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范例6篇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1

一、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2、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外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独立公正性有待提高。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二、思路及对策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2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3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1年度汇算申报。此外,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4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填法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填入费用栏目中,调减项目填入收入栏目中。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调增项和调减项,是因为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不一致。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就要把会计利润会转化成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才可以乘上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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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5

【关键词】 会税差异; 纳税调整; 汇缴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2009年度有关收入费用的调整,保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纳税调整事项。

一、汇算清缴的要求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

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新政策

(一)收入类

收入类除国债利息不征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专项财政性资金不征税。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余额纳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1.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法有差别。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上限。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一般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限额。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广告宣传费部分行业扣除增加。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投资者未到位资金利息不得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加速折旧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同时对缩短折旧年限年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文件同时规定,对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而对于加速折旧法,同样既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7.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有条件。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资产类

1.资产损失分自行扣除和审批后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将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六种,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有四种,即:(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上述四种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外,其他的如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都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分四类。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做好涉税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依据会计利润作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求得的,然后减去按月(季)的预缴额,等于应补(退)税额。假如对当年或上年查增(减)的会计利润只作补缴所得税额,不作调整“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计提应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形式上已缴所得税了,实际上可能出现明补暗退现象。不仅如此,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因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不仅增加企业的负担,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11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3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29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27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7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S].国税函[2009]312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发[2009]81号.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70号.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57号.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6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其具体工作较为复杂,存在不小的涉税风险,我们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规避。本文首先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况入手,探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而对如何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避免出现税务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风险规避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自行计算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额,对比月度或季度预交的所得税数额,最终确定该年度应补还是应退,及其具体数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项相关资料,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规避浅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未及时全面的掌握税收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其相关习惯配套的法规不断更新,陆续出台,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未及时全面的掌握这些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就容易导致汇算清缴涉税风险。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不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较为复杂,申报表的类型不一,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就要分别填报不同的纳税申报表,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也有所不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填补报表也不尽相同。汇算清缴表格较多,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紧密,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如果纳税企业选用了不当的报表极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三)不规范的税收程序。所得税法中有三新费用、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福利人员加计扣除等很多优惠政策,企业都想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但是却缺乏必要的税收程序规范性常识,导致很多应该履行备案或者报批的相关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规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规避思路

具体的,我国企业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报表逻辑审核。我们要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最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填制汇算清缴报表,特别注意敏感问题的处理,不断规范各项报表的填报,加强对诸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变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票据变化情况等报表内容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报表之间关联数据的审核等,确保各项上报数据符合涉税法规。

(二)要及时确认企业的收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名目繁杂,包括工资薪金及福利、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纳税人要及时确认企业收入,方便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准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中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仅允许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且比例应为年末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项准备金就要作纳税调整。

(三)企业要及时做好账目的处理与上报审批,确保能享受到应得优惠。企业应该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报批与备案手续,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及时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减免抵税申请,如获利年度的确认、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减免税、特定产业的减低税率、地方所得税相关减免等。同时,企业也要及时的调整各项免税项目,避免多缴税款和税款的重复缴纳;对于按规定对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进行及时的账务处理,如各类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要及时的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做好账务与纳税事项的调整,调整主要表现账务调整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企业既要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进行及时的调整,也要在申报表内针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及时做好时间上的差异与以前年度亏损方面的调整,对于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等及时进行调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收筹划的本质在于税制约束,我们要建立健全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专业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相关的税务管理机构与岗位,及时检测和评估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得到控制和分解。当然,企业也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去规避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企业可以选取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委托其代办汇算清缴工作,减少纳税错误,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少受或免受经济损失。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及时获取税收政策与其相关的执行口径,必要时得到及时的纳税指导。如果遇到一些税法无规定患者规定模糊的涉税问题,要先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的基础上,规避涉税风险。同时,企业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保存好有关的文件与原始证据,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账,以便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念丽,黄芸芸,方俊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2]苏敏,刘华.我国物流企业所得税成本及纳税筹划浅析.中国财务与会计.2008(03).

[3]李文泽,黄秋力,赵亚夫.论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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