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论文范例6篇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1

(一)会计观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坚持资产负债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得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这一方法保证了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和负债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证了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旧准则中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从理论上来说,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确认的要求。同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三)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

(四)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提减值准备

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五)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不同

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开列示,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同时,新所得税准则还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这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其中,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按重要性原则确认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

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应付税款法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产生影响。原来以应交税金的数额确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现在要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税率发生变化时,还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新准则的实施必然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因此,企业必须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评估实行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决策,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

此外,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顺利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会计人员面临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等简单方法改为资产负债法,新旧转换中企业要按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2)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很快将会实现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所得税税率的变动也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这些均会增加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提高会计处理的成本。(3)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如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判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等,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摘要】2006年2月l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所得税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备受关注的准则之一。本文将比较新旧准则,并分析新准则下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确认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6-83.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2

一、关于所得税性质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会计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税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准则中,均是作为费用处理。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①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②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选择

费用核算是企业会计的重要内容。企业要设置“所得税”账户,核算应由本期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不同,所以对本期收入与费用的确定和确认的规定也不同,由此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可能产生差异。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还是按应税利润计算,对这一问题的不同选择产生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1.应付税款法。这种方法要求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税款。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同时,此种方法按应税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使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与本期应交税款相同,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而递延税款法按会计利润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则纳税影响额要递延到以后期间,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处理并不稳健。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2.纳税影响法。纳税影响法认为,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也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确认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费用归属期间的规定不同而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对纳税的影响额也会随之消除。所以,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暂时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所得税税率即可。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本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税款,“递延税款”账户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是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递延税款”账户最后余额为零。由此看来,“递延税款”账户从结构和用途上看属于跨期摊提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作时间性调整。

所得税是一种特殊费用,与一般费用的不同在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摊销,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数额、时间及税率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的时间、金额与转回的时间、金额不一定相等,适用的税率也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在暂时性差异发生和转回的时间内,“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不一定呈对称分布。纳税影响法的两种具体方法——递延法和负债法,都主张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确认其纳税影响额,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相应的纳税影响额。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不同。递延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递延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重视本期损益计量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发生变动之后的各期,损益表中计算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的法定税率。而且,“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只有在未来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才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在未来税率变动时,则不能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只能以“所得税借项”或“所得税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对于资产负债表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负债法对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其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则可以克服递延法的缺点。负债法要求在暂时性差异发生期间确认纳税影响额时,如果明确地知晓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新税率,应按暂时性差异乘新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不知道新税率,则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在以后税率变动时,既要按新税率计算当期纳税影响额,还要按新税率调整原来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的转销额。在负债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税率将在下一期间生效或税率变动且须对以前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时,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当期法定税率才不一致。这种处理方法赋予“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意义,使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虽然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负债法毕竟比递延法有所改进。

三、几点认识

1.所得税作为一种费用,应按费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就是用费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

2.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上缴,即对国家所得税收人没有影响。

3.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使用影响对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信息的分析利用。企业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所计算的会计报表指标不同。当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且存在暂时性差异时,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可以少计所得税费用,多计税后利润,因此提高了公司的每股净收益,同时递延税款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左边,相对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有利于公司的筹资,尤其是这种情况可持续时,对企业更为有利。反之,采用纳税影响法比应付税款法会多计所得税费用,少计税后净利,因此降低了每股收益,而且递延所得税负债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3

【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广泛争论。应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划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理论依据,并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阐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辨析          

一、 引言        

税收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密不可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和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层面上的复杂性,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分歧和差异。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准则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陆续出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均未对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给出全面明确表述。

加上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范围、划分标准、销售价格的确认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更增加了学习和掌握的难度。主流观点对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即只对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确认收入。持此观点者的争论,多集中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标准上。主要存在以货物是否离开企业为标准、以是否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为标准和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够全面,缺乏说服力。本文分别从会计和税法的视角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探讨,提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划分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的观点和具体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分别规定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及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调企业对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算缴纳有关税款,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并非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又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和申报。因此,判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应是会计准则,而不是税法。因为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目标和服务对象,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在会计处理中,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遵循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报告的质量。

(一)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基本准则对于收入或费用的确认突出日常经营活动,只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际上,企业可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将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出售货物业务与企业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利润分配、发放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虽然在这类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但实质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因此,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发生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否则,只结转移送货物的成本。

5.现有具体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需要说明的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地位不同(不属于法规体系,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当相应的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中,有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规定时,应当执行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否则,应参照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或依据基本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抛弃会计准则,而优先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具体分类与会计处理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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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上五个方面基础上,参照增值税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可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业务分为以下四类: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会计准则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该类业务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可参照上述第一类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销售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货物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4)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代销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视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同买断方式的委托代销和销售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货物均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无论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在商品发出时通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为,此时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后3个条件,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商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受托方在会计上并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于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应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意味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产生差异。

(5)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货物移送。指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属于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用于销售目的的移送。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会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转移货物的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所以无论由受货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还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均应作统一的核算。至于各机构之间的内部核算问题,只需通过内部往来账或明细账核算。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时,总机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如果货物移送时,不能确认销售实现,只需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销售实现(受货方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再按正常的商品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货物移送时,能够确认销售实现,则直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上五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

(1)货物无偿捐赠。货物无偿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并且捐赠行为不产生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捐赠货物移送时,应结转捐赠货物的实际成本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毕业论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货物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述两类业务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计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调增金额。

3.企业所得税法规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法规不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行

为:

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该类行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在会计上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确认收入并确认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货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4.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

主要包括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两类行为。这两类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均未改变货物的所有权属,又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处理。

(1)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项目(职工食堂、托儿所、医院等)。货物移送时,应以账面价值结转存货成本,按增值税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此规定虽未明确以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实质上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

三、建议            

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有人认为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有背于资产负债表观。事实上,将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完全符合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增加了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利润,但并不是虚增。同时,也不影响存货成本在资产负债中的反映,只是可能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视同销售毕竟与普通的商品销售不同,通常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

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建议在利润表附注中揭露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产生的收入、结转成本和毛利的金额,以及对会计利润产生的影响,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加强对现金流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弥补此不足。另外,应当统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办法,以免给计税依据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j].财会月刊,2008(28).

[2]初国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新思路[j].财会月刊,2008(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8,51,87,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3,148,188,206.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4

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采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按税法规定,应该把转增实收资本的这部分未分配利润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自然人出资者各自承担并通过公司扣缴。但实际操作时,企业往往会有意无意地疏忽扣缴,正确的做法应为:转增资本的20%的个人所得税由各个股东缴纳,企业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税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转增资本是若搭配相应的现金股利,现金股利金额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等,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实际缴纳时做相反分录,当然现金股利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方可增加“现金”科目。

二、股东长期借用企业资金,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缴纳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就不分红,而是直接将资金作为借款的形式,长期给股东使用,会计处理时,只是将这部分资金挂在“其他应收”中核算,为应付税务的检查,有些企业就在年底的时候收回资金,等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又将资金借出,循环往复,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始终没有承担纳税义务。

三、以费用报销代替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

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企业在给员工制定薪资标准的时候,会人为地将一部分薪资作为费用,比如,用人单位会告诉你,工资给你定3500元每月,但3000元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还有500元需要员工自己提供相关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给付员工,这样的操作,不仅使个人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企业还可以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减少的是国家的税收,有些员工虽然不愿意这样做,但员工是依赖企业而生存的,相对企业员工是弱者,加上员工也有实际的好处,所以,这样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隐蔽。

四、建筑劳务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在建筑业常有建筑工人讨薪的情况,从爬上塔吊以死相胁讨要工薪到攻击项目部、殴打包工头等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时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行为强烈的“暴力”色彩,和这种行为对社会安定的负面影响。现在随着建筑民工价值观和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建筑民工的劳务报酬也在逐年提高,建筑民工的月薪超过个税起征点的人员比例逐年提高,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几乎没有人会提出建筑工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个人对浙江省建筑行业的了解,目前,建筑公司的劳务一般采用外包方式,建筑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企业,取得劳务发票作为本公司的劳务成本,劳务公司将劳务费发放给民工,但几乎没有劳务公司会为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方面:目前所谓的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只是一个开票公司,只是开劳务发票给建筑企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费用,实际组织生产的是建筑企业,所以要让劳务公司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另一方,建筑民工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他们缺乏缴纳个税的意识,核定的劳务费就必须全额拿到现金,不然就变成拖欠民工工资了。虽然,税务部门也对劳务公司的个税代收代缴进行过专项检查,要求劳务企业也需要全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劳务企业上报的往往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最常见的就是增加人员减少个人所得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5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虽然起步晚,但经历了不断改革之后,所得税会计理论已经基本完善。本文将首先介绍文章中将要涉及的相关的重要概念,其次,对所得税会计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最后,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2)相关科目设置不够细致。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些科目设置不够细致,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准则又规定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准则又未设置二级科目,以区分两者。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企业利用规则漏洞少缴纳所得税提供机会。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会计信息质量; 实证研究

一、引言

根据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选择。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在会计实务中,绝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简单易行的应付税款法。据笔者统计,即使是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年也只有33家,2006年只有43家。

2006年我国颁布了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CAS18)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彻底摒弃了应付税款法以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只能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一致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在我国企业普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CAS18直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采用了此前我国从未采用过的全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CAS18是我国颁布的全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与原制度规定变化最大的一项,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效果。CAS18已于2007年起在我国上市公司施行,本文拟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依据,实证检验CAS18实施前后不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所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变化情况,为检验CAS18的实施效果提供实证依据。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及其信息质量的衡量

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因此,所得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正确确认、计量所得税费用与所得税负债――应纳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期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所得税金额。所得税负债(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按会计准则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和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所得税负债(应交所得税)通常会存在差异。

会计上对费用有两种处理基础,一是收付实现制;二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对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不同处理方法,也相应产生了两类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是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的一种方法,是指企业不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类似于权责发生制的一种方法,是指企业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此种方法下,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原会计制度允许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利润表债务法核算,其结果都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或开征新税时,采用债务法核算的需要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影响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法无需作此调整。

可见,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按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均相同,但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则不一定等于应交所得税。例如,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费用低于按应付税款法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在转销减值准备时,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费用低于按应付税款法确定的所得税费用。

笔者认为,高质量的所得税会计信息应该能实现所得税会计的基本目标,即能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正确确认、计量所得税费用与所得税负债,使得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更相关,而不是与所得税负债(应交所得税)更相关。因此,本文以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作为衡量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替代指标。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为便于比较分析,本文选择CAS18实施前三年的2004~2006年及实施后第一年的2007年共4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由于应付税款法不会产生递延税款,本文以年末是否存在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余额为标准,将全部样本划分为无递延税款的公司和有递延税款的公司,分别代表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公司两个子样本。

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已经颁布,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赶在2007年新准则实施前通过大量的有针对性的调整事项进行盈余管理(林钟高,郑军,2008),为避免这一现象对于2006、2007年的样本数据则仍以2005年的样本划分标准同样分为原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两类公司样本①。

由于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母子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差异较大,为避免合并报表合并因素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数据以母公司数据为准,同时剔除了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所有研究数据取自Wind金融资讯数据库或巨潮资讯网,数据处理软件为Excel2003以及SPSS Statistics。

(二)研究假设

从国内外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变发展过程来看,应付税款法是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并已被日渐淘汰的方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相比,其核算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最低,即该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最低。David A. Guenthera,Edward L. Maydew,Sarah E. Nutter(1997)的研究成果也表明,美国公司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转换以前,由于很少涉及税收目的和财务目标的权衡,会计账面利润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关系很微弱;在强制转换核算方法后,由于需要在税收与财务报告的目标两者之间更多地权衡,会计利润和应税收益显示出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CAS18实施前,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要高于应付税款法公司,即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提供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高于应付税款法公司。

CAS18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该法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倒挤的方式,即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原制度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虽也属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反映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更全面,提供的递延所得税信息更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作为C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唯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其所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理论上来说也是最高的,即其所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最高。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CAS18实施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高于CAS18实施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即CAS18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比会计利润的相关性更高。

(三)研究方法及模型与变量设计

本文采用相关性分析以及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利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由于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和所得税税率相关,本文建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Tax=α+β1EBT+β2TR+ε

其中,Tax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费用;EBT为自变量;表示税前利润总额;TR为控制变量,表示所得税税率;α为常数项;β1和β2为回归系数;ε为误差项。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线性回归分析

首先将2004~2007年的全部样本数据逐年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

由表1可见,2007年模型的相关系数R、判别系数R方以及调整的R方均比其他年份为高,并且各年利润总额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均在1%的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利润总额与所得税费用的相关性均较高。尤其是2007年的相关系数为最高,说明2007年实施CAS18以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上有所提高,验证了假设二。

为了详细了解不同所得税核算方法下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情况,再将各年的样本数据以递延税款是否有余额为标准划分两个子样本,无余额的代表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公司,有余额的代表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公司(2006、2007年则以2005年是否具有递延税款余额进行划分),分别对两个子样本按前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分别如表2、表3所示。

由表2可见,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公司,2007年模型的相关系数R、判别系数R方以及调整的R方均比其他年份为高,并且各年利润总额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均在1%的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CAS18实施后,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相关性均有所提高,CAS18的实施,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提高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相关性的效果,验证了假设二。

由表3可见,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公司,2007年模型的相关系数R、判别系数R方以及调整的R方也均比其他年份为高,并且各年利润总额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也均在1%的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CAS18实施后,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相关性也均有所提高,说明CAS18的实施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提高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相关性的效果,验证了假设二。

由表2与表3对比来看,CAS18实施前的2004和2005年,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的模型的相关系数R、判别系数R方以及调整的R方以及利润总额的回归系数均高于应付税款法公司,说明纳税影响会计法所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确实高于应付税款法,基本验证了假设一。但2006年的样本回归结果明显异常,可能与2006年属新旧准则过渡期有关。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比较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两类公司之间的所得税会计信息差异,再以年末所得税税率为控制变量,分别对两类样本进行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偏相关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见,在CAS18实施前旧准则时期的2004、2005年,纳税影响会计法样本组的相关系数高于应付税款法样本组,说明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高于应付税款法,支持假设一。新准则开始实施的2007年,无论是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变更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其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相关性均有明显的提高,说明CAS18的实施确实提高了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从2007年两组样本的结果来看,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强制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其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相关性要高于此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说明CAS18的实施对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的影响更大。

严格来说,属于新旧准则过渡期的2006年仍属于采用旧准则的时期,理论上与2004、2005年一样,仍然应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其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水平应该与2004、2005年水平相差不大才合乎情理。但从表4可以看出,2006年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样本组的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相关系数0.950,明显高于2004、2005年的水平。究其原因,正如林钟高、郑军(2008)所述,部分上市公司将会赶在2007年新准则实施前通过大量有针对性的调整事项进行盈余管理。事实上,从递延税款余额来看,2006年确实也出现了异常。本文所选的2006年样本组1 069家上市公司中,年末有递延税款余额的有1 009家,占94.39%,而2005年这一比例仅为16.13%,2004年仅为14.05%。

五、结论与探讨

本文以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4~2007年的年报数据为依据,实证分析了不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所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结果符合理论预期:在以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为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指标的情况下,CAS18实施前,应付税款法提供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低于纳税影响会计法;CAS18实施后,无论是原采用应付法的公司还是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其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系数均有所提高,说明CAS18的实施确实提高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别是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来说,CAS18的实施效果更为明显。本文的研究结论支持CAS18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优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从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相关性的角度分析了不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而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并不仅仅体现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相关性,还体现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正确揭示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准确计量等诸多方面,后续研究可以从更多角度进行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 林钟高,郑军.新会计准则预期实施的经济后果研究[J].现代财经,2008(4).