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例6篇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利率;ARMA模型;GARCH模型:波动

从1996年6月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自行确定,由此开始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改革之路。

各家银行在积极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满足短期资金头寸的同时,对利率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增加。现代金融学理论广泛以波动代表风险,风险由资产报酬的方差(或者标准差)来度量,要加强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首先有必要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波动特征做深入的分析。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Shibor数据为基础,对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波动特征做相应的研究。

一、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性研究

金融市场中投机性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化具有稳定时期和易变时期,即其收益率波动呈现集群性,波动具有明显的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特征。Engel(1982)首先引入了自回归条件异方差(ARCH)模型,ARCH模型的条件方差是过去误差平方的函数。一般而言,高阶的ARCH模型才能描述条件波动。为了减少估计参数的个数,基于从AR发展到ARMA的思想,Bollerslev(1986)提出了相应的推广的自回归异方差模型(GARCH),其条件方差既依赖于自己的滞后项的平方也依赖于自己的滞后值。尽管这两个模型能考虑波动集群性和尖峰态,但问题是金融市场收益率分布是不对称的,即非预期的正收益率和非预期的非收益率对波动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一般而言,非预期的正收益率引起的波动上升小于同幅度的非预期负收益率引起的波动的上升,而GARCH模型不能解释其收益率分布不对称的特征。从而有不对称(asymmetric)波动模型。如Nelson(1991)提出了指数GARCH模型(EGARCH);Ding、Granger和En-gel(1993)提出了不对称幂ARCH(APARCH)模型。

由于GARCH模型并不能完全描述金融时间序列的厚尾巴特征,许多学者利用非正态分布来说明金融市场收益率的厚尾巴(尖峰态)特征,如Boller-slev(1987)用t分布,Nelson(1991)用广义误差分布(GeneralisedErrorDistribution,GED),Bollerslev、Engel和Nelson(1994)利用广义t分布。

国内一些学者也应用相关的GARCH模型对我国上海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波动做相关性研究。张娜、黄新飞、刘登(2005)利用GRACH模型对同拆借市场的利率波动做了研究,在其研究中假定新息服从标准高斯分布,这并不符合金融时间序列尖峰厚尾的特征。李成、马国校(2007)通过建立同业拆借利率均值模型,而后通过GARCH族模型对利率的波动特征进行了相关性研究,由于均值模型相对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同业拆借利率较强的自相关性,另外标准化残差仍存在着较强的自相关性。

本文将借鉴前人的研究检验,针对他们研究不足,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特征进行研究。在探讨Shibor隔夜拆借利率的波动性时,将考虑非正态分布,如学生t分布、GED分布等。

二、隔夜拆借利率统计分析

本文将以2006年10月8日至2009年7月6日,共计689个交易日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隔夜拆借利率(以下简称为Shibor)为研究对象。

由于Shibor的自回归相关模型AR(n)总是存在单位根,影响了Shibor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故本文拟选取Shibor的一阶差分为研究对象,用DShibor为Shibor的一阶差分,即DShibor=Shibor-Shibor(-1)。

图1为DShibor描述性统计,包括样本的均值、标准差、偏斜度、峰度、Jarque-Bera正态性统计检验量(J-B统计量)。

图1的结果表明,银行同业隔夜拆借利差的均值趋于零。其偏斜度为-6.2497,表明DShibor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峰度为175.56,可见Dshibor较正态分布具有厚尾巴,是非正态分布,J-B统计量也验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银行同业隔夜拆借利差较正态分布存在着不对称和厚尾巴的特性。

从隔夜拆借利差的序列表中可以看出,其滞后项自相关系数的L-B(Ljung-Box)统计量的Q值表明,隔夜拆借利差存在着弱相关性。从隔夜拆借利差平方序列来看,前4阶的自相关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大于0,其L-B统计值表明了这一特点,因而这表明隔夜拆借利差呈现出波动集聚性的特征,即较大幅度的波动后面一般紧接着较大幅度的波动,较小幅度的波动一般连着较小幅度的波动,隔夜拆借利差存在着明显的时变方差。

另外,隔夜拆借利差绝对值序列的前5阶自相关系数显著大于O,其L-B统计量也表明了这一特征,表明隔夜拆借利差绝对值序列存在自相关性,在建模时应该对此加以考虑这一特性。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 证券;税收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75-03

[作者简介] 吴 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财经系讲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为财税管理;(广东 深圳 518055)

吴 江,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为经济金融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8)

朱 彬,农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干部,东北财经大学在职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统计与金融管理。

(江西 南昌 330008)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现状

证券的流转主要包括交易、持有、转让、转移四个环节,依各环节可设置不同的税种:在交易环节可设置证券交易税,在持有环节可设置证券所得税,在转让环节可设置资本利得税,在转移环节可设置遗产和赠与税。这些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形成证券税收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在交易、持有、转让三个环节设置了税种对其予以征税。

(一)交易环节的印花税

1.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为凭证税,其实际效用与证券交易税一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凭证(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时书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从当年7月1日起均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缴纳6‰的印花税。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规定对股票购买方也征收6‰印花税。1991年6月1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深圳市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1997年5月,国务院为了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上调为5‰。1998年6月,国务院又将股票印花税税率下调为4‰。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降为2‰。可见,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二级市场上的A、B股交易双方分别课征,印花税率几经调整,最新的税率为0.2%。

2.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的交易,场外交易,以及一级市场上企业发行股票,对于出让者和投资者,双方都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持有环节的所得税

在证券的持有环节,会产生股息、红利、利息等投资所得,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设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课征企业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税率则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和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不同;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由派发股利的公司按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的公司所送红股,由派送红股的公司按红股面值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所发的股息、红利,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发行企业代扣代缴。

3.对于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开放式基金分配收入,非流通股的国有股、法人股的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转让环节的所得税

在证券的转让环节,会产生资本利得,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设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在筹集财政资金、控制交易成本、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证券税收的完整体系和内在功能来看,仍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征税主要是采取一般税种向资本市场领域简单延伸的方法,在交易环节延伸使用印花税,在持有环节延伸使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转让环节延伸使用企业所得税,在转移环节尚未设置税收制度。这种证券税收制度,未充分考虑证券税收的特点,未形成统一、规范、完整的税收政策,具有临时应付、零星分散的特性。

(二)调控“真空”和重复征税并存

1.存在较大的调控“真空”。对债券、投资基金交易、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二级市场上的个人证券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均未有税收约束,形成较大的调控“真空”,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2.存在较严重的重复课税问题。对于股票投资所得,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大量重复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所发的股息、红利,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这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再次征税,特别是对没有支付现金的红股征税,不但因该税款由上市公司代缴并承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影响了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

证券税收制度可以通过依证券种类设置差异税率,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目前我国在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税,对债券交易免税;在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对股息、红利、企业债券利息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利息免税,这种设置有利于稳定股票市场的发展,引导资金投向债券,特别是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市场。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收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仍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1.对于股票而言,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免税,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征税;对法人股、国家股交易免税,对个人股票交易征税;对场外交易免税,对场内交易征税,这种在同一证券市场上,对某些证券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证券交易成本的差异,最终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对于债券而言,为扶持某些特定证券品种的发展,国家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税收政策,使相关证券市场带有较强的“政策市”的痕迹;3.各类证券税收税率结构的不尽合理,导致各类证券的投资回报率的不合理性,如某些企业债券所获利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其投资回报率反而低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不符合风险投资回报的市场原则,有损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缺失

目前,我国证券税收制度较多注重税收的资金筹集作用,适当兼顾交易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但对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体现不足。股票一级市场和个人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未征税,而股票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每笔证券交易的全部金额依比例税率缴纳印花税,使得中小投资者因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盈利几率低,却要负担较重的税收,而大额投资者因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捷,盈利几率高,却只负担较轻的税收,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分布严重不均,投资所得的级差收入未能调节,税收的公平性受到很大挑战。

三、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探析

(一)完善证券税收制度的政策目标

1.稳定证券市场。我国居民储蓄率高,间接融资比重大. 这种较单一的储蓄――投资机制对企业融资、银行信用和个人投资均不利。为此,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鼓励直接投资,促使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这种直接投融资机制的实现,有赖于有效抑制证券市场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股市交易活跃,建立一个稳健的证券市场。为此,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交易成本、投资收益等的控制,抑制投机,鼓励理性投资,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2.合理配置资源。在一个理性、成熟、规范的证券市场,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政府应避免干预市场;但在一个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由于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噪声交易者”,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政府应加以适当的引导。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不同种类的证券、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等设置差别税率,引导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

3.公平社会分配。证券市场内在的风险回报机制,导致了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市场操纵能力的差异性以及市场的不规范性等,不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使得市场操纵和内幕投机成为可能,甚至较普遍,导致少数投资者获取超额利润,大多数投资者微利甚至亏损,使得证券投资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源泉之一。为此,证券税收制度应通过对证券投资收入的调节,公平社会分配。

4.筹集财政资金。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和纳税能力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证券交易或证券投资收益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经济税源之一。

(二)完善证券税收制度的设置原则

1.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主体税种逐步演进。证券税收制度依主体税种的不同,可分为以证券交易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课税型和以资本利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课税型两种体系。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由于征税对象不同,导致其调节功能各异。证券交易税以证券交易收入为征税对象,能控制每一次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可以较有效地抑制“做庄”“对敲”操纵股市、频繁交易等投机行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强,但由于证券交易税对于每笔证券交易,无论盈亏,均以比例税率按交易额征收,难以调节纳税人的所得,公平社会分配功能弱。资本利得税以证券转让所得为征税对象,直接调节纳税人的个人所得,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强,但由于其不直接作用于每笔证券交易,其干预、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较弱。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证券交易监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全面准确、信息获取不对称、非理性“噪声交易者”居多等,导致市场机制调节部分失灵,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在此阶段,应设置流转课税型体系,以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稳定市场的功能;为了扶持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可暂不设置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阶段,由于证券交易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全面准确、理性的“知情下注的交易者”居多等,市场机制调节灵敏、高效,证券市场投机性低。在此阶段,可取消证券交易税,设置所得课税型体系,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资本利得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

2.遵循系统化、一体化原则,消除重复征税和政策漏洞。为了充分发挥证券税收制度的功能,应按照系统化、一体化原则,协调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消除对证券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扩大证券税收征税范围,覆盖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和整个资本市场,以消除税收政策漏洞,体现纳税能力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三)逐步完善税收证券制度

1.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1)拓宽课税面。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既包括基础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又包括衍生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互换市场);既包括主板市场,又包括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2)卖方纳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由买卖双方改为卖方,由卖方卖出证券时缴纳税款,可以降低买方交易成本而促使其积极投入资金,同时增加卖方交易成本促使其卖出证券时慎重决策,这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仅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3)差别税率。根据不同的证券种类和证券市场,设计差别比例税率,股票适用较高税率,债券适用较低税率,以拟制股票市场的投机性;非政府证券适用较高税率,政府债券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免税,以鼓励投资于政府债券;场外交易适用较高税率,场内交易适用较低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

2.完善投资所得税。对于证券投资所获的股息、红利、利息等的征税,应重点解决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所得征税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1)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2) 红股属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对其在分配环节不征税,改在其变现环节征税;(3)均衡设置各类债券利息适用税率结构,避免过度扭曲风险投资回报的市场原则;(4)避免重复征税。为了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可以采取抵免企业已纳所得税的办法,即通过将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红利中去,以抵免股东的所得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抵免制以消除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

3.相机出台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对在资本市场上,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买卖差价收入所征的税收,公平社会分配功能强,同时也有一定的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1)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2)允许抵补亏损,个人证券转让损失允许在综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应设置每纳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限额,超限额的转让损失可延至后续年度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企业的转让损失不得扣除,但允许在5年内用资本利得收入冲抵,5年内未冲抵完的不得再冲抵;(3)证券持有期较长的,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免税;证券持有期短的,适用较高税率,旨在鼓励长期投资,稳定证券市场。

4.相机出台遗产和赠与税。在适当时机开征包括证券资产在内的遗产和赠与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的不断积累和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证券资产因赠与或遗赠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会不劳而获地取得巨额财富。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勤劳致富,应相机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以调节收入分配。

参考文献:

[1]Peter Lambert,1989:The Distribution and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M].Basil Blackwell Inc.

[2]曹廷求.证券课税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的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1,(10).

[3]徐志忠.我国证券税制的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2,(4).

[4]David Joulfaian.2005:Choosing Between Gifts and Be-quests:How Taxes Affect the Timing of Wealth Transfers,NBER Working Paper No[M].11025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3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增值税;影响;应对

本文以创新型企业为考察对象,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价值取向来看,实则在于避免重复征税。而这一点对于该类型企业而言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以提供高科技产品及专门服务为主导的企业,具有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技术特征。对于后者而言,则要求企业具有良好的资本积累能力。这种能力的最终获取,仍然基于企业的税后利润的所得。由此,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拓展,这一制度安排对于企业的影响如何;同时,在现实背景下企业又怎样构建自己的应对措施,便成为笔者感兴趣的问题。

从现有文献中不难发现,同行大都以大众化企业作为考察对象来进行探讨。然而,与普通企业不同的是,创新型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具有很高的技术存量,甚至体现为一种创意(工程设计),而这类产品在出售后所将面临的税制影响却很少被提及。这一问题的探讨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对税制转换的认识

除了知道税制转换的初衷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仍显不够,还需从增值税的特征、规则、效应等三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增值税的特点

从税收理论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且是针对新增价值而进行征收的税种。其中,针对新增价值征税便成为增值税特点的核心。根据广义价格理论可知,在产品价值创造中存在着物化劳动和抽象劳动两种方式,前者将中间品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此时并不形成价值,而只是将过去活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进行转移罢了;后者却是形成价值的惟一源泉。这就意味着,在价值链构成日益复杂的当下,若仍然按照营业税制进行征收,那么最终产品中的不同要素将面临重复征税的弊端,进而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对于企业的专利转让或是技术特许使用上,价值链各利益主体仍然面临着以上弊端。

(二)增值税的规则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以上数据可以知晓,增值税规则的设计存在着显著的产业调控意味。在构建创新型大国的战略安排下,各类创新型企业承担着技术创新的重要职能,在维系其良好的内生发展驱动前提下,执行差异化的税率将避免营业税那样的刚性化弊端。

(三)增值税的效应

不可否认,2012年1月1日才开始试点的税制转换,其最终的效应并未得到充分显现。但从近年来的呼声来看,其在避免重复征税和差异化、优惠性征税方面,必然能提升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意识。特别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在逐步市场运营的大背景下,将在较低税率的推动下实现自营资本的积累,从而不断从内涵和外延两个领域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二、认识基础上影响企业纳税的分析

众所周知,增值税的征收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制机制,企业财务部门在适应税制转换计算方式的同时,还应强化自身的财务职能。而这不仅是对增值税规则的响应,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举措。

为此,以下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从正面影响来看,其主要体现在上文反复提到的规避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盈利能力。从创新型企业通常所具有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不难看出,在企业技术优化过程中并未积累起充分的资金存量,进而在市场化运作中往往受到资金瓶径的制约。特别是在垂直化分工体系的运营中,过去的重复征税极大地影响到经营稳定性。然而,在增值税税率一档中,企业属于6%的那一类。这样,就能在国家税收政策下,享受到政府的产业扶持优惠。

(二)负面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针对最终出售的产品价值而征收的。这样一来,企业的诸多创新性产品因市场评价较高(如IT产品),必然面临着所交纳增值税绝对数的增加。由此,这就是本文在开篇之处所提到的,即企业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那么如何面对这一影响呢。首先应该在合规的条件下来应对;另外,企业在“创意”出售的合约中,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将纳税部分转嫁给中间商。

以上从两个方面所提出的影响,实则并不带有价值判断。创新型企业作为专业技术产品和服务供给组织,税制转换对其的负面影响是长期存在的。当然,还需要通过强化自身财务职能和成本控制效果,来优化内部资金使用监管并配合增值税制度的执行。最终,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税制转换下的企业应对措施构建

结合以上所述并针对企业的业务特征,以下从三个方面考察税制转换后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增强市场化运营意识

在上文的相关试点安排中可知,增值税在税率设计上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了差异化对待举措。对于创新型企业这样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组织,在6%的较低税率下必然直接增加了它们的税后利润总量。在以扩大再生产为主要经营特点的市场环境下,税后利润的增加在满足企业内涵发展要求的同时,还应从企业市场逐利性方面提升其市场化运营意识。或者说,从过去的害怕面对市场,转变到如今的积极面对市场上来。目前,企业实行了项目负责制,税制转换便从微观层面激发了项目成员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这样一来从整体上辅助了企业系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度。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53-04

收稿日期:2008-04-18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许多学者对于印花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和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文拟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今后的一些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一、国外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Stiglitz(1989)认为,提高交易税税率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国1964~1984年间印花税变动的影响效应,其研究结果表明,1%的税收削减短期内将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调整后的长期影响则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发现,瑞典在1986年交易税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跃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转移到了伦敦,这些转移的成交量相当于在瑞典股票市场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该份额增加到大约50%左右。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税率上升将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急剧下降,结果很可能与提高税率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为印花税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交易者为减少纳税造成的“损失”可能采取的对策是:减少股票交易,这将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移到长期持有证券上;或者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导致国内市场由于成交量减少从而日渐萎缩,最终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上升而是下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认为,交易费用提高能够抑制短线交易,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股票市场有效性。更多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个国家的股票收益波动情况,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股票的波动性与交易税有明显的相关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间瑞典在对经纪服务提供商开征交易税前和开征交易税后的股票收益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股价的波动性并没有因为交易税的开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税开征以后这段时间股价波动性最大。

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并没有直接联系,许多学者还从投资者可以分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进行了研究。Hakkio(1994)认为,增加证券交易税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增加印花税不仅影响噪音交易者,而且也会影响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当交易税对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对信息交易者影响时,交易税才能在减少波动性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反之,如果交易税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交易税可能反而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税率的提高,风险资产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也随之提高;Hu(1998)的研究发现。税率的变动仅影响小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而对大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从理论上看,提高印花税税率可有着增加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可将税收负担更多地加在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很难达到上述目的。美国学者G・威康认为,证券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必将更多地由广大公众承担,而不仅仅是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证券交易税将打击直接和间接权益人,因为税收负担不是被全部纳税人平均承担,那些持有较多金融资产和投资风险较小证券(如蓝筹股)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分析,有许多是国外理论在中国市场的检验,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研究也有一些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史永东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采用税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来估计印花税税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标选取上海30指数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样本期间为税率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其研究结果表明:税率调高后税收收入增加,税率下调后税收收入下降,即税收收入的税率弹性都为XE;税率调高时税收为低弹性,而当税率调低时税收为高弹性,税率调高时的税收弹性小于税率调低时的税收弹性。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虽然税率调整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但对综合了价格和成交股数的成交金额影响不大,税率调高减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税率上调的幅度大,并且税率下调对成交量几乎没有影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 刘红忠、郁阳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上证综合指数的日交易数据,对6次印花税调整与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印花税水平处于中等水平(3‰)时,监管层态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易者对于未来预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印花税对波动性呈现的影响是不对称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税税率水平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也包括印花税调整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上调印花税税率比下调引起的波动性更为显著。史永东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正,而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负;当调整幅度较大时,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当调整幅度较小时,股票价格指数变动也较小。因此,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能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也未能起到公平税赋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这个问题从新股申购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而在申购新股时,按照有关规定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这种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购新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价格很少有低于发行价格的。二是新股申购者以机构资金为主。新股申购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总体来看,其利于大资金操作的特点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按照现行规定,机构资金不仅在网上申购的数量没有限制,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网下申购的特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新股几乎被机构投资者所垄断,导致新股上市当天价格大大高于其发行价格。显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而不对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是有失税收调节的公平性的。

三、国内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税调节与市场稳定性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印花税的调整与财政收入方面,国外研究证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国内研究却表明,印花税的提高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关;在印花税调节与公平赋税方面,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税并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国内外印花税功能的异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明显差异。为什么在这个方面,国内外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呢?一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证券市场一部分交易量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封闭性市场上,不论印花税如何调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交易量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量虽然也会呈现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财政收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最重要功能。实际上,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上缴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充分显示出利用印花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财政部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经为印花税安排了1725.34亿元的收入,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德国早在1991年就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过程。孙静(2004)对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交易税进行改革。

国外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税,除了该税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外,还因为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税收体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税(龚辉文,2008)。显然,中国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税,是因为国家的证券税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代替其他税种的作用(谢魁星等,2001)。

中国倚重印花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印花税的变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和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历次上调和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历史来看,调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规律:当管理层认为市场低迷特别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时,就降低印花税以提升投资者信心;当管理层认为市场过度火暴投机盛行时,就提高印花税税率以抑制指数的迅猛上涨。但是,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并不能压缩股市泡沫,难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效果不明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较难实现(陈华等,2007)。

四、印花税改革的探讨

上面的分析显示,印花税调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印花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税种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税本身来看,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被过度高估了。为此,需要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大胆进行改革,为印花税找到真实的定位,并在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进行重大的调整。主要的改革意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本来面目,更名为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税 在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但是,在国家1988年颁布并适用至今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任何涉及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中国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因此,刘杰(2003)认为,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降低了公众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黄韬(2007)也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而无印花税之实,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证券税制;经济效应;资本弱化

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体系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实践看,证券税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健、规范运行。本文从分析证券课税的经济效应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税收制度本身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证券市场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证券市场的课税一般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1)证券发行环节;(2)证券交易环节;(3)证券所得环节;(4)证券财产转移环节。根据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课税一般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有的国家将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以及证券遗赠税。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名称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交易税”,意大利等国称之为“证券转移税”,而瑞典则称之“周转税”等。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各种凭证所课征的一种税。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无纸化交易只是改变了“证书”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理应同其他应税凭证一样课征印花税。同时,由于印花税具有征税范围广、征收成本低等特点,对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却相对较小。

(二)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按买卖成交额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家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证券交易税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的“收入效应”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由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和由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税组成),引起投资者收益的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达到收缩或扩张证券市场的目的。

2.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替代效应”

在课征证券交易税时,政府如果采用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则能够调节证券市场结构。实现市场上不同品种的有价证券之间的替代。从一般意义上说,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大,收益也大;债券交易的投机性小,收益也少。如果政府对股票征税高于债券,那么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将一部分资金转入税额相对较小的债券市场,实现债券对股票的替代,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使两类证券市场平衡发展。

(三)证券所得税

1.所得来源分析

证券所得作为资本利得的一种,其收入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证券市场收益的基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股票理论价格等于每股税后收益乘以平均市盈率。在投资者广泛认同的平均股票市盈率为20倍左右的情况下,因企业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使每股税后收益增加,则股票的理论价格增加,增加的部分就形成了证券所得。(2)由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这里的市场条件主要指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对资产价格以及资产收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市场利率下调,则会导致有价债券价格的上涨。(3)由投资者行为发生变化所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证券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高抛低吸获得“超额资本利得”。由于证券市场上收入的确定不同于商品市场,其收入的确定按实际成交额为标准,账面上反映出来的资产增值仅看成潜在的“虚拟收入”。当证券发行者以利息、股息与红利的形式将这部分资产收益派发投资者时,才能确定投资所得;只有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手中持有的证券时,才能通过证券买卖的价差实现证券交易所得。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证券投资所得来源于第一种收入,而证券交易所得来源于三种收入的综合。

2.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锁定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能会选择持有股票、债券,而不是发售,这就把投资者锁定在现有的投资组合中,导致“投资锁定”效应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使得证券市场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自身的规律而不得不服从于投资者的避税目的。

(2)影响证券市场的“收入效应”

证券交易所得“收入效应”的发挥与政府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销其投资收益紧密联系。首先,在亏损不能抵销收益时,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会因减少投资收益而降低人们对证券的需求,使证券市场的规模收缩。然后,如果证券交易所得税有亏损抵销规定,则情况会与上面大不相同。这样,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收益率,从而抑制了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程度,从而刺激了人们的需求。其共同作用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二者力量的对比,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影响证券持有期的“替代效应”

若对证券持有期的长短不同的所得课以不同的税负,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则能改变投资者的持股时间的长短,减少投机行为,鼓励长期投资。

3.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是指对公司和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的征税,它直接牵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连接、公司所得税与股利分配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对股息、红利的征税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征税;二是对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税。其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企业筹资方式的“替代效应”

从企业的筹资方式来看,一般有发行股票、债券、贷款等方式,依据国际间的一般做法,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允许扣除的,而作为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是不能扣除的,因而产生了“资本弱化”效应,而对股利课税加深了该效应的发生,使公司愿以举债方式筹措资本,不利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2)对个人投资方向的“替代效应”

从个人投资者方面,由于不同性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导致其税后利润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方向的选择。

另外,对投资所得的课税还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

4.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的替代分析

一般而言,当投资所得税与交易所得税之间存在显著的税收差异时,就会出现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之间的替代关系,当投资所得税高于交易所得税时,投资者倾向于从资本市场取得股利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但根据“在手之鸟”理论,投资者对风险有天生的反感,并且认为风险将随着时间延长而增加,因而在他们心目中,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再投资而获得的资本利得的不确定性要高于股利支付的不确定性。实际能拿到手的股利,同增加留存收益后再投资得到的未来收益相比,后者的风险性大得多。所以,投资者宁愿目前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将来在收回不确定的较大的股利或获得较高的股利出售价格。因此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效应的作用下,两种所得的税负差距并不会产生太大的作用。

(四)证券遗赠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证券化现象会愈加显著。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其发生转移时,承受者便会轻松地获得巨额财富。而且,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财富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如果不征税,听任富有者把财富传给后代,这不仅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且会形成寄生阶层,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对证券财产遗赠征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用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实现社会伦理公平。

二、我国证券税制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列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体系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虽然流转税在某种程度上能替代其他税种发挥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一些调控目标。因此,完善证券市场税制,设立独立的证券税制子系统已经势在必行。特别是二级市场呼之欲出,二级市场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需要完善的税制体系与之适应。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具体设想

一个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表现在其税种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是否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有利于调节市场交易行为。为此,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1.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完善证券流转税体系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成本对调节资金流向的作用,更好地与国际证券税接轨,我国有必要开征证券交易税。但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证券交易税的税基,因此在开征之前,应先改革现有印花税,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印花税的征收环节移到发行环节,调节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以改变现在对一级市场征税的真空状态。在证券交易税的设计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首先是税率的确定,其次是征税对象的确定。

从对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效应分析中我们看到,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都采用低税率或阶段性暂停征收等办法鼓励市场的发展。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正式成立算起,至今仅有不到10年的时间。到1999年年底,我国两市上市股票为947家。上市股票的总市值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6%.与美、英、日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这一比重是非常低的。特别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若将这部分公股扣除掉,我国证券市场的数量就更显不足了。因此,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采用低税率以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价总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但成交量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与香港相比,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市值仅相当于香港的一半,但成交量却是香港的几倍。另一方面,我国股票市场的年换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的年换手率,这时的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在行情高峰时的成交量可以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投机现象严重又要求证券交易税发挥其调节作用不能太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保持在与当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当的水平上。

另外,证券交易税还可以采用差别税率,对股票采用高税率,对债券采用低税率,以抑制股票投机,活跃债券市场。而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应采用统一税率,充分显示不同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征税对象的确定上,考虑到证券交易税虽为流转税,但其相对较难转嫁,而卖方较买方的纳税能力强,也便于管理,因此可采取只对出售方征税,增加卖出成本,有利于限制证券卖出,延长持有期和促进长期投资,抑制投机。

2.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完善证券所得税体系

对于证券交易所得而言,由于其“投资锁定效应”和“收入效应”的负面影响,对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张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征此税的居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等,且税率也相对较低;而一些证券市场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开征此税的相对较少。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因存在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开征。但是,从长远来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大势所趋。它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减弱证券市场中的“马太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税负从轻原则。基于对风险投资进行鼓励和扶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考虑,证券交易所得税应实行低税率。(2)鼓励长期投资的原则。由于证券交易所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所得,相对于短期资本利得而言,长期资本的风险更大,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根据“替代效应”,可以对长期投资利得给予一些优惠措施。(3)亏损抵销原则。由于其“收入效应”与亏损是否抵销紧密相关,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扶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允许投资者用其收益弥补亏损,以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程度,增强证券投资的吸引力。(4)递延纳税原则。为了消除“投资锁定”效应的影响,保持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可根据资本投资所得形成的长期性特点,采用递延纳税制度。(4)证券交易所得指数化原则。由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本利得的实现金额中既包含历史成本,又含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若依此金额纳税,必然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可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在计算资本利得应纳税额时,都设定一个随持有资产时间变化而提高且与同期通货膨胀率相适应的免除率,以便在课税时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合理税负。

对于投资所得而言,宜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将股利、利息所得并入总所得中统一纳税,但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仍需作适当改进:首先,应消除目前课税的不公平现象。我国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规定,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税,只对公众股的股利所得征税,这显然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即使在对公众股的股利征税时,由于不同企业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也使企业竞争不公。因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一律课征同等税率的股息所得税已成为健全我国证券税制的重点。这既要以体现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的利息分配进行的管理,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形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更好地贯彻税制的公平原则,有助于通过利益来推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其次,建立起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由于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股东在收到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对于这一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紧张的形势下不宜采用。另外,考虑到派送红股实际上将部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股本化,股东能否从派送红股中收益取决于市场走势,而且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为了鼓励再投资,多数国家都对股票股利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对股票股利应免征所得税。

3.增加对证券转移的课税

对于证券遗赠,可作为一个项目列入遗产与赠与税的课税范畴课征遗产与赠与税。在我国当前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情况下,可临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达到调节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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