的描述上,这样的扰动使写作思维的发展偏离主题,不符合思维不断深化的要求。面对这种随机扰动,我们不能加以人为地操控,强行改变思维生长的轨迹。非构思写作主张通过写作思维模型的“内化”、“深化”来消解这种随机性,使写作思维朝着正确的方向生长。而意识流写作则不能消解随机性。说到底,人的意识的流动本来就是随机的、无序的、无逻辑性的,如果消解了随机性,也就剥夺了意识流写作的生活土壤,自然不会结出任何“果实”。

综观全文,非构思写作作为体现现代意识的新的写作理论、方法,具有广阔的发展远景,是20世纪写作学理论的重大突破。本文对其进行的研究,必将具有深远的跨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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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

(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

(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四、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同意的,转报外经贸部审查批准;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经贸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准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之日起30日内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到外经贸部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如在外经贸部批准之日起1年内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原外经贸部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申请人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

(四)申请人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复印件);

(六)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关于是否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书面声明。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应书面说明履行情况或书面承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七)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联合年检证明;

(八)申请人申请前两年赢利证明(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九)申请人出具的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书面证明;

(十)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继续持有一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十一)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供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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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于开罗市中心的埃及博物馆,每天都有络绎不绝的参观者来到这里与历史对话。然而,参观者也许不知,一件关键文物的缺失,使埃及博物馆成为了残缺的历史纪念地。这件文物就是被世界考古界公认为解读古埃及文明的金钥匙――“罗塞塔”碑。在埃及考古学家看来,缺少“罗塞塔”碑的埃及历史是残缺的、僵死的。然而,让埃及考古界孜孜以求的“罗塞塔”碑却静静地躺在伦敦的大英博物馆里。

1866年,法国舰队以保护法国传教士为名,入侵朝鲜江华岛,火烧王室图书馆奎章阁,将大部分图书焚毁,并将余下的297卷掠夺回国,长期保存在法国国立图书馆。这297卷图书详细记载了朝鲜王朝国家和王室的礼仪程序,是浓缩朝鲜王朝文化精髓的文化遗产,其中63卷是孤本。从1991年开始,韩国各界就开始为索回奎章阁图书做着不懈的努力。2006年,韩国曾以日本归还47册《朝鲜王朝实录》为例,敦促法国返还奎章阁图书。但法国宣称奎章阁图书现在是法国的国有财产,根据法国的国内法律,根本不可能转让。奎章阁图书成了韩国人心头的痛。

地处南美的秘鲁是南美文明古国,拥有世界著名的印加古城马丘比丘、世界最大的古代泥城昌昌古城。秘鲁有大量文物流失海外。美国耶鲁大学收藏的一批珍贵的印加文物就成为了近年来秘鲁政府不解努力追索的对象。

与埃及、韩国和秘鲁一样,中国也是全世界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表明,在全球47个国家的200多座博物馆中,被记录在册的中国文物约167万件,流失海外民间的大约是这个数目的10倍,这些文物多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流失海外的,其中有列强侵华掳走的,有外国人来华购买走的,有在战乱期间由华人携带出国的,还有的是被盗掘盗窃出境的。这些散落在世界各地的文物不仅是中华文明历史的见证,也是旧中国屈辱历史的见证。

19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和对外侵略,大量原属文明古国的历史珍贵文物通过各种途径被辗转到海外。历经岁月的风霜和磨难,这些珍贵的文物日益突显出其价值,成为了各国博物馆、文物商人、收藏家争相买卖和追捧的对象。

战乱中的文物抢夺是合法的吗

对于很多国家而言,大量的文物流失缘于历史上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武装侵略与掠夺。那么,在国际法的历史中,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文物抢夺与占有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西方国家为稳定当时的争霸秩序、维护殖民统治、限制对手扩张召开的著名会议。当时,这些西方“文明”国家曾就战争法的习惯规则进行过编纂,其中有一部分内容就涉及对战败国和被占领地国家财产和文物的规定,被规定在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中。这部由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签署的条约详细规定了战争中应予遵循的一些规则。其中,《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正式禁止抢劫。”第五十三条规定:“占领军只能占有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第五十六条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可见,战时禁止文物抢掠是非常明确的一项规则。

回到现代国际法规则,1954年《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继续沿袭了海牙公约的上述规定,并且禁止任何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的进出口和转让。遗憾的是,这些公约均未对公约出台之前通过非法渠道流入他国的文物的返还问题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文物保护仅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之后的非法行为。因此,对于此前存在大量流失文物的国家而言,很难从上述公约中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无论从国际法律还是从国际道义的层面上说,任何非法的侵略行为都不能导致一个合法的后果,文物抢夺也不例外。因此,对于文物流失国而言,不会丧失对被抢文物拥有追回的权利,因为这种正当、合法的诉求,在国际法上并不受时效的限制。但是,具体到对每一件文物的追索,却远非是国际法上的一个诉求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文物追索国需要对每件需追回的国有文物流失的原因、背景、辗转状况、所有权的历史及其变更状况等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确认和论证,这并不是一件易事。另一方面,时过境迁,这些被非法抢夺的文物大都几易其主,其中不乏许多善意的买主,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国内法原则下,这些买主已经合法地成为了这些文物的主人。这样一来,一个在国际法上不法的侵略和掠夺行为,却在国内法体系中发生了一个有效的后果。现在,文物追索国要求更改这一有效的后果,必然涉及对一国国内法规则的修改与变更,必然涉及对合法的文物持有人的补偿,这是相当困难的。

如今,我们如何处理文物流失

历史上的文物流失尽管存在追索的困境,但是,追讨现今的流失文物却是有章可循的。这方面的公约主要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文物返还公约》)等。

《文物返还公约》适用被盗文物或非法出口文物的追讨与返还。目前公约有40个缔约国,除了法国、意大利和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西方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和日本等都没有参加。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向追索国归还被盗文物,但被盗文物的善意持有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金。公约规定,提出文物返还的请求国,必须举证证明上述文物为非法流失并通过有关文物专家和治安部门的联合认证。从缔约之日起,馆藏、寺庙、考古遗址等处的文物,自被盗或非法出口之日起,一旦在其他缔约国境内出现,原产地国将享有最长75年内请求持有人返还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文物返还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生效后的返还行为,但公约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公约并不证明发生在其生效以前的,被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非法文物流失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者其他人根据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该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

博物馆声明,追回文物的现实阻力

2002年12月9日,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

联合发表了一份声明――《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该声明宣称不会归还各类海外流失文物。

声明中列出的不归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他们目前对这些文物的占有不是非法占有,多是通过购买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不仅来源合法,而且,这些文物已经成为了博物馆乃至该博物馆所在国家的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第二、文物虽然代表着各地域不同的文化,但文物收藏无国界,文物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和精神财产,是全人类的财富;第三、文物须在良好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条件下保存,各大博物馆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大规模文物返还将使这些文物遭受进一步损坏。

声明最后认为:“归还早已属于博物馆藏品的这些作品的呼声一直是这些年来博物馆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尽管需要一事一议,区别对待,但我们应该承认,博物馆不仅是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服务的,而是为各国人民服务的。限制博物馆对不同和多元作品的收藏关注,就是对所有参观者的不尊重。”

政府主导,有效的文物追索之途

通过各相关国家和政府直接谈判、沟通,达成一揽子的协定,或者是通过某一件特定的文物达成一个返还的协定,是目前文物追回最直接的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当然,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政治或外交“交易”索回流失文物的方法。

秘鲁成功运用该种方法从西班牙、英国、德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追回了一批珍贵文物。2008年10月,秘鲁政府利用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和王后索菲娅访问秘鲁之机,向西班牙讨回了45件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的历史可追溯到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以前,其中以距今有1800年历史的莫奇卡金字塔出土的几件金器尤为珍贵。2007年9月,秘鲁政府曾经尝试与耶鲁大学达成协议,将其收藏的约4000件印加文物归还秘鲁,目前仍在就此事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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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开发

一、当前校园网信息安全面临的困境

当前高校网络建设深入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成为高校师生获取信息、丰富知识、学习交流的重要渠道。网络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思想文化交流、丰富师生精神生活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各种敌对势力把校园网作为渗透、煽动和破坏的重要工具,借助网站论坛、聊天室、虚拟社区、新闻跟帖等多种方式,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热点和敏感问题,蓄意制造谣言,煽动师生不满情绪,破坏正常教学秩序;传播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对大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面临新挑战。

公安部、网络监察处、教育部门等越来越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三申五令地要求各级单位做好信息安全工作。校园网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校园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但校园网本身存在“重技术、轻安全、轻管理”的倾向,高校网络与生俱来的开放性、自由性和脆弱性使各类违法信息容易趁虚而入。校内各单位都建有自己的网站,几乎每个网站都有论坛和留言系统。据统计,各所重点高校论坛及留言板平均超过150个,网站管理难度极大。要找出校园网内所有非法信息,实非人力所能及。为了规范校园网安全管理,众多高校采用以下校园网整改措施:

(一) 统一使用由校固网主管部门提供的ms sql server数据库,以便校园网信息监督部门快捷检查;

(二)论坛或留言板只允许ip发表文章;

(三)用户发表的文章必须由论坛管理员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能在页面显示:

(四)在服务器端对校园网内新的文章进行数据过滤,滤掉非法敏感内容,过滤的准确率达到80%以上。

以上措施存在一定的弊端,统一使用一种ms sql server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死了网站建设的技术架构,没有给网站建设者足够的发挥空间:另外从技术角度上分析,使用同一个数据库并不能给搜索非法信息带来方便;如果论坛或留言板仅允许校内ip发表文章的话,那么校外人士、居住在校外的教师甚至放假回家的学生通过公网浏览校内网站时想发表文章,即使文章中没有非法关键字,也不能在校内网站发表成功。这样做会使校园网固步自封,大大降低校内网站的人气,不利于扩大高校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利于学校与外界的交流:而用户发表的文章必须由论坛管理员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能在页面显示,会加大网站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同时会影响网友发表文章的积极性。因此开发专用于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的自动监控系统显得十分必要。

二、高校自行行开发信息安全监控系统的可行性

公安部、网监处、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对校园网信息安全的重视使之成为市场热点,众多it公司都开发出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监控审计系统,其中比较完善的系统综合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数据报文捕获技术、协议解码还原技术、内容匹配技术、插件技术等各种先进开发和管理技术,支持绝大多数主流网络协议的监控审计。虽然此类系统功能强大,但功能繁杂,部署起来耗时费力,还要购买厂商指定的硬件设备,致使其价格非常昂贵,动辄上十万几十万。厂商针对互联网的普遍情况开发出来的产品未必适合高校网络的特定需要,造成设备功能浪费。在高校科研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购买这些系统不符合许多高校构建节约型校园的发展战略。

高校信息安全的特殊性决定了要由自身来主导,目前高校购买it厂商开发的网络监控产品的并不多。未来发展趋势是各高校根据实际校情,充分发掘自身技术潜力,自主开发或协同it厂商共同研发,做出具备安全监控审计系统,并适合高校实际情况的校园网信息安全产品,并结合行政和法律手段,净化校园网空间。各高校可以利用现有服务器,无需再对软硬件进行投资,只需采用java开源软件做为开发工具,可节省大笔资金。

三、信息监控系统的特点

许多高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浏览校内留言板及论坛,对于非法信息发现一条删除一条,并做详细记录,效率低、消耗大;尽管管理人员疲于奔命,但仍常收到公安网监处警告,校园网存在需要立即删除的有害信息。

针对以上情况,新系统采用高效搜索引擎,提高信息搜索自动化程度。对校园网数据包进行过滤,自动搜索非法关键字信息,对校内众多网站论坛及留言系统、ftp站点等出现的各种不良信息、高校突发事件时产生的大量过激言论,系统将立即自动报警,快速定位此类信息的源头,争取在造成恶劣影响之前及时封堵,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从而弥补人工监控容易遗漏和公共搜索引擎不能查找敏感数据的缺点,切实减轻管理部门工作强度与工作压力,提高信息安全整体水平。

整个监控系统以较少的经费开发,省去购买it厂商大型监控审计系统的资金。只针对相对少数的非法敏感信息,对校园网信息查而不禁,疏而不堵,保留师生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权利,坚持校园网开放和自由的原则,同时该监控系统的部分功能可向全校师生开放使用,师生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所需的校内数据和信息,提高对全校数据信息的共享。

四、新系统模块功能

采用网络平台流行的java语言开发高效搜索引擎,利用java线程技术实现定时搜索,利用java用户界面技术开发系统使用界面。采用ms sql server数据库作为数据存储系统,系统搜索到的资料记录和系统运行中产生日志信息将被存储在骼sql server数据库中。

安装一台专用的服务器对数据包进行过滤,过滤只针对校园网新产生的信息,对网络上新产生的特定类型数据进行拆包,分析其中的内容,如果带有非法关键词字眼,则将其禁止。

系统基本功能模块:

(一)基于java的高效搜索引擎:负责搜索全校园网内的非法敏感信息。

(二)定时搜索功能:采用java线程技术,可以设置每分钟或者更长时间自动搜索。

(三)非法敏感关键词记录:一个非法敏感信息词库,可以自动记忆或者手工添加关键词,如“枪支”、“”、“”等等。

(四)自动报警功能:凡是搜索到校内网站上有包含非法关键词的内容都被视为非法信息,系统自动声音报警。提示操作者分析处理。

(五)日志记录:系统将每次搜索到非法信息及其资料记录形成日志文件存入数据库中,方便以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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